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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非加密公司成功实施了近3,500次黑客攻击行为【汇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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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全文共 2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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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 “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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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银行为什么继续阻止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

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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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金融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互动是加密货币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COVID-19危机将许多新用户带入了加密货币世界。但是,用户主要担心的问题之一是,他们的银行卡是否可能由于购买加密货币而被冻结,或者是从加密帐户中提取资金时被冻结。可以预防这种风险吗?

自从COVID-19爆发以及人们随后保护自己的储蓄的愿望以来,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持续增长。代币主义者(The Tokenist)于2020年6月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来自17个国家/地区的45%的受访者现在更倾向于投资比特币(BTC),而不是股票,房地产或黄金。为了比较起见,2017年只有13%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但是,有一个细微差别显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比特币观众的增长是由于人们对加密货币世界不太熟悉。从我们最近几个月收到的问题的性质来看,我们意识到,正是由于银行阻止交易而产生的恐惧常常使人们无法进行活跃的加密投资。

国家利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有两种主要原因可以导致阻止加密货币交易。这些是基于监管机构或收购方的限制。

一个州可能对加密操作,本地货币转换以及外币结算或购买施加限制和/或禁止。

银行由于监管限制而阻止加密操作的最明显例子是在阿根廷。在2019年秋天,地方当局首先将购买外币的限额从每月10,000美元降低到200美元。

阿根廷政府随后禁止使用银行卡购买加密货币,随后对购买外币征收30%的税。结果,没有正式禁止购买加密货币的规定,但是当地银行一直在阻止这种交易。

我们试图与阿根廷的银行,特别是Brubank联系,以找到适合我们用户的解决方案,但未得到任何回应。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监管的加密服务,唯一的选择是本地市场上可用的替代支付系统。因此,加密货币购买交易将分为两个阶段:用银行卡充值本地电子钱包,然后从钱包余额中进行后续的加密货币购买。是的,这样的交易变得更加昂贵,但是仍然可以确保安全地购买加密货币。

在其他情况下,如果仅由于限制外币结算和购买而导致冻结,则有一种出路:您可以使用已配置了交易的服务来购买本国货币的加密货币。

关于中介的警告

如果引入限制的监管机构通常考虑该国经济的总体情况,那么收购方作为企业的代表应照顾自己的利益。这些金融机构试图防止可能遭到非法冲销挑战的业务。

因此,如果没有3D Secure(通过SMS进行交易确认或带有一次性代码的推送通知),收单方将不喜欢进行卡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增加了服务成本,并使交易在财务上无利可图,或者将交易的责任完全转移给了加密货币卖方。

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出于更有利的条件,银行告诉收款人其卡支持3D Secure,而实际上却不支持。据报道,我们的客户提到,使用这种卡的操作也将被阻止,例如最近在墨西哥几家银行发生的情况。

收单方还可以限制对匿名卡和预付卡的操作。例如,在俄罗斯,可以阻止在Yandex.Money或QIWI上没有持有人名字的卡进行加密货币交易。

收单行可能会禁止在全国范围内购买某些类型的商品。最近,我们的英国客户发生了这种情况。为了解决该问题,我们更改了反欺诈系统的设置,并向收单方证明我们仔细监控了操作的合法性:我们仅接受3D安全卡;我们只有在通过“ 了解您的客户”后才注册每个用户;除其他步骤外,我们还使用技术方法来保护运营。

如您所见,如果没有传统金融界和监管机构之间的密切互动,加密产业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该系统中的银行类似于签证中心的雇员,他们有权过境:有些发现一切错误,而另一些则热烈欢迎加密用户。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更多的银行将效仿韩国的做法,并成为加密货币友好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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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什么样的借款行为构成了表见职务行为

全文共 19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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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借款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自然人),为履行职务而实施的行为。成立合同的职务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构成人格混同。

构成职务行为,是履行职务范围内行为。信用社主任以信用社名义借款,书写借条(借条的书写时间等真伪还有待考证,或有鉴定的需要)不是职务行为。第一,职务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与民间发生高利贷,不应认为是合法行为。第二,向自然人借款,而且是高利贷,显然不属于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假如信用社主任超越权限借款,那就要考察是否构成表见行为。第三,借款打入个人卡号,信用社并无受领财产的行为;更无归还借款的行为。第四,当事人之间并无反映合意的借款合同书,借条是单方行为,且是个人行为,没有公章,不足以反映是单位借高利贷。信用社借款应当有正规手续。在法律上,信用社也是不能偿还高利贷的。第五,本案金额巨大,循环借款,均不加盖公章(作为信用社主任有使用公章的权力),反映出其无以信用社为借款人的真实意思。第六,关于《借条》形成时间的真伪,尚有争议,是否需要司法鉴定,亦应考虑。

案情简介:

某信用社主任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总共九次,总额3000多万,利息2分,每次他都给出借人出具借条 ,《借条》落款除借款人为其本人以外,还有几张借条使用了信用社的名义(连续多次借款均未使用公章)。其借款也未打到信用社账号。后所有借款无法还清,被借款人遂将信用社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信用社主任向出借人出具的欠条上未加盖信用社公章,但其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对外代表被告,且被告单位多名员工参与了借款,借款用途也是用于还本信用社不良贷款,因此,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信用社社承担此笔借款。本案焦点问题是,信用社主任使用信用社的名义实施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

