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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具备什么条件汇编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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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区块链密码技术上市公司有哪些?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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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区块技术研究的企业当中,有不少是专门从事区块链密码技术上市公司,因为加密技术是区块链的核心技术之一。国内的一些投资者对区块链密码技术上市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可能就知道某一个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区块链技术有关,然后就跟风式的投资了某一个或几个公司的股票。那么区块链密码技术上市公司有哪些?上市企业投资区块链应具备条件

1、区块链密码技术上市公司有哪些?

了解区块链技术内容的朋友们都知道,区块链核心技术包括了数学建模技术、加密技术、通信技术及软件信息技术几个部分。在这些技术当中,加密技术不仅仅起着保护区块链系统正常运行的作用,同时还能够对所有参与区块链项目或者交易的用户提供隐私保护的作用,可以说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灵魂之一。在这种情况之下,从2017年开始有一些上市企业就开始集中研究区块链密码技术,希望可以在这个领域有比较好的发展成就。

从目前国内存在的各种境内外上市企业来看,从事区块链密码技术比较好的公司有哪些呢?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当中,久其软件、银之杰、航天信息、金证股份等公司在区块链加密技术方面的研究是比较领先的,它们所推出的产品或者服务涵盖了商用领域、金融系统及公共事业管理等方面;在境外上市的国内企业当中,腾讯科技、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大佬无疑是最典型的代表,它们在区块链加密技术方面的技术实力也是不容置疑的。总的来说,国内从事区块链加密技术的上市企业还是非常多的。

2、上市企业投资区块链应具备的条件?从2019年开始,国内从事区块链技术研究的上市企业达到了500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刚刚设立的区块链科技公司,这难免不会引起众多投资者的关注。那么上市企业投资区块链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一些区块链密码技术上市公司工作的朋友们知道,区块链技术的门槛还是非常高的,并不是任何一个团队或者小公司都可以从事的。对于国内的上市公司来说,首先应该具备一定的财力,这是投资区块链产业的基础;其次则是应该具备专业的区块链人才,这在目前的国内是比较短缺的;最后则是要有一个真实且合理的项目发展方案,也就是说不能为了蹭热点而投资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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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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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那么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哪些呢?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有哪些?小编总结如下: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如何利用债券理财,那就继续关注我们下期的投资理财安全小知识讲座吧,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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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全文共 2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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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现在非常的火爆,那么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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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退市公司如何重新上市?退市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重新上市?

全文共 12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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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的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修改了《股票上市规则》,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的目的,是让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能够再次回到主板市场进行交易,以便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建立起能上能下的市场机制,促进退市制度的顺畅实施,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业务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另外,《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被上交所终止上市的公司,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重新上市。

修改后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根据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后,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重新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公司股权结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偿债风险、财务状况、资产、公司治理结构等等方面,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上交所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

这一系列标准,是综合了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参照恢复上市条件和借壳上市条件,从退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具体设定的,其目的在于切实有效地发挥退市制度正常功能的同时,为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场提供具体途径和引导。

需要说明的是,《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仅规定了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并未对上市公司退市后的并购重组事项设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退市后包括借壳上市在内的并购重组事项,证监会相关部门将按照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有效规范,使退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标准与上市公司基本一致,不会形成借壳上市的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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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的条件_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区别

全文共 76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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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且公开发行债券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1.对于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相关处理标准如下:

(1)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交易所已受理上市预审核申请,待出具预审核意见函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交易所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我会已受理待核准的,由发行人申请中止审核;发行人未申请的,由我会决定中止审核。发行人更换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可以申请恢复审核,由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主承销商应对该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存在的差异进行说明,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4)我会已核准待发行或已发行待上市的,由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立案或被要求整改的原因、本次发行签字律师是否涉案以及立案或整改事宜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在此期间,因申请上市或发生期后重大事项,需新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发行人应当另行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2.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如何进行核查?

答:根据44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18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中国证监会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根据31部委、单位联合发布的《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中国证监会将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是否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3.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分类如何界定?

