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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的构成【汇集20篇】

书面表达评分的主要依据是内容,因此在认真审题,弄清题意的基础上,要逐个地完整无缺地把内容要点列出来,对于以图画或图表为内容的提示,更要仔细观察。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主要应对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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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破产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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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欺诈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欺诈防范

破产欺诈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破产程度的正常运行。对破产欺诈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从立法、司法、法律观念等方面强调预防。制裁与预防相结合,使企业破产步入正轨。在破产欺诈预防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清算组织是破产还债程序中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清算组织负有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清理、估价等职能。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下逃避债务与清算组织不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清算组织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其登记造册。清算组织可依法强制财产持有人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

行为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既有主观上的动因,也有客观上的动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促成的结果。用立法的形式严惩破产欺诈行为,对破产企业逃避债务将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首先,对于一般逃避债务的破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主要从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处理,视其逃避债务的情节、损害的程度,加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的力度。其次,对于严重的逃避债务,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国有关破产欺诈的刑事立法还比较薄弱,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定罪量刑缺乏操作性。长此以往,必然助长欺诈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

依法宣告破产是国家对社会商品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依法确认、处理破产案件,对于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市场经济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淘汰资不抵债的落后、低效益甚至无效的企业,可以使生产、销售更为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竞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是对企业成立以来经营状况的否定,不是剥夺企业的再创制权、再发展权及企业职工的就业权。所以必须做好破产法律的宣传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尊重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而又必然、自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反,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从而消除破产企业的逃避债务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科学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五)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分析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

(六)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

第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

第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破产财产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经审查确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曾就文明的发展,提出一个著名的进化公式:即文明只能在挑战——应战的模式中成长,应战的成功与否可以决定文明的命运。同样,正是在这一“挑战——应战”的模式中,破产法才发展成为今天这个样子,才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成为不可或缺的有机部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推行破产法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力量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面前分崩离析,破产欺诈成为破产案件中一种变异而又正常的现象。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克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肌体的黑色幽灵,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将其置于同其他制度的相互联系中进行。

2、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对于妨害清算罪的客体,一般都认为它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也有人认为除此之外,它同时还侵犯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妨害清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它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清算制度,又侵犯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

首先,妨害清算行为必须发生于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公司、企业一旦解散或者破产,即应进行清算工作。只有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能构成妨害清算罪。至于清算期间的具体界定,一般认为应当从清算组成立之时起,至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日止,也就是清算结束之日止。[8]

其次,行为人在清算期间,必须实施了妨害清算的行为,才能构成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清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再次,行为人实施妨害清算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的后果。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不构成妨害清算罪。

(3)犯罪主体。有学者认为,妨害清算罪的主体不但能由公司、企业构成,还可由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构成,甚至还可由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构成,《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的规定是时间状语,并非主语,因此清算组的成员并未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9]笔者认为,通过对《刑法》第162条的立法语义分析,妨害清算罪的主体只能由公司、企业构成。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则属于代罚制。[10]

(4)犯罪主观方面。

妨害清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其隐匿的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而有意为之。过失不构成本罪。

3、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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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通俗易懂的告诉你房价是怎样构成的

全文共 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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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不完全统计,参与房地产开发的政府单位至少70余个,参与行业至少400余个,开发工序或流程至少300余项,多则700多项,汇成5本新华字典厚的材料就是你房价构成

晕了是不是,所以小编列了一个通俗易懂的形式让你一眼清。

1.批土地的人——土地成本约占30-40%

没错,土地是要花钱买的,而且买的是70年使用权。

2.建房子的人——建安成本约占30-40%

施工方各工种工资,钢筋水泥材料,机器运输等等包含在内。

3.管理行业的人——税费成本约占12-15%

从拿地到规划,到开工建设,每一个程序都需要报批,同样也要交税。

4.卖给你的人——销售管理成本约占10-15%

为了让你知道有这房子,要打广告,要盖售楼部,要做宣传物料,要付管理工资,要付时间产生的利息等等的管理成本。

5.开发的人——开发商利润8-15%

假设开发商拥有10亿现金,每年存入银行,年利息4%,开发商一年啥事不干有多少钱?但组织几十个部门参与,统筹上百个行业共同来开发,还要支付每年巨额利息,自负销售时间带来的通货膨胀成本,更要懂规划,懂设计,懂施工,懂营销,这利润过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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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遗弃儿童构成遗弃罪吗

全文共 11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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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遗弃罪有多少了解?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弃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遗弃罪的相关处罚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看过“遗弃儿童构成遗弃罪吗”

遗弃儿童可能构成遗弃罪

一、什么是遗弃罪?