在实际职务行为中,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一是职权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应当明确,上述说的职务行为,和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行使职权”的活动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国家赔偿而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时造成的损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这理讲的“合法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表见行为有两条规定;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案适用第50 条关于表见代表的规定。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一样,其构成要件,需要相对人的善意。本案出借人是否具有善意呢?善意的法律构成,是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第一,本案是循环借款,且数额巨大,不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对方未盖公章的情况下均放款,在前期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继续借款。本案借款合同是口头合同,双方均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出借人将借款均打入信用社主任的个人账户。第三,目前的证据显示,在循环借款到期的情况下,出借人未向信用社主张过债权。第四,出借人若知道借款是用来“过桥”的,即知道借款的用途,这是表现恶意的事实,而非表现善意的事实。第五,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用社不可能偿还高利贷。综上,出借人并非善意,因而信用社主任的行为不构成对信用社的表见代表。即其借款行为不可能对信用社发生代表效力。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其一,单位千千万万,其负责人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即以单位为责任人,是否有违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其二,在理论上,还有一个谁更需要保护的问题,是放高利贷者更值得保护,还是其他合法相对方更值得保护?是值得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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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肖刚表示,我国需要改革加密法

全文共 5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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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主席肖刚表示加密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数字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前主席肖刚表示,中国正面临数字经济转型,需要为快速增长的加密市场接受正确的法规。

肖刚在7月7日在网上举行的第19届中国金融40 Push斯坦讲座40 CF40上发表了讲话。活动中,许多官员在讨论从中国资本市场30年发展中学到的经验教训。

根据当地新闻报道,肖刚说,迫切需要进行数字化改革:“数字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组织变革的问题。诸如加密货币交换之类的最典型的交易必然会在未来发生。如何应对这种组织变革也是我们可能遇到的问题。”

肖刚说,数字资本市场中某些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正变得模糊,当前的法律法规无法跟上它们。他说,错误地试图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平衡可能会导致大问题。

需要做更多的研究

肖刚指出,数字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垄断的出现,发展路径,权力下放和信息披露,所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阐明,讨论和研究。

肖刚主张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在数字资本市场的发展中,我们必须坚持开放,包容,共享和公平的原则。我们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审慎创新业务模型,以促进数据连接,并创建数字资产。公平的市场环境。”

先前曾报道说,中国共产党的一所学校出版了一本有关加密的书。中国的新民法典将包括诸如比特币之类的加密货币,作为一个人的法律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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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btc加密原理是什么?比特币加密技术有哪些现实作用?

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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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研究比特币技术的过程中,发现btc加密原理非常的先进,对于很多现实应用很有指导意义。于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当中,就出现了专门从事btc加密原理研究的一个分支,并且确实取得了非常不错的学术成果。如今这么多年过去了,业内对于btc加密原理的探索已经达到了比较完善和成熟的地步,对于每一个喜欢区块链技术的朋友们来说都应该有所了解。

1、btc加密原理是什么?世界上的很多人为什么喜欢用比特币进行交易?根本原因在于比特币具备非常好的保密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几乎难以破解使用者的信息。会有这样的特点存在,主要还是因为btc加密原理的先进性而生成的。在比特币设计的过程当中,中本聪使用了三种加密技术,分别是:对称和非对称加密原理、哈希加密原理及数字签名加密原理。这三种加密技术在不同的架构层当中分别或者融合使用,使设计出来的比特币具备了非常好的保密性。单纯以比特币私钥当密码而言,据说黑客破解的时间最少要在数百年以上才能完成。

很多业内人士之所以对比特币非常的感兴趣,根本原因就是受比特币当中的这些技术所吸引,其中btc加密原理就是让很多技术人员着迷的一个方面。其实btc加密原理并不是凭空而出现的一种技术,它是建立在现有的信息科技和数学模型科学的基础之上的,中本聪在经过了加工处理之后就有了现在的btc加密原理。对于市场上那些着迷区块链技术的朋友来说,非常有必要静下来好好研究一下比特币的加密技术。

2、比特币加密技术有哪些现实作用?比特币是一种虚拟数字货币商品,很多人对于它的熟悉度是非常高的,但是对于其背后的加密技术却了解的并不是很多,也不知道中本聪发明的这些加密机制在现实当中具备什么作用。

从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区块链技术应用研究来看,有不少企业在从事btc加密原理和技术应用方面的探索,并且已经有一些相应的产品开始出现。例如最近这两年的一些金融系统当中开始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安全防护技术,能够大大提升金融系统账户的安全。除此之外,一些公共使用管理单位的网络平台在设计时也开始植入区块链技术,以达到更好的抵御黑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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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猫咪四个行为分析

全文共 118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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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比西尼亚猫(详情介绍)

生活中,和猫咪相处的时间里,各位家长对自家的猫咪一定很熟悉了,对于猫咪各方面的生活照顾也有一套自己的办法,虽然是这样,有时候猫咪一些莫名其妙的行为,还是会让你不明所以,以下内容为大家分析猫咪的一些怪癖行为。

一、猫咪奇怪行为:吮吸行为

1、有的猫咪跟狗狗一样,会很喜欢吮吸一些东西,就好像婴儿会吮手指一样。确实有的猫咪会有吮吸物体的习惯。有人会以为猫咪饿了,疯狂喂猫咪吃东西,这样做是对的吗?

2、行为剖析:不对。这个行为被当代生物学家建立了理论,理论里的解释是:过早断奶。一些猫咪会对家里的羊毛材质、棉材质的布制品实施强力舌舔,并强力吮吸。

3、这些吮吸或撕咬毛毯、毛衣等毛织品的猫,最终还有可能把这些东西吃下去。由于那些毛纤维会聚积在猫的肠子里,所以主人最好不要让猫那样做。

二、猫咪奇怪行为:刚被摸过的地方要马上舔干净

1、在养育猫咪的时候会发现,当你抚摸猫咪之后,猫咪很快就会伸出小舌头舔干净你摸过的皮毛,这个行为让不少人感到尴尬和生气。心里会想:“臭猫咪,还嫌我脏?”

