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交规追尾责任认定(汇编20篇)

所谓“形迹可疑”,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规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自首。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刑法中形迹可疑的相关法律知识。

浏览

5584

文章

72

篇1:车辆追尾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全文共 878 字

+ 加入清单

车辆追尾的事情比较常见,那么汽车追尾以后的责任认定是怎么划分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车辆追尾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一、车辆追尾的责任认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三个标准:

1、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2、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3、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则闯红灯,这就面临了一个对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如何认定产品仓储者责任

全文共 784 字

+ 加入清单

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限于生产者、销售者者、运输者、仓储者。那么,如何认定产品仓储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产品仓储者责任认定:

就有可能导致产品缺陷的主体而言,除了生产者之外,还有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我国法上将销售者和生产者界定在同一位阶,有其特殊的背景,但《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运输者、仓储者在《侵权责任法》上并没有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规定。

运输者、仓储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如果产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应解释为运输者、仓储者违反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中的义务,运输者、仓储者应对托运人、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产品责任的承担上,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主张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亦不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而免责。因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负无过错产品责任,而运输者、仓储者对托运人、存货人(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过错责任,因此,运输者、仓储者并非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其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其已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归责事由是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

关于本条“等第三人”究竟包括哪些人,仍存争议,有学者认为:“本条明确规定的有运输者和仓储者,在其后规定的‘等’字中包含的,还有原材料提供者、零部件提供者,以及进口商等。凡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其他对缺陷产品具有过错的人,都是第三人。”有学者认为,产品从设计、制造到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至少要经过设计、生产、检验、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本条中的第三人即指上述诸多环节的各主体中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其他不同主体。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医疗纠纷法律知识: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观要件怎么认定

全文共 1565 字

+ 加入清单

医疗损害是指在对患者医治的过程中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人身损害,医疗损害有一定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不医疗事故,那么一般医疗损害责任主观要件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劳动纠纷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观要件怎么认定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1、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

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给人造成损害的,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除医疗机构所属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以外,还包括医疗机构聘请外单位的医师、专家、临时坐诊的医务人员或进修、实习等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务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有过失

主要是指医院监督、管理注意的义务和违反,医务人员注意的义务是应该明确作为医生对患者的症状应当予以注意。依现代的医学知识,在注意考虑药物效果及副作用等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在安全的注意下实行治疗阶段和医务护理过程,同时注意给患者的提示、告知义务等所必须的医疗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过失行为是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具体应该分为两类:一种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手术等违背了医疗水准的过失行为;一种如对患者推诿拒治、贻误治疗时机,对患者报告不予理踩、不按护理规范、不按时观察患者、不尽告知义务等,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3、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和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4:行人闯红灯追尾责任如何认定

全文共 1286 字

+ 加入清单

总有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些人存侥幸心理闯红灯,那么行人闯红灯追尾责任如何认定呢?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下面和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目前,法律界对于行人闯红灯时在人行道斑马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无过错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根据以往的判决,斑马线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一般更多偏向弱者。即使行人闯了红灯,仍会判机动车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如果行人是因闯红灯被撞的话,从道路交通规则而言,机动车属于无过错方。如果有明显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能重现当时的场景,证明机动车无过错的话,机动车就可能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一、行人通常认为只要身手敏捷抢行就会没事,但该行为很容易引发事故,机动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前方出现行人,就算及时刹车,在惯性作用下也需要一定的制动距离。

二、很多司机在看到行人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躲避或急刹车,当急刹车或紧急躲避时,司机很难控制车辆的,尤其是一些大型车辆,很可能造成撞车、侧翻、追尾等事故的发生。

三、行人在闯灯、翻越隔离设施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自身需承担事故责任。

过马路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引发交通事故,驾车不遵守交通规则同样会引发交通事故。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小编提醒大家了解点交通安全知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能过马路。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拼车发生事故怎么认定责任

