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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限购房屋政策优秀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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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房屋过户政策掀盖头 沈阳房产证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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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沈阳的张女士致电称两年前她公公去世,留给她和丈夫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但房产证的户名一直没有变更过。如今,她想了解,在沈阳房产证更名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我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房产证户名的变更,分为继承过户,转让过户,二手房过户以及商品房过户。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的不同,手续也会稍有不同。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于继承过户。在沈阳,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需要他们夫妻二人带着房产证、户口薄、其公公的死亡证明以及张女士和丈夫的结婚证和各自的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带着继承公证文书就可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

以上是关于在沈阳房产证更名需要哪些手续,如何办理的相关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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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屋限购政策会影响房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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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新政房屋限购政策影响房贷吗?今年“十一”前后,全国各主要城市纷纷出台房屋限购政策,住房信贷政策也相应收紧,整个房地产市场山雨欲来风满楼。与此同时,今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持快速增长。央行发布的8月份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8月人民币贷款增加9487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长5286亿元,占55.7%,成为信贷增长主力。虽然9月数据还没出来,但从市场情况看,预计个人住房贷款仍然将保持较高的增速。

房屋限购政策

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我们有三个疑问:第一,个人住房贷款为什么会如此高速增长?从外因看,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金融产品收益率逐步下降,银行理财产品3个月平均收益率从2015年年初的5%以上,下滑至目前的3.89%,定期存款等金融产品收益率也都开始下滑。正常的投资、储蓄需求下降,投机需求上升,房地产市场迅速成为资金的蓄水池,居民财富配置呈现出“再房地产化”的势头。房地产是我国支柱产业,在政策导向上,相关部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支持力度。从内因看,在我国经济下行的环境下,企业有效信贷需求不足,银行公司业务增长速度有所下降,而且风险上升较快。因此,拓展个人贷款,成为不少银行的重要选择。而个人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的风险也开始逐步暴露,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相对可控,且利润增长较为持续稳定,使得银行将个人信贷重点向个人住房贷款倾斜。个人住房贷款向来是零售信贷业务的重要抓手,具有较强的联动效应,可以带动零售资产端业务,再由资产端拉动负债端业务,实现整个零售板块的综合营销。所以说,个人住房贷款呈现出较高的增长势头,并不偶然。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规模持续增长,在贷款总规模中的占比稳步提高。2015年,上市银行中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增速分别达18.8%、26.3%和12%。第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背后是否存在隐患?目前我国住房贷款增速的大幅提升,既有我国居民住房需求不断增长的影响,更是房价大幅上涨刺激下的居民投资(投机)热情所带动。从国际房地产的发展情况来看,房地产具有金融属性,房价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是息息相关的。据统计美国新房销售均价的年均涨幅和美国名义GDP的年均增速大体相当,均为6%左右。我国目前这一轮房地产快速上涨,是由政策、流动性、投机需求等多因素推动的。我国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虽然总体可控,但也要注意可能的风险。首先,是要注意区域性差别,区分一线、二线和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风险;其次,要注意防范一些房地产过热地区的房贷风险及那些以炒房为目的的客户;最后,要预防房地产风险传导到金融体系,进而引发银行业危机乃至系统性金融危机。当然,这样的危机在我国爆发的可能性并不大。高速增长的个人住房贷款,会不会对银行资产质量带来压力?个人住房贷款因为以住房进行抵押,风险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属于优质资产。目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占整个贷款的比例在20%左右,不良贷款率不到0.5%,远远低于整体银行业2%左右的不良贷款水平。即使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同比略有上升,总体上来看个人住房贷款对于银行资产质量还是带来了正向的作用。第三,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势头能否持续?本次房价涨幅创历史之最,本次的房地产调控也堪称是史上最严:限购范围方面不仅是“北上深”,杭州、南京、合肥、苏州、天津、武汉等城市也加入了限购的行列,首付比方面不同城市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购房的门槛也随之提高,预计这一轮地产小周期趋于结束,房价快速上涨将接近尾声。由于目前出台了限购、限贷政策,货币政策维持稳健中性,这些因素在短期内将使限购城市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出现一定程度的回落,个人住房贷款的爆发性增长或将出现拐点。据媒体报道,10月12日下午,央行召开商业银行住房信贷会议,要求银行理性对待楼市,控制好相关贷款风险。但我国新型城镇化还要经历相当长的过程,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居民住房需求仍将呈增长态势,个人住房贷款发展也将保持健康稳定。不少人还担心个人住房贷款的过快增长,会产生挤出效应,如减弱对“三农”、小微等薄弱领域的信贷投入。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当下整个银行体系资金是充裕的,商业银行并不缺流动性,缺的是优质的信贷资产。个人住房贷款的增长不会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银行业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还要依靠实体企业,相信商业银行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自身发展需求,进一步做好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加强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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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有哪些_最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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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有着特定的原则及方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知识。