2、行为剖析:正如不少人不喜欢猫咪身上散发的那种味道一样,也不是每只猫咪都会喜欢人类身上的味道的。于是乎,在猫咪受到抚摸之后,你在猫咪毛发上留下了你的气味,这会让猫咪感到不习惯,尤其是在猫咪不想你摸它的时候。在猫咪想要被摸摸的时候,也许你摸过猫咪之后,猫咪不会马上去清理。这需要猫咪和猫咪主人相互适应对方的气味。

3、这需要猫咪和猫咪主人相互适应对方的气味。所以,主人要多多与猫咪相处,关心它,与它玩耍,争取时间与猫咪呆在一起。

三、猫咪奇怪行为:埋东西

1、有看过你家猫咪在吃饱了之后假装在食盆附近的地方埋东西吗?当然,猫咪不是狗狗,猫咪并不会把骨头埋到地底,等发酵一下再来啃的。

2、行为剖析:猫咪这种假装在埋东西的行为,其实是想告诉你们:“我对这顿饭不满意。” 这种行为的来源目前尚未有生物学家的正式考究,不过目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这是一种潜意识行为,并不是猫咪后天学会的“拐弯抹角”行为。还有一种说法是:猫咪懂的把排泄物埋到猫砂里面,于是乎,我们可以理解这种行为是猫咪在告诉你,你给的食物比大便好不了多少。

3、如果小猫咪有点厌食,最好去医院咨询下宠物医生,不建议吃便宜的猫粮,因为都有诱食剂,毕竟,猫的健康是第一位。

四、猫咪奇怪行为:嘲笑行为

1、也许你会好奇,为什么你家猫咪会在嗅过一些物体之后会露出一些难以理解的表情,例如露出一脸的不屑或者嘲笑。

2、行为剖析:猫咪拥有灵敏的嗅觉,于是不少人会觉得,是不是猫咪闻到了什么不可告人的气味。例如说主人身上弄脏没有擦干净,但是看不出,只是没有逃出猫咪的嗅觉。于是,猫咪诡异地笑了。

3、事实上,就算你真的PP没擦干净,被猫咪闻到了,猫咪也不会去跟别人说你没擦干净。猫咪只不过是闻到了值得它好奇的味道而已,要知道猫咪的好奇心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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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研究表明:89%的人死后担心加密会发生什么

全文共 11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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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千禧一代(00后)和Zoomers意外死亡,则是最不可能为其数字资产制定计划的加密货币投资者。

大多数年轻的加密货币持有人在死后没有任何计划转移其数字资产。

根据Cremation Institute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之间对1,150名参与者进行的一项调查,大多数加密货币持有人担心资产死后将其转移,但很大一部分人未使用遗嘱,信托或适当的指示进行交易。受益人。据该研究所称,缺乏准备是由于缺乏专注于加密资产的房地产服务以及缺乏政府监管。

该研究记录了89%的投资者,他们表示在某种程度上担心其加密资产在死后会转移给家人或朋友,没有受访者表示他们“一点也不担心”。

资料来源:火葬学院

但是,年轻的一代(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人)在传递时很可能根本没有针对其数字资产的任何计划。只有65%的千禧一代和41%的Zoomers表示他们为自己的数字资产留下了某种指示。较老的一代(X世代的86%和婴儿潮一代的94%)报告说有计划转移他们的加密资产。

对于那些表示有计划的人,大多数人(65%)表示,他们在房屋周围留下了自己的资产指示,据称受益人很容易找到他们。只有2%的人使用了“安全”解决方案(例如保险箱),有32%的人报告使用USB记忆棒或计算机存储指令。

研究发现,加密持有人将遗嘱用于继承的可能性降低了四倍(7%,而非加密投资者为32%),该机构称此举“令人震惊”。

丢失数字资产

根据火葬学院的亚当·宾斯托克(Adam Binstock)的说法,这项研究是在“听到人们死于其资产的恐怖故事之后”进行的。

加密货币保险公司Coincover 估计,在访问丢失后,实际上有近400万比特币(BTC)(超过370亿美元)已从流通中消失。

QuadrigaCX的创始人格里·科滕(Gerry Cotten)是据称死后丢失大量数字资产的最著名事件之一。当他于2018年在印度去世时,他从未传递过1.45亿美元的代币的钥匙,但许多人怀疑他伪造了自己的死亡。然而,安大略证券委员会此后宣布,该交易所实际上是棉花公司制定的庞氏骗局。

2017年的另一起案件涉及一名男子,他在Coinbase上积累了大量比特币,但死后没有留下家人如何使用比特币的指示。该家庭能够提供他死亡的证据以及他们与平台的关系以获取资金。如果比特币没有在美国的交易所持有,或者如果他们自己不是美国公民,那么过程很容易变得更加复杂。

一些公司已启动服务来解决这些问题。来自平台Safe Haven的数字资产继承服务Inheriti 现在处于测试阶段,并将很快推出。火葬学院的报告指出,麦克劳德法律律师Matthew Burgoyne相信,一旦死亡,基于AI的第三方管理私钥的第三方服务将会激增。

火葬学院由专家,贡献者和研究人员组成,他们“为个人和家庭创造重要的报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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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前佛罗里达州税收征管员用于区块链公司的公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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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名前佛罗里达州税收人员使用公共资金成立了一家区块公司

在奥兰多哨兵报的一份报告中,前塞米诺尔县税务员乔尔·格林伯格向税务局收取了65,860美元的费用,为他成立的一家名为Government Blockchain Systems LLC的公司购买计算机服务器。据报道,格林伯格随后用一系列支票将钱退了。

据称格林伯格于2019年9月向税收征管者办公室(Tax Collector’s Office)收取了20台服务器的账单。另一方面,该公司给办公室一张收据,表示它购买了20台服务器中的15台。奥兰多哨兵说,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只购买15台服务器。

政府区块链系统于2019年7月注册,并列出了格林伯格和佛罗里达区块链商业协会会长塞缪尔·阿梅斯(Samuel Armes)。Armes被税务局聘为区块链倡导者和立法事务主管,但于12月离职。收税员的办公室之一被列为公司的主要地址。该公司于五月解散。

格林伯格对报纸说,该公司希望“创建一个将居民信息从驾驶执照迁移到安全区块链的系统。

佛罗里达州已起诉格林伯格缠扰政治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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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减肥不成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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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减肥失败?很多MM都不停问这个问题,其实你不需要再困惑了,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为什么你会减肥失败,减肥不成功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带你了解下吧,希望你喜欢!

