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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赔偿金(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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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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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么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法律规定是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由谁认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应目前的体制,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和认定生产安全事故。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比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电力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人员身份包括事故单位从业人员及单位外的其他人员。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相关问题,是本文论述的核心。对于其他人员,应该依据侵权法等规定确定相关的权利义务,本文不再论述。

对单位人员的伤亡赔偿,《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内容在2002年颁布时已经存在,为当时的第48条。2014年修正时调整为第53条,内容无变化。但是在国家层面,对于“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无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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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遭受性侵犯时女性如何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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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面临被强奸的危险时,应该勇敢机智地与流氓进行斗争。虽然流氓可能会穷凶极恶,但他们本质上是虚弱的,做贼心虚的心理会使他们有所顾忌。妇女遭受流氓歹徒的性侵害时,大声呼救不仅可以引来他人救助,对罪犯也能构成一种心理上的震慑,遭受性侵犯女性如何自救

因为不管罪犯如何凶狂。其本质还是心虚胆怯的。如果呼救不能解除困境,那就应该勇敢机智的地与之搏斗。当罪犯向你扑来时,应保持身体平衡,防止跌倒。当被罪犯拦腰抱住时,可以用拳头、肘部猛击罪犯的面部、胸部或腰部,也可以用脚踢其裆部。如被摔倒,应迅速收拢双腿,当罪犯扑上来时,猛力向其头部、腹部或阴部蹬踢,力求使其因致伤而达不到强奸目的。

如果罪犯发刀枪相威胁,则需以智谋与之周旋,否则很可能被恼羞成怒的亡命之徒伤害。如果可能,可将罪犯引到人多显眼或有公安司法人员的地方,使其罪恶无法实现,在罪犯不受骗引的情况下,可以护住自己的衣裤缓缓后退;

犯罪分子既然想着实施强奸,他的注意力便不会完全集中在你的手脚上,当出现适当时机时,女方可猛踢歹徒阴部,或用力扯打其生殖器,或者当罪犯贴近时,用手抠他的眼睛,也可以用发夹、笔尖等尖锐物品猛戳罪犯的眼睛。

这些行为可有效地使罪犯中止强奸行为,但要力求给犯罪分子以致命一击,否则罪犯可能会由此变本加厉,甚至危及你的生命安全。

被害人自卫的“武器”很多,方法也可以随机应变。如可以挥动手提包、书包、衣服去打对方,抛掷沙土迷其眼睛等。只要振作精神,开动脑筋,随机应变,是完全可以抵御犯罪分子的侵犯,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的。

如果你对遭受性侵犯时女性如何自救哪些等有关应急防身方面的知识还有疑问,请继续关注防性侵意识安全常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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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如何拍好人物肖像摄影 拍好人物肖像摄影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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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物肖像的拍摄,各种风格都是层出不穷,无论身处哪种职业,每个人都想要拥有一张专属自己的肖像照,同时也希望这张照片能够很好地展示自己的style。那么要怎么样拍出优秀的人物肖像呢?一起来看看。

一般这种肖像照都是以拍摄头部为主,很多肖像摄影师都会“不屑”于此,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肖像太单调,缺乏创造力,但其实并不是这样!下面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几个小点,教你如何优雅地拍出人像头部特写!

1.摆出模特的姿势

拍摄头部特写的时候,姿势是特别有限的,因为身体各部分是协调联系的,整体的连贯性对于头部和肩膀能有巨大的影响。你还可以用拍摄写真的操作方法让模特放松,尽量引导,然后适当抓取头部到半腰位置的景别,捕捉自然的表情。多嘴说一句,头部特写并不是严格得只拍头部,适当把取景放宽到腰部也是ok的。在面部表情方面,微笑和自然表情都是很适合的,所以两者都要试试。即使模特说他们想要哪种特定表情的,但其实你积极引导,不用花一分钟的时间,可能就可以捕捉到更多额外的自然表情,这样在最后拍摄结束的时候,也能给予模特更多选择的空间。

