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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时评作文(精选20篇)

人际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交往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直接的心理关系。这种关系,反映了个人或群体寻 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它的变化发展取决于双方社会需要满足的程度。中国式过马路时评作文从古就影响着现在。下面是问学吧小编搜集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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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式过马路害人害己 人身安全放第一图

全文共 8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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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行人在过路口时,其实并不是本身有急事所以闯红灯,而是一种心态,就是无视信号灯,认为信号灯没有用,这种心态在当今的国人中普遍存在,包括一些司机在作为行人时,也会有这种心态。行人闯红灯的危害是很大,首先危害到的就是行人自己的人身安全,大家不要以为车辆不敢撞行人,闯红灯就不会出事,如果行人在马路突然出现很多司机躲避不及,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行人。其次,行人闯红灯对车辆有很大威胁,司机在躲避行人时一般会采取紧急刹车或紧急避让,这两种情况会引起追尾、撞车、侧翻等事故的发生。

中国式过马路危害一:害己

司机再行驶时最怕的就是前方突然出现的行人,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司机很可能反应不过来,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避让动作。即便司机能够反应过来,汽车在正常行驶中采取急刹车也不能立即停下,因惯性肯定会需要一定的空间才能够停住。所以行人抢道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个不小心就会引发事故。

中国式过马路危害二:害人

行人闯红灯时,不仅会危害自己的安全,更会影响到车辆的安全,当行人突然出现在马路中间时,很多司机在看到行人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躲避或急刹车,但是对于司机来说,这种躲避或急刹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当急刹车或紧急躲避时,司机是很难控制车辆的,尤其是一些大型车辆,很可能造成撞车、侧翻、追尾等事故的发生。

现实生活中,行人闯红灯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很多行人都是看到没有车辆经过就随意的过马路,甚至有些家长带着孩子一起闯红灯,家长自已都做不好怎么会正确的教育孩子。还有一些行人,本来在路边等待信号灯,当发现有人没有等待信号灯变绿就过马路后,也跟随前面的人一起闯红灯。

我们应该强烈谴责那些过马路闯红灯的行人,这种行为是非常不文明的,而且既害别人又害自己,大家只要用几分钟的等待,就可以换来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何必这样着急呢。同时还要呼吁一下各位司机朋友,作为经常驾驶车辆的人,广大的司机肯定对行人闯红灯的危险性深有体会,希望大家平时不开车时,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也希望大家在生活中多多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在过马路时千万不要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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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破解中国式过马路 理清根源制定措施

全文共 16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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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集体闯红灯的现象并不是中国独有,但是在中国尤为突出,它即是陋习,又是违法行为,且不安全,不文明,毫无疑问必须整治。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怎样治才能不流于形式,才能帮助人们养成新的文明行为习惯。针对这一现象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提出可行性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式过马路的根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既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有了明确规定,为何还有这么多人依然视红灯于摆设呢?

1)从众心理

我国国民内心法治观念淡薄,规则集体意识淡薄。别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自己也可以不遵守;别人闯红灯,自己也紧跟着过去。如果是一撮人过马路,安全系数大大增加,司机遇到闯红灯的现象也会不得已纵容他们,会放缓车速,放行人先过马路。长此以往,他们形成一种法不责众的态度,难以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认为无法处罚这么庞大的违法队伍。总的来说,闯与不闯是一种自我意志的控制行为,体现我国国民素质。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争夺道路资源

在许多城市的道路建设与规划中,道路的改造、新建,只考虑了机动车的通行,而忽视了行人与非机动车的通行。这就意味着公共交通资源的严重分配不均,道路只承载当前或者是近期的机动车流量,但是实际情况是大量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也是需要道路承载的。这就导致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对道路资源的争夺。

3)制度漏洞

车的速度远远超过了人行走的许多,可是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有两三分钟,而给人过街的时间仅有十二三秒,与此同时,右转车辆根本毫不礼让行人,照样与行人争抢通过的时间。这说明红绿灯的设置有问题,调查表明中国人对红灯忍受的时间超过了国外。在一些地方设置的红灯时间很长,有的超过100秒,有的更长达145秒,在上下班高峰期,行人等待过于长久。

中国式过马路的措施

1)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国民意识

要根本上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得靠民众自觉自律,提升文明意识、道德素质与责任感,这就需要对国民要加强教育,特别是小孩要从小开始强调规则意识,文明行为教育,积极进行正面引导,改变群众盲目从众的心理。,把人们的交通行为和个人信用联系起来,例如闯红灯一个月超过3次,则信用评分降级,在社保、就业等方面都会受到阻碍等等。文化和媒体部门也应该发挥作用,宣传文明过马路的宣传教育。

2)合理分配路权,平等对待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主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应该在重新合理分配路权的基础上,让机动车给行人让出更多的空间和时间,尽量将行人的路口等待时间减少到忍耐极限之内。其实,应当在道路的规划、设计中就应该提前进行调查该路段的人流量、预测道路建成后的交通需求,包括机动车的需求的同时,也要把行人、非机动车的需求与机动车需求放在平等的地位来规划道路建设,平衡道路资源的分配,保证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权。

3)变革道路管理措施,加强社会管理

交管部门可树立警示标志,举例警示“中国式过马路”的严重性,让行人充分认识到闯红灯的严重性。增加防护隔离物品,隔离非行人通道,防止行人欲强行通过,并出台严管措施。在实际中,交管部门会出于经费等原因,对交警的配备有限,可以尝试在现有交警数量不足的情况下招聘部分下岗的职工,辅助管理,每个路口全天候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进行劝导,以确保严管措施执行力度。

4)改革制度,调整国民过马路习惯

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可以尝试设置信号灯的方式,改方式节约金钱成本,而且效果相对显著。但单一的信号手段不足以保证人们克服争先的事实习惯去有序通行,这时就还需要设立监管制度(典型形式是交警执勤)。在设置信号灯时需要注意合理设置信号灯的工作时间和适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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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国式过马路对城区交通的严重危害

全文共 18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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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我们就知道“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但在中国,闯红灯现象随处可见,即便知道这是错误的做法,但是依然不能控制自已的行为。殊不知这不仅仅让自已陷入危险的恶劣情况下,对城市交通也会带来严重危害,下面和大家一起看看。

一占用非机动车道

在市区的许多道路,实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行驶的措施,在道路建设时,为行人、非机动车辆专门施划了专用道,然而总有部分机动车辆驾驶人,只顾自己方便,一是将车辆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行人、非动车辆抢行、混行,甚至是逆向行驶,极易和行人、非机动车辆发生磁撞事故,二是个别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随意将车辆停在路边的非机动车道上,侵占了行人、非机车辆的通行资源,易引发追尾事故。

对市区交通的危害:一是阻碍交通,如在靖西县城区城东路环球广场附近路段,在上下班的高峰时段,还有机动车辆停在放非机动车道上,把行人、非机动车挤上了机动车道,妨碍正常的通行秩序,造成交通拥堵,二是诱发事故,同样在靖西县城区城东路,常有部分车辆驶入了非机动车道,许多摩托车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驾驶人如果发现不及时,易引发交通事故,三是激化矛盾,行人、非机动车辆都属于弱势交通群体,机动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将会给行人、非机动车辆驾驶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可能是致人死亡事故,极易激化社会矛盾。

二抢黄灯

在目前,由于抢黄灯这一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导致多数机动车驾驶人在黄灯亮起时,加速前冲,而很少有人遵守“黄灯停一停”的设计本意,从大量的交通事故中可以发现,在通过道路路口时,抢黄灯的危害有时更甚于闯红灯,因为信号灯转换时,抢黄灯的车辆冲过停车线,容易与另一方向通过路口的车辆及道路两侧通过斑马线的行人相遇,且抢黄灯的车辆往往是加速行驶,极易引发事故。

对城区交通的危害举例:在城区的大部分路口是通过交通信号灯来控制的,抢黄灯而过的车辆,很可能被别一侧绿灯放行的车辆挡在中间,双方车辆驾驶人产生对峙心理,互不相让,后方车辆跟进堵上,致使车辆被挤在路口,带来了交通拥堵,另外,车辆在抢黄灯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人心理紧张、焦急,会出现操作失误,和另一侧放行的车辆、行人撞在一起,引发交通事故。