减肥不成功原因

不吃早餐

如果想要限制热量,不吃早餐或早餐吃很少,是常见的错误减肥法。跳过早餐可能会让你更饿,体力更差,基础代谢率降低,而且到了中午吃更多含有糖份的食物。高纤高蛋白的早餐对人体是很重要的一环。研究显示,早餐吃得好的族群更容易保有好的身材。

过度节食

认为不吃不喝,很快就能瘦下来的人非常多,因此失败率也最高,这是因为身体无法长时间忍受严重的饥饿感,当意志力被欲望所击败时,反而有可能让人忍不住吃下更多东西。再加上不正确的节食方式,会导致营养失衡,即使真的瘦了下来,但却会显得病态又憔悴,一点也不健康,而且没办法持之以恒。

运动后过量的摄入卡路里

运动可以帮助消耗卡路里帮助减少体重,但是运动过后的疲惫并不意味着你已经消耗量大量的卡路里,尽管你可能高强度的运动了30分钟,但是很有可能你只是消耗了几百的卡路里。所以运动后不要吃太多的食物,即使你感觉已经很累或者很饿的时候,你依然要注意食物的热量和摄入的数量。

你的睡眠不足7小时

研究显示,睡眠不足会产生荷尔蒙紊乱从而导致压力过大和增长饥饿感。由于压力过大和饥饿感的增长会导致你的身体对高热量食物的渴望。协调身体机能和荷尔蒙的平衡是减肥必须要具备的条件之一,所以每天要至少保证7小时的深度睡眠是非常重要的。

吃饭太快

通常情况下,大脑需要花费20分钟的信息传递才会知道身体已经吃饱了,所以如果你吃食物过快,也许你已经吃饱了,但是你的大脑并不知道,这样会导致你摄入的食物过剩。如果你习惯几分钟就吃完饭,那么下一次尝试持续到10分钟,再一次尝试持续到20分钟,之间习惯慢慢的咀嚼食物。

喝太少水

这个错误修正很简单,带个水瓶在身旁,定时喝水就好。

水是协助脂肪燃烧的必要工具。如果你让自己身体稍微缺乏一点点的水份,你的新陈代谢就会大幅降低,这表示会让脂肪燃烧的更慢。研究显示:每天喝超过八杯水的人,比起喝不到八杯水的人,平均消耗更多的卡路里。只要在用餐和吃零食时多喝一些水都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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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阿根廷议会将看到一项新法案,提出了加密货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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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最年轻的代表之一正在准备新的立法,以提供加密货币的国家框架,据报道,加密货币将在下周提交议会

阿根廷国会议员Ignacio Torres计划向阿根廷议会提交一项针对加密货币的法案

Cointelegraph enEspañol与阿根廷Athena比特币运营经理EfraínBarraza以及Bithan首席执行官Alberto Vega进行了交谈,他们共同致力于该草案,并正在讨论阿根廷的加密货币法律框架。

巴拉扎(Barraza)和维加(Vega)都表示,他们的兴趣是就阿根廷的区块链技术和加密货币进行对话和辩论,以使他们不会落伍,并考虑到其他国家已经在讨论这些问题。

埃夫拉·巴拉扎(EfraínBarraza)解释说:“我们了解,为了发展,生态系统不可能超出法律规定。他强调了用户和投资者必须提供某种保护的重要性。他说:“如果没有法规,就会发生骗局,例如Onecoin。”

另一方面,阿尔贝托·维加(Alberto Vega)指出:“重要的是要考虑到阿根廷现在所处的位置以及我们如何获得成为加密领域先锋国家的好处。”

然后他补充说:“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甚至在其他国家,比特币监管问题也没有摆在桌面上,甚至在国家层面的政治辩论中也没有,因为在其他国家,他们已经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维加认为,阿根廷必须设法利用生态系统,以使该国受益。他说:“我们进入这个生态系统已经很长时间了,我们看到了这个行业中的问题。有些公司无缘无故关闭了他们的银行帐户。这些规则非常武断。” 这就是为什么他认为有必要召集所有人讨论这些破坏性技术。他认为,每个人都将从中受益,阿根廷已经出现的项目会产生影响。

Barraza解释说,在谈论共同资产时,每种资产都有其自己的规定。人们有明确的规则为自己辩护,监管者不能超越既定概念或超越其职能。但是他警告说,在加密世界中并非如此。他解释说:“令牌的性质是,它可以在现实世界中的许多不同事物上工作。” “我们正在以某种方式尝试为其提供框架。”

有了这项新法案,目标是大量使用加密基础架构以及该基础架构可以带来的效率,甚至取代或简化现有基础架构。

根据iProUp的信息,该项目的文本将在下周三的财务信息部之前提交。预计两天后将进入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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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猫咪的特别行为和语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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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

语言、声音、表情这些都是我们表达的方式,当然,猫咪也需要表达它日常的需求,为了了解猫咪,主人可以从猫咪一些独特的表达方式来读懂猫咪,这会让我们在饲养和猫咪相处的过程中更得心应手。

