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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冒用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优秀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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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发包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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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于建设的进程推进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发包方的确定有利于建设中的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由于有了发包方,建筑的质量就有了保证,因为建筑建设的承包人由发包方来负责。那么发包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工程发包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发包方对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支付价款后应及时交付使用,发挥建设工程效益。

工程项目承包人要承担的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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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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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老人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心和帮助受虐老人摆脱痛苦,让老人安享晚年。那么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接下来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虐待老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悉,养老机构如果出现歧视、虐待、遗弃老人的情况,会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现在虐待老人现象非常严重,所以执法部门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受虐老人的投诉接待工作,根据投诉、举报,主动深入调查分析,该调解的调解,该出警的出警,该批捕的批捕,该处罚的处罚,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老年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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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人格障碍患者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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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快、竞争激烈,各种压力普遍存在,如果人们不能正确的应对压力、疏解情绪,那么堆积的问题就容易让心理出现偏离,最终发展为人格扭曲形成人格障碍。这也使得人格障碍者实施犯罪的问题会一直存在。那么,人格障碍患者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在确定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之后,还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刑罚的轻重。目前不同国家对于人格障碍者的刑罚惩罚存在着不同之处,一些国家对人格障碍者的犯罪行为给以从宽处理,如英国对纵火癖者因其异常心理的支配而实施的放火行为,按失火罪处理;而美国基本上认定人格障碍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与正常人同等对待的方法。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于生理有缺陷的聋哑人和盲人的“照顾”,因为聋哑人和盲人因其生理上的缺陷而导致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因此,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后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罚。小编认为,人的健康不仅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身体上的缺陷会影响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上的疾病作为一种生理疾病同样会对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在现代国际和国内精神医学普遍将人格障碍纳入精神疾病范畴的情况下,依然将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正常人同等对待的话,必然会有碍于法律终极目标——公平、公正的实现。而且,刑法的价值包括对正义和秩序的双重追求,定罪时考虑犯罪者的人格状态有利于刑法价值的完整实现;同时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这就要求定罪时考虑人格因素,以防止刑法目的的落空。

人格障碍者因其人格的病态性,从而影响其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其他器官的调节作用,进而影响其心理和行为。人格障碍者存在着精神上的障碍,精神障碍与身体障碍一样,同属于人体缺陷,因此人格障碍者与聋哑人和盲人一样,同样属于刑事犯罪领域里的弱势群体,人格障碍者在其变态人格控制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所以,在对人格障碍者判定刑罚时,应当参照聋哑人和盲人,酌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酌情给予从宽处罚的前提是综合考虑人格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等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不加以任何衡量的笼统的给予构成犯罪的人格障碍者从宽处罚,那将必然导致人格障碍的在刑罚中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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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残疾人家庭暴力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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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里面有残疾人这种情况下应该妥善的照顾,但普遍的残疾人的脾气都会非常古怪,如果因此而发生了家庭暴力,残疾人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残疾人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吗

看情节了,如果构成犯罪应该负法律责任。不论是否残疾人都不应该在家暴中生活,遇到家暴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妇联、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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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防卫过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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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如果受到他人无故伤害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反击,在这个时候我们称其为自我防卫,但是有时候由于自己的防卫过当会导致对方受到很大的伤害或者死亡。那么防卫过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防卫过当可能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对防卫过当的采取从轻处罚。如果调解符合缓刑的,就用缓刑,能够免除处罚的,尽量免除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对防卫过当的处罚相对而言尽量减轻,但是还是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经济赔偿,承担医疗费用等。所以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在自己受到安全威胁的时候,采取防卫措施一定要理智有度。如果能够报警的可能下,竟可能的报警,让警务人员协助解决,也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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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冒用他人信用卡违反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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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常见的手段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那么,冒用他人信用卡违反哪条法律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冒用他人信用卡违反的法律: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厘清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理论基础和表现形式,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4、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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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铁路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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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在运行过程时都由铁路中心调度,当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所以在火车运行有多方操作火车运行,所以当火车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目前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主要依据《铁路法》第58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该条规定的前半段表述给人以铁路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最初印象。但是,该条下半段对“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所进行的解释,让人清晰的认识到:铁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过错,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当下铁路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其基本思路为:铁路交通事故,铁路方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仅具备现实意义亦存在法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当前火车被称为高速运输工具再合适不过,因此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符合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理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来解决赔偿责任承担。但是《民法通则》与《铁路法》同为国家法律,《铁路法》为后制定,并且在处理赔偿责任问题上属特别法,故《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难以直接适用于铁路交通事故。如果说《铁路法》依据当时的铁路运营实际情况选择了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现在是改变的时候了。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介绍的铁路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想要了解火车事故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小知识,请大家关注,的小编将为你介绍更多的火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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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铁路交通事故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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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发生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其破坏性大的让人害怕。今天我们聊聊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火车出行安全小知识。

