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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财产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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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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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必须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当电梯出现重要故障维修之后,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其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之后才能进行运行。那么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责任吗?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现行的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也明确把电梯维护列为物业管理的范畴。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电梯、绿化等小区的共用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这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管理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有关业主也应积极配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照程度划分为重大和特大事故。当电梯出现事故时,如果能查明事故原因的,将有依据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原因,电梯使用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只是一般事故,被困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精神损失费等。

电梯事故发生后,一般是由电梯的制造商、运营方或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乘客使用不当行为,触摸危险部件等,乘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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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汽车零件被盗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全文共 7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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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车主为了防止自己的爱车被盗,都会花高价安装汽车防盗器以及地锁。但是这些防盗装置根本无法防止汽车零部件被盗。如果之前投保了车险,汽车零件被盗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车辆盗抢险相关条款,只有整部车子被盗,才能获得盗抢险的赔偿。也就是,即使小偷将汽车拆散了盗走,只剩下一个车壳,车主也难获赔偿。这些条款让很多车主都难以接受。既然投保了车辆盗抢险,自己的爱车出现了损失就应该获得赔偿,是比较普遍的想法。

车上物品被盗,以及汽车零件被盗、被损毁不能赔偿,‘全车盗抢险’当然只保全车。“全车盗抢险”条款中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者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而“车辆损失险”条款也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为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属于责任免除。”

除了零部件和附属设备,目前保险公司对放置在车内的物品也不能承保。对于零部件与一些附属设备的被盗,几乎所有的车险条款均明确说明是除外责任。因为,车辆外设、天窗、倒车镜等部件被盗,保险公司和公安部门都很难作出界定,因此容易引发的道德风险很大,如果将此列入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起。

虽然保险合同当中,明确说明这种情况属于免责条款,但是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行业,合同中许多是专业术语,一般消费者投保时一时难以理解,为了保证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免赔条款的义务。而车主们在投保的时候,也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再签订合同。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对汽车零件被盗之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应该怎样赔偿有更多的认识。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多掌握一些小区安全小知识,才能让自己顺利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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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个人财产办公室被盗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5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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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去公司上班,在办公室因为疏忽而导致个人财物被盗损失,那么,个人财产办公室被盗公司承担责任吗,个人财产办公室被盗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个人财产办公室被盗,公司是否有责任,应该视情况而定:

1、如果当事人的财物并非是应公司的要求,为了履行职务行为而带到公司的,那么当事人的财物在公司丢失,公司对此不负有任何过错或者说仅限于没有提醒或制定制度要求不得将私人物品带至公司否则后果自负的瑕疵过错,对此,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者即便承担责任,也仅仅为少量的责任。

2、公司对于当事人的私人物品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保管或看管义务。对于财物被盗窃的问题,当事人应当仅可以在报警后,由警方侦破案件后,向盗窃电脑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主张退赃、退赔。

3、如果丢失物在丢失时完全用于工作(假定不是出借行为),则根据《民法通则》的无因管理条款,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员工(是丢失物的使用者)未尽到适当保管的义务,应当减轻公司的责任。

4、如果丢失物平时用于工作,但在丢失时不能判断是否用于工作,就需要根据平时的使用状况推断谁对丢失物有保管义务,主要由负有保管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因此,友情提醒,对于办公室内财物,员工自己要提高警惕性,对自己的钱包、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置,要切实保管好,最好锁入柜中或是贴身保管,消除麻痹思想,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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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业主小区路上摔伤由物业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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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住的王老太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安全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老太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几经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未做承担,王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各抒已见,众说纷纭,那么,业主小区路上摔伤由物业承担责任吗?来给大家解答。

案例分析: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王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其责任自负。

(3)、王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管理公司本职工作没有延误,小区的警示牌也已悬挂,王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关心王老太,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另外,如果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向物业索赔?

