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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票丢失怎么办【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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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停车场汽车丢失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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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停车场丢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所有人对机动车丢失到底有没有责任,有多大的责任,车主能不能从停车场得到赔偿呢?下面小编谈谈停车场汽车丢失如何赔偿?

首先就是界定停车场与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停车场对机动车丢失应负有赔偿责任以及负有怎样的责任。

一般来说,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主要涉及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消费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安保义务关系等等。那么在这类纠纷中如何区分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呢?

一、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停车场和车主来说,车辆保管合同的建立首先要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车辆的合意。该合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使默示的,在平时的生活中这种合意大多是默示的,默示的合意必须具有充足的客观事实予以支持,如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占有或控制等。

其次,须有保管物的交付,车辆的交付是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其交付也是具有特殊性的。仅仅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场还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该机动车,尚不构成交付,只有车主将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交押停车场,停车场向车主发放停车证或取车凭证,或者车主不向停车场交付机动车行驶证或车钥匙,而是依据习惯由停车场管理员或自助售票机给车主出具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该凭证才能将车从停车场取走时,这才能表明停车场作为保管人接受了该机动车的交付,并实际占有,控制了该机动车;只有这样,车主和停车场之间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二、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方转移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在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简单的说,租赁合同是标的物的用益权与租金对待转移的合同。可见租赁合同的制度价值在于满足消费者用益商品的需要和所有者实现商品价值的需要。在机动车丢失索赔纠纷中,所涉及的租赁合同是停车场地的租赁合同,租赁物就是车位的土地使用权,车主对租赁物进行短暂的停车使用,因此向车位提供者停车场交付相应的使用报酬,车主将机动车驶入停车场划定的相应的停车位,即视为停车场已将该车位交付车主使用。现实生活中,如果停车场仅向车主收取停车费,或者向车主出具停车场定额专用发票,并且不须凭该票取车,车主自己拿钥匙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该机动车的实际控制权没有交付给停车场,不能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和停车场之间只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此时,停车场没有保管义务,不能要求予以赔偿。在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后,只是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

此外,还有一个条件,停车场具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与普通合同的严格责任不同的是,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即保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机动车辆,只有在保管人存在过错,不积极的履行保管义务,保管行为不妥,保管措施不当,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才向寄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因机动车丢失而引起的索赔纠纷,若车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毁损、灭失的,比如发生地震情况下,停车场因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若车辆被盗,停车场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比如停车场没有必要的封闭措施,保安人员没有进行正常的巡逻,可疑人员进入停车场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询问,等等这些情况下,停车场必须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被抢劫,则不能一概而论,由于抢劫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及难以防范性的特点,作为停车场来说,即使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的发生,责任的承担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因停车场保管措施不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停车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该抢劫犯罪行为根本是无法防范、无法避免的,则应根据罪责自负原则,有时是抢劫的犯罪分子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一案,几个犯罪分子用枪威逼保安人员将车辆交给他们,并将保安人员用绳子捆绑起来,然后将车开走,这种情况下,停车场就没有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出租人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一般不承担什么责任,相反,若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将适合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交付车主停车使用,停车场就已履行了自己在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对停车位上停放的机动车不负任何看管义务,对机动车的丢失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消费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像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停车场的车辆丢失的案发率也是比较高的。宾馆、饭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一般都没有专门经营停车业务,所附设的停车场(地)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消费者在这些场所消费时通常与宾馆、饭店等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消费服务关系,因而其车辆一旦在这些场所附属的停车场丢失,应当按照什么法律关系认定和处理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审判经验来看,在这些场所消费时停车,除非双方建立了明确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否则很难直接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由于这种车辆看管是因为到饭店等场所消费而形成的,依附于消费服务关系的,不同于单纯的场地租赁关系。但是消费场所对顾客车辆丢失总归是有责任的,其法律依据就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主义务,是依附于主义务的义务。合同义务人除应当履行合同的主义务以外还要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当车主驾车去宾馆、酒店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时,该场所附设的停车场,一般是为方便消费者接受消费服务而提供的附随配套设施,该停车场提供的停车看管服务即是为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附随义务的停车看管,不具有独立性,但其实质内容与独立的机动车保管合同相同,消费娱乐单位及其附随停车场应承担妥善保管义务,因管理不当等过错致使机动车丢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会有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尤其是在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法院会运用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来平衡纠纷各方的利益,将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还会根据车主和停车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责任,这里所谓的“过错程度”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无过失。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依据停车场一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多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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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汽车行驶证丢失怎么补办,流程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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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驶丢失补办流程:1、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2、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3、带上身份证去,到年检的地方去申请补办,填写相关资料即可。

汽车行驶证丢失补办流程:

1: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2: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3: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带上身份证去,到年检的地方去申请补办,一般两周即可先去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挂失,挂失一周后才可办理补办手续,需要你的身份证、驾驶证、购车发票、完税证和车辆等资料。凭登报证凭证、居民身份证到车管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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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停车场汽车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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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的机动车数量猛增,伴随而来的是车辆被盗现象十分严重。那么停车场汽车丢失由谁承担责任

小编认为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应该由停车场承担责任。

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按照民法理论,作为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

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暇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

停车场汽车丢失我们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务迅速通知寄存人。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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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停车场汽车丢失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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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被盗的事情,车主与停车场方面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那么停车场汽车丢失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就需要看是收费停车场还是免费停车场,收费停车场的保管责任大于免费停车场。一般来说免费停车场只要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的车辆是在收费的场所遗失的,那么你可以向停车场寻求赔偿,无论如何,这样的场所是一定负有保管不利的责任。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2.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综上所述内容由小编收集,希望大家喜欢。具体常见车辆损失维权赔偿方法,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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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停车场汽车丢失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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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车辆丢失的情况时有耳闻,接下来小编介绍下停车场汽车丢失由谁赔偿

小编认为:车辆在收费停车场停放,停放人与停车场管理人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管理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毁损的,应按保管合同的约定或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消费场所停放,经营者负有妥善保管消费者财务的附随义务,车辆丢失、毁损的,经营者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如下:

1.双方有成立保管合同的合意;

2.寄存人实际交付保管物,转移对保管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

3.收取费用(有偿保管的成立条件,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可以约定,未约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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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停车场汽车丢失如何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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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放在停车场,随后不翼而飞了,下面小编与大家讲述下停车场汽车丢失如何维权索赔?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被盗后车主得到赔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需购买盗抢险;

2.需满足盗抢险的条款;

3.需证明车主是没有责任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以备维权:

1.告知保管人,并尽可能停放在距离保管人近的地方;

2.尽可能选择收费停车场;

3.索要存放凭证和收费票据;

4.避免停放在监控设备的盲区;

5.注意最必要的防范措施,检查锁具的状况;

6.及时报案,获取有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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