全文共 655 字

+ 加入清单

由于拼车很方便,也很经济实惠,所以就成为了很多年轻人的首选乘车方式,特别是春节过年以及外出旅游时,这种方便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但拼车也会有事故,也会有意外,那么,拼车发生事故怎么认定责任呢?拼车安全隐患与预防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汽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种情况,无偿拼车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于拼车或者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第二种情况,有偿拼车事故的责任认定,在拼车或搭车过程中,搭乘人员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分担汽车运载的合理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第六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换言之,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行驶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无偿拼车还是有偿拼车,司机都要负大部分责任,只不过无偿拼车,司法实践会根据情况酌情给司机减少部分责任,而有偿拼车的话,除了保险的赔偿外,其余部分均应由司机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

篇6: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1268 字

+ 加入清单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追尾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防追尾

1、保持车距。高速行车时速超过100公里,应与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车距。小技巧:高速分道线虚线每根长6米,线之间的距离9米——两根白线加中间的距离是21米,驾驶员可通过这方式简单的判断车距。

2、观察路况。很多老驾驶员开车有一个习惯,在超车道车辆不多的情况下,适当往超车道偏出点。这一习惯的好处是看得远,万一前面有事故和堵车等突发情况,就能及时采取措施。另外,如果前面的车很高,或者贴了黑黑的膜,就不要跟在这种车后面。

3、提醒后车。行车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技巧是提醒后车,有效防止被追尾:一是经常留意后车,如果觉得后车跟得太近,可以轻点刹车提醒后车;二是如果前方车流密集而且通行缓慢,可以开启双跳灯来提醒后车减速。

4、会用点刹。如果前车发生意外情况,要学会使用点刹减速:点刹同样能使车速慢下来,同时也能有效提醒后车减速。新手在高速行车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就踩急刹车,不仅自己容易被后车追尾,如果是在雨天和积水路段,车辆还容易打滑失控。

5、集中精神。有几年驾龄的老驾驶员,往往对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开车打电话、喝水、开空调等行为,都是导致追尾的安全隐患。注意休息、避免路怒,也有利于你集中注意力。

6、不乱变道。在道路拥堵时随意变更车道,也是造成追尾的重大安全隐患——你容易被后方的车辆追尾,你前方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会来不及反应。

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上述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间的法律规定

全文共 2049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交通人员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交警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法律上的时间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间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2、交警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间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间是有一定的期限和严格的规定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经过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在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当事人预期不申请调解的,调解生效不予执行的,或解调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4、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

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

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

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

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

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

10、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篇8: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

全文共 518 字

+ 加入清单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接下来小编分析下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

(一)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这就是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想了解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常识,可以咨询小编哦!

展开阅读全文

篇9: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全文共 556 字

+ 加入清单

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在上升。对于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是有期限的。那么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是什么呢?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一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全文共 693 字

+ 加入清单

财产损害发生后,要求侵害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先认定侵害者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来说,过错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害方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害要求赔偿的责任会更重。

如果财产损坏不是由于侵害者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客观环境所导致的或者因为其他第三方原因,那么侵害者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如遭遇自然灾害、被掠夺等非人为因素的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财产可能会遭受损害。当财产损害发生时,可能会造成经济利益受损或者财产价值降低,这时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要求侵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是指损害人的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包括财物的毁损、丧失、占有权的侵害等。比如,行人在过马路时被车撞脱机车钥匙,导致机车遭受严重损坏,这时机车所有人就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财产损害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真实产生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而主观想象的损失则不予赔偿。因为某些原因错过了一个商机而产生的失落感、错失机会等,并不能以经济损失的形式来计算要求赔偿,因为这些想象中的损失并没有实际存在。

赔偿的金额应该等同于实际损失的金额,如果侵害者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财产本身的价值,那么赔偿金额应该按照财产本身的价值来计算。如果实际损失不能明确,那么赔偿金额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和现象判断合理数值。