三通过对向车道往前挤

当发生道路拥堵时,通过对向车道往前挤,对向车道的驾驶人易产生对立心理,最终形成互不相让的局面,造成道路交通的拥堵点,道路沿线车辆越积越多,交通拥堵范围扩大。

对城区交通的危害:城区道路上人、车流量大,且道路宽度有限,如果挤占对向车道,可能造成大面积交通拥堵。其拥堵根结在于行驶的车辆占用对向车道,在试图挤到路口拐弯的时候,却被对向车道的车辆迎面堵住,致使两个车道的车辆挤在一起,进退两难,形成了一个“死疙瘩”,导致路面大范围拥堵。

四肆无忌惮开远光灯

合理使用灯光,是一个驾驶人文明交通的基本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手段,然而有的驾驶人肆无忌惮地开着远光灯,给对向行驶的车辆驾驶人造成眩目感,殊不知在给他人带来不便时,也威胁着自已的行车安全。

对城区交通的危害:根据相关规定,在市区道路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应该使用近光灯,有的驾驶人非但不遵守这一规定,竟然还去私自改装车辆,肆意使用氙气灯,由于远光灯、路灯等各种灯光相互交织,降低了驾驶人的观察视线,人为地制造了大范围的视线盲区,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五“三随”停车

“三随”停车,即随时、随地、随意停车,也被列入“中国式驾驶”的陋习范畴,“三随”停车也就是违法停车,大致有几种情形,不开右转向灯直接停车,车辆高速行驶中急刹停车,停车后未注意观察前后情况即开门,并排停车、不靠边停车,不按规定开启示宽灯、尾灯和设立标志,违法停车扰乱了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对城区交通的危害:城区人、车流量大,违法停车占用道路通行资源,埋下了交通事故隐患,一是制造拥堵,城区道路宽度有限,在没有施划停车位的路段,驾驶人违章停车,阻碍了道路通行条件,特别是车辆并排停放于机动车道上,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秩序,易引起交通拥堵,二是增加事故发生几率,车辆突然停车,后方跟随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往往反应不及时,难以迅速制动,引发追尾事故,比如市区内运营着大量的出租车,驾驶人见到路边有招手的乘客时,大多选择突然停车,由于这一行为比较普遍,也严重地威胁着市区交通安全,三是危及乘客安全,有的驾驶人贪图方便,竟然让乘客在机动车道上下车,极有可能被后方车辆撞到,造成伤亡事故,市区内学生数量众多,笔者执勤时发现,部分家长放纵孩子在道路上随时随地上下车,对过往车辆不管不顾,孩子安全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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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式过马路行人不文明守法的几种情况

全文共 65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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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文明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增长,截至2013年8月1日,该法庭本年度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740件,其中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数就为120余件,所占比例近16.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专庭作为专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因行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进而产生诉讼纠纷的情况呈多发态势。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闯红灯

虽然行人遵守了在人行横道上通过道路的规定,但因为赶时间、盲从他人、漠视交规等原因,在交通指示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强行通过道路,此时极易与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二是行人不走人行横道横穿道路

在一些没有道路护栏等保护设施的道路上,行人多为节省过路时间等原因而选择不通过走人行横道的方式穿过道路,甚至在有道路护栏的情况下,行人翻越护栏横穿道路,致使机动车驾驶员不能合理避让,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车辆拥堵地段行人与机动车混行

在某些车辆严重拥堵的地段,容易发生人车混行、均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行人往往不能听从交警的指挥,快速穿梭于机动车之间,如有不慎极易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

四是行人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主干路(例如北京的环路)上通行

由于城市主干路是禁止行人通行的,设计的时速也较快,一旦行人违反规定在主干路上通行,机动车驾驶员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不容易采取紧急制动,尤其是夜间、阴雨雾霾等条件下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受伤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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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国式过马路引发法治交通的价值考量

全文共 371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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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曝光后遭到全国民众的批判,更有媒体直批这种“集体无意识”的过马路方式折射出人们“不讲规矩、只言利害”的庸俗心态。其实,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只要遵章守纪、各行其道,交通秩序才能改善,事故隐患才能减少。那么,法治交通的价值在哪里?需要我们每个人深刻思考。

1人车之争:从“中国式过马路"说起

为了治理中国式过马路这一丑陋现象,北京、浙江、辽宁、广东等地都开展了处罚“中国式过马路”行动,江苏省公安交巡警部集中组织开展城市道路不文明交通行为“三项整治”行动,行人闯红灯是其中一项整治重点,“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行为,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多人同时闯红灯的,处罚带头者;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但有许多人对罚款不买账,甚至耍赖说没钱。

“法难责众”遭遇执法尴尬,通过对行人闯红灯的处罚来削减这种现象发生不是长久之计,运动式执法结束后呢?如果每个路口都设处罚的执行者,那将大大提高社会成本。

漠视法规才是闯红灯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治疗各种交通“病症”不可或缺的一剂“良药”。在面对共有的有限道路交通资源时,必然会产生人车之间的冲突,它也是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遭受威胁的本质原因,而解决好人车之争对保护交通行为参与人权利是获益匪浅的。

法治社会里,人车之争问题需要进行法治交通理念下的价值考量,从而实现权力自律,公民自觉,推进交通法治化进程才有可能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构建更加健康的交通文明。

2“人本主义":法治交通的价值原点

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万物的尺度,从人的命运出发,关心人的生存,强调一切为了人,保护人的自由、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和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法律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生活、行为规律的理性表现,其价值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

交通法律的立足点一直是“世俗人”和“世俗社会”;法律要以人为本,为人而存在,并以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主旨;法律的核心关怀必然是人。人类所有交通活动归根到底也是为了人,法治交通的价值是以交通运输中人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其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治交通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法治交通与“人本主义”有着观念的一致,价值的同构,目标的同一。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也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其基本制度和规则都是围绕“保护弱者”这一中心建立起来的,最大限度地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比如: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甚至停车让行;醉酒驾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等。

现代交通法律还通过归责原则来调整“行为人一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协调行为自由与权利维护之间的价值冲突,并且认为价值着力点在于以受害人利益维护为价值判断,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关爱。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危险工具的所有者对其工具的使用造成的损害负责的危险制造者承担责任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以及利益之所生也为损害之所归的“报偿主义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过错推定规则+10%的无过错责任”的责任原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分别减轻90%以上、60%~70%、30%~40%、20%~30%。“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报偿主义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运用,充分考虑到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问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逐渐为大家所认同,并为司法实践所采纳。

3通行正义:构建和谐交通的价值基础

道路拥挤、车辆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现象是现代道理交通很糟糕的情况,人车之争所产生的矛盾也很突出,通行中的德行、各行其道、平等、良好秩序、合理的制度设计、消除任意性等合理状况(即通行正义)因此也为人们更加期盼和关注。

通行正义既是交通运输秩序良性发展的内在力量,又是现代化交通发展的价值目标。交通法治通过法律的制定表达分配正义,实施交通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通过法律的施行体现矫正正义,实现交通参与者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法律的主要任务是协调行为自由与法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关系,它所作出的每一项权益保护规定,既是对行为人自由的保护,也要划定他人行为自由的界限。具体到交通运输领域,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就集中表现为机动车通行自由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人本主义是交通法治的价值原点,机动车的通行自由不能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权益产生根本性冲突,这是原则性问题,也是通行正义的题中之意。适格的交通参与者并不能因为他人是不适格的交通参与者而肆意无视他人的优先权。如: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入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旋、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等,即使行人实施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与机动车之间的本质性冲突,机动车一方也不能借口通行自由而损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权益,却不实施能避免、减轻损害后果的救济措施,这体现了交通法治分配的正义。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权益也并不能因此成为机动车通行自由绝对不可触摸的禁区。如果把“人本主义”错误地理解为人可以拿着生命权去肆意妄为,横穿高速路、快车道等,则更是对“入本主义”精神的践踏。“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今天所谓的“和谐交通”,必定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有序的交通状态。然而,交通事故成因有多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在事故损失和赔偿数额越来越大的今天,如果一味迁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权益,而不顾机动车的行动自由,也是非正义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我们认为,这一条款设计缺乏分配正义,毫无实效的处罚反倒伤害了法律的权威。现实中,行人穿梭子全封闭的高速公路现象比比皆是,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发现后只能劝解制止,没处罚权,即使被公安交警罚,区区五十元又怎抵得过一个或多个生命?行人上高速公路不但给自身带来危险,更给不特定的多数机动车驾驶人带来致命的危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现实是许多保险公司拒赔,那么这笔赔偿费用无疑会由驾驶人承担。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呢?如果说无责(注:无超速、酒驾、打手机、抽烟、超速、急变道、疲劳驾驶等等违法行为,以下的无责也包括这些行为)机动车驾驶员通过对违法穿越高速公路的行人承担10%的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来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的话,那么,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的因驾驶员躲避违法穿越高速公路行人而引发的重大、特大事故,给无辜的他人(或多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又体现了什么精神呢。如果保护受害人时走向极端,过分的权利保护必然会过度加重机动车主体的责任,让他们在通行成本与收益的衡量中承受过重的赔偿心理压力,甚至还给不特定的无辜招来灾祸。

