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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名信托公司热门20篇

以下是问学吧小编为你整理的中国排名前五的传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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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比特币投资信托公司Grayscale一季度资金流入创纪录,比特币投资兴趣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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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最大的比特币投资信托公司Grayscale今年第一季度纪录资金流入,机构投资者对比特币的兴趣日益高涨

总部位于纽约的Grayscale允许合格投资者通过其基金购买比特币和其他主要加密货币,过去12个月投资超过10亿美元,今年前3个月仅投资5亿多美元(5.03亿美元)。

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BlackRock)披露,惊慌失措的投资者上个季度5年来首次逃离了其长期投资基金,与此同时,人们对Grayscale最大的旗舰基金Grayscale Bitcoin Trust产生了巨大兴趣。

Grayscale表示,在2020年第一季度,其比特币信托基金投资了3.89亿美元,创下有记录以来的最佳季度,比2019年最后三个月增长了近2亿美元。

Grayscale在其《2020年第一季度投资报告》中写道:“在12个月的时间里,流入Grayscale产品的资金首次突破10亿美元的门槛,显示出投资者正在以当前水平增加其数字资产敞口的有力和持续的证据。”。

“我们的许多投资者将数字资产视为中长期投资机会和投资组合的核心组成部分。他们在策略上利用缩减来增加对资产类别的敞口,目前他们正以灰阶历史上最快的速度这样做。一季度比一季度的资金流入增加了一倍多,达到5.037亿美元,表明即使在“无风险”的环境下,需求也正在达到新的峰值水平。”

Grayscale最近一个季度的融资额刚刚超过5亿美元,几乎是去年第三季度2.54亿美元的上一季度最高水平的两倍,新投资者占到了融资额的1.6亿美元。

与此同时,Grayscale的以太坊信托基金也录得1.1亿美元的季度资金流入。

今年1月,Grayscale的董事总经理迈克尔索恩(Michael Sonnenshein)宣布,比特币和加密市场“机构资金现已到位”。

在其它地方,传统资产管理公司在历史性的2020年第一季度艰难度过。

今年前三个月,机构投资者从贝莱德的共同基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中撤出了约310亿美元,因为2020年初的牛市因冠状病毒危机导致金融崩溃,出现了180度的全面逆转。

在贝莱德发表最新声明后,爱德华琼斯(Edward Jones)分析师凯尔•桑德斯(Kyle Sanders)在致客户的一份报告中表示:“即使是贝莱德,也不能幸免市场低迷。”。

由于旨在阻止冠状病毒扩散的封锁措施拖累美国标准普尔500指数在截至3月31日的三个月内大跌20%,全球市场和经济陷入停滞。

不过,比特币的价格已经超过了大多数主要市场,目前比特币价格与1月初基本持平。

Grayscale在公布最新数据的同时表示:“由于冠状病毒大流行,几乎所有风险资产和货币在新的十年里都是一个艰难的开端。”。

“随着病毒在3月份获得势头,扰乱全球市场和经济,明显胜出的交易是‘长期波动’,”Grayscale说,并强调今年第一季度Vix指数上涨289%,这是根据标准普尔500指数期权衡量股市波动性预期的流行指标。

在冠状病毒大流行引发市场混乱之前,比特币和加密货币界的许多重量级人物对比特币今年的前景持乐观态度,比特币即将减半被视为潜在的积极催化剂。

5月13日,比特币对维持比特币网络的所谓矿工的奖励将从每块12.5比特币降至6.25比特币。

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以来,比特币已经减半了两次,一次是2012年,另一次是2016年。比特币减半计划大约每四年持续一次,直到网络产生2100万比特币的最大供应量,预计这种情况要到下个世纪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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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

全文共 3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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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区别

区别一:平均年化收益率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目前平均年化收益率在4.11%,信托计划目前平均年化收益率为9.31%,因此信托的收益要比银行理财高。

区别二:投资门槛不同。

银行理财的投资门槛比较低,一般五万元起步就可以了,而信托的投资门槛比较高,需要一百万起步。

区别三:投资方向不同,但你中有我。

银行理财资金池很大一部分都是对接信托产品,可以说银行理财的收益主要来自信托,也就是说客户买银行理财,实质上买的就是信托,收益率还被银行剥削了不少,属于分散投资的形式。信托资管规模有1/3来自银行理财资金,但是投资方向一般比较集中。

区别四:服务专业差距。

银行核心业务是存款贷款利差;银行很少主动研发理财产品,基本是用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城投债、企业债等,从而赚取利差。信托公司则是专业的财富管理公司,每一笔投资业务都要独立完成尽职调查,研发和设计产品,专业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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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全文共 2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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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有多大呢?