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最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㈠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㈡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㈢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㈣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㈠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㈢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10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㈣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10---63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㈤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㈥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㈠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㈡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 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至8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6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100至3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4.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

㈠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倍按每平方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㈡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㈢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㈣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㈠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㈡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2002]58号)中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

㈢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六.新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对于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

区政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 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 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1.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面积的确认。

2.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2工商部门注册没用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3.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一)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以真想为单位,确定区位补偿价格幅度,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各镇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计算要素幅度表

乡镇名称 区位补偿价基准价(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指导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平方米) 户均安置面积(平方米) 户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二、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宅基地的面积控制标准:

1982年(含)以前,最高不超过0.4亩(267平方米);

1982年以后,人多地少地区最高不超过0.25亩(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0.3亩(200平方米)。

(三)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

(四)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与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认定。

三、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

(一) 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宅基地补偿为: 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宅基地面积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部分,一般按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以予补偿,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40%.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本拆迁范围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三)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的补偿为: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

(四)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单位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条件按照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予以补助。

其补助面积标准为0.25亩/户(合167平方米)。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拆迁期间属于本村集体成员。

2、 在被拆迁房屋长期居住,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 拆迁公示前析产分户并取得相关法律手续

4、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独立分户(独立户籍)。

5、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六、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

(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

占地拆迁的,搬家补助费标准由镇(乡)政府按上述标准确定,并报区政府备案。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提前搬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办理原有住房的,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与提前搬家奖励;同时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元奖励,最多奖励10天。具体奖励方法和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拟订。

(三)另批宅基地安置的,按原正式房屋每月每间100元给与租房补助。补助时间按拆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七、本《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原怀柔县人民政府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怀柔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关于推进县城旧城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01]33号)第二条第(六)项停止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及《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一)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基准地价的划分,并结合我区各地区商品房价格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一类地区:包括顺义城区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后沙峪镇城镇规划区,天竺镇天竺村、薛大人庄村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2300---3000元/m2。

二类地区:包括任何镇、天竺镇、后沙峪镇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南法信镇镇域范围内顺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镇规划区、马坡镇、李桥镇的城镇规划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微1900---2600元/m2。

三类地区:包括我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1500---2000元/m2。

我区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公布。

(二)户均安置面积标准:135m2/户

(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400元/m2

(四)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照0.3亩计算。

第五条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认定。

(一) 拆迁补偿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30%给予补偿。该宗宅基地内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且户籍户口单独立户的共居人,可以按分户处理。

(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本村村民每户建房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4亩。

第六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拆迁人,除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对因征地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按照近3年内纳税总额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数额。各镇、村进行占地拆迁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税务部门近3年内的完税证明文件原件;

(二) 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原件。

第七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再以其所得货币补偿款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先按照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再另行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一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具体拆迁安置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镇,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住房,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购买楼房时,拆迁人可以按照当地楼房商品价的10---15%给予优惠,其优惠购房面积热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十条搬家补助费标注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3000元。

第十一条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2000元。

第十二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本规定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3]34号)同时废止。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及《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就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类划分

区类划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以环路为界线进行划分。

一类地区: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三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

三类地区: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地区。

四类地区:五环路以外地区。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幅度范围在400~700元/平方米,结合我区房屋拆迁评估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区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400元/平方米。

2、 户均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安置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范围内。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土地拆迁区位补偿中户均安置面积标准为150平方米。

3、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宅基地面积安0.3亩(200平方米)计。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项第25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规定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确定丰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幅度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卢沟桥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花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南苑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长辛店镇 —— —— —— 1500—2600