答: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在提交发行申请时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公告〔2012〕31号)的要求明确披露公司所属行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四)

时间:2016-03-23 来源:中国证监会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明确了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报告或披露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发行人应如何就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答:“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二)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

(四)发行人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七)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重大事项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三)

时间:2016-01-29 来源:中国证监会

●1.关于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相关信息报送和披露要求?

答:结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目前已过2015年会计年度截止日,对于存在2015年1-9月份业绩下滑超过50%或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等情形的发行人,预计可能影响发行条件的¹,发行人应当补充提供2015年经审计的年报,并结合年报修订募集说明书相应内容,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对于已按照相关规定公告或提供2015年业绩预告的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出具预计2015年年报披露后仍然符合发行条件核查意见的,将在申报财务资料未超过有效期的前提下继续核准程序。

●2.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对于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业已公布或明确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重组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的影响。

对于上市公司或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在公告相关重组方案并复牌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披露,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对于非上市或挂牌的发行人,应当在明确相关重组方案后,按照上述信息披露要求补充相关披露内容,并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如何具体适用?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重组前的业绩可模拟计算的条件之一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因此,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披露过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在实际达到盈利预测水平后,方可按照《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依据重组前的业绩模拟计算。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时间:2015-12-02 来源:中国证监会

●1.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业务显著集中于三、四线城市的企业,发行人应当披露主要业务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及去库存化情况等,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并就相关风险因素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及偿债保障措施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2.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在募集说明书中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光伏和船舶等列为产能过剩行业,相关行业的发行人,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供求及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行业利润水平,并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所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2)对于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呈显著下降趋势,或者最近一年及一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经营业绩下降的原因及未来的应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做风险提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3)申报材料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和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季度财务报告,并相应修订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

主承销商应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偿债风险进行充分和审慎核查,完善持有人权益保护,落实承销责任。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应当如何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针对报告期内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主动说明或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如何报告和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

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主承销商和律师应当及时对相关事项补充核查,对其是否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就上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或披露,必要时采取暂缓或暂停发行等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及时报告披露或采取必要措施的,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应对如何处理?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的,发行人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相关事项,主承销商、律师应当核查并对该事项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时间:2015-10-16 来源:中国证监会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公开发行债券发行主体范围及条件

(1)发行主体范围:2015年1月新规出台前,发行主体包括四类:1.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3.证券公司;4.拟上市公司。新规出台后,将前述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地方融资平台除外)。但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债主体排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2)大公募和小公募的发行条件:新规试行后,发行门槛大幅降低,交易所公司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大公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私募公司债PPN三种。

大公募发行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如未达到下述条件的仅能进行小公募):

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3)发行主体财务指标要求:发大小公募的公司,其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40%。

(4)财务报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交易场所: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对象 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信用评级 应当委托信用评级;每年至少公告1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由发行人确定 核准备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是否承销 应当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交易场所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服务系统

(4)证券公司柜台 资金用途 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经核准 按约定 年报审计 应当 按约定 资金使用情况披露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按约定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法定 约定

公开发行债券的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取消事前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和承销协议,取消后,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申请文件目录中的发行保荐书改为主承出具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发行的决定。

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的审核流程:由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对是否受理进行审核并决定,证监会对是否核准公司债发行做出决定。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小公募)的审核流程:相较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审核流程更为简化。发行人需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将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审核流程。如果交易所出具预审意见后,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亦应及时先向交易所报告。证监会为方便发行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批文均放在交易所现场办理。

公开发行债券的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2015-1-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沪深交易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系为适应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制度特征,在原有《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则基础上形成的配套规则。在公开发行品种上,为公开发行的“大公募”、“小公募”设计了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上市审核程序。

公开发行债券的中介机构

(1)会计师、律师

(2)资信评级机构:公募有强制要求;私募对是否评级不做强制规定

(3)增信机构

(4)受托管理人:强制聘请,但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职责可自行约定。此外,规定受托管理人必须是证券业协会会员。 >>>下一页更多精彩“公开发行债券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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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全文共 5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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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有哪些?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具体包括发行主体的要求、资金用途说明以及具体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主体

