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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坐飞机行李丢了会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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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世界航空事业蓬勃发展、国际交流也日益频繁、再加上人们对时间的迫切、飞机出行快捷便利等因素,搭乘飞机已经成为人们远途出行首选。那么,坐飞机行李丢了会赔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坐飞机行李丢了会赔偿,根据航空公司的“终站赔偿法则”,多次转机的旅客,由搭乘终站的航空公司负责理赔。所以,乘客行李出现问题应立即到终点站机场的行李查询台咨询及申报。如果旅客抵达国外机场发现问题,也可直接找你所乘搭的航空公司在当地机场的柜台,找工作人员申诉。

在查询时,需要出示行李票、登机牌以及护照等证件,行李查询处一般会联系你所乘坐的航空公司进行查找,正常情况下航空公司的系统可以查询到你的行李去向。若是行李没跟你搭乘同一班飞机,而需要等下一班,时间允许的话建议在机场等,如果等待时间较长,机场和航空公司会提出将行李在某个时间前送到你指定的地点。

另外,行李丢失或延误最迟不得超过21日(从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算)联系当地的航空公司办事处,损坏不得超过7天,否则视乘客自动放弃权利。

乘客事前可以采取以下一些预防措施:

一、选择特点鲜明,有色彩的行李箱。目前80%都是黑色行李箱。

二、在个人行李箱上做出特殊标记,例如在把手上系根有特色的带子,或在箱面贴一张图标做记号。

三、在箱子上挂一个皮制或塑料制的行李牌,写上个人姓名、电话和电邮地址。

四、箱子里面也一样要写上个人姓名、电话和电邮地址。万一箱子的外部标签全部丢失或无法辨认时,可以帮助航空公司寻找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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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费能预收吗 家里被盗物业须赔偿吗

全文共 2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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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业主与物业之间纠纷的消息。物业费怎么交?物业公司怎么请?住在小区里,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懂可能吃大亏。针对住在小区常见的14个问题我们来逐个解析。

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

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一般的物业公司可以为任何小区服务吗?

【解答】:

不可以,看等级。物业公司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解答】:

按照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此,若是物业公司没有出示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可以拒交。

业主有权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收支吗?

【解答】:

没有。只有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因为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资质,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

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能拒交物业费吗?

【解答】: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交房后一直未装修,是否应交纳物业费?

【解答】:

在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业主交费后,就算业主一直未装修居住,也应当交纳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解答】:

供水、供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

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供水、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合同的主体,自然不享有供水供电权。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在业主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以停水停电为惩罚手段,在合同法上属于涉他条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种条款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为无效条款,业主反而可以追究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给供水、供电公司造成损失,供水供电公司也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赔。

物业公司能够对业主进行各类罚款吗?

【解答】:

不能。对于业主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等行为,物业公司都不能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

不能罚款,怎么惩治不守公德的业主?

【解答】:

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行为和违约金,一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物业公司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处罚的手段。

同理,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和业主签订相应的守约协议或制定业主公约,以此规范业主的行为。

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解答】:

这个事情得分情况讨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但是,保安服务内容不包含对住户室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物业公司收取的保安费仅用于维持小区公共秩序和日常巡视,并非是对小区内特定的人、财、物予以管理。只要保安服务达到规定的要求,物业公司就没有法律责任。

住在底层的业主还要交电梯费吗?

【解答】:

全体产权人分摊。高层住宅中的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

一栋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高层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共有部分的特性是:产权上属全体产权人所有,功能上供全体产权人使用,实物形态上不能分割给各产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住宅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共有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自然,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也应由全体产权人分摊。

业主没在家,物业应该帮忙代收快递吗?

【解答】:

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和物管签订代收代管协议或缴纳保管费用,物管人员或保安并无义务代签收业主包裹;若在业主授权或征得业主同意下代签收了包裹,那么物管人员或保安就必须承担代为保管的职责和义务,假如这一过程中不慎造成包裹丢失或损坏,那么代签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解答】:

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购房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来统一决策。

申请程序是:

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公示,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会划拨预算总额的80%费用;工程竣工后,再与业主大会据实结算,按户分摊。电梯、内外墙、公共楼道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到底属于谁?

