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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中考考点合集20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分责?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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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权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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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权利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形成权

A.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B.形成权的类型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b、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C.形成权的特征

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b、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c、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d、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D.形成权的行使

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b、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c、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

(a)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

(b)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

(c)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

E.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a、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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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点2

民事权利的概念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A.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的可能性。

B.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C.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

(3)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权限、权能、法益。在此作一简单的比较:

A.权限。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它更接近于资格,确定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获得一定权限的人,在进行权限内的活动时,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即获得权限与获得权限人的利益无关。

B.权能。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如所有权可以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C.法益。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权利,很多没有达到权利的程度。每一种权利的内容都是具体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种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权利的程度。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 权利能力又称“民事权义能力”、“权利能力”。法律确认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

(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 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后者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其权利的范围不仅决定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而且决定于个人的财产状况。

(2)前者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

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分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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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考英语知识点:there be no+主语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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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therebeno+主语名词

"therebeno+主语名词"的习惯用法。

1.V-ing分词在"therebeno"结构中作主语,表示"不可能"、"无法"。例如:

ThereisnodenyingthefactthatChinaisstilladevelopingcountry.

Thereisnojokingaboutsuchmatters.

Thereisnotellingwhatwillhappentohimnext.

2.thereisnopoint+V-ing分词,表示"没有必要","无用","没有意义","没有用处"。例如:

Wearedisappointedwiththenewofficerelectedinourbridgeclub,butthereisnopointworryingaboutit.

3.thereisnouse+V-ing分词,表示"无用","没有意义","没有用处"。例如:

Thereisnouseadvisinghimtogiveupsmoking.

4.thereisnogood+V-ing分词,表示"无用","没有意义","没有用处","没有益处"。例如:

Thereisnogooddiscussingthematterwithsuchaf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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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初三化学知识点:原子考点易错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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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元素符号前面添上系数,就只表示该元素原子个数,不能表示该元素。如:H既表示氢元素,又表示一个氢原子;2H只能表示两个氢原子。

2.相对原子质量只是一个比,不是原子的实际质量。

3.在相对原子质量计算中,所选用的一种碳原子是碳12,是含6个质子和6个中子的碳原子,它的质量的1/12约等于1.66×10-27kg。

4.构成原子的粒子有质子、中子、电子,1个质子和1个中子的质量都约等于1个电子质量的1836倍,跟相对原子质量的标准(即一个碳-12原子质量的1/12)相比,均约等于1,电子质量很小,跟质子和中子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原子的质量主要集中在质子和中子(即原子核)上,故:相对原子质量≈质子数+中子数。

规律:相对原子质量≈质子数+中子数

【典型例题】1.2008年5月17日,在“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防疫人员受到了胡锦涛总书记的接见,当时他们正在喷洒“含氯消毒液”。“含氯消毒液”中的“氯”在这里指的是( )

A.元素 B.原子 C.分子 D.离子

解析:此题是有关物质的组成和构成中各概念间的区别和联系的试题,考查学生运用概念去解决生产、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解题时要分析物质存在的状态。“含氯消毒液”中的“氯”在这里指的是元素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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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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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国籍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2.因加人取得。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婚姻或收养可作为获得国籍的有利条件之一,但获得国籍可能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基于这种联系,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基于此联系对个人进行有关的管辖和保护,个人基于这种联系对国家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籍

拥有一国国籍的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因此国籍也称为公民资格。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公民或国民作出某些区分,规定其在国内法中权利地位有所差别,但由于他们都拥有该国国籍,国际法对此并不加以区别而都将其作为该国人。

位于一国境内并拥有该国国籍的人,称为本国人;位于一国境内没有该国国籍但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为外国人;在一国境内而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为无国籍人,一般情况下这部分人很少,因此一般国家在管理时,往往也将他们包括在广义的外国人中。

给予哪些人国籍,即认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国家自身的权利。国家对此一般通过有关的国内法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会出现国籍冲突的问题,需要国家间合作通过国际法加以调整。

有些法律文件中,出现了法人国籍、船舶国籍、航空器国籍等用语,这是一种借代用法。法人和物的国籍在其含义及取得方式上与这里所说的国籍都是不相同的,法人或物的国籍只是与自然人国籍的某个方面属性的类比或类推说法。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立法中对于国籍丧失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1.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2.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等。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时,国家可依法剥夺个人的该国国籍。对剥夺国籍的做法,在国家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国际法尚未明确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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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考历史知识点第三册复习攻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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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历史知识点第三册复习攻略:新民主主义革命兴起