在司法界,这个问题未有定论,在判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内车辆停放及行使的管理责任;

第二、有无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公司没有依照约定履行了相关的管理责任;

第三、物业对汽车停放收取的管理费是车位使用费(停车费)还是车辆看管费(看车费)。

因为受损车主主有证据证明物管收取的是车辆看管费,才能从法律上要求对方赔偿。

因此,车主在交费停车时,要留意票据背面是否注明是车辆看管费,车辆万一受损,好有凭证。

由此可见,大家虽然住在小区内,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要物业解决和承担的,法律对大家都是公平的哦。另外,如果小区道路人流量大,车辆多,小区内可以适当设置减速带来减缓过往车辆的车速。

接下来我们一起去看看社区道路设施的安全隐患及维护吧,欢迎来关注这部分社区环境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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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业主哪些行为需承担经济责任

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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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在新房交钥匙之后,都会特别着急装修事宜。但是在装修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违规行为,业主哪些行为需承担经济责任?这一点也是很多业主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业主在使用物业,尤其是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有关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和使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2、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3、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绿地、毁坏绿地;

5、乱设摊点、乱设集贸市场;

6、乱倒垃圾、杂物;

7、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8、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希望大家看过上面的内容之后,能够在装修的时候遵守相关规定,千万不要出现违规行为,不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可以在物业服务小知识中查询更多专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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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财务被盗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共 10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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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交物业费是天经地义的事情,那么物业都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呢?对于业主的财务安全是否富有责任呢?一旦财务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下物业的概念。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根据概念,我们很难看出物业对于业主的财务是否负有相关责任。对于业主的财务,我们分两种情况给大家进行解答。一个是关于家中财务,而另一个是小区内的财务比如汽车等。

1.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称为“秩序维护员”。

即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其职责仅限于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防范性安全保卫工作,目的是维护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秩序,为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这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存在根本区别。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盗窃分子是直接侵害人、业主的损失应在公安机关破案后由行为人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的,对业主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关键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看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合同约定保安定期、不定期巡逻,门卫值班,安装防盗装置等,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的服务中已按照合同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到保障业主财产安全义务的,是不承担责任的。当然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对安全防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违反约定致业主财物被盗,业主可依照约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被盗或毁损,物业公司应否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有车辆保管协议并交纳了车辆管理费,及有物业公司发放的专用车位停车证并支付保管费,那么物业公司就与业主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协议,物业公司就存在义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当车辆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丢失或被毁损,业主就可以按保管协议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业主没有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位置,而是随意停放在楼下或其他地方,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法律关系,对业主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物业公司只是一般防范性义务,对业主车辆丢失或被毁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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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爱车路边违章停车被撞 车主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全文共 7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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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将车停在路边且已经熄火了,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后导致摩托车司机受伤。不少人认为小车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法院判决小车车主要承担责任,因为小车车主临时停车阻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下面专注于交通安全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人都会认为车子只有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其实并非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条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临时停车应选择适合的地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警示车灯,并在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爱车路边违章停车被撞车主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

相关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的八项法律规定:

一是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二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是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四是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五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是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八是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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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区车库车辆被盗是业主的责任吗

全文共 6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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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丢车也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小区内丢了谁来承担责任呢?小区车库车辆被盗业主的责任吗?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小区车库车辆被盗是业主的责任吗?小编分析如下:

物业只对小区承担一般性的防范义务,并不对业主的人身和财物承担保管责任,你与物业没有形成或签订保管合约,物业不是赔偿的主体责任人(盗窃者才是赔偿的主体人)。一般停车库应有专人看管,若有,物业公司有赔偿责任。所以小区车库车辆被盗不是业主的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取决于在车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这种保管合同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事实形成的。保管合同依法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对相应的保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寄存人已经把保管物实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合同生效。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物业公司在小区安全管理方面负有的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的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秩序,提供安全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当同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即使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也仍然对物业小区的治安秩序负有管理义务。如果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对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知道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物业服务小知识讲座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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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小区内盗抢案伤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全文共 6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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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小区抢盗案件频发不止,小区内发生这样的事情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小区内盗抢案伤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小区内盗抢案伤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小编给大家讲讲小区物业的职责:

1、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2、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4、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5、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物业公司对小区承担的多项服务内容中,安全保障是最为重要的一块。业主损失固然由直接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但物业公司应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尽可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但更多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小区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明显增多。至于小区内盗抢伤人案件物业是否有责任首先要看合同的履行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有具体的条款对保安值班、巡逻等作出规定,这些无疑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虽然在审理中有个案情节和判决尺度的差别,但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到位,这是判定他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常见小区人身伤害事件及处理方法,小编会在下期小区安全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介绍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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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办公室被盗个人财产受损谁来赔偿

全文共 9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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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没关好,小偷进来盗走价值4万多元的东西。”12月11日,说起办公室被盗的情况,周先生气愤不已。他报警了,不过一直没找到偷盗者,周先生的损失谁来赔偿呢,这又让他很苦恼。那么,办公室被盗个人财产受损谁来赔偿呢?

小编认为,个人财物在办公室被盗,首先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案件侦破后追回被盗赃物方有可能退回您的财物。基于公司对你自行放在办公室的财物,并无保管义务,所以,即便公司的安全设备与防盗设施较少,安全监督不到位,你要公司承担被盗损失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破案来挽回你的损失了。

因此,对于个人才公司的财物,小编有以下防盗建议。

一、注意锁门

坚持人走锁门,克服麻痹心理,养成一个好的安全习惯非常重要。特别是午餐和下午茶时间,一定要锁好房门。

二、桌上别放贵重物品

手机、皮包,很多人习惯进办公室随手一放,这可太悬了!贼从门口一进一出,10秒钟不到就给你卷了。

三、离开时抽屉要上锁

办公室不要随意放贵重物品,短暂离开时,要将笔记本电脑、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入抽屉内,并上锁。但也别把锁太当回事,有调查显示,小偷进了屋,一般都是先撬锁。因为小偷的逻辑是“你想锁的地方一定有好东西”。

四、注意盘问陌生人

见到陌生人要仔细盘问,很多窃贼常以找人为名伺机行窃。如果注意对陌生人盘问,会使一些窃贼原形毕露。进机关、公司里行窃的小偷往往穿着很正式,叫你看不出来,他们专偷那些以为单位里挺安全且粗心大意的人,他们还专门撬锁行窃。

五、开会也要锁房间

单位里的人在会议室开半小时的全体会,贼可以从从容容扫荡干净三五间办公室。这时候你就不能迷信门口有保安,出门时把办公室锁上最安全。如果有贵重财物不妨带来开会,你身边坐的才是真正可信的人呢。

六、别叫别人“看着”

你出门前交待同事:“你不出去吧,看着点儿,我包儿在屋里。”等你回来包儿不见了可别怪人家同事。人家也要办公,又不是专职给你看包儿的,谁叫你不自己看着呢。

七、在专业的会客厅会见来客

前台接待人员对于诸如快递员、业务员、推销员等外来人员,要认真甄别身份,并在会客区域接待,不要轻易让其进办公区域。

八、电脑上做记号,数据要备份

在电脑的暗处做个记号,一旦被盗,便于警方追查和辨认。电脑中的工作数据和资料请注意做好备份,以免随机一起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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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卖“凶宅”隐瞒实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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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最怕的就是买到凶宅。那么何为“凶宅”?

“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不吉利的,这往往不是所谓的迷信,而是买方认为居住在这种环境中会对自己的心理造成影响,产生不良状态。也正是由于人们的忌讳,此类房屋很难出手,卖方产生隐瞒实情的想法也就不足为奇。但如果买方在房屋交易完成之后知道房屋情况,卖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案例:2013年,汤女士和胡先生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汤女士花98万元购买胡先生的一所房子。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如存在隐瞒与该房屋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卖方应赔偿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而就在汤女士支付完首期款之后,却打听到,2011年该房层发生过租客跳楼自杀事件。于是找到胡先生,由于协商未果,汤女士将胡先生告上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方胡先生的隐瞒行为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除了退换房款之外,还应赔偿汤女士损失5000元。

“法律应该尊重善良的习俗。”忌住“凶宅”是我国民间传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所谓“凶宅”可能会导致买房人心理不安,足以影响买方的购买决定。而从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及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卖方应当负有“凶宅”信息等负面关联信息的披露义务,卖方若违反这一义务,买方理应获得权利救济。

因此在此案例中,卖方未妥善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视为欺诈,善意买方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凶宅”如何判定?