【解答】: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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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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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兼有道路运输、车辆流通和融资服务等多重性质,而其道路运输的特性占主导地位。那么,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多少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2)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合理费用。

(3)如果受害人死亡的,除了可以要求上述1中的相关费用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

(2)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损害,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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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内河沉船事故有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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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沉船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是海事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工作内容。沉船事件往往伴随着人员的伤亡,这也是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重点和难点。内河沉船事件更是有很多法律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内河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

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条西方古老的法律制度,是通过对船东的赔偿责任作出最高限额的手段,来鼓励人们投身航运事业,对世界航运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商法》借鉴吸收了这一制度,但同时对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作出了规定,内河船舶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尚存在学说上的争议。所以说,当发生沉船事故之后,首先要确定沉没的船舶是内河船还是海船,搞清楚对其应当适用《海商法》还是《交通部关于水上货物运输规则》,从而确定该沉船事故所导致的人身和货物赔偿是否享有海事赔偿限制。从海事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内河船舶目前还被排除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外。

沉船的保险问题。

关于船舶的保险险种有很多,但“船壳险”一般都是要保的。船壳险主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因全损险只在船舶完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方才进行理赔,故船东们大多倾向于投保一切险。一切险的理赔范围不仅包括了全损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船长、船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等,还包括船舶碰撞责任、船舶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及有关船舶碰撞责任等,几乎涵盖了水上航行可能遭遇的风险。所以,船舶在发生沉船事故后,要在抢救生命在先的前提条件下,尽快向您的保险公司报案,从而确定损失。

沉船打捞的问题。

沉船打捞须由具备打捞资质的船舶打捞公司来完成,如果事故发生在航道中,还需要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航运通告,进行现场管理。通常情况下,打捞船舶是船东与打捞公司的商业行为。但如果船舶沉没地点处在航道中并对航行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事部门可以指令船东进行打捞。船东拒不打捞的,由海事部门强行打捞,所需费用由船东负担。船舶打捞公司将沉船打捞出水后,在未收到打捞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留置权,这种留置权可以对抗船舶抵押权,但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如船员工资等)。船舶打捞公司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就被打捞的船体向海事法院申请拍卖。

人员伤亡的赔偿问题

船员的伤亡赔偿。船员是指包括船舶驾驶、轮机、水手及厨师等后勤人员在内的所有在船服务人员,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招募,形成管货或为旅客服务的团队,以船长为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遭遇沉船事故而伤亡的,系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工伤,应由所在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通过工伤保险的程序处理,由侵权导致的人身伤亡也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无需工伤处理前置。有一部分船东为船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在这种情况下,船员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即人身险赔偿金和工伤(或侵权)赔偿。除非船东投保雇主(船东)责任险,否则不得以为船员投保团体意外险为由,拒绝承担船东责任。

在船旅客的伤亡赔偿。船上的旅客分为海上旅客运输和内河旅客运输,相应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只讨论内河旅客运输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旅客上船前通过旅行社或承运人方购有人身意外险,因此在发生沉船事故后,可以获得商业保险和侵权赔偿和双份赔偿金。如果在船旅客在事故中失踪,应当向海事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通常在发生沉船事故后,利害关系人均可凭海事部门出具的该公民不能生存的证明材料,到海事法院申请宣告在事故失踪人死亡,由法院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沉船的污染问题。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要携带大量的油料为船舶提供动力所需,有的船舶本身就是油轮或化工船,一旦发生沉船事故势必给环境造成巨大损害。追究沉船污染的责任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单船事故,还是碰撞事故)。单船沉没导致的环境损害无疑需要单船船东自行承担,而双方或多方原因导致的沉船事故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则按原因力大小的原则处理。就碰撞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在海事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即第一种,对船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首先按无过错原则,由污染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如另一方对事故有责任,则由污染物船东方按责任比例另案追偿。另一种方式则按原因力大小原则处理,事故责任的双方或多方直接分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务界出现上述处理方式上的分岐,说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法律规定上的认识尚需统一,但有一点是明确无误的,责任的最终赔偿责任是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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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全文共 13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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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就破产了,接下来小编谈谈债务人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希望能帮到大家,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所承担的金钱补救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可产生于合同、侵权等领域。民事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民事赔偿区别于补偿,后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不遵循完全赔偿原则。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欺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为追究破产欺诈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理解与适用上需要明确以下问题:为何债务人的破产欺诈行为转由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是什么?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界定?由谁主张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是管理人还是债权人?如何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应对破产欺诈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其一,债务人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就无法真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由于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其民事主体也将被注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犹如水中捞月、画饼充饥,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填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害,同时制裁其违法行为。