法律拥有“型塑道德”的力量,和谐交通的发展必然要求厉行法治。如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左右),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监禁;美国、德国等国家还会记入个人信用。

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违法的惩罚力度,实现矫正正义,对于在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分别情况进行考量:在封闭高速公路,如果驾驶人无任何过错,则应免除其责任;在人车混行的复杂道路上,机动车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在人车分行的城市道路,可根据具体情形,无责机动车承担不超过5%的责任;在有信号灯的城市道路上,行人、非机动车擅闯红灯、横穿马路的,无责机动车承担不超过5%责任。

适当地考虑机动车的通行自由权并非抑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权益,而是促使其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实现交通安全与效率的完美统一,更好地贯彻和谐交通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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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交法“助推”中国式过马路 有恃无恐

全文共 1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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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本希望能够解决的行人违法乱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推陈出新搞出了个“中国式马路”的笑话。说到底依然是交法规定的漏洞,即无论行人如何“任性”霸占路权,发生事故后都能得到赔偿,无形间法律成了人们“有恃无恐”违法的最大靠山。

“中国式过马路”

在中国,基本没有行人在过马路前会注意信号灯,只要没车或者有空隙就可以过马路了,至于行人闯红灯罚款,只要凑够一波人便可法不责众;另外就算让车撞倒也能得到赔偿,开车人是不敢撞自己的所以在红灯时可以大摇大摆的过马路。

虽然现在交法针对行人闯红灯出台了罚款的措施,但是还是有很多行人没有意识到闯红灯是多么危险的行为,甚至有些人根本不理解为什么这种行为要罚他们的款。很多行人在过路口时,其实并不是本身有急事所以闯红灯,而是一种心态,就是无视信号灯,认为信号灯没有用,这种心态在当今的国人中普遍存在,包括一些司机在作为行人时,也会有这种心态。

其实,行人闯红灯的危害是非常大的,首先危害到的就是行人自己的人身安全,编辑在这里想提醒广大的行人,大家不要以为车辆不敢撞行人,闯红灯就不会出事,如果行人突然出现在马路上很多司机是来不及做出反应的,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行人。其次,行人闯红灯对车辆也是有很大威胁的,司机在躲避行人时一般会采取紧急刹车或紧急避让,这两种情况会引起追尾、撞车、侧翻等事故的发生。今天,我们分析了这两种行人闯红灯比较典型的危害,再配上事故视频来为大家解析。

危害1:害人

行人闯红灯时,不仅会危害到自己的安全,很多时候也会影响到车辆的安全,当行人突然出现在马路中间时,很多司机在看到行人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躲避或急刹车,但是对于司机来说,这种躲避或急刹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当急刹车或紧急躲避时,司机是很难控制车辆的,尤其是一些大型车辆,很可能造成撞车、侧翻、追尾等事故的发生,下面这两段视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中国式过马路”

当交法对于行人闯红灯规定了罚款后,全国各地都引发了对于罚款的争议:有些人认为没有必要,执行起来也有困难;有些人觉得处罚的力度还不够大,应该加大处罚金额。在这里我想说的是,针对行人闯红灯罚款是个好事儿,但是这只是一个警钟,毕竟不会有那么多警察追着闯红灯的行人进行处罚,最主要的还是靠过马路的行人自觉,才能真正避免这类事故的发生。最后再说一句,行人在道路上是弱者,交通法上对行人是有保护条例的,即使是行人违规造成事故,机动车也是有责任的,逃不开。为了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和利益,请您在站在斑马线上准备过马路时,默念一下幼儿园时就朗诵的顺口溜:“红灯停、绿灯行”。

危害2:害己

在驾驶车辆时,司机最怕的就是前方突然出现的行人,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司机很可能反应不过来,不能做出相应的避让动作。即使司机能够反应过来,汽车在正常行驶中采取急刹车也是不可能一下就停住的,由于惯性的原因,肯定会需要一定的空间才能够停住。所以行人的这种抢行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一个不小心就会引发事故。下面的这两段视频,就是行人遇红灯抢行而被车撞倒的典型例子。

佰佰说:

无论法律规定是否合理,行人随意横穿马路是几十年都没有治理成功的“顽疾”,这不仅与国人素质有关,也和长久积累的文化基础不误干系,而更深层次原因恐怕需要一篇论文才能说得清楚。现在表面能做的工作便是大力强化行人违法的处罚,极大幅度提高行人的违法成本,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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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暴露交通管理漏洞

全文共 8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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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暴露出中国交通现状的尴尬。行人闯红灯诚然与国人道德意识与规则意识的薄弱有关,然而反思“中国式过马路”,更需要反思“中国式管理”。而“中国式过马路”背后,反映的其实是作为道路通行的两类主体——行人与机动车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

1“中国式过马路”背后利益冲突

在红绿灯设置中,汽车通行的时间大多有两三分钟,而行人通行时间却只有十秒二十秒,要想在规定时间穿过马路,行人很多时候都要小跑才能完成。这也就滋生了行人抱团闯红灯的想法,而抱团更是为了以人数居多来给机动车压力,从而确保自己的安全。“中国式过马路”其实是机动车与行人争夺道路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2“中国式过马路”管理漏洞

红灯等待时间是影响行人行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当等待时间超过行人可忍受时间时,行人违章率会显著上升。通过调查发现,行人对红灯的忍受等待时间约为70~90秒,然而很多路口的红灯时长超出了这个限度。而德国行人的忍耐时间限度为60秒,英国人则只有45秒。在国外以国民实情来制定红绿灯时长的同时,国内却因行人违背完全超出国人忍耐时限的规则而对行人大加进行道德谴责,这也许在理论上说得过去,然而在人性上却不免令人心寒。

政府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的政策是对行人闯红灯现象进行小额罚款。从理论上,闯红灯确实是行人的错,但政府采取罚款的措施却似乎是将过错全归结于行人了,这恐怕也是行人不支持的原因之一。

3治理“中国式过马路”需人文关怀

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我们需要的是精细化的管理。若我们的管理部门在设计交通信号灯时,进行实地调研,根据中国人的行为习惯进行改进,如实地测量行人过马路的忍耐时长,合理设置红绿灯时长等,我相信“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一定能得到改善。大范围的交通整治已是大势所趋,相信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下,诸多社会的症结问题都会慢慢得以解决,让“中国式过马路”真正成为“过去式”。

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治标不治本,通过无关痛痒的罚款是不能有效杜绝“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全国范围的整治是大势所趋,然而真正切实有效的政策却需要管理者做更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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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法学角度分析中国式过马路及法律解决方法

全文共 23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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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不仅涉及法学领域,还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光靠法律是不够,还需要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路权”的合理分配、责任的落实、常态化的执法,最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会得到缓解。

一.从法学角度分析中国式过马路”

(一)“路权”的公平分配

按理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自都有自己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在道路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法规,做出闯红灯的疯狂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都知道车的速度比人快,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又大多是一两分钟,行人不仅要耐心等待,而且还得站在旁边吸灰尘和尾气;给人过路口的时间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过去(年岁大的人是很难的)。研究表明,行人等待时间小于行人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时,行人基本能够按照信号灯色通行;反之,行人强行穿越机动车流的行人比例很高。这是公共交通资源上,强势、弱势的分配不公,“中国式过马路”与红灯时长超过行人忍耐限度有密切关系。更深层涉及到的是“路权”分配问题。小小的等待时间背后折射出的道路交通规则未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缺乏立法调查,也反映出在价值博弈中,法律偏向车辆,在法律科学性与入文性的主题下,这些交通规则既不符合科学,更缺乏人性关怀,让人“输”给了物。

(二)规则意识的淡薄,“法不责众”观念浓厚

我国法治观念和意识淡薄这种现象一直未得到有效改观。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大多数人相信:不守法律走遍天下,守法律寸步难行。很多法律本身就不是法律,是拥有话语权的人制定的。有着明显的缺陷和倾向性。有些法律则干脆就是个陷阱,目的就是挖个坑让人跳,执法就是执罚,甚至执法就是钓鱼。似乎法律在他们心中已经“死”了。

“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也暴露出法不责众的问题,是民众对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选择,即选择了寄希望于权力来解决问题而规避了法律。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时,要考虑到执法成本的物质性的社会现实原因。另一方面,还受到了价值观念的影响。