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

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

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

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

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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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全文共 4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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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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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十大信托投资公司

全文共 14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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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信托投资公司排名

第一: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5日,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其前身为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12亿元。

第二:平安信托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国内第一批获准重新登记的38家信托投资公司之一。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69.88亿元,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信托公司,被银监会评定为首批A类信托公司,拥有专业化的国际管理团队,稳健的经营理念以及卓越的品牌价值。

第三:中融信托

中融信托是经过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7年。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治理完善、风险管控有效、业务创新积极、人员覆盖全国的大型金融企业。

第四:华润信托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实现净利润8.23亿元;人均利润875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总资产为53.54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50.28亿元人民币,各项经济指标在中国信托行业中名列前茅。2008年10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变更名称及业务范围,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更名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第五:兴业信托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前身系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2011年1月,经国务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成为经国务院特批的我国第三家由商业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同时也是福建省(不含厦门特区)唯一一家信托公司以及我国第一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

第六:中诚信托

中诚信托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起初叫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2010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一直名列行业前茅。

第七:重庆信托

公司的前身是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4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06年起,公司轻装上阵,积极发展主业,信托业务快速发展,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连续4年经营利润超过5亿元,并在2010年底完成了第三次增资扩股,资本实力跃居全国同行前列,为公司的跨越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八:江苏信托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4.8亿元,是198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公司获准重新登记,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理事单位。

第九:安信信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是全国第一批股份制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1987年,1992年转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最早一批金融类上市公司,也是目前我国仅有的两家上市信托公司之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第十:华信信托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2.1亿元,公司前身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截至2007年12月末,华信信托累计管理信托资产239.8亿元。管理的信托计划实际收益率都达到或超过发行时的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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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全文

全文共 3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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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股权信托的优势

1、专业理财和资本运作的优势

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的 管理客户的股权。

2、信托制度的优势

(1)权利细分的职能:股权可以细分为所有权、处分权、受益权和表决权。委托人可以将股权的全部信托给受托人,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和几项信托给受托人。表决权信托就是将股权中的表决权单独信托给受托人;

(2)权利的集中管理职能:信托公司可将不同委托人的股权集中管理,这样做,可以很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例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股权分散 在企业的重大事项表决过程中往往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中小股东可设立表决权信托 由信托公司将他们表决权集中起来行使,这样就能很好的对一家独大的现象进行制约。

(3)资产隔离作用:《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封闭效应。信托一旦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有了独立性。在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所有权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法院对信托财产也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可以利用信托的资产隔离作用,将债务纠纷隔离,盘活不良资产。

3、为以股权进行融资提供了可能

目前,股权质押贷款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银行在处理以股权进行融资的业务上一般都非常谨慎。因此 以股权在银行进行融资的渠道并不是很通畅。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制度上的优势解决这一问题。股权信托具有的诸多独特的优势 都为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拓展了很大的空间。

股权信托的特征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二十一条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0%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投资顾问团队主要成员股权投资业务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主营业务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五)管理团队其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六)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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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信托投资公司有哪些

全文共 18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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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国十大信托公司,从管理资产、平均收益率、互联网创新三个维度对中国各大信托公司2015年整体状况进行梳理。为用户展示顺应互联网趋势,不断提升自我,诚信可靠的优秀信托公司们。并为普通老百姓们揭开这个“不太熟悉”的信托业的神秘面纱。

信托投资公司有哪些

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1、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综合经营实力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信托公司,并于2009年被推举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单位。

2、外贸信托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外贸信托,英文简称:FOTIC)成立于1987年9月30日,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也是少数几家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中央级信托公司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之一。