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对债务人实施有关破产欺诈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具有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从立法宗旨和目的看,除了制裁责任人和填补债权人损害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将对企业有关管理层人员形成强大的责任机制,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企业,减少各种欺诈行为或不当行为,从而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破产欺诈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务人,但责任主体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董事、经理、监事、财务主管人员和执行业务的主要管理人员。

(二)破产欺诈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

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

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其目的在于逃避债务和社会责任,具有主观恶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破产欺诈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害债权人财产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是赔偿损失,即由破产欺诈责任人以其自身的财产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这是企业法人应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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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轻微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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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碰撞实属常见,当车辆发生事故车主首先想到的就是赔偿问题,接下来带大家来了解轻微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借此机会小编给大家普及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希望大家认真学习。

轻微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总结如下;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还望大家采纳。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就请大家继续关注吧,我们会竭尽全力为大家服务的,希望我们的努力可以赢得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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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规定

全文共 22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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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二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做为事实劳动者应为:A、是从年满16周岁开始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它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早于公民的行为能力。B、由本人依法行使。C、某些工种如井下工作、繁重体力劳动等对未成年劳动者和妇女有所限制。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当然,该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程序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5项证据中,虽然都具备单独成立的条件,但是有些情况下,“孤证”的效力要打些折扣,所以,劳动者应当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证据,使其成为“证据链”相互印证,那么它的效力就大大增加了。

在上面的5项证据中,第一次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列为有效证据,这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比如你有了其他证据中的一项“孤证”,再加上同事的证言,那么就有力得多了。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规定

1、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规定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0、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11、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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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踩踏事故逃生自救措施

全文共 132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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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易发踩踏?

空间有限而人群又相对集中的场所,例如球场、商场、狭窄的街道、室内通道或楼梯、影院、酒吧、夜总会、彩票销售点、超载的车辆、航行的船舱等都隐藏着危险。人群的情绪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而变得过于激动,置身其中的人就可能受到伤害。

在公共场所应如何预防踩踏?

从身边做起,我们应当做到:

1、举止文明,人多的时候不拥挤、不起哄、不制造紧张或恐慌气氛。

2、发现不文明的行为要敢于劝阻和制止。

3、尽量避免到拥挤的人群中,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

4、应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前进,否则,很容易被人流推倒。

5、发觉拥挤的人群向自己行走的方向来时,应立即避到一旁,不要慌乱,不要奔跑,避免摔倒。

6、陷入拥挤的人流时,一定要先站稳,身体不要倾斜失去重心,即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有可能的话,可先尽快抓住坚固可靠的东西慢慢走动或停住,待人群过去后,迅速离开现场。

7、若自己被人群拥倒后,要设法靠近墙角,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8、在人群中走动,遇到台阶或楼梯时,尽量抓住扶手,防止摔倒。

遭遇拥挤的人群怎么办?

1.发觉拥挤的人群向着自己行走的方向拥来时,应该马上避到一旁,但是不要奔跑,以免摔倒。

2.如果路边有商店、咖啡馆等可以暂时躲避的地方,可以暂避一时。切记不要逆着人流前进,那样非常容易被推倒在地。

3.若身不由己陷入人群之中,一定要先稳住双脚。切记远离店铺的玻璃窗,以免因玻璃破碎而被扎伤。

4.遭遇拥挤的人流时,一定不要采用体位前倾或者低重心的姿势,即便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5.如有可能,抓住一样坚固牢靠的东西,例如路灯柱之类,待人群过去后,迅速而镇静地离开现场。

拥挤人群中的自我保护动作

出现混乱局面后怎么办?