“法不责众”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型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

“法不责众”虽然可以暂时缓解社会矛盾,建立表面上的道路交通和谐,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而且它还有违“民意”,具有不合理性和不合法性。“法不责众”发生在适法、执法过程中,意味着既存的有效法律被束之高阁。

(三)执法不严,“运动式”执法

我国的《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现实中,对于行人违法闯红灯现象,交警却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可以”,并没有说是“应当”。在交通安全形势不严峻的时候,即使行人闯红灯。只要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放任自流。

自从“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之后,部分政府部门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迫于上级和舆论的压力,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规范“中国式过马路”。透过这些“行动”,足以佐证中国“运动式”执法现象的普遍性。依法治国要求法律成为国民的普遍信仰,而“运动式”执法却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基本精神相悖。更为严重的是“运动式”执法助长了执法的随意性和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得不到根治的原因之一。

二.用法律手段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现象

(一)合理分配“路权”

“路权”怎样分配还要依赖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路权”的合理分配对有效的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将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要做到合理分配十分复杂,地区、路口的人口数和人流、车流量都不一样,如果硬性的制定法律去加以规定是不可行的。因此,在现行中国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相应的政策是一条可行性方案。各地方应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因时、因地对“路权。加以合理分配。同时,在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过程中,让广大的群众参与立法听证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

“中国式过马路”关涉到的是执法成本和责任的落实问题。要想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是必然的要求,也符合法洽的要求。

依法责众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应包含四个方面内容:法的普遍遵守、良法的实体价值、良法的程序价值和基本制度原则。“依法责众”表面上看起来有违民众意愿,加大了执法的成本,但是只有“依法责众”才能够使交通通畅,降低过马路的风险,使“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得以根治。

“依法责众”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理论上的东西,还霈付诸实践。当然“依法责众”并不是说法不容情,只要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受到惩罚。法也不外乎人情,责任的追究视情节的轻重,来决定是否追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的首要方式,柔性行政势在必行。其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城市实际的运行机制和执法方式,变强制执法为刚柔相济,灵活采取柔性执法手段,为寻找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实现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达到良好的行政执法效果。

三结论

出现中国式过马路后,行政机关执法中要“责众”,坚决杜绝“一阵风”执法,建立超常态化的执法机制。实现执法向常态化执法需要做几点努力:一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按规则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立法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三是要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四是在操作层面上,强化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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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破解中国式过马路需要贯彻依法责众

全文共 20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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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交规的出台和“中国式马路”的愈演愈烈,该行为逐渐引起了各大城市交管部门的重视。尽管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闯红灯的处罚规定早就存在,但执法难度大,处罚规定形同虚设。近期,国内多个城市出台政策对其集中整治,遏制此现象蔓延。出现中国式过马路的原因主要在于执法不严,即所谓的法不责众的心理态度。

一法不责众产生的渊源及发展

法不责众的理念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存在,由于法律的执行受到人治因素的影响,况且是属于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社会,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只体现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违背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即专制集权统治下的“恶法”。因此,大多数老百姓都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则会引起官民对立,乃至出现社会暴乱的局面,这对统治阶级的地位造成威胁;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权力似乎被妥协。于是,统治阶级便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方法,即“法不责众”。

现代由于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加剧了社会冲突,民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实现,导致民众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民众只能采取其他的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相关诉求,如聚众闹事等。况且,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执法成本过高,也会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造成影响。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的当今社会,法不责众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二法不责众产生的原因

1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会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一方面,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很多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造成一些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实施。另一方面,由于法不责众是法律制定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它的目的主要是让人们不去犯法,而不是等人们犯法后去处罚。但现在出现大多数人的违法,说明法律制定过程中就存在问题,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就值得商搓。否则,正当的法律便不会存在责重的必要。

2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水平低

在一个群体性环境中,一个人的法律意识差并不可怕,但绝大多数人法律意识差则会使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的人多了便不容易进行处罚,即使处罚也不可能很严重。公众的麻木心理则会导致社会进步的障碍,从而造成越来越多违法的人出现。而由于违法人数的增多,对执法者也会造成一定的难度。这也是法不责众出现的原因之一。

3法律实施的成本过高

法律实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法律监督。法律实施远比法律创制重要,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便是能在社会中有效的实施。由于现阶段社会的迅速发展,司法资源及执法人员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加大司法及执法人员,势必造成法律实施的成本过高,也会导致法不责众现象的出现。

三中国式过马路与依法责众的必要性

1加大行人闯红灯违法成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此可见,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闯红灯的行为在于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为了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应当加大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对带头闯红灯的行人进行罚款,而不能应为人数过多而不予惩罚,否则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将很难根治,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建立诚信档案机制

交管部门采取现场罚款的机制追惩机制欠完备,违规成本低,要贯彻落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现实中譬如行人闯红灯了,交警对其给予罚款,但行人不愿意交罚款该该如何呢?对其进行拘留吗?又譬如,没有经济能力的儿童或者流浪人员闯红灯罚款由谁承担呢?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考虑的。所以,交管部门现场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合理性。因此,在惩罚制度中引入“诚信档案制度”对规制这种现象有一定的作用。在中国的“诚信机制”缺失的今天,如果对行人建立“诚信档案”,就如身份证一样,将这些道德缺失、破坏规则都记录在档案,或许对行人会有一定的警醒作用,也能尽量减少闯红灯的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3执法过程中贯彻法治原则

“坚持“法不责众”也就是将冲突交由上位的权力者来解决,较之法律更信任个人的判断,这无疑将使民众心中对法律产生怀疑,已建立的法律信仰也可能因此动摇。反之,在面对棘手案件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至上的形象,这种影响往往胜过反复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执法过程中,面对行人闯红灯的行为,执法人员须贯彻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要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四结论

破解中国式过马路的困境,需要贯彻依法责众的理念。解决了法与众的利益关系问题,有利于建成一套科学合理、责任明晰、关系协调、运转有效、监督有力的执法制度体系。在法与众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法治社会的建构才能进一步实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办事,合理行使手中的权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严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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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从心理分析中国式过马路的伦理根源

全文共 6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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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道德建设的不利的,从心理分析出发,浅析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伦理根源

有人觉得“中国式过马路”是中国人的素质太低,有些则认为是国家的政策落实的不够到位,不管哪种情况,只能说人们往往心中没有法制。也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针对强,弱势群体的交通资源管制上的分配不公。因为车流的红绿灯通过的时间大概是60~90秒,而给行人通过街道的时间通常都是10~20秒,有些时候行人只能小跑着过去。

“中国式过马路”谈不上劣根性,但肯定是一种通病。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讲,“中国式过马路”显示了羊群效应。当人们发现闯红灯很少受到惩罚,利己主义就后出现。

如果说中国人没有责任感,全部缺乏公众意识的话,相信会有很多人觉得这是以偏概全。的确,在大连出行的工具里包含一辆叫有轨电车的车辆。有轨电车是根据轨道运行的,而且站台通常不设在路边,而是在马路中间。而在人们下车的时候,来往的车辆都会停车,等下车的人过马路,不会有抢道、鸣笛的现象。这就说明大连人的素质要高于其他省市人们的素质么?在大连我们也可以看到随地吐痰,乱过马路的现象,但是我们应该深究好习惯形成的原因,并把方法运用到其他的社会生活中去。

谁都不想事故发生,人人做到“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不存在侥幸心理,不抢道,遵守交通规则,在看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时,不要效仿,而要劝导。安全文明出行,建立城市文明,加强市民观念,使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提高人们的意识,以减少事故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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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中国式过马路折射中国人何种心理?

全文共 11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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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要“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世界通行的交通规则。发达国家,红灯、绿灯是行人“Go”和“Stop”的命令,自觉得近乎条件反射。而在中国,许多城市的信号灯是无效的,因为过马路和红绿灯无关的现象很普遍。为何此现象出现?该文通过分析缘由反映了中国人焦虑的心态。

大凡到过西方的中国人,都会看到西方国家行人过马路的自觉意识,不见绿灯绝不横穿马路,即便是视野所及内无一辆汽车,行人如此司机更是如此。交通规则,是现代人们最常见的公共规则。为什么中国人习惯去破坏,并且喜欢“凑够一撮人”的去破坏呢?