一、五四爱国运动、中国共产党的成立(P125——132)

1、五四爱国运动:(P125——127)

(1)导火线:一战中交战的两大军事集团是三国同盟和三国协约,中国是参加协约国一方的作战。1918年,一战结束;1919年战胜国召开巴黎和会。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合理要求遭到拒绝,引起了全国人民的不满。1919年5月4日,北京3000多名学生在天安门前集会,并举行示威游行。

(2)口号:“外争国权,内惩国贼”(最能体现反帝反封建的性质)、“废除二十一条”、“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3)转折:1919年上海工人罢工,支援学生的爱国斗争。运动中心由北京转移到上海,无产阶级成为运动的主力。

(4)初步胜利:北洋政府释放被捕的学生;撤销曹汝霖、陆宗舆、章宗祥三个卖国贼的职务,拒绝在对德“和约”上签字。(原因:工人阶级起了主力军的作用)

(5)意义:(性质)是一次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地反对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中国无产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起了重要作用;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五四精神:爱国学生时刻关心国家的前途、民族命运的爱国主义精神,发扬“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敢于斗争,不怕牺牲的革命精神。

2、中国共产党的成立:(P130——132)

(1)条件:①阶级基础: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和工人运动的发展;②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③干部和组织基础: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的成立(1920年,陈独秀在上海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共产党组织)。

(2)成立(中共“一大”的召开):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相结合,促使中国共产党的成立。1921年7月23日,各地共产主义小组派代表在上海举行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党纲。党纲确定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党的奋斗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在中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和实现共产主义;党的中心工作是组织和领导工人运动;大会选举了陈独秀担任中央局书记。

(3)意义: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从此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

二、黄埔军校和北伐战争(P135、139)

1、黄埔军校:1924年5月,孙中山在苏联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在广州黄埔,创办陆军军官学校,培养军事干部,并亲自兼任军校总理,蒋介石任校长,周恩来任政治部主任。

2、北伐战争:1926年,为了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统治,把革命推向全国,北伐战争开始,由蒋介石任总司令。主要对象是吴佩孚、孙传芳、张作霖三派军阀。湖南、湖北是北伐的主要战场,叶挺独立团连克汀泗桥、贺胜桥,为第四军赢得“铁军”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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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考历史知识点第四册复习攻略:南昌起义与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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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历史知识点第四册复习攻略:南昌起义长征

一、南昌起义、毛泽东和朱德井冈山会师(P10—13)

1、南昌起义:1927年8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周恩来、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人,率领革命军在南昌起义。这就是南昌起义,这次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第一枪。这个日子也是我们的建军节。

2、毛泽东和朱德井冈山会师:1927年10月毛泽东领导建立的中国革命的第一个革命根据地是井冈山革命根据地。1928年4月,朱德、陈毅率领部分南昌起义部队和湘南起义农民武装,也到达井冈山,同毛泽东会师。两军会师后,改编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朱德任军长,毛泽东任党代表。它是工农红军第一支坚强的队伍。(开辟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3、三湾改编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建立新型人民军队的重要开端。

4、毛泽东率军从进攻大城市到向农村进军所得到的启发(见指南17页)

二、红军的长征(P19-23)识图(20页)

1、原因: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造成红军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

2、开始:1934年年10月,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8万余人被迫离开革命根据地,开始长征。

3、简单经过: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红一方面军)从瑞金出发,突破了四道封锁线(人员损失过半),然后强度乌江,解放遵义,遵义会议后,红军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四渡赤水河(打乱了敌人的追剿计划)、渡过金沙江(从此跳出了敌人的包围)、强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翻雪山、过草地,于1935年10月到达陕北吴起镇与刘志丹等领导的陕北红军胜利会师。

4、转折:1935年1月,中共中央在遵义举行政治局扩大会议,集中全力解决了博古等人在军事上和组织上的“左”倾错误,肯定了毛泽东的正确主张,选举为毛泽东中央政治局常委。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错误在中央的统治,重新确立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意义:这次会议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革命,是党的历史上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5、胜利结束:1936年10月,红二方面军和红四方面军与红一方面军在甘肃会宁会师。红军三大主力会师,宣告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胜利结束。