1.在拥挤的人群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当发现有人情绪不对,或人群开始骚动时,就要做好准备保护自己和他人。

2.此时脚下要敏感些,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己成为拥挤踩踏事件的诱发因素。

3.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了,马上要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

4.当带着孩子遭遇拥挤的人群时,最好把孩子抱起来,避免其在混乱中被踩伤。

5.若被推倒,要设法靠近墙壁。面向墙壁,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拥挤踩踏发生时怎样有效逃生

遭遇拥挤踩踏时,你如何有效逃生?有关专家提出四种有效应对措施

(1)遇到人群时选择到人群边缘。

(2)两手十指交叉相扣、护住后脑和颈部;两肘向前,护住双侧太阳穴。

(3)不慎倒地时,双膝尽量前屈,护住胸腔和腹腔的重要脏器,侧躺在地。

(4)在拥挤的人群中,左手握拳,右手握住左手手腕,双肘撑开平放胸前,以形成一定空间保证呼吸。

开车时遇到拥挤人群怎么办?

1.切忌驾车穿越人群,尤其是群众情绪愤怒、激动或满怀敌意时。因为如果人群发动袭击,打破窗门,翻转汽车,自己可能受重伤。

2.倘若自己的汽车正与人群同一方向前进,不要停车观看,应马上转入小路、倒车或掉头,迅速驶离现场。

3.倘若根本无法冲出重围,应将车停好,锁好车门,然后离开,躲入小巷、商店或民居。如果来不及找停车处,也要立刻停车,锁好车门,静静地留在车内,直至人群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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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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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那么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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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海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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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不同于我们通常称谓的交通事故,但是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相似处。海上交通事故的赔偿同一般交通事故并没有两样,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那么海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对这一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为大家做出介绍。

海上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参照一般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索赔。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海上客运和货运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货物损失、承运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旅客或货物运输(送)合同的人。承运人将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应对全部运输(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送)的,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实际承运人是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送)或部分运输(送)的人,含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送)的其他人。但运输合同约定,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负责,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除外。承运人关于其承担法定义务之外的义务或放弃法定权利的特别协议,除非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能产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在该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就货物损失、旅客伤亡、行李损失索赔,权利人可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发出赔偿请求。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赔限规定。此种索赔不影响被主张赔偿人之间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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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交通事故赔偿什么时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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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伤者来说需要申请索赔,那么不管是和解还是法律判罚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大家对于交通事故赔偿什么时候支付都不了解,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下。

交通事故赔偿支付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处理;

1、交通事故赔偿,首先应由交警根据双发违章过错情节及过错与事故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责任进行认定。

2、对责任认定不服,可在收到责任认定十日内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复核申请.伤者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伤者的具体伤残程度、责任分担、实际花费、户口性质、年龄大小、工资收入、住院时间长短等情况详细计算。

3、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先于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车主与肇事司机符合一定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车主或司机赔偿后,再按照商业三责任向保险公司理赔。

5、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所以说,赔偿金拿到受害人手中一般需要一到六个月,案情复杂的还需要更长时间。大家要多了解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等知识,掌握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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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中学生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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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许多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车,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我们交通日益拥挤。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学生发生车祸的几率就会增加。那么中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要怎样赔偿呢?我国对于行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有规定的。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学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这一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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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交通事故赔偿款受害人家属怎么分配

全文共 24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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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当中总会有一些意外发生。所以说我们如果要想避免这些意外发展,就应该多学习这方面知识,例如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和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只有我们多学习才能知道事情怎么去处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交通事故赔偿款受害人家属怎么分配

1,身亡后的丧葬费是直接花费的,不存在分配的情况。

2,被抚养人生活费是给被抚养人(儿子)的,其他人不能分配。

3,主要就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建议看看这篇研究文章。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侵害之后,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较多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否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能否由死者的债权人主张等方面。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补偿性质,而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但是不应作为遗产处理,而且也不能由普通债权人去主张。

一、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生命权侵害的救济和赔偿。一方面,因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自然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死亡后,其权利能力即消灭,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另一方面是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仅仅由加害人赔偿金钱是达不到法律对生命权保护的目的的,生命权的保护应该有公法来予以保护。

二、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即上述司法解释在17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后,紧接着18条又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说明两者有明确的法律区别。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说,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补偿性质不利于对死者家属权利的保护。我国审判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会导致在犯罪引起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得死亡赔偿金。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对死者亲属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考虑不能把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性质。

