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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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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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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那么大家都知道网络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吗?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了解详情。

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率极大降低),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反之,如果网上传播的实际效果是给作品做宣传,给版权人做广告。网上宣传促进了作品的销售,则版权人因网上传播而得益。虽然对于网上传播是否给版权人带来民事损害,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研究,但在此认为鉴于我们网络发展的现状,版权人即使受到损害,其危害性也是极其微小的。同时正是由于网络运营者的这些网络上载行为,才丰富了中文网络的内容,增加了中文网络与世界上其他网络的竞争力,这最终有利于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全球华人的利益。但是从网络著作权侵权方面看,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的必备要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再一种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网络作品侵权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由于网络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灵活性、易变动性,发现侵权事实的著作权人,实难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即使已明知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被聪明的侵权人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加上种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措施。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网络经营者和广大网络用户将可能动辄得咎,其结果将影响网络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应有之效用的发挥。况且,只要有侵权后果,便须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也是广大善意的网络用户所不能接受的,与法律公平之要求亦不符。基于此,对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宜,将举证责任加给侵权行为人或责任人,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甚合法理。因为,一般人应当知道凡作品必有其著作权人,凡转载、摘编或利用他人作品,均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有正常注意能力者之应尽义务,而凡是尽到了正常注意义务的人,都能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之后,或者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只有当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都能尽到正常注意义务之时,著作权的保护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而过错推定原则能对此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主或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见解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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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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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十分广泛。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中可以呈现出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均可以被数字化后在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特点有哪些吧?

1、侵权影响范围广。侵权作品一经上网传播,著作权人就无法再对其进行控制,作品可以以极快的速度在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同时,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只要拥有信息网络,任何用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轻易找到并复制、下载该侵权作品。

2、侵权手段技术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对象一般都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数字作品,对这些作品的侵害需要较高的电子手段和网络技术。例如,非法修改著作权人的电子管理信息、非法破解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

3、侵权追究困难化。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点,使得权利人不容易发现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所在,即便发现也会因为侵权管辖不明及举证困难,而无法有效地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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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关于间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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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那么如何判定间接侵权行为呢?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下面由小编来为你详细介绍。

(三)间接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的心态。

一旦专利间接侵权被认为是一种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则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应有主观上的故意。一般来讲,教唆、帮助他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教唆、帮助活动不构成过失。事实上,如果像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一样,将过失的行为也予以追究责任,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会给公众带来额外的注意义务,给行为人造成损害。因此我国有关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上都有主观故意的要件。即 使在美国、德国,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也是在“明知”或“显然知道”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必须实际发生。

如果仅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意图,或仅作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必要准备,但未实施教唆、帮助的行为,即未实际发生间接侵权行为,则间接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因此,有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是间接侵权的最为重要的构成要件。

(1)故意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材料;

(2)未经专利 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3)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

(4)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技术;

(5)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在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时,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利用了其专利技术;

(6)其他。

(二)原则上要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且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间接侵权的成立是不是一定要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学界有“独立说”和 “从属说”两种意见。“独立说”认为,法律里规定或者实践中承认间接侵权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间接侵权应当具有独立性,判定间接侵权成立与否不应该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从属说”认为,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间接侵权起的是辅助性的作用,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当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直接侵权就没有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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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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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行为人在生产或者其它行为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因素,致使环境遭到破坏,也因为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一)不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没把违法规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概括上述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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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是什么

全文共 59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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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技术性和影响广泛性等特点,使得权利人不容易发现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所在,即便发现也会因为侵权管辖不明及举证困难,而无法有效地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是什么吧?

1、环境的特殊性

从权利的涵义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很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局限于互联网中进行讨论,实际上是缩小了该项权利的调整范围。显然,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应该像《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传输的信息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2、传播的公开性

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于该环境中就等于处在公开状态。作品在信息网络中公开传播,其最终目的是使任何公众都可以获得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对象必须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公众,而不仅指某部分特定的人群。

3、方式的互动性

信息网络具有较强的交互性。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不同于以往的传播。传统的传播一般都是单向传播的方式,虽然传播的对象也是社会公众,但是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而并不能决定接受传播的时间、地点和内容。而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则是双向的、互动的,公众可以依自己的喜好选择作品以及获得作品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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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如何处理

全文共 10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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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在北京、天津约占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当前,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侵权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如何处理吧?