王佐乡 —— —— —— 1500—2600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标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按50%予以补偿的,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1982年以厚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不予补偿,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四、《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北京市丰台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执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助范围以实际经营占用的面积为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依法纳税凭证

六、搬迁补助费标准按20元/平方米执行。

七、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提前搬家奖励费。

(4)补偿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3)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47条第四款,通过授权方式,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考虑补偿。

一种情况是以被拆迁房屋建设投入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

另一种情况主要参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将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之和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第三种情况就是在辽宁省桓仁县遇到的,只是计算房屋底基占用的土地面积,而不计算院落面积。

(2)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条确定了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在实践中,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城中村土地证手中,货币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

(1)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即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急待解决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问题

大量的惨烈拆迁,多数发生在集体土地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涉及“国有土地”,不会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有什么帮助,这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和问题。

他建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加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个条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没有补偿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因此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与城市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不同。

杨小军说,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看不到有些什么拆迁补偿政策。”

他认为,城市房屋的拆迁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规范,实际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是项目立项、拆迁程序还是补偿标准等,已经更加规范和提高了,有些地方和不少项目的补偿标准,也与市场标准相差无几。

“实际上,房屋拆迁更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这个问题从立法和建章立制层面以及实际操作上,更需要及时提上议事日程严肃对待。”他说。

城乡差别烙印

两种拆迁,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不同。杨小军说:“这是明显的差别待遇。”

他觉得,这个现象反映了我们对集体土地房屋财产独立性质的认识,多有不足。从整个社会背景看,是城乡差别观念的一个表现和延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过去的认识、制度等都值得重新思考和变革,包括对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

从缩小城乡差别和社会公平角度看,两种拆迁,应当逐步地统一起来。至少从现在起,就应该利用立法更新的机会,朝着这个方向完善,实现法律公平和财产独立。

增加一个条文

解决集体土地拆迁问题,是制度建设的重大法律问题。杨小军认为,如果只是靠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文件办事,肯定不妥。但专门立一个法又比较复杂,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加入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内容,比如,可增加一个条文,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等。

他说,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房屋的用途、性质等相关权利,实际上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这个问题要解决,必须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独立的财产或拆迁补偿对象来处理,而不能仅仅视之为土地征用上的附着物。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问题不少。杨小军谈到,虽然很多地方都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操作,但由于两种房屋拆迁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直接的参照性并不强,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这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统一补偿计算标准、方法和原则,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

心有两个担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进入社会征求意见阶段,出台指日可待固然令人欣喜,但杨小军也坦言他的担心:“必须解决好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可能出现的更大问题。”

担忧一,现在是开发商面对拆迁户,尽管开发商显强势,但开发商毕竟只是一个商人。如果改为政府面对搬迁户,政府不仅是强者,而且是公权力强者。在这种强者更强的关系中,会不会出现更不利于拆迁户的局面是值得担忧的。

担忧二,现在的拆迁,都是先由开发商立项,后有拆迁补偿。由政府直接征收房屋后,可能是无项征收。无项征收房屋,哪里还谈得上项目是商业项目还是公共利益项目?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其后果可能更值得担忧。

新拆迁条例忽视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

非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忽视

对于新拆迁条例的讨论是时下的热门,许多人都在关注。有专家认为,“新条例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的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拆迁,而其他的在集体土地上的政府拆迁以及商业拆迁行为是被排除在外的,这是一种忽视。”“当前发生的许多诸如暴力拆迁等事件却又主要都是上述领域的,这样的话,新条例还是没法解决这些问题的。”网友说到。这样看来,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被规范了,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行为只是顺带一提,没有详文规定。换句话说,最有可能发生拆迁矛盾事件的领域,并没有得到新条例具体明确的规范。

在每日经济新闻网评论员评论员叶檀看来,新条例中对公共利益范畴的界定的表述也是很值得我们细看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是不是让人有些惊诧啊。这样一看,这公共利益的范畴广了去了,跟国字沾边的政府、国企扩张、改善型建设都是了。只要是地方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条例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换言之,何谓公共利益,界定权完全在有法规制订权的政府部门手中。”当对于公共利益界定权完全在有法规制订权的政府部门手中,还有对于个人利益和私人财产的尊重吗?这种情况下,某些地方政府就可能会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进行拆迁。规范拆迁,最后倒演变成了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名义,合法化政府的拆迁行为。

