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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急刹后车追尾责任划分【经典20篇】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问学吧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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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逆向行驶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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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双方都会受到伤害,需要交警部门对其责任进行划分,那么逆向行驶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给大家详细的讲解。

一般情况下,逆行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建议及时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其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划分是按照交通事故双方或三方在发生事故时,自身违法行为对事故贡献的比例而分。双方交通事故,当你方存在逆行违法行为,若对方无任何违法行为,可以判定为你方全责,对方无责。若你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时对方存在故意碰撞、超速、酒驾、行车时有妨碍驾驶的抽烟喝水等违法行为,对方应负部分责任,对方负责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等责任。

所以说通过对其上述知识的了解后,大家对于逆向行驶引起的交通事故有了深入的认识,还可以通过对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等知识有所熟悉,所以说多关注交通违法小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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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怎么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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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是违章行为,其后果的严重性往往不堪设想。那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怎么划分责任

《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由此可见,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时若车辆正常行驶、没有违规则行人负主要责任。具体要看事故现场情况,让交警来划分责任。

不良的交通习惯

1、不走人行横道、天桥,随意横穿马路;

2、不走人行横道,不靠路右边走;

3、在车行道、桥梁、隧道上追逐、玩耍、打闹;

4、不注意道路和车辆信号,不服从交通管理;

5、穿越、攀登、跨越道路隔离栏;

6、在铁路道轨上行走,玩耍;

7、横穿铁路和钻火车;

8、不听从铁道口管理和信号管理。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总结的走路出行安全小知识,希望大家看后会有所收获。更多常见的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欢迎咨询小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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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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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交警部门首先就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凭证。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吧。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三: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一: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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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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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什么?责任如何划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医疗纠纷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的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笔者认为,对上述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应首先适用《条例》、《通知》的规定,《条例》、《通知》没有规定的,则可比照《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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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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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生活水平提高了,车辆越来越多了,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了,所以我们应该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以及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下面我们大家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这些就是我们为大家所提供的,大家要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我们一定要关注。上面有很多精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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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掉头车被撞的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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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许多车主在遭遇交通事故时不知如何是好,比如频发的掉头车被撞责任划分这个问题更是车主必须要了解的其中之一。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掉头车被撞的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掉头车被撞的责任划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划分责任划分:

1、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2、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3、 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国内的驾驶位是设置在左边,所以右边相对来说是视线盲区或者弱区,从右侧超车前车会因为看不见而导致碰撞事故。所以如要超车从左侧,如果前方占着左侧道路,可以通过转向灯和闪大灯提示对方让道。

4、 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变换车道时一定要提前打方向灯,并观察后车的车速和反应,在车距和速度合适的情况下完成变道。

5、 超越前方左转弯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已经在左转的时候,如果你还硬要超车,这明显的就是找撞的行为。

6、超越前方正在调头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前方车辆在调头过程中,已经把前进道路的大部分占用,这时你如果要强行超车必定容易造成碰撞事故。

7、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超车时往往需要两个条件:

(1)车速瞬间大幅提升;

(2)超车道空闲且与后车距离较大。如果你想要超越前面正在超车的车辆,那就必须车速更高、占用更宽的道路,那就非常容易出事故了。

8、与对面来车有可能会车时超车,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在一些双向单车道上,需要借用对向车道完成超车时,一定要注意对向来车的车距和车速。

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一)受理辖区内的122交通事故报警,进行现场勘查。

(二)交通事故的案件侦察、责任认定、调解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工作: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提供人证物证、检车和评估的手续。

二、办理流程

(一)出警工作流程:接警——出警——到达现场。有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5钟、 二环路外10分钟;无警时间,二环路内(不含二环路)15分钟、二环路外20分钟内赶到现场 。

(二)现场勘查工作流程:双人勘查——绘制现场图——拍照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当事人或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访问证人——拆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责任认定工作流程:重特大交通事故、疑难案件提交责任认定委员会讨论,一般事故由办案人提出意见,事故科在科长主持下,集体讨论,并在讨论意见书上签字,宣布责任认定意见,送达责任认定书。