1、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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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全文共 14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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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化已是一个大的趋势,为我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保护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七项措施:

措施一:电信运营商及ISP、ICP要高度重视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增强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措施二:定期对企业自办网站和管理的网站及服务器等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软件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取得授权,或要认真进行清除,重点审查自办网站提供的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中的音乐作品是否经权利人授权,如确属未经授权擅自提供下载服务和在线播放服务的应立即停止和删除,以避免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措施三: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自办网站及链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规范管理与保护。提供连线服务及路径通道的链接不构成侵权,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指南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等网站的链接。特别是接到著作权人对上述网络内容的侵权警告后要及时清除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链接的网站,有关部门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防遇到诉讼时使用。

措施四:电信运营商要加强对合作的内容服务提供商(ICP)使用作品及制作内容著作权合法性的审查和管理。在对外业务活动中与社会上ICP合作时,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查验相关法律文件;事先了解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如涉及第三方权利,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已获得合法授权许可的文件。委托他人制作的网站内容必须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制作网站内容的文字、图像及音乐作品选择除有提供者的书面文件外,还须有作品合法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必要的报酬。

措施五: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应当加强与国际国内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录音制品等权利人及集体组织的联系,通过商谈合作和统一购买方式合法使用权利人的作品;省级公司也可以选择与本地区访问量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录音制品和影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签订协议,统一标准和支付全公司范围内使用著作权的报酬,以降低运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减轻各分支机构的负担,促进信息网络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措施六: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积极培育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打造企业新的品牌,已成为企业成功转型的关键。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拥有的自主品牌,电信运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工作。

措施七:倡导成立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组织,为网络企业及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提供合法使用作品的平台。网络运营企业、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SP、CP)在合法使用作品中出现的诸多版权纠纷,主要是企业因合法使用权利人作品的渠道不畅和对国际规则了解不够,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版权法中对网络短信等新兴网络作品的保护没有明确规定,缺少相应的救济措施;行业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作品的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服务不能适应网络业发展的需要。网络产业的大发展,需要网络企业与内容服务提供商及相关著作权权利人提供大量的网络作品,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尽快成立网络作品版权保护组织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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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文共 7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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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它既可以是由权利人直接行使的原生权利,又可以是通过许可和授权而产生的派生权利;既可以是权利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权利。无论是权利人自行行使的权利还是授予他人的部分专有权,都是受保护的著作权,如何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呢?电信运营商及ISP、ICP要高度重视对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增强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定期对企业自办网站和管理的网站及服务器等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要及时取得授权,或要认真进行清除,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哪些行为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吧?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哪些行为不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常识都了解了吧,另外本网还有很多关于生活服务维权方面的知识,感兴趣的可以继续关注本网生活维权栏目内容,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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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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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成为法定的权利。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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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商标侵权行为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全文共 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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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的无形资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让他人随意侵害,那么,商标侵权行为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第二,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即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而无论是财产损失或是商誉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即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商标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明知或者应该知道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实施侵权行为。

第四,商标侵权行为的违法事实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侵权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综上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违法事实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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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网络传播与国家信息安全保障

全文共 79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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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传播的首要前提是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因为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信息安全的实质内容和关键因素,也是整个社会所有安全得以保障的基础。随着虚拟社会逐渐强大,国家的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科技秘密以及军事安全等都越来越依赖于“第四领土”的有效管辖。网络传播可能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障体系:掌握信息安全领域前沿技术,提升信息安全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网络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建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加快网络专业人才培养,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如是,才能切实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国家信息主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网络信息由于含有特定的观念、价值和意识形态,对国家的政治和文化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新技术变革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信息安全正在告别传统的病毒感染、网站被黑及资源滥用阶段,进入复杂多元、综合交互的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秘密由纸介质为主向声、光、电、磁、网络等多种载体转化。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基础薄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互联网逐渐成为泄密主渠道。”[1]P.5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安全的基础,其重要性已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互联网管理,确保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2]

