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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律师(汇集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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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未成年人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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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由孩子合法监护人代替孩子主张权益。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如果孩子继承权受到侵害,孩子监护人可以在得知权益受损起2年内提出诉讼维权。

《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继承法》规定: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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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股权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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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因争执死者的遗产而发生的纠纷。如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都属于继承纠纷。下面为大家介绍股权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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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什么是股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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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益,股权的继承问题一般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普通财产相比,其继承问题更为复杂。下面为大家介绍什么是股权继承纠纷

股票纠纷的事件比较常见,对于股票纠纷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对股票纠纷的具体介绍。

1、根据我国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该公司的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则应按公司的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进行办理;如果该公司的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没有相关规定,但死者有遗嘱的,则有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按死者的遗嘱对该公司的股权进行继承;如果死者没有遗嘱的,则有死者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2、股东资格当然继承。本指引所称“公司股权当然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仅依据个人意愿,在符合公司章程的条件下不用经过其他股东或股东会的同意,而自动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股权可以当然继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10号民事判决认为:“《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通常情况下,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继承人只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其他股东只有证明公司章程有排除或限制继承时新股东的加入,继承人方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

3、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4、特定身份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公务员不得继承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公务员,其依法可以继承的是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或者股东地位。

5、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公司章程关于限制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不应溯及股权的继承。如果遇到关于股权继承纠纷的问题,最好还是要咨询有关的专业律师以帮助尽快解决问题,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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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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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一、内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股东,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二、外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三十天内若无法对意见,视为同意;

其次,不同意的,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

再次,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还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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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时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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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处理股权继承纠纷时要注意哪些?

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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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离婚后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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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后股权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

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

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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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股权继承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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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下面为大家一下股权继承纠纷规定有哪些?

1、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股权可以被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该条法律可知我国公司法承认股东的股权可以被继承,但股权继承人继承股权受到公司章程的限制。但就我国现行公司法来说,股权在进行继承时,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这就导致现实中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我国《继承法》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由于当时立法的时代背景以及立法技术的限制,并没有给“个人合法财产”所包括的内容给予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个人合法财产”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3、有关股权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公司股权,但却是以其一人名义购买时,按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将用共同财产以一人名义购买的股份转让给一方,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则该夫妻的一方可以取得以共同财产权购买的股份。二是,其他股东同意购买其股权的则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其股权。该条法律不仅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权提供处理方法,为夫妻一方取得股权提供了有效的处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立法的技巧。

(2)《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中所享有的合伙份额,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或者协议中有关于财产份额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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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股权继承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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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而约定进行仲裁是无效的,因为仲裁程序要解决的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然而遗产继承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在仲裁法调整的范围内。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继承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仲裁已经做出裁决书,当事人不能在就同一纠纷向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仲裁法》

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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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怎样解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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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样解决公司股权继承纠纷

因继承引起的股东之间的争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处理意见:

1、小股东救济制度。

如果继承人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可以援引2005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查账权、第75条规定的退股权、第183条规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

同时,老股东作为小股东也可援引上述规定,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可以要求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2、大股东维权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由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很有可能发生继承人与原股东不合的问题,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继承人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

(2)控股股东可以借助于表决权优势通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股权继承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

在2005年公司法出台之前,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继承纠纷,司法实践众说纷纭。2005年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既可以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全面顾及了继承人和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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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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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那么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呢?

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之所以提出确权诉讼请求,往往是其主张股权得不到公司的认同。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这里特定主体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经理等高管,也可能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主张的意思表示可以来自于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故公司无疑是适格的被告。

在该类诉讼中,通常无需将异议的股东或高管确定为共同被告,但可以根据该异议主体对讼争股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案件的处理与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是否将其列为或追加为第三人。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以原告自行确定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追加或变更为例外。如果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法院可提示当事人自行更换。当事人不更换的,法院不能依职权把原告起诉的被告变更为第三人,而应当判决驳回对不适格主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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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股权继承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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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益,股权的继承问题一般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与普通财产相比,其继承问题更为复杂。特别股东矛盾比较尖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问题更是纠纷多发。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继承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股权继承涉及股权价值和股东资格的继承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继承纯属普通财产权利的继承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继承人依法取得股权,包括股东资格和股权的价值。但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但在章程条款没有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权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

理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有人合性,更具有资合性,其人合性远不如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色彩强烈。实践中,人们经常过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强调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资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如果投资者非常偏好投资者间的人合性,大可不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既然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就等于承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不再具有绝对的人合性。当然,倘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之间的高度人合性,法律亦应尊重。

二、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并不当然继承被继承人身前在公司的职位

继承人虽可取得股东资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因为,公司的高管职位要么由股东会任免,要么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袭。不过,如果继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经营才干和人格魅力博得了大多数股东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也有机会荣登公司高管宝座。

三、股权继承要及时完成有关变更登记

股权继承后公司要变更股东名册,向继承人重新发放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果公司未及时履行有关登记事项给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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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家族企业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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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如何设计一份合理的规划方案,最大化保障家族权益,避免股权纠纷?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家族企业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一个典型的中国企业家家族往往是这样的:父辈们辛苦一辈子,打造出可持续经营的家族生意,服务于特定的市场。多数人把他们简单定义为富人,但他们很清楚,其财富的绝大部分其实同家族企业的运作息息相关。而变化的市场环境、技术的创新突破、强劲的新竞争者、进入瓶颈的管理以及其他不确定的因素随时可能会将企业推向悬崖的边缘。

在家族基业传承过程中,子女有热衷于家族企业经营的,也有一心追求自己兴趣的,很难强求。财富保障与传承本身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要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如何制订一个计划,来确保父辈晚年的财务支出、保护家族隐私、平等对待所有的子女并做出妥善安排、保障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持续并最小化税务负担、促进家族成员间的和谐?

人不合,家不和

在现代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下,虽然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的权限根据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原则是股东们持有公司股份、做出重大决策,董事们负责公司日常经营、落实股东决策。在中国家族企业中,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经营管理权由个别家庭成员掌控,这样安排的目的通常是便于经营管理。

中国家族企业中,股东相关权利委托行使的安排并不少见。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出让股份的股东为了引进投资,甚至愿意放弃知情权等股东固有权利,从而被新股东排斥在公司之外,无法完全实现转让利益,并最终引发诉讼。相对应的,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问题,答案却并不统一。即使是家庭成员间相互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或代持股份,对于股东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可以随时撤销仍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无论对于受托人还是委托人都不利,受托人担心权利随时可能被撤销,而委托人则担心受托人不能按照约定方式行使股东权并进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家庭成员对企业控制权的问题从来都是家族企业传承的重中之重,面对同样的问题,欧美发达国家倾向于采取信托这一在英美法框架下有几百年历史的法律工具,规避因家庭成员矛盾纠纷而对企业的运作产生影响。这更值得中国家族企业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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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股权继承纠纷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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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继承纠纷如何举证?

一、继承诉讼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遗产继承诉讼证明材料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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