根据我国的规定,遗弃罪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具体来说,拒绝扶养包括具有扶养义务并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有扶养义务,但没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时,不构成遗弃罪。

比如,全身瘫痪的父亲虽然对年幼的孩子有着扶养义务,但是自身连自理的能力都不具备,更谈不上扶养孩子的能力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父亲拒绝扶养,也不会构成遗弃罪。

二、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认为构成遗弃罪。

1、 如果对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则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就构成遗弃罪。但如果是仅仅对这些儿童出于教育的目的进行恐吓,采用饿肚子的方式,则不能认为是拒绝扶养,也不算情节恶劣,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2、 如果是以不扶养儿童的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热闹的街区,或者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以认定为遗弃罪。生活中,因为儿童负担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将孩子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

3、 如果是将儿童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或者一般人无法施救和察觉的郊外,导致儿童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者重伤的,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遗弃儿童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在何种条件下作出遗弃的行为,应综合考虑情节及环境,方能准确进行刑法评价。

三、遗弃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犯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对于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及情节将对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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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模块化UPS电源的构成以及优缺点盘点

全文共 25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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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化UPS电源采用了抽屉式、高智能多制式模块化设计,在线热插拔技术,实现在线更换、在线维护,降低了维护难度,实行零停机工作。采用N+X并联冗余无线技术,各模块机架可完全分离,便于用户以后的扩容或减容,使用非常方便。逆变结构中优先运用了“多电平逆变”的概念,致使功率器件的损耗大大降低,输出电压高次谐波减少近一倍,从而缩小了体积,增大了功率密度。

模块化UPS优点

模块化被认为是UPS技术发展的趋势,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UPS,模块化UPS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模块化冗余并联”技术避免了资源浪费。在行业用户的信息网络供电系统建设中,经常会对高端UPS的容量产生错误的、或是过低或是过高的预计,其结果可能会导致采购成本过高、无法满足负载需要或造成资源、空间及能源浪费等情况。模块化UPS通过可扩充的模块结构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可以帮助用户在未来发展不明确的情况下分阶段进行建设和投资。

第二,高安全、易维护的热插拔技术突破了应用瓶颈。传统高端UPS在日常维护、设备维护期间均需要采取转旁路的方式,而负载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受UPS保护的。因此,如果此时发生电源中断、过载等故障,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其维修过程相对繁琐,不利时效。模块化UPS系统中采用的热插拔技术可以允许单体模块在不需停电的前提下任意进入或退出并联单元,从而实现了并联系统的在线维护,同时无需专门的仪器或技术即可进行。

第三,电源相位多制技术降低了采购和管理成本。传统高端UPS的电源输入与输出相位是固定的,因此用户在进行供电系统建设时,经常会为了顾全不同的相位及容量而增加UPS的数量。在模块UPS系统下,则可以采用电源相位多制技术来改变过往单一性造成的制约,用户无需再考虑如何采购不同相位或容量的UPS产品来适应系统的需要。

模块化UPS缺点

普及应用还需突破价格关

制约机架式模块化UPS发展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功率密度的提高和并联数量的增加及降低价格三个方面。

机架式的模块化UPS从传统立式(塔式)结构过渡而来,相对传统立式(塔式)结构拥有宽阔的散热通道,大尺寸大功率的散热风扇的庞大体积而言,模块化UPS由于要便于单体更换操作,模块的体积重量都较小。

受到体积的限制,在UPS模块功率加大的情况下,散热就成了大问题。为了能达到安全工作的目的,模块化UPS不但采用原有的被动式散热、主动式散热、轴流式散热和风道导流式散热技术,还引入了热管式散热。