网络信息安全跟国防建设和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严重影响着国家安危、战争胜负、外交成败、经济竞争的输赢以及国际舆论话语权。那么什么是信息安全呢?“信息安全是指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下,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管理、教育等手段,积极应对敌对势力攻击、网络犯罪和意外事故等信息空间的各种威胁,有效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服务和信息内容的安全,保护信息和信息系统在信息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免遭偶发的或有意的非授权泄露、修改和破坏,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3]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亟待探讨与解决的重要议题。危害信息安全的事件不断发生,形势十分严峻。在全球范围内,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垃圾邮件、系统漏洞、网络窃密、网络诈骗、虚假信息、知识侵权、隐私侵犯、网络色情等网络违法犯罪等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经济、文化和国家安全。必须“把国家安全的视野从单纯的物理疆域扩充至数字化空间,把对国家安全的防卫重点从处理危机扩充到全面防范。”[4]国家信息安全作为一种新型安全,是指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信方面的战略安全。信息成为继国土、资源等有形物质之后又一拉开国与国之间战略优势的无形领土。

一、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具有的特性

《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比例为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半年增加2107万人,占到网民总数的24.9%。[5]网络信息在产生、存储、处理、传递和利用的各个环节中都有被窃、被篡改或被滥用的危险。这是由于,网络传播具有无界性、虚拟性、匿名性、无迹性、突袭性以及易控性等。

1.网络传播的无界性。通过互联网可以在瞬间向世界任何的角落发送或者获取信息,这为跨地区、跨省和跨国违法犯罪信息传播增添了便利。网络世界为各种跨境犯罪和恐怖活动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传播已成为罪犯和恐怖分子最具威力的武器之一。例如,“9·11”恐怖袭击活动组织与策划正是通过加密后的电子邮件传送的。

2.网络传播的虚拟性。一方面,由于网络空间无政府状态,监管复杂程度高,虚拟行为必然会生成众多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这种虚拟行为通过技术手段将虚幻现实呈现在大众面前,冲击现实社会伦理乃至法律。例如,网络游戏《第二人生》中就有“虚拟强奸”,虽然构不上现实中强奸罪,却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或构成民事侵权。

3.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互联网自建设之初,没有设定有效的身份鉴别功能。网络的匿名性让它成为许多人们释放自己阴暗面的场所。比如,2007年12月CCTV的新闻联播在播出某女孩抨击不良网络视听节目时,用“很黄很暴力”来形容网络,从此被愤怒的网民公布个人资料,不断电话骚扰,该女生只得休学逃避。正是由于网民处于匿名状态,所以进行攻击的时候有恃无恐。

4.网络传播的无迹性。大多数信息犯罪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操作实现,加之信息犯罪作案不受时间与地点限制,对硬件之类的信息载体可以不造成损坏,甚至不留下任何痕,从而使犯罪行为不易侦破,严重威胁信息安全。例如,2007年黑色团伙利用熊猫烧香等病毒远程控制中毒计算机,窃取网游和网银密码。“熊猫烧香”就集合了多种不同的传播方式,包括U盘传染、文件感染、局域网感染等。

5.网络传播的突袭性。“伺机作恶”是信息安全攻击者的重要特点。在许多场合,攻击者宁愿等待,等到条件最理想时才发动攻击;或者,利用所谓专家的大意或疏忽伺机作恶,结果常常会产生不可预见的长期影响。举个例子,2010年,“Stuxnet”超级计算机病毒,开始控制被感染的中国工厂,造成生产事故或停工。如果有人在企业局域网内使用了带毒U盘,整个系统都会被感染,此时Stuxnet可以接管西门子设施的关键操作系统,并在十分之一秒里控制设备的操作。

6.网络传播的易控性。尽管网络传播具有匿名性,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可以记录信息传递过程。这样在物理空间的隐私保护,在虚拟空间中就成了可以任意穿越的无用屏障,只要电子信息的使用者留有一丝表明自己身份的真实信息,其一切活动均有可能被掌控。再如说,谷歌每天记录数十亿个搜索请求,大部分数据来源于网站的主动监测。

二、不良网络信息传播对国家信息安全的危害

作为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总是通过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层面发生作用。比如,美国政府已经把网络安全视为国家安全优先考虑的问题。“一个国家只有树立综合的信息安全观,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加固‘信息疆域’,才能实现真正的信息安全,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6]国家信息安全主要包括政治信息安全、经济信息安全、军事信息安全、文化信息安全等几种类型。不良的网络传播将严重危害国家信息安全。下面将对这些危害进行探讨:

1.不良网络传播对国家政治安全构成危害。国家政治信息安全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稳定的基础。网络传播如果控制不当,可能会分化政治权力,瓦解国家政权。从国家与民众来看,网络信息传播打破了国家对政治信息的垄断,政治权力向民众转移;从国家与国家来看,网络传播为某些西方国家推行强权政治提供了更方便的手段和途径,利用互联网在别国建立反政府组织、开展反动舆论宣传、进行间谍活动、盗窃国家政治情报,企图煽动民心,颠覆别国政府,维护超级大国在东西半球的霸权。

2.不良网络传播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危害。网络经济信息安全已成为亟待解决的涉及国家经济全局和长远利益的关键问题之一。某些国家或利益集团可能借助网络窃取国家重要经济信息,从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保证国民经济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方能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令人堪忧的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软硬件系统国产化率不到3%,电梯、地铁程序都采用国外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网路交换机的核心技术基本掌握在美国企业手中。这些系统一旦被攻击,后果无法预料。

3.不良网络传播对军事安全构成的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是打赢高技术战争的战略课题,军事信息在通过网络的获取、处理、传输和储存过程中泄露或破坏会给整个军事行动会造成惨重的损失。美国军方明确表示,21世纪初美国武器库中最令人生畏、最重要的武器将不是高性能的战斗机、轰炸机、坦克或舰艇,而是从信息系统涌出的强大信息流。各个大国近年来一直不惜成本研究网络攻击技术,组建网络部队。2010年,美国网络司令部全面运作。2011年,美国公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将网络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7]

4.不良网络传播对文化安全构成的危害。传统文化是维系本民族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某些西方国家借助其在信息内容和技术上的优势,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第三世界输出影视作品、广告、艺术品、互联网络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输出西方的文化观念、伦理道德、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进行文化渗透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占领,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发生混乱,导致民族凝聚力降低,集体认同度降低,社会进入动荡之中。

5.不良网络传播对舆论安全构成的危害。境内外敌对势力把中国视为霸权挑战者和政治异类,把互联网作为对我颠覆、渗透和破坏的重要工具和渠道,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也往往通过网络进一步扩展、放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继续推行和平演变政策,将舆论攻心战从无线广播扩展到网络传播途径,通过互联网进行清晰无噪音的图文传播,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内时事进行评论,企图混淆视听,涣散国民凝聚力。

三、网络传播保障国家信息主权的必要性

网络信息安全已成为关系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在网络传播时代,传统意义上的以地域为界限的国家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主权”概念,在网络传播时代已经注入新的内涵。从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角度来看,网络时代的信息主权分为政治信息主权、经济信息主权、军事信息主权、文化信息主权以及科技信息主权等备受瞩目,归结到一点,就是国家信息主权。

国家信息主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国家主权在网络信息活动中的体现,是指国家对信息必然享有保护、管理和控制的能力。”[8]信息主权对内体现为国家对其领域内任何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拥有最高权利;对外体现为国家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方式,以什么样的程序参与国际信息活动,并且有权在信息主权受到它国侵犯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如果说领土和领海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第一领土”和“第二领土”,那么随着飞机和无线电技术的出现,各国的领空就成为“第三领土”,而网络时代国家主权行使的空间将不再局限于领土、领海、领空,必须包括网络空间。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政治主权、文化主权,以及军事安全等都越来越依赖于“第四领土”——“虚拟领土”的有效管辖。

当代政治的发展大大限制和缩小了战争目标,土地与财富的关系疏离了,并且传统战争的争夺土地的目的转变为增加财富,军事实力主要通过对信息和知识资本的控制来衡量,因而信息主权是信息安全的首要内容。[9]在信息社会里,一旦国家或地区信息系统遭受进攻和破坏,信息流动被锁定或中断,将会导致整个国家财政金融瓦解、能源供应中断、交通运输混乱、社会秩序失控、乃至国防能力下降,危及国家安全和民族生存。