(四)损害赔偿调解工作流程:预约各方当事人——向当事人宣布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方法——实行两次调解——两次调解没达成协议——终结,由当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五)处罚事故责任人工作流程:根据事故责任人违章行为及所承担的责任和损害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结果向当事人公开。

(六)简易程序流程:责任明确,车辆损失3万元以下,无人员伤亡——当事双方自愿——当场调解——对责任人罚款处理——不扣车不扣证(酒后驾驶、非司机开车、肇事逃逸等情节 不适用此程序)。

(七)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经车损评估后,车辆维修地点由车辆所有人自主选择 返回页首

三、工作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

四、受理时限

(一)勘查时限:实行简易程序的轻微一般事故10分钟内勘查完毕;非简易程序的事故现场20分钟内勘查完毕;伤人和重、特大事故,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勘查完毕。

(二)做出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个工作日内;一般事故15个工作日内;重特大事故20个工作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或当事人伤情严重且情节比较复杂需暂缓做出认定的,须逐级按规定审批。

(三)赔偿调解时限:调解期限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四)处罚公布时限:事故责任人处罚要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生效后,事故的主要后果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罚从审批之日起计算,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力,及 时公布或送达处罚结果。大队长审批后每周公布一次。

五、收费标准

交通事故处理费

(一)重大事故

(1)全部责任8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2)主要责任6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3)同等责任4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4)次要责任2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二)特大事故

(1)全部责任10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2)主要责任7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3)同等责任5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4)次要责任3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三)重大事故逃逸:24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四)特大事故逃逸:3000元,依据《国92.价费字216》

六、办事结果

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布办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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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行人在人行道附近被撞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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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人类社会的"头号杀手",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行人人行道附近被撞如何划分责任

行人在人行道附近被撞,车辆负主要责任。

交通安全知识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行人不要翻越、倚坐道路中心隔离护栏。

3.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4.行人不要突然横穿机动车道,这样会导致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

5.行人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标示通行。

6.在道路上,行人是弱者。所以司机朋友在下班的高峰期要小心行驶,以防事故发生。

7.不要闯红灯。

8.行人千万不要与车辆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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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孕妇在商场摔伤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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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孕妇商场内摔伤那么肯定会因为一些原因,找到是什么原因导致摔倒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孕妇在商场摔伤如何划分责任?欢迎大家来到了解这些知识。

孕妇在商场摔伤划分责任内容如下:

一、超市摔倒举证责任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顾客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候就需要顾客在摔伤后不要直接离开现场,应对当即找到商场负责人或者对周围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否则事后很难找到证据。

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顾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如果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有异议的,此时的举证责任就由商场承担,比如提供监控资料等。而且,但超市作为管理者,对整个超市应该具有监控能力,其举证能力远远高于作为消费者的顾客,超市未提供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方面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黄某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黄某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还是要找到孕妇在商场摔伤的原因,搜集到相关的证据,就可以知道责任属于哪一方,对于商场和孕妇都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可见商场安全小知识还是有很多的,可以来到了解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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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儿童在商场发生电梯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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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场电梯事故频繁发生,电梯时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电梯。那么儿童在乘坐商场电梯时该注意什么呢?儿童在商场发生电梯事故如何划分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商场安全小知识。