3、平安信托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4、中诚信托

公司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独立、相互制约、一致性等原则,根据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以及系统的内控制度,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风险管理规程。项目选择实行尽职调查制度,项目决策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项目执行实行双人负责制,项目运转实行风控人员全程跟踪监督制度。财务管理方面,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户管理、分别核算,不同信托财产开立不同账户等管理制度。

5、华润信托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或“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业绩领先、实力雄厚、品牌卓越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有“信托行业常青树”之称的“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国投”)。华润信托注册资本人民币26.3亿元,股东分别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铁信托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信托,原名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金融信托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20亿元。2007年7月,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名称由“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首批换发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2008年12月,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新华信托

公司始创于1979年。1986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见银复[1986]113号)。1992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和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以《关于完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股份制体制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见重人行发〔92〕字第66号)。

8、西安信托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99年12月公司增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重新登记申请,公司获准单独保留。2008年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同时更名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6亿元。

9、中粮信托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于2009年7月1日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中粮信托注册地在北京,是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由中国银监会批准,中粮信托于2012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蒙特利尔银行,由此股东架构调整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2.009%,蒙特利尔银行持股19.99%,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005%,中粮粮油有限公司持股4.0005%。

10、中融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5月重新登记并获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7月,公司取得新的金融许可证,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主要办公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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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信托公司的业务是什么?

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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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信托公司的业务是什么?很多人都对信托公司不了解,以下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信托公司的相关信息。

信托公司的业务是怎样的?信托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但是信托公司和银行不同,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一些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把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一些工业、农业建设项目(如铁路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投资者可以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合同,把一些钱(比如100万元)交给信托公司,投资于某个房产信托计划项目,信托公司承诺给多少利息,多长时间归还本金。到时信托公司会把利息和归还的本金直接打到投资者的银行帐户上。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信托牌照是银监会通过审核合格后发放的,信托公司必须要有信托牌照才能发放产品。因此,信托公司背景雄厚,牌照稀缺,平台可靠。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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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如何选择信托公司理财产品

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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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托理财产品

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由于其收益较高、稳定性好,因此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那么如何选择信托理财产品呢?

大家在投资信托理财时,首先要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

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

还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其次,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

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

信托发信可以通过三种渠道:

一是信托机构自身销售,

二是银行代理销售,

三是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销售。在购买信托时,要明确购买的渠道。

总之,高利润和高风险是一对联体婴儿总是如影随行的,大家在购买信托产品时,一定要了解好产品的特性以及自身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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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全文共 17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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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信托公司有哪些

1、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综合经营实力稳居行业领先地位的信托公司,并于2009年被推举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单位。

2、外贸信托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外贸信托,英文简称:FOTIC)成立于1987年9月30日,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也是少数几家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中央级信托公司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之一。

3、平安信托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4、中诚信托

公司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独立、相互制约、一致性等原则,根据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以及系统的内控制度,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风险管理规程。项目选择实行尽职调查制度,项目决策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项目执行实行双人负责制,项目运转实行风控人员全程跟踪监督制度。财务管理方面,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户管理、分别核算,不同信托财产开立不同账户等管理制度。

5、华润信托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或“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业绩领先、实力雄厚、品牌卓越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82年、有“信托行业常青树”之称的“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国投”)。华润信托注册资本人民币26.3亿元,股东分别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中铁信托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信托,原名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金融信托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20亿元。2007年7月,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名称由“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衡平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全国首批换发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2008年12月,经四川银监局批准,公司正式更名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新华信托

公司始创于1979年。1986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见银复[1986]113号)。1992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和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以《关于完善中国工商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股份制体制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见重人行发〔92〕字第66号)。

8、西安信托

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198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999年12月公司增资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重新登记申请,公司获准单独保留。2008年2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同时更名为“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6亿元。

9、中粮信托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于2009年7月1日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中粮信托注册地在北京,是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由中国银监会批准,中粮信托于2012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蒙特利尔银行,由此股东架构调整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2.009%,蒙特利尔银行持股19.99%,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0005%,中粮粮油有限公司持股4.0005%。

10、中融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5月重新登记并获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7月,公司取得新的金融许可证,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主要办公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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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信托公司是做什么

全文共 74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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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信托公司是做什么吧?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1、信托公司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信托公司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信托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信托公司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信托公司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信托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信托公司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信托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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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信托公司是如何盈利的

全文共 3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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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是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

那么,信托公司是如何盈利的?