6、意义:长征的胜利,粉碎了国民党反动派扼杀中国革命的企图,使中国革命转危为安;保存了党和红军的基干力量,促使中国革命新局面的到来。

7、长征精神:红军战士不怕苦、不怕累,不怕牺牲,艰苦奋斗,勇往直前的革命精神;坚定的革命信念(乐观主义精神);高尚的革命品质,坚忍不拔的革命意志;团结友爱的集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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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代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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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又称唐律,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唐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

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③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3.唐律的域外影响 :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皆模仿唐律而成。

2.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4.唐代诗人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

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唐律(二)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唐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1)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

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3)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御史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重大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神圣尊严为其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2.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 、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4.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下,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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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

全文共 2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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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宪法解释的对象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对象。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随着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一再被提及、重视,宪法解释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宪法解释对象成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宪法解释的对象直接涉及到宪法解释与宪法本身以及社会现实的关系,更是确立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和认定宪法解释效力的基础。因此,研究宪法解释首先必须对宪法解释的对象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目前关于宪法解释对象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是整体宪法说,这一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典。该观点所主张的宪法是指表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典及宪法法律中的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并且认为应从宪法条文、宪法规范、宪法的结构、功能、原则这三个层次来说明宪法解释的对象。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不能孤立的只针对宪法条文解释,而应考虑整个宪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精神。 也就是说:“一个单一的宪法条款不可以当作一个孤立的条文来考虑并孤立地加以解释。一个宪法具有其内部的一致性,每一条的含义都与其他部分粉相连。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宪法反映着某些总的原则和根本决定,单个的条款必须服从这些总的原则和基本决定”。

第二是宪法原则性条文说。这一观点属于占主导地位的宪法解释观。 传统的宪法学者如日本、台湾学者以及欧洲大陆法系的学者大多主张此说。在他们看来,宪法解释的意义不过是对宪法的原则性条文,根据立宪精神、文字含义以及有关法理,加以适当的说明而已。

如台湾学者谢瑞智博士在《宪法大辞典》中定义宪法解释词条时作如下释义:解者,析言事理之意;释者即说明。所谓解释,乃指析言其文义及事理,而加以说明之意。因此,宪法解释的意义,指对原则规定的宪法条文,依立法精神及意者,析言其文义及事理,加以适当恰切的说明之谓也。

第三是宪法规范说。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是宪法解释的对象更合理些。因为宪法规范是组成宪法的细胞。并且,宪法条文、概念、原则等都可以由宪法规范来概括。在国外,以英国为代表的不成文宪法制度中,宪法解释的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成为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规则的重要内容。另外,越来越多的法律逻辑学者们在研究法律规范结构和意义的过程中,逐渐地达成了一项关于宪法解释对象的共识。即宪法解释不过是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在作说明,这种说明既可以是实现约定的,也可以是补充的,应适用于对不同的规范含义在概念内涵和外延关系上的区分。波兰法学者齐姆宾斯基对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有比较完善的论述。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必要性。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政治活动的最高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宪法也是法律,同样也需要解释。麦迪逊曾对宪法需要解释作出回答:“不存在为每一个复杂的思想提供词汇和句子的如此丰富的语言……当上帝用自己的语言,带着优越感解决人类的问题时,他的明智的含义在通过媒介的传递之后变得模糊不清和令人生疑。”宪法解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高度概括性的特点,人们对宪法的理解难免出现不一致。要使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便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2)宪法作为根本法,需要稳定,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不可避免地需要变更宪法的内容,如果通过不断地修改宪法,不仅不利于宪法的稳定,而且影响宪法的权威,因此,这就需要运用宪法解释来补充宪法条文的内容或对之进行符合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解释。

(3)由于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违宪的法律和行为都要予以追究。进行违宪审查时,需要有权机关就宪法规范含义作出权威性解释。

(4)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如立法中的技术性缺陷等等。

宪法解释在宪法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变革面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说理性的规范结构是宪法生长的内因的活,那么,宪法解释制度就是宪法生长的外部机制。 庞德早巳指出,正是“社会化的解释”赋予了美国宪法长盛不衰的生命力,使宪法得以在将外部破坏和对既存法律的歪曲限制到最低限度的情况,……适应日益变化的情况。