为确保电源的最高可用性、可扩展性,模块应该不限制数量地进行并联使用。

在多台UPS并联时,其中最重要的指标就是电流均分,也就是说如果N台UPS并联,必须保证每台UPS的输出电流是总输出电流的1/N,至少其相互之间的最大不平衡度要在要求范围内(一般是小于2%)。

在实际应用中,所有UPS的输出阻抗不可能一样,加之各逆变器的输出电压和市电电压锁相都具有正负误差,则各个UPS的电压既有相位差又有幅值差,这些都限制了并联台数的增加,进而限制了整机功率的提高。

在同一功率水平下,模块化UPS比传统的UPS价格贵的多。

未来,随着电力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对UPS系统需求的不断提高。像贸易的交流催生了集装箱技术,集装箱技术引发了全球运输业革命性的变革一样,机架式模块化UPS必将引起不间断电源新的革命,进而成为未来UPS系统发展的趋势。

模块化UPS包括整流器、逆变器、有些还包括静态旁路开关及附属的控制电路、CPU主控板等。

模块化UPS电源的构成

模块化UPS是由机架、UPS功率模块、静态开关模块、显示通信模块以及电池组构成。

1、功率模块:包括传统UPS的整流、充电、逆变以及相关控制电路等部分组成。

2、静态开关模块:UPS处于过载时的共用供电通道,是由双向可控硅和控制电路组成。

3、显示通信模块:作为人机对话和网络化监控的平台。

模块化UPS电源采用了抽屉式、高智能多制式模块化设计,在线热插拔技术,实现在线更换、在线维护,降低了维护难度,实行零停机工作。采用N+X并联冗余无线技术,各模块机架可完全分离,便于用户以后的扩容或减容,使用非常方便。逆变结构中优先运用了“多电平逆变”的概念,致使功率器件的损耗大大降低,输出电压高次谐波减少近一倍,从而缩小了体积,增大了功率密度。

产品在UPS行业中最先采用了32位数字信号处理器作为核心处理芯片,该芯片是目前国际市场上最先进、功能最强大的32位DSP处理器。运行速度高达150MPS,既具有强大的数值运算能力,又具有丰富的事件管理能力。特别适用于处理复杂、高精度、高速度、实时性要求非常的控制系统中。它的采用使本产品无论在电气性能、可靠性、功能等各方面均有最大程度的提高。

ups电源内部结构

1)整流器:整流器是一个整流装置,简单的说就是将交流(AC)转化为直流(DC)的装置。它有两个主要功能:第一,将交流电(AC)变成直流电(DC),经滤波后供给负载,或者供给逆变器;第二,给蓄电池提供充电电压。因此,它同时又起到一个充电器的作用;

2)逆变器:通俗的讲,逆变器是一种将直流电(DC)转化为交流电(AC)的装置。它由逆变桥、控制逻辑和滤波电路组成;

3)蓄电池:蓄电池是UPS用来作为储存电能的装置,它由若干个电池串联而成,其容量大小决定了其维持放电(供电)的时间。其主要功能是:1、市电正常时,将电能转换成化学能储存在电池内部。2、市电故障时,将化学能转换成电能提供给逆变器或负载;

4)静态开关:静态开关又称静止开关,它是一种无触点开关,是用两个可控硅(SCR)反向并联组成的一种交流开关,其闭合和断开由逻辑控制器控制。分为转换型和并机型两种。转换型开关主要用于两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其作用是实现从一路到另一路的自动切换;并机型开关主要用于并联逆变器与市电或多台逆变器。

UPS电源是由一套交流+直流充电+交直流逆变装置构成。UPS中的蓄电池在市电正常供电时处于充电状态。一旦市电中断,蓄电池立即将储存的直流电输出给逆变器逆变成交流电供给计算机设备,保持对计算机设备供电的连续性。一般情况下,中小功率后备式UPS靠蓄电池维持供电的时间在10~30min左右。