商场是有一定责任的,小顾客的家长也有未尽到监护义务的责任。顾客来到商场不论年令的大小,都是顾客,他们大多是购物或了解商场商品的一些信息。首先,无论“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是否写入《特种设备安全法》,家长都要对未成年子女尽到监管义务,否则也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商场做了“儿童乘电梯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的提醒,也不代表有了免责牌,对于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仍要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商场或营业场所就应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电梯是商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设施,是提供服务的一项内容,顾客在乘坐时应该保证其人身的安全,经营者应该考虑到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比如有专人操作电梯等,这样就可以堵绝事故的发生。其次,作为小顾客到商场来,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话,他的家长应该时刻起到监护的作用,这样也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受害人的伤害事故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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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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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的。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5类。电瓶车撞人需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下面为大家介绍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想要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请到,我们会为大家持续介绍,让大家知道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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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如何划分物业公司与业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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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区经常会发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之间的纠纷,有很多时候,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分清楚双方的职责、责任有哪些?物业管理公司有其主要的岗位职责,业主也有其须承担的维修职责,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划分物业公司与业主责任。

划分物业公司与业主责任的方法:

1、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由业主负责维修的部分如自用阳台,除自己维修外,业主也可委托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

2、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的部分为: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即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

3、由市政公用单位负责维修的部分为: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也由其支付。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上述有关单位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确定维修责任。

4、业主未履行其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恢复原状,不能修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通过小编的总结大家对物业维修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想了解小区物业维修项目及标准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海量物业服务小知识供大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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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在校学生触电身亡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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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能源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源之一,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会有一些用电设施,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因为意外情况发生触电死亡,对学生的家庭来说是非常痛苦的,很多家长都会出现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认为学生在学校触电,全部责任都应该由学校承担,在校学生触电身亡责任划分?下面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

学校对对学生具有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术遭受人身损害,比如触电是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即使是学生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触电死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内的用电设备,如果没有明确的危险品警示,或者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学生因为意外接触电源而死亡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讲学校是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包括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学生因为好奇故意触摸用电设备而致死的情况,学校各方面做的比较完善,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

温馨提醒:

学校一定要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学生意外伤害知识讲座,让学生们了解到电的危险性,学生在校意外受伤怎么办?如果学生的伤害情况不是特别严重,只要多注意休息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伤害情况比较严重,就要及时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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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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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很重要,我国交通法规定,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那么,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呢?我们一起看下文!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以上这些就是关于怎么划分责任的条例,想要了解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请到,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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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摩托车追尾汽车责任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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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事故也并不仅仅是发生在汽车在之间,在摩托车与汽车之间也是有可能发生追尾的。要是摩托车追尾汽车的话,此时是谁的责任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摩托车追尾汽车责任的认定方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汽车追尾事故理赔是怎样进行的

车被追尾后,责任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根据责任书进行赔偿。如果事故认定追尾车辆全责的话,可以凭认定书和车损维修费用单据发票以及以及拿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找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汽车发生追尾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汽车追尾事故的赔偿一般是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追尾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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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追尾汽车责任的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由交警划分,如果你的车正常行驶,并措施得当,而前边的车突然刹车,又不属不可抗力,那么前面的车应负全责或主要责任。具体由交警划分责任。

一般是追尾者全责,两车的维修费用都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被追尾者只有一个交强险的无责赔尝。这无责的赔偿是由追尾者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代赔。座位险只是赔车辆座位上的人员伤亡的。

可以通过交警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三车的驾照、行驶证、交强险的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索赔。

