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公租房不能买卖的法律规定【经典20篇】

浏览

5464

文章

1000

篇1:对于儿童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全文共 1313 字

+ 加入清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消失的。对子女抚养权,我国相关法律当中也是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对于儿童抚养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具体相关原则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展开阅读全文

篇2:如何用技术分析进行买卖加密货币

全文共 1868 字

+ 加入清单

你有在最近的市场崩盘期间进行了交易,并从价格上涨中获利了吗?伴随着中国最近对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支持,这是交易加密货币并防止传统股票市场进一步崩溃的最佳时机。

许多投资者基于基本面分析来分析股票,尤其是在加密货币,例如公司的收入,市场份额或行业趋势,但是基本面因素并不总是反映在市场价值中。技术分析是一种利用检验历史数据或模式(主要是价格和数量)来预测分析价格走势的策略。

技术分析运用统计分析类似的技术协助交易者知道内在价值与价格行情中间的差异。技术分析有利于指导交易者依据过去的信息最有可能产生的事情。绝大部分投资者都采用技术和基础分析来制定决策。

技术分析(TA)是一种交易/投资分析,旨在依据先前的价格行为和数量数据预测未来的市场行为。这种交易方式 广泛应用于传统金融市场中的股票和其他资产,但它也是交易加密货币的组成部分。

与基础分析(FA)相比,基础分析会考虑紧紧围绕某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而技术分析则严格关注历史价格行为。因而,它被用作检验资产价格波动和数量数据的工具,许多交易者都采用它来试图确定发展趋势和有利的交易机会。

在初期环节,技术分析的基本方式 是基于手工制作的表格和手动测算,但是伴随着技术和现代计算技术的发展趋势,技术援助慢慢普及,现在已成为许多投资者和交易者的重要工具。绝大部分交易平台上都给予技术分析指标值!

技术分析确定了市场的供求关系,代表了整体投资者的情绪。加密货币的价格反映了买卖订单,这种与交易者和投资者的情绪密切相关(FUD/FOMO)。

技术分析被认为在具有大量交易量和流动性的交易中更靠谱,更有效。大量市场不太非常容易受到价格操纵和异常外部影响的影响,这种外部影响很有可能会产生虚假信号并使TA失效。

为了检验价格并最终发觉有利的机会,交易员采用各种称为指标值的图表工具。技术分析指标值能够协助交易者识别目前发展趋势,还能够给予相关未来很有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的有见地的信息。鉴于技术援助指标值是非常容易出现异常的,因而某些交易员运用多种多样指标值来减少风险。

常用助教指标值

一般,采用TA的交易商会依据图表和历史价格走势,采用各种不同的指标值和度量来尝试确定市场趋势。在诸多技术分析指标值中,简单移动平均线(SMA)是最常用和大家都知道的示例之一。顾名思义,SMA是依据资产在设定时间段内的收盘价测算的。指数移动平均线(EMA)是SMA的修改版本,与较早的收盘价相比,其更加权最近的收盘价。

另一个常用的指标值是相对强度指数(RSI),它是一类指标值的一部分,被称作震荡指标值。与简单地跟踪价格随时间变化的简单移动平均线不同,振荡器将数学公式应用于定价数据,然后产生落入预定义范围内的读数。对于RSI,此范围从0到100。

布林带(BB)指标值是另一种震荡指标值,在交易员中非常受欢迎。BB指标值由紧紧围绕移动平均线流动的两个横向带构成。它用以发觉潜在性的超买和超卖市场状况,及其考量市场波动性。

除了更基本,更简单的技术援助工具外,还有某些指标值依赖于其他指标值来生成数据。例如,随机RSI是利用将数学公式应用于常规RSI来测算的。另一个盛行的实例是移动平均收敛散度(MACD)指标值。利用减掉两个EMA来创建主线(MACD线)来生成MACD。然后,第一行用以生成另一个EMA,从而产生第二行(称为信号线)。除此之外,还有MACD直方图,它是基于这两条线中间的差异测算算出的。

交易信号

尽管指标值对于识别总体发展趋势很有用,但它们也可以用以洞悉潜在性的进入和退出点(买入或卖出信号)。当指标图中产生特定事件时,很有可能会生成这种信号。例如,当RSI的读数达到70或更高时,很有可能表明市场在超买条件下运行。当RSI降至30或更低时,一般采用相同的逻辑,这一般被认为是市场超卖的信号。

如前所述,技术分析给予的交易信号并不总是准确的,技术分析指标值会产生大量的噪声(虚假信号)。这在加密货币市场中尤为重要,因为加密货币市场比传统市场小得多,因而波动性更大。

反对言论

尽管技术分析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市场,但许多专家认为技术分析是一种有争议且不靠谱的方式 ,一般被称作“自我实现的预言”。这样的术语用以描述仅鉴于大量的人认为事件会产生而产生的事件。

批评者认为,在金融市场的背景下,如果大量交易者和投资者依赖相同类型的指标值,例如支撑线或阻力线,则这种指标值起作用的机会就会增加。

另一方面,许多技术援助支持者认为,每位图表专家都有一种分析图表并采用许多可用指标值的特殊方式。这意味着大量交易者实际上不可能采用相同的特定策略。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宁德公租房申请条件 宁德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817 字

+ 加入清单

宁德租房申请条件-宁德公租房买卖政策

宁德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1、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正在修改完善的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计划由分档按比例收取租金改为分档给予补贴,即按照相关地段的租金参考价一定比例统一收取租金后,再对不同档次的保障对象给予相应档次的租金补贴。

宁德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主要为“夹心层”人群提供保障,所谓夹心层有两种定义:一是内夹心层,指虽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又买不起经适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40%;二是外夹心层,指超出经适房供应范围,但又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人群,主要以新参加工作、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将为其提供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最低为市场价的80%。

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虽然申请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仍然规定申请人户籍为户籍,但是针对大量初到工作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只需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即可,专业引进人才及连续缴纳三年社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享有申请资格。

根据《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申请社会力量建设的公租房只要上年度个人年可支配收入在7万元以下、个人资产净值低于25万元或者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在14万元以下,家庭资产净值低于50万元即可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篇4:娃娃鱼是鱼吗?娃娃鱼买卖违法吗?

