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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属于什么纠纷(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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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年底收房纠纷多 业主当心“被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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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向来是楼盘交楼的高峰期,不过不少业主欢喜之心被大量质量问题浇了一盆冷水。不少业主纷纷面临收楼的大问题,有业主甚至气愤地表示“被收楼”。

“当我推开房门时,只有愤怒两个字”,某盘业主刘先生说。“整个房间像个垃圾间,厕所奇臭无比,厨房充满油烟味,这样的房子怎么住人?”为收楼奔波了近一个月还未彻底解决问题的刘先生,至今怒气仍难消。据他介绍,收楼时他提出了二十多条整改意见,但是落实的却不多。更让他气愤的是,一些整改项目涉及设备维修和材料更换时,开发商以年底供应商放假为由,给了供应商电话让他自行联系。

目前,收楼中的问题可谓千奇百怪,不过业主投诉的问题集中在墙面开裂、不平整,装修用材低劣、手工粗糙等。还有业主表示,收楼时开发商没有出示完整的交楼材料。据业主反映,开发商没有提供相关验收资料(三证一表),所有水电都是临时的,收楼后随时断水断电。

除了质量问题,还有不少业主提出楼盘收楼流程不合理。花都某楼盘业主表示,他们在收楼时,开发商要求他们签署收楼书,缴纳了各项费用后才给钥匙验房。业主签字收楼后,开发商对其整改百般推脱,而且签字后意味着开始缴纳管理费,但是房子并未达到入住条件。

对此,不少开发商表示,很多业主是首次置业,因此对收楼问题很紧张,其实其中有些是很微小的事情。双方应多沟通了解,而不要使矛盾激化。本来很容易解决的小问题,如果纠缠下去对大家都不利。

提醒近期收房的业主,如果还没有验收房屋就要求签名领取钥匙,最好不要签字,而是要求开发商持钥匙收楼。如果被迫签字,注明“借用钥匙验楼,不等于收楼”(或“借用钥匙验楼”)之类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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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全文共 128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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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 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的相关法律知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一、因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不同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人身损害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进入诉讼程序的人身损害案件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因此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对于人身损害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但由于当下在伤残等级鉴定中有通行的《道标》与《工标》这两大国家标准,而许多情形下适用何种标准并未有明确规定,使得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通过对渝水区法院2009年至2013年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归纳出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哪一鉴定标准存在争议

如前文所述,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的人身损害案件都有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但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却没有相应的标准,造成法院委托的鉴定案件中有些适用《工标》,有些则适用《道标》,而法官对于应采纳哪一种鉴定标准也认识不一。这对于审判实践有很大的影响,时常会因此出现同样属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却适用了不同鉴定标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1:敖某受雇于付某在工地做工,不慎被脚手架砸伤,其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该鉴定所适用的标准为《工标》。付某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并申请了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法院委托南昌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依据《道标》作出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敖某对于其伤情适用《道标》有异议,法院遂向该鉴定所发函,该鉴定所答复称敖某受伤并非工伤,故不应适用《工标》而应适用《道标》,同时该鉴定所认可如果适用《工标》敖某应当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法院依据伤残八级作出判决,上诉后,维持原判。

案例2:四通公司承接了某公路改造工程,之后其租赁了肖某的推土机进行作业,并由肖某操作推土机。刘某驾驶摩托车在跨越改造的公路时,被肖某操作的推土机撞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四通公司由于未在施工路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刘某自行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适用《工标》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四通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应适用《道标》,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依据《道标》认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之后法院发函,要求鉴定所适用《工标》对刘某的伤势作出认定,该鉴定所出具补充鉴定意见,说明刘某的伤势如果适用《工标》,可构成九级伤残。后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中的推土机是履带式推土机,并非轮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故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遂对依据《道标》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而采信了《工标》的鉴定结论认定刘某构成九级伤残。该案上诉后,二审亦认可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属于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但二审认为本案中刘某受伤是因为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正在现场施工的推土机发生碰撞所致,且刘某的事故也不属于工伤,遂依据《道标》认定刘某为十级伤残。

案例1与案例2同样都是属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一审均依据《工标》作出了判决。但二审中,案例1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案例2却因受害人遭到的侵害是因驾驶摩托车与推土机发生碰撞所致而认定应适用《道标》。可见,实践中,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的鉴定标准,即使在同一法院,尚且会出现认识不一致的情形,在不同的法院,这种情况自然更加普遍了。

(二)当出现竞合侵权行为时,对于不同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如何适用鉴定标准存在争议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竞合,最常见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与劳务受害纠纷相竞合,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通常称之为竞合侵权行为,其对应的责任形式的是侵权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以下是典型案例:

案例3:驾驶员陈某驾驶作业车在公路上作业时,将正在施工的何某、黎某砸伤,何某、黎某系中贤公司雇请施工的。肇事的作业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鉴定机构依据《工标》认定何某、黎某构成九级伤残。但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应适用《道标》。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认为何某、黎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故依旧适用《工标》认定何、黎二人构成九级伤残,后又应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出具公函说明如果适用《道标》二人仅可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依据十级伤残与何某、黎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二人撤诉。后二人又以劳务受害纠纷起诉雇主中贤公司,要求其赔偿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的差额部分,但中贤公司抗辩称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经理赔,故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在上述案例中,雇主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都是赔偿义务人,但雇主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之间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指的是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虽然每个侵权人各负赔偿责任,但只要侵权人之一履行了赔偿责任则全体责任人的责任都归于消灭。对于受害人来说,“虽然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只能择一行使,其选择的请求权全部实现后,其他请求权消灭”。具体到案例3中的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竞合情形下,伤者既可以选择以劳务受害责任起诉雇主中贤公司,也可以选择以交通事故责任起诉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但选择其中之一并获得赔偿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起诉。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如果何某、黎某选择以是雇主中贤公司起诉,中贤公司赔偿后,还可以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追偿。因此本案中何某、黎某一开始选择以交通事故的案由起诉肇事车辆及保险公司,本来也并无不当,但由于新余市本地的鉴定机构对于劳务受害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都是《工标》,就造成了案件中的问题:(1)何某、黎某能否以《工标》的伤残鉴定结论来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假如最后法院支持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抗辩,判决其以《道标》的鉴定结论来赔偿何某、黎某,那么对于两个标准之间鉴定等级的差额部分,何某、黎某能否再向雇主中贤公司要求赔偿?