一、脸部语言

平静无事--耳朵自然向上伸,胡须自然垂下,瞳孔細直。

警觉--眼睛园睁,耳朵完全朝前,胡须上扬。

不安,恐惧--双耳朝兩侧,眼睛椭圆,瞳孔稍微放大。

警告,威胁--双耳又压低了些,眼睛更细,但尚未出声。

进一步出声警告--双耳压平,胡须上扬,脸压扁,眼睛更细。

心事重重--耳朵朝前,瞳孔稍大,胡须下垂。

惊喜--瞳孔圆圆的,耳朵竖直,口微开。這是公猫在闻到发情母猫的尿液时,或厨房里有香喷喷的鱼、肉时的反应。

好奇--耳朵朝前,嘴是闭着的,瞳孔圆圆的。

二、声音语言

呼噜呼噜--这在你抱著它抚摸它的下巴、半夜牠上床,或是在伸展四肢,很懒散的时侯,就会发出呼噜声。而在它生病或痛苦时,也会呼噜。此外呼噜也可以用来表示友好。

喵--低沉而温柔,表示打招呼,欢迎,心情好,答话。而大声一些时,可能是抱怨,有所乞求。

嘶叫--高亢的嘶叫声同时,嘴巴张开,舌头卷成圆筒状,并且有热气同时呼出。用来表示恐惧,愤怒,甚至威胁对方止步。

咪-噢,咪-哇--是在困惑、有所求时发出。

猫咪

三、猫咪的特别行为介绍

猫聪明伶俐:猫是一种天赋高,非常聪明的动物。从中枢神经系统的解剖特征来看,猫具有高智生物的典型大脑半球,即大脑皮层丰富及发育完善。小猫初生时大脑还没有完全发育,5月龄时基本趋于成熟。小猫大脑的正常发育依赖于猫妈妈和人类为其提供的感觉刺激。单独生活和营养不足可妨碍小猫大脑及智力的发育与完善。

猫天性孤独、独立性强:野生猫喜欢孤独而自由地生活,除发情交配外,很少三五成群地一起栖息,有浪迹天涯的特性。猫的独立性很强。在野生状态下,捕猎和哺育后代等都不需要同类其他成员的配合而独自完成。即使在家养驯化状态下,猫也不过分依赖人类。

猫不屈服于主人的权威:对主人的命令也不盲目地服从,它有自己的特有标准。如果将猫惹恼,它还会离家出走,甚至另投他主。

典型的自我主义者:猫的个体之间基本上不存在群体社会性,即使在某种环境下被迫在一起时也不会像狗儿那样有严格的群体顺存及等级制度。它们可以对主人的招呼置之不理、莫不关心,但只要想起美味家肴时会突然做出反映。

嫉妒心强:猫不但会嫉妒同类,有时主人对小孩过多的亲昵,猫也愤愤不平。这说明猫十分注重主人对它的态度,因而在平时饲养时,应态度和蔼,注意培养感情。

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饲养猫咪其实差不多,只有足够了解猫咪的同时,才能更好的去饲养猫,保证它健康和幸福快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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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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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你对股东借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借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5、《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7、《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8、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众所周知,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应按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缴纳出资,没有按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公司的债权人亦可主张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下一页是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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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

1、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的依据或者其基础,并非该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一表象,而是一旦这种借款通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则可以认定该借款可能是真实存在的;

2、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或拆借资金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认定,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加以综合权衡。

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果然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3、"合法"应当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

如:股东借款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应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对于借款进行了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应当出现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

四、股东向公司借款与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有股东通过向公司长期大额借款的形式变相抽逃出资,但也有股东确实是向公司合法借款,而不是恶意抽逃出资。

如何将股东向公司借款定性为抽逃出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4月27日给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司法》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7月25日给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中又明确规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此前有关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5月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以上的行政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抽逃出资的认定具有参考作用。

五、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风险防范

"资本三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三项重要原则,其中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全部股东认可,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资本应是确定的,不得随意改变的,资本的改变应履行严格的手续。因此,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风险防范,应注意以下两点:

1、完善上市公司接受股东借贷资本的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开企业重要信息,以有利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凡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作出理性判断并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上市公司信息的恰当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如果披露信息虚假或不全面,就会扭曲股票的价值,扰乱资本市场的秩序,资本市场就很难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不愿披露企业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影响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投资活动的参与人与投资市场提供的信息不对等,引发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资金投向、企业偿债能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持股变动情况等信息披露不充分。

因而,完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接受股东借贷资本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证股市的稳定与股票投资者的权益。 >>>下一页是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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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上应对借款与投资进行正确区分

在司法实务中,某股东对某公司的"投资"属于股东出资还是借款,法院应进行仔细区分。因为当投资关系发生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当事人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经常会故意混淆"投资"的性质,当公司赢利时,投资者希望将"投资"理解成股东出资,以便多获利;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投资者当然希望给公司提供的是借款,从而避免股东应承受的风险。因此法院应综合各方面考察,打破投资者的双保险的如意算盘。

股东的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另外,公司股东还可以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当然,这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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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为何要实施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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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你对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支付的基本功能

1、认证交易双方、防止支付欺诈。能够使用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等实现对网上商务各方的认证,以防止支付欺诈,对参与网上贸易的各方身份的有效性进行认证,通过认证机构或注册机构向参与各方发放数字证书,以证实其身份的合法性。

2、加密信息流。可以采用单密钥体制或双密钥体制进行信息的加密和解密 ,可以采用数字信封、数字签名等技术加强数据传输的保密性与完整性,防止未被授权的第三者获取信息的真正含义。

