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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追尾事故责任认定(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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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多久开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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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有可能会涉及到一些治安拘留,这个主要是针对于有一方出现的违法情况,比如说喝酒,这个交通责任认定之后多长时间拘留?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至于责任认定完成之后和这个治安拘留的时间,其实是没有一个关联性的,只要是对方有违法行为,交警判断出了之后,就可以立即进行拘留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了多久拘留

交通事故拘留,要看是什么情况的。除了酒后和下列情况外,其它情况是不用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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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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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现在越来越多了,我们也能听到一些交通事故,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在发生意外时能得到最好的处理挽救生命。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和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没有构成交通肇事,那么可以适用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就需要及时的报警或者是协商解决问题,那要是倒车撞到人了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倒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2在高速上倒车是违法的吗

我们都知道高速路上的速度一般都是100码左右,车速是相当快的,因此高速上倒车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高速上倒车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在高速上倒车是违法的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在高速路上倒车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这不仅会使您和您家人的生命陷入险境,同时在高速路倒车会发生追尾事件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为了您和您的家人请要勿在高速路上倒车!有关部门对于高速路上倒车的处罚也是极其残酷的,看了以下的内容请问您还会冒险在高速路上倒车吗?

历来交管部门对于在高速路上倒车事件的处罚是很严厉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高速路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不仅要被处罚200元现金,还会一次性扣满12分。司机朋友们要注意高速路

3倒车撞人了怎么处理

开车很多时候会有倒车的情况,在倒车的时候我们应该格外注意车辆后面是否有行人,那要是万一撞到人了也不要着急,出了交通事故,要戒骄戒躁,平心静气的解决问题。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倒车撞人了怎么处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解决方法有以下几个:

1、拨打122事故处理交警,交警会现场勘查定责,同时通过警务通查询车主。

2、如果是全责,那么留下个人电话,并承诺全额赔偿。待车主回来会主动联系。

3、如果不着急走,可在原地等候,让对方车主看到自己的诚意。走保险给对方修车就好。或许还能交个朋友。

办理流程

(一)出警工作流程:接警——出警——到达现场。有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5钟、二环路外10分钟;无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15分钟、二环路外20分钟内赶到现场。

4倒车致人死亡会判什么罪

在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一定要眼观八方,特别是在倒车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车后是否有行人经过。若因为在倒车时疏忽大意,不慎将人撞倒致死,是需要负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

去年7月的一天上午,朱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至嘉定区霜竹公路一工厂内,在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不慎撞到女子王某,王某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朱某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关于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提供的,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可以关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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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全文共 1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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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有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碰撞和刮蹭。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划分责任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划分责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发生追尾事故后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所谓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相关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1、 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3、连环追尾的责任认定及理赔办法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

主要涉及三方面:

追尾后在赔付前车损失时,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埋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1.如果一条路上,没有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遇见行人横穿马路没有主动避让的,机动车一般负主要责任!但是如果事发地附近有人行横道等设施,行人没有走的,那一般各负一半责任!

2.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受阻,驶入机动车道。机动车未主动避让的,一般是机动车负主要事故责任!

3.非机动车临时驶入机动车道,发生事故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4.如果道路上,没有人行道,行人没有在道路两侧行走(两侧1米的宽度为界限),应该负主要责任!

5.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如果没有信号灯,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行人偏离人行横道或有其他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责任!

6.非机动车行驶至公交车站附近时,一般距离车站牌30米左右。非机动车与上下车乘客发生交通纠纷的,双方负同等责任,公交车靠边停车,造成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公交车负次要责任!

7.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共同使用的道路上,如果机动车由于驾驶疏忽追尾撞击非机动车的,一般由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各负一半责任!

