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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急刹追尾责任认定法律法规(经典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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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打篮球受伤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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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它作为我国的竞技比赛项目之一,它同时也具有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风险,在比赛过程中由于强烈的身体接触发生人身损害也是非常有可能的,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打篮球受伤责任认定吧。

体育运动本身就有其危险性,运动参与者是在明知其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前提下而参与,若造成他受伤的球员并不是故意犯规或恶意伤害,则受伤者对自己受伤负责任。如果对方球员是出于战术目的或某种恶意目的而故意犯规,则犯规球员与伤者本人负责。

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但我们要看损害的后果是否属于比赛规则范围内的合理冲撞,如果明显超出了比赛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独立归责原则,要适用公平原则,必须得有法律依据,不能在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滥用公平原则。

自发组织篮球、足球比赛等激烈的体育竞技运动引发伤害案件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但应当强调的是司法实务中最终是否实际确定适用公平归责原则由当事人来分担损害,应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出发,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既不能过于简单化搞一刀切一律判决由受害人自担损害,也不能过于绝对化地由致害人分担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具体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这类体育竞技运动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考量。

这里的实际情况应同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受害人的损害程度;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以上两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不可偏废,通过上述综合考量以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失衡作为价值判断来决定是否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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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动车撞人的责任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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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上电动车的增多,各地发生电动车撞人的事件在激增,而此时已经属于交通事故了。那么电动车撞人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电动车撞人的责任认定方法,欢迎阅读。

电动车撞人索赔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将其分为三类,受伤未致残的、因伤致残的和死亡的,下面就这三项可以索赔的项目具体说明一下。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以上三种情况,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电动车撞人的责任认定方法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的。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5类。电瓶车撞人需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电动车撞人后的处理方法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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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 违约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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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会因为工作关系或者投资而购买房产,但是有点开发商不按时交房,从而造成了一些影响。那么,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针对这几个问题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逾期交房的责任怎样认定

1、如果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

2、所涉商品房如经核验后确认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应当确认房屋交付行为无效,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质量有问题: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如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此类质量争议不应当影响交付的完成,在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经满足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其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完全可以通过修理、重做或赔偿损失来解决。

二、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严格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是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

1、当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情况时,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金额,则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要求开发商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2、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高和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如果延期交房,但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

三、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吗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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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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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闯红灯是不好的行为,因为闯红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不胜数,无论是行人还是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小编为你介绍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的认定方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动车撞人后怎么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1)立即停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信号灯,如夜间事故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时还须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保持头脑清醒,要镇定,切记不要慌张。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22”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交警报案,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在警察来到之前不能离开事故现场。必要时,在报警的同时也可以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以及消防部门呼救、求援。

(3)抢救伤者。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4)保护现场。

保持现场的完整性,能够获得事故发生时的原始证据,对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交警到来之前应当保护好现场,除非因抢救伤者和财产需要,不得擅自移动现场肇事车辆、伤者、物品等,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风等天气,应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物将痕迹盖起来保护好。如有必要,当事人可以用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避免现场遭受人为破坏。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察完毕后,再行疏通。

电动车闯红灯被撞责任的认定方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机动车一方没过错的,那么结果是:如果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由保险公司在电动车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损失,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注:这是相对出现大事故,如果是轻微事故车主一定要保留现场证据)

如果有行车记录仪拍摄记录,车主觉得电动车车速明显超过20km/h,那么可以申请电动车鉴定,因为超过20km/h不属于电动车范畴。

根据《机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里的阐述,我们可以看到: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但是小编并没有找到有具体法律指向说速度超过20km/h会被法律认定为电动车这种规定,所以这就是法律盲区(如果有网友找到这条法律请回复)。但是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里明确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所以在相关技术条件的规定里,超过20km/h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是机动车,车主就必须要有驾照!

