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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精彩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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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全文共 7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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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委托人的数量不同,只有一个委托人的信托为单一信托。两者区别还体现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行情专区),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自然人。

1、委托人的数量不同。

只有一个委托人的信托为单一信托。两者区别还体现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自然人。

2、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主导者不同。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不少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个人可以通过银行渠道购买到这类“银信合作产品”,投资门槛一般5万元即可,但收益要比购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低4个百分点左右。

3、投资者类型不一样。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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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

全文共 4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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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别信托投资公司以办理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名义违规经营,给信托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失,扰乱信托市场的状态,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对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举例了信托投资公司违规办理代定资金信托业务四种具体表现形式,就是:

信托投资公司违规办理代定资金信托业务四种表现

一、来设立代定管理方式的单一资金信托为名变相经营负债业务;

二、刻意模糊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滥用受托人权力,违反信托目的以信托资金偿还自己债务或置换到期未清算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一部分受益人利益损害另一部分受益人利益;

三、对委托人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使得委托人无法获得关于信托资金的实际用途、风险状况等方面的真实信息;

四、将很多个单一代定信托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而且没有对每个信托项目单独开户、分别核算。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银监局加强监管,同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合规经营,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并落实信托项目单独开户、分账管理、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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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单一资金信托

全文共 9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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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一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一.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

1、委托人的数量不同。

只有一个委托人的信托为单一信托。两者区别还体现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机构比如银行,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多为自然人。

2、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主导者不同。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和投资方向往往由委托人主导,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则由信托公司主导。不少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个人可以通过银行渠道购买到这类“银信合作产品”,投资门槛一般5万元即可,但收益要比购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低4个百分点左右。

3、投资者类型不一样。

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数是自然人,而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则经常是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数量就是一个,如果其资金数额太小,则难于运用,而总体而言,只有机构拥有较大规模的单笔资金,所以其委托人经常是机构。而集合资金信托本身的特性就是集合多个投资者的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用,虽然对于单个投资者也有门槛限制,但是这个门槛并不是高不可攀,这样大量的社会投资者才可能参与。

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能否和其他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

1、单一信托的资金与其他单一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因为单一信托的资金数额大小是难以计划的,尤其是那些非指定用途信托,其资金的运用对象、运作方式都由信托公司确定。

2、单一信托的资金与其他单一信托的资金合并运用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都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经行相互交易,也不得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是在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上述交易是法律允许的。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同单一信托的资金的合并运用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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