总之,宪法解释可以扩大宪法的原有容量,使之能满足变革社会对它的要求,从而将宪法的稳定性和社会的现实变迁有机统一起来。而我国又处于社会转型期,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要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同时又保证其对现实合理要求的适应性,就应该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手段,使宪法解释机制从分发挥作用。

宪法解释的涵义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涵义。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宪法解释的含义,美国法学家安德森和温德认为:“解释宪法就是说明个别条文的含义并根据这些条文来判定一些政府措施是否合乎宪法……”另一位美国学者詹姆斯o安修则认为宪法解释应称为“construction of constitution”,其任务除了包括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on即确定制宪者赋予文字的含义外,更重要的是确定基本法条款和文字的恰当的法律意义。

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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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中考英语知识点:形容词与介词的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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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形容词介词搭配

在英语中,有很多形容词后需要加特定的介词,构成固定的搭配。

1.与about构成的搭配

Beanxiousabout、besorryabout、becarefulabout、besure/certainabout、beworriedabout

2.与at构成的搭配

Beexpertat、besurprisedat、beangryat、begoodat、becleverat

3.与for构成的搭配

Befamous/well-knownfor、bereadyfor、besorryfor、befit/unfitfor、begood/badfor

4.与in构成的搭配

Beinterestedin、beweakin、bepoorin、bedifferentin、beexperiencedin

5.与of构成的搭配

Beafraidof、befondof、beproudof、betiredof、befullof、beshortof……、beashamedof

6.与to构成的搭配

Begood/badto、bekindto、beniceto、berudeto、beusefulto、bepoliteto

7.与with构成的搭配

Beangrywith、becarefulwith、bebusywith、besatisfiedwith、bepleasedwith

behappywith、bepatientwith、bestrictwith

特别提示

1.有些形容词后跟不同的介词意义差别不大

Beexperiencedat/in具有……方面的经验、besure/certainof/about对……有把握

2.有些形容词后跟不同的介词意义不同

Begoodat在……方面擅长、begoodto对……友好、begoodfor对……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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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承认

全文共 33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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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承认”,一国认可另一国为主权国家和新的国家机构为合法政府,并愿意与其交往、发展正常关系的外交行为。一般采用相互致函、发照会、发表联合公报、互派外交代表、签订条约等形式来表示。相互承认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相关司法国法考点知识。

1.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发生内战时,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承认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单方面行为。实践中,被承认为交战团体的反政府一方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其与政府已发生全面武力敌对行动,内战状态已经形成;

(2)其已经控制了领土的相当大的部分;

(3)其对控制的领土实施有效管理;

(4)遵守战争法相关规则。对反政府一方承认其为交战团体,引起承认国的中立的义务,而同时,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地区有义务保障承认国国家和侨民的利益。

叛乱团体的承认,是指某一反政府的武力行动,还没有发展到内战的规模和程度,其他国家为了自身侨民、商务往来得到保护,有必要维护与该反政府团体保持一种联系,而作出的一种权宜行为。它是一种事实上的承认。

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的承认,是在一国内乱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他国家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行为。一般地,叛乱的发生是以建立新政府或新国家为目的,多以武力方式出现。如果叛乱迅速完成或消亡,不发生对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

只有在叛乱运动旷日持久,并且对某一地区实现了某种相对稳定的控制之后,其他国家为保护该国在该地区的侨民和商务利益,才会作出对这种状态的承认行为。实践中,对于叛乱团体的承认较少发生。同时,在作出上述承认时,一定按照国际法有关规则进行,特别注意符合不干涉内政原则。

相关阅读:

2.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正式的承认一经作出,将带来一定的法律效果。

新国家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独立,指殖民地独立而建立起自己的新国家。

②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新国家。

③分立,一国分解为两个或几个新国家,原来的国家不复存在。

④分离,一国的一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而成立一个新国家,母国仍然存在。

对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主要有:

①为双方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及发展全面正常国家关系奠定基础;

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③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特别包括尊重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行政和司法管辖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2)对新政府的承认。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与新国家一起诞生的新政府(这个问题被归于国家承认中)和各国平稳的政府更迭都不产生国际法中的政府承认问题。一般来说,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才可能带来政府的承认问题。

