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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哪个单位发布的(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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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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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信息成为全社会的重要资源和财富。那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作出了规定。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状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网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网信部门要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日常运行等基础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服务活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服务水平和效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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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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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6〕18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二○○六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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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应该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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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是我国最为关注的全新技术之一,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有哪些管理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讲,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也是时常应该关注的平台之一,可以直接了解到最新区块链动向,如今市场中像这种服务平台有许多该怎样选择到一个好平台至关重要,投资者在入市之后不要着急做投资,应该多了解一些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做投资,不被坑。今天就一起看一下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应该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应该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1,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服务,就应该遵守我国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另有规定必须都要遵从,这一点OKLink浏览器做的非常不错,浏览器在14年建立至今为止,已经有6年多的经验,十分靠谱。

2,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必须要根据自身责任,在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方面做好监管和管理工作,省市或自治区等一系列的办公室职责都应该负起责任,在行政区域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3,要多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这方面的自律,并且要建立完善的自律制度和行业标准才是,指导这方面的服务提供者,建立更加全面的服务规范,推动行业当中的信用评价系统。要督促这方面的提供者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更健康的有序发展才是。

4,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好,更加完善的用户注册和信息审核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让平台更加安全。OKLink浏览器专注于研究快点技术和数字货币等知识,让投资者更加了解数字货币和区块链。

5,区块链提供者必须要具有适当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和行政禁止的信息内容具有高效的应变处理能力,技术方案也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才是。

6,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管理者应当按照我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对于这方面的用户进行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等一系列的认证,用户若是不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就不能够提供其相关服务才对。

7,区块链信息服务平台管理者应该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和新功能,并且按照我国规定要上报给国家和省市自治区等等进行安全评估之后才能使用。管理者也不能够使用任何区块链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活动,也不得利用区块链去进行复制,或者是传播各种各样的法规禁止的信息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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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什么样的?

全文共 8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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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由于其强大的功能而成为最热门技术之一。著名的“比特币”的基础技术不仅扰乱了金融领域,而且还进入其他各个行业,以通过其卓越的功能(如智能合约)来强制执行操作合规性。

每个组织都有一套管理其数据和记录的规则和规定。在当今这个数字化的世界中,海量数字数据被添加并吸收到当今的行业中。因此,出现了对安全且不可否认的数字资产管理平台的需求,以更好地管理此组织数据。

但是,要在组织的任何部门,任何过程中实施区块链,首先需要为区块链集成准备现有的信息治理架构。因此,您需要为区块链制定一种新的独特的信息治理策略,以享受区块链和信息治理的好处。

您的行业如何改变区块链的信息治理如果不准备使信息与区块链治理样式保持同步,则组织将无法存储任何形式的数据。虽然区块链的信息治理模型可处理各种数据,但建议使用结构化的数据集以获得更好的结果。该框架不应妨碍在区块链上维护数据。

任何形式的治理的两个关键组成部分是

激励措施组织中的每个部门都有处理公司资源和数据的动机。从各个组织领域生成的数据来自ECM存储库,CRM系统或内部电子邮件线程。尽管这些组中每个组的数据在上下文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其基本结构仍然相同。通常,治理模型会为此类数据格式提出一个统一的平台,这些平台具有固有的统一结构。因此,在采用信息治理模型时,可能必须将来自多个未集成筒仓和存储库的数据汇总在一起。组织可能还必须重组其现有激励模型,以使其与区块链模型保持一致。

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包括分组数据符合治理模型的预定义规则的方式。这些模型基于规则和分析运行,无法更改。与这些规则不兼容的信息应以适合它们的形式对齐或重新包装。这同样适用于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它们是数据和治理协议之间的连接器。

区块链是一种相对较新但发展迅速的技术。因此,研究人员正在不断努力寻找机会,区块链可以展示其潜力并使所有人受益。信息治理是区块链的一种应用,经常出现在讨论中,但很少实施。随着技术的发展,我们将看到更多的行业采用区块链。但是,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世界中保持活跃,最好让业务主管和分析师了解对区块链有效管理所有记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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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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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确立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发展方向

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不科学、产业政策不明确等问题,《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要求各地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科学确定运力规模。同时,明确了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二)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车辆许可条件和程序

针对各地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缺乏统一条件规定的问题,《规定》依据国务院412号令确定的许可事项,在总结地方立法和管理实践基础上,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和实施主体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明确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要求。对于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实行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规范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管理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效衔接,经营权到期后能否继续经营与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优胜劣汰导向。三是对于车辆经营权需要转让的,要求依法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重新签订经营协议,并明确经营期限为其剩余期限,提示经营风险。