全文共 459 字

+ 加入清单

娃娃鱼,很多人都知道是一种动物,而且食用功效高,但是随着过度捕捞野生稀少,已经被国家命名为保护动物。那么,娃娃鱼是鱼吗?娃娃鱼买卖违法吗?

娃娃鱼是鱼吗

娃娃鱼只是它的一个俗称,叫法源自于一种说它叫声似婴幼儿般,所以叫娃娃鱼。

其实学名叫大鲵,是地球上的珍稀物种,甚至被称为“活化石”,属于现存最大的两栖类动物。

娃娃鱼买卖违法吗

以往很多人都会吃娃娃鱼调理身体,但是随着市场人们需求越来越大,导致娃娃鱼数量也急剧减少,为保护地球上现存最大的两栖类动物,我国将娃娃鱼列入国家2级保护动物。

如今,市场上除了野生娃娃鱼,还有一种人工养殖的娃娃鱼,对于野生娃娃鱼抓捕或是买卖都是违法的,而人工养殖的娃娃鱼买卖不违法,但是娃娃鱼人们多认为是有灵性的动物,所以一般买来也是放生,当下吃的人还是比较少。

娃娃鱼可以和金鱼一起养吗

娃娃鱼虽然叫声似婴幼儿,但是若和金鱼一起养可能会吃掉金鱼。

娃娃鱼生性凶猛,食肉性动物,一般以水生昆虫,小鱼蟹虾等为食,捕猎往往采取的就是守株待兔的方式。

而且娃娃鱼猎食牙齿是不咀嚼的,直接将食物囫囵吞枣,然后通过胃液慢慢消化,金鱼一般性情温和,很少会出现攻击鱼的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篇5:房屋买卖中介费如何规定

全文共 667 字

+ 加入清单

房地产中介行为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那么,房屋买卖中介费如何规定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房屋买卖中介费的规定:

1、为规范房屋买卖经济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房屋买卖经济服务费用负担,中央发改委与住建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不超过2%。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房屋买卖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收费,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不超过200元/宗;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二手房中介费的计算:

1、一般来说,二手房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但是中介服务费在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都是按照业内的习惯来收取的。那么我们接下来看看二手房中介的一般收费标准。

2、现在二手房中介费一般都是按照总房款的2.7%收取,其中包括2.2%的中介费和0.5%的保障服务费(担保费)。小中介公司一般都收取二手房交易价的1-1.5%,有的时候实在收不上来就能收多少是多少了,因为他们收取的二手房中介费全是自己纯赚的。

3、中介公司表示2.7%的经济服务费中已包括房地产登记、办理二手房入住相关手续等费用,购房者只需额外交纳80元的房本工本费及公司代收的1500元公积金贷款担保金即可。

展开阅读全文

篇6: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法律适用

全文共 2434 字

+ 加入清单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与夫妻阵雨有什么联系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夫妻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为: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法律适用

案情

原告马某(女)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2006年12月,张某购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屋一处,张某支付首付款14万元并向银行贷款33万元,该房屋于2011年2月登记在张某名下。2012年12月,马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载明“位于某公馆301室房屋产权由张某和马某共同共有”。马某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法律适用

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应视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在签订协议书后,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享有撤销赠予的权利,对原告要求享有涉案房屋50%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屋一处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款人民币8万元。

马某不服,以双方所签协议是将一方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为由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被上诉人主张要求撤销赠与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考虑到该房产是由被上诉人婚前家人投入和借亲戚款项购买,对该房产来源贡献度大,应适当多分,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为宜。遂改判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张某所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折价款19万元。

评析

1.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夫妻赠与”与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

“夫妻赠与”适用合同法,结合物权法关于物权移转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赠与未经公证或未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依照夫妻财产约定转移所有权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由此导致对该问题的不同认识。

夫妻财产约定以财产协议的形式呈现,但毕竟基于夫妻身份而发生和变更,具有人身附随属性,不能简单以一般财产契约的等价有偿原则来衡量和规范,与一般财产合同所产生的债的效力不同,其效力规则具有特殊性,约定一经生效,即在夫妻之间产生财产权利的变动。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合同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规范评价。

夫妻之间房产约定的特殊性在我国现行房产登记办法及房产税收政策中也有体现。之所以免征夫妻房产变动的契税,主要理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这一解释明确将夫妻之间的房产约定变更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行为区分开来。

2.应当把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般情况,把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夫妻赠与”作为特殊情形

婚姻法关于夫妻等特别人伦或财产关系的规定不是出于功利目的创设和存在,因此,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

经济发展改变着人们的思维观念,但是婚姻家庭的伦理性本质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妄图通过婚姻获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应适用调整商品、物的关系的合同法、物权法予以调整,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夫妻赠与”的规定,以公平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此司法解释在让婚姻回归爱情本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3.本案不宜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本案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6年,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说明女方并非企图通过婚姻获取房产。不能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因房产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男方享有撤销赠予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约定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考虑房产是由男方婚前由家人投入和借亲戚款项购买,对该房产来源贡献度大,应适当多分,遂酌情判决男方对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7:公民法律知识考试