2.适当布光

棚内拍摄最常见的就是使用1-2个主灯以及柔光箱提供主要光源,柔光箱的作用尤其关键,它能让你拍照的时候得到更加均匀的扩散光,还有最好要配合反光板一起使用,这样就能减少阴影。布光也可以尽量简单,在只有一个光源的情况下,可以把柔光箱放置在稍微高于模特头部的地方,并向下倾斜45°,这种方法的效果相当不错,因为它不仅能为拍摄提供均匀的光线,也能使得鼻下阴影展现。

如果你还想要得到更加立体的肖像,那不妨试试伦勃朗布光法,也是比较简单,但是出来的效果会不一样。它是依靠强烈的侧光照明使得模特脸部一侧呈现出三角形的阴影,能够使得模特的脸一分为二但是看上去又不尽相同,具体操作是把柔光箱放置在模特一侧,大约是头部上方45°左右的位置,当然,有反光板柔和一下阴影会更好。

3.注意相机设置

进行棚内的肖像拍摄,相机的设置也非常重要。由于棚内很多条件不如户外,所以必须M档(手动模式)拍摄,把一切条件掌控在自己手中,相机的自动或者半自动模式经常都会提供不正确的曝光,别小看曝光这个因素,往往就是这些细节不注意,废片率就高了。一般情况下,棚内拍摄,ISO 100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最佳画质,快门速度也要设置为与闪光灯同步(或者尽量接近)的速度,大概是1/200秒左右,这种情况下光圈保持在F8,能够获得清晰地图像,如果有拍摄需要,光圈可以调整到F11左右的数值,也是没有问题的。最后对焦也千万别忘记了,把对焦模式设置为单点对焦,拍摄前手动选择好焦点。

4.测光并设置好灯频

拍摄前必须进行测光,因为你无法准确判断灯频的参数,而且不同的工作室和闪光灯有不同的功率,所以不可能凭借感觉对灯的功率设置进行精确的设置。最稳的办法就是在测光后,先设置好相机的曝光参数,然后再进行微调。一开始把这些都设置好之后,后面拍摄就事半功倍了。如果说拍出来的照片太亮了,只需要降低输出功率;反之,如果太暗,增加输出功率就可以。如果输出功率已经是最低了,出来的图像还是过曝,可以选择把镜头光圈调至F11或者移动光源到稍微远点的地方,根据情况见机行事。

5.如何获得浅景深效果

当你使用棚内灯源进行拍摄的时候,想要做到模特主体光线充足均匀,同时又能获得大光圈的浅景深效果,这是相当困难的,通常来说,是不可能的。想要获得浅景深的效果,有一个简单粗暴地办法,就是设置你的布光设备,把一切都设置成你期望的那样,这时候光圈应当设置为F8。或许你也可以使用滤光镜进行协助拍摄,然后把光圈调大,获得景深。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相机在光线改变的情况下,自动对焦可能不太work了,所以建议换成手动模式,在此期间,调焦和对焦的过程,记得保持耐心。

6.重新认识白色背景

可能你会觉得大部分人拍摄肖像都使用白背景,太过雷同,或许你想要换一个灰色,但是棚内没有现成的灰背景,怎么办?这个时候,白背景就能帮到你,在镜头内,摇身一变,变成灰色,甚至是黑色,这一切都取决于人像和背景之间的距离,以及光线的角度。如果你想要得到一个中等灰色的背景,只需要让模特与背景保持1-1.5米的距离就ok,因为光线的下降会使背景曝光不足,原本亮白的背景就会神奇地变成灰色!顺便提一句,如果说你没有白色背景,找一面普通的白色墙也是完全可以的!

