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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rp被起诉(推荐20篇)

企业名称权则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季而是企业名称权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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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微信被骗怎么起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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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微信被骗也属于诈骗罪行为,那么微信被骗怎么起诉个人?微信诈骗的方式有哪些?

微信被骗后应该要先去报警立案,一般来说被骗金额超过2000元的话,就可以立案了,立案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想要知道微信被骗怎么起诉个人就应该首先搜集对方身份信息,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诈骗罪是我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罪名,一般诈骗罪立案标准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说微信被骗能否起诉个人还是需要看你能不能找到这个人,如果可以的话是能够起诉的,要是找不到那么就应该报警立案侦查,这些都属于电信诈骗安全小知识,通过就可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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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确权纠纷的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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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出现土地确权纠纷的事情要进行起诉,那么土地确权纠纷的起诉流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经济案件适用最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起诉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使诉讼活动开始.起诉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诉权,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决定接受原告的起诉并开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必须受理案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核对诉讼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审理过程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见;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判决.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判决和裁定

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以上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由提供,希望大家能采纳,关于土地确权纠纷该如何处理,我们下期继续给大家解答,请注意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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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浅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全文共 3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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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后,通过开庭审理,依据查清的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一种否定评价。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知识。

驳回诉讼请求的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1.2015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之民事诉讼法(2)

浅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一、被告住址(住所地)或者姓名(名称)错误或者错列误列被告

1.被告姓名或名称正确,但住址或住所地错误的处理方式。原告提供与被告无任何联系的住址或住所地,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或住所地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法院申请查询的,法院应当依原告申请予以查询。

浅论“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姓名或名称错误,或者因住址或住所地不明导致无法判明姓名或名称真假的处理方式。该住址或住所地确无诉状上被告此人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情况。否则,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是,2003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指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上述司法解释涉及的内容不一致,应以时间先后作为判断效力的依据,且《批复》内容具有针对性,无需针对不同情况区分适用。只要当事人确定仅住址不明确,应予公告。即便债务案件,可以通过户籍或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简而言之,住址不详,公告送达;被告不明,驳回起诉。适用时应以《批复》为准。

3.错列或误列被告的处理方式。在有多名被告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法院受理依据的案件中,为取得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的原告随意将一名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诉至法院。遇有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方式。有人认为,因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更换当事人制度,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名被告不存在,受诉法院管辖的依据也随之消失,此时,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将载有其余被告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当裁定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裁定时,可以将错列或误列被告的情况作为依职权移送的理由,而不要单独先作出驳回判决,再作出移送裁定,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与被告主体不适格

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法院即便依据实体法作出判断,也应从程序上作出处理。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系对向法院起诉的原告资格提出要求,而未针对被告。

例如,在抚育费案件中,母(父)亲诉父(母)亲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诉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支付或增加抚育费的情况时有出现。这种情况表明双方没有抚育和被抚育民事法律关系,前者属原告主体不适格,后者属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前者属原告没有抚育费起诉权,应裁定驳回起诉;后者有起诉权但属诉错或错列对象,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

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立案时,无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承受者。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人,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人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或者双方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

这就存在着原告坚持认为此人就是“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事实、理由”等判断,和法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判断的矛盾冲突。此时法院的判断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诉权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作出的,故应作实体处理。只要被告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种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事实属待证事实、原告认为是事实的事实,其依附的证据仅属起诉证据材料性质,没有规定必须是胜诉证据。从比较法角度看,世界主要法制发达国家都不把是否有证据作为诉讼成立的要件,仅将是否有证据作为实体权利能否保护的要件。

所以,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时,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今后,如当事人持新证据仍可再次起诉。如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了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购销合同中的需方并非被告,但合同实际履行中的需方究竟是否是被告。

又如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借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争议焦点是被告矢口否认借款,原告诉称有无事实依据。这些均应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才能认定,法院审理的是实体问题,应作出实体判断。

四、诉讼请求中分别涉及程序和实体问题

在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如果请求分别涉及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应先作出裁定处理程序问题,再按其他方式处理实体问题。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将未经仲裁的纠纷与经过仲裁处理的纠纷一并作为诉讼请求要求处理。因实践中的做法各不相同,对此产生较大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只要在说理部分中对未经仲裁的该部分请求表明“不予处理”的意见,在主文中不出现“不予处理”裁判方式,也不写“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这样可以简化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予处理”不妥,应予一并处理的,可以直接裁判。