8.以下情况中,如果没有明确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机动车没有按照规定行驶,发生事故,基本上要负主要责任:

⑴车道宽14米的情况下,车辆没有距离道路两侧各3.5米的距离行驶!发生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⑵车道宽10米,不足14米,机动车行驶距离超出中间7米的距离!发生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⑶车道宽6米以上,不到10米的。左右需要留出1.5米给非机动车,如果没按照这个行驶的,出现问题,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⑷车道宽度不足6米,机动车没有按照顺序行驶!这条的意思就是,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你前面有一辆非机动车,你也要在他后边行驶!如果超车,出现问题,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这边建议大家,开车上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开车,文明驾驶,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出现,作为车主我们也应该多多注意周围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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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护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1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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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护理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预防医疗事故

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3、常见的护理纠纷有哪些?

护理学是医学的独立分科,是医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护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预后。因此,护理工作必须有一个符合医疗工作特点的实际要求。

护理方面最为常见的过失是由于护理人员发错药、打错针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对一些特殊体质用药,虽按技术操作程序进行,但仍发生意外事故,这是护士无法事先估计到的,无论是从给药方式、给药途径、药物剂量及药物本身的性质,均无法找出护士的过失,所以产生此类事故不能把责任归咎于护理方面。有时患者方面对因特殊体质发生的不幸事件的不理解,主观认为是因护理用药方面产生的后果,也是纠纷的一个原因。

因此,实践中要经常检查由护理工作完成的各项治疗措施是否准确无误,护理技术是否能达到稳、准、轻、快以及严格的无菌操作原则;为患者的服务是否完善;病房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要求;责任制是否明确;发生医疗护理过失时,是否有人抓、有人管等,只有如此,才能减少护理方面的过失。

4、对无行为能力人护理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设立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也包括两种人:

一种是《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中规定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中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中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明细的指明了监护人的职责有以下三点:

(一)监督教养被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三)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儿童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未尽监护职责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儿童或精神病人身上。他们在住院期间的监护责任,临时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医院,在此期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医院要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现实中有些幼儿园或精神病医院或科室,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准许家属介入或陪床,而此时如果由于院方的过失或疏漏造成病人损害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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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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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上升。对于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是有期限的。那么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什么呢?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一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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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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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有车,也有很多未成年人在着开车。这样问题就会出现所以我们应该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31日晚,被告陈某(当时16周岁,无收入来源)骑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原告肖某相撞,造成原告肖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碾子山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陈某的监护人其母亲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元,2011年原告肖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系城镇低保户,体弱多病,无其他收入来源,已无执行能力,而陈某虽未年满18周岁,但已参加工作,每月有1000余元的收入。

【评析】

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将如何执行。1、未成年人成年后,因多种原因没有履行能力,监护人有履行能力;2、未成年人和监护人都没有履行能力;3、未成年人成年后,未成年人和监护人都有履行能力;4、未成年人成年后有履行能力,而监护人没有履行能力。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上述情况中对第一种情况可继续执行有履行能力的监护人;第二种情况法院查明属实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于第三种情况可继续执行其监护人,但也有人认为,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可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

如果出现第四种情况,原判决或调解的被执行人监护人没有履行能力,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现已成年,且完全有履行能力。对于这种情况如何执行,亦有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该终止执行。因为原判决或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即监护人没有了履行能力,即使未成年人现已具备了行为能力和履行能力,但法院执行的唯一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有失公平,但法律有严格规定的,因而不能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可追加未成年人为被执行人,因为其现已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备履行能力。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当时申请人的损害是由其造成的,确定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由于他当时未成年,在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现在他已成年且具有履行能力,应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其监护人又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这显然与法律精神相悖。但从目前法律来看,未成年人虽然具有履行能力,但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从法律上予以确定,难以找到相关依据。但不追加,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有失公平。法律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现已有履行能力的未成年人开小车,住洋房,而困难的申请人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法律对此束手无策。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方面,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未成年人在具备行为能力和履行能力后,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求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上面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提供的,大家要想了解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我们可以关注,因为他每期都有非常精彩的内容供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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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自行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全文共 19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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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总是避免不了一些小的意外。所以我们对家掌握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这样在有意外发生时我们能得到及时的处理。下面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自行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该规定,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本案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张某“不慎”将李某撞到在地,张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李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骑自行车撞到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从主体上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人员。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认定为交通事故,前面已经论述。所以骑自行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被认定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即说明其存在过失。