3、数字摘要算法确认支付电子信息的真伪。为了保护数据不被未授权者建立、嵌入、删除、篡改、重放等,完整无缺地到达接收者一方,可以采用数据杂凑技术。

4、保证交易行为和业务的不可抵赖性。当网上交易双方出现纠纷,特别是有关支付结算的纠纷时,系统能够保证对相关行为或业务的不可否认性。网络支付系统必须在交易的过程中生成或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迅速辨别纠纷中的是非,可以用数字签名等技术来实现。

5、处理网络贸易业务的多边支付问题。支付结算牵涉客户、商家和银行等多方,传送的购货信息与支付指令信息还必须连接在一起,因为商家只有确认了某些支付信息后才会继续交易,银行也只有确认支付才会提供支付。为了保证安全,商家不能读取客户的支付指令,银行不能读取商家的购货信息,这种多边支付的关系能够借用系统提供的诸如双重数字签名等技术来实现。

6、提高支付效率。网络支付的手续和过程并不复杂,支付效率很高。

看过“为何要实施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

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原因

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为何要实施网络支付账户实名制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与实名制相关条文: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采用能够切实落实实名制要求的其他客户身份核实方法,经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评估认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对于已经实名确认、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账户,在办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转账业务时,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可以不属于同一客户。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准确、完整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

第三十六条 评定为“A”类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2倍。

评定为“B”类及以上,且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0%的支付机构,可以将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类、Ⅲ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单日累计限额,提高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1.5倍。

第四十一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客户实名制管理、支付账户开立与使用、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处理、风险准备金和交易赔付、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支付账户功能与限额管理、客户支付指令验证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监测系统等风险控制机制的,未按规定对支付业务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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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律师进行公司合法合规调查的方法是什么

全文共 200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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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律师该怎么进行公司合法合规调查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律师的职业资格

第一、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法律工作者,俗称“公民代理”、“黑律师”,而不能叫作律师。

第二、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

第三、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第四、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第五、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看过“律师进行公司合法合规调查的方法是什么”

律师进行公司合法合规调查的方法

(1)公司设立及存续情况调查

1、通过查阅公司的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工商年检等文件,判断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核实公司设立、存续是否满二年。

2、调查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情况,包括转让协议,转让价格、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新股东所取得的各种特殊权利(如优先清算权、优先购买权、随售权等),此次转让后变更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变化情况。

3、主办券商应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改制”)进行重点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查阅公司改制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判断公司改制的合法合规性;查阅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调查公司改制时是否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通过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调查公司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化或变更,判断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调查公司最近二年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2)重大违法违规调查

通过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性文件,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查阅公司档案,向税务部门等查询,了解公司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3)股权情况调查

通过与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交谈,查阅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调查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转让限制的情形,并取得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等转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书面声明。

(4)财产合法性调查

调查公司主要财产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其他争议。

通过查阅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判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5)重大债务调查

调查公司的重大债务,重点关注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债务;以及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6)纳税情况调查

调查了解公司的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通过询问公司税务负责人,查阅公司税务登记证,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查阅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关注公司纳税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款的情形,是否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

通过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7)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调查

调查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询问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取得公司有关书面声明等,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公司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是否受过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8)其他调查

通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访谈,询问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金或诉讼、仲裁费用的支出,走访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等方法,调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分析该等已决和未决诉讼、仲裁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并取得管理层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情况及其影响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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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Infosec Exec敦促美国立法者对大流行驱动的骗局加强加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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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Ware安全主管对美国立法者说明,应该对加密货币开展更严格的监管,理由是在大流行期内网络犯罪有所增加。

由众议院金融服务小组委员会主持的周二听证会的焦点是在COVID-19锁定期内,围绕金融服务的犯罪活动,当时网络上的不良行为者将失业或在家工作的人作为目标。但是加密货币出现了,立法者问证人有关其在欺诈或有组织犯罪中的潜在用途。

上市软件公司VMWare的网络安全战略负责人汤姆·凯勒曼(TomKellermann)告诉立法者,虚拟货币需要加强监管。他说,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安全漏洞和盗窃事件有所增加,网络罪犯曾经用这种方法来洗钱。

“除了有组织犯罪之外,还众所周知,极端主义组织将替代支付系统用来运营目的并筹集资金。这些支付系统和加密货币中有众多都提供真实或比较的匿名性。这增加了对数字货币开展监管的必要性,”凯勒曼在开幕词中说。

敦促众议院议员向参议院同事施压,要求其利用一项法案,修改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有关的要求。他还建议向财政部监督机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建立一个监管加密货币的框架,并制定专门针对洗钱和对这些市场开展网络威胁的有力保护措施的指导方针。

从过去爆炸?

凯勒曼(Kellermann)在证词中称,社交媒体平台上充斥着“关于圣战分子对暗钱包的潜在采用的建议,暗钱包是提供匿名的比特币钱包”。

他在书面陈述中采用大写字母说明他专门指的是DarkWallet,这也是最早匿名的比特币钱包之一。该项目似乎早已停滞了一段时间。依据其GitHub页面,上一次代码更新是在2016年开展的。

之后,凯勒曼(Kellermann)和众议员安东尼·冈萨雷斯(AnthonyGonzalez)(R-俄亥俄州)在看上去通用的意义上采用了该短语,指代匿名服务。

冈萨雷斯对凯勒曼说:“您还把DarkWallet当做一个平台,圣战分子能够 借此避开客户的法规并洗钱。”“我的问题是,从技术上而言,我们是否有能力关闭像黑色钱包这样的东西?这在技术上可行吗?”