“如果新拆迁条例不够完善,没触及或完全改变一些不合法的拆迁行为,那么将会使得这些拆迁行为合法化。”一位网友如是说。那么这种情况下,人们期盼新规能够一举终结类似唐福珍式的悲剧,也就成了一种奢望。因为按照新条例规定,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搬迁”。这就是说,今后像唐福珍这样的人,恐怕仍难以找到权利救济的可靠渠道。

在这里忽视的不仅仅是对非公共利益领域拆迁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更是忽视或是弱化了对于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如果政府不把自己的角色定准了,既想当裁判员又想当运动员,当前的这种拆迁困局依旧难以破解。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的忽视

新条例意见稿主要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而对于城乡接合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并不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问题难以被涵盖,而这部分问题甚至比城市拆迁的问题还要大。

就拿合肥市来说吧,近年来的大建设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越来越少,更多的拆迁发生在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等集体土地上,但是这部分拆迁补偿标准条例里却没有涉及,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却反倒被忽视了。

对于城中村的改造,各地都有相关的规章办法的,这些办法都是首先维护公共利益的,在维护公共利益过程中,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当此二者有冲突时,地方政府难免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新条例对于这个领域拆迁补偿规定的忽视,倒是给予了地方政府处置的自主权,没有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也就无法保证个人可能受到的利益损害。“如果新条例在这个方面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现有的一些规定办法是否就是可行的,此办法下的拆迁行为和补偿标准是否就是合法的呢?”许多网有都有这样的疑惑。

有人认为,同以前的“拆迁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立法理念上兼顾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令人欣喜。但若要从根本上突破目前这种悲惨的拆迁困局,单凭这部新法是远远不够。所以,我们期望正在制定中的征收条例除进一步界定公共利益外,也要强调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只有突出私产保护,并将其优先放到公共利益之前,个人财产权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真正的公共利益也才能有效达成。

从目前来看,这部条例能否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产保护的矛盾,从而妥善解决城市拆迁问题,仍需要进一步考量。

2017农村的集体土地征收所赔偿的费用的分配方法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费用经政府审核发放到村集体后,哪些费用应分配到村民手中?哪些村民享有请求分割的权利?实践中,为征收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案例很多。为此,笔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加以论述,希望使农民朋友对些问题能够深入理解。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等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经(1995)13号复函中曾确定,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可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 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起诉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已经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给村民,则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单独或共同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求支付相应份额。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没有在外地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

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因成员资格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 >>>下一页更多精彩“最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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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东莞首次出台房屋限购政策是怎样的

全文共 6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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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次出台房屋限购政策是怎样的?前天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出台楼市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这也是东莞首次出台限购政策。

房屋限购政策

《意见》明确,自10月7日起,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这是东莞首次出台限购政策。”东莞市住建局住房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出台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遏制市场过热的投资投机需求,同时保障刚需以及改善型需求。考虑到东莞外来人口比重较大的人口结构,政策对于非莞籍首套住房并没有任何影响,非本市人口仍可无条件购买首套住房。今年以来,受深圳客购房需求外溢等因素影响,东莞的房价一路高歌猛进。此前,东莞市住建局曾表示,东莞楼市开放度比较高,考虑到区域经济联动与融合,东莞会谨慎出台限购。此次限购政策出台,相关负责人也坦言,在开放度以及遏制投资投机方面,也在努力达到平衡。“莞深融合是大势所趋,确实要考虑到年轻人才在东莞买房居住的需求,政策要尽可能做到不误伤。”该负责人强调,此次限购主要针对的是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并不在其列。这也意味着,非莞籍在达到新建商品房购买资格后,第三套还可以购买二手房。不过,上述负责人也强调,限贷政策是限购政策的配套措施,三套全款的政策也会让购房者充分考虑购房成本以及购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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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屋政策属性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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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房屋的类型非常多,那么房屋政策属性有哪些分类?大家清楚吗?想知道的话请跟随小编来了解下吧。