在电网电压工作正常时,给负载供电如图所示,而且,同时给储能电池充电;当突发停电时,UPS电源开始工作,由储能电池供给负载所需电源,维持正常的生产(如粗黑→所示);当由于生产需要,负载严重过载时,由电网电压经整流直接给负载供电(如上图虚线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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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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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寻衅滋事的人员法律是如何定罪的?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多次寻衅滋事是否构成犯罪?小编分析如下: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

多次寻衅滋事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的同一类型要达到多次,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这样的标准执行。笔者认为,以是否同类作为必要条件明显不合理。对于多次寻衅滋事的,不论其行为是否属同种类型的,都应当累计计算,都应当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论,此举无意逆轻刑化和诉讼经济原则而上,恰恰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有力体现。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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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英语四级分数构成

全文共 4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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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四级总分是710分。

一、英语四级作文

说明:写作部分占整套试卷的15% =106.5分

这部分要达到63.9分为及格。

时间:30分钟

二、英语四级听力部分=248.5分

听力部分占整套试题的35%,除听力篇章外每个题都是7.1分。

1、短篇新闻 7% 共7小题,每小题7.1分。

2 、长对话 8% 8个题目 每小题7.1分。

3、听力篇章 20% 共10个小题,每小题14.2分。

时间:25分钟。这部分要达到149分为及格,做对14个左右即可。

三、英语四级阅读理解 35% =248.5分

阅读部分占整套试题的35%,选词填空每题3.55分,其余每题都是7.1分。

1、选词填空 5% 10个题,每小题3.55分

2、长篇阅读 10% 10个题,每小题7.1分。

3、仔细阅读 20% 10个题 共2篇,一篇5个题,每小题14.2分。

时间:40分钟 这部分要达到149分为及格,做对18个左右即可。

四、英语四级翻译部分 汉译英 15% 30分钟 =10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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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宇宙构成的奥秘

全文共 7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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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是由什么构成的?千百年来科学家一直在寻找答案。行星、恒星、星系等为人们所熟悉,然而,宇宙中还有许多罕见且令人叹为观止的结构。近日,一个国际研究小组利用宇宙三维地图,发现了迄今为止最大的宇宙结构之一——“南极墙”。

“南极墙”位于南天的天顶方向,包含了数十万个星系、长达14亿光年。“类似于‘南极墙’的宇宙大尺度结构,是宇宙中一些密度较高的区域。”据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陈学雷介绍,这些区域的星系密度要比其他区域更高,且成丝状连接结构,比我们目前观测到的最大星系团结构还要大得多。

像“南极墙”这样的巨大宇宙结构,虽然罕见却并非个例。2003年,科学家发现了一个被称为“史隆长城”的巨大丝状结构,长度可达13.7亿光年。2013年,天文学家在寻找伽马射线暴时,意外发现了一个巨大的结构,其长度可达100亿光年,相当于目前可观测宇宙半径的20%,这就是迄今发现的最大宇宙结构——武仙—北冕座长城。

这些宇宙中的“庞然大物”从何而来?“根据目前的观测,人们推测宇宙早期的分布是比较均匀的,但也有一些微小的不均匀性,被称为原初扰动。”陈学雷表示,由于万有引力,密度较高的区域会产生较强的引力,将周围物质吸引过来,逐渐形成了星系以及更大尺度的结构。这些大尺度结构相互吸引、相互聚集,引力作用让它们克服了宇宙的膨胀效应,从而形成了一个松散的结构系统。

现代宇宙学表明,宇宙是由暗物质、暗能量主导的,但暗物质究竟是什么,目前不得而知。而如“南极墙”等宇宙大尺度结构中,很可能藏匿着大量的暗物质,是研究宇宙演化历史的重要探针。正因如此,对于“南极墙”的研究既关乎银河系,也可能为我们寻找暗物质指路。这项研究还需科学家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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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全文共 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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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时常有人说,我的姓名被某某某给用了,或者吵架的时候被某某某比作狗,这都是比较常见的事,而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其实这些都已经侵害了姓名权,可以进行起诉或者要求对方赔偿,那么,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是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第二,行为人的过错,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以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侵权人在故意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侵害他人姓名权,如果行为人因过失将他人的名字弄错,或者写错,那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在实际案例中,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诉讼的皆是故意实施的行为,而被侵权人只要证据侵权人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可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而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则应由侵权人自己举证加以证明。