铁路企业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严格责任,有其法律上、伦理上及社会责任上的合理性。应当意识到,在列车提速的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应法律保障亦应同时“提速”。

目前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主要依据《铁路法》第58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该条规定的前半段表述给人以铁路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最初印象。但是,该条下半段对“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所进行的解释,让人清晰的认识到:铁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过错,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当下铁路交通事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其基本思路为:铁路交通事故,铁路方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方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往铁路基本建设滞后,列车运行速度在五、六十公里的情形下,还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在铁路建设日新月异,列车运营进入高速时代的今日,就显得那么不合时宜,缺乏合理因素。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介绍的铁路交通事故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想要了解火车事故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小知识,请大家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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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人格障碍患者实施家暴承担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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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那么,人格障碍患者实施家暴承担法律责任吗?

小编了解到,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人格障碍患者在清醒时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当承担3种法律责任。人格障碍患者在无辨识、控制行为能力时的行为,不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介绍:

(一)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受害发妇女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妇女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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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会计职务犯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24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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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的概念,它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严重危害职务规范,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那么一般会计职务犯罪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职务犯罪是经济犯罪的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发达的今天,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关系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不是很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会计犯罪的认定和惩罚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规范会计行为,完善刑事立法,对于预防和打击会计犯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我国会计职务犯罪的立法过程

1979年刑法制定时,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此时还是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此时会计职务犯罪大部分都是会计人员或者隐匿会计资料以进行偷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会计违法行为仅仅是法律上规定的逃税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经济犯罪的行为构成要件,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行为。所以,此阶段没有对会计犯罪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开始运作,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企业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能有的企业破产成为普遍现象,而对企业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妨碍清算的行为屡禁不止,此时期刑法加入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妨害清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因为一些上市公司不仅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还对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不按时披露,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相关利益者的监督,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我国会计违法行为具有高发趋势;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刑法处罚不够严厉,使犯罪收益远远大于犯罪成本,容易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对会计犯罪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

二、《刑法》对会计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缺陷

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根据行为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管恶性,来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对会计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对于简单的会计犯罪,刑法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如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实践中,会计人员的造假行为导致的虚假会计信息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减弱,影响信息使用者的正确决策,进而在宏观上影响国民经济的运行秩序和发展;许多经济犯罪及腐败现象,几乎都与会计人员作假账分不开。我国刑法对会计职务犯罪的法定刑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会计犯罪。

三、关于会计犯罪刑法罪名、刑法处罚的完善

对于会计犯罪,我国刑法规制还有所欠缺。有些会计违法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刑法法律规定,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刑事处罚。我国《会计法》第42条、43条规定中的一些严重危害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理应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定,如非法设置或私设会计账簿罪、非法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罪、非法登记会计账簿罪、非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罪、非法保管会计资料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这些会计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对会计的基础性资料进行的犯罪,这些会计资料直接关系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以此维护正常的会计秩序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谨慎性。我国刑法不仅对会计罪名规定的不完善,而且刑法的处罚也偏轻,使得犯罪成本过低。首先,要加大刑罚处罚力度,增加刑期,使得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增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其次,罚金数额提高,当前的罚金数额太少,犯罪收益大大超过犯罪成本,可以借鉴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方式,按照犯罪收益或犯罪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处罚,使得犯罪成本远远超过犯罪收益。

四、会计犯罪防范体系建设的对策

会计职务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一是完善制度,深化监督,努力构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制约机制。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借鉴国际先进会计管理经验和作法,不断研究、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建设上堵住会计职务犯罪的漏洞。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单位和部门要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制度,明确财务开支、会计核算、收支审批的内部程序。加强执行力,增加透明度,防止财务权利过分集中。三是加强审计。把适时审计贯穿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通过审计加强对领导和会计人员监督和检查,规范其行为准则,以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四是强化素质,筑牢根基,努力构建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深入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入心、入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增强自我防御能力和保护能力。使会计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警钟长鸣,筑牢心理防线。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了,希望大家可以在上文中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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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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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川流不息的车流中,有多少非法营运的黑车,很少有人能说得清,但是黑车对社会,对乘客,尤其是对合法运营的出租车带来的危害,却是有目共睹、令人深恶痛绝的。那么,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乘坐黑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黑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百分百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还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选乘黑车,乘客主观上存在过错

首先,黑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车人应当有明确认识;其次,黑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车人也应该有认识;最后,出租车的驾驶人要经过资格考试才可以上岗,为的是确保乘客安全,而黑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事故风险。

基于以上几点,乘车人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其本人具有过错。

二、事故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确定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中,应当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乘客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官可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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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校园暴力施暴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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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我们经常听见,那么校园暴力施暴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走进来了解吧。