房屋政策属性的分类

一.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话社会保障功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居民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房主要包括:腾空的原有公有住房.现公有住房以及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参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建设部对廉租房的承租.管理.退住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主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符合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有三种:第一种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二种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高速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社会公开发售,第三种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三.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是指国家和单位投资建设或购买的.产权属国家或单位所有的住房.从管理方看.可分为直管公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自管公房(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两种类型.由单位分配给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一般属于公有住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合法承租人均可按规定向现住房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租住的公有住宅楼房。

四.二手房

二手房通常是指再次买卖交易的住房.个人购买的新竣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单位自建住房.办完了产权证后再次上市买卖.这些住房都称为二手房。

五.集资房

集资房即集资合作建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由政府或单位组织建房.或由居民自发组织建造住房.以此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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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房屋过户费怎么算 房屋过户费怎么算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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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费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住宅: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按房价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由买方承担;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由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由卖方承担;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与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由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由双方承担;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由买方承担;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由买方承担。

二、非普通住宅:交易时契税按房价5%缴纳,无论取得产权是否满五年,都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万分之十的印花税。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价1.9%交纳,其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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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北京房屋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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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贷款政策

1.二套房首付比例提至60%。

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北京市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通知:居民家庭名下在京已拥有1套住房及在京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2.16家银行降低首套房贷款利率

3月21日,16家银行的北京分行一致决定降低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幅度,由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调整为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5倍。

16家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渤海银行(全国性银行)北京分行及北京银行、北京农商行。

3.平房“通道”记入不动产权证

3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控住宅平房一间擅自分割为多间的行为,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

4.非京籍购房连续缴个税60个月

3月22日,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以明确,非京籍居民家庭在北京购房,需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北京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5.开发商必须按报价明码销售

3月22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通知,要求开发商、中介应醒目公示价格,明确标示开发商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车位配比率,以及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和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每套销售总价等内容。

6.异形房一律不能登记、落户、入学

3月23日晚,北京市规土委、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对外发布,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过道、车库、廊道等异形房,将执行“三不政策”:在不动产登记中一律不能单独办理过户等转移登记;在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环节一律不能办理落户;在子女就学环节一律不能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7.离婚一年内买房按二套算

3月24日,央行营管部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针对离婚一年内的房贷申请人,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8.商办类住宅不得擅自改为居住用途

3月26日,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明确商业、办公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9.禁止中小学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

3月25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消息,2017年起,除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外,北京市所有中小学校未经市教委同意不得到外地办学,各中小学不得与房地产商合作办学。

10.住宅平房纳入限购范围

4月3日,北京市住建设委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将住宅平房纳入北京市限购范围。住宅平房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没拥有住房的京籍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已拥有1套住房的京籍居民家庭;在京没拥有住房且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的非京籍居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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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西安房屋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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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贷款政策

在全国楼市调控政策普遍收紧的情况下,西安目前暂未出台新的调控政策,目前“购房套数”方面,实行的是2016年12月31日出台的政策,当时,西安市房管局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提出:在支持居民首套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总基调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的审核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严禁将消费类贷款、经营类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用作购房首付贷。

在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方面,根据2016年2月的新政,不实施限购的城市居民首套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至于公积金贷款,2015年6月西安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或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90-144平方米的(含144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近期,西安相关的政策主要动向是:房屋局严打哄抬房价,违规开发商将暂停网签。对于未来的政策走向,美城股份市场分析师李青表示,还要根据一季度西安楼市的成交情况来看。

其实在实际中,多数购房者在购买中首付比例已悄然提升至30%。实际走访中发现,非常多的楼盘已将首付比例升至30%,其中对于拥有本地户口的首套房购房者、且是银行认为的优质客户,20%首付是可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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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房屋转租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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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社会的不断更新,人们生活的脚步也越来越快,大家也纷纷的开始从农村走入城市里面去打工也或者自己做生意来维持生活,在城市里面落角就必然会租房子,那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果在一个地方不如意而房屋没有到期的话房屋转租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屋租赁的税收如何征收?