当认定侵害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向侵害者提出要求。如果侵害者不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就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起诉过程中,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例如,财产损害的具体情况、目击证人证言等。具体要求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明确,估算预估修复时间与费用。在起诉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跨越法律限制。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原则

全文共 3914 字

+ 加入清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主要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结果责任原则等。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详细原则吧。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十条 交通警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律师解答】:

1、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

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2、合理操作原则。

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该怎么认定

全文共 1928 字

+ 加入清单

大家都知道闯红灯是不好的行为,因为闯红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无论是行人还是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的认定方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动车撞人后怎么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的认定方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那么结果是: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由保险公司在电动车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损失,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注:这是相对出现大事故,如果是轻微事故车主一定要保留现场证据)

如果有行车记录仪拍摄记录,车主觉得电动车车速明显超过20km/h,那么可以申请电动车鉴定,因为超过20km/h不属于电动车范畴。

根据《机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里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但是小编并没有找到有具体法律指向说速度超过20km/h会被法律认定为电动车这种规定,所以这就是法律盲区(如果有网友找到这条法律请回复)。但是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里明确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所以在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里,超过20km/h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是机动车,车主就必须要有驾照!

如果电动车也存在一定责任,譬如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撞了行人更应该要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这么规定的:电动车与非电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电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电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电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无责就是开篇说的那些了。

电动车闯红灯偶尔也会用无责赔偿:从交通肇事法律上来讲,无责赔偿不是没有责任也赔偿,而是照顾弱势群体,一些情况下无责电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额。

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猜你喜欢: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问责:动物园方与受害人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1015 字

+ 加入清单

7月4日,一名2岁男童被动物园白虎咬断右臂的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不得不说,相对应的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已非首次出现。对于威胁公共安全秩序的这一问题,我们最关心的话题莫过于动物伤人事件之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对此,小编通过借鉴专业律师意见,为大家解析动物园方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概念界定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责任主体是动物园。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与其它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动物伤人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差异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包括:

其一,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

其二,损害的发生;

其三,动物园的动物的危险实现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四,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

其五,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六,动物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七,动物园具有推定过错。

针对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的责任确定问题

第一,如何认定动物园尽到了其管理职责?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可以理解为对动物的看管义务。

律师解答: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特点和动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免动物危险。具体而言,动物园管理职责的认定要坚持个案认定的原则,具体考虑如下因素综合认定,包括:动物的种类、特性、先前表现、活动场所、受害人的特点和其他情况。

第二,受害人的过错(如与动物拍照、挑逗动物等)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81条并没有予以明确。专业律师,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因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毕竟属于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是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案件的。不过,考虑到受害人与动物园利益的平衡,法院在减轻责任时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更多动物园动物伤人问题,尽在旅游安全频道!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被追尾不报警会否认定为主要责任

全文共 1681 字

+ 加入清单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其主要由于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员反应迟缓或制动系统性能不良所致。交通肇事中追尾是很常见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被追尾不报警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审理:

本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是当事人和权利和义务。如果现场遭到破坏,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可能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报警条件却没有报警或者没有及时报警的,导致现场破坏,重要证据来失的,将承担由此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的主要损失。

对于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及时报警是对自己的有利保护;如果情势危急,无法报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委托乘车人、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保护现场,或将受伤人送往医院扣立即返回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协助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客观、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免使用自己承担不必要责任,甚至刑罚。

本案是丛某骑摩托车追尾,如果王某下车及时报警交保护好现场,本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如果王某不承担主要责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因为王某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报警还有逃逸情节,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进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民事赔偿部分,如果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其赔偿金比例仅为40%,而非法院判决其承担的80%。

案情:

2011年8月3日,王某驾驶一辆沪牌三菱轿车行驶至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近高青路附近时被丛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后面追尾,王某听到车子追尾的声音,但是王某并没有停车,也没有报警,而是驾车离去。丛某所骑摩托车与三菱轿车相撞后翻倒,丛某头部着地重伤,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丛某于当天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测,结合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情况,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警察根据道路交通监控录像找到王某。公诉机关对丛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丛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律师建议: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家要注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及时报警告;

对于事故现场应设置显显的警示标志;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种类

全文共 756 字

+ 加入清单

发生交通事故后会进行责任认定,从而处理好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有哪些?由谁鉴定的?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护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1742 字

+ 加入清单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护理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预防医疗事故

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3、常见的护理纠纷有哪些?