从客体上看,骑自行车撞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从客观方面来看,发生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骑自行车撞到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构成要件来分析,是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

附: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认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骑自行车肇事获刑案例

2011年5月28日下午,李世平骑自行车从奉节县新民镇九树村前往李湾村。晚上7时10分,李世平对一辆摩托车超车时,因刹车无效,将路边行人喻具超撞倒。随后,喻具超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李世平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李世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9年5月20日,辽宁省抚顺市61岁的张某,骑自行车将一过马路的女子撞倒身亡。随后,警方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书。

2007年11月13日,浙江省瑞安市张某骑着一辆前轮没有刹车的自行车,将林某刮倒致死。法院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3年11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民罗大勇骑自行车将75岁的黄某撞死。2004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大勇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这就是我们为大家所了解到的,大家要想了解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可以关注上面有更详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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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给认定工伤吗

全文共 4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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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不仅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自己的工作也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说不知道可以可以认定工伤,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给认定工伤吗?

跟同等责任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可以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中工伤的认定还是有相应的标准,所以说要熟悉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多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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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全文共 1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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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复核程序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复核程序

一、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负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分几种?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三、哪几种情况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十二种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负主要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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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间的法律规定

全文共 20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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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交通人员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交警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法律上的时间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间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2、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间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是有一定的期限和严格的规定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经过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在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当事人预期不申请调解的,调解生效不予执行的,或解调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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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问责电梯事故:处理电梯事故的适用法律及责任认定处理方式

全文共 1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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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梯事故频频出现令人痛心。昨日一女子搅入商场电梯的事故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人们在痛惜一个鲜活生命就此逝去的同时,对威胁公共安全秩序的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处理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好奇感。就此问题,笔者翻阅相关法律典籍,为大家解答上述问题。

我国电梯事故适用法律

我国现行的电梯生产质量标准是根据欧洲国家1995年的生产标准改进并制定的。电梯在我国被列为特种设备。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8月8日颁布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电梯生产厂家进行监督管理。

针对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法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从处罚金额来看,此次事故被定性为一般事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部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对受害方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国外电梯事故处理经验谈

在欧美等国,在公共场所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责任方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会使一个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例如英国波特斯巴火车事故,造成七人死亡,铁路公司被罚300万英镑,赔款金额达到几百万人民币,并且要解决伤残者后期所有的治疗和养老问题。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责任方处以重罚可以有效的警示作用。但是要想照本宣科将其条款拿到我国,就一定会出现问题。主要有两点需要强调:第一,与国外不同,我国的行政处罚有着严格的法定处罚范围,所以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据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而处罚的法定范围属于立法范畴,并非基层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改变。第二,处罚与赔偿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处罚是一种罚则,属于行政管理行为,赔偿是对损失的填补,是民事法律行为。国外的赔偿金额比较高与其生活标准较高有直接关系,而我国的民事赔偿较低一方面是因为生活标准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失赔偿金一般较低,而国外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对较高,所以赔偿国内外有一定的差距。当然进一步的处罚标准,我国还有需要调整之处。

佰佰评析:

相较于其他欧美国家而言,我国在处理威胁公共安全秩序的事故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以电梯事故为例,我国对于事故责任方的处罚力度明显有些轻,但想要直接将国外的法律法规直接拿过来,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我国实施处罚的依据生活水平还未能与那些欧美国家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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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全文共 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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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青少年私自外出钓鱼。因为钓鱼蹲在水边,水边的泥土、沙石长期被水浸泡,会变得很松散,有些地方长了一层苔藓,人踩上去容易滑入水中,即使不滑入水中也有被摔伤的危险,那溺水事故原因有哪些呢?初学游泳的人,由于技术掌握的不好,在水中一旦发生问题就手忙脚乱,导致呛水而造成溺水;。由于对水中的情况不熟悉,即使会游泳,也可能发生溺水事故。因为水中可能有暗桩、礁石、急流、旋涡、水草以及障碍物等都可能对游泳者造成伤害;由于潜水必须憋气,时间过长或过频会引起脑缺氧而出现头痛、头晕或出现休克等现象,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吧?