全文共 4060 字

+ 加入清单

公民法律参与对于法治秩序的生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动作用。那么你对公民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民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公民法律知识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入括号内。本部分第1-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D )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 C )。

A.人民代表大会制 B.民主集中制

C.社会主义制度 D.人民民主专政制

3、我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是(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 C )的监督。

A.选民 B.代表小组 C.原选举单位 D.主席团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A )的原则。

A.主动性、积极性 B.主动性、能动性

C.积极性、创造性 D.能动性、创造性

6、李某长期吸毒,多次自费戒毒均未成功。某公安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后,将李某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属于下列哪一性质的行为?( B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许可

7、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A )后施行。

A.批准 B.备案 C.核准 D.许可

8、著作权产生的时间是( B )

A.自作品发表之日起 B.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C.自作品登记之日起 D.自作品交出版社之日起

9、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 A )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一切单位和个人

C.各级环保部门 D.地方各级人大

10、一份文件为机密级,保密期限是20年,应当标注为( B )。

A.机密20年 B.机密●20年 C.机密★20年 D.20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前的字母填入括号内。本部分第11-20题,每题2分,共20分

11、现行宪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ABCD)

A.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C.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D.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B.任何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3、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私有财产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14、某市兴建一个化工项目,并先后通过了国家环保局和发改委的批准。但在全国两会上,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份提案,指出该项目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呼吁叫停项目。本市市民也以和平、理性的游行方式表达了对该项目的反对。随后,该市政府举行公众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叫停了该项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国家法定职权

B.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国务院提出建议案

C.公民行使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D.公民有权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和诉求

15、某省爆发传染病,当地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对抗疫情,如留验观察﹑隔离治疗等强制措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当地政府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但必须于法有据

C.对任何传染病,当地政府都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但必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16、某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处理办法正确的是:(BD)

A.提请全国人大决定

B.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会裁决适用部门规章

17、全国人大代表王某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D)

A.公安机关无权拘留王某,除非得到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

B.公安机关有权逮捕王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会报告

C.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王某,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会报告

D.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王某,除非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会许可

18、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了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ACD)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B.坚持分权制衡

C.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1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ABCDE)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A.超越权限的 B.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C.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D.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E 违背法定程序的

20、以下哪些行为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存在的。(ABCD)

A.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B.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C.隐匿、篡改、伪造、损毁、丢失病历资料;

D.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本部分第21-30题,每题1分,共10分。

21、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宪法日(√)

22、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内容主要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机关组织、职权划分及活动原则。(√)

2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宣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

25、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26、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 。(×)

27、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8、根据宪法,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9、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企业为了加强职工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禁止员工外宿是违背宪法精神的。(×)

30、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过了50年就不受保护。 (×)

四、简述题。本部分第31-35题,每题8分,共40分。

3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与普通法律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区别: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32.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3.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34.法治江西建设的基本原则?

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法律至上;坚持公平正义;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开拓创新。

35.法治江西建设的重点任务及其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答: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必须从我省实际出发,牢牢把握和大力实施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社会公正,是法治江西建设的价值追求;社会诚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社会秩序,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五、分析论述题。本部分第36题,共20分。

36.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是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试述如何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不少于400字)

答题要点:从治国理政实践来看,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本质一致、功能互补;正确把握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必须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必须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看过“公民法律知识考试“

展开阅读全文

篇8: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承认吗

全文共 1698 字

+ 加入清单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1、《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强化

1、明确界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就说明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这次《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关系何时建立的相关规定。其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有效地保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2、严格设定了用人单位签约义务

虽然《劳动法》第98条有“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相关规定,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措施,并且要用人单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很难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不但明确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但具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不管其主观上是否为故意。

3、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劳动法》第98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究竟怎样赔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还是补偿性赔偿以及赔偿的标准如何均没有涉及。何况还要因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劳动者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这就很容易使得劳动者在未订立劳动合同时得不到应有赔偿。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很好的设计,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重新定义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内涵

《劳动合同法》放松了对劳动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制,不仅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的劳动关系纳入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扩宽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外延,将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纳入其中,纠正了以往将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作为民事雇用关系不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错误做法。

2、何为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它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劳动关系时,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形成隶属性的劳动关系状态,具体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或续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理论界曾经存在过争议,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5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广告中涉及专利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全文共 1913 字

+ 加入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广告涉及专利的相关法律知识。

广告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现行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是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针对性不强,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烟草等广告准则内容较为单薄,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缺乏专门规定。

二是广告活动规范不够明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义务与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够,对网络广告的监管需要加强。

三是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亟待明确,有效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依据还不完善。

四是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惩处力度不够,难以有效遏制广告违法行为。

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的法律规定

根据新《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本条是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的规定。本条共三款,对广告中涉及专利的问题作了规定。

所谓专利,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专利权,即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也就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另一种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关于广告中涉及专利的法律规定

(一)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所谓专利产品,是指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所谓专利方法,是指取得专利权的生产工艺、技巧等。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保证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的真实性,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所谓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所谓专利种类,是指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即发明创造的分类,按照《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二)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它不是在发明创造人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取得的,而是需要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三)禁止使用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所谓专利申请,是指专利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行为。专利申请受国家法律临时保护。为了促进发明创造的早日实施和交流,各国法律都有此类规定,即在专利申请提出后至授予专利前,对发明创造给予一定的保护,以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是,专利申请并不能表明该项发明创造一定能取得专利权。因此,为了避免消费者引起误解,本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

