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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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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个人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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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对其个人专利侵权行为是需要进行法律判罚,那么个人专利侵权如何认定?给大家讲解一下。

个人专利侵权认定标准如下:

1、专利本身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比对对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面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2、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个人专利侵权认定依据非常重要,决定你的产品是否被侵权的相应标准,如果你的专利真的被侵权,还要了解如何应对专利侵权的办法,这些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都可以通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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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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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他人侵权,也不是权利人说的就一定是,而是要经过详细的有原则性的比对才能够对产品是否侵权做出判断,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判定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主要是从被控专利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来比对,看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二,认定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要以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产品通过不同于同类产品且富有美感的外观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获得市场利益的回报,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

第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一条中还提出“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两个原则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而在进行“整体观察”时,应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即对于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都应予考虑。

综上所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主要是整体观察以及综合判断,而观察侵权产品和外观专利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为准,而非指该产品的专业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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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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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那么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专利侵权认定依据如下:

1、发明专利公开日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即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其实施行为的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日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未实施该发明。

2、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产品的数量、质量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

(1)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但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除外。

(2)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等类似参与行为。

(3)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

3、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专利产品被实现。

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认定。

4、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5、销售专利产品,是指将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将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产品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后,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销售。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

专利侵权认定标准上述对其作了讲解,所以说专利侵权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只要认定是专利侵权,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所以说如何应对专利侵权很重要,这里有各种类型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可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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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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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禁止反悔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禁止反悔原则的基本内容

通常所称的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法上的审批过程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其含义是,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或者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异议、再审程序)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如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美国,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要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限缩必须是以书面方式进行的,并记录在官方的专利审查档案中。因此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又称审查档案禁反言(file wrapper estoppel)。此外,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解释的著名判例Festo Corporation v Shoketsu Kinzoku Kogyo Kabushiki,该原则又被称为Festo estoppel。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反悔原则和 捐献原则一样,一般是作为对 等同原则的限制性规则来适用的。该原则禁止专利权人(或其他有权主张专利权者)对通过审查过程中为了获得授权而放弃的内容适用等同原则。其宗旨在于防止专利权人采取出尔反尔的策略,即在审查过程中为了容易地获得专利权而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各种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或者强调某个技术特征的重要性,在授权之后的侵权诉讼中又试图取消这些限缩或者声称该技术特征可有可无,以图应用等同原则来覆盖被控侵权物。

在中国,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禁止反悔原则作出了规定: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某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对比文件1(FR2791509)、对比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03年7月25日,解某对专利申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

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01802972.8号。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明了44项权利要求,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

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适用

2005年3月14日,解某在鞍山某电器中关村店购买某信鸽3100手机(某彩智星Z3100手机)一部,并取得鞍山某电器公司销售专用票、发票及手机宣传单。经实际操作,解某发现该手机具有的“智能防盗”功能,不仅是对其发明专利的仿制,且存在难以防盗报失的技术障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某通信公司、鞍山某电器公司停止销售某信鸽3100手机(某彩智星Z3100手机)。解某主张该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解某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划分为6项必要技术特征。

被告某通信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当庭辩称?涉案产品某彩智星Z3100手机与本专利不同,且解某在专利授权审查时已将涉案侵权产品的部分功能排除,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

另外,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功能,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解某的诉讼请求。某通信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应划分为十组30个必要技术特征。

案情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一)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侵权诉讼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就本案而言,解某的发明专利是一项方法发明专利,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而解某在本案中仅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故仅涉及某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是否落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其权利要求1应划分为4项必要技术特征。解某及某通信公司对其划分均有不妥之处,故法院不予采信。

(二)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的异同:由于本专利是“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解某应举证证明某彩智星Z3100手机所使用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或者等同。

根据法院当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手机智能防盗方法进行的勘验及手机用户使用指南记载的内容,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4项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存在以下区别:本专利在检测数据或电话号码不一致时,可正常使用并按设定的功能参数自动隐形拨号;某彩智星Z3100手机在插入非法用户卡后不能正常使用,并在预定时间内显形拨号。

解某主张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对本专利的变劣,故某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等同,应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该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侵犯本专利权。某通信公司则主张由于解某在专利审批阶段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反悔。#p#副标题#e#

(三)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即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一般认为,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相同侵权成立时无需考虑禁止反悔原则;当相同侵权不成立,需要以等同原则判断侵权时,才需考虑禁止反悔原则。

本案由于不构成相同侵权,故原告主张等同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印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4条规定: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由于原告主张的等同原则与被告主张的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根据解某在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可以认定,非法用户可以正常使用与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是两种效果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解某系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本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本专利权。在侵权诉讼中,解某主张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系对本专利的变劣,故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同的,该主张是解某对自己在专利审批阶段陈述的反悔。

另外,解某主张其专利发明曾获多项荣誉,本专利在手机自身安全防范领域属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在进行等同侵权判断时,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适当放宽。法院认为,开拓性发明系指一种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而本专利仅是一种“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是为解决防止手机丢失的目的而在现有技术上的进一步创新发明,而无论本专利审批阶段时的对比文件1、2,还是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1以及本专利说明书中载明的其它方法,均可实现手机防盗,本专利是众多解决此问题的手段中的一种,不具备开拓性发明的条件。

由于本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的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及隐形拨号与显形拨号的特征上的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某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未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某通信公司制造、销售某彩智星Z3100手机,鞍山某电器公司销售某彩智星Z3100手机的行为未侵犯解某享有的第ZL01802972.8号发明专利权,两级法院均未支持解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解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一)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侵权诉讼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二)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的异同

(三)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专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印发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4条规定: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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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集体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

全文共 8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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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专利侵权事件近年来在我国时有发生,不过集体专利侵权都会有相应的认定标准,那么集体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给大家讲解一下。

集体专利侵权认定标准如下: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述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述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际上是用实质相同的方式或者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了属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代替(侵权物)与被代替(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某些行为而不能主张某些权利,以损害他方利益。在专利领域,如果说等同原则可能扩张了专利权人的利益,那么,禁止反悔原则则是对等同原则的某种合理限制(但并非否定等同原则),从而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集体专利侵权认定标准有了详细的介绍,所以说遇到集体专利侵权事件先要认定,认定确实是集体专利侵权,那么可以诉诸法律武器来帮助,如何应对专利侵权一直都是比较关注的话题,所以说对其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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