二、伤残鉴定标准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一个国家标准予以适用

当前在我国的伤残鉴定标准领域,只有两个国家标准, 一个是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道标》,一个是适用于工伤的《工标》。这两类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这两类案件在实践中都有很大数量,以渝水区法院为例,2009年-2013年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总数达到了634件,占到总的人身损害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工伤事故案件虽然不多,但主要是因为其大部分都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了,走入诉讼程序的不多。因此国家对这两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但对于除这两类案件以外的一般人身损害案件,虽然其数量也很庞大,却没有一个国家标准予以适用。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尝试解决,其在2005年1月曾经发布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且该标准第1.2条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伤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从该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制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问题。但遗憾的是,这一标准在实践中适用非常之少,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全国仅有浙江、湖北两地规定了适用此标准,其余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均未涉及此标准,广东省甚至在2012年7月由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一直没有正式颁布执行,因此人身伤害案件不应采用该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而从渝水区法院的情况来看,近年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未有一例适用的是这一标准,许多一线法官甚至不知道有这一标准存在。该标准之所以未能广泛适用,主要是因为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至此,该决定明确规定了法院内部不再设立鉴定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由符合条件的民间个人或组织设立。故法院不再直接进行司法鉴定工作,而是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事项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中立性。但在此种背景下,既然法院已经没有设立鉴定机构的资格,那么其理应也不再具有制定鉴定标准的资格,故其之前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也自然很难得到认可,这直接导致了这一鉴定标准被挂起,九年过去了依然还是试行状态,没有正式施行,各地方也极少会采纳这一标准。

因此,关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并没有专门的国家级鉴定标准予以适用,这对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障碍。

(二)一般人身损害应适用哪一个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相同

在没有专门适用的标准的情况下,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必然要选择一项其他的标准予以适用,但目前全国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道标》,理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与一般人身损害一致,都主要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而工伤的赔偿计算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的计算,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完全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工标》,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217号《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内容:“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确定残疾等级,”根据这一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按《工标》鉴定,因此对于一般人身损害造成的伤残,也应按《工标》鉴定;此外,持该种观点的人还认为,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如果适用《道标》或《工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则应从宏观上去着眼,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用《工标》以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实践中有着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各个地区的法院及司法鉴定机构做法不尽相同。从渝水区法院的情况来看,由于本地的鉴定机构都公认一般人身损害鉴定应适用《工标》,故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委托的在本地鉴定机构所做的伤残鉴定都是适用的《工标》,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时,为了让当事人对重新鉴定机构更加认可、信服,通常委托的都是南昌市的鉴定机构,但前已论述,南昌市法院系统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适用标准已经达成了适用《道标》的一致。于是当案件委托到南昌后,部分鉴定人会因为该案系新余市法院委托,遂与案件的承办人沟通应适用的标准,部分鉴定人则直接适用《道标》,造成了重新鉴定时适用标准的不一。事实上,这种对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的认识不统一的情形不仅仅在江西存在,在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及司法鉴定机构都存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各个省、直辖市的规定不同。例如: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于2009年12月1日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京司鉴协发[2009]4号),规定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适用其自行制定的这一标准;而湖南高院于2005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统一适用 (GB/T16180-1996)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中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上海高院在2003年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中明确:“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特殊保障义务基础上的,因此,这一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因在工作中导致的伤残事故进行的鉴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伤残事故,在目前无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作出鉴定。”

2、部分省份内部的法院系统与鉴定协会的规定不同。例如江西省,其南昌中院于2009年通过召开审委会的方式内部统一了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道标》,但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10年出台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却规定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工标》。

3、部分省份的法院系统内部规定不同。例如,广西于1999年4月由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但广西高院2002年的《全区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又认为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参照《道标》较为合适,却未提及上述由其公检法联合发布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试行)》是否还适用。又如湖南高院于1996年6月发布了其地方自行制定的《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案件,2005年1月12日该高院又发出前述的《关于统一适用 (GB/T16180-1996)中有关条款的通知》(湘高法技[2005]2号),其中规定:“在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前,人身损伤案件的伤残评定,统一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但也未提及之前其于1996年自行制定的鉴定标准是否还有效;随后其辖区内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三条规定:不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一条(因工伤或职业病致伤残)、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残)规定的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的评定,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参照适用《道标》。可见,对于一般人损案件适用标准的问题,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时会前后出台两个完全不同的规定,而其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又有可能出台与省高院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乱程度可见一斑。

在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来明确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到底应适用哪一个标准的情况下,各地纷纷尝试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这一问题,这一初衷本是好的,但各鉴定协会以及不同级别的法院都纷纷对此作出规定或提出倾向性意见,且各自选择适用的标准还不尽相同,这反而加剧了实践中的混乱。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更好的盈利,在单方委托的情况下,往往适用更加宽松的鉴定标准

在起诉前,当事人通常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对于像交通事故案件,由于《道标》系国家强制标准,鉴定机构都会适用《道标》来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除非该地已经对该类案件应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否则鉴定机构往往会倾向受害方而适用更加宽松的《工标》,从上述渝水区法院近年审理的人身损害案件就可以看出:本地的鉴定机构对于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全部适用的《工标》;甚至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只要出现与劳务受害等一般人身损害竞合(如案例3),或是出现与合同关系的竞合(如案例4、5),本地的鉴定机构也全部是适用更加宽松的《工标》。

(四)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启动相对随意

在人身损害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起诉之后,另一方当事人却可能会以该鉴定为原告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虽然法律规定准许被告重新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必须以其“有证据足以反驳”为前提,但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贯彻的却不尽如人意,办案法官由于对某些专业知识的欠缺,且担心不重新鉴定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而承担责任,故对于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倾向于径直同意,往往只要是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都会被批准,法院很少要求被告方提供明确、具体、详细的重新鉴定理由。但其实许多被告并不是真的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仅仅是为了以时间换空间,或试试运气。而在一般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诉前的伤残鉴定极少有与对方协商,通常都是自行委托进行的,这就造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被告申请了重新鉴定,法院通常都会准许。随后重新鉴定一旦因为适用了《道标》而导致伤残等级降低,原告方会不服,认为应适用《工标》(如案例1、2、);如果适用《工标》导致伤残等级不变,被告方又会不服,认为应适用《道标》(如案例3、4),造成法院不得不再次发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这种反复无常不但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间,耗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得鉴定结论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导致法官对于案件应适用哪一种鉴定标准更加难以把握。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开发区卸吊车厢。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车车厢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米高度时尼龙绳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分歧】