如果电动车也存在一定责任,譬如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撞了行人更应该要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这么规定的:电动车与非电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电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电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电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无责就是开篇说的那些了。

电动车闯红灯偶尔也会用无责赔偿:从交通肇事法律上来讲,无责赔偿不是没有责任也赔偿,而是照顾弱势群体,一些情况下无责电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额。

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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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孕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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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各个方面对孕妇都有特殊的照顾,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时,对孕妇是否还有照顾呢?下面就来和大家说一下孕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我国有统一的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一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较为粗略的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等级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针对某个人而制定的,当然也不会给某个人开绿灯,所以请那些孕妇朋友们,严格遵守交通安全,对于那些怀孕还在开车的朋友,请多学习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比如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奉劝各位司机朋友:驾车需谨慎,且行且珍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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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连环追尾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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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两车追尾,情况下是后车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连环追尾的定责要复杂,不是直接判最后一辆车全责。面对连环追尾,交警会先做一个总的判断,然后判断谁是第一责任,谁是次要责任。连环追尾责任认定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连环追尾责任认定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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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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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那么注册会计师法津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来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独立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3.欺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小编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法院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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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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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先确认安全后在开门下车,毕竟安全第一。然后再报警,一定要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盘算肇事逃逸。大家知道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吗?下面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请大家仔细阅读。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标准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分类有哪些?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如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就请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小编会帮大家做详细总结的,精彩内容不要错过哦,小编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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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护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1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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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护理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预防医疗事故

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3、常见的护理纠纷有哪些?

护理学是医学的独立分科,是医疗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护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预后。因此,护理工作必须有一个符合医疗工作特点的实际要求。

护理方面最为常见的过失是由于护理人员发错药、打错针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对一些特殊体质用药,虽按技术操作程序进行,但仍发生意外事故,这是护士无法事先估计到的,无论是从给药方式、给药途径、药物剂量及药物本身的性质,均无法找出护士的过失,所以产生此类事故不能把责任归咎于护理方面。有时患者方面对因特殊体质发生的不幸事件的不理解,主观认为是因护理用药方面产生的后果,也是纠纷的一个原因。

因此,实践中要经常检查由护理工作完成的各项治疗措施是否准确无误,护理技术是否能达到稳、准、轻、快以及严格的无菌操作原则;为患者的服务是否完善;病房的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要求;责任制是否明确;发生医疗护理过失时,是否有人抓、有人管等,只有如此,才能减少护理方面的过失。

4、对无行为能力人护理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

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设立监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具有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能力的人,也包括两种人:

一种是《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中规定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中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中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明细的指明了监护人的职责有以下三点:

(一)监督教养被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三)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及其他不法行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儿童和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未尽监护职责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儿童或精神病人身上。他们在住院期间的监护责任,临时由法定监护人转移到医院,在此期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或者给别人造成损害,医院要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现实中有些幼儿园或精神病医院或科室,采取封闭式管理,不准许家属介入或陪床,而此时如果由于院方的过失或疏漏造成病人损害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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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

全文共 8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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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道路上电动车的增多,各地发生电动车撞人的事件在激增,而此时已经属于交通事故了。那么通常情况下,就要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然后才能做进一步的处理。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法通过的小编来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由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的。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5类。电瓶车撞人需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方法需要大家了解,如果你想要对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办法都想要了解,那么是最好的选择,这里有很多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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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被追尾不报警会否认定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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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其主要由于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员反应迟缓或制动系统性能不良所致。交通肇事中追尾是很常见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被追尾不报警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审理:

本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

律师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是当事人和权利和义务。如果现场遭到破坏,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可能作出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报警条件却没有报警或者没有及时报警的,导致现场破坏,重要证据来失的,将承担由此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的主要损失。

对于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小的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及时报警是对自己的有利保护;如果情势危急,无法报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委托乘车人、过往车辆或者行人保护现场,或将受伤人送往医院扣立即返回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协助交警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客观、公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免使用自己承担不必要责任,甚至刑罚。

本案是丛某骑摩托车追尾,如果王某下车及时报警交保护好现场,本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如果王某不承担主要责任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因为王某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报警还有逃逸情节,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进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民事赔偿部分,如果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其赔偿金比例仅为40%,而非法院判决其承担的80%。

案情:

2011年8月3日,王某驾驶一辆沪牌三菱轿车行驶至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近高青路附近时被丛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后面追尾,王某听到车子追尾的声音,但是王某并没有停车,也没有报警,而是驾车离去。丛某所骑摩托车与三菱轿车相撞后翻倒,丛某头部着地重伤,送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丛某于当天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测,结合王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情况,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警察根据道路交通监控录像找到王某。公诉机关对丛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丛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律师建议: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家要注意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及时报警告;