汽车追尾如何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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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自行车逆向行驶与汽车相撞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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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视为逆向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目前出现很多的自行车逆向行驶,那么自行车逆向行驶与汽车相撞责任划分的情况如何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骑自行车逆向行驶非常不应该,自行车逆向行驶造成的车祸很多,每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断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第三者强制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应当减轻责任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到二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到九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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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学生校园内自杀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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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学习压力、师生冲突、家庭冲突是直接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那么学生在学校内自杀是谁的责任呢?学生校园内自杀责任如何划分?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学生校园内自杀责任如何划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通常学校会承担30—40%,并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介绍,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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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左转弯和直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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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驾驶机动车的时候要按照规定来行驶,无论是直行还是转弯都是有规定的,下面为大家介绍左转弯和直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在此要提醒各位司机朋友,遵纪守法,按规定行车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转弯车让直行车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要是不遵守,一旦发生事故,就应该承担责任。想要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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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身患疾病饮酒身亡同饮者担次要责任 同饮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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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再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进行逐一分析。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包括提醒、注意、照顾等方面。如果同饮者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被害人受到损害,那么同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饮酒不当也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这个事件中,姚某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压等疾病却仍然参与了共饮,没有控制好自己的饮酒量,导致自我保护能力降低,最终身亡。法院判定姚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其妻子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饮者袁某、闫某未能尽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顾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饮酒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需要认识到,饮酒也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由于基础疾病等原因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同饮者有责任提醒、注意、照顾这些人,敦促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以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在这个事件中,同饮者中的袁某和闫某并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闫某联系120协助送医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等情形,认为其承担3%的责任,扣减垫付的医疗费后承担2.8万元,而袁某则承担5%的责任即5.2万元。在这个事件中,闫某联系120协助送医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等情形确实应该予以肯定和奖励。但是,在扣减垫付的医疗费后,只让其承担2.8万元的责任似乎过于轻微,可能会导致同饮者对自己的责任不够重视。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更加严格地考虑同饮者的责任,据此做出合理的赔偿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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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自动扶梯事故法律责任怎样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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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能切实履行维护保养职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如不按规定的频次和质量要求维保,部件润滑不足、异物卡阻、零部件松动疲劳损坏后得不到及时更换调整、保护功能失效后得不到有效处理等;还有些维保单位低价争保揽保,不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维保人员,以修代保,遭遇扶梯事故如何应对呢?万一没办法第一时间按下紧停按钮,乘用人要用双手紧紧抓住手扶电梯的扶手,然后把脚抬起,不要接触到手扶电梯,这样人就会随着手扶电梯的护栏移动,不会摔倒,但有一个前提是电梯上的人不能太多;遇到拥挤伤害事件时,最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头部和颈椎,可一手抱住枕部,一手护住后颈,身体屈曲,不要乱跑,就地保护。要尽快把孩子抱起来;遇到扶梯倒行时,迅速紧抓扶手,压低身姿保持稳定,并和周围人大声沟通,保持冷静,切忌拥挤踩踏,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自动扶梯事故法律责任怎样划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出台之前,事故出现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大多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这种职责不分的状况不利于业主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具体到电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中对于责任人的划分有其特殊性。因为在法律上,有四种不同的主体都与致害的危险物有关,这四种主体是电梯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1、电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2、电梯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电梯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的销售者赔偿;电梯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电梯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电梯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使用单位不落实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维护保养而出现致他人损害的,由使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保养维护单位承担责任;委托没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保养的,因经常性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致人损害的,由使用者和保养维护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委托管理的责任划分。针对目前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电梯的实际情况,法律作了专门规定,如果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小区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物业服务单位如果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应为补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再由被代理人小区电梯的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单位承担不履行职责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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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辅道逆向行驶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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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是常见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那么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是怎样的呢?汽车逆向行驶这一违法现象似乎司空见惯,但潜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各地交通管理机关,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加大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那么辅道逆向行驶责任划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以上至200元,并扣3分。

机动车逆向行驶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a在划有道路实线分隔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驶入对向车道。其中道路分隔线为双实线、单实线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越线行驶。

b在划有虚线道路分隔线的道路,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超车,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就会认定借道的车辆逆行。

c在树立有单行线标志的道路上,机动车驶入均认定为逆行。

辅道是公路的一个名词,是在公路维修或者起到公路分流作用的辅助道路。他分临时辅道和永久辅道两种。临时辅道就是说在公路进行维修的时候会建造的以保证车流通行,这些道路在正道建成后就会被拆除;永久辅道是在一些车流量比较大的道路旁边修建的,是用于车道分流作用的。

辅道常常是在维修路段设立的,有时也用于起到车辆分流。对于辅道逆行这一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是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辅道逆行扣3分。不管是辅道还是正常道路,又或是高速,都不应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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