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该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造成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忽大意,被告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了他人损害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如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受损害纠纷的处理

案情简介:2011年,贵州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医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该医院综合大楼。该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土建部分的人工部分单包工给程某某三人,程某某又将该工程的木工模板部分分包给孙某。2012年10月13日中午,孙某雇请的工人杨某严重醉酒酒后攀上17楼上室内的脚手架,不慎从3.3米高度摔下,跌倒地板上,导致二级伤残。杨某将上述有关单位及个人诉至法庭,法庭以提供劳务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程某某等委托笔者为代理人,以下是笔者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黔平律师事务所接受程**、赵**、陈**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杨*诉孙*、贵州****集团、陈*、赵**、陈**、及第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振*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程**、赵**、陈**的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代理人的代理权权限为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以后,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求采纳:

一、关于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责任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处理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四是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代理人对当事人各方在本次损害中的过错责任分析如下:

1、本案原告杨*应当对本次损害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第三人陈振*的陈述及事故调查记录和安全事故综合会议记录显示,原告杨*在上班以前曾经喝过酒。根据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贵警院司鉴中心【2012】)法毒鉴字第1894号)鉴定结论:杨*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75毫克。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大于80毫克为醉酒状态。杨*上班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国家醉酒标准的2.2倍以上,属于严重的醉酒状态。在这样严重醉酒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不出事是侥幸,出事是必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原告杨*正是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攀上3.3米(原告自认)高的脚手架,导致其坠落楼面致伤致残。其在严重醉酒状态下攀登上高度为3.3米高的脚手架的行为,是导致其坠落楼面致伤致残的主要原因。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杨*在提供劳务中因为在醉酒状态下高空作业,其行为的违法性是十分明显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十分明显的,其对给自身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

2、本案被告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孙*作为工程的分包者,雇佣原告杨*为其提供劳务,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接受劳务一方。在安排劳务者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根据第三人陈振*的陈述,被告孙*在安排工人作业时,疏于管理,对原告杨*醉酒后上岗作业的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也是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本案被告贵州****集团及程**等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庭确定本案的案由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也就是说,本案人民法院需要审查的是针对在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这一法律关系中,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即赔偿义务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适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已经十分明确规定了提供劳务受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规定,本案的责任主体限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双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58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后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对各方责任这一概念的外延做了限定即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形。在提供劳务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法律关系中,法律只规定了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第三方承担责任情形。因此,代理人认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集团以及程**等三人,不是这一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本案原告将工程的承包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发包方贵州****集团以及分包方程**等三人列为被告和第三人,请求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原告在诉状中称:“第三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贵州****集团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程**等三人以及再次转包给无资质被告孙*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转包过程中的承包方是否具备资质,不属于本案审查的内容。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集团以及程**等三人不是本案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即便原告主张的工程存在转包,转包中涉及资质的问题属实,也是属于是否行政违法的问题。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两者之间不必然产生联系。

需要说明的是,代理人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从法律效力上讲,《侵权责任法》属于法律,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法律;第二,从时间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2009年12月26日颁布,至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施行时间在后的法律;第三,从适用的法律关系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该条规定是针对雇用法律关系的,而《侵权责任法》则是针对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既然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理所当然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本案原告起诉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代理人对原告主张的第1-3项、第6-8项没有异议。对第4-5项、第9-10项有异议(略)。

另外要提及的是,本案发生以后,被告程**三人在原告到贵阳骨科医院治疗期间,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93151.77元。虽然原告在起诉中没有主张这笔医疗费用,但是这是一起责任纠纷,法庭在明确各方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将本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进行统计,才能明确各被告在案件中应承担的份额。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是原告杨*及被告孙*,本案的责任主体也是原告杨*及被告孙*。这一点,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除此,不应当有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原告之所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在严重醉酒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被告孙*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原告醉酒后进行高空作业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和及时阻止,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本案合议庭

被告程**等三人的代理人

xxx

二零xx年四月二日>>>下一页更多精彩“提供劳务者受害伤残鉴定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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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桑葚是凉性的吗 桑葚属于什么水果

全文共 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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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葚属于什么性质的水果呢,桑葚是热性还是凉性的呢,桑葚有什么药用价值吗,桑葚的作用有哪些,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

桑葚是凉性的吗

属于凉性水果。本草纲目中记载为:桑葚甘、寒。归心、肝、肾经。本品酸而微寒,兼有滋水涵木、清热之效。唯药性平和,少用不易功。能滋阴养血,润肠通便。说明:桑葚是寒性水果,例假期间不宜以吃。桑椹性味甘寒,具有补肝益肾、生津润燥、乌发明目等功效。桑果古来就是百姓常采用的一种利尿,保健,消暑的鲜果,在本草纲目中有记载其特殊功效。

桑葚是酸性还是碱性

桑葚属于碱性食材。

食物的酸碱性不是从感官上来判断,而是指含有钙、钾、钠、镁等离子的食物,在进入人体后最终代谢而成的产物呈碱性,故为碱性食物。桑葚就是其中一种,所以桑葚属于碱性食物。

桑葚怎么吃

桑葚一般是新鲜的吃,但是新鲜的桑葚保鲜时间很短,而喜欢吃的人就苦了,想吃了也买不到。今天小编推荐一种桑葚的吃法。把它做成桑葚干,这样大家就不用愁了。一起来看看它的做法吧。

(1)剔除果穗中的枯叶干枝,并用疏果剪除去霉烂或变色的不合格果粒。

(2)嵌有硬细木的木椽子,一端用麻绳或铁丝垂直系于晾房屋顶,晾房四壁均留有足够的通气孔,用以挂桑葚。挂一排,系一排,从最下端开始逐层上挂,重重叠叠,直挂到屋顶。挂刺后3~4天,有部分果穗果粒脱落,应及时清扫。以后每隔2~3天清扫一次,直到不脱落为止。脱落的果穗和果粒置于阳光下曝晒,制成次等桑葚干。

(3)挂晒大概十几天之后桑葚干逐渐雏形。待桑葚干完成之后,摇动挂刺,使桑葚干脱落。稍加揉搓,借风车、筛子或自然风力去掉果柄、干叶和瘪粒等杂质。然后进行贮藏就可以啦。

鲜桑葚一天吃多少最好

桑葚具有酸性,且易上火。建议一天吃20~25颗就好,每周2~3次就好,适量食用具有很好的补肝益肾、生津润肠、补血养血、增强免疫力等功效。

一般人一天别超过20颗,脾胃虚弱易腹泻的人更要少吃。因为桑葚是偏凉性,因此尽量别和苦瓜、番茄、茭白、荸荠、百合等食物一起吃,否则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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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物业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常见的物业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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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也是众多购房者十分苦恼的事情,因为有部分物业公司服务不完善,可是却会收取较高的物业费用,这就很容易产生纠纷。常见的物业纠纷有哪些?物业纠纷又该如何解决?如果你没有答案,那就听小编说说吧。

一、常见的物业纠纷有哪些?