“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

那些破坏规则者,都明知其行为不好,只是在法不责众的防弹衣下,无视于睹。几乎每个人都知道乱闯红灯是不文明的行为,但是生活中还是有好多人对此事明知不可为还是为之。究其原因,还是人们的从众心理。许多人觉得站在那里等绿灯是一种浪费时间、很蠢的感觉。更何况如果“凑够了一撮人”,那就变成“车怕人”了,出交通事故的几率自然就很小,那么大多数人在这时候都是会选择混在一群人里大摇大摆地过马路,这样的心理导致了更多的闯红灯现象。

交通管理与设置方面的缺陷

中国城市的交通,常让行人兜大圈。在中国闯红灯,有时候是不闯灯根本过不去马路,信号灯时间太短,转弯的车辆太多,而且根本不让行人。同时天桥、地下通道、斑马线的设置特别不合理。况且,过街横道线要三四百米远才有,天桥或地下通道有长长的上下梯步,这对于行李太多的人来说,实在是太麻烦、太累了。行人乱穿马路是造成交通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却与城市交通设施是否周到方便有很大关系。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凸显了现代化背景下中国人的心态焦虑。为何欧美国家的司机遇到堵车会排队等候前进,而中国人喜欢堵车时钻来钻去,其实也领先不了几米,反而加剧堵车。道理大家都懂,可就是停不下踩油门的脚。为什么中国人喜欢闯红灯?闯红灯是没素质的表现,这是现代人的常识,可大家就是忍不住“凑够一撮人马上走”。

跟中国社会心理有关

社会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竞争与生存压力,什么都追求“快、准、狠”,一停下来就担心落后于他人,落后于时代,抓不住机会,所以每个人都很急躁。浮躁产生功利,浮躁漠视规则。集体无意识的“中国式过马路”不仅让守规矩者“落伍”、“孤独”,更使人们失去信仰。

改变“中国式过马路”,还要依靠人人平等的法治。香港、新加坡等先进城市司机开车文明,一方面是公民素养,另一方面是因为害怕违法。在中国,行人闯红灯,是司空见惯。虽然大家都知道闯红灯不正确,但都信奉“法不责众”,出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法律至上是西方人的规则意识,而我们一直没有这样的意识,权力和人情常常可以大于法。所以矫正“中国式过马路”,建立中国的马路文明,必须普及法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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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国式过马路体现刻板现象-社会心理分析

全文共 20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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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的出现,一部分原因是“从众心理”在作祟,从而不考虑到交通安全问题。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去分析和看待这一现象,是解决“中国式过马路”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现象本身体现出从众心理和破窗效应

就“中国式过马路”这个现象本身来说,体现的是“从众心理”,没有独立思考此行为是不是正确可行,只是盲目的顺从。这也是一种较普遍的心理现象,是直觉的反映。而“中国式过马路”就是一个人等红灯时不走,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任何严重的结果都是由最开始的不经意慢慢铸成的,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也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铺垫而成的。人们比较容易接受“社会感染”,亦或是某些“心理暗示”。倘若发生交通事故,那将是无法弥补的过错。

二“中国式过马路”是一种本能和安全需要

“中国式过马路”属于一种避害本能,相伴随的是惧怕情绪。它也体现了需求层次论中的安全需要,是一种避免受到外物伤害的需要。因为产生这一现象的一部分原因是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我们专门模拟过在中国过马路时若完全不闯红灯,会出现以下情况:

1在过宽的马路上行走时,按照人正常行走的速度,一个信号灯的时间根本走不完,所以只能红灯还没结束的时候就开始过马路。

2绿灯亮起时,开始走斑马线,如果右拐车辆高速驶来,不得不躲。

3汽车转弯时不避让行人。

4人走的慢车走的快,信号灯给车通过的时间有两三分钟,这段时间里行人必须做马路吸尘器。而给人过的时间只有十几秒,这个时候必须小跑才能过去,年纪大的人更难做到。

5终于把车都让过去了,可这时便发现自己已经站在路中央,闯红灯了。

6斑马线三四百米才有一组,天桥和地道的上下阶梯很长。这也是公共交通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上的一个强势、弱势分配不公的表现。

中国人在过马路的时候,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这种避害本能和安全需要就发挥了作用。我们不能单方面地指责行人违章,还应看到大部分地区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着很多弊端,这才助长了违章行为的发生。横跨马路栅栏的危险行为屡禁不止,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地下通道、天桥、斑马线的设置不合理造成的。

国外研究表明,天桥和地下通道的最佳间隔距离应该是150米,否则会超出人的忍耐极限,便容易造成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系列严管措施的出台,确实是在努力想出办法,使我们的道路更通畅、更安全。但对于人们的某些行为习惯,既要用道德的教化,同样也不能缺少法律的约束。不能让人在后悔的时候才意识到f曰题的严重性。

三“中国式过马路”体现出刻板印象

集体闯红灯的现象被称之为“中国”式过马路,是社会大众对中国人的印象概括。而我们把人类分为若干的社会群体就是由于看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具有某一共同的特性。正是因为人类天生具有这种分类的认知能力,才有了刻板印象的形成。但是刻板印象不一定是正确的。

刻板印象的形成要通过亲身体验。在中国绝大部分地区,过马路时确实会出现集体闯红灯的现象。而在发达国家,红灯停、绿灯行是人们的一种条件反射。在美国、澳洲以及欧洲许多国家,红灯一亮,行人立马停止走动。绿灯一亮,便是车水马龙的景象。同样是亚洲国家,在韩国首尔、日本东京的车流量和人流量也不亚于中国,但却很少出现闯红灯的现象。都是井然有序。凡是到过发达国家的中国人,无不对他们那种各行其道、井然有序所折服,通通赞叹“人家的城市真文明!中国人的交通法规意识太淡薄了!”。也就造成了在西方国家,只要看到有闯红灯的亚洲人,第一反应便认为是中国人。

一个群体的行为对人类的认知起着很大的决定性作用,人们往往会认为所有的老师都是无私的,有耐心的,可也不乏每年都会有新闻曝光某校教师殴打辱骂学生的现象。人们会认为女性都是以家庭为中心,男性是以事业为中心的,可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关系日渐平等,有好多男性成了“家庭妇男”,也有好多精明能干的女强人在社会上登场。对集体的刻板印象并不一定都是准确的。人民通常会对刻板印象发生的变化采取以下策略:

1把不一致的信息解释掉。如果看到某个中国人过马路时不闯红灯,就会把这种不一致的信息归于特殊的环境。如当时现场有交警,所以不敢闯红灯。

2把不一致的信息归于群体中不典型的成员。人们常常认为过马路不闯红灯的人是特殊的、非典型的成员,而原有的刻板印象是典型的群体特征。所以更具有代表性和概括性。

3把不一致的信息区隔开来。人们会把一个群体进一步分成各个亚群体。如把这个没有闯红灯的人划分为高级官员的行列,从而保持原有的刻板印象不变。

我们该如何改变大众对中国的刻板印象?

1为了避免人们把与刻板印象不一致的信息归于特殊的环境和时间,就要使不一致的信息不断重复,也就是倡导越来越多的人在过马路时,绿灯行,红灯停,严守交通规则。

2人们必须有意识的去寻找不一致的信息,每个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做到不随波逐流,不闯红灯,这才是改变世人对中国人的这种刻板印象的根本与前提。

3与有刻板印象的群体成员广泛交往。这就需要提高整个社会成员的交通、环境意识,从下层群众到上层社会,都要进行交通安全素质教育。这样,获得的普遍的不一致信息就会改变人们对中国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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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从心理学角度解析中国式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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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折射出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守规矩方式”,我们不能单纯的把这种集体闯红灯的现象归结为国人素质低下的表现,更应该从心理学分析行人进一步了解为何会出现中国过马路。

从心理学角度说,人的行为总是遵循最低成本最大收益“费力最小(方便)原则”。社会群体中的“从众心理”“羊群效应”“随波逐流”等就是“方便原则”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这一原则,身处群体中的普通人,往往身不由己放弃自我,被群体意识所操控,导致“去个性化”现象,也就是自我湮没于群体中。湮没于群体之后,群体正确,个人跟着正确;群体作恶,个人跟着作恶;群体遭殃,个人跟着遭殃。

社会群体对个人心理具有促进、抑制、懈怠等功能,与群体意识相吻合的意识观念被强化,不相吻合的则遭到抑制,使群体意识内部共振滚雪球般越来越大。群体意识铺天盖地的情况下,个人情绪很容易就被推上狂热的、非理性的巅峰状态,如果有人“叛逆”,就容易被视为异类而被群体抛弃,招致群体的攻击,甚至被活活打死。人是环境的产物。

因此,焦急等着上班的白领、或者迫不及待过马路的市民,看着一大群人过了马路,自己却循规蹈矩站在那里“高尚”地等待绿灯,这样的人不是神就是鬼,或者是神经病,唯独不是正常的人。忽略对环境的批判,无视道德环境与生产力阶段的历史匹配,胡乱逮住环境受害者为替罪羊。