关于政府承认本身,国际法并没有专门的要求或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新政府的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应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行使国家权利。因为这样其才能现实地代表其国家,贯彻和实施其国家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新政府承认常常是国际关系中一个更加政治化的敏感问题,各国自主作出的判定和抉择有时会大相径庭。但是,各国行为都不能违背国际法的其他原则和规则,特别是不干涉内政等原则。

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包括在国内外的其国家财产上的权利,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的代表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问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1949年10月,国民党政府在中国的内战中被推翻,共产党领导的新政府宣告成立,并将中国的国名由中华民国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涉及国际法中政府承认的问题。虽然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政府发生了更迭,但中国国家作为主权者没有变化,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也没有任何改变。中国政府及国际社会以后的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4.承认的特征:

(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外,还可以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而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具有法律效果。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自主行为,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是否作出承认主要出于政治考虑。但承认一经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上的承认

2.承认的表示形式。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而言,而不是承认本身的形式。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p#副标题#e#

承认的对象

承认包括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对民族的承认、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对叛乱团体的承认,以及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等等。

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一个国家并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家而与其交往。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集团的人在一个国家内已组成了一个能够在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家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国家的一部分领土的分立以及殖民地、附属国的独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并,就会产生新国家;国家内部发生革命或政变,就会产生新政府。在这种场合,第三国都有必要决定对这种新国家或新政府是否给予承认。

当一个民族起来反抗外族统治,形成自己的政权组织,对本地区许多地方进行有效统治,尽管争取独立的武装斗争尚未完全结束,也可取得作为民族的承认。

按照传统国际法,在一国发生内战的场合,当内战双方各占据一定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胜负一时难分时,第三国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交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交战团体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战争法进行战争,承认国对双方负有中立义务,也有权利要求双方尊重其中立地位。交战团体在其控制区内行使事实政府的权力,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际上的法律效力。在一国内部发生武装叛乱,而叛乱者尚未能占据较大地区以公开有组织的武装力量进行斗争的场合,第三国为保护自身利益,可以宣布承认叛乱者为叛乱团体,即不把它看作普通盗匪,并可在其控制区内就具体事务与其交往。

对条约、领土地位和国际局势的承认,是确认其合法性。

在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是对国家和对政府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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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全文共 20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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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银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什么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银行业监管职责的范围

1.制定规章。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中国银监会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中国银监会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8.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中国银监会,银监会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和活动进行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管。

9.国际合作。中国银监会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机构设置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并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这表明,在地方设立的银监局直接隶属于中国银监会,不受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二)机构运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银监会的运行有如下基本要求: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2)银监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有义务予以配合和协助。

(3)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三)从业人员基本规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监机构从业人员设立了如下基本规范:(1)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2)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3)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银行业监管职责的履行

1.审批时限规定。中国银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包括: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

(3)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2.非现场监督规定。中国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其风险状况。

3.现场检查规定。中国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为此,中国银监会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4.并表监管规定。中国银监会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5.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建议。中国银监会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6.金融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中国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7.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各级银监机构一旦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报告;中国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8.突发事件处置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统一的统计制度。中国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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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法知识点

全文共 18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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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共八章57条。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反垄断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同构筑起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骨架,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反垄断法抑制垄断并不消灭垄断。它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监管和调控经营者的反竞争(如垄断协议、恶意并购、限制竞争等)行为。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57条。

该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是其直接目的,“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其根本目的。这样理解使得反垄断法与其功能最为相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与区别清晰可辨。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反垄断法知识点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我国反垄断法有三条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3条第1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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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考物理知识点:光的相关知识

全文共 4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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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物理知识点:光的相关知识

一光源:能够发光的物体叫做光源。

常见的光源:太阳,蜡烛,电灯,萤火虫。

注:月亮不是光源;恒星是光源;行星不是光源。

二光线:表示光传播的方向和行径的直线叫光线(光线是不存在的)。

注:光线不能表示光的强弱

三光的传播规律:光在同种均匀的介质中沿直线传播。

⑴光沿直线传播的条件:同种均匀介质。

⑵光沿直线传播的现象:

①影子→人在太阳光下的影子早、晚长,中午短。

②小孔成像→倒立的实像,可以等大、放大或缩小。

(与物体到小孔的距离和光源到小孔的距离有关)