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按照一般理解,至少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房屋内发生的死亡事实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只有捕风捉影的各类传说,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凶宅”。二,发生的死亡事件非人为因素造成,即俗称的“横死”。如由健康原因导致的病死或老死均属于正常死亡。第三,由于特定事件的影响,多数人不愿购买此房屋居住。

卖家如何避免卖出“凶宅”带来纠纷?

从以往案例来讲,产生纠纷的原因均因卖方刻意隐瞒“凶宅”的事实。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将房屋曾发生过的事实告知买房,由买方作出选择。如卖方表示已经告知,应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可以明确说明这栋别墅是凶宅,愿意低价出售。可能会吸引一部分并不介意房屋的历史的购房者愿意低价购买。但注意,法律对撤销合同有实效的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不能在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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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婚前与他人性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全文共 3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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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性行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在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生的两性关系。婚前性行为和道德有关,和择偶标准无关。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婚前性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婚前性行为与侵权责任

许某要求周、徐两人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因此在这里有必要对周、徐两人婚前性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

1.法定义务在侵权责任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因此侵权责任也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权责任即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定义务在侵权民事责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错侵权责任中的绝大部分问题均可归结为“义务”问题。根据民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未被法律所禁止,则该行为就不能被视作违法行为。

2.法定义务的渊源

在民事领域,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契约义务两种。按照通常理解,法定义务是由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但是,社会生活包括方方面面,为了弥补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的不足,立法者通常会在法律中设置一些一般性的条款,如“诚实信用”、“私法自治”、“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条款。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过程之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属于民事领域中法定义务的范畴。

3.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对婚前性行为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认为,禁止婚前性行为只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而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虽然我国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互负忠实义务,但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当然,也包括夫妻不得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发生在周、许两人结婚之前,而当时的周、许两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因而,周某的婚前性行为并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至于徐某,则对许某无任何忠实义务可言。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者通说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公序良俗”原则。性道德为善良风俗之基本内容,依公序良俗原则确认这类行为无效,对于维系社会起码的道德秩序至关重要,这也是公序良俗原则作用的重要领域。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虽然有违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但不属于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权利滥用有其构成要件:

一是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行使有关;

二是行使权利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三是须具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

在本案中,周、徐两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人格权的损害,但由于发生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周、徐两人并不具有损害许某人身权利的故意。因此,周、徐两人也未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综上所述,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既未违反法律明文设定的义务,也未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因此,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就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案情】

周某、徐某曾在周某与许某结婚之前发生婚前性行为。许某与周某于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周某生下一子某甲。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于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讼期间,周某对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徐某与某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2年12月,许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婚前与徐某发生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并生育一子。周某与许某结婚后直至双方离婚前,周某隐瞒了与徐某非法性行为的事实,从而使许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应当由徐某履行的抚养义务。由于周某与徐某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许某的合法权益,给许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许某与周某已经离婚,故周某、徐某对许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许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

一、周某、徐某赔偿许某抚育费人民币8633元;周某、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许某要求周某、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支持,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而本案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周、徐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许某的一般人格权。因此,周、徐两人应共同赔偿许某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意见认为,周、徐两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许某一般人格权损害的后果,但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周、徐两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也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4、抚育费损失的赔偿

对于许某主张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主要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一为“事实抚养关系说”,认为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而许某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许某丧失劳动能力后,有权要求某甲承担赡养义务;

二为“侵权说”,周、徐两人的行为侵犯了许某的财产权,故周某、徐某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三为“无因管理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四为“不当得利说”,认为周、徐与许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