个人意识丧失的时候也就是价值判断丧失的时候,只有当内心明确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危害的时候,才符合道德判断原则。也就是说,善恶必须与内心的动机匹配。所以,过马路的瞬间,每个闯红灯者遵循的只是能否过马路,而不是是否妨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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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中国式过马路要想解决 公民就必须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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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让一些大城市的公安部门相继宣布对不遵守交通灯指示的行人进行处罚,但在交警执法过程中,遭遇违法行人辱骂甚至殴打的不在少数。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已实施将近十年,但却无法管住行人的腿,证明相关法律运行效果不佳。而究其原因,则是社会群体对守法的整体漠视。

一、法律运行与守法

法律运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运行,是指法律的实施或实行、实现的过程,即法律制定以后的实施过程。广义的法律运行,是在狭义的法律运行概念基础上,加上立法、法律监督、法律评价等含义”。法律运行的过程,包含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守法是法律运行的最终落实环节,也是检验法律运行效果的、具有某种终极性的指标。因此,衡量法律运行效果的标准主要是社会守法的状态。

二、当前守法存在的问题及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1部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违法

某些党政机关的“特权车”闯红灯、超速、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如家常便饭,一些党政机关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等各种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三十多年前有人总结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不依的原因:法制观念不强,封建思想、特权思想的影响,等等。直到今日,某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仍受上述因素的影响,重复着执政者带头违法的怪现象。

2守法的效益未得到充分体现

从现实角度来看,“守法意味着守法者可能会丧失某种利益,或者增加成本投入”。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守法的公民等待交通信号灯需要花去数十秒的时间,而违法通行者则省去了该数十秒的时间,且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其他领域,守法者失利、违法者得利的现象在社会上也是大量地存在。因此,守法与违法的矛盾就产生了。既然守法无利、违法无责,社会个体守法的积极性便大打折扣。

3社会公众缺乏守法精神

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社会缺乏法治传统,社会缺乏对法律必要的尊重。很多人迷信权力、崇尚金钱,法律还没有成为信仰,守法更不远远没有内化为人的一种精神。

4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从党政机关到社会个体,整体缺乏守法的精神及守法的行为,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导致了法律的实施难以到达市井大众。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都对行人违法的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若非是因近期网络关注,公安部门对这类行为仍会无动于衷,放任不理。因此,要使法律得以较好地运行,必须重视守法在法律运行中的基础作用。

三、以守法促进法律运行的效果

1立法上的导向

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特殊国情,立法上对特定群体的顾及、迁就体现了法治的人性。但这种迁就并不能长期持续下去,立法应有相应的改变。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该法在立法上尽量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却欠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机动车驾驶者的公平性考虑,从而也导致了“中国式过马路”违法者的有恃无恐。因此,为促进守法,在立法层面上应体现善恶、公平的评价和导向作用。

2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模范地守法

对于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并向社会通报,使社会公众感受违法的不利后果。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模范地守法,会对社会守法风气产生一种标杆的作用,引导人们更愿意守法。从另一个侧面说,党政机关及人员模范地守法,也是一种普法的过程。

3普法工作的改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众多,新制定的法律也层出不穷,为使公众更好地守法,普法者必须改善普法方式,加强普法工作。过去的普法形式仅仅是灌输一些枯燥的条文难以令社会公众认可和理解法律,“如果我们仍将普法定位于意识形态‘灌输’,则无法在普通民众与法律背后的主流意识形态之间建立有效联系”。以行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为例,普法者如果能创新普法形式,例如将更多的因行人违法而导致交通事故并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案例向社会传达,再配以相应的法律条文,这种宣传效果也许会好很多。

4严格执法

在众多的交通违法行为中,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原来是比较普遍的,但在执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现在这些行为已比较少见。如果执法者坚持严格执法,使更多的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则无疑会促使更多的人从不自觉到自觉地去守法,“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终有改善之时。

四、结论

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着重解决的是“有法不依”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运行不仅依靠国家机关的执行,更依赖于社会个体的信仰与遵守。只有在全社会培育并树立守法的意识,类似“中国式过马路”的问题才能逐步得到解决,法律才能最终成为社会大多数人的信仰,法律运行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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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国式过马路如何破解需重视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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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看,不让行人闯红灯是有道理的,强制罚款也是为行人好。但从深层次看,行人闯红灯,绝不是罚点款那么简单。行人是人,司机也是人。很明显,汽车在马路上享有特权。这种特权不仅来自汽车本身,还有诸多法条和制度为其服务。一旦行人冒犯了这种特权,就有被撞被罚款的危险。于是,就有了中国式过马路问题了。

如何破解中国式过马路,除了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机动车抢了行人的路权

在城市里,马路绝不仅是给机动车建设的,因此,机动车和行人都有路权。但在目前城市的马路上,似乎机动车才是行驶的主要交通工具,行人居于次要地位。这是一个很不公平的惯性理念,有的司机甚至认为,他才是马路的主人,而行人则有义务避让。有些司机片面认为行人如何过马路,取决于司机的态度。汽车不让路,行人就无法通过。

行人和机动车相比,行人当然是弱势群体,再给行人设置一些条条框框,让他们在近在咫尺的距离内达不到目的地,而非要走很远的路或等机动车一辆辆通过,就很有点不近人情了。而当行人在斑马线上等待时,越急越过不去,因为,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的斑马线上很少减速。

二形同虚设的斑马线

斑马线本来是一条安全线,但在一些司机眼里却一文不值,他们驾车通过斑马线时,速度不减,于是,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而肇事者被按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了事,这就是斑马线不被司机重视的重要原因。

斑马线主要作用是保护行人的,行人走在斑马线上具有优先通过权,机动车必须给其让道。机动车通过斑马线时必须减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鉴于一些司机不重视斑马线,应该在交通法规中加上一条:在斑马线上肇事的司机罪加一等。

三设置不合理的红绿灯

在某些城市里马路虽然宽,绿灯的时间却很短。这反映了只重视机动车通行而不重视行人过马路的“理念”在作怪。设计者们可能是根据车流量来设计红绿灯时间的长短,而行人在短时间里能否通过宽阔的马路则被“忽视”了,这就给行人通过交通岗带来不便。机动车饱和成为行人过马路难的最大障碍。实践证明,城市越大机动车越多,行人过马路也就越困难,越不方便。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车辆开始挤占城市的空间,路上跑的,路边停的,到处都是机动车。开车的希望道路畅通,到达目的地时间越短越好;行人同样希望尽量缩短过马路的时间。然而,路是车的天下,行人只能望路兴叹,哀其非车也。

四结论

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要在思想上重视行人过马路问题,让机动车和行人都能平等享有路权。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马路宽的地方绿灯时间可适当延长。合理设置行人斑马线,并在斑马线两端安装警示灯,行人过马路时按下开关,警灯闪烁,提醒过往机动车注意。加强立法,解决斑马线不被司机重视问题。改变司机行车理念,要学会车让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行人自觉遵守信号灯,行走斑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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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破解中国式过马路 考验管理者智慧与能力

全文共 12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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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京、上海、杭州等多个城市相继出台政策,集中整治“中国式马路”这一交通违法行为,“中国式过马路”正在全国范围内遭遇史上最严的整治行动。在整治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刻反省这种现象为何会发生。

1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国民的道德素质和人文素质

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还得靠民众自觉、自律,提升文明意识、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增强文明交通的意识。这就需要全社会加大宣传力度,让文明出行的理念潜移默化的渗透到全社会和全体民众心里。

要消除“中国式过马路”这种现象,不但要消除不良的“从众心理”,还要加强对行人的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安全大局意识。凡事都要为自已的安全着想,替别人的安全着想,消除侥幸心理。要知道,行人闯红灯,司机的各种反应速度和应对措施不同,碰上车况不良的车辆或菜鸟一样的司机,你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我们要通过大力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通过加强道路安全的警示,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人们都懂得珍惜自已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认真执行道路交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要加强法治建设,严惩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增加违法成本

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在新加坡,行人初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第二次、第三次再闯,最重可以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美国各州对闯红灯的行人初次罚款20-50美元不等,处罚记录被永久记个人信用记录中,影响到个人的房贷和升迁。安徽省规定新人闯红灯一律罚款50元;深圳市将行人闯红灯罚款从20元提高到100元,而行人翻越隔离栏的处罚额度是200元罚款。还有地方官员提出“行人违章法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的建议。