目前,发展中国家严重依赖发达国家的信息资源和信息技术,正遭受着“信息霸权”和“电子殖民主义”的掠夺和威胁。大多数传播弱国的形象受到西方传媒伤害,面临国家主权受到干涉乃至颠覆的危险。来自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跨国宣传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起到了巨大作用,“西方媒介绝不仅仅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的煽动、怂恿式的直接宣传甚至是这场巨变的直接原因。”[10]

美国政治学者约瑟夫·奈认为,一个领导着世界信息革命的国家注定比任何国家都有力量。信息继物质、能量之后一种新的战略资源。在经济上信息意味着财富,在文化上信息意味着话语权,在军事上信息意味着战斗力。人类生活质量、社会变革、经济发展、国家安全越来越多地依赖网络信息传播。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欧美各国利用各种技术措施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构建信息安全屏障,如安全边界、防火墙、杀毒、人侵检测预警、访问控制、身份鉴别、特权审查,以及信息加密等。

四、保障网络传播信息安全的两大措施

保密是信息安全的核心内容。“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表现形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1]P.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基于宪法第53条“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九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的一共有八个方面。[11]擅自超越时间和空间传播这些事项,都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1.控制新闻舆论:严格防范网络传播泄露国家秘密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传播活动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防范国家信息安全受到侵犯:

1.政治方面。严禁在有权发布者正式发布前提前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在研究中和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统一发布的重大政治新闻。国家外交活动和海峡两岸上层交往、祖国同海外华人交往的所谓“秘闻”也不能擅自发布。擅自报道这些信息可能使人民产生混乱的认知,或者让国家的政治、外交等蒙受巨大损失。

2.军事方面。严禁报道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设防部署、军事调动、军事演习、军事禁区等情况,以至部队的番号、名称、任务,以及国防科技研究重要成果和国防工业等事项。比如,军事专家仅凭一张军舰船体组装阶段的粗略外观图就可以推知船体结构、长度、空船吨位、最大吨位,进而推知航程、作战范围,以及军事用途等数据。

3.司法行政方面。严禁报道司法行政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如: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布局,重要部署、工作计划和综合报告;有关劳改、劳教工作的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和劳教所的设置、武器装备、警戒设施、看押和护卫兵力部署及案件查处情况;对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对外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犯的关押、改造情况,涉及国防安全、尖端科技的公证事项及其请示、批复、档案材料,等等。

4.经济方面。严禁披露正在研究中或尚未公布的经济决策、计划数字、统计数字,特别是关于物价、货币、工资、税率、汇率、利率等预期变动情况,以及某些重要原料和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等。比如2010年6月9日,一位央行经济学家泄露一组5月宏观数据,当日下午沪深股市强劲上扬,惊天大逆转。这起经济案件受到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5.科技方面。严禁擅自报道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特别是能够反映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科技成果。比如,1981年9月20日,大陆首次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三颗人造卫星,官方守口如瓶。第4天,北京一家报纸进行详细报道,国外情报部门如获至宝。相关责任人受到上级严厉处置。

6.舆论传播。严禁发布跟党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相左,或者抨击我国政治制度的言论,营造网络舆论对我国发动政治攻击,诋毁我国国家形象,威胁我国国家安全。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越来越重视利用互联网对我国实施政治上的全方位打压……不但损害我国政权和政治制度的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团结和谐,而且恶化我国的政治外交环境。”[12]比如,散布“中国网络威胁论”,捏造中国在非洲搞新殖民主义的谣言等。

2.构建防御体系:加强网络信息传播安全保障

网络信息的安全保障体系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在自主、可信、可控和产业化的基础上。信息安全保障从发展具体技术手段转而强调系统级整体安全,由设备级防护转变为系统级防护,进而转变为安全体系结构,以应对大规模网络协同攻击。我国《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指出,要“全面加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探索和把握信息化与信息安全的内在规律,主动应对信息安全挑战,实现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协调发展。”[13]

1.积极跟踪、研究与掌握国际信息安全领域的先进理论、前沿技术和发展动态。开展对信息技术产品漏洞、后门的发现研究。掌握核心安全技术,提高关键设备装备能力,促进我国信息安全技术和产业的自主发展。美国通过垄断的网络软件及硬件核心技术,将网络陷阱、秘密通道、逻辑炸弹等散布到全世界。1993年3月,加拿大专家发现微软公司和Windows操作系统为美国国家安全局留有“后门”;海湾战争期间,伊拉克的许多进口的电子系统、设备出现自毁,原因是重要芯片或软件之中隐植有“逻辑炸弹”。