有的意见认为,这样处理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可直接在主文中作出“不予处理”的判决方式。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实践中,对当事人将未经仲裁的请求与经过仲裁的诉讼请求一并诉至法院的,可以视为在案件受理后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对未经仲裁的属于“独立劳动争议”性质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另行仲裁,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应作出“不予处理”判决,或仅在理由中阐明“不予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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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内容

全文共 16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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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你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

1、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有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内容

1、适用条件

实体要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要件: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内容

2、决定程序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下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

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不得进入特点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接受相关教育;

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的禁止性规定。

4、考验后的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的;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5、救济途径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诉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6、期限计算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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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孕妇在商场摔跤导致骨折如何起诉

全文共 6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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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要是在逛商场的时候不小心摔倒,摔倒后发现身体有骨折等现象,那么孕妇在商场摔跤导致骨折如何起诉?的小编为你讲述这个问题。

首先,商场的经营者有义务为进入商场购物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如商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个方面:

1、应该提醒购物的顾客路面光滑,注意滑倒,可以通过设置警示牌的方式进行提醒。

2、保证商场内不存在致使顾客摔倒或者滑倒的安全隐患,比如积水或者香蕉皮等。

3、顾客在商场内滑倒或者摔倒应及时救助。假如商场管理人员已尽到上述所讲的责任,则商场已经可以认定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有个关键点是你是在商场摔倒,那就需要考虑你当时摔倒的位置是否属于商场的区域,如果不属于商场的区域,是属于公共区域,商场对该区域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商场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再次,你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有足够的认识和并且要保持注意的义务,同时需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如果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摔倒,你也是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如商场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你可以要求商场管理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如你现在骨折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本案中你对于你的骨折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报警也不影响你方主张权利,只是缺少了对于现场固定证据的环节。

孕妇商场摔倒至骨折可以按照上述的方式去维权处理,如果你对这些商场安全小知识不了解,那么不用担心,这里有很多这种事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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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土地继承纠纷起诉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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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的知识非常的多,遇到这样的情况需要起诉,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起诉麻烦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全过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是解决争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土地继承权纠纷不麻烦,但是首先需要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

申请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先决条件。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但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可不须当事人申请。

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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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起诉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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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是一种很常见的债务纠纷事件,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起诉有用吗?小编来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一起来了解这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同时起诉夫妻双方。债权人既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一个人,也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的夫妻双方。无论起诉一个人还是夫妻两个人,法院都会正常立案受理,正常判决,不会因为起诉是一个人或者是两个人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都可以作为债权人的资产来偿债。既然是法院判决了夫妻共同债务,就说明这个债务是这对夫妻的连带责任债务,您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一方如果有财产的必须偿还债务,替另一方偿还的债务可以在替另一方偿还后,向另一方追偿,但是他们任何一方都无权拒绝向您履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起诉有用,一起来了解下: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起诉有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就是民事纠纷,法院可以对其作出判决,如果2年诉讼事件还没有解决,那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说这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要多加了解,欢迎大家来到,在这里你还可以对其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认定等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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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拆迁纠纷行政起诉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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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拆迁纠纷行政起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1种拆拆迁纠纷情况不予受理

《办法》强调,属于如下7种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的;

2.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4.房屋已经灭失的;

5.按规定应当举行裁决受理前听证而未举行的;

6.申请人申请裁决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又未按裁决机关要求补正材料的;

7.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拆迁纠纷行政起诉的注意事项

一、起诉期限问题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为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的,则起诉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动产的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20年。

拆迁纠纷行政起诉需要注意什么

二、法院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怎么办

这是在立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法院收到起诉状7日以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所以当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时,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处理。

三、诉讼过程中明知道对方违法证据却无法取得怎么办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收集证据吗

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公民、组织收集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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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起诉精神病人砸车需要哪些手续

全文共 5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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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的车被人砸了,是不是很生气呢?但是如果砸车的人是精神病患者,又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提醒大家起诉精神病人砸车需要哪些手续

起诉精神病人砸车需要精神病人砸车的证据,被告是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你修车的发票,误工费、报警记录、警察的调查笔录等。

精神病人砸车,让车主蒙受损失。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车主们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两个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刑法第十八条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精神病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委员会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如没有上述人员,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内容由小编独家提供,希望大家喜欢。最全面的常见车辆损失维权赔偿方法,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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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 起诉开发商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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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1月3日讯消费者花80万元购买的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中对房产公司出具的维修方案存疑,双方产生争议诉讼至法院。该起纠纷经润州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赔偿消费者龚某损失5万元,同时协助龚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2015年8月,龚某与镇江市某知名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给龚某使用。龚某于2015年12月份支付购房款80余万元和代收产权证费用近1万元,并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接收房屋。