凯勒曼回答说:“我不会提倡将其关闭。”

取而代之的是,他说,他将挑战平台的开发者,使其能够冻结与被证实属于犯罪或恐怖阴谋的任何东西相关的资产。

“我认为FBI,特勤局和情报界的确有能力做更多有趣的事情。但话又说回来,先生,我只是墙上的看守人,比较于深色钱包,我没有那么多的专业知识,”凯勒曼说。

谢尔曼称重

众议员布拉德·谢尔曼(D.Calif。)曾经说过天秤座很有可能比9/11差,但他对基于加密货币的欺诈感到担忧。

他说,在大流行期内,北美证券管理人协会(NASAA)发现的众多骗局很有可能涉及到加密货币投资。他觉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拒绝将加密货币识别为证券。

谢尔曼说:“我认为,缺乏SEC注册要求使加密货币对那些有投资骗局的人具备吸引力。”

他接着问美国宇航局代表,阿拉巴马州证券委员会首席副主任阿曼达·森(AmandaSenn),国会能够采取什么措施纠正投资者不受保护的制度。

“我们有一个用来加密货币投资的监管框架,”Senn回答,指的是一项旨在教育投资者有关初始代币发行(ICO)和在线欺诈的州级运动。

森恩说:“我的确相信,尤其是国家能够 更加主动地预防普遍存在的欺诈类型。”

凯勒曼说,务必给金融科技公司明确的激励机制,以避免 入侵并学习《银行保密法》概述的反洗钱协议。

他建议,网络犯罪中扣押的资金,包括涉及到加密货币的资金,应利用没收基金重新分配,以提升网络安全。

凯勒曼说:“考虑到现如今所有的犯罪中有50%都具备网络成分,现如今是时候该跟随这笔钱建立一个国际没收基金了。”

冈萨雷斯询问这样的基金怎样变成现实。

凯勒曼回答说:“我们需要激励发展中国家与我们一起踢球。”

他说,在调查中给政府一定比例的没收资产能够 激励各国在网络犯罪方面采取更强硬的立场。

他补充说,考虑到大多数专门针对美国的网络攻击源于别的地方,国际基金将是最佳的选择,这说明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很有可能非常适合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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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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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混淆行为吗?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混淆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针对第5条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根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该法第5条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对第一、三、四种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对第二种行为,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视情节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销售 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混淆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应当停止侵害,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经营者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 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看过“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

以下行为都属于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之一。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其立法意图是编织更严密的法网,使这种行为受到来自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的防范和制裁。

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此种行为依据商标法加以处罚。若不能适用商标法制裁,而行为人确实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法律责任。

混淆行为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7月6日发布《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保护知名商品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法律、行政规章之所以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是因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权利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宣传,才使其由普通商品成为知名商品。他人擅自制造、使用、销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目的在于利用其良好的商品信誉和一定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不正当属性是显而易见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企业名称及自然人个人的姓名,是其拥有者最具特色的、最基本的识别性符号。企业名称权及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者的姓名是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重要标志,它能反映出该企业或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他人若要使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必须取得合法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

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专门机构认定,方可获得并使用。伪造、冒用名优标志,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是十足的欺骗性行为,因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当产品质量、特点与其产地存在某种固定联系时,产地名称所反映的不仅是产品与其产地之间的外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产品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时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而言不仅具有象征性意义,还具有区别功能,因此受到法律以及国际公约或者条约的保护,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原产地名称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禁止“伪造产地”中“产地”一词,其外延显然大于“原产地名称”而更接近“地理标志”。

实践中,如果伪造产地的行为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工业产权法有效制止的话,应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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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猫咪的行为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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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折耳猫(详情介绍)

猫咪独立、自由,很多时候并不会像狗狗那么热情的和我们交流感情,所以,我们会忽略它的需要,觉得它不需要我们的照顾和陪伴,其实,猫咪再独立,因为一些主人的不理睬和环境的变化,导致猫咪情绪低迷,主人应重视和猫咪的交流。

1、假如猫咪长期闷闷不乐、作出破坏性行为,或者出现攻击、恐惧、忧虑和感到巨大压力等行为时,宠主便需要让猫咪接受行为治疗。呵护猫咪,导致猫咪出现行为障碍的最常见因素是生活环境的改变,动物行为学家表示,猫咪不容易适应周遭环境,当它的生活环境或习惯突然因主人搬家、换主人而改变的时候,它们便会因为难以适应而感到压力,继而出现行为问题。宠主应该时时留意猫咪的行为,若出现异常就要马上请教兽医。

2、呵护猫咪,猫咪的健康出现问题时,症状容易和心理性疾病表现相似,例如猫咪躲在床下可能是因为身体不舒服,作出攻击性行为可能是因为疼痛或甲状腺中毒所致。宠主要及时让兽医判断猫咪的异常行为,避免拖延了治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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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OCC的加密货币监护权保函已有数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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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做出让银行提供加密货币托管服务的决定似乎是突如其来的,但是该机构多年来一直在研究加密货币。

货币监察长办公室(OCC)上个月宣布,联邦政府监管的银行除了托管外,还可以为加密货币初创企业提供服务。事实证明,在代理审计长布莱恩·布鲁克斯(Brian Brooks)担任该机构的最高职位之前,OCC已经倾向于此举。

的确,OCC至少从2018年开始就在研究加密货币领域,并且可能还要更长的时间,高级副审计长兼首席律师Jonathan Gould说。他告诉CoinDesk,写一封解释性信的动作通常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他说:“在我们付诸实践之前,该过程有时可能需要一段时间。”

OCC上个月的解释性信为银行提供了直接向加密公司提供服务以及加密货币托管服务的大门,但是银行不太可能立即开始提供这两种服务。

Gould说,相反,这些信件本来应该帮助对加密货币也感兴趣的银行确定开始涉足该领域是否有意义。

银行仍然需要确保他们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惯例,否则必须确保在合法提供这些服务之前合法地做好准备。