1、具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万人民币;

3、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6000万人民币。

(二)发行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资金用途:

1、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更新;

2、生产经营;

3、偿还债务,改善资本结构;

4、支持并购和资产重组等;

5、股票回购。

2、公司债券的法律定义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是企业直接筹集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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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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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对于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具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由小编为你介绍的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2、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3、期限在3年以下;

4、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发行人的非公开发行债券的义务

1、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备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概念

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由低信用级别的公司或市政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通常在ba或bb级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发布。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

风险性较大

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收益率较高

与风险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选择权

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经营权

反映的是债权关系,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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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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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你对债券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券的法律相关知识。

有价证券的基本特征

1.产权性

证券的产权性是指有价证券记载着权利人的财产权内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所有权,拥有证券就意味着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现代经济社会里,财产权利和证券已密不可分,财产权利与证券两者融合为一体,权利证券化。虽然证券持有人并不实际占有财产,但可以通过持有证券,在法律上拥有有关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

2.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持有证券本身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收益,这是投资者转让资本使用权的回报。证券代表的是对一定数额的某种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而资产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它要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不断运动,不断增值,最终形成高于原始投入价值的价值。由于这种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属于证券投资者,投资者持有证券也就同时拥有取得这部分资产增值收益的权利,因而证券本身具有收益性。

有价证券的收益表现为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和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的多少通常取决于该资产增值数额的多少和证券市场的供求状况。

3.流通性

证券的流动性又称变现性,是指证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灵活地转让证券以换取现金。流通性是证券的生命力所在。证券的期限性约束了投资者的灵活偏好,但其流通性以变通的方式满足了投资者对资金的随机需求。证券的流通是通过承兑、贴现、交易实现的。证券流通性的强弱,受证券期限、利率水平及计息方式、信用度、知名度、市场便利程度等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4.风险性

证券的风险性是指证券持有者面临着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甚至使本金也受到损失的可能。这是由证券的期限性和未来经济状况的不确定性所致。在现有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未来经济的发展变化有些是投资者可以预测的,而有些则无法预测,因此,投资者难以确定他所持有的证券将来能否取得收益和能获得多少收益,从而就使持有证券具有风险。

5.期限性

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筹资者对融资期限以及与此相关的收益率需求.债券的期限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对双方的融资权权益的保护.股票没有期限,可视为无期证券。

看过“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个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按照《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净资产是指公司所有者权益,也是股东权益。股份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3 000万元,这样,发行债券的公司的资产数额比较大,从而保证它在发行公司债券后,有足够的偿还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它具有封闭性的特征,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其具体情况,对其业务难以实施监督,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降低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风险,规定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设立以来发行而未偿还的所有债权金额的总和。累计债券数额较大的公司,其所负的债务就较多,如果再发行公司债券,就容易出现无力偿债的情况,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就使得购买公司债券的社会公众的债权能够得到保障。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缴纳各种税金、依法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的利润。如果在发行公司债券之前的三年中公司所有的可分配利润,平均之后一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一年的利息,那么公司就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利息,而不会发生迟延支付利息的情况,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使公司资金流向国家急需或者要大力发展的产业,有利于国家经济在总体上的发展。