首先,如果溺亡事件发生在游泳馆、水上游乐场等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合法手续至关重要。正规的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而没有手续的“黑场所”因缺乏审批、监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其次,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正规的游泳场馆而言,游泳者自买票进入起,就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而对于水库等野外场地,是否有“禁止游泳”的提醒、提醒方式是否醒目等,也与责任认定有关。

第三,看游泳者有无过错。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经营者的责任就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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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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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上电动车的增多,各地发生电动车撞人的事件在激增,而此时已经属于交通事故了。那么通常情况下,就要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然后才能做进一步的处理。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通过的小编来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的。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5类。电瓶车撞人需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方法需要大家了解,如果你想要对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办法都想要了解,那么是最好的选择,这里有很多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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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全文共 5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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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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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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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那么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三)责任推定。⑴、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⑵、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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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法律知识:雇佣司机和车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全文共 10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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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损失就需要有相应的责任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到底是由受雇司机、车主还是其他的什么人来承担这个损害赔偿责任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1、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受雇司机为雇主从事劳动,由此获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员所获得的工资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具有对等性。享有的利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相称,是基本法理和社会常识。从事道路运输本身就是高度风险活动,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显然与其承受的风险不相符,如果还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雇员更加不利,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如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确定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则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观念、缺乏责任感的雇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担责任,更加可能会肆无忌惮地逃避执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一方时,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2、如何承担责任

雇主责任的性质。不管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均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责任涉及的是对外责任承担问题,而不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当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违反了雇主责任的性质,不符合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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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原则

全文共 3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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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主要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结果责任原则等。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详细原则吧。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条 交通警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律师解答】: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2、合理操作原则。

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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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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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追尾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防追尾

1、保持车距。高速行车时速超过100公里,应与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车距。小技巧:高速分道线虚线每根长6米,线之间的距离9米——两根白线加中间的距离是21米,驾驶员可通过这方式简单的判断车距。

2、观察路况。很多老驾驶员开车有一个习惯,在超车道车辆不多的情况下,适当往超车道偏出点。这一习惯的好处是看得远,万一前面有事故和堵车等突发情况,就能及时采取措施。另外,如果前面的车很高,或者贴了黑黑的膜,就不要跟在这种车后面。

3、提醒后车。行车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技巧是提醒后车,有效防止被追尾:一是经常留意后车,如果觉得后车跟得太近,可以轻点刹车提醒后车;二是如果前方车流密集而且通行缓慢,可以开启双跳灯来提醒后车减速。

4、会用点刹。如果前车发生意外情况,要学会使用点刹减速:点刹同样能使车速慢下来,同时也能有效提醒后车减速。新手在高速行车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就踩急刹车,不仅自己容易被后车追尾,如果是在雨天和积水路段,车辆还容易打滑失控。

5、集中精神。有几年驾龄的老驾驶员,往往对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开车打电话、喝水、开空调等行为,都是导致追尾的安全隐患。注意休息、避免路怒,也有利于你集中注意力。

6、不乱变道。在道路拥堵时随意变更车道,也是造成追尾的重大安全隐患——你容易被后方的车辆追尾,你前方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会来不及反应。

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上述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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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肇事逃逸怎么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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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什么叫肇事逃逸吗?交通事故发生时,即便你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也是交通肇事逃逸。那么肇事逃逸的该怎么认定事故责任呢?下面来帮大家解答,请各位认真阅读下文。

肇事逃逸怎么认定事故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出现肇事逃逸,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所以说即便一肇事逃逸也不会逃出法网。

温馨提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该积极和交警联系,争取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公平认定事故责任。

以上内容由提供,还望大家采纳。下期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中小编给大家介绍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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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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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会进行责任认定,从而处理好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有哪些?由谁鉴定的?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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