所谓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效力的丧失。专利权的终止包括期限届满终止和非期限届满的终止。专利权具有时间性,专利权人只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专有权,有效期满,专利权自行失效。非期限届满的终止,是指专利有效期满前,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的专利权的终止。我国专利法规定的非期限届满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别一种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另外,根据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权利人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一专利时,该专利权视为自行终止。所谓专利权的撤销,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审查核准的,撤销该专利。

所谓专利的无效,是指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的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经审查核准的,宣告该专利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由于已经终止或者撤销、无效的专利都不再得到保护,原来的专利权人就不得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宣称仍对其享有专有权。因此,本条第三款中规定,禁止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全文共 1303 字

+ 加入清单

你知道公司住所吗?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住所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注册的准备

一、查名

1. 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 股东大会决议;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登记

1.母公司需要提交文稿:

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股东大会决议(即母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需要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1:1复印,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需加盖母公司公章);

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公司章程(由母公司所属工商局调出,并加盖工商局和母公司公章);

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提交工商登记表格、材料:

所有提交表格或材料需要签字的部分均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母公司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身份证原件、照片 5张。

三、税务登记、领取发票

帐户中应有3万人民币或以上存款。

四、开设银行基本帐户

开设银行基本帐户需要提供母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看过“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步,《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因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或者侵权纠纷等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确定公司住所地,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文书应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无论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其住所地为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因此确立了公司住所地,法院就可以及时地、迅速地送达各种诉讼文书,为公司或其他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除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公司之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因此,确定了公司的住所地,也就确定了该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公司在惊醒纳税申报时,也应向公司住所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对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里的住所地,对公司而言即为住所。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除上述之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贵州安顺公租房管理办法 安顺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1127 字

+ 加入清单

贵州安顺租房管理办法-安顺公租房买卖政策

贵州安顺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统筹,房源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配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或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登记管理制度,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必须为纳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档立册,并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供应对象为本区引进的技术人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供应对象应放宽至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

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园区周边建设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园区用工单位或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单位自建并自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建设单位应将入住人员资料送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制度及接受当地政府监督。

贵州安顺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公租房买卖政策了解到,《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区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区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买卖政策》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区城镇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在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保险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全文共 2106 字

+ 加入清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单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单分为财产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

关于财产保险单,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函》明确禁止财产保险单质押。质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质押。

关于人寿保险单,《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几乎是惟一的一条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推导出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当属不争的事实。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为质押物,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短期融资手段,是保险公司为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短时间内急需用钱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户因非自愿退保产生经济损失而推出的一项全新服务措施1.然而,人寿保险单质押不是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

一是依据人寿保险单确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期限与质押贷款期限的关系问题,人寿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很难和贷款期限相衔接,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

二是保险单的财产权利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由受益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显然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是较难控制的。

三是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的缺位,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的冲动可以带来彼此的双赢,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会因担保法没有规定而失去市场空间。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对受益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还做了分类。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

保险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将保险单质押获取融资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截至2013年,我国法律对此类业务采取不明确反对也不明示支持的隐晦态度,这种情况阻碍了保险单质押业务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都认为保险单质押仅限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而否定保险单下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可质押性。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一场经典的房产买卖官司案例

全文共 3233 字

+ 加入清单

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类型,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房产买卖的经典案例分析。

房产买卖的特征

买卖的对象是房产的所有权

在民商事法律理论中,买卖是一种极为广泛和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行为。出让财产所有权的人称为出卖人,依约支付价款并取得约定之物的所有权的人称为买受人。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产买卖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及其与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依约支付房产价金的行为。

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房产交易市场包括买卖、租赁、抵押、信托等交易行为,租赁是处分其使用权的行为,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的设定行为,信托是让渡处分权而保留受益支配权的行为。

区分这几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有人就鱼目混珠将使用权转让混同于买卖,俗称“买使用权的房屋”,极易引起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而影响交易安全。切记买卖的标的物是“所有权”,是包含占有、使用、受益、处分在内的所有权,而不是租赁关系中的不包含处分权的承租权。

出卖人须有处分权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在房产这个特定的买卖中,与种类物买卖不同,特定物具有唯一性,而可替代性有限,种类物则不具备唯一性而具备替代性,特定物的主人往往具有唯一性,这是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决定的。虽然房产这个特定物的主人们之间可能存在共有关系,但所有权只能有一个。作为买方来说,只能对房产的主人及其代理人谈买卖房产的事宜,如果买方所签买卖合同的对方不是买方所买房产的所有权人或其代理人,那么这个合同将可能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还可能是侵犯房产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

出卖人须有处分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出卖人本身就是房产所有权人,并且其所有权并没有受到如优先购买权、共有权、抵押权等对处分权的限制;

第二种是出卖人是待售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但这个房产因为没有或尚不具备初始登记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了预售的合法许可,也可以作为有权处分的出卖人,主要指正在开发楼盘或未竣工楼盘的房地产开发商;

第三种是前两种出卖人所委托授权的代理人或行纪人;

2场经典的房产买卖官司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作为买方)与被告陈某(作为卖方)于2010年7月25日通过中介公司居间签订了关于转让南山区**花园*栋*号房产的《房产买卖合同》及于2010年8月4日、9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成交价格250万元,约定:

买方的义务:

1、定金1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由买方直接向卖方支付;

2、买方须于2010年11月25日前将首期款75万元存放于买方贷款银行监管;

3、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65万,按揭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为准,若少于交房款金额,买方应补足首期款。

卖方的义务:

1、卖方通过担保公司赎楼的,卖方应在买方首期款到贷款银行做资金监管后两日内做委托第三方办理赎楼、过户手续的全权委托公证;

2、卖方自己赎楼的,应在按揭银行批准还款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并在房产注销抵押登记之日起2日内通知买方及中介办理过户;

3、买方同意卖方交楼时间最迟在12月31日前,若卖方收到所有房款后,超过一个月交楼,从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开始计算租金付给买方。

二、合同履行情况:

1、卖方于2010年8月4日出具10万元定金《收据》;

2、2011年买卖双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将监管的资金为120万,未注明具体签署时间;中国工商银行出具《二手楼贷款确认书》金额120万;

3、2011年1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荔支行出具《还清贷款证明书》,载明卖方已于2010年12月17日还清涉诉房产贷款58万元。

三、争议产生,诉至法院:

买方2010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20万,并承担诉讼费用。

买方诉称: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房价持续上涨,卖方拒不办理手续,并单方解除合同,致使房产转让过户手续无法完成,卖方单方解除合同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与卖方的“对话录音”。

卖方辩称:

1、卖方已经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事实,依照合同约定,作为房屋出售方,主要义务是办理赎搂手续以及配合被答辩人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等。合同签订后,卖方配合买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此后及时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注销抵押登记的申请,并于2010年12月17日全部还款完毕,2010年12月23日注销了房屋的抵押登记。而此时买方已经起诉到法院,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责任完全在于买方。

依照双方2010年8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卖方应在“买方首期款到贷款银行作完资金监管后两日内做委托第三方办理售楼、过户等手续的全权委托公证书”,“卖方自己赎搂,应在银行批准还款的期限内及时还款”。可见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买方先行办理首期款监管,然后卖方进行赎搂。双方于2010年11月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后卖方马上向银行提出还款申请,按银行工作惯例,银行批准提前还贷均需一个月的时间,卖方在得到银行批准后立即还贷赎搂,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问题。

2、买方称“由于房价上涨,被告拒绝办理赎楼手续,并单方解除合同,导致无法办理过户”不符合事实

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不断出台新政 *** 房价,如:“国十条”、“限购令”、《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严控房贷政策等,整个房产市场已经是处于观望期了,不存在买方所说的房价上涨问题。也正是市场政策的原因,以致双方间至2010年9月12日仍然对合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补充约定。事实上,卖方一直积极履行合同,恰恰是因为国家政策频繁变动,导致被买方在资金安排上出现困难,才导致合同履行的拖延。比如,合同约定首期款为75万元,但买方只获得银行120万元贷款,其首期款需要120万元,就反映了卖方贷款遇到的困难。买方在诉状中称,其是转售了住房后筹集了120万元,亦佐证了买方筹集资金困难的事实。

至于买方所谓“卖方单方解除合同”,更属于混淆视听。卖方从未通知买方解除合同,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事实上,答辩人一直在履行义务,包括在买方提交的“对话录音内容”时间2010年10月8日以后,卖方仍在签署《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提前还贷等。

四、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买方)主张多次催促被告(卖方)办理赎楼手续,被告拒不办理,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拒不办理赎楼手续不予彩信;被告主张其2010年12月17日还清涉诉房产贷款后通知了原告,但并未举证证明已通知原告其已赎楼,且原告不予确认,故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彩信。

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并未就赎楼的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不可归责任何单独一方。原告在合同约定的交楼期限之前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且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还清贷款。原被告对合同的签订均具有过失,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所交定金。在本案庭审中,双方确认不需要追加中介公司为第三人。

五、点评:

在本案中,买方输官司的原因在于:

1、急于提起诉讼,合同既然未约定赎楼期限,但也应在交楼时间2010年12月31日期满后,起诉为妥。

2、有效认定卖方违约的证据单薄,本案中买方凭录音认定卖方违约不是很充分,录音证据本身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书面通知卖方履行合同后,再起诉。

3、资金监管的进账单未提交法庭,导致无法查明资金监管的具体时间。

4、法庭提醒是否要求追加第三人,买方应当同意追加才有利于查明事实。

房产买卖的定义

房产买卖是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类型,房地产交易是实现房地产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经济过程,房产买卖不仅包含了房产占有的转移,也包括了房产处分权的转移。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照常经营的处罚规定

全文共 2441 字

+ 加入清单

营业执照吊销照常经营,就属于无证经营。对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照常经营的情况,有着法律规定处罚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照常经营的处罚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营业执照相关知识介绍

企业营运执照吊销和注销的区别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却大不相同。

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它既是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这一办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另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辖区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照常经营的处罚规定

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还继续经营,就属于无照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取缔办法。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以恢复吗

可以恢复。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违法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违法主体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要求实施该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是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符合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应先承担法律责任,然后按法定程序改变。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同时要求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所作的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只能作服从或不服从的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机关依法提出审查请求或变更请求的意思表示,即丧失了救济权利,必须无条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规章要求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证件被行政机关吊销,意味着该项行政许可已经结束,其主体资格因经营资格丧失已无存在意义,应予注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要求: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了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工商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职责。而恢复营业执照应遵照何种手续办理,法规中却无相关规定,即法无明文而不可为,恢复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因无法律依据,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对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建议。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的应当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未结束,或者股东应当组织清算而未组织清算,未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股东不得设立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对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主体,要求其必须办理注销手续。因此,至少在目前,恢复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笔者认为恢复营业执照是不可取的。为了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以及相关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建议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要谨慎从事。对必须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