1、维修养护纠纷

一般情况下,业主户内房屋需要维修的,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派员修理,但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售房者交付的房屋存在一些问题,且几经修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或物业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时的态度、价格等易引起纠纷。

2、物业收费纠纷

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提供相关服务,收取一定的物业管理费,是物业公司相应的权利。但是,物业管理费的标准没有具体规范,也就成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产生争议和纠纷的矛盾所在。

3、侵权纠纷

业主对小区的建筑物公用设施享有产权,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受托人。基于建筑物和土地的使用、占有等方式产生收益应归业主享有,基于物业服务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可以享有,但是两者之间可能会产生侵权问题,从而引起纠纷。

二、如何解决物业纠纷?

1、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解决物业纠纷需要法律支持,而目前全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很多事情缺少统一规范,所以如果想要减少物业纠纷,首先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2、业主不要抱有过高的期望值

许多业主在购房者会十分相信业务员的介绍或者是宣传材料、报纸广告等,然后就对小区的环境,物业管理等方面抱有很高的期望值,结果之后发现与想象中有出入,从而产生纠纷。所以,为了不在入住之后失望,还是不要保育员过高的期望值,客观评价居住环境。

3、物业公司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

一些物业管理不能严格按合同、制度办事,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方式简单生硬,或者以押金、罚款等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务管理,从而使矛盾激化。所以想要更好地解决物业纠纷,物业管理公司就需要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

4、业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有些业主买房时只注意房子的质量、价格,往往忽视了物业管理问题,只知与售房者打交道,而不知如何与物业公司打交道,甚至不清楚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业主最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多了解物业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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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背带裙怎么穿好看 属于夏天的逆领穿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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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带裙是女生们都特别喜欢的款式,穿着给人一种还是小女孩的感觉,看起来特别的可爱,也是夏天必备的减龄神器之一,那么背带裙要怎么穿才好看呢?

背带裙怎么穿好看

不少姑娘们心中还都觉得自己是个小女孩吧!那就赶紧穿上最减龄的背带裙一起过夏天吧!抹胸款式的吊带裙,直接真空上阵,如果害怕太暴露,不妨搭配一条小方巾来“心机”点缀。

长款的背带裙最温柔,最重要的,特别遮肉,梨形身材的姑娘夏天一定不要错过。

碎花搭配草帽,充满度假风情和夏日气息。

选择廓形利落的背带裙搭配衬衫,来贴合人体线条的设计,复古的同时彰显青春活力。

背带裙搭配图片

1.黑色牛仔背带裙,高开叉,搭配条纹衬衣和松糕鞋,本身裙子就很时尚了,这样搭配比较乖巧活泼。

2.红色背带裙,搭配蕾丝高领上衣,黑色短靴,经典的三色搭配,再加上流苏包,就更加灵动漂亮。

3.牛仔长款背带裙,本身就很有质感,搭配V领薄款衬衣,穿绑带凉鞋更搭配,比较减龄,而且很大方。

背带裙明星街拍

女明星们可都是有着逆天容颜,而且个个仿佛都不会老,背带裙可是她们的减龄法宝之一!不少女明星都穿过!而且不止一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马思纯选择了一条牛仔背带裙,搭配格子衬衫,仿佛还在上学的女大学生。

景甜一条清爽的女仔背带裙,搭配小白鞋,乖乖女的既视感。

唐嫣的双排扣黑色背带裙,在减龄的同时还带着浓浓的优雅复古风。

赵丽颖的百褶背带裙就更厉害了,分分钟回到初中校园的感觉,加之赵丽颖本来就纤瘦的身材和小姑娘,仿佛18岁少女。

背带裙什么款式好看

1.V领背心连衣裙

背带裙不能与幼稚划上等号,标志性的两根细长背带可以转变为优雅轻熟的V型大衣领,直筒腰身可以用突出窈窕身段的收腰设计替代,假口袋是点睛之作,在视觉上制造出除了腰全是腿的绝佳效果。

2.毛呢无袖背带裙

背带裙是少女情怀的见证,岁月的增长并没有泯灭每个姑娘的少女心,改良版的背带裙是对渐行渐远的青春的无限怀念,同时也能让人捕捉到你历经世事后心态上的改变,意义如此深刻的单品怎么就不值得你追呢?

3.吊带纯色背带裙

经过做旧处理,裙子自带阵阵复古气息,静谧而又安然,仿佛远离了尘世的喧嚣和繁华,独守着内心一片安宁的乐土,沉浸在自我的世界里,暂时告别大都市的忧愁,做个洒脱倔强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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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夫妻间赠与房产能免啥税?还属于共同财产吗

全文共 1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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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不动产,现实中会出现需要过户情况,但是不同过户情况是需要缴纳不同费用的。那么夫妻赠与房产能免哪些税?赠与后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一、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1、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

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因此该赠与有效。若是进行了房产变更登记,就视为赠与行为完成,受赠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只有协议约定未办理产权登记转移

夫妻间赠与房产但未过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法律依据为:

(1)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夫妻在此期间对包括赠与房产在内的财产进行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夫妻约定的财产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

(2)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属于不动产权属变动,应依照登记生效原则,确认房产转让的效力。不能以婚姻财产为由将赠与房产转让的效力置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规定为夫妻在赠与房产过户前对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提供了依据。

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撤销的。

二、夫妻赠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1、赠与合同中没有说明属于夫妻中任何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

2、赠与合同中说明属于夫妻中某一方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间赠与房产过户不需要缴纳哪些税?