行人闯红灯,按法律规定说是可以罚款5-5-元,但在实际过程中很少看到行人被处罚的,一般以教育为主,也就是交警“说几句,就放行”。这种不要成本的处罚难以遏制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对“红绿灯”和交通法规视若不见的行人,予以严惩从而逼他们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虽属无奈,却不失为一个可行之举。

3要科学规划与组织道路交通

行人不顾红绿灯急切通行的背后,与缺乏安全意识、心态浮躁、自私观念等不无关系,但与通行区域规划不科学、设施不合理,人车关系处理失衡等现实问题无不关系。道路设施应以人为本,只有保障人的通行便利,才能逐步培养公民良好的交通法规意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的规划、设计中,提前介入,充分调查,预测道路建成后的交通需求。这不仅是机动车的通行需求,更是把行人、非机动车的需求与机动车需求放在平等的地位来规划,并适时调整,平衡道路资源的分配,保证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权,把行人、非机动车的违法隐患从源头消除,使人车和谐相处。

结论

破解“中国式过马路”,不只是一道公民素质题,还是一道社会管理题。破解这些难题,不仅考验管理者智慧能力,也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从根本上杜绝“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可能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但只要政府职能部门行动起来,人人负起责来,齐抓共管,全民共同参与,在全社会倡导交通文明安全之风的宣传教育,并持之以恒,“中国式过马路”的风景会越来越少,最后成为历史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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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为分析及管理对策

全文共 20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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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急剧上升,城市交通压力变大,“人权”和“车权”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中国式马路”现象常态化。目前,全国多个城市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展开集中治理。交管部门虽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治理“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但效果并不理想。那么,通过城市道路交叉口行人过街普遍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多方面分析行人过街的行为特性,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中国式过马路行为分析

“中国式过马路”已呈常态化现象,从行为分析涉及法律、公民素质、交通环境、管理等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人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不够

许多交通管理部门安全宣传工作不到位,存在针对性不强、宣传方式过于简单和流于形式等问题。行人安全教育也有待加强,目前学校对交通安全的教育仅限于上几堂课,开展几次“象征性”的活动,收效甚微,这与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交通安全教育机制、学校没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等有关。有些家长以身试法,带着孩子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

2处罚方式不合理

我国对“中国式过马路”采用“运动式”的治理方式,这意味着闯红灯在集中整治时可能受罚,但过后可能不会,这种不确定性既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公众规则意识的建立。很多交警完全采用罚款的方式处理闯红灯的行人,这是一种“以罚代管”式管理,这不利于现代政府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

3信号灯配时不合理

为了缓解机动车交通拥堵的状况,在路权分配过程中,很多城市偏向机动车。在一些复杂的平交路口,当红绿灯的设计分别满足了机动车的直行、左转、右转的需求后,行人需要等待的时间有些甚至超过了120秒,分配给行人的通行时间大大减少。这使得行人很难有充足的时间通过人行横道,当行人的路权被压缩到最低极限时,行人间红灯、向机动车“借道”等问题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了。甚至还有一些路口人行横道处的指示灯配时与行车道上的红绿灯配时不协调,浪费了车辆与行人的时间,加大了交通管理的难度,甚至埋下了交通安全的隐患。

4基础设施设置缺失及设计不合理

行人交通安全设施的缺失以及设计不合理是引起“中国式过马路”的客观因素之一。交叉路口的设计片面追求增加车道数,许多城市存在行人过街设施不完善的状况,如人行横道距离长、道路中央缺少驻足空间以及缺少行人保护设施。

二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管理对策

1加强安全宣传,提高交通意识

相关部门坚持集中性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主题宣传教育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学校、家庭和交管部门要注重对小学生交通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的学习计划,积极推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形成长期有效的交通安全教育机制,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2加强基础设施改造

在人流量与车流量都较大的信号灯交叉口,当“人权”与“车权”无法合理分配时,行人过街闯红灯的情况就比较严重,且容易导致机动车通行效率低下。为平衡这种矛盾,建议在基础设施方面加强改造,积极拓宽道路,架设立体交通,加快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建设,实现行人与车辆在空间上的分离。

3创新管理手段

目前交警部门对“中国式过马路”现象采用的是罚款方式。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处理不能仅依靠加大处罚力度来实现。为避免激化政府管理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文明劝导的力度,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1)相关部门要在人流量和车流量较大的信号灯交叉口增配安全文明劝导员,加大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教育和劝阻力度,以有效遏制“中国式过马路”的现象。

2)对严重违规的典型案例、事件要曝光“亮丑”,运用舆论力量,扩大宣传教育的效果。这种方式既可改变“运动式”治理的不确定性现状,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安置更多的就业人员。

3)将机动车道与人行横道用隔离栏进行隔离,同时在信号灯交叉口人行横道左右两端仿照地铁设置语音自动门(简称红绿灯自动门),与人行横道红绿灯设置一致,当红灯亮时门自动关闭不允许行人通过,当绿灯亮时自动开启允许行人通过,这样可有效地控制“中国式过马路”现象。

4优化信号灯配时方案

信号灯给行人分配路权时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对红灯设置时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我国首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中规定,交叉口信号控制行人过街可忍受的等待时间不宜大于80秒,否则会导致闯红灯、集体闯红灯等行为。由于地方文化背景、生活节奏等方面的差异,各个地区的行人过街极限等待时间也有所不同。故各地应该对当地的信号交叉口进行行人等待调查,综合考虑交通流量、道路条件、车型、行人组成等因素,最终建立一个测算风险的数学模型,通过专业的统计分析,得到适合于当地的行人等待极限时间结果。然后根据等待极限时间和交通流来设置信号灯,使等待红灯时间小于极限时间。二是要充分考虑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的时间。《中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设定的行人步速为1.1米/秒,也就是说通过30米长的人行横道所需的时间应该为27.3秒。因此,交管部门在设置人行横道红绿灯时间分配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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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价值冲突及解决方法

全文共 36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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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是一种很不文明的社会现象,除了要讨论国人素质外,更需要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进行检讨。“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背后,存在多重法律价值与利益的冲突。反映作为道路通行的两类主要主体: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正是不同的利益诉求,造成了道路交通法律的价值冲突以及路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利益冲突。冲突如何发生又如何解决?要从现行交通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

一“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价值冲突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界定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价值”的定义是,“价值(Values),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它们可以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有力地影响人们的判断。

这些价值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者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法律价值多元化的一个结果就是多元的价值之间可能产生内在的冲突与矛盾。比如法律追求的自由与秩序之间就会形成矛盾,自由更偏向个人权利,秩序则更强调对权利及行为的限制。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又比如公平与效率,它也是一对可能存在矛盾的范畴。

注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效率。在进行社会财富分配的时候,通常要强调平均分配,要对弱者倾斜保护,但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影响效率。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进行财富分配,效率的目的是达到了,但又会因为忽视弱者的利益牺牲了公平。法律价值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和两难的境地。

(二)“中国式过马路”法律规范的价值冲突表现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按照该规定,行人信号灯为红灯时,行人将禁止通行。这意味着行人闯红灯即为违法,那么违法的后果是什么呢?该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结合这两个规定看,行人闯红灯,依法理应受罚,似乎没有任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第44条规定了无交通信号灯和无交通标线时,机动车遇行人通行时应让其优先;第47条规定了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的优先权。这两条规定从立法宗旨上来说主要是基于行人弱势的考虑,防止机动车强行通过撞伤路人。但是这样规定的后果无疑给予了行人一个道德上的正当性——作为行人我是弱势,如果我强行过马路,你机动车必须优先让我通过。在这样的一种暗示下,“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第44条和47条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行人的角度。行人在道路的使用上和机动车相比确实是弱势,机动车避让行人理所当然。但是在强调保护行人的同时,法律还要兼顾交通规则的实施,结果就是两种价值之间产生了一个内在的冲突——如果只强调交通规则优先,则行人不应闯红灯,机动车不必避让行人,那么意味着将置闯红灯行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如果只强调保护行人,那么行人可以大摇大摆闯红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遇行人强行穿过马路,是必须要避让行人的。若循此逻辑,交通规则将荡然无存。这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保护交通弱势主体(行人)和严格执行交通规则二者之间进行制度安排时产生的法律价值悖论。

二“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利益冲突

(一)法律利益冲突的界定

法律价值的冲突,其本质是法律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关于利益冲突的成因,传统的观点有主体论和对象论。古希腊的思想家和中世纪的神学家推崇主体论,认为利益冲突的根源归之于人本身,它源于人的私欲的恶性膨胀和自私自利。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乔纳森·H.特纳在他的《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一书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冲突理论强调不平等是冲突的根源。”从而明确地把冲突的根源归之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二)“中国式过马路”法律利益冲突的表现

