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一般步骤。
2008年10月,张某等20多名游客参加邯郸A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七日游”。在石林游览结束后,导游人员小李擅自将原计划参观世博园更改为旅游购物。在一家玉器店,游客在导游人员的劝说下购买了5000元人民币的玉器。后来小李又以导游人员工作辛苦为由,向每位游客收取30元小费。旅游结束后,游客发现所购得的玉器均是假冒伪劣产品,并了解到,导游人员与玉器店有约定,只要把游客带到店里,玉器店就会按每位游客l0元的标准给导游人员小李“介绍费”,同时还承诺按照购物价款的20%给导游人员小李提成。张某等游客对本次旅游十分不满,向邯郸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应损失。
请回答以下问题:
(1)邯郸市旅游质监所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导游人员小李有哪些违规行为?小李应受到哪些处罚?
(3)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应如何对游客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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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为什么要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对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应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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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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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陈先生随旅游团到A市旅游,在定点餐厅用餐时,由于餐厅地板有水滑倒,当时只感到脚部轻微疼痛,并未在意,继续随团去了B市。但到了B市不久陈先生觉得伤势加重,不能行走。于是,他便向B市旅游质检部门投诉。B市旅游质检部门认为,陈先生是在A市旅游期间用餐时不小心滑倒受伤的,此事与他们无关,不受理该投诉。
请回答以下问题:
(1)陈先生能否得到赔偿?为什么?
(2)B市旅游质检部门拒绝受理陈先生的投诉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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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姐一行5人准备在“五一”黄金周外出旅游,发现某旅行社“张家界、凤凰五日游”价格、线路都非常合适,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总价款5000元,并当场缴纳了2000元,旅行社开具了“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据。4月29日,黄小姐忽然接到旅行社通知,由于火车票紧张,无法获得返程票,只能取消出游。对此旅行社愿意退还2000元,而且取消旅游未能提前3天通知,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预付款l0%的违约金,即200元。而黄小姐以“收取2000元定金”的收据为依据,坚持要退还双倍定金即4000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黄小姐遂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问: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黄小姐的要求是否合理?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