带上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经办人的身份证,到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1、营业税:按租赁收入依5%税率计征;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依7%税率计征;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依3%的征收率计征(有的地方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征收率有1%,也有1.5%。)

4、印花税:按租赁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5、房产税:按租赁收入依12%的税率计征;

6、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单位等级税额”是根据土地坐落的地点,由地税局事前确定的:从全国来看,“单位等级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7、个人所得税:地税有可能按核定征收的办法计征,从全国来看,其附征率在1%-5%之间,普遍在2%-2.5%之间。

2、租房屋需要注意什么?

1、转租房子过程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转租房子时应当订立转租合同,可以是三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也可以在出租人的同意下由承租人与转承租人双方签订。

3、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有约定的除外。

4、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终止。

6、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7、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

8、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我们现在也一定对房屋转租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有了一定的认识了,我们在转租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和第三方签好房租合同,以免到时候有损坏而付一定的经济损失,我们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律无处不在保护着我们的权益和利益。

3、房屋转租税收政策是怎么样的?

个人房屋转租税收

(1)增值税:月租金收入×3%/2;

(2)城建税:增值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1%;

(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

(6)土地使用税:免征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

(8)个人所得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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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上海房屋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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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房屋贷款政策

一、上海买房限购政策

1.提高非上海市家庭购房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年限:社保及个税需连续缴纳满5年才在上海购房。

2.企业购买的商品房再交易:需满3年,若交易对象是个人,要按照限购政策执行。

二、上海买房信贷政策

1.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拥有1套房的居民家庭,若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管理,筹措人才公寓住房,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

1.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

2.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

3.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虚假广告、炒作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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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四川省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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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诸葛找房

公积金住房贷款因为其大大低于商业贷款的利率,一直受到购房者的特别青睐,但对于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其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以及贷款政策,今天诸小蓉就对此进行全面梳理,有需求的购房者赶紧看过来。

1、四川省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目前5年期及以上贷款的基准利率为3.25%。

属于下列情形,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四川省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认定为第二套住房的情形有: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3、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情形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一旦被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贷款政策了解了,那么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呢?

(1)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在全国范围以内缴存;

(2)近6个月连续缴存,可接受季度或半年连续缴存,目前为在缴存状态;

(3)申请人及共有权人在全国范围内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及共有权人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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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及相关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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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保障我区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0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货币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根据被拆迁房屋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再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拆迁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货币补偿款和补贴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期限为12个月,由拆迁人一次性发放。

二、原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三、异地安置标准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

2、被拆迁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安置时享受48平方米保底安置,原房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重置价进行资金结算。

3、安置高层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

4、异地安置,且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被拆迁房屋等级,应安置面积可以按市场评估比准价格8折结算。

四、奖励政策

1、搬迁奖励:

(1)异地安置:二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住户,每证奖励5万元。三个月内搬迁(封门)并在三个月内签约的,每证奖励1万元。

(2)原地回迁:原地段回迁的住户奖励费相应减半。

2、安置奖励:

(1)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需要增加建筑面积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扩面费用按市场评估比准价的8折结算。

(2)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安置款后一年内又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新购房屋价格的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给予奖励。

五、过渡费标准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09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27号)具体规定执行。

六、其他

1、在异地安置时,安置高层建筑的,可增加原建筑面积10%的安置面积。增加的10%面积费用按1000元/平方米收取。

2、在安置奖励住改非住户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住改非协议面积或工商营业执照面积予以一定的奖励,并可根据店面的纳税情况给予10%的上下浮动。

3、如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拆迁办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申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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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天津房屋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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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天津房屋贷款政策分析: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9月30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1.实施区域化限购差别化信贷政策。

据悉,《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将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3.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4.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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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最新房屋贷款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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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贷款政策是什么?据了解,央行、银监会日前出台新政为楼市“限贷”松绑后,提出首套房贷结清再贷算首套,首付最低仅三成,还能够享受到低利率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燃起了不少有改善需求市民的购房欲望。而要享受首套房政策,必须结清原有贷款。

最新房屋贷款政策是什么如下:

银行提前还贷咨询猛增

“房贷放松的细则落地以来的半个多月以来,每天都能接到八九个电话,都是咨询提前还贷的。到目前,我们已经为四五十位客户办理了提前还贷业务。”建行一家网点的工作人员表示,最近申请提前还贷的客户确实大幅增加。还有已经做了贷款申请的客户希望能延迟审批贷款,这样等新政策实施以后就可以按首套房享受新政策的优惠。