头部特写可能听起来并不是最让人激动的肖像,但是它们的拍摄也能够被赋予创造性。从姿势到灯光,道具甚至是背景选择,一旦你重视起来,认真思考和摸索,你就能发现其实它也能够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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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需满足什么条件

全文共 6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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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那么,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满足什么条件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肖像权罪名成立需满足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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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什么是肖像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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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那么,什么是肖像权纠纷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肖像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因肖像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肖像权的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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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侵害肖像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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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化,在遇到他人肆意侵害我们肖像权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正当的防卫,那么,侵害肖像权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那么,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损失包括财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损失,而肖像权人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特别是网络侵权,一定要把网络视频刻录成盘或者保存其它的文件形式,因为证据是必须要经法庭认可才算是事实真相。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肖像权,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对肖像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外,其侵权的非法所得也必须要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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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侵犯商标专用权怎么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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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商标纠纷案有好几种侵权形式,而不同的形式,所涉及的诉讼法律的管辖地也不同,那么,侵犯商标专用权怎么确定管辖范围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侵犯商标专用权,原告提起的诉讼,以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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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男孩如何防止被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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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在小时候被性侵会对其今后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及困扰,严重者更有可能导致抑郁症,所以各位家长一定要上心。那么男孩如何防止被性侵犯呢?小编教教您!

告诉孩子有些位置外人不能碰,在平常的生活中,父母首先要帮助孩子树立起性别意识,让他们知道男女有别。家长要帮助孩子很好地了解自己的身体,不用因为“性”就羞于启齿那些隐私部位,这种关键部位不仅要让孩子有正确认识,还要告诉他们这些地方除了爸爸妈妈帮你洗澡时以及医生检查时,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看不能碰。家长告诉孩子防范性侵的知识时,有些家长会觉得不好意思,说得含含糊糊。对此,这样不恰当,应该尽量用科学的语言告诉孩子一些常识,而不要用遮遮掩掩欲语还休的态度,这样孩子才会很自然地接受科学知识,才会有坦荡的心态,而不会有羞耻感,也不会觉得这个话题不可言说。此外,外出活动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尽量避免黑夜单独外出,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要跟不认识的人外出,遇到性侵犯的威胁时,要迅速离开,跑向人多的地方等。性侵害后最怕孩子心理受伤郭嘉认为,性侵犯对孩子的伤害不仅是生理层面上的,更严重的是心理层面上的。当孩子受到来自受害者所信赖的成年人的性侵犯时,会造成受害者安全感的缺失,因为孩子的安全感多依赖于成年人给予的保护。受害者容易内化许多与性相关的痛苦和恐惧,会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失去信任,将来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适应困难和人际交往困难。

不注意教育就可能酿成大错!男孩子的爸爸妈妈记住了吗?如果仍有疑问,请关注,我们将持续为您带来预防性侵害的措施有哪些以及战术防身笔的使用方法等应急防身知识,敬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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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内马尔哭了79分钟被侵犯了九次

全文共 9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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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马尔哭了

明明赛场上球员很多,可是一旦内马尔在场上,那他必定是被铲的那个,在本届世界杯与塞尔维亚的小组赛中,内马尔出战79分钟就被侵犯了九次,在一次对抗过程中,内马尔的脚踝弯成了90度,无奈受伤下场,坐在替补席后再也忍不住用球衣捂头痛哭。

为可能告别世界杯舞台哭泣

在1/8淘汰赛对战韩国时,内马尔重新上场,这场比赛巴西队以4 : 1吊打韩国队晋级八强,不过内马尔这场比赛虽然上场了,但是他脚上却缠着绷带,必须喷洒止痛药来抵抗疼痛,在赛后采访的时候,内马尔坦言自己受伤后整整哭了一个晚,害怕自己无缘这次世界杯。

这不禁让人想起2014年的巴西世界杯上,正值巅峰时期的内马尔全程表现亮眼,球迷们几乎提前欢呼他们将要晋级,谁知在最后关头,对方球员在内马尔背后用膝盖狠狠的撞了他的腰部,内马尔表情痛苦地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因为腰椎骨裂,内马尔无奈提前告别了这届世界杯,那次的内马尔也是哭成了泪人。