但交房后龚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客厅顶板存在质量问题。在协调过程中,房产公司施工方出具了施工方案。因龚某对此存疑,故单方委托了房屋质量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认为,客厅顶板属混凝土现浇结构外观严重缺陷,需要修复并且赔偿。

此后,双方因为该质量问题以及具体的施工方案产生矛盾,且因该房屋的房产证至今未能变更至龚某名下,于是龚某诉讼至润州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给予修复、赔偿,并且协助办理房产证。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对房屋顶板问题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客厅顶板混凝土存在两处有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属于现浇结构外观严重缺陷;同时,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条款要求。

比对施工方出具的施工方案,鉴定机构出具的维修方案要求对孔洞注入水泥基灌浆料,正常养护7天,并且在孔洞对应板底粘贴碳纤维布一层。

然而,就这一鉴定结果,庭审中房产公司认为鉴定结论实质与施工方案无根本区别,鉴定程序的提起无实质必要,即便购房者存在损失,也是购房者不同意房产公司的施工方案拖延所致。

对于房产证变更问题,房产公司称,龚某以维权为名义拒绝授权开发商代办房产证,对此开发商并无过错。

龚某则陈述,开发商以办理房产证为要挟,要求他签署放弃合法权利的承诺函。他不同意放弃权利,从而无法取得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应当对房屋质量、装饰装修承担保修责任。经鉴定该房屋存在现浇结构外观严重缺陷,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条款要求,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此外,对比施工方案与鉴定结论,经法院了解,水泥基灌浆料与砼(混凝土)相比,具有流动性更好、轻度更高和施工易于控制的特点,可以均匀承受荷载;而碳纤维布适用于加固修复,可以增强构件的承载能力及强度。水泥基灌浆料和碳纤维布的采用对于该部位修复意义重大。

因此,法院可以认定,施工方自行出具的施工方案不能完全有效地达到功能修复的目的。

并且,原告方基于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考量,鉴于施工方造成了工程质量外观严重缺陷的事实;该施工方与开发商之间的利害关系;原告自行委托机构所作检测报告中的认定与施工方案的差异等因素,原告完全有理由要求房产公司出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制定的维修方案,或者由房产公司进行维修后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维修经检验合格的证明。

再者,纠纷之所以不能妥善解决,与房产公司未审慎勤勉履行合同义务有关联,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支持损失5万元。

至于未能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任,法院认为,2015年12月12日,根据房屋交接单、验收表、物品交付确认书等证据,双方顺利完成了房屋的交接。当时就房屋交付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和分歧,购房者也交纳了代收产权证费用,开发商在交付当日应当要求原告方出具相关资料和手续,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主张购房者拒绝出具授权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开发商后要求购房者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放弃权利才委托代办产证,系开发商就房产证办理事项单方增加的条件,购房者无受约束之义务。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酌情支持违约金2万元。

笔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开发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蒙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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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可以异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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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很多纠纷,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话就需要进行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吗?

首先看合同是否对此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债务纠纷可以异地起诉。如果没有约定,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一般而言,原则上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也不排除债务纠纷可以异地起诉的情况,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异地起诉事宜如下: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可以异地起诉,上述小编对其做了详细的讲解,让更多人对其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有所熟悉,在这里还可以了解到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如何认定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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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瑞波公司起诉Youtube对于账户诈骗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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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公司瑞波(Ripple)最近起诉了YouTube,在阻挡骗子冒充公司CEO方面呼吁“非常失败”。今天提出的起诉书中,瑞波谴责YouTube平台的销售和虚假“XRP赠品”的广告和账号的验证,忽视了瑞波过去的投诉。

瑞波经营着数字货币XRP的交换网络,其服务组是希望国际汇款的用户。最近几个月,骗子们在YouTube创建了瑞波和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布拉德·加林豪斯这样的官方账户

然后骗子利用这些账户诱惑用户发送价值数千美元的瑞波货币XRP。骗子约定返还5倍的最高500万人的XRP(价值约100万美元),但参加虚假的“赠品”活动的受害者没有返还任何资金。

瑞波指出,这种欺诈(通常被称为“XRP赠品”)骗取了受害者“数十万美元价值的数百万张XRP”。起诉YouTube的理由有:(1)违反《兰哈姆商标侵权法》;(2)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的成文法和普通法的公开权,以及(3)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的《不正当竞争法》。

瑞波指出,向YouTube进行起诉是为了更好地驱使行业内多方面的行为改变,并设定更好的问责制度。

在给予给TheVerge的这份声明书中,YouTube指出:“我们一直认真对待滥用我们平台的行为,当我们发现违反我们的政策,例如欺诈或冒名等,会快速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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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如何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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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发生一些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需要向法院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那么如何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赔偿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1、提交诉状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解。

4、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5、上诉

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二审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挥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此次问题我们的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不同交通事故违章处理方法不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请您登陆我们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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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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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几乎每个人都有一些或多或少的个人债务,围绕个人债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面对债务纠纷,或许很多人马上想到的解决办法就是告对方,那么债务纠纷如何起诉呢?