同意不当得利说。

在本案中,许某与某甲之间没有亲生血缘关系,也不存在送养、收养的行为,许某也并非是某甲的继父。为维护某甲的利益和亲权制度,不宜认定许某与某甲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周某、徐某两人的行为亦不属侵权行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和徐某明知某甲非许某亲生而欺骗许某,进而致使许某支出了本不应由其支出的抚育费用。所以,周某和徐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许某抚育某甲,系其误以某甲为其亲生所致,其主观上并不具有为周某、徐某谋利益的意思表示。因而,许某与周某、徐某之间也不存在无因管理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约定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有一定事实的发生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二)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害。所谓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与财产增加相同,减少在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

(三)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双方的财产增加与减少基于同一事实。(四)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周某与徐某作为某甲的父母,应承担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许某抚养某甲,使得周某与徐某少支付了抚养某甲的费用,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属间接增加,两人是受益人;但两人的受益使得许某的财产直接减少,即积极减少;周某与徐某的受益和许某的利益受损,都是基于抚养某甲这一事实;并且,许某无抚养某甲的法定义务,其抚养某甲是在不知某甲非其亲生的情况下所为。因而,周某与徐某的获利没有法律或约定的根据,应属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许某要求周某、徐某支付某甲抚育费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损失的范围,则应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扣除周某已承担的部分,酌情确定。

4.民法学模拟练习及参考答案

5.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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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小区内汽车被盗物业是否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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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为业主车辆停在小区被盗,而出现和物业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小区内汽车被盗物业是否赔偿损失?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一个关键点,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车辆丢失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仅为场地使用关系。如物业公司尽到了一般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过错的,物业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被盗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分子是直接的侵害行为人。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这里的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进行看护,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或损坏负责任,并由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就车辆管理支付费用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合同只有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才生效。

如果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上,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若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被盗不承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应对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详细介绍之后,能够了解小区内汽车被盗之后,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相关内容。小区内的车位最好安装地锁,地防盗有很多帮助。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平时多关注小区安全小知识,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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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盗窃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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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就是盗窃未遂。对于盗窃未遂,很多人都疑问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下是盗窃未遂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未遂的处理

在 审判实践中,关于认定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 法律文书上应如何表述,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依据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而不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例如,有这么一个案例:1999年12月14日,被告人丁某使用冲击钻凿洞欲穿墙进入某银行金库窃取现金(当时库内有人民币1122万余元),在凿洞未成功之前即被发现而抓获,并缴获其打算用于装现金的蛇皮袋。一审法院在审结该盗窃(未实行终了)案的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又称,被告人“已经着手进行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笔者认为,以上对认定盗窃罪未遂的表述存在以下两点问题:一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不妥。理由是,该判决首先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并据此予以定罪,但之后又称“属犯罪未遂”,实际上否定了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因此前后表述有矛盾。二是认定被告人盗窃未遂有罪的法律依据有误。理由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该案不具备,对客观上无盗窃数额的情况应适用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笔者认为,正确的表述应是:被告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银行金库为目标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这样就与定罪的依据,即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相一致。 关于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虽然盗窃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物主并未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但盗窃者已经接触到物主的财物,故数额可以确认。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均包含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应以实际窃取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应定罪;笔者认为,对窃取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

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

四是造成被盗财物损毁的。 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法律文书上的表述与盗窃既遂基本一致。例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写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盗窃罪的处罚规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盗窃未遂的规定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

1984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 金银或 珍宝、 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 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一是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二是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三是1998年《解释》中对盗窃未遂的定罪与“数额”是密切相关的,只是“数额”不是实际窃取的数额,而是盗窃者主观上追求的数额。

这种主观上追求的数额可能是确定的,即事先明知的;也可能是概括的,不确定的,但只要追求的数额事先是能够预见得到的,均不影响盗窃未遂的定罪。审判实践中如果盗窃者追求的数额与被盗目标的实际数额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以实际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比较合理,也便于确认。

盗窃罪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本身不侵害人身安全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盗窃未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因此,盗窃未遂,满足上述条件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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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办公室被盗个人财产损失公司赔偿吗

全文共 5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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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公室盗窃流窜作案的比较多,一般会通过发传单、上门推销等途径先查看办公室情况后,在安排时机偷窃,因此,碰到办公室人多人杂或者人少不关门的情况,办公室个人财产很容易被盗,那么,办公室被盗个人财产损失公司赔偿吗?