“首改族”成提前还贷主力

限贷松绑影响最大的就是改善性购房者,特别是已有一套房却未还清贷款的“首改族”。仅从首付款来看,假设A先生已有一套70多平方米的两居室,尚有10万元房贷未结清。而他手头已有了七八十万元的积蓄,打算再买套100多平方米的三居室。按之前的限贷政策,二套房要首付七成,他的积蓄只能买套百万以内的房子,在广州根本就不够付首付。而现在,A先生只要花10万元把首套房贷结清,再买房只要首付三成,正好钱够用。

在此背景下,目前很多提前还贷的都是改善型二次置业的年轻人。这部分人中多数是当初资金紧张条件不足,首套房户型较小,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积蓄,手里或多或少有些钱,加上孩子慢慢长大,也需要自己的独立空间,需要一个大一些的户型。在当下的房贷新政下,也就催生了目前这股提前还贷潮。

提前还贷并不适用于所有购房者

对于改善性购房者来说,选择提前还贷再购房能够享受到“低首付低利率”的政策,还可明显节省一套房的利息支出。但是业内人士提醒,提前还贷并不适用于所有购房者,要充分考虑利率变动、已还款金额等因素,再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不过,需要提醒各位的是,部分银行在贷款合同中规定,提前还款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一般来说,提前还贷的违约金是提前还款金额的1%上下或者月供的3倍左右。想要提前还贷的市民,应该先弄清楚自己贷款的银行提前还款的政策,计算提前还贷的成本,权衡利弊后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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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东莞市房屋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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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至10月6日凌晨短短几天时间,南京、厦门、深圳、苏州、合肥、无锡、天津、北京、成都、郑州、济南、武汉、广州、佛山、南宁、珠海共计16个城市先后发布新楼市调控政策,多地启动限购限贷。

而在6号下午,东莞也发布了楼市新政,也加入了这个限购限贷队伍。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东莞市房屋限购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统筹力度

适度调整我市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用地,从“三旧”等城市更新项目中挖掘开发增量,统筹平衡商业、居住、工业及新业态等改造项目规模,适当增加住房供应。

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数量,支持刚性购房需求。优化土地供应模式,挂牌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或竞装配式建筑比例。市国土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充分发挥土地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作用,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2.实施房价备案制度

由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实行联动监管。从2016年10月7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

2016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在售商品住房项目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到发改部门补办未售出住房的房价备案手续。

3.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4.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实施限购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四)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并指导各商业银行分类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信贷风险控制。

5.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投资理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加强商品房预售常态化检查,对存在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住建、国土、房管、工商、发改、金融、宣传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和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非法金融业务,坚决打击“首付贷”、“众筹购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为。加大房地产广告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和曝光发布包含虚假、欺骗、诱导性质内容广告的企业、媒体和个人。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加强各类信贷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7.建立完善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形成先租后买、梯度消费、购租并举的住房消费模式。搭建住房租赁平台,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运行效率,拓展房屋租赁的新兴配套服务领域。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镇街、园区盘活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人才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形成面向人才量身定做且具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

8.加强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

市统计部门在继续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公布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全市及各镇街(园区)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即可售面积、套数),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宣传、住建、国土、房管、发改、工商等部门强化协作联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实报道要及时、主动澄清。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打击违法投机等方面的宣传解读,引导居民理性购房,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9.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监管,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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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东莞房屋限购政策后各大银行利率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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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屋限购政策后各大银行利率变化吗?10月9日,某知名媒体向东莞建行、东莞银行了解到,两行已严格执行东莞“10.6”新政精神,各自出了差别化信贷政策,针对非首次购房的144㎡以上户型,建行把首付款提高至6成且上浮10%利率,东莞银行也直接上浮了10%利率。10月10日,某知名媒体跟进了解发现,又有多家银行出了信贷新政。截止至发稿前,包括建行、农行、工行、中行、广发、东莞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已开始执行信贷新政,集体对144㎡以上户型开刀。

