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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推荐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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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法杜绝私拆承重墙等乱象 目的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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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于加强对房屋建设、改造、维修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私拆承重墙在建筑行业中一直是一个危险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城市都出现了由于私拆承重墙导致的危楼事件。这些事件对住户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也对整个社会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为了杜绝私拆承重墙等乱象,需要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法。

在房屋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加强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和管理。建筑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施工,确保结构稳定、安全可靠。施工过程中应强化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禁止使用劣质建材和违规操作。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房屋建设和改造符合相关标准。对已经建成的房屋,应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定期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对于经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或拆除。

房屋维修是保持房屋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建立健全的房屋维修制度,规范维修人员资质、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确保维修过程中不会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对维修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系统、供水、供暖等也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对于出现故障的公共设施应及时维修,确保不会对居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打击,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举报。对于私拆承重墙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法有助于杜绝私拆承重墙等乱象,确保房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稳定。也可以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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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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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体的目的有很多,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注:可结合“安全生产五要素”来理解,融会贯通。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安全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生产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绝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事实上,如果不注重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身也会遭受损失,甚至会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因此破产,还谈什么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责任,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从国际上看,现代文明国家都制定了本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如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分别制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法、煤矿安全与健康法、矿山安全卫生法等法律;日本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法;德国于1996年制定了新的联邦劳动保护法等。有关国际组织也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国际条约、建议或有关的国际标准。如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矿山安全卫生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防止工业事故建议书等;欧洲共同体制定了关于某些工业活动的严重事故的指令、工作场所最低安全要求、关于生产设备使用的安全与健康的最低要求等。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一贯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早在上世纪50年代,国务院就制定发布了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63年,国务院又专门作出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与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由于经济成份的单一化,监督管理的对象也比较简单,主要是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此依靠政府部门下达行政指令、采取行政措施,就可以实现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

法律的手段更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成份和企业组织形式的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随着市场主体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依靠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办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情况的变化。

党和国家也明确提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监管,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应当说,法律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更为重要的手段。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采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国家大大加快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步伐。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此后,在煤炭法、建筑法等法律中,也都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国务院也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原劳动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新设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依法制定大量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认真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探索保证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并借鉴国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我国自己的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以确立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和要求,建立起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就成为迫切的需要。

经过多年努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由国务院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五次、第二十七次和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于2001年12月、2002年4月、6月对该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反复的修改。

20xx年6月29日举行了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学地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纷繁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4个: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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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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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在唇齿的开合之间,是一个非常轻易就说出来的词汇,可是它非常沉重。这个词从我们呱呱坠地的那一刻开始,耳边不知重复了几千几万遍,它蕴含在母亲虔诚的祈祷里,父亲期许的盼望中,朋友同事的笑脸上,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什么吗?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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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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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过它的根本目的不止这些。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根本目的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生产的目的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

(2) 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 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4) 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全生产的含义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安全生产的作用和意义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生产力,均衡发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财富、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在的经济意义;对于生产员工关系到个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家庭的幸福和生活的质量。

安全生产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安全生产的效益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除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外,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还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从事故损失的角度,发生了生产事故不但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大量的是体现在工效、劳动者心理、企业商誉、资源无益耗费等间接的损失。因此,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通常有这样的指标:1元的直接损失伴随着4元的间接损失;安全上有1元的合理投入,能够有6元的经济产出。安全的“全效益”应该包括: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避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等。

安全的生产力作用表现

首先职工的安全素质就是生产力??由于劳动力是生产力,劳动力的安全素质的提高,使劳动力的直接和间接的生产潜力得以保障和提高,因此,围绕劳动安全素质提高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具有生产力意义。

第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物的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资料是生产力,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力的组成的部分。

第三,安全环境和条件保护生产力作用的发挥,体现了安全间接的生产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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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安全生产法目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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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有利于提高人民对安全生产的认识,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法目的意义吧。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辖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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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有五个。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

一是明确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一一界定。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在第二讲中,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变化情况,不难得出结论,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反之,事故反弹,伤亡增加。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从法律的功能上讲,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能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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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全生产法培训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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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目的是为了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对于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法培训目的吧。

安全生产培训的意义

1、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这是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目的之一,没有一个重视安全生产的意识,是不可能做到安全生产这四个字的。而现在存在的普遍情况是广大经营者、劳动者安全意识非常薄弱,也正是这一因素,导致安全事故越来越多,本可以避免的一些事故,也还是层出不穷的发生。所以,这次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的培训,主要是要大家重视安全生产的意识,将其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同时希望大家可以带动所有员工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

2、增加安全生产的知识;有了安全生产意识,并不能完全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应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很多经营者只是对安全生产有个大概的认识,对具体的安全生产知识、理论并不熟悉,这次培训旨在提高大家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各位能够认真听讲,增加自身的安全生产知识,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管理中,控制企业的安全事故。

3、消灭安全事故的苗头;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如何有效的将事故在萌芽状态中消灭,这就涉及到企业平时的管理制度,特别是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而通过此次培训,可帮助企业更好的开展隐患排查,从而在源头上消灭安全事故的苗头。

4、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是衡量一家企业是否成功开展安全工作的唯一标准。通过此次培训,可以大大提高各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继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安全生产形势的思考

近几年以来,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且安全生产的形势也越来越严重。近几年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的约13万人,每天约356人死于事故,平均每小时死亡15人,而同时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惊人,这还是在全社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有必要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严肃的反思。到底是因为何种原因造成这种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民的安全素质还比较薄弱,包括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对安全生产知识、理念等还未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也有待提高。一个企业有了安全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切,但是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重视人权,体现人权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作为一个管理者或者责任者,要站在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标语

1、勇于跨越追求卓越

2、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诚信守法、团结奉献

3、发展为本、效益至上、回馈员工、奉献社会

4、局兴我荣、局衰我耻、局强我胜、局弱我败

5、敬业爱岗、遵章守纪、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6、齐心协力、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共创辉煌

7、以人为本建优秀企业文化与时俱进创中国中铁辉煌

8、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企业好名誉精管理讲科学塑造集团新形象

9、干一项工程建一座丰碑播一片美名交一方朋友

10、爱我公司兴我企业

11、团结拼搏振兴企业

12、创优质守信誉为企业争光精管理出效益为企业添彩

13、尊重业主方便用户

14、爱岗敬业争做贡献

15、谁英雄谁好汉劳动竞赛比比看

16、筑路工人英雄胆豪情满怀闯难关

17、创建文明工地展示窗口工程

18、企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

19、有位须有为,无为则失位

20、企兴我荣,企衰我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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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

1、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基本掌握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安全分析、安全决策、事故预测和防范等方面的知识;

4、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5、了解其他与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的概念:是一种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是指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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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安全生产月目的

全文共 6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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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月目的有哪些吧?

主要是为了大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每年六月,一场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大字报似的“横幅”、标语、宣传画满天飞;大街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政府部门,也摆起桌椅,免费发放安全生产相关书籍,宣传安全相关常识问题。可一旦过了这个月,一切又恢复了往日的状况,工厂依旧生产,机械依旧转动,工人依旧劳作,大小事故也屡有发生。

诚然,安全生产,宣教当先,只有意识上升了,才有行动上的作为,毕竟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嘛。可是,如果把安全生产月当做一场运动来做,那么这个月的辛勤付出,最终也是收效甚微。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不安全的因素总是伴随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只要没有预见到危险因素的存在,就时刻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安全来源于长期警惕,事故来源于瞬间麻痹”,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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