首先,写好起诉状,起诉状可以邀请专业律师写;

其次,收集准备好对自己有利的债务证据;

最后,带着起诉状和证据到事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缴纳相应费用。

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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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没有欠条也可以向债务人发起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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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今天也有人叫作白条。欠条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但是很多人都好奇在没有欠条的情况下,是否也可以债务人发起起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欠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欠条的例子

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

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付给 违约金。

借款人:***

*年*月*日

欠据

为 (事由) 欠 (债权人) 人民币 (金额) 元,立此为据。

立据人 *年*月*日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诉讼时效不同。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一样的,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3)举证责任不同。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没有欠条可不可以向债务人发起起诉

一、没有欠条还可以起诉吗

1、如果掉了欠条的,也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如果还有证人见证的话,就最好不过了。

3、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二、没有欠条怎么起诉

(一)借贷关系没有欠条,并不妨碍起诉;

(二)起诉要符合相关条件,与有无欠条无关;

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 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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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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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维权意识随之增加,劳动仲裁已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那么,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起诉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起诉,首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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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存款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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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在存款人死亡后,这些财产就出现了存款纠纷的事情,那么存款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死者在生前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银行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无法确定取款人是不是合法继承人,就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具体的介绍如下:

1、被继承人有遗嘱的,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定后,可以采用,按遗嘱办理遗产继承。

2、各继承人间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法院定纷止争,判断遗产归属。银行根据法院裁定或判决办理存款过户。

3、相关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手续,和银行过户简易手续类似,但是要求更为严格。

即便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银行通常也会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因此遇到要继承银行存款的情况,即使继承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当事人还是需要先到法院起诉,获得裁判文书后再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小编的介绍,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如果您还有关于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方面更多的疑问,可以登录找我们的小编咨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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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起诉离婚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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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需要夫妻两人用感情予以维持,往往需要相互帮助和相互欣赏,当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中已经没有了基本的感情,那么两人很可能会选择离婚。当两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协议离婚时,那么两人就能够节约许多时间和精力,如果不能,便只得通过诉讼离婚。那么起诉离婚要多久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如果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那么审理期限就只有三个月,也就是说最块可以在三个月左右起诉完成离婚手续。

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法定适用,也可以约定适用。法定适用即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约定适用即是当事人双方在开庭前约定适用并经法院同意的案件。所以离婚双方当事人为了节约彼此的时间和精力,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提请法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审理,不可只委托代理人参加,因为法院需要具体审查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然当事人确实有法定理由无法参加的,那么可以只委托代理人参加。对于小孩抚养权与夫妻财产分割,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人为自己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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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类型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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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公诉案件中,以下哪几种是不起诉的类型。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诉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类型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案件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提起公诉或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应当一律送交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不仅可以有效地实行侦查监督,而且只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人民法院顺利审判打下了可靠的基础,既能准确、及时地打击和惩罚犯罪,又可防止把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交付审判。所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运用国家专政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保护人民,顺利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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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起诉意见书常见的几个问题

全文共 10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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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其起诉意见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起诉意见书的写作要点和技巧

1、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

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

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

4、附项

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1]

刑事起诉意见书范文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xxx ,男/女,19xx年x月x日生,民族:x,籍贯:××省××县,文化程度:xx,单位及职业:xxx,住址:x 省 x 市 x 区 x 街 x 委 x 组。

违法犯罪经历: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x罪;犯罪嫌疑人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x 年 x 月 x 日

注:1.犯罪嫌疑人xxx、x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起诉意见书在制作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1、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

(1)要以事实为根据。

(2)未经审查核实的材料,不能在起诉意见书中使用。

(3)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时,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一定要保持原意。

(4)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明确、具体,不过过于抽象、笼统、概念化。

2、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

3、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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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叙述犯罪事实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第二,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罪责。

第四,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列举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起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包括哪两方面内容?

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根据两方面内容。

起诉意见书常见的几个问题

作用: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

起诉意见书常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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