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它的性质,即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一种是扶养丧失说。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范围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或有权获得的扶养费份额。再是继承丧失说。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是因为加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二者比较,后者的赔偿数额会更高一点,对受害人亲属的保护更周到一些,当然缺点是推测的成分较重。

《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已经相当明确。因此,《解释》所采的是继承丧失说,这对于审判实践及对受害人亲属相对保护合理的原则两方面看,是合理的。理由: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责任,如果再采有扶养丧失说,就会使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相冲突;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过低,不足于弥补受害人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三是对于因不法侵害行为导致犯罪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以致死者亲属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死亡赔偿金。《解释》界定的死亡赔偿金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加之采继承丧失说的观点,使因犯罪行为致死受害人的亲属能够得到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需要明确的是,《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仍有权依据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在《解释》第18条也有相应规定。

四、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由死者的债权人直接主张

首先,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死者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因为前面已经说过,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生命不是财产),又不是对死者生命权的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

再次,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属于财产损害赔偿金,是对死者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普通债权人不能直接主张债权,债权人与死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通过诉讼另行解决了。

补充:

4,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根据赔偿项目的不同分配也不同:其中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归实际支付人,死亡赔偿金原则上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一般生活困难,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照顾较多的可以酌情多分。

上面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做提供了大家如果还要了解这类知识,可以关注,他还会为大家介绍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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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交通事故赔偿年限标准是多少

全文共 6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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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事故出现之后很容易出现车毁人亡的惨剧。而且交通事故赔偿处理方面也比较复杂,所以大家平时一定要多了解一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了解更多相关方面的信息。交通事故赔偿年限标准是多少?下面小编就帮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全国各省市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有效期为伤害发生的一年之内。超过一年法院会以超过有效期为由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温馨提醒:

驾驶员平时一定要多了解一些法律法规,尤其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则更要牢记于心。避免因为交通事故出现之后由于不了解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而出现很多违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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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集体产权房拆除如何赔偿

全文共 6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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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定。因为小产权房相关的证件不是很全,再加上各种杂七杂八原因的影响,所以赔偿时的金额也有多有少,没有办法像城市房屋那样进行估价,法律也没有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很多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拆除后是可以不予补偿的。

集体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集体制的公产房,是归属于某一个单位(在农村是乡镇或村委会)物权的房屋。虽然可以分割居住,但是不能自由上市进行产权交易,除非政府行为时。

2、集体产权的房屋在法律上,只以集体式的权益受到保护,并不单独对个人的权益进行直截了当的保护。也就是说,个人只有在单位集体统一规划变动时,才由单位领导们考虑给予补偿或补助。

3、购买此种房屋,实际上是没有房产权的,属于租赁性质的范畴。也可以这样理解,一次性交付了租金后,即购买了使用权,可以长久居住至房屋须要被折迁时止。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购房。

4、此种房屋一旦发生纠纷时,只能是集体内部来调解,以单位领导们的意见为裁决意见再来平衡各方权益。

5、国家建设部已经明确发文,指出此类无房产权证的公产房不准上市交易,并且规劝市民们不要去购买,避免权益受损。

6、当房屋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并争执不下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争执不下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房屋时,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除了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房屋买卖的双方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身份标准,比如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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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临时工意外死亡有什么赔偿规定

全文共 2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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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对于临时工的意外死亡,国家具有明确的赔偿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临时工意外死亡的赔偿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临时工的存在弊端

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更遑论近期的“临时工”现象。许多领域一出事,临时工就成了替罪羊。一方面,这些事确实有可能是临时工干的,因为他们没有长期意识,也缺乏职业道德培养和技能培训,只要给钱,让咋干就咋干;另一方面,临时工容易成为相关方面推脱责任的渠道,既损害了政府形象,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难以推动社会进步。

关于临时工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

1、虽然劳动者系临时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但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2、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在因公出差途中发生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情形,应当享有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权利。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劳动保险、也没有及时为其申报工伤,故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签订、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2001年10月,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即宣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和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用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订立短期劳动合同。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上可以有所区别。

关于临时工的工伤死亡赔偿: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当临时工死亡时,工伤死亡赔偿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临时工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

一、企业职工非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 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 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 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 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我对“临时工非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的解答到此结束,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知道临时工非工伤死亡也应该得到多方面的赔偿,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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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银行倒闭后国债要赔偿吗