为错失美洲杯冠军哭泣

2021年美洲杯决赛巴西队对阵阿根廷队,凭借迪玛利亚一记轻巧的挑射,皮球越过门将进入球门,最终巴西队在自己的主场输掉了比赛,梅西圆梦美洲杯冠军,内马尔赛后跪在绿茵场上哭得像个孩子。

为好友哭泣

2020年1月26日,当时巴黎圣日耳曼以1:0进入中场休息,内马尔开心地回到更衣室,但当他打开手机时,他却突然哭了,科比在那天因为直升机事故去世,没有人知道他们两个人关系有多么好,他们曾经一起玩,互相去现场看对方的比赛或者交换球衣,他们相知相识八年之久,所以当内马尔知道这个消息时,他十分悲伤,但比赛还没有结束,内马尔调整好情绪回到球场,当内马尔获得进球后,慢慢走到镜头前,只见他左手比二,右手比四,那正是科比的球衣号码,他饱含深情地注视着摄像头,以此来纪念逝去的好友。

为什么场上只有内马尔在踢球儿,别人都在踢内玛尔,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强者总是会遭人记恨,没人知道内马尔这双脚会在下一秒踢出什么让人拍案叫绝的好球,但是也因为这种羞辱性的找打式的踢法,常常让对手恼羞成怒,拳脚相向,但这位阳光大男孩却很少在场上发脾气,脸上总是挂着温暖的笑容,晶莹灵动的球技,率性洒脱的性格,让球迷们亲切地称呼他为最后的桑巴舞者,内马尔也因为对足球纯粹的热爱,收获了无数球迷们的喜欢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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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全文共 23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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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著作权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司法民法考点2

1、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2)客体: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A.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B.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录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录制品。

司法民法考点之侵犯著作权

2、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义务:

录制者在进行录制时应当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

A.首先应当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绎作品那么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

D.例外,构成法定许可的无须取得作品之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支付报酬。

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情形

(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他人所录制的作品;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向公众提供其所录制的作品的原件及复制品;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其录制的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制的作品。

司法民法考点3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载体而非内容。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禁止他人将其播放飞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每个邻接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1、图书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开始计算;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开始计算;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计算;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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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

全文共 7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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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那么,网络隐私权侵犯形式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私人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未经同意在他人进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窃取他人的图片、文字;窃取他人的拨号上网的密码;恶意拷贝删除他人资料等,这些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这种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恶意伪造、修改他人的资料,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不获得任何利益。

(5)骚扰。这种行为主要是指利用恶意代码将浏览器的首页设置为色情网站;发送大量的电子邮件造成对方的电子邮件爆炸、瘫痪;发送病毒;发送色情消息;直接将软件嵌入到用户的浏览器上面等。

(6)披露。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的网络姓名等个人信息资料予以公开。

(7)监视。一般是指在网络传输的某一个环节设置监视软件,从而使他人的一举一动都在自己的监控之下,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隐性摄像头。

(8)跟踪刺探。是指通过聊天、邮件或实时软件,进行跟踪,以言辞或文字引诱,获得私人信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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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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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下面来看看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的吧?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介绍侵犯著作权罪怎样处罚的内容,本网财产安全知识库中还有很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继续关注,才能更好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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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全文共 5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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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在消费时,会遇到强买强卖的现象,严重的侵犯消费者的权益,那么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选择商品经营者和选择购买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强买强卖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消费者法是最常见的经济法类型之一,消费者法又称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大法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两大类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法中第一章申明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以上小编的介绍,您在消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需要很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关于公共场所犯罪小知识更多的详情,可以登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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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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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他人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在侵权行为认定后,侵权人都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对民事权利人进行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等行为,如果后果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司法定义上来看,构成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标准为未经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一般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以及印刷挂历等,而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可自行制止,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而赔偿损失,不能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只能以精神损害为基本,如果对方不予理会也可以向法律寻求救济,因为肖像权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而除此之外,对公民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者利用公民的肖像对肖像权本人进行人身攻击等等,也都是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主要是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或者授权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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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赔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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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施工进度延缓、销售不畅和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事情时有耳闻。面对逾期交房,很多购房者有闹心不已,期间牵扯到的房产纠纷不断。那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应该怎么办?逾期交房如何赔偿?