2.提升信息安全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以密码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安全防护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硬件及软件。加快制定信息安全国家标准,加大力度推进可信计算技术等核心产业发展。美国控制着全球因特网主干,世界各国因特网信息经过美国本土,通过对全球信息的监控,控制和支配全球信息流,这些信息若被别有用心地分析、挖掘,将严重威胁企业、行业乃至国家安全。

3.提高网络与信息系统的防护水平,加强应急处理能力,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例如:深入到社会生活各个角落的物联网是一个泛在的网络,在公开场所中传输的无线信号很容易被窃取,也更容易被干扰,这将直接影响物联网体系安全。如:2011年8月下旬以来,山东省荷泽市300余家物流网站遭遇黑客攻击,300余家物流行业遭受不同程度影响。[14]

4.完善建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能力,防范网络信息风险,保证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虽然我国已经有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制定《信息安全法》,尽快将其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涵盖六个方面: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标准、信息服务中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问题、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以及信息安全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等。

5.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长效机制。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有利于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重视灾难备份建设,增强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抗毁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比如,“9·11”恐怖事件,造成美国一批公司因为重要数据的毁灭而无法正常恢复营业。而中国计划在北京、广东、苏州、重庆、青岛,以及福建等6个区域布点建设国家数据灾难备份中心。

6.加快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增强国民信息安全意识。从国家战略高度来看待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为国家的信息安全保障贮备更多合格有用的人才;加强和完善信息安全专业学科建设;对于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信息安全高、精、尖人才,国家要重点关注和培养。我国十分重视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到目前为止,全国设立信息安全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50多所。

结语:依法保障网络空间国家信息安全

国家的经济主权、政治主权、文化主权,以及军事安全等都越来越依赖于“第四领土”——网络空间的有效管辖,一旦丧失了对信息的控制权和保护权,就很难把握自己的命运,就会危及国家主权。网络信息安全小则关系到人民生活幸福安定,大则关系到国家安全保障,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福特纳所言,“信息可以加强或削弱国家的主权。各个政府或者反对派都承认,这就是它们试图控制社会上的信息的原因。”[12]

为了确保国家信息安全,需要构建攻防兼备的信息安全积极防御体系、严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的信息安全应急体系,以及科学的信息安全威慑体系。在进行网络传播活动时,既要依法保障网民知情权,又要杜绝网络传播隐患,保守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秘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信息主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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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抄袭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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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别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占为己有,就是抄袭行为,而严重的抄袭行为就是剽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抄袭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可能负上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的,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权利人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在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有侵权违法的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有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过错其实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有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两种形式,行为人在明知会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而仍旧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到来的行为就是故意过错,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综上所述,抄袭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传统的侵权构成要件相同,都必须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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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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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那么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以及维权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环境污染侵权构成要件有:

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

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长,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财产等物质性损害,而且还包括精神性的非物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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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全文共 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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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碰到名誉被侵犯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小事,侵权人赔礼道歉,大家握手言和就了事,但如果侵权行为比较严重,那就要寻求法律的援助,那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权人主观有过错,也就是侵权人在侵害他人名誉权过程的主观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二,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违法,也就是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违法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用侮辱、诽谤和新闻报道失实的形式对侵权人进行名誉侵害。

第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例如因为侵权人的肆意侵害,导致权利人的社会品德评价降低而发生了一系列本该顺利的事情变成复杂以及中止的事情,特别是法人的名誉受到侵害,有可能导致商誉下降,很多合同无法签署而损失了客户等等,这些都是举证比较困难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四,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所谓的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侵权必须要符合侵权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权利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人侵害行为是否已经造成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否则就无法构成法律上的侵犯行为,而是权利人主观上的侵犯行为,那么侵害行为则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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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哪些行为能构成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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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得到普及,人们常说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用网络可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另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的精彩报道,一转眼就被盗用或转贴,成为网络上的免费内容,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法律是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那么哪些行为构成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构成网络知识产权侵主要有以下行为: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