③日食和月食:当太阳、月亮和地球三者运行到同一直线上时。

月球在中间挡住太阳→日食地球在中间挡住太阳→月食

⑶光沿直线传播在生活中的应用:激光准直,射击瞄准。

四光速:

光在真空中的传播速度最大c=3×10^8km/h

光在其他介质中的传播速度都小于c,水中v=3/4c玻璃中v=2/3c

先看到闪电后听到雷声,是因为闪电和雷声是同时发生的,光速大于声速。

注:光年是长度单位。

例:百米赛跑时,计时员听到枪声才按表,记录的成绩为11.53s那么运动员的实际成绩

是()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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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英语知识点之现在进行时表示状态和感言动词

全文共 5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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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lookstired.她显得很疲惫。(表示状态或感觉)

Sheislookingabird.她在看鸟。(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Thefoodsmellsnice.这菜闻着很香。(表示状态或感觉)

Heissmellingtheflowers.他在闻花。(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Thejuicetastesgood.果汁味很好。(表示状态或感觉)

I’mtastingthewine.我在品尝酒。(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Itsoundsagoodidea.这听起来是个好主意。(表示状态或感觉)

Whyareyousoundingthehorn?你为什么按喇叭?(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Ithinkyouareright.我认为你是对的。(表示状态或感觉)

Whatareyouthinkingof?你在想什么?(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Doyouseethattree?你看到那棵树了吗?(表示状态或感觉)

I’mseeingTedoff.我正在为特德送行。(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Itholdstwogallons.它能装两加仑。(表示状态或感觉)

Whatareyouholdinginyourhand?你手上拿的是什么?(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Shehastwosisters.她有两个姐妹。(表示状态或感觉)

Sheishavinglunch.她在吃午饭。(表示动作,可用于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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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英语知识点:不定冠词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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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a/an的选择

首先同学们要弄清楚的是:a是用在以辅音音素开始的单词之前,而an是用在以元音音素开始的单词之前。例如:abook一本书,anoldbike一辆旧自行车,anhour一个小时,anf一个f等。

2、不定冠词,指的是某一类人或事物中的“一个”,相当于汉语中的“一”,但是不像one那么强烈的强调数目。举个例子来说:

He’sateacher.他是一个老师。

3、泛指某人或某物,但不具体说明。例如:

Ihaveagoodidea.我有一个好主意。

4、还可以表示“每一个”,这个时候相当于every。如:

Pleasetakethemedicinethreetimesaday.这个药每天吃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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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中考英语知识点:零冠词及特例

全文共 223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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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零冠词特例

1.非特指的物质名词和抽象名词前。

paper、bravery

Waterboilsat1000C.

Knowledgebeginswithpractice.

但,这些词被限定时,要用冠词,当表示个体事物或“一种、一场、一份”等含义时,前面加不定冠词。

Themilkinthebottlehasgonebad.

Doyouwantacoffee

Whatdoyouthinkofthework

HehasagoodknowledgeofEnglish.

2.不含有普通名词的专有名词前。

China,Beijing,Mary,Peter

但有限定性、描绘性定语修饰时,用定冠词;当表示“像…那样的人或事物”,“有个名叫……的人”时用不定冠词。

TheEnglandofthoseyearswasanEnglandinturmoil(动乱).

“Hurryup!”saidtheanxiousTom.

HewishestobeanEdison.

AMr.Whitecametoseeyouthismorning.

3.表示语言的名词前。

WearestudyingEnglish.

4.可数名词前已经有了物主代词、指示代词、不定代词、名词所有格等修饰限定时。

Thisbookisverycheap.

IsthisMr.Wang’sdictionary

5.由普通名词构成的专有名词前多要加“the”但也有的一些不用。

TianAnMenSquare、ChangAnAvenue

NanjingRoad、BeiHaiPark、BeijingUniversity

6.在含有“day”节假日前。在中国传统节假日一般有the

NewYearDay,MayDay,theSpringFestival,theDragonBoatFestival,theMid-autumnFestival,theDoubleNinthFestival,theLanternFestival

7.用作称呼或表示独一无二头衔、职称等做表语、不足语、同位语时以及称呼。

MrLiuisChairmanofourclub.

Gothere,boy.