1、不需要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5、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不应缴纳印花税。

以上可以看出夫妻间赠与房产可以少缴纳很多税,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前赠与协议是可以随时取消的。所以如果确认房屋赠与可以及时办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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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你和婆婆属于什么样的关系

全文共 7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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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如母女型。

最好的婆媳关系,就像母女一样的亲密。别人家的女儿成为你的媳妇,同住一个屋檐下、同吃一锅饭,你应该将他视如亲生子女般相待,能以体谅的心、关怀的情来对待媳妇;做媳妇的,也应该将婆婆视为母亲般待奉,能对婆婆体贴、关心,偶尔也可以对他撒娇,并能时时找婆婆聊天,谈谈工作、谈谈心事,让婆媳之间如母女般地来往,如此可让婆媳的关系更为亲密。

2、视若朋友型。

婆媳之间虽不能如母女般相待,也要如朋友般尊重,彼此以同理心设身处地了解对方的辛劳,并且给予彼此生活的空间。媳妇能凡事请教婆婆的意见,表示尊重婆婆;婆婆也能尊重媳妇的感受,表示包容媳妇。当彼此有了不同的意见或看法时,要能适时地做好沟通,如此才能和谐相处。

3、如同宾主型。

有些家庭的婆婆喜欢端架子的,婆媳就好像主人与客人一般,彼此客客气气,既不斗气,也不会互相看不顺眼,因为那有主人看不下客人的道理呢?所以彼此应该有的礼貌不可忽视,并且要经常为对方的付出表示感谢。有事出远门,必定告知去处;从外地回家,也能带个小礼物,彼此客气、尊重,才能相处愉快。

4、视同冤家型。

有的婆婆会把儿媳妇当成夺走自己宝贝儿子的冤家对头,认为这个女人是来跟自己抢儿子、抢家产、抢当家的;儿媳妇一嫁到婆婆家,也不表现出勤快、谦恭、温顺和对婆婆惟命是从的一面,只会对老公发号命令,或者是常常跟婆婆计较谁的家事做得多,或是不断在先生面前数落婆婆的不好,尽说婆婆的坏话,让身为丈夫、儿子的夹在婆媳之间难以做人。

家庭是生命的延续,也是道德操守的传承,如果婆媳之间不能好好相处,如何发挥家庭的意义呢?婆媳之间,如能凡事都往好处想,用以代替无谓的计较,如此必能相互信赖,彼此依待,成为一个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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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继承纠纷如何调解处理

全文共 14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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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即关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继承人对其财产权利和义务予以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①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

②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③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继承纠纷调解处理

导读:继承纠纷通常是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所致,纠纷往往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着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并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死者的亲情纠葛。因此,妥善解决遗产分割纠纷,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尤为重要。下面找法网继承法编辑为大家介绍继承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继承纠纷如何调解处理

1、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有些人还保留着遗产“传男不传女”的错误观念。因此,应当在继承过程中强调男女平等的法治观念,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男女在继承权上一律平等。具体表现在:财产继承权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应当均等;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亲属不分男女都有权代位继承父或母的遗产;配偶一方死亡,继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后自主决定再婚与否。

2、养老育幼,保护弱者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人未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也要给予分配遗产。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3、权利义务相一致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法定继承的具体方案,实际是推定该方案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体现普遍的社会评价。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贯彻,体现了国家公共政策的导向,鼓励养老助老良好风气的形成,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遗产效用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在当事人之间争执不下时,调解人员可适时提供一个各方共赢、促进遗产充分利用的方案,有助于快速达成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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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关于“借条”举证责任

全文共 1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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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举证责任的简介: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

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关于“借条”举证责任

关于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出借人仅有借据一项证据证明其付款事实,对于支付方式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陈述为现金交付,而借款人则往往以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款中包含“砍头息”形式、借款为非法债务等理由抗辩。

债权债务纠纷中的关于“借条”举证责任

对于此类金额较大的案件,法院不能仅凭借据就对借款事实和金额作出认定,应当对支付方式进行仔细审查,由出借人证明其付款方式,如果出借人陈述系现金交付的,则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审查判断,以防止通过借据掩盖高利贷、非法债务等情形。

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不申请鉴定借条签章真伪时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发生出借人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虚假的,在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申请鉴定并非只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其可能涉及到证明责任的最终分配问题。借款人抗辩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虚假的,其举证责任通过向法官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即可完成;但如果仍不能判断借条的真伪,则法院面临着判断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条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如果不能确定借条上被告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签章时,则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申请鉴定的笔迹和公章在借款人处,出借人无法或难以获得,故借款人有向法院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拒不提供的,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真实、合法、关联”的证据“三性”要求,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自认外,原告有责任对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生和关联性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原告仅提供孤证“借条”,在被告否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仅是一个待证事实,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原告负有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

3、在原告未举证证明己方证据"是"而具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却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对方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是违背责任分配举证分配原则的。如果据此分配举证责任,则可能造成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甚至自己书写借条或其他的债权债务凭证,任意主张权利,影响正常诉讼秩序。而具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却要求被

关于出借人仅凭银行划款凭证起诉,借款人辩称出借人向其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认为,划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能证明债权成立。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条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因此应当由出借人证明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否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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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物业纠纷业主该找谁?小区物业纠纷案例解答

全文共 12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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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安全卫生关系小区业主切身利益,只有业主有交了物管费,物管才能帮助业主管理好小区,小区的物管费最大开销是人工成本,物管公司已经甚至越来越不堪承受,对于居民反映小区物管的问题,小区业主也可以成立相应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维护自身权益。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小区物业纠纷案例解答

问:车在小区内被划,物业有责任吗?可不可以找物业赔偿?

答:物业有无责任,要看你是否与物业签订了保管合同。如果签订了保管合同,则按约定处理;若并未签订,则只能协商解决。小编建议,发现车被划伤后,若你为车辆投过划痕险,则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保留现场,切忌随意挪动车辆,以证明车辆确在小区内被划伤;随后可调取监控录像,并保留。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直接导致车辆受损,则也可向物业索赔。

问:由于我比较忙,没及时办理装修押金,物业也没有说。等我找物业办理装修时,他们说要罚我的款,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断我水电,请问物业有没有权利断我水电?

答:物业是无权切断业主家的水电的,这是水电公司的权利,因此水电问题你可找物业协商沟通。不过另一方面,按照小区装修规定,正式装修前,必须先在物业处登记报备装修信息并缴纳装修押金,因此你也应尽快向物业补交装修押金。

问:我们小区有栋居民楼一楼租出去后,被改成了酒楼,现在不仅准备拆承重墙,还在安装烤炉油炉,每天机器声音很大,油污异味也飘的附近都是。我们向物业反应,也没了后文,请问这种情况物业不该管吗?