迭代过程

创建解释性信件的过程通常在银行提出请求时开始,或者OCC看到来自不同机构的许多类似请求。

古尔德说,起草解释性信的实际行动可能需要数周或数月的时间。

他说:“很多时候,我们只是提供非正式的建议,意味关于我们认为可以的建议,而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不会写任何东西。” “但是有时候我们把事情放到这些解释性的信件中,这又是问题性质的一种功能。”

OCC会检查有多少家银行正在询问某个特定问题,或者监管机构本身是否认为可能存在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因素决定了将进行非正式答复还是正式信函。

他说:“实际上是像这样写一封解释性信件的过程,并不一定要花费大量时间。” “但是,通过与问题相关的法律和其他问题进行思考可能会花费更长的时间,具体取决于问题的复杂性。”

这封信只是更长过程的开始。如果银行确实决定继续使用加密服务,则OCC将与银行进行下一步互动。

他说:“我们对法律,监管和监督有很多期望。” “特别是在涉及与OCC主管进行迭代和互动对话的新活动中,有关如何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完成XYZ活动,以及可以适当地管理活动的方式会带来任何风险,等等。”

OCC已发布了1,100多封信,它认为这是普普通通的或其他公众感兴趣的信。

Gould并未透露OCC专门考虑上个月有关加密服务的解释性信有多长时间,但重申该机构可能需要数周或数月的时间才能起草10页的信。

他说,在布鲁克斯从Coinbase之前的职务加入该机构之前,OCC多年来一直在考虑有关加密的法律和监管问题。但是布鲁克斯已经能够将有关加密空间的特定知识带给该机构。

古尔德说:“当然是这样,因为我们有一个代理审计长,他对这些领域非常了解,这对机构的思想和理解是非常有益的。”

如果有其他问题,现在有兴趣涉足加密技术领域的银行应与当地的OCC监管机构联系,古尔德表示,他希望正在研究加密技术的机构能尽快开展工作。

古尔德说:“从监督的角度来看,这是并且将继续是我们的学习过程,因此,我们确实需要这种参与,并欢迎这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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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DC Bar Association表示愿意为律师进行加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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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特区律师协会成为第四个发布支持加密货币作为可接受付款方式的意见的人。

美国各地的四个律师协会现已发表意见,指出他们不反对以加密货币或数字货币作为预付款或所提供服务的付款方式。

哥伦比亚特区律师协会(DCB)成为最新的律师,发表了一项道德意见,该意见指出,只要费用合理且客观上对客户公平,该国首都的律师就可以接受加密货币作为付款方式。根据DCB的说法,任何接受加密货币付款的律师还必须采取“有效且合理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该财产”。

其他接受数字支付的酒吧

DCB目前大约有100000名成员,使其成为美国规模较大的律师协会之一,称其“对律师接受加密货币而言是不道德的”。

纽约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7月发表声明称加密支付为“商业交易”,而DCB则将其称为“财产支付”,而非法定支付。

内布拉斯加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的律师协会是最早在2018年为律师发布关于加密货币的声明的组织。内布拉斯加州律师协会特别挑出比特币(BTC),并呼吁注意数字货币的非法使用,并将其命名为在线走私市场Silk Road。举一个例子,它以与加密货币的关联而臭名昭著。

但是,北卡罗来纳州律师协会可能写了最怀疑的意见,质疑加密作为支付的伦理。尽管最终同意加密货币是一种财产形式,但建议不要投资虚拟货币:“我们认识的大多数人都将比特币视为“黑钱”,他们很可能将接受比特币的律师视为“黑钱律师”。在普通的Joes和Janes的眼中,有一天比特币会合法化吗?也许吧,但不会很快。

为什么现在?

尽管DCB将加密货币称为“可变的替代货币”,“这给律师带来了道德挑战,”但它也承认数字货币可能在每个人的未来中:“律师即使愿意也无法抵制变革的潮流,而且加密货币越来越被卖方和服务提供商(包括律师)接受为付款方式,其中包括律师的规则也足够灵活,可以为客户提供保护。的利益和财产,而不拒绝技术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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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麻省理工学院初创公司表示,主流加密货币兴趣的上升趋势始于去年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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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秋季以来,主流加密货币交易兴趣一直在上升

麻省理工学院(MIT)设想的算法交易技术初创公司Floating Point Group或FPG表示,从去年秋天开始,加密货币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在COVID-19措施启动之前。

FPG联合创始人凯文·马奇(Kevin March)在确认存在主流加密交易兴趣后,于5月28日对Cointelegraph表示:“越来越多的入境前景是来自外汇,股票和衍生品市场的知名行业参与者。”

加密货币机会敲门

FPG遵守美国法规,为机构参与者提供了许多用于贸易自动化的工具,API和其他技术。March注意到即将到来的加密交易兴趣之间的相似之处。

他补充说:“加密货币市场提供了一种新颖而有吸引力的业务,为资产管理者提供了机会,并以一种浮华的方式为服务提供商吸引了更多客户。”

比特币价格较其冠状病毒引起的2020年低点上涨了170%以上,近几周来,许多传统市场实体对该行业表示了兴趣,其中包括亿万富翁对冲基金创始人Paul Tudor Jones。

趋势始于去年秋天

三月份表示,尽管自COVID-19措施以来,加密货币的价格和关注度不断上升,并且在2020年3月全球范围内担忧加剧,但FPG看到加密货币的兴趣在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上升。他说:“ Covid-19大流行似乎对这一趋势影响不大。”

“实际上,与在家工作相关的不活跃可能使许多相关的决策者倾向于跳出思路,考虑新的战略举措,例如冒险进入加密货币。”上周,FPG从包括AngelList创始人Naval Ravikant在内的许多投资者那里吸引了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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