WhatshallIdonext,Mother

In1860,Lincolnwaselected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

8.表示季节、月份、周日的名词前;但季节等被限定定语修饰时,用定冠词。星期前加不定冠词表示“某一个…”。

Inthespringof2006,aTuesdayinSeptember

9.在球类、棋类、学科等表运动的名词前和三餐前。

Whatdidyouhaveforbreakfast

Doyoulikemathematics

Sheisfondofplayingbasketball.

但在breakfast,lunch,supper前通常有描绘性形容词等修饰时,要加不定冠词。

Hehadawonderfulsupper.

10.复数名词表示一类人或物时。

Horsesareusefulanimals.

11.当bike,car,taxi,bus,train,boat,ship,plane等与介词by连用时,表示一种交通手段时,不用冠词。

Didyoucomebackbyplaneorbytrain

但也可用介词in,on等或与动词搭配。这时名词前要有修饰语。

comeinacar,takeabus,onthetrain

还有bywater,byland,bysea,byair也可表示交通手段。

12.turn,go表示“变成”,其后接名词时。

turnwriter=becomeawritergosocialist=becomeasocialist

13.当两个名词叠用或一对相反(近)的名词连用时。

experimentafterexperiment、handinhand、dayandnight

stepbystep、sidebyside、dayafterday、husbandandwife

daybyday、soulandheart

14.两个名词指同一人时,前一名词有a(n),而后一名词却没有。

Heisapoetandnovelist.

15.在kindof或kindsof等结构中,后面的名词一般不用加冠词,但是kind前可根据需要加冠词。

Helikesthreekindsofbook(s).

然而,有时也可加冠词的情况。如:

Whatkindofamanishe(...kindofa…意为“怎样的一个或一种……”)

类似的结构还有:sort(s)of,type(s)of,class(es)of,form(s)of,variety(varieties)of它们都表示一种或数种事物,后面的名词都不加冠词。

16.man作“人类”讲时,同human,mankind一样,不用加冠词。

Manhasexistedforthousandsofyears.

17.在以“普通名词(或形容词最高级)+as/though开始的让步状语从句中,前面不用冠词。

Childasheis,heknowsalot.

Shortestthoughheis,herunsfastestinourclass.

18.在某些独立结构中不用冠词。

Hewentintotheforest,guninhand.

Theteachercameintotheclassroom,rulerunder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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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中考英语知识点:介词on的常见用法

全文共 6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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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介词on的常见用法

on的用法比较重要,本文介绍它的一些常见用法:

1.动词+on

a)动词+on要认真区分下面一些词组

acton对…有作用,bringon促使;导致,callon拜访某人,counton依赖,carryon执行

dependon取决,feedon以…为生,figureon料想;推断,goon继续,haveon穿着,insiston坚持

keepon继续,leanon依赖,liveon以…为生,pullon迅速穿上,puton穿上,switchon接通(电源)

taketo喜欢;养成;轻易学会,turnon接通(电源),workon操作,waiton侍候。

b)动词+sb.(sth.)+on+sb.(sth.)

baseon以…为基础,congratulateon恭贺,fixon固定,havemercyon怜悯,havepityon怜惜,

keepwatchon监视,spendon把时间、精力花在某方面。

2.be+形容词+on的词组

bedependenton依赖,behardon对某人苛刻,beimpressedon对…印象深刻,bekeenon渴望,

bestricton对…严格。

3.on+名词构成的词组

onboard乘(车,飞机),oncall听候召唤,onduty值班,onearth到底,onfire着火,onfoot步行

onguard在岗,onhire雇用,onholiday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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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中考英语知识点:介词to的常见用法

全文共 135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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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介词to的常见用法

1.动词+to

a)动词+to

adjustto适应,

attendto处理;照料,

agreeto赞同,

amountto加起来达…,

belongto属于,

cometo达到,

drinkto为…干杯,

getto到达,

happento发生在某人身上,

holdto紧握,

leadto通向,

listento听,

occurto想起,

objectto反对,

pointto指向,

respondto回答,

referto参考;指的是…;涉及,

replyto回答,

seeto负责,

stickto坚持,

turnto求助,

writeto给某人写信。

b)动词(+sth.)+to+sb.

announceto通知某人,describeto向某人描述,explainto向某人解释,expressto对某人表达,mentionto提及,nodto向某人点头,reportto报告,sayto告知,shoutto对某人大叫,suggestto对某人提建议,speakto与某人交谈,talkto跟某人谈话,whisperto和某人低声耳语。

c)动词+sth./sb.+to+sth./sb.