护理学是医学的独立分科,是医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护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预后。因此,护理工作必须有一个符合医疗工作特点的实际要求。

护理方面最为常见的过失是由于护理人员发错药、打错针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对一些特殊体质用药,虽按技术操作程序进行,但仍发生意外事故,这是护士无法事先估计到的,无论是从给药方式、给药途径、药物剂量及药物本身的性质,均无法找出护士的过失,所以产生此类事故不能把责任归咎于护理方面。有时患者方面对因特殊体质发生的不幸事件的不理解,主观认为是因护理用药方面产生的后果,也是纠纷的一个原因。

因此,实践中要经常检查由护理工作完成的各项治疗措施是否准确无误,护理技术是否能达到稳、准、轻、快以及严格的无菌操作原则;为患者的服务是否完善;病房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要求;责任制是否明确;发生医疗护理过失时,是否有人抓、有人管等,只有如此,才能减少护理方面的过失。

4、对无行为能力人护理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设立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也包括两种人:

一种是《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中规定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中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中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明细的指明了监护人的职责有以下三点:

(一)监督教养被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三)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儿童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未尽监护职责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儿童或精神病人身上。他们在住院期间的监护责任,临时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医院,在此期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医院要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现实中有些幼儿园或精神病医院或科室,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准许家属介入或陪床,而此时如果由于院方的过失或疏漏造成病人损害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全文共 678 字

+ 加入清单

严禁青少年私自外出钓鱼。因为钓鱼蹲在水边,水边的泥土、沙石长期被水浸泡,会变得很松散,有些地方长了一层苔藓,人踩上去容易滑入水中,即使不滑入水中也有被摔伤的危险,那溺水事故原因有哪些呢?初学游泳的人,由于技术掌握的不好,在水中一旦发生问题就手忙脚乱,导致呛水而造成溺水;。由于对水中的情况不熟悉,即使会游泳,也可能发生溺水事故。因为水中可能有暗桩、礁石、急流、旋涡、水草以及障碍物等都可能对游泳者造成伤害;由于潜水必须憋气,时间过长或过频会引起脑缺氧而出现头痛、头晕或出现休克等现象,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吧?

首先,如果溺亡事件发生在游泳馆、水上游乐场等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合法手续至关重要。正规的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而没有手续的“黑场所”因缺乏审批、监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其次,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正规的游泳场馆而言,游泳者自买票进入起,就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而对于水库等野外场地,是否有“禁止游泳”的提醒、提醒方式是否醒目等,也与责任认定有关。

第三,看游泳者有无过错。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经营者的责任就会减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给认定工伤吗

全文共 414 字

+ 加入清单

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不仅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对于自己的工作也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说不知道可以可以认定工伤,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给认定工伤吗?

跟同等责任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可以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下班回家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看是否满足3个条件:

1、是在上下班途中,现在虽然不要求必经路线、合理时间,但是至少不能存在绕路、去干别的事情后回家的情况。

2、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受伤人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3、是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中工伤的认定还是有相应的标准,所以说要熟悉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多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

全文共 2866 字

+ 加入清单

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 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

(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

(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认定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

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

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连环追尾责任认定

全文共 392 字

+ 加入清单

如果是两车追尾,情况下是后车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连环追尾的定责要复杂,不是直接判最后一辆车全责。面对连环追尾,交警会先做一个总的判断,然后判断谁是第一责任,谁是次要责任。连环追尾责任认定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连环追尾责任认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