全文共 3663 字

+ 加入清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

一是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特别是对个人和机构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使得人们的“诚信”程度提高,大大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对金融交易有基础作用。(社交网络具有的信息揭示作用可以表现为:个人和机构在社会中有大量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掌握部分信息,比如财产状况、经营情况、消费习惯、信誉行为等。单个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可能有限,但如果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各自掌握的信息,汇在一起就能得到信用资质和盈利前景方面的完整信息。比如,“淘宝网”类似社交网络,商户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海量信息,特别是货物和资金交换的信息,显示了商户的信用资质,如果淘宝网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这些信息给一些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效果会很好。

二是搜索引擎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搜索引擎与社交网络融合是一个趋势,本质是利用社交网络蕴含的关系数据进行信息筛选,可以提高“诚信”程度。比如,抓取网页的“爬虫”算法和网页排序的链接分析方法(以Google的PageRank算法为代表)都利用了网页间的链接关系,属于关系数据。

三是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机构)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这样,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充分条件)就满足了。2011年2月已经出现了针对计算能力的现货交易市场,预计期货市场也将出现。金融业是计算能力的使用大户,云计算会对金融业产生重大影响。

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

一、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三、专项法律法规

(一)纲领性文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

(二)第三方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网络借贷(包括p2p与网络小额贷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p2p监管历程: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p2p四条红线”;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圆桌会议上提出“p2p监管五条导向”;2014年8月22日,银监会在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提出“p2p发展六大原则”;2014年9月27日,银监会提出“p2p十大监管原则”。但是至今,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规制p2p。不过,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目前监管细则已处于完善、修改阶段,并且细则正式施行之前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股权众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六)银行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七)保险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基金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九)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十)资产证券化

证监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银监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有关事项公告》、《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保监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融资租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法律对竞买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全文共 1681 字

+ 加入清单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买家)。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竞买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应买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取得拍卖标的物的财产权的权利。拍卖一旦通过实施拍卖程序拍定,即标志着买卖双方合意成交,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从出卖人转归拍定人所有。动产所有权一般在拍定人交付拍定价金的同时转移给拍定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则自拍卖人交付权利转移证书之时转移给拍定人,并由拍卖人同时将不动产交由拍定人实际占有。

(2)享有物之瑕疵之担保请求权。拍卖成交后,拍定人交予拍定人的拍卖标的物须符合质量标准。如果拍定人在接受拍卖标的物时出现有缺损、腐败、结构不良等瑕疵时,享有担保请求权。但强制拍卖中,拍定人无此权利。

(3)享有权利瑕疵的担保请求权。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拍定人所取得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人应保证不被第三人追索。

应买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买人公开出价竞买,最后拍卖人将拍卖标的物出卖给叫价最高的应买人(拍定人),形成买卖法律关系,则拍定人享有如下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应买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支付价款的义务。拍卖成交后,拍定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所拍定的标的物的价金。非因不可抗力拒付价金的,拍卖人可解除契约,并由拍定人承担违约责任。

(2)领受标的物的义务。拍定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拍定的标的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其承担。但对于拍卖人提前交付的标的物,以及有瑕疵的标的物,拍定人无受领的义务,但须负举证责任。

(3)承受拍卖标的物上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拍定后,对于拍卖前标的物上所设定的负担,如果拍卖人预先说明并载予公告的,拍定人应承担物上的负担;但若出卖人隐瞒真实负担情况,则拍定人可拒绝承受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对竞买人资格有什么规定?

竞买人也称应买人,是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人。《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据此规定可以说,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无条件参与各种拍卖活动的,尽管《拍卖法》对参加拍卖的竞买人没有限定特别的条件,但各类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都应具备一定的资格。

首先,任何人参加拍卖会作为竞买人都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法定的证明文件。参加竞买的自然人,包括我国的公民、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资信证件;参加竞买的法人应持有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包括资格证明书、代表证明书、当地银行或我国有关驻外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注册证明书等文件;参加竞买的个体工商户需持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在强制拍卖中,竞买人还须预先交纳保证金,才可以取得竞买资格。

其次,拍卖标的的出卖人与拍卖人都不能同时成为竞买人。出卖人将拍卖标的物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由竞买人公开叫价竞买,最后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达成买卖协议,出卖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时,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同时拍卖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拍卖标的物达成的买卖协议,若拍卖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时,合同照样没有意义。为此,法律规定拍卖人对其所经营的拍卖不得竞买,也不得指使他人代其竞买,同样也不得代表他人竞买拍卖标的物,以保障拍卖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价、虚假拍卖等不法或不诚实拍卖行为的发生。

第三,对于特殊标的物的拍卖,其竞买人的资格,要由出卖人与拍卖人依照法律及有关政策确定。为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某种利益的维护需要,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资及国家限制流通的物品,如金银、烈性麻醉剂等,依法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间进行拍卖,这类拍卖的竞买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不准出口的文物,外国人不得作为竞买人,某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国公民间进行拍卖等。

由于存在对竞买人资格的某些限制,为了保证特定拍卖的有效性,拍卖人可在拍卖公告发布后,正式拍卖开始前,对竞买人的资格和竞买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拍卖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机构也可以对某些拍卖的竞买人资格进行必要的确认。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保定公租房管理办法 保定公租房买卖政策

全文共 912 字

+ 加入清单

保定租房管理办法-保定公租房买卖政策

保定公租房的买卖政策

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接下来,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化“国十条”的政策措施出台。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当地工作的全国、盛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完善公租房制度的举措。免税即使是短期的,也有助于缓解公租房租金压力,更好地发挥公租房的保障作用。

保定公租房管理办法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对象的经济负担,结合当前我市租赁住房市场行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小区区域内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5.00元/月一平方米。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为4.00元/月一平方米。