小编认为,对于您自行带到办公室的个人财产被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有错,公司是没有赔偿义务的,只能自认倒霉或者报警处理,等待警察追回你的财物。

那么,员工如何防止个人财物在办公室被盗呢?小编有以下建议:

一方面,员工自己要提高警惕性,对自己的钱包、贵重物品不要随意放置,要切实保管好,最好锁入柜中或是贴身保管,消除麻痹思想,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还要提醒各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门卫登记制度。特别加强对陌生来访人员的管理。遇见可疑的陌生人要仔细询问,发现有作案嫌疑的请及时拨打110由民警调查处置。

而且,见到陌生人最好要仔细盘问,很多窃贼常以找人为名伺机行窃。如果注意对陌生人盘问,会使一些窃贼原形毕露。进机关、公司里行窃的小偷往往穿着很正式,叫你看不出来,他们专偷那些以为单位里挺安全且粗心大意的人,他们还专门撬锁行窃。

此外,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一定要自觉锁好门窗,特别是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时,应把房门锁好,谨防财物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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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赔偿

全文共 84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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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一般是由家政公司培训,安排工作的,那么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赔偿呢?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了解详情吧。

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是否承担赔偿?小编分析如下:

一般家政公司给雇主安排保姆时会收取雇主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居间人,同时还是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姆工作中虐待雇主的家属时,所造成的损害家政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家政公司对该保姆有追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老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家政公司主张赔偿,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可将家政公司或养老院及侵权服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所以说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精彩不容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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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飞机内物品被盗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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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的便捷性恰好也给机上犯罪嫌疑人的逃逸带来了便利。一次得手,落地后便可马上消失在机场的茫茫人海中,给机上盗窃案的侦破、赃款追讨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那么,飞机内物品被盗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吗?

航空业内人士说,飞机上随身携带的物品失窃,旅客很难取证。索赔需要进行价值证明,个人是不能自证的。该业内人士说:如果是托运行李,则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索赔。

宁波机场公安分局方面介绍,犯罪嫌疑人自进入安检在登机口等待时就开始观察同航班旅客,筛选作案目标,登机时进行尾随,登机后会将自己的随身行李与目标行李并排摆放。容易被“空中大盗”盯上的旅客有两种,一种是单独乘坐飞机且随身携带名牌包、名贵手表、佩戴贵重首饰的旅客,另一种是登机落座后把行李放在自己视线外的旅客,盗贼会待飞机起飞后打开行李盖伺机盗窃。

“坐飞机时不在附近坐但却把包放在你行李附近的、被发现翻包却说翻错了的,这两种人你要多加留意。”机场公安分局一民警说,部分旅客登机后即睡觉、玩游戏、看报纸,盗贼容易下手,即使被发现了在翻包,会以“拿错了”、“不小心碰到了”掩饰,一旦得手,会在航班落地后很快挤到前舱,一开舱门下客即逃走。

宁波机场公安分局提醒旅客,乘机过程不要“露富”,做到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不外露;登机后要将自己的随身行李贴身保管或放在脚下;航班落地后及时对装有现金及贵重物品的行李进行检查;发现行李内的现金、财物被盗后立即向乘务员反映,暂停开舱门或暂停下客,并通过乘务员向机场公安机关报警。

最后,关于飞机中托运行李,友情提示,一般来说,当旅客发现托运行李丢失后,可以在抵达地带上身份证、登机牌和托运单据等进行行李丢失申报,若行李在旅客到达抵达地之日起21日后仍未到达,旅客有权向航空公司提起赔偿请求,国内航班赔偿金额每公斤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元。但是,托运行李中如果有贵重物品比如违禁物品、现金、票据、重要文件等,航空公司都是不予赔偿的。

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乘坐飞机时旅客怎么防盗,欢迎登陆我们网站查阅更多飞机出行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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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出租车营运时乘客伤亡需承担什么损害赔偿责任