全文共 4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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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近几年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加大。那么,银行倒闭国债赔偿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国债是国家信用,国债到期由国家偿还。国债的发行(兑付)主体为国家财政部,银行只是代销网点;国债兑付资金是在到期后财政部才划往银行。因此,银行是否倒闭不影响国债的兑付。所以银行倒闭也可以说他不会赔偿国债,因为国债不属于他的赔偿范围,这是由国家负责偿还的,与银行无关。

银行倒闭的赔偿范围:

1、支付破产费用,即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得的费用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应当支付所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支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的“优先支付”的含义,主要指优先于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即在偿付国家税收和单位存款前支付储蓄存款。

4、应当支付破产商业银行所欠的税款;

5、应当支付破产债权。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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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

全文共 4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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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在生病的时候,大多数都会选择去找医生给我们医治,但是在去找医生医治的时候,也是有可能因为疏忽,或者是过失,发生医疗事故的。那么四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哪些伤害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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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全文共 11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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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又称交易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你对期待利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期待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与协议区别

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而协议更趋向于口头化。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看过“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式

对比法

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

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标准。

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估算法

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

约定法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订明,也可以在发生争议后协商确定。当事人有这种约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约定确定期待利益的损失赔偿额。

在司法实践中,对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令受害人对遭受的期待利益损失举证。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人民法院也难以认定其期待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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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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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关系的千家万户,做好安全工作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下面给大家分析工厂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希望能帮到大家。

生产安全的名言警句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生命之树毁于麻痹大意,平安之果结于谨慎警惕。

2、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3、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4、安全工作无止境,长抓不懈保稳定!

5、从点滴行为注意,从保命措施做起。

6、 关于安全的谚语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7、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安如泰山。

8、与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9、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10、一人安全,全家幸福!

11、疏忽一时,痛苦一世。大意一次,忏悔一世。

12、关于安全的谚语敬业爱岗,争创效益,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安全与吃饭一样重要,安全和幸福一样宝贵,安全同生命一样珍贵。

14、安全生产是大事,管理规程要牢记,遵章守纪细操作,企业太平家安康。

15、大事化小,教训难找;小事化了,后患不小。

工人哪些不良操作容易引发事故

① 清洗墨辊还戴手套,容易连手卷进机器;

② 穿戴不规范。比如:衣服袖口较长;没有将长发塞进工作帽里,以致头发或手臂被卷入滚筒;

③ 安装印刷版时,其他人不小心按了开关,机器启动后把装版工人的手卷进机器压伤;

④ 当机器还在高速运转时,用刮刀甚至指甲刮掉版辊或进纸辊上的污垢或杂物,不小心手卷入机器致残;

⑤ 负责开机的人员,未通知其他工人注意就开机。工人由于无防备,将手或衣服卷入机器。

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1、为节省成本,不顾机器老化,安全装置失灵。新机器、先进的机器比旧机器贵,添加安全装置同样要花钱,为节省成本,许多厂家宁愿购买旧的、被淘汰的没有防护装置的机器。工人受伤致残的几率因此增加,大部分工伤事故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发生的。

建议:选择有安全保险和安全系数较高的机器。一旦工人操作失误或发生意外,可以自动停机。安全装置要有保证,经常检修,避免出现失灵现象。经常检修机器,防止老化。此外,还应注意采取消音措施,减轻工人的噪音伤害。

2、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很多工厂整天讲质量讲产量,却不讲安全培训,因为会“浪费时间”。新员工不熟悉安全事项,难免出事。一些老员工为了图简便,在清洗油墨和版辊上的杂点,或给印刷机送纸的时候,不按规范要求做,抱侥幸心理,也很容易出事。太高的产量要求,订单期限的催迫,或工作时间太长,都加剧了出事的可能性。

建议:在技术培训之外,加强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操作工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习惯于规范和安全操作。

3、安全管理制度的缺失也是工伤多发的重要原因。工人穿着不规范,操作时缺乏配合,或者行为散漫,都容易造成工伤事故。

建议:制订完整有效的安全操作规范,严格贯彻执行。工人应有工作帽和统一、合格、合身的工作服:缩腰、紧袖口。开机和清洗机器、版辊上的污物时要采用最安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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