第三,损害后果,侵害他人姓名权,也就是存在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或者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那就已经构成了侵害姓名权的损害后果,被侵权者只要能举出侵权人实际的侵害后果就可以依法上司法程度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利。

第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并无实质差别,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合而为一,被侵权者只要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即可,无须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可分为侵害行为、行为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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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物质构成的奥秘课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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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原子核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①通常由中子和电子构成②通常由质子和中子构成 ③带负电荷 ④不显电性

⑤不能再分 ⑥体积大约相当于原子 ⑦质量大约相当于原子

A.①⑤B.②⑦ C.③④ D.②⑥⑦

2.正电子、负质子等都是反粒子。它们与通常所说的电子、质子相比较,质量相等但电性相反。科学家设想在宇宙中可能存在完全由反粒子构成的物质——反物质;物质与反物质相遇会发生“湮灭”现象,释放出:巨大的能量,在能源研究领域中前景可观。反氢原子的结构可能是()。

A.由一个带正电荷的质子与一个带负电荷的电子构成

B.由一个带负电荷的质子与一个带正电荷的电子构成

C.由一个带正电荷的质子与一个带正电荷的电子构成

D.由一个带负电荷的质子与一个带负电荷的电子构成

3.下列化学用语中,通常只能表示微观意义,而不表示宏观意义的是()

A.CaB.NC.2ND.He

4.元素之间的根本区别是原子的()

A.核内质子数不同B.核外电子数不同C.核内中子数不同D.相对原子质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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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汇总_逃税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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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很多法律都有对逃税罪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下面一起去看看吧!

逃税罪的认定

(1)合理确定逃税数额及其比例。逃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悦年度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l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2)正确区分逃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单位或者个人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漏税行为不构成犯罪,它与逃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逃税行为只能是故意实施的,而漏税不是故意实施的。

b、逃税行为表现为采取欺骗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漏税行为并没有采取这种非法手段。

(3)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但每次逃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2002-11-7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2002-4-17

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逃税罪的处罚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犯补税免罪”是指有逃税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后,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至从此政策出台,就有很多大明星把以前未缴纳的税款都补上了,让纳税人免去了坐牢的刑罪外,还让国家因此多收了上十亿的税款。可谓“双赢”,也充分体现出国家的,“以处罚为辅,以税款征收为主”的征税方式。

逃税罪量刑标准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除外。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通字[2004]12号)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一、偷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1条、第203条)

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纳税人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义务发生地或其他法定纳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扣缴义务人偷税案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1999]4号1999-11-23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青县磷肥厂涉嫌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公刑〔1999〕函字240号)收悉。现就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批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海关总署《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

1986年12月3日

一、对于偷税、逃税构成走私,并将有关物品没收的案件,在变价处理走私物品时,考虑到查处走私案件需要开支一定的费用,而且有百分之五十的变价款是上交国库的,因此,在走私物品变价后可不再予以补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对于偷税、逃税案件确定按走私案件处理而又免予处分或仅科处罚款的,仍应照章补税。如走私人纳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请求减征税款。

三、我署(86)署货字第37号文转发的国发(1985)136号文第三款末句“其中免税进口的,必须照章纳税”,此系指接受捐赠而予免税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经批准运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广东、福建两省时,应照章补税。至于依法按走私没收的物品,在运出上述地区时,仍可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不需予以补税。

逃税罪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逃税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 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下一页更多精彩“逃税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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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阴道的构成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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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三伏天,很多女性疾病开始困扰大家,比如:阴道瘙痒、霉菌性阴道炎等,阴道健康逐渐引起大家的关注。尤其是进入中年的女性们,作为阴道疾病的高发群体,更加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重视。聊及阴道健康,阴道的构成及阴道基本保健这些最基础的知识又有多少人了然于胸呢?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普及下阴道的构成,为更好地防治阴道疾病打下坚实的基础。