答:你说的这种情况,属于违规行为。可以向物业反应,不过,物业公司只有巡查、劝阻和报告的义务,并没有执法权。因此,若物业同租户也协商未果,建议物业或小区业委会向房管、环保或工商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问:小区内如果高空抛物伤人的话,物业有责任吗,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答:物业有义务在小区《业主公约》中明确规定禁止业主高空抛物,同时,也应在电梯内或小区告示栏等显眼位置张贴宣传告示,提醒业主不要高空抛物。如果物业已经尽到应尽的责任,则高空抛物行为不归咎于物业,而应追责抛物人。若造成人身伤害,则受害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抛物人并索赔。

问:家中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你对照当初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能够举证出物业公司在你家被盗过程中存在过错,则物业公司必须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否则,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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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产中介费有哪些计算标准

全文共 8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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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如雨后春笋,其从业的机构和人员不断增加,业务量也不断扩大。那么,房产中介费有哪些计算标准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产中介费计算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2、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3、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5、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6、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7、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8、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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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翡翠起胶是什么意思?起胶现象属于高档翡翠

全文共 12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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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把玩翡翠的朋友都听说过翡翠起胶的情况,但是又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感到很疑惑。下面本网小编给大家讲讲翡翠起胶是什么意思?

翡翠起胶是什么意思

翡翠起胶其实是代表翡翠的品质特别好的意思。

翡翠起胶的意思是翡翠内部是胶状透明的。翡翠起胶主要出现在糯种和油青种的翡翠上。起胶的翡翠都有种老,玉质细腻,干净,杂质少,通透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中高档的翡翠上,价值较高。其中,蓝色的有起胶状态的翡翠通常称为“蓝水”,深受市场的欢迎,是翡翠中比较高档的品种。

翡翠佩戴误区

误区一被玄学幻术误导

古人云:君子无故,玉不离身。翡翠作为“玉中之王”是有灵性的,戴了翡翠挂件,就不要轻易摘下来。一些所谓的风水大师、星座专家常常建议今年带这明年带那,其实这样做是不太好的,特别是戴着佛像、观音像和生肖像的人士。翡翠戴得越久,灵性会越强。朝三暮四的人虽然有追求,但却进入了不诚的范畴,人生观也是属于不坚定之列。

误区二误戴假翡翠

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获取暴利,以次充好,翡翠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翡翠。许多刚玩翡翠的新手对翡翠的了解有限,难免上当受骗。买了假翡翠戴在身上就不好了,假翡翠一般都是经过酸洗、染色等处理的,对人的健康有很大影响,所以翠友们要多看多学,才能“慧眼识真翠”。

误区三拘泥于寓意

不同的翡翠挂件有不同的寓意,如果你想招财,可以戴貔貅,如果你想保平安,可以戴观音、平安扣等,可以根据自己的追求选择适合的翡翠挂件。有一些挂件男女老少皆宜,还有一些新型的雕刻题材,很有意思,但是寓意却不那么明确。对于这些,不需要拘泥于寓意,随心佩戴就好。

翡翠真假鉴别

质地

天然翡翠质地透明或半透明,表面油润亮泽,仔细观察,可见近圆形的稍透明“盐粒”和围绕其周围的纤维状物质。

硬度

天然翡翠是硬玉,摩氏硬度是7度,用锋利的刀具刻划,不会留有痕迹;假玉硬度低,利刀可刻划出痕迹。

翠性

天然翡翠对着强光观察,可见其中有其他矿物颗粒的翠色闪光,称为翠花或翠性;用玻璃、塑料、瓷料制成的伪品都无此种“翠性”特征。

色泽

真品翠色浓艳纯正。而有些伪品是用白玉、蛇纹石、澳洲玉、韩国玉、云石甚至杂石,经脱色后,灌入高硬塑料浆并作加色处理,或浸入绿色液体制成“加色翡翠”,在强光下观察,可见绿色纹路,杂乱而细小;有的虽不显纹路,但浑浊不清,光泽差,其重量比真品轻。

翡翠怎么保养

1、避免撞击硬物

翡翠具有较强的韧性,但不要把这一特性误解为不怕摔打。在佩戴翡翠首饰时,应尽量避免使它从高处坠落或撞击硬物,尤其是有少量裂纹的翡翠首饰.否则很容易破裂或损伤。

2、用软布、绸布擦拭

翡翠首饰是高雅圣洁的象征,若长期使它接触油污,油污则易沾在表面,影响光彩,有时污浊的油垢沿翡翠首饰的裂纹充填,很不雅观.因此在佩戴翡翠首饰时,要保持翡翠首饰的清洁,得经常在中性洗涤剂中用软布清洗,抹干后再用绸布擦亮。

3、不接触化学试剂

翡翠首饰在雕琢之后,往往都上有川蜡以增加其美艳程度.所以翡翠首饰不能与酸、碱和有机溶剂接触.即使是未上蜡的翡翠首饰,因为它们是多矿物的集合体,也应切忌与酸、碱长期接触.这些化学试剂都会对翡翠首饰表面产生腐蚀作用.另外也不要将翡翠首饰长期放在箱里,时间久了翡翠首饰也会“失水”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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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如何创建属于自己的AutoCAD图库

全文共 3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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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CAD的工具选项板中包含了各个行业的常用动态块,以方便随时进行调用。如果制图中经常用到工具选项板中没有的某些图形,我们也可以新建一个选项板,把常用的图形以块的形式保存在里面,这样就可以随时进行调用了。那么怎样创建属于自己的AutoCAD图库?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制作块

1、选中要制作块,输入命令“B”,在“块定义”对话框中输入块的名称。

2、输入命令“W”进行写块,,在弹出的“写块”对话框中选择上一步创建的块,定义好保存路径后将它保存。

制作选项板

1、依次点击“工具”“选项板”“设计中心”,或者按快捷键Ctrl+2以打开设计中心。

2、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单击“块”,在对话框右边可以看到之前制作的块。

3、选中需要保存到新选项板的块,右键单击,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创建工具选项板”。

4、输入新选项板的名字(液压),则自己的“图库”就建立完毕了,以后可以直接调用其中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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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海伦丽人属于什么档次?海伦丽人怎么那么便宜?

全文共 9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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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丽人这个品牌的产品很多人应该都用过,产品价格不贵,销量好,评价也算不错,但是可能品牌名气不大。那么,海伦丽人属于什么档次?海伦丽人怎么那么便宜呢?