对于事故现场应设置显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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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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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青少年私自外出钓鱼。因为钓鱼蹲在水边,水边的泥土、沙石长期被水浸泡,会变得很松散,有些地方长了一层苔藓,人踩上去容易滑入水中,即使不滑入水中也有被摔伤的危险,那溺水事故原因有哪些呢?初学游泳的人,由于技术掌握的不好,在水中一旦发生问题就手忙脚乱,导致呛水而造成溺水;。由于对水中的情况不熟悉,即使会游泳,也可能发生溺水事故。因为水中可能有暗桩、礁石、急流、旋涡、水草以及障碍物等都可能对游泳者造成伤害;由于潜水必须憋气,时间过长或过频会引起脑缺氧而出现头痛、头晕或出现休克等现象,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溺水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吧?

首先,如果溺亡事件发生在游泳馆、水上游乐场等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合法手续至关重要。正规的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而没有手续的“黑场所”因缺乏审批、监管,往往存在安全漏洞。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其次,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正规的游泳场馆而言,游泳者自买票进入起,就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而对于水库等野外场地,是否有“禁止游泳”的提醒、提醒方式是否醒目等,也与责任认定有关。

第三,看游泳者有无过错。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经营者的责任就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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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关于寻衅滋事中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2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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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寻衅滋事罪,是指结伙斗殴的、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事情。对于共同犯罪责任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寻衅滋事中的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中的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寻衅滋事罪的共犯不论作用如何,只要最终的结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基本上都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并不合理,应区别对待。

合理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前提就是对共同犯罪人正确分类。对于如何为共同犯罪人分类,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二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在我国刑法中,采用折中分类法解决此问题,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四类。

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样存在上述四种类型,应按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分别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处罚的基础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被处罚的基础是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后参与进来的承继共犯,其只应该对其参与的行为负责,不应该对先前发生的行为负责。

同时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的危害性差不多,可以参照聚众斗殴罪的有关规定。如:A纠集B、C、D去无故殴打E,其中D负责开车,C到现场后没有下车,由A和B两人下去将E打成轻伤。如果不进行区分,对四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面过大,会造成刑罚的滥用。

因此,本案应区别对待:A是纠集者和实施者,B积极参与殴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没有异议。但对于C和D,是否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C是被纠集者,且没有实施具体行为,属于一般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不宜按罪处理;D也是在他人纠集下,并将A、B、C送到现场,对于其行为,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罚。这也符合《解释》第8条规定的精神。

二、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一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实行过限问题。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如果有行为人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呢?

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

同时,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考察其它共同犯罪人是否知情。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根本不知情,则没有罪过,更谈不上责任问题。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过限行为知情,未参与,但也未尽可能进行阻止,可以认为其对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放任的,这就表明该行为并不违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当然,这种情况已不再属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的范畴,而属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应按照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该犯罪行为负责。

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4、客观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对于律师而言,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进行辩护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法定刑上来讲,寻衅滋事罪是五年以下,而故意伤害轻伤是三年以下,且故意伤害有和解的空间,寻衅滋事即使赔偿被害人,和解的空间也很有限,因为寻衅滋事罪还侵犯了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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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种类

全文共 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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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会进行责任认定,从而处理好事故。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有哪些?由谁鉴定的?下面就由小编为你介绍。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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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汽车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全文共 14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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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追尾事故在道路上早已不是什么罕见的事,追尾事故的发生很多时候来源于驾驶员的注意力不集中,那么追尾事故的处理要怎么办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追尾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追尾事故的理赔方法

发生无辜被后车追尾的无责方,不必再担心全责方逃避责任、怠慢履行赔偿。无责方可向自己的投保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代位向全责方请求赔偿。例如发生追尾事故,后方车辆全责,前方车辆无责,无责方请求赔偿,步骤为:

一、无责方向全责方索赔;

二、全责方本人怠慢,无责方可向全责方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三、全责方本人及其投保保险公司怠慢,无责方向自己的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无责方投保保险公司代位向全责方及全责方投保保险公司索赔。