?阴道(vagina)?是由粘膜、肌层和外膜组成的肌管道,富伸展性,连接子宫和外生殖器,它是女性的交接器官,也是排出月经和娩出胎儿的管道。俗称屄。

阴道是由粘膜、肌层和外膜构成的前后扁的肌性管道,富于伸展性,连接子宫和外生殖器。它是一个性交器官,精液在此处留存和凝结。扩张的阴道为性交后的精液贮存地,为宫颈贮存库提供。阴道的皱襞和呈斜方形栅状分布的肌层使阴道在性交和分娩时能扩张,虽然阴道不含腺体,但是借助于阴道上皮分泌液、宫颈粘液和子宫内膜分泌可使阴道壁温润。

在膀胱截面位,阴道后穹窿是阴道的最低处。这样的解剖位置关系便于将精子从阴道运送到子宫颈,因为正常位置的子宫颈外口正对着阴道后穹窿是阴道最易扩张的部位,它为勃起的提供了适宜的空间。

狭窄的阴道管和阴道化学及微生物环境可防止微生物侵入内生殖道。阴道还是月经出血和宫颈、子宫内膜、的分泌物的排出管道,它还是正常分娩时的产道。这些功能是通过阴道的纠缩、扩张、分泌和吸收等多种生理特点完成的。

处女的阴道口周围的处女膜附着。处女膜中部有孔,孔的大小与膜的形态和厚薄因人而异,破裂后的阴道口周围留有处女膜痕。

阴道是由粘膜、肌层及外膜构成的肌性管道,富于伸展性,上端环绕子宫颈,下端开口于阴道前庭,连接子宫及外生殖器。子宫颈与阴道壁之间形成的环形腔隙,称阴道穹。阴道穹可分为前、后及左、右侧部,其中阴道穹后部较深,与直肠子宫陷凹紧邻。阴道前壁短,长约6~7cm,上部借膀胱阴道隔与膀胱底、颈部相邻,其中、下部借尿道阴道隔与尿道相邻。阴道后壁较长,长约7.5~9cm,上部与直肠子宫陷凹相邻,中部借直肠阴道隔与直肠壶腹相邻,其下部与肛管之间有会阴中心腱。第三节会阴会阴是指盆膈以下封闭骨盆下口的全部软组织,即广义会阴。呈菱形,其境界与骨盆下口一致,前为耻骨联合下缘及耻骨弓状韧带,两侧为耻骨弓、坐骨结节及骶结节韧带,后为尾骨尖。通过两侧坐骨结节的连线,可将会阴分为前方的尿生殖区与后方的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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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构成我们身体的物质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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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照片显示了哈勃望远镜捕捉到的矮星云,它是由海山二号在其生命末期从恒星喷射出合成物质而形成的。100万年后,海山2很可能会发生超新星爆炸,这将会更加猛烈地喷射物质。

当我们的宇宙还处于婴儿期时,它只含有氢。氢是最简单的元素,它远远不足以形成行星和人类。当温度下降到一定程度时,每个氢原子中的质子都伴随着一个带负电荷的电子。

-

注意:

译文在一些句子的整合和措辞上没有完全遵循原文。

[1]在更高的温度下,质子和电子不会因热运动而结合成原子,从而形成类似等离子体的物质。

事实上,宇宙的初始状态比本文描述的要复杂得多。

[2]这里发生的反应公式如下:

2H+1H → 3He+γ(光子,能量约5.49兆电子伏)

后来有了进一步的反应。

[3]开尔文(K)是热力学度-日,开尔文(K)和每日使用的摄氏度(℃)之间的换算关系是:

T(K)=273.15+t(℃)

[4]当恒星的质量太大时,原子核外的电子被压入原子核,与质子结合形成中子。整个恒星最终完全由中子组成,因此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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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全文共 4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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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有相应的构成标准,不能盲目的来认定为盗窃罪,那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通过小编来对其详细的讲解一下,让大家对其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有所了解。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温馨提示: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盗窃罪构成条件上述都有相应的标准,让大家对其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有详细的了解,所以说要多关注,加强小区安全小知识的学习,对其小区入室抢劫盗窃我们该怎么办等也需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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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聚众打砸抢构成什么罪?