1、遇到延迟交房,应仔细查看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2、应了解逾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开发商索赔天数为实际交房日与合同约定交房日的差,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在三十天内向买受人退还全部付款,并支付1%的违约金,如果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

逾期交房该如何索赔维权?

1、应注意搜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证据,保留逾期交房的额外损失证据,还应注意诉讼实效,了解延迟交房退房条件,开放商延迟交付超过30-90天,买受人就有权要求退房,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双倍退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购房者应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应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驶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驶。

3、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4、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开发商逾期交付,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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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交通事故赔偿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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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无法避免的,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接下来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希望大家努力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金什么时候可以拿到?小编分析如下;

1、如果已经判决生效且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可以半年后申请提级执行;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温馨提示:交通事故赔偿,应由交警根据双发违章过错情节及过错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责任进行认定。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责任认定十日内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申请。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下期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更加精彩,大家千万不要错过哦,小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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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将夜叶红鱼童年怎么了?叶红鱼被熊初墨侵犯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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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将夜中的女性角色,除了桑桑好像其她都挺惨的。莫山山和陆晨迦都因隆庆而被毁了一生,叶红鱼童年时期又曾遭到熊初墨侵犯,给她留下了无法抹去的童年阴影。可能叶红鱼刚强果断的性格也是由此而来,表面坚强实际上内心十分敏感脆弱,可惜她也知道自己没办法和宁缺在一起,所以也是比较洒脱。但这次宁缺救了叶红鱼一命,也希望叶红鱼能够放下此事,后面的剧情就等着众人向熊初墨复仇吧。

叶红鱼童年究竟被怎么样了?

叶红鱼年幼时被熊初墨玷污了。

看过剧的观众应该知道,叶红鱼是天下三痴中的道痴,沉迷修道,是西陵神殿着名的冰山美人,她的修为很高,甚至连西陵神殿的光明之子隆庆在她手上都过不了一招,宁缺也曾说她是他见过最强的女人,当然,估计他是忘记了他的三师姐余帘了。

叶红鱼从小便是孤儿,因为容貌,从小没少被人欺负,年少时的叶红鱼遇见了熊初墨,那时熊初墨与余帘在荒原相遇,二人展开了决斗,熊初墨输给了余帘,还被余帘废掉了下半身,也就是说叶红鱼遇见熊初墨的时候,熊初墨已经成为了太监。

或许是这件事对熊初墨的打击太大,让他的心理变得扭曲,而那时叶红鱼还小,并不知道熊初墨觊觎她的美貌,甚至她还将熊初墨当做能够依靠的人,然而熊初墨却将叶红鱼玷污了。这就能解释为什么叶红鱼要拼命的修炼了,因为只有修炼,才能拥有杀掉熊初墨的能力,毕竟要击杀西陵掌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要说熊初墨也真的很悲催了,一个男人,被三师姐余帘连废了三次,成为了一个不折不扣的老变态,当然,表面上他还是那个道貌岸然的西陵掌教。后来余帘再次将熊初墨击败,并且将他交给了叶红鱼,叶红鱼自然是不会放过她的,最终被叶红鱼了结了。

或许是年少的经历,让叶红鱼一直很自卑,只能以冷漠要掩饰自己,后来喜欢上宁缺之后,更是连喜欢都不敢说出口,算是一个可怜的女人了。

叶红鱼和宁缺还有可能么?