海伦丽人属于什么档次

海伦丽人虽然属于国产品牌,但是产品在销量上十分的惊人

修眉套装排行榜前十强-当前修眉套装行业前10强总热销为49450件,海伦丽人以销售1133件的销售获得了2.29%的行业占有率。在最高售价36.00元,最低报价2.80元,均价13.67元的修眉套装行业中,其代表代表产品[海伦丽人修眉刀工具套装修眉刀片送刀架男女通用刮眉毛刀片套装]以6.90元的价格,牌子售价低于行业平均价格6.77元。

产品信息

品牌名称:海伦丽人关注

颜色分类:画眉7件套(黑色眉笔)修眉7件套(棕色)初学者9件套(灰色眉笔)修眉7件套(深咖)初学者9件套(深咖眉笔)修眉7件套(浅咖)修眉7件套(灰色)初学者9件套(浅咖眉笔)修眉7件套(黑色)画眉7件套(浅咖眉笔)初学者9件套(棕色眉笔)彩妆11件套画眉7件套(深咖眉笔)初学者9件套(黑色)初学者9件套(浅咖)初学者9件套(深咖)修眉画眉9件套初学者9件套(棕色)画眉修眉9件套眉部彩妆11件套初学者9件套(灰色)画眉7件套(灰色眉笔)画眉7件套(棕色眉笔)初学者9件套(黑色眉笔)美妆工具

分类:脸部美容化妆用具美容

工具分类:其他美容工具

品种:其他/other

品牌:海伦丽人

品名:眉部工具套装

规格类型:正常规格

功效:其他/other

适合肤质:任何肤质

产地:中国

保质期:5年

用户点评

1、很划算的一套修眉工具,本以为这个价钱只要眉笔好用就可以了,没想到化妆包质量不错,修眉刀也很好用,赠送的刀片很锋利,自动眉笔比想象的要好,最主要的是老板人很好,谢谢老板啦!

2、东西很多,化妆包质量也很好!真的超值!!!不过我错过了店家的收藏店铺送的小礼物,觉得那只削着用的眉笔更好用啊!哈哈!总之很超值,东西真的都挺好的,就是修眉刀不太会安,也有点太大了,没法用,别的都很好!

3、东西不贵但质量并不差,使用了刀片和眉笔,物超所值,给店家点个赞?,虽然你卖东西也赚钱,但普通购物者也得到了实惠。

4、这么便宜的价钱竟然买到这么多东西,用起来挺方便的,质量也挺好的,真是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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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常见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户口、房款、交房

全文共 14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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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房者而言,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但是随着二手房市场的发展,纠纷事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购房者购房后没有感受到房屋的舒适,却因购房而糟心。常见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包括户口纠纷、房款纠纷和交房纠纷,下面将对以上三点进行案例分析

一、教育地产户口纠纷

案例:刘先生为了女儿能上某重点中学,购买了蒋先生位于该学区内的一套房屋。支付过户后,蒋先生并未按期将户口迁出,刘先生的女儿因户口迟迟未迁入耽误了上该重点中学的时间。多次沟通无果之下,刘先生将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将户口迁出,并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款项)。

蒋先生辩称,自己新房还没有下来,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最终依法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就算的到法院的支持,购房者还是不一定能按时入户。在此情况下,法官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或者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现有户口情况。将户口是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购房者需要据此对是否购房做出理智的判断。

二、房款纠纷

2014年3月,小刘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马女士50万元预付款,后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到了一个名为张甲的账户。汇完款项后,马女士拒绝与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小刘未付清房款。马女士否认受到房款,而小刘亦也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女士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甲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甲。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购房者应该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进行保留。若有变更事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卖方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三、交房纠纷

2013年8月,张先生购买了陈先生的一套房屋并完成交易进行过户,而张先生准备入住新房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已被陈先生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届满。于是张先生将租户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户限期搬离,陈先生交付房屋。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不影响租赁人的使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所以,购房者在二手房买卖中,应该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如果可以,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应支付违约金,以此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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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购房出问题如何维权?常见纠纷解决办法大全

全文共 7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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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一件大事,一旦出现纠纷购房者不仅要面临财产方面的损失,还要面对精神方面的压力。那么提前了解购房过程中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提前做好风险预估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开发商工程未完工要求交房逾期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根据逾期天数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因此开发商不能以未完工为由要求延期交房。对于购房者来说,可以仔细查看合同规定条款,向开发商求偿,如拒绝,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二、入住多年仍无法办理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于交房后一定期限内办理初始登记,并将办理产权证所须资料提交给业主办理分户产权证。在办理完初始登记后,开发商才可提供相关资料给业主办理产权证或者委托开发商办理。

如果开发商因为规划核实、地籍调查等程序滞后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业主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业主可以根据合同中关于逾期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及赔偿条款依法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三、房屋设计不合理

如果购房者在支付了房款之后,发现房屋结构不合理影响居住或不能使用该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交付满足正常、合理使用功能的房屋。如房屋出现问题,购房者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

四、二手房房东不诚信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有一种常见纠纷,即房东以未取得配偶同意为名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愿意进行违约赔偿,致使购房者权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因此购房者可以据此要求房东做出赔偿。

很多购房者缺乏购房经验容易陷入各类纠纷,因此在购房前一方面要全面考虑、多方衡量,理性买房;另一方面遇到问题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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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白萝卜是发物吗 不属于其中

全文共 8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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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萝卜不是发物,白萝卜对于身体是有很多好处的,不会出现发物吃了之后的那些反应,所以如果身上有伤的话是不用担心白萝卜会影响的。

白萝卜是发物吗

白萝卜不是发物。

白萝卜味辛、甘,性凉,能清热、消积滞,富含维生素C、膳食纤维,还含有大量的锌、铁、钾等矿物质,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发物通常指富有营养且能诱发疾病的食物,常见食物有牛肉、羊肉、笋、芒果、菠萝等,白萝卜并不是发物。

白萝卜不属于发物吗

发物是导致伤口难愈合的食物。如:笋、菠萝、芒果、鹅肉、鸡蛋等。

白萝卜并不是发物,所以大家可以放心的食用,而白萝卜的吃法也是有很多种的,经常食用白萝卜可以帮助我们促进效果和肠胃的蠕动,而且白萝卜还能帮助去油脂,达到减肥的功效,所以一些想要减肥的朋友可以试一下。

白萝卜怎么挑选

1.看外形:应选择个体大小均匀,根形圆整者。

2.看萝卜缨:应选择带缨新鲜、无黄烂叶、无抽苔的白萝卜。萝卜在储藏过程中,有时根头顶端发芽和生长,这就是萝卜的抽苔。萝卜抽苔后,由于肉质根中营养成分向苔部转移,故萝卜养分含量下降,容易糠心,肉质变粗老,食味变劣。