但前提是,全责方车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无责方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由无责方投保保险公司代位向全责方求偿后,若全责方依然怠慢处理,可由无责方投保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全责方。无责方代位求偿后,下一年保费不上浮。

有责方找不到第三方保险只赔70%

市民戴先生驾车不慎追尾,被撞车辆的驾驶员下车查看,见自己没什么损失,便驾车离开了现场。戴先生没看清对方的车牌号,因为后面又堵了几辆车,他便和车上的同伴将车推到路边。这时,戴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头被撞变了形,他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才知道自己索赔遇上了麻烦。

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此类车损事故,肇事双方都在的可以赔付100%的损失,而找不到被撞的第三方车辆时,保险公司只赔车辆损失的70%。戴先生此次车损估价4000多元,因对方走了,自己就要多承担1000多元的损失。

保险专家提醒,发生碰擦事故后,司机可用携带的相机或有照相功能的手机对出事车辆拍下近景、远景以及车轮位置3张照片,然后尽快撤出现场到路边等待交警定责,或者到理赔点、快速处理点处理。如遇一方有急事,双方可留下联系方式,在24小时内到双方约定的快速处理服务点进行定责和理赔。

汽车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汽车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上述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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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行人横穿高速责任认定标准

全文共 4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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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高速公路往往会出现意外,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今天小编讨论下行人横穿高速责任认定标准

首先,车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就是行人的全部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明显违反了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规定,如果驾驶员没有任何违章行为,本次事故行人应负全责。

其次,即使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交强险负责。

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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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全文共 12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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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追尾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防追尾

1、保持车距。高速行车时速超过100公里,应与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车距。小技巧:高速分道线虚线每根长6米,线之间的距离9米——两根白线加中间的距离是21米,驾驶员可通过这方式简单的判断车距。

2、观察路况。很多老驾驶员开车有一个习惯,在超车道车辆不多的情况下,适当往超车道偏出点。这一习惯的好处是看得远,万一前面有事故和堵车等突发情况,就能及时采取措施。另外,如果前面的车很高,或者贴了黑黑的膜,就不要跟在这种车后面。

3、提醒后车。行车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技巧是提醒后车,有效防止被追尾:一是经常留意后车,如果觉得后车跟得太近,可以轻点刹车提醒后车;二是如果前方车流密集而且通行缓慢,可以开启双跳灯来提醒后车减速。

4、会用点刹。如果前车发生意外情况,要学会使用点刹减速:点刹同样能使车速慢下来,同时也能有效提醒后车减速。新手在高速行车过程中,遇到突发情况就踩急刹车,不仅自己容易被后车追尾,如果是在雨天和积水路段,车辆还容易打滑失控。

5、集中精神。有几年驾龄的老驾驶员,往往对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开车打电话、喝水、开空调等行为,都是导致追尾的安全隐患。注意休息、避免路怒,也有利于你集中注意力。

6、不乱变道。在道路拥堵时随意变更车道,也是造成追尾的重大安全隐患——你容易被后方的车辆追尾,你前方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会来不及反应。

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后车追尾前车,责任在后车的情形中,往往是由于换道超车而刹车不及发生追尾撞击。因此,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车辆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此种情形中,由于后车的违法超车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后车应负事故责任。

二、道路上的机动车由于停车不当或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导致后面同车道的机动车发现前有故障车辆停于路中时,已来不及踩刹车,导致追尾事故发生。因此,机动车遇到故障需要停车修理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

(1)机动车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2)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机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除了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车速较快,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未尽到上述规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导致后面同车道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车辆应负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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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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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程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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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并线追尾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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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并线追尾责任认定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并线追尾责任认定

1、若你变更车道时,对方是在自己车道内正常行使的,即使有转向灯,但未让对方先行,你是要负全责的。最终应以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2、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赔,不足的部分根据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由双方分担。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3、若认定书认定你负全责的,交强险赔了了之后,不足的部分,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4、若车子买了商业三者险的,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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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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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受理报案的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在情节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应根据责任分析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否要负法律责任作出认定。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有多长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审核。

第六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相关法条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1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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