三、城南小区内的公租房租金标准为2.50元/月一平方米。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楼层增减系数,请你局按相关规定制定并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法律认可的出轨证据 教你正确处理出轨问题

全文共 2032 字

+ 加入清单

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出轨问题往往屡见不鲜,自己的伴侣背叛了自己是令人难受的,在得知老婆对方出轨的事情后,一定要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

法律认可的出轨证据

直接证据

(1)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x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x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教你正确处理出轨问题

任何老公有外遇,作为妻子多多少少都会有一点原因。这时候一定要先反省一下自己的原因,然后想一想怎么改进。要记住凡事必有因不要一味的抱怨与埋怨。如果你还爱这个男人并且他还爱着你,如果他能做到从此不再犯错和情人不再有任何牵扯,那么可以给他一次机会也是给自己一次机会。不要总是提起他出轨这件事。如果选择了原谅那么一切就要尽量回到原本的生活轨道上,当然只要是生活就免不了磕磕碰碰,但是有任何矛盾都不能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拿他出轨这件事来堵他的嘴。虽然这是你的伤痛,又何尝不是他不愿意提及的往事呢?总是这样揭人伤疤,时间久了他不仅会感觉到疼,还会对揭伤疤的人产生厌烦和恨意,对你的的那一点点愧疚也会被你的一次次伤害消磨殆尽。婚姻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情,需要两个人齐心合力相辅相成,才能维持幸福的长久。所以发现老公出轨不要一味地去指责他,也要从自己身上查找原因,看看自己平时是不是对他疏于关心,是不是一点小事就不停的唠叨,是不是整天蓬头垢面,不修边幅……要知道生活中各种的小细节一旦累积起来就可能成为危及婚姻的大问题。如果你有这样的问题那么赶快改正吧,如果你不想让这段婚姻就这样尴尬的终止的话。

丈夫总怀疑妻子出轨有这样几种原因

1、处女情结

结婚时妻子“疑似非处”,或者十分明确,自己不是她的第一位恋人

2、情感创伤

在之前的感情或婚姻中被劈腿,或被抛弃,难以信任女性,形成不合理的信念“女人都是不好的”“女人都是b子”“女人都喜欢性能力强的男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是自己曾经劈腿,觉得人会见异思迁,因此担心他人也会这样对待自己。

3、家族问题

家族中有出轨者,比如,父母或祖父母婚姻中曾遭遇外遇、伴侣的父母或兄弟姐妹有出轨或做第三者的情况,因此担心自己的婚姻也重滔覆辙。

4、再婚夫妻

两人皆有婚史,并且有不同程度的“再恋经历”;或一方是小三上位。

5、自卑心理

这种情形一般是女方性格外向,事业工作上比男方要“风生水起”得多,有女强男弱的现象。

6、道听途说

被身边的人打趣,也处处提防起自己的人。

老公总是怀疑老婆有外遇这是不是一种病

1、老公总是怀疑老婆有外遇,是有点妄想症的表现。妄想就是整天多疑多虑,胡乱推断和判断,也就是平常所说的疑神疑鬼的。还不至于到精神病的地步。老婆要多关心关爱自己的老公,坦诚相待,多沟通,不做让对方怀疑的事,有事光明正大的说和做,可以让老公一起参与自己的活动,以此消除老公的疑虑,促进夫妻和谐。

2、过度怀疑以导致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则属于个性偏执,需要进行心理治疗。这可能与原生家庭的影响或过去经历有关,还需要进一步沟通去探究背后的根源。

3、你好,根据你对你老公情况的叙述,我认为,可以初步考虑为缺乏有效沟通交流所对敌,这可能是由于你平时在与老公相处时,缺乏与老公进行有效的夫妻沟通交流,使你与老公之间相互容易对对方产生许多不必要的误解甚至埋怨,再加上现实原因让你老公内心无法化解对你的误解,从而容易让你老公对你容易产生包括外遇在内的怀疑。因此,我建议你,当前你需要考虑尝试先做好自我心理调节,学会与老公进行有效的夫妻沟通交流的方式,让自己与老公建立相互信任的夫妻关系,如果通过你的努力,你老公还是那样无缘无故地怀疑你有外遇,那你就需要考虑送老公到医院精神科作进一步检查确诊了。

4、你说的情况考虑是心理方面的障碍的情况的,建议你可以给于调整心态的,你可以给于心理疏导治疗的。

5、你好!你总是怀疑老公有外遇,这可能是你内心自卑、缺乏自信、没有安全感的表现,这样的心理特征投射到老公身上,导致你对他不信任,疑神疑鬼。爱情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怀疑是感情的杀手,你总是毫无根据地怀疑老公,不信任老公,你老公会很不舒服,很不安的,这样会影响感情的稳定。建议你多了解老公,多增进和老公的感情,相信老公的人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房屋买卖的六大常见问题

全文共 4735 字

+ 加入清单

房屋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支付房屋价金。有六大常见问题是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注意的。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1手房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买房是生活中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尤其是对于个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然而有些交易风险确实令人猝不及防,比如出卖人虽然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义所有权人,但由于登记错误或存在隐名共有人等原因,其实际上并没有处分或单独处分房屋的权利,在该出卖人以自己名义出售房屋后,房屋原权利人往往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回房屋。在房屋已过户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能够“保住”房屋产权,就要看其是否构成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是:

1、房屋买受人受让房屋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指买受人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出卖人无处分权。但确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房屋登记簿中物权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的除外。房屋原权利人对于买受人为恶意负有举证责任。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是指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房屋的交易行为,且买受人已实际全部或部分支付了房屋价款。