addto增加,compareto比作,carryto运送至,devoteto致力于,introduceto介绍给,inviteto邀请参加,jointo连接到,leaveto委托给,reduceto下降至,sentenceto判处,taketo带到。

2.be+形容词/过去分词+to

bealiveto觉察;晓得,

beattentiveto注意;留心,

beawaketo知晓,

beblindto缺乏眼光,

becloseto紧挨着,

becommonto对某人来说很普通,

becontraryto违反;反对,

bedevotedto致力,

bedeafto不愿意听,

beequalto有…的力量,

beexposedto暴露;遭受,

befairto对…公平,

befamiliarto对某人来说熟悉,

begratefulto对某人心存感激,

begoodto对…有好处,

beharmfulto对…有危害,

beimportantto对…重要,

bekindto友好对待,

beknownto周知于,

bemarriedto嫁给,

bemovedto转移到,

benearto靠近,

benecessaryto对…有必要,

beoppositeto在对面,

beopposedto反对,

bepleasantto合某人之意,

beproperto专属,

bepoliteto礼貌待人,

berudeto粗暴对待,

berelativeto与…有关,

bestrangeto不习惯,

besimilarto类似,

besuitableto适合,

betrueto忠实,

bethankfulto感激,

beusefulto对…有用,

beusedto习惯。

3.to+名词构成的词组

toadegree在某种程度上,todate到现在为止,toone’sfeet跳起来,toone’smind照…看来,toone’ssurprise使…吃惊,toone’staste符合胃口,tooneself独自享用,toorder定做,totheletter不折不扣地,tothepoint中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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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中考英语知识点:形容词副词比较级和最高级的构成

全文共 9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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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形容词副词比较级和最高级构成

大多数形容词和副词有比较级和最高级的变化,即原级、比较级和最高级,用来表示事物的等级差别。原级即形容词的原形,比较级和最高级有规则变化和不规则变化两种

1)两者比较时用形容词比较级,句子中常有than(相比),表示“越来越”时,用“比较级+and+比较级”,多音节词和部分双音节词用“moreandmore+形容词原级”。形容词比较级前可以用下列词修饰:much,alittle,alot等等

2)三者或三者以上的人或物进行比较时,用形容词最高级形式。形容词最高级前通常需加定冠词the,句末常接in/of短语来表示范围。

规则变化规律

1)单音节词加词尾-er,-est来构成比较级和最高级。tall(高的)tallertallest,great(巨大的)greatergreatest

2)以不发音的e结尾的单音节词只加-r,-stnice(好的)nicernicest,large(大的)largerlargest,able(有能力的)ablerablest

3)以一个辅音字母结尾的闭音节单音节词,双写结尾的辅音字母,再加-er,-estbig(大的)biggerbiggest,hot(热的)hotterhottest,red(红色的)redderreddest

4)"以辅音字母+y"结尾的双音节词,改y为i,再加-er,-esteasy(容易的)easiereasiest,busy(忙的)busierbusiest

5)其他双音节词和多音节词在前面加more,most来构成比较级和最高级。如:important(重要的)moreimportantmostimportant,easily(容易地)moreeasilymosteasily

6)一些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可以加-er或-est,也可以加more或most,如:clever,polite等。

不规则变化

有一些词的比较级、最高级变化是不规则的,需要特殊记忆。如:

good/well→better→best

bad/ill/badly→worse→worst

many/much→more→most

little→less→least

far→farther→farthest(表示距离)/far→further→furthest(表示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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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中考英语知识点:情态动词的特点

全文共 2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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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知识点:情态动词特点

不能独立作谓语,只能和行为动词一起构成谓语。情态动词用在行为动词前,表示说话人对这一动作或状态的看法或主观设想。

情态动词主要有下列:can(could),may(might),must,need,oughtto,dare(dared),shall(should),will(would)mustnot.

情态动词的特点:

①情态动词无人称和数的变化,情态动词后面跟的动词须用原形,否定式构成是在情态动词后面加"not"。

②个别情态动词有现在式和过去式两种形式,过去式用来表达更加客气,委婉的语气,时态性不强,可用于过去,现在或将来。

③情态动词属非及物动词,故没有被动语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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