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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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聚众打砸抢?聚众打砸抢就是一些不法分子扰乱秩序,打砸车辆、掠夺商店、焚烧建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那么聚众打砸抢构成什么罪?接下来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聚众打砸抢构成什么罪?聚众打砸抢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聚众哄抢罪,刑法规定,纠集多人,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例如进入商店威胁店员抢走商品,就涉嫌构成抢劫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打砸日系汽车等行为涉嫌构成此罪。

4、故意伤害罪打砸抢过程中,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甚或故意杀人罪。例如殴打警察、路人等行为就涉嫌犯此罪。

5、破坏游行、示威罪,刑法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打砸抢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刑法并不是追究所有人的责任,一般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责任。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了解暴力犯罪的原因有哪些,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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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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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的产生实际上是投机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是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罪恶祸首,广告欺诈制作人为了实现某种经济利益,利用人们追求消费、渴望高升、致富发财的某种欲望,开始进行欺诈,那么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虚假广告罪的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二)虚假广告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三)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四)虚假广告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广告欺诈构成要件有上述等这些,很多人对于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都不了解,所以说要时刻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通过还可以对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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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是商品房? 商品房的价格由哪些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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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么是商品房吗?商品房的价格又有哪些要素构成?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商品房的定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商铺、商住公寓)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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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你可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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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浪潮中,我们应当明白在纵享网络的便携性的同时,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不可忽视。网络安全隐患多多,稍不留神就会坠入网络诈骗陷阱。在现在的法治社会中,当我们选择要与网络诈骗分子作斗争时,我们就需要知道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处罚问题的具体细则。这些听起来离我们很遥远,但是却是极其贴近我们的生活。

网络诈骗罪量刑及立案标准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犯罪行为都是包括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四部分。

1.犯罪客体

网络社会做为一种虚拟世界,也正因为如此,现实中的各种丑态也在这里得以体现甚至放大。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也正因为虚拟性的问题,现实中的所谓社会关系限制就容易演变成无秩序的人性使然,因而在网络诈骗的犯罪的主要受侵害者是在相对复杂不透明化的客体。

2.客观方面

网络诈骗一般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已可以将其任性的解释为有组织的团体和个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趋向于年轻化的群体,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

就目前情况而言,据先关部门表示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的特质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网络诈骗罪量刑

网络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量刑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现今生活中,网络诈骗趋于常态化特点。遭遇网络诈骗,我们应当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明白一些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常识亦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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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品房价格构成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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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时候了解到的房屋价格具体由什么组成,很多购房者都不清楚,那么商品房价格构成具体包括哪些呢?

商品房价格构成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土地的成本;二是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三是房地产企业所交纳的各种税费;四是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成本;五是扣除以上这些房地产企业留存的利润。

房价构成部分占比

1、土地成本占比:根据2011年到2015年全国房地产行业的数据分析,土地出让金的成本占到了房价的43%左右;

2、开发建设安装的成本占比:主要包括了建筑设计,后期的施工建材安装装修。绿化,管道,道路等占到约了28%。

3、企业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成本,营销成本以及财务的成本占到了8.5%;

4、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附加税等等加在一块占到了13%左右;

5、房地产企业的净利润:其实只有7.5%左右,并不像我们很多人说的那么暴力。

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

1、地段:一个好的位置决定了开发商拿地的价格,这个价格会传导到最终商品房销售价格。

2、配套:最具典型的就是“学区房”,由于有优质的教育资源配套,商品房价格会上涨很多。

3、环境:一个楼盘的容积率、绿化率等因素也是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决定因素。

4、建筑:建筑材料,户型,电梯配置,采光等也是购房者的决策选择。

5、物业:一个好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是决定房价的软实力,这一点在二手房交易中占的比例更大。

6、权属:除了正常五证齐全的商品房以外,市场上还有很多五证不全的房屋,甚至一些小产权房在违规销售,这些房屋价格便宜,但不能按揭,目前国家对小产权房没有明确的政策引导,短时间也许不会拆除,但从长远来看,风险大于房价的优惠是必然的。