3、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为生效要件。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但尚未交付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但该事实可以作为判断买受人是否构成善意的因素之一。

经适房买卖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由于经适房自身的特殊性质,现行法律政策对于其上市交易采取了相应的限制措施。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司法实践中随之出现大量因经适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而其中又以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最为典型。

依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经适房买卖合同并非一概无效,而是以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进行区分,采取“老房老政策,新房新政策”的办法,即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此处的上市交易条件一般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已满5年或者取得契税发票已满5年。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央产房买卖

央产房指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职工住宅两大类。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在已购公有住房中,包括两类不得上市交易的住房,即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和部长房。

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是指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门的住房,或者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住房。部长房是指部级干部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部级干部住房或普通公有住房。

另一类是职工住宅,指中央国家机关集中建设或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和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新建住房,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职工住宅不得上市交易。在京中央单位在职工住宅建设中用于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又称搬迁安置住房,搬迁安置住房能否上市交易,取决原有房屋能否上市交易。

由于央产房有的能够上市交易,有的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央产房的买卖,必须经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的审批,主要审批事项:

1、是否建立住房档案;

2、是否做好超标处理;

3、是否属于不宜上市交易的房屋。

房屋买卖的六大常见问题

一房数卖

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度不断攀升,在房屋买卖领域,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现象时有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所谓“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给了不同的买受人。由此引发买受人要求确认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优先履行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等纠纷。

实务中,数个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时首先想到的是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因恶意串通而无效的情形,若数个合同都不存在无效情形,且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当事人各执一份的实际履行的买卖合同即“阴合同”,另一份为双方办理网签登记时登记备案的合同即“阳合同”。我国房屋管理部门为了防止一房多卖、维护交易秩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确立了网签程序,即双方签订网签合同后产生备案效力,不能再进行其他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交易安全。然而,由于国家征税是在不低于最低交易价的前提下,依据网签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故当事人在签订网签合同时往往故意降低价格,造成两份合同的房款不一致。

实务中,一般认为,即便网签合同故意降低房屋交易价格,存在规避税收征管的目的,但并不影响整个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根据真实意思的买卖合同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顾名思义,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约定实际出资人享有房屋权益的行为。实务中,通常称实际出资人为“借名人”,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出名人”。由于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后,借名人与出名人、相对人之间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

借名人出资买房,却将房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不具备某类房屋的购房资格或受房屋限购政策限制,因而借用他人身份购买房屋。这是借名买房最常见的情形,占到了借名买房案件总数的90%以上。

2、为了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3、为了节约将来可能发生的过户费用,父母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通常是出于这一考虑。发生纠纷后,借名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所选择的救济路径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影响。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得不到法院支持,延长诉讼时间,增加维权成本。

为避免当事人徒增诉累,我们从以下两方面提出建议:

1、借名人主动起诉的情形。借名购房关系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借名人对于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而仅对于出名人享有合同权利,即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故借名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应当以借名购房合同为依据,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借名人经法院释明后仍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2、出名人起诉的情形。出名人以自己为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借名人返还房屋的场合,借名人可以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作为抗辩,亦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可以节约借名人的诉讼成本。若经过法院释明,借名人坚持不反诉的,法院仅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此时,借名人的举证情况至关重要,若借名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关系的存在,且借名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将判决驳回出名人关于腾房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税费

二手房交易税费

契税

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营业税

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城建税

营业税的7%

教育费附加税

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3]

看过“房屋买卖的六大常见问题”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住宅壹套及一楼车库杂物房壹间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车库杂物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 (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 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陆万元整,第二期支付壹拾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

(一) 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贷款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时支付甲方售房款陆万元整。

(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 《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壹拾万元整。

第四条 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贷款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十五日内搬离。

第六条 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二)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 的违约金。

(三) 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必须按市场房屋出租价格的三至五倍价格向乙方支付房屋租金。

(四)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甲方违约不出售(出让)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如已收取乙方的购房款的,甲方除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退还已收取的乙方购房款外,必须另行支付给乙方三万元整违约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终止购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项的 80 %退回给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存一份。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全文共 2174 字

+ 加入清单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你对税款缴纳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税款缴纳的相关法律知识。

税款缴纳的方式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缴纳税款。

(一) 自核自缴。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财务制度健全, 会计核算准确,一贯依法 纳税的企业,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审核 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 税收缴款书,到开户银行解缴应纳税款,并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

(二) 申报核实缴纳。生产经营正常, 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 会计核算较准确的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计算应 纳税款,自行填写 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和 财务会计报表。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 税收缴款书,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三) 申报查定缴纳。即 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帐簿 凭证不完备的固定业户,应当如实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提供其 生产能力、 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 税收缴款书或者完税证, 纳税人按规定期限到开户银行或者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四) 定额 申报缴纳。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或者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 纳税资料的固定业户,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销售)额和 征收率,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实际营业(销售)额与核定额相比升降幅度在20%以内的,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 申报缴纳税款;对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上升幅度超过20%的,按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当期实际营业(销售)额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期仍按核定营业(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税款,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其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需要调整定额的,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调升或调降定额。但是对定额的调整规定不适用实行起点定额或保本定额缴纳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

看过“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法律责任

(一)欠税及其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税款缴纳规定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3、代征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扣缴、代征税款及其处罚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2、代征人未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征收税款的,由代征人缴纳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受托代征人已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情况或者其因故不能代征税款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偷税及其处罚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应依法补缴所偷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项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骗税及其处罚

1、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所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抗税及其处罚

1、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司法机关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项规定处以罚金。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