3.看表皮:白萝卜应选择表皮光滑、皮色正常者。一般说来,皮光的往往肉细;若皮色起油,即上面有半透明的斑块,则不仅表明不新鲜,甚至有时可能是受冻的白萝卜(严重受冻的萝卜,解冻后皮肉分离,极易识别),基本上失去了食用价值。

白萝卜怎么储存

1水缸外贮藏法:在室内放一水缸,里面装满水,把萝卜堆放在缸的周围,上面再培15厘米厚的湿土即可。

2泥浆贮藏法:把萝卜削顶,放到黄泥浆中滚一圈,使萝卜结一层泥壳,堆放到阴凉的地方即可。如果在萝卜堆外再培一层湿土,效果更好。

3土坑贮藏法:将新鲜的萝卜削去顶,去毛根,严格剔除带有虫伤、机械伤、裂口和过小的萝卜。挖一个1米见方的土坑,将萝卜根朝上,顶朝下,斜靠坑壁,按顺序码紧。码齐一层萝卜,撒上一层10厘米左右厚的净土,如此交替码放,共码四层。若坑土过干,可适当喷水湿润。最后一层码好后,要根据气候变化逐渐加厚土壤层,天暖少覆土,来强寒流时多覆土,小寒前后覆土完毕,土厚共1米。质量好的萝卜,入坑前不受热,入坑后不受冻,能贮存到来年3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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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常见商品房买卖纠纷类型及相关情况处理

全文共 17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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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以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权属证书缺失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4、质量瑕疵型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我认为应加大质量保障的立法,确保购买者的利益。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另外,开发商售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法律应规定开发商承担支付房款20%以上违约金,因为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一般对此违约没有约定,同时有时该类违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致使该类违约出现后,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5、宣传广告失真型

一些房地产商在预售宣传时,一般者散发精致的售楼书,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设施,周全的物业管理。消费者在接收预购的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甚至有些就是虚假广告,根本就是无中生有,蒙骗消费者,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消费者为此与房地产商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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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绿豆芽是碱性食物吗 绿豆芽属于什么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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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豆芽是一种生活中很常见的,营养也算是丰富的一种食物了,绿豆芽的吃法也比较多,绿豆芽在吃的时候要注意不能吃没有泡好的豆芽,那样的豆芽比较硬,口感不是太好。

绿豆芽是碱性食物吗

豆芽是植物性的食物,一般是属于碱性食物的。

(1)属于寒性的碱性食物有:莼菜、马齿菜、蕺菜(鱼腥豆腐草)、蕹菜、番茄、佛手瓜、西葫芦、葫芦瓜、瓠瓜、甜瓜(香瓜)、哈密瓜、西瓜、菜瓜、竹笋、海带。

(2)属于凉性的碱性食物有:莲藕、魔芋、慈菇、粉葛、甜菜(紫菜头)、萝卜、苤蓝、旱芹、苋菜、茄子、莴苣(莴笋)、茭白、苦瓜、油菜、菠菜、蘑菇、生菜、菜花、金针菇、冬瓜、黄瓜、丝瓜。

(3)属于平性(阴性系列中属于比阴阳比阳阴的一种)的碱性食物有:百合、胡萝卜、大头菜、茼蒿、荆芥、白菜、甘蓝、猴头、黑木耳、荠菜、银耳、番薯(红薯)、马铃薯(土豆)、芋头。

(4)属于温性的碱性食物有:恰玛古、山药、洋葱、薤白(野蒜)、香椿、韭菜、雪里蕻、芫荽、甜椒、南瓜、生姜、葱。

(5)属于热性的碱性食物有:大蒜、辣椒、胡椒。

黄豆芽绿豆芽区别

黄豆芽:黄豆蛋白质含量虽高,但由于它存在着胰蛋白酶抑制剂,使它的营养价值受到限制,所以人们提倡食用豆制品。黄豆在发芽过程中,这类物质大部分被降解破坏。黄豆芽的蛋白质利用率较黄豆要提高10%左右。另外,黄豆中含有的不能被人体吸收,又易引起腹胀的棉子糖等物质,在发芽过程中急剧下降乃至全部消失,这就避免了吃黄豆后腹胀现象的发生。黄豆在发芽过程中,由于酶的作用,更多的钙、磷、铁、锌等矿物质元素被释放出来,这又增加了黄豆中矿物质的人体利用率。黄豆生芽后天门冬氨酯急剧增加,所以人吃豆芽能减少体内乳酸堆积,消除疲劳。近年发现豆芽中含有一种干扰素生剂,能诱生干扰素,增加体内抗生素,增加体内抗病毒、抗癌肿的能力。

绿豆芽:中医认为,绿豆芽其性凉、味甘无毒,能清署热、调五脏、解诸毒、利尿除湿,可用于饮酒过度、湿热郁滞、食少体倦。高血压和冠心病患者,夏季可常食素炒绿豆芽。民间用绿豆芽同鲫鱼炖服,治乳汁不下。绿豆芽榨汁,加白糖代茶饮,治尿路感染、小便赤热、尿频等症。

吃豆芽好处

1、发芽过程中:绿豆在发芽的过程中,会发生多种有益于人体的变化,部分蛋白质会分解成易被人体吸收的游离氨基酸,棉子糖、毛类花糖等产生气体的糖类完全消失,使得进食绿豆芽后不会像过量食用绿豆那样引起腹部胀痛。

2、含维生素多:而且,绿豆发芽后,释放出更多的磷、锌等矿物质,维生素类物质的含量也会大大增加,其中维生素B2增加了2-4倍,胡萝卜素增加了2-3倍,维生素C增加了6%,叶酸和维生素B6也有所增加。

哪些人不适宜吃绿豆芽

1、患有慢性肠炎、慢性胃炎及消化不良的病人不能多吃

绿豆芽是寒凉的食物,吃多了容易损伤胃气,且含粗纤维,容易加快肠蠕动而引起腹泻。因此,患有慢性肠炎、慢性胃炎及消化不良的病人不能多吃。

2、体质虚弱的人不宜多吃绿豆芽

绿豆芽性味偏凉,对体质虚弱的人不太友好,因为他们身体太虚弱,凉性食物会损伤他们的脾胃,有可能会让着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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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房屋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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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关于争夺遗产而出现的纠纷案件房屋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吗?这也是很多人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继承纠纷包括:法定继承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房屋继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的一种,所以,属于民事案件。

但同时继承遗产纠纷案件,也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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