信托公司发行某个投资项目,比如房地产信托,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资金投入,信托公司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后,便会拿这部分资金投资到房地产领域。

在此信托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会向投资者时时披露信托事务报告。待信托项目到期后,信托公司会将获得收入,扣除一些必要的经营费用后,剩下的收入分配给投资者。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的盈利方式是通过与双方协商的回报率之间的差额实现的。这个差额实质也包含了一定的管理费、销售费用、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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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前十大信托公司是什么

全文共 14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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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前十大信托公司是什么吧?

第一:中信信托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5日,系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其前身为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注册资本为12亿元。

第二:平安信托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国内第一批获准重新登记的38家信托投资公司之一。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69.88亿元,是目前国内注册资本最大的信托公司,被银监会评定为首批A类信托公司,拥有专业化的国际管理团队,稳健的经营理念以及卓越的品牌价值。

第三:中融信托

中融信托是经过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7年。经过20余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治理完善、风险管控有效、业务创新积极、人员覆盖全国的大型金融企业。

第四:华润信托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实现净利润8.23亿元;人均利润875万元;截至2008年底,公司总资产为53.54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50.28亿元人民币,各项经济指标在中国信托行业中名列前茅。

2008年10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变更名称及业务范围,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更名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第五:兴业信托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前身系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2011年1月,经国务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成为经国务院特批的我国第三家由商业银行控股的信托公司;同时也是福建省(不含厦门特区)唯一一家信托公司以及我国第一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信托公司。

第六:中诚信托

中诚信托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起初叫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2010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一直名列行业前茅。

第七:重庆信托

公司的前身是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4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注册资本金3,500万元人民币,为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06年起,公司轻装上阵,积极发展主业,信托业务快速发展,盈利能力不断提升,连续4年经营利润超过5亿元,并在2010年底完成了第三次增资扩股,资本实力跃居全国同行前列,为公司的跨越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八:江苏信托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4.8亿元,是198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2002年公司获准重新登记,现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理事单位。

第九:安信信托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是全国第一批股份制金融机构。公司成立于1987年,1992年转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199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最早一批金融类上市公司,也是目前我国仅有的两家上市信托公司之一,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第十:华信信托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2.1亿元,公司前身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信托投资公司。截至2007年12月末,华信信托累计管理信托资产239.8亿元。管理的信托计划实际收益率都达到或超过发行时的预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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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全文共 6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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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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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信托公司最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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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十大信托公司排名报告表里,中信信托、华润深国投、对外贸易信托、平安信托和中诚信托则高居排名的前五家;吉林信托、安信信托、华宸信托、新时代信托和华澳国际信托,在兑付能力的总体排名中位列后五名。这份报告的评价体系有四个组成部分:经营环境、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隐性担保能力,权重占比分别是10%、30%、30%和40%。

信托公司最新排名

2016年信托公司收益排名

1.昆仑信托:收益率11.19%

2.甘肃信托:收益率10.79%

3.华宝信托:收益率10.75%

4.杭州工商信托:收益率10.57%

5.中诚信托:收益率10.44%

6.民生信托:收益率10.15%

7.四川信托:收益率10.12%

8.金谷信托:收益率10.09%

9.新华信托:收益率10.07%

10.西藏信托:收益率10.04%。

2016年信托公司兑付风险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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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信托投资公司

全文共 17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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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2007年,中国银监会制定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将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统一改称为“信托公司”。

业务范围

(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三)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七)代保管业务;

(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九)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职责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业务分类

(一)以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为经营对象,通过证券买卖和股利、债息获取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

在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

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用委托资金直接参与投资的业务。

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问题

(1)不良资产比重高

首先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机制。其次是政府干预,一些投资项目往往缺乏可行性研究就投资,项目建成了,产品却没有市场,投资不能发挥效益,贷款收不回来。此外,国有企业的困境也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困难的更重要原因在于它缺乏正常的资金来源,既不允许它利率浮动以吸纳存款,也不许它进入拆借市场,而正常的资金渠道又未开拓,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障碍,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出现了流动性问题。