“中国式过马路”的法律利益冲突,反映为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在路权利益上的冲突。正如冲突理论家达伦多夫指出的那样,利益冲突的根源是制度本身的缺陷。目前我国交通道路通行制度的缺陷,恰恰是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道路通行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各地交通信号灯时间长短的调查中发现,国内行人通行灯的红灯时间设置普遍过长,有的地方甚至长达120秒,这已经大大超过行人可忍耐的等待时间。在不能忍受长时间等待的情况下,行人闯红灯现象就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和红灯较长的时间设置相比,行人通行绿灯的时间往往又比较短促。对于行人而言,必须奔跑才能在有限时间里安全通过。绿灯时长过短,行人往往走到一半,指示灯就跳转为红灯,也会造成客观闯红灯的情况。另外,国内绝大多数的交通信号灯都没有对右转弯的车辆进行限制,右转的机动车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控制直接通行。如果此时行人交通信号灯为绿灯,行人可以依法通行,若遇上右转车辆,那么二者谁优先通过?这就产生了行人和右转车辆的通行矛盾。国内在设计交通信号灯制度的时候,明显更多的偏向了机动车一方而忽视了行人一方的利益。如此不合理的规则设计必然更容易导致行人被动违规。我国在交通路权利益的分配上,明显将更多的利益分配给了机动车一方,轻视了行人的利益,使路权利益分配失衡而导致行人集体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产生。

三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面对法律价值冲突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法律价值的选择。价值位阶原则是进行法律价值选择时常常用到的方法。按照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需要选择时,应当首先选择位阶高的价值,其次考虑次级位阶的价值。一般认为,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具有更高的位阶,因而代表了最高的法律价值,正义、平等价值也高于秩序、安全、效率的价值。

“中国式过马路”发生冲突的两种价值是行人的生命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有序性。按照价值位阶原则,生命的价值高于其他一切价值,行人的血肉之躯无法与机动车的钢铁之躯相抗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只要是发生在道路上机动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一方都要因其行为而担责。闯红灯的行人再怎么无理,再怎么无视红灯信号,机动车也必须避让,因为从价值位阶上说,行人的生命价值更为重要。但是,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可以任由行人闯红灯。行人闯红灯的治理,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加以解决,比如强化法律的制裁。

法律制裁能够对主体产生一种有效的内部激励,影响主体做出行为选择。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个体都是趋利避害的。个人在做出某一行为的选择时,不仅仅要考虑行为后获得利益的多少,还要衡量因该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而付出的成本。如果行为人认为违法成本过高(高于所得利益),那么他会放弃做出既定行为而选择守法。所以,要治理行人集体闯红灯的行为,强化法律制裁是一种很好的思路。在一定的处罚刺激下,行人会选择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而放弃闯红灯。行人闯红灯的普遍,一定程度上也和法律制裁的缺失有关。实践中对于“中国式过马路”,很少有被交警处罚的情形,少数被交警处理的闯红灯的行人也只是被采取了批评教育方式。因此,法律制裁的行为激励作用未能很好的发挥出来。

对于“中国式过马路”,我们选择把行人的生命安全价值放在第一位,并不是说要弃交通秩序于不顾,任由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考虑适当加强对闯红灯行人的处罚,改变其行为激励,可以有效引导行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正是通过制度上对法律制裁的强化,改变行人的行为预期,促使其自觉守法,在确保行人自身生命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良好的交通秩序。通过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两种相冲突的法律价值确实有调和的可能性。

(二)法律利益冲突的解决

法律利益冲突的产生,其根源可以归纳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即人的自私利己性,由于个体需求的差异,在追求各自不同利益的过程中便会产生利益冲突。客观方面来说,根源主要是两个:一是制度本身的缺陷;二是资源在主体之间分配的不平等。从客观方面说,制度的不完善是产生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所以要解决利益冲突,必须从完善制度着手。

“中国式过马路”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国内具体交通制度的设计过度倾向于机动车一方,路权通行利益更多的被分配给机动车一方。行人的利益与机动车的利益相比显著失衡,以至于行人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不惜逾越规则界线,与机动车争夺路权。所以,要解决“中国式过马路”中存在的制度问题,最主要的是重新分配行人和机动车之间的路权利益,给予行人更多的通行时间和空间。比如延长行人过马路的绿灯时间,减少红灯等待的时间。在人流密集的街道,增设人行横道线和交通信号灯。

四结论

“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折射出两种不同价值和利益的冲突。行人和机动车同是路权利益的主体,但是由于制度的厚此薄彼,行人的道路通行权与机动车相比明显失衡,这是导致行人为争夺路权集体闯红灯的主要客观原因。通过完善现行的制度设计,可以最大可能的兼顾相冲突的两种法律价值,并通过利益的均衡分配,消除导致利益冲突的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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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治理中国式过马路要看监管者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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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开始治理中国式马路,10-100元不等的处罚,虽然有可能会落实到每一个人头上,但绝大多数的民众还是表示支持,在“中国式过马路”面前许多人都是受害者。都说“中国式过马路”是因为素质太低,其实不仅仅如此。

因为在中国,很多外国人也加入了“中国式过马路”的行列。起初,他们都是用惊奇的目光注视着这些无视红灯、穿越马路的中国人。如今他们已经和中国人一样习惯,这些外国人的素质也不低,只不过是入乡随俗罢了。

当80年代信号灯刚刚普及的时候,行人都在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规则。时间久了,行人陆续地开始闯红灯,没有人认为此举不对,更不会有什么处罚,于是,“中国式过马路”开始演变成一种习惯。毫无疑问的是,监管部门未履行其职责,造成了今日的现象。

当“红灯停、绿灯行”这种最基本的社会交通规则都不需要遵守时,“聪明”的人已经发现,遵守规则意味着会丧失机会,至少会被人落下很远。而不遵守规则,不仅不会得到处罚,相反还会被认为有胆识、有魄力。

很多人会质疑:中国式过马路是不对,但至于上升到如此高度吗?最小的也是最基础的。社会文明正是由许多微小细节构成的。如果监管者们仍未意识到“中国式过马路”是他们的问题,并且仍旧认为这种现象并没什么大不了的。那么,治理“中国式过马路”必将重蹈“禁烟运动”失败的覆辙。

类似于这次“10块钱罚款”的措施,之前在很多地方也施行过。90年代国内很多城市集中治理“乱扔烟头、随地吐痰”等不文明的行为,发动了很多老年人站街监督、协管。当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真正改变行人习惯的,是街道宽阔、清洁后,且垃圾箱随处可见,行人由衷地感觉到再“那样做”已不合适,不文明现象大为改观。

因此治理“中国式过马路”能否成功,在于监管者能否达成两点共识。一是该现象的普遍存在与民众素质并无密切关系,归根结底是没有监管的问题;二是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不是一件小事,归根结底是在提升民众对政府、对社会的信任程度。短期的、运动式的治理难起作用,需要一个长期的治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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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国式过马路造成的社会危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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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马路”是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许多人在明知红灯情况下,依然大摇大摆的前行闯红灯,其中有老人、儿童、成年人。这些人闯红灯的心态是怎样不清楚,难道短短的几十秒或者一分钟都等不了吗,看似小举动,其实危害很大。

中国式过马路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交通意外

据了解,2012年1月至10月,全国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其中因行人违规导致的肇事造成262人死亡。在中国,每年超过7000名儿童因道路交通伤害而死亡,相当于平均每天19名儿童因此而离开这个世界。如此巨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出行安全,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正在突飞猛进的发展,面临的城市交通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不及时解决中国式过马路,将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危害。因此,我们要从多角度深层次对中国式过马路进行研究,加强对道路的交通规制,提高人民的出行安全意识,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中国式过马路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发展

在城市上下班的高峰期,人员流动性大,机动车辆、电动车、自行车还有行人,车辆混杂,交通的规制就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撮人过马路现象就更加频繁,交通秩序更加混乱,增加了诱发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形成车不好行、人不好走的恶性循环局面,极大的阻碍了城市交通的发展。

中国式过马路易产生社会矛盾,导致社会不和谐

车不让人、人不让车很容易诱发交通事故,谁为伤者埋单,谁为死者负责,成为双方有口难辩的现象。中国式过马路是谁的错,红灯面前高速行驶是谁的错,在现实面前真理会变得很苍白无力,法不责众也成为大家相互推辞的借口,这样的无辜伤亡到何时才能结束。因此,对中国式过马路的规制有着不可改变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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