1、刑事责任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这属于学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匕首等危险品进入学校等不当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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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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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总结:看完了上面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您一定有所收获了吧?关于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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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107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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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普通游客,防火意识不强,进山游玩,吸烟、野炊、烧烤和农民备耕生产烧荒、燎地格子、烧病腐枝屡见不鲜,造成森林火灾,那么,引发森林火灾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小编了解到,造成森林火灾要负刑事和行政方面责任。

一、刑事方面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2、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火灾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2条之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行政方面

违反《森林防火条列》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桔秆、烧慌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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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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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那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按规定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三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四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是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监管办法》第14条规定的食品;

六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七是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八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九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十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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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培训机构涉嫌欺诈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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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得到迅猛的发展,特别是社会职业教育培训也逐渐得到社会的关注。那么,培训机构涉嫌欺诈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培训机构涉嫌欺诈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商业促销广告中严重存在的对产品(服务)质量的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追究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法角度对广告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呼应,为打击以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见本书附录),消费者还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索取加倍赔偿。

(二)经营者要为欺诈行为付出加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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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9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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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一直是各位家长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校园暴力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小编总结如下:

1、刑事责任,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校园暴力会使受害者让校园里的暴力现象吓怕了,因此不敢去上学,上课也不敢主动提问题,胆子更小,最后导致辍学。所以,校园暴力事件不容忽视,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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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家庭性暴力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17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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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方式除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外,还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家庭性暴力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家庭性暴力的刑事责任

当丈夫实施家庭性暴力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责任的追究方面,由于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应将婚内强奸罪列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因为婚内强奸不同于一般强奸,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果妻子愿意谅解丈夫的行为,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定罪判刑。立法应当赋予妻子以家庭性暴力的刑事责任告诉权,这样既可以在妻子不告诉的情形下使基本的家庭生活得以维系,又可以在妻子告诉的情形下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婚内强奸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的范围不应仅限于物质损失,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造成受害人物质损失又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只能得到物质赔偿而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很显然难以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损伤,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时与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矛盾,与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相脱节,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注重保障人们的精神权利的法制要求相冲突。因此,建议立法规定,在婚内强奸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二)家庭性暴力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家庭性暴力,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方式除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外,还有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学者在家庭性暴力的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学者主张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婚姻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于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也是民事关系,家庭内部实施性暴力导致受害方损害的,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丈夫对妻子实施了性暴力,不论是否离婚,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学者则反对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责任对家庭性暴力案件的处理。认为处理家庭性暴力应当适用《婚姻法》和《解释(一)》的规定。只有在离婚时,由过错方配偶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小编认为,家庭性暴力的行为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且不以夫妻离婚为适用条件。理由如下:

第一,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夫妻双方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各自的独立人格,双方仍拥有各自的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侵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任何一方的行为均必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变更法定的权利义务,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婚姻关系中夫妻为平等主体的特性决定了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权利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各自的经济能力增强,具有相对的经济独立性和自主性。夫妻可以通过订立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后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或者依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这就为婚内侵权的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物质基础。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若丈夫实施了家庭性暴力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时,法律应赋予法院裁定终止现行的共同财产制的权力,改为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由丈夫以个人财产对受害的妻子予以赔偿。

第三,在婚内追究家庭性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婚姻权利,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实现男女平等;增强男性的责任意识,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同时,有利于遏制家庭性暴力的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当事人不离婚就不能请求过错方赔偿,就会纵容婚内性暴力的产生,使性暴力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容易导致受害者以暴治暴的恶果,加速了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的进度,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稳定。

稍后,我们来介绍女性遭受家庭性暴力如何维权,欢迎关注更多家庭暴力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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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抽烟引发火车火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4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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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烟民,他们的烟瘾很大,在火车上,他们的烟瘾犯了,就会抑制不住的想要抽烟,但是抽烟引发火车火灾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下面的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火车出行安全小知识。

自动车组列车开行以来,多次发生个别旅客违反“动车组各部位不得吸烟”的规定,在动车组内特别是厕所内吸烟,引发报警和列车紧急制动的情况。根据情况反应,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火车引发火灾导致火灾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说,为了你的健康和大家的健康,请坐火车不抽烟。

抽烟引发火灾承担的责任很大,希望你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上述就是的小编对哪些原因会造成火车事故的发生的一个相关介绍,为了你的生活着想,请在火车上做到不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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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会计被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全文共 5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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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有被骗的时候,可是一般会计被骗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在这里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具体内容为大家整理为一下几点:

会计被骗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种情况,出纳只要有领导的审批,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没有操作失误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纳如果有越权或者不规范的操作的问题,就应该承担责任。

一般企业的资金收付需具备以下流程:

1、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部门主管、总经理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如有)。

2、支付审批。

其部门主管、总经理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重大影响等因素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公司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总经理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3、支付复核。

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票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并经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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