7、税收:商品房交易依据房屋面积税收比例也不完全相同,因此相同地段一般大户型会比小户型均价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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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同居中被虐待是否构成虐待罪

全文共 16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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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虐待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虐待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 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 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 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 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 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 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同居中被虐待构成虐待罪

咨询案例:

小方与小许相恋,因二人都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只办了婚宴,未办理结婚手续。之后,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子。小方性格暴躁,酗酒成性,经常无故打骂小许。小许忍无可忍向公安报案,控告小方虐待。直至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二人依旧未到法定婚龄。小方以其与小许不具有夫妻关系为由辩护称虐待罪不成立。那么,同居关系是否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同居中被虐待是否构成虐待罪

法律解答:

虐待犯罪是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然是合法婚姻基础上产生的家庭中夫妻、父子等人之间的关系。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的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公民的法定婚龄为20周岁。小方与小许直至庭审也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这就意味着他们的现实婚姻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这种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是不予认可的。

但是长期以来,小方与小许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对这一客观存在应当尊重。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这种不合法的婚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所以可以认定小方构成虐待罪主体,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首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已将同居关系纳入适用范围。即同居期间遭遇家庭暴力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追究实施暴力者的法律责任。

一旦遭遇了家暴,应积极求助并适时止损。作为受害方,女性在最初遭受家暴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化解,并积极求助。千万不要因为对方的道歉认错就轻易原谅,这只会使对方不思悔改,进而再一次施暴。如果对方多次施暴并无悔改,女性也应该把握适时止损的机会,通过分手等方式来保护自己。

此外,当遇到的家庭暴力个人无法解决时,也需要积极寻求社会的帮助。当然,根本的改变之道,是女性的自尊、自立、自强。通过女性自我意识的唤醒,提升恋爱婚姻的经营技巧,做两性关系中的明白人、平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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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英语知识点:定语从句的构成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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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语在句中是用来修饰名词或代词的,一般由形容词或与之相当的其它词类来充当。如果起修饰作用的是一个句子的时候,就叫作定语从句。但定语从句不是象形容词那样放于名词前,而是放在名词之后。它所修饰的名词又被叫作先行词。

(2)定语从句的引导词有关系代词:that,which,who,whom,whose和关系副词when,where,why,how。

1.that的先行词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Aplaneisamachinethatcanfly.飞机是一种会飞的机器。

Ilikethebook(that)youlentmeyesterday.我喜欢你昨天借给我的那本书。

2.which的先行词只能是物。

Thebookshopisashopwhichsellsbook.书店是销售书的商店。

Thebook(which)Ireadlastnightwaswonderful.我昨晚看的那本书很精彩。

3.who在定语从句中作主语;whom是who的宾格,在定语从句中作宾语;而whose则是形容词性物主代词,在从句中作定语。

ThemanwhovisitedourschoolyesterdayisanAmericanfriend

昨天参观我们学校的人是一位美国朋友。

Who’sthatwoman(whom)youjusttalkedto?

你刚才与之谈话的那个女人是谁?

Thisisourclassmate,Mary,whosehomeisnotfarfromourschool.

这是我们的同学玛丽,她的家离我们学校不远。

4.关系代词whom,which在定语从句中作介词宾语时,可以和介词一起放于先行词与定语从句之间,有时为了关系紧凑也可以将whom与which与先行词紧挨着书写,而将介词置于定语从句的后面,如:

Thatwastheroominwhichwehadlivedfortenyears.那是我们曾经住了十年的房子。

=Thatwastheroomwhichwehadlivedinfortenyears.

(3)除关系代词外,还有关系副词when,where,why等也能引导定语从句。

1.when用来指时间,在定语从句中作时间状语。

IneverforgetthedaywhenIfirstcametotheGreatWall

我永远也不会忘记我第一次到达长城的那天。

2.where则指地点,在定语从句中作地点状语。

Thisisthehousewheretheoldmanlives.这就是那位老人住的房子。

3.why用来指原因,作原因状语。

That’sthereasonwhyhedidn’tcomeyesterday.那就是他昨天为什么没有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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