房屋限购政策

多家银行信贷门槛提高随着东莞“10.6”政策的发酵,金融调控杠杆也开始正式发挥作用了,“四大银行”重拳出击,率先启动了新的信贷方案。建行与农行的信贷新政大同小异,率先向144㎡以上户型出手:凡购买144㎡以上的非普通住宅,若非首次购房,则首付款一律为6成,基准利率上浮10%;购买144㎡以下普通住宅,认定为首套则首付3成,利率不变,认定为二套则首付4成,利率上浮10%;若是首次购房,则首付3成,按原首套执行基准利率。值得注意的是,建行信贷新政规定,购房者即使名下无房,但有2次未结清的贷款记录,也是不能放款的。“银行征信是全国联网的,即使你在本地没记录但在外地有也不行。”建行工作人员表示,不过他也透露,因房管局没有联网,深圳户籍市民不论其在外地有多少房产,只要他在东莞没有房产,其名下没有或有1笔贷款记录,也是可以买东莞新房的。建行信贷新政执行标准中行新政与建行、农行一样,规定144㎡以上非普通住宅,若非首次购房都一律执行6成首付和利率上浮10%方案;二套房需首付4成,并上浮10%利率;若是首次购房或认定是首套普通住宅,除了缴3成首付外,还能享受利率折扣优惠。“新房折扣要看合作楼盘而定,二手房符合条件还可享受95折利率优惠。”中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行方面也已严格执行“首付首套3成,二套4成且利率上浮10%”政策,同时严控大户型物业放贷风险,规定买144㎡以上住宅,首套与普通住宅同样标准,买二套则需要首付6成,且利率上浮10%。另外,该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行在3个多月前已经暂停对二手楼梯房放贷了。“楼梯房一般很旧,不利于市场流通,房价也低,银行放贷风险也大。”除了上述四大银行外,东莞银行、广发也同样提高了信贷门槛。东莞银行方面,不管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非二套房首付比例统一为3成,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成,其中144㎡以上的非普通住宅,不论首套还是二套,基准利率一律上浮10%。广发银行则是“10.6”政策解读,首次购房、首套房的首付款从2.5成提高到3成,二套房首付款提高到4成且利率上浮10%,并未对购房类型设定差别化标准。不过广发银行工作人员也表示,并不排除随着政策解读的深化,该行会出具更严格信贷标准的可能。农商行方面,虽然还未出具体的信贷政策,但农商行信贷部职员告诉记者,该行目前已暂停接收“首次购房2.5成、首套3成首付”的申请,估计该行的具体信贷细则也会在近期出炉。144㎡以上户型“躺枪”细看各行信贷新政不难发现,144㎡以上户型于本轮调整中直接“躺枪”,对总价较高的改类型物业而言,不管是利率上浮10%,还是首付款提高,都是毁灭性的打击。举个简单的例子,若市民首套房想置换一套160㎡单价1万元/㎡的住宅,按照旧政首付款3成只需48万,但按照新政则需要一次性缴96万,首付款增加了一半,购房门槛大大提升。对此,东莞中原策略研究中心总监车德锐认为,这正是银行积极响应中央调控精神和号召的表现。“中央的精神和态度,是一定要热点城市的房价降下来,回归到合理的区间。根据这种精神,银行也怕调控发酵后的市场风险,即房价经调控降下来后,大宗物业的总价高,银行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也相对较大,如今提高非普通住宅首付门槛及其贷款利率,正是银行减轻自我风险的表现。”东莞合富辉煌发展研究中心总监李兴旺也认为,这恰恰是政府分类调控思想、支持首次刚需的体现。“通常买144以上的户型为二次置业或以上,如今调控从严,正是支持首次刚需的体现,增大中小户型供应的指示,也是这个目的。差别化信贷政策既然有所限制,对改善需求也必然有所影响,不过东莞144平以上需求的人群在整个市场的占比不大,尤其是在高房价下,更少有人能够支付得起。因此,信贷新政对市场会有影响,但主要是针对部分需求人群。”“银根的紧缩,对市场影响较大。首付和房贷利率的上浮,在实质上增加了购房门槛和负担,将真正影响楼市成交。”李兴旺补充道。东莞房贷新政后6家银行集体向144㎡以上户型开刀,房贷利率也相对应的发生着改变。但是银行信贷门槛的提高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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