熊初墨在叶红鱼年幼的时候玷污了她,被叶红鱼视为一生的仇人。

叶红鱼身为天下三痴中实力最强的道痴,修为之高,连西陵神殿的光明之子隆庆在她手上都过不了一招,她是西陵年轻一代的第一强者。

虽然她的实力很强,曾在荒原的时候追得宁缺和莫山山到处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实力强悍的女人,在童年却遇到了最难以启齿的事,她被熊初墨玷污了。

熊初墨是谁?他是西陵神殿的掌教,叶红鱼是个孤儿,曾经熊初墨对叶红鱼照顾有加,可惜熊初墨只是一个道貌岸然的伪君子,在叶红鱼实力还弱的时候,强行玷污了叶红鱼,这件事也成为叶红鱼一生的污点。

叶红鱼多年来一直想要杀掉熊初墨,后来迈入知命境界,她终于手刃了自己的仇人,虽然熊初墨已死,但是她被熊初墨玷污的事情被人曝光,不堪忍受周围人议论的叶红鱼想要自杀,最终还是宁缺及时将叶红鱼救下了。

对于自己这样的过去,叶红鱼想必内心也是自卑的,如果她还是纯洁的,她会不会对宁缺放手一搏?只可惜宁缺对她只是友情,并没有存其他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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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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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肖像权吗?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维护肖像权的方法

掌握肖像权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

(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

(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

(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侵权行为的界限

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肖像权侵害后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分析说明]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肖像侵权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按照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 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1、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看过“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网友咨询:

最近山西卫视某个节目中,报道了当地的动漫展,出现了一些coser的照片,脸部未打码,请问这样做是否侵犯了coser的肖像权呢?

律师解答: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新闻曝光他人的肖像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插图配发,不属于侵犯肖像权问题,因为我国的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如今的新闻媒体大多都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可能与盈利没有关系的,他们的收视率,发行量都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案件就是新闻媒体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最后最高法的函是还要经过当时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肖像。

同时也有一个问题,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网络,都追求图文并茂,因而都需要大量地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图片。特别是通过音像传播的电视,如果不使用包括人物肖像在内的新闻影像,简直就无法进行传播。但是,如果都要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才去拍照和使用,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不问情由地要求所有的新闻报道都必须那样做的话,不具操作性也没有新闻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见,肖像的使用不但关系肖像人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通常惯例,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

1.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公务人员和知名人士的肖像;

2.在公开场合下拍摄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庆典或其他社会公共活动的普通公民的肖像;

3.为了行使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而拍摄和使用他人的肖像。比如,拍摄不法分子正在破坏公共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照片,并予以发表,这就属于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不存在侵害肖像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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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什么是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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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我们应该享有的人格权中的一种权利,是不需要努力就能拥有的,它始于我们的出生,而终于我们的死亡,侵犯姓名权最直接损害的是精神,但是在损害精神的过程中又会产生部门金钱利益,那么,什么是侵犯姓名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被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这是指未经公民本人的同意,擅自以拥有者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属于姓名权拥有人的利益和社会活动行为。

第二,被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这就是俗话所说的冒名顶替,也就是侵权人完全以姓名权拥有者的身份从事各类营利性的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因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的行为和事实,所造成的直接后果都将由姓名权拥有人承担,所以被人冒名顶替,侵权者往往需要负上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有刑事责任。

第三,在姓名权行使属于自己权利的时候,被侵权人所干涉,此干涉分为干涉姓名决定权、干涉姓名使用权和干涉姓名变更权的行为。

第四,在必须要署名时,不署真正姓名权人,而直接署上侵权者自己的姓名,这种侵权很多时间发生在报刊或者小说作品当中,以文学的方式或者盗取姓名权。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姓名权被侵犯,在精神上给姓名权拥有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必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造成直接损失的,还必须要全额赔偿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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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肖像权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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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短视频创作者越来越多,他们在录视频是如果录到了不认识的陌生人,通常会将其打码,这也是在维护路人的肖像权。如果他们没有进行打码,则评论中会出现许多抨击的声音,这也说明了人们对于肖像权的看重,那么肖像权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呢?

1、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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