如果信托投资公司能够有正常的资金来源,具有正常的经营条件,很大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是可以在经营中逐渐化解不良资产的。首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复苏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信托投资公司压在房地产上的资产和投在国有企业的资产,有一部分是可以逐渐盘活的。其次,各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经营证券业务,在规范经营和有效经营的基础上,以其经营收益可用于盘活存量资产和弥补不良资产的损失。第三,当主管部门明确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和资金来源后,目前尚未发生严重支付危机的信托公司将在开拓新业务的基础上逐渐消化不良资产。

(2)没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主管部门规定的信托机构的五种资金来源,这种规定导致信托公司渠道狭窄,资金很少,除少数信托机构具有来自政府机构较多的委托资金外,多数机构只能用高息揽储或从拆借市场上筹措资金,拆借资金成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重要资金来源。

从宏观层面分析,国内储蓄结构已从过去的以政府储蓄为主转为居民储蓄为主,其比例是:政府占3%,企业占15%,居民占82%。中国的信托业主管部门规定信托机构可吸收的五种信托资金不包含个人储蓄。在以居民储蓄为主的储蓄结构背景下,排斥个人资金作为信托资金的来源(个人证券投资信托除外),信托机构就难以有稳定的负债支撑。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方向不明确

(4)信托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管理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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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好的信托公司有哪些?

全文共 7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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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信托公司有哪些?哪些信托公司比较好?如何判断信托公司的好坏?中国有哪些好的信托公司?目前投资信托的人已经很多,投资新手肯定都想知道以上哪些问题,那么以下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有关信托公司的情况。

如今的信托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判断一家信托公司好不好,应该先确定一定的评价标准,比如产品收益,资本实力还是风控能力,所以不能直接就确定中国最好的信托公司是哪家,这样的定位太过武断。

下面将提供一份中国十大信托公司排行榜。

中国十大信托公司排行榜,从管理资产、平均收益率、互联网创新三个维度对中国各大信托公司近年整体状况进行梳理。

在中国十大信托公司排名报告表里,中信信托、华润深国投、对外贸易信托、平安信托和中诚信托则高居排名的前五家;吉林信托、安信信托、华宸信托、新时代信托和华澳国际信托,在兑付能力的总体排名中位列后五名。这份报告的评价体系有四个组成部分:经营环境、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隐性担保能力,权重占比分别是10%、30%、30%和40%。

在实际运作中,中国十大信托公司跟其他信托公司没有区别,信托计划到期时,即使信托计划本身遭受损失,目前信托公司仍是最终按预期收益将本息兑付给投资者,使得投资者和信托公司都接受了所谓刚性兑付的行业规则,而我国多数信托公司是国资控股的现状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预期。鉴于信托公司不愿轻易破坏这种默契而承担相应的声誉风险,预期回报可以视为信托公司的一种承诺。但当赔偿金额超出信托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时,必然会有信托公司打破这种默契,出现兑付问题。

因此,中国最好的信托公司是哪家的问题是没有正确答案的,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下结果是不同的,或者在每个人的主观判断里也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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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信托公司的业务有哪些

全文共 5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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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介绍

1、贷款业务;利用公司固有资金为客户提供中、短期贷款。借款企业可以用其动产、不动产、股权、存单等方式向我公司申请抵押、质押贷款,对于有信誉高、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客户,我公司也可以办理保证贷款业务;

2、投资业务:除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外,还可以进行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及金融产品投资。

3、担保业务;以公司固有财产为企业提供各种担保业务。

4、其他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租赁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业务范围

1、资金信托;

2、动产信托;

3、不动产信托;

4、有价证券信托;

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11、固有业务项下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12、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3、同业拆借;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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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信托公司的权利

全文共 4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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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

信托公司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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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信托公司

全文共 72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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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一、信托公司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信托公司的业务分类:

1、信托业务类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财产信托等。

2、委托业务类包括: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

3、代理业务类包括:代理发行债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监督、信用签证、代理会计事务、代理保险、代保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4、租赁业务类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代理租赁、回租租赁等。

5、咨询业务类包括:资信调查、商情调查、投资咨询、介绍客户、金融业务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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