全文共 19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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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损害赔偿的侵权损害:

人身损害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因伤致残

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死亡

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计算方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具体损失”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而“抽象损失”则是: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如: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死亡补偿费采取定型化赔偿,设定固有的标准和期限。

此外,对赔偿金的支付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赔偿两种形式。一般以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定期赔偿为补充。其中,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赔偿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超过原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权利人仍没好,其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情况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相关知识】

运输行为的需求在于高速和安全,当代运输虽然安全程度越来越高,但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速度越来越高,在速度和安全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现代任何一种运输生产活动都存在着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不同的风险,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也就成了旅客运输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所以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在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的运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承运人在运输中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死亡,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以下情况承运人才不承担责任:

1、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2、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同时,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负有救助的义务,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法律在对旅客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充分保护承运人。合同法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规定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1、旅客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旅客自己寻短见从火车上跳车自杀的,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旅客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如果旅客对伤亡的造成只有一般过失,承运人仍应当负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应当由承运人举证。

2、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重病而死亡的。

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的程度也不一样,所以各专门法对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也不一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有不同的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旅客的健康原因,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在民用航空中,承运人仍应当承担责任。各专门运输法对承运人的赔偿的数额基本上都作了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的赔偿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所以各专门法对赔偿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出租车营运乘客伤亡需承担什么损害赔偿责任?

问:前几天,我打出租回家,下车后绕到后备箱取行李,不料在我关闭后备箱的过程中司机突然启动,将我挂倒摔伤,现住院治疗,出租车是否应该赔偿呢?

答: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肖女士乘坐的出租车系出租公司所有,肖女士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肖女士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出租车公司可以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系肖女士自身原因造成,驾驶员也可以及时报警查清事故原因。否则,出租车公司在履行旅客运输合同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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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乘客在地铁内摔伤地铁方是否承担责任

全文共 7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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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作为交通行业的大容量的交通工具,它的安全与众多乘客的安全紧密相连。那么,乘客在地铁内摔伤地铁方是否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地铁内摔伤地铁方要承担责任:

乘客购票进站后,乘客与地铁公司之间便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地铁公司应保证乘客的乘车安全。因此,若地铁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差不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二是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三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在后两种情况下,地铁公司要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乘坐地铁注意事项:

1、请穿着舒适、防滑的鞋子,尽量不要穿着高跟鞋、拖鞋及状况不良的鞋子进站乘车。

2、进站前请注意出入口的整体设计布局,防止踏空或与玻璃围墙发生碰撞,严禁翻越护栏。

3、注意站内摆放的各类安全告示牌,例如“小心地滑”、“正在维修”等。

4、站内通行时请注意地面状况,严禁奔跑、追逐。

5、严禁在车站及车厢内吸烟、吐痰、丢弃果皮杂物。

6、特殊情况时,请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到指定地点候车或出站。

7、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8、候车时,应站在站台的安全线内,不得超越该线。待列车完全停稳妥、屏蔽门或车门完全开启后,车内乘客先下车,候车乘客后上车。

9、上车时,请注意列车和站台之间的间隙,防止踏空、绊倒。上车后,请往车厢中走,不要拥挤在列车门口。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

10、列车发车前,一般车门上方的警示灯会闪亮,同时关门蜂鸣器也会有规律的鸣叫(一般为6~7次),此时尚未上车的乘客请退到安全线内。

11、当列车拥挤,乘客挤不上列车时,千万不要把住车门,应当协助车站工作人员,让列车尽快发车。

12、下车乘客应及早准备,否则在上车客流的冲击下就难以下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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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什么情形下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共 4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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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许多人会去旅游,而大部分的人会选择通过旅行社来进行旅游。旅行社对旅行者负有享有的义务,一旦因旅行社的过错而给旅行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要负赔偿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是由旅行者自身引起的损失,旅行社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什么情形下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旅行者自身引起哪些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

2、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

3、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5、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小编的介绍,您是否对这一方面的旅游消费知识了解了呢?想了解关于如何正确处理旅游合同纠纷的更多详情,可以登录找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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