(5)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债券的利率越高,它所要偿还的债务就越多,如果公司债券的利率过高,就会因为负债过多而可能无法清偿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公司发行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规定其他一些条件。一旦国务院予以规定,公司就必须符合这些规定才可发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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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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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税收效应以及有无担保等项内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想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应符合以下几种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限制事项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所谓尚未募足,是指尚在发行期间内、仍在募集,但未达到预定发行额,这也说明公司的债券在市场上缺乏一定的吸引力,再次发行债券显然是不合适的。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即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而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这种情况表明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还债能力已经出现的严重问题,再次发行债券,必然危害新旧债权人的利益,故需禁止。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一)发行公司的资信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现有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债务的余额。因此.公司所拥有的净资产额的规模如何,是衡量一个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大小和公司信用程度高低的标志。公司发行债券即增加企业的债务总量,为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及还债能力,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公司债券发行主体超过自己的净资产额而发行债券。为使公司保持足够的净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我国《证券法》把公司发行债券的累计余额限度规定为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不仅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公司净资产,作为其基础性的责任财产保证,还需要公司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以确保债券发行公司方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而作为公司业绩优劣的评判标准,一般是以可分配利润来体现,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依法纳税、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用于分况的利润,良好的经营业绩是保障企业偿还债务的根本。因此,我国《公司法》把公司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作为衡量公司经营业绩的一个指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发债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必须达到足以支付一年的公司债券应付利息的水平。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所葬集的资金,尽管是具体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享有支配权,但其来源于社会投资,在我国投资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为更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国家专门作出了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所葬集的资金投向必须符合找国产业政策的规定。这不仅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也可以促进资金在各行业之间合理地流动、调配。

同时,我国《证券法》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债券的利率高低,不仅直接影响着公司及投资者,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过高、过低的债券利率,都不利于债券市场的发展及金融秩序的维护。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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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比特币矿业公司Canaan Creative申请美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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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anCreative是中国最大的比特币矿工制造商之一,据报道已在美国申请首次公开募股(IPO)。

该消息一经报道周三通过微信短信平台上的IPO为重点的博客,使用名为官方帐户“IPO藏王之道”的说法,迦南有“偷偷”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申请。

今年早些时候,有报道称,Avalon比特币矿工的制造商Canaan正在考虑在纽约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尽管当时这个过程还处于早期阶段。

最近,据报道,Canaan的股东也在考虑将该公司列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技(Sci-Tech)创新委员会。该公司还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一份IPO申请,该申请于11月失效。

迦南的竞争对手Bitmain和Ebang也试图在香港上市,但他们都没有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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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区块链的公司能不能去?需要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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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是如火如荼,国内出现了很多区块链科技公司,有不少朋友就想了解区块链的公司能不能去?至于区块链的公司能不能去?其实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在如今国内外的区块链行业当中,各个公司的发展水平是层次不齐的,创立公司的目的也是存在很大差异的。那么区块链的公司能不能去?需要具备哪些方面条件

1、区块链的公司能不能去?区块链产业从2018年开始受到了全球各个国家的重视,我们国家从2019年正式肯定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地位。在这种政策引导之下,国内外在这两年出现了一大批区块链科技公司。但是为什么有些朋友会质疑去区块链公司从业呢?根本原因还在于市场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在如今的区块链行业当中,必须要承认的是确实存在一大批浑水摸鱼的公司,它们存在的动机不是为了大力发展区块链技术,而是为了通过虚构区块链项目而诈骗,这类公司确实是不能去的。对于那些确实在区块链行业有一技之长,对于区块链非常感兴趣的朋友们而言,到区块链公司就业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前提在于一定要仔细了解某一个公司的真实背景情况,包括要了解该公司的股东构成和实力背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情况及应用现状、在市场上的口碑等等。国内目前开展了区块链业务的上市公司有数百家左右,包括阿里巴巴、腾讯、万向集团等等,这些公司都是值得去选择的。而市场上一些名不见经传,甚至没有正式工商注册的公司,最好还是不要去碰。2、需要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从目前国内的区块链行业发展来看,真正的专业人才还是比较缺乏的,市场需求的缺口确实在日趋增大。对于众多有志于区块链行业发展的朋友来说,这确实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但是需要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才有可能进入该行业呢?既然已经了解了区块链的公司能不能去,相信很多真正爱好区块链的朋友就可以放心大胆去选择了。不过在从事选择之前,还必须具备几方面的基础,包括个人要具备区块链方面的相关知识或者一技之长,例如擅长信息技术或、密码学等等;要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情况非常熟悉,了解国内外区块链产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前景等。具备了这些基础条件,才有可能跨过各大公司的需求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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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全文共 2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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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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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股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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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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