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

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

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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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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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4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么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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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怎么才构成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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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们利用网络来工作和生活,因此出现了网络的侵权行为,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怎么才构成网络侵权。

1.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王泽鉴先生讲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即为损害所在”。网络运营商将版权人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上,给版权人是否造成损害,即是否造成“不利益”。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甚至可以讲,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到了损害,应当结合从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到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国外版权联盟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对报纸和图书上网以后对现有的媒体的发行率影响的进行研究,结论是负面并不是很大,甚至由于网上传播,反而有正面影响。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报刊的发行率,但一个结论是可以得出的: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率就极大降低),我们可以认定作品一旦上载到网络上,版权人就存在损害事实。

2.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只有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是导致版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才能构成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在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往往存在直接和间接原因之分。譬如网主或用户未经版权人许可,将他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产生。因此网主及用户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是导致版权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此时的网主和用户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害。作品在网络上传播还必须得到网络服务商在设备和技术的支持,没有网络服务商的帮忙,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后果就不会产生,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导致版权被侵权的见解原因。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只有在其明知或应知道网主或用户实施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时,即其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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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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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方便、快捷;,另一方面也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那么,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3)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4)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5)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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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网络舆论是否构成侵权

全文共 9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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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网络的高速发展,出现了网络的舆论暴力,网络舆论暴力是指以非法侵害为目的,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通过制造或者引诱舆论,对特定主体进行的权益侵害。权益侵害主要是无形的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舆论在不知事实真相情况下的无端倾斜或者说受到不法者引诱所爆发的软暴力既是一种当前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值得思考研究的法律问题,,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网络舆论是否构成侵权

小编在这里先来给大家讲一讲网络舆论引起的网络暴力,1.2015年5月初,网络上出现了火爆一时的“南京奥迪女”事件。有媒体报道:南京有个女司机买奶茶时不排队还打人,甚至开着奥迪车去故意撞人,而且车上有张“军区通行证”。这个“有图有真相”的“权贵之女欺负弱者”的“新闻”就引发了网络极大关注。而事件的真实情况却是奥迪的女司机是个制止别人插队者,也是个被打者,其父只是名水电工。从事情的传起至真相大白之时,在这期间,事件的当事人心理会有多大的波动甚至是伤害,舆论在不知事实真相情况下的无端倾斜或者说受到不法者引诱所爆发的软暴力既是一种当前的社会现象,也是一种侵权的行为。

2.2007年7月中旬,一篇名为《后妈毒打6岁继女》的帖子开始在网上流传,帖子称一位名为丁香小慧的6岁女童被后妈“打得口吐鲜血,背部6块脊椎骨基本被打断”,配发的血淋淋的图片更是触目惊心。经各大论坛转帖后,标题已升级为《史上最恶毒的后妈暴打6岁女儿》。血淋淋的图片和耸人听闻的标题成为网络挑动网民神经兴奋点的重要手段。后来事件证实6岁女孩吐血只是患病所致而非后母所为。网络对事件的报道都是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加以放大,很难说不是网络媒体的炒作。而该事件论坛发布后引起轩然,该版版主甚至只删除冷静分析的帖子却保留无理的谩骂帖子以增加其争论性。

近些年,制造网络舆论、煽动网民情绪的事件越来越多,在这里面一方面有媒体行业迫于竞争压力,盲目追求高点击率、高收视率,忽视新闻的真实性,一方面有部分人群为了“出名”博取“同情”等以达到自己非同寻常的目的。更有甚者,渐渐的将这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象进一步发展,通过制造或者引诱舆论,但是警方提示此等恶意行为实属侵权是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小编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网络舆论是构成侵权的,所以大家不要煽风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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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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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是以信息网络为诽谤的载体来侵害他人的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并且是情节严重的,网络诽谤比起传统的诽谤,传播速度更快,范围也更广,那么,网络诽谤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客体要件是公民的名誉权,名誉权是社会对公民能力、才干、声望、信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公民人格实体权利,同样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第二,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客观条件是诽谤的行为方式,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诽谤的行为方式分为三种: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诽谤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是公民的名誉权,客观条件是实施诽谤的行为方式,只有达到了这两种构成的要件,才会构成本罪,法院也才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审查,否则只能以侵犯公民的人格或者名誉权来立案,属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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