(四)强化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规定》把强化运营服务放在重要突出位置,抓住影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系统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一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及行为准则作出全面细化要求,为全社会提供规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二是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处理好经营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落实驾驶员休息权,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鼓励发展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对于转变出租汽车运营模式、方便乘客出行、提升服务质量、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对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流程、平台建设、服务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各类电召服务规范发展。针对近年来我国出现的面向不同人群需求的新型服务业态,《规定》总结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部分城市发展预约出租汽车的经验,从为市场提供多样化、差异性服务的角度出发,建立了只允许接受预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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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快递物流公司员工服务管理规定

全文共 102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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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快递物流公司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员工服务管理制度。小编为你整理了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1

前言

目前,快递行业市场化运作,在我市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由于政府对快递行业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缺乏规范管理。从而使快递行业形成了一个无序的竞争市场。作为快递公司想要在这恶劣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就必须以高品质的服务和低价位的资费在行业中拼杀。其合法的利益在无序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确保。员工的付出和收入几成负比投资人的回报更是无从谈及。狭小的利润空间严重的束缚着公司的发展。再加上公司内部企业管理滞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流程没有规范操作程序无章可循不正之风在公司里泛滥等等外忧内患使公司的发展更是举步维艰,一个没有规章制度的企业就如同一个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让人无所适从。

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将来必定会产生一个成熟的快递行业市场。最后能在这个市场里生存下来的快递公司,必定是高素质。高品质有实力的精英团队。我们公司虽有十年的辉煌,但成就只能代表过去,问题却会影响未来。像目前这样混乱的局面发展下去,将来必定会被市场淘汰。

为了巨龙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使投资人和全体员工的利益,本着对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社会责任感,使公司目前的局面有重大的改观,公司决定分步骤的对公司进行整改,使其在新的一年里以崭新的姿态和高品质的企业形象迎接更严峻的挑战,让我们的公司在今后规范的市场里健康蓬勃发展

在下面的制度中公司将会从员工的服务质量。人员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作出适当的规范标准。在这里首先对其中的重要条款和敏感话题做一个解释性的说明。

一娱乐活动:公司崇尚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员工在辛苦工作一天或一周后聚在一起想放松一下喝点酒玩一玩是正常的,健康的娱乐活动能增进同事之间的感情,相互沟通能加深了解,业务知识也在交流中得到互补,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聚众赌博而且以输赢为目的的通霄达旦的豪赌公司是绝对不允许的。同事之间应是和睦相处,情同手足。如此赌法无异同室操戈。许多员工靠这个血汗钱养家糊口,一旦输钱之后受到伤害的不仅是输钱者本人,他的家庭也同样受到无辜的伤害,公司也会受到牵连。输钱者要么向公司或员工之间借债要么挪用公司的现收款,更有甚者会将公司的现收款据为己有。长此以往公司谈何发展?凝聚力更是无从谈起。赌博这股歪风不杀行吗?

二福利待遇问题:福利待遇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完善的福利待遇与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是分不开的。由于不合理的市场结构,使现行的收费标准在底线徘徊,狭小的利润空间使得员工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企业有心无力,员工心存抵触情绪,企业非常理解,同时也希望员工站在企业的角度换位思考,正视企业的处境,理解企业的难处。政府在福利这一块都是视国情而投入,更何况企业呢?

要想有一个完善的员工福利待遇首要问题是强化企业管理用卓越的服务品质稳定现有客户,开拓新的市场。在市场中寻求机遇,在管理中挖掘潜力,夯实企业的基础使我们的服务更加规范,实力逐步增强,福利待遇逐步完善,使员工在巨龙公司这个大家庭里齐心协力,共创美好未来!

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服务质量规范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六、在送代收款顾客的时候,若有顾客在验货后因为质量问题拒不付款的情况,不可与顾客发生争执。

第七条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一、当非主观原因使服务提供不能满足顾客诉求时,须如实告知,求得谅解,并友好协商变更服务方案。

二、冷静对待矛盾或纠纷,耐心

第八条特色服务、创立品牌

一、执行预约服务时应严守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耐心等候。

二、了解快递行业的相关知识,在顾客有需求时向其讲解。

三、掌握向不同顾客提供差异化服务的技能。

第九条快递车辆服务质量标准:

一、车身(包括前后保险杠)颜色鲜亮、无明显擦痕,漆面无脱落或单点脱落但面积不超过1cm2,线条和车门字迹清晰、无缺损。

二、机盖中央黏贴专用图案标志平整、无卷边、无破损。

三、仪表板、内饰板、顶棚、后隔物板完好无伤损且洁净无积尘。

四、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有效。

第三章服务质量控制

第一条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贯彻公司“安全快捷满意,诚信规范温馨,确保顾客满意,追求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

第二条公司建立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安营部经理执行、办公室主任监督、后勤保障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协助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服务策划、服务评审、服务提供、服务监督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各职能单元履行如下职责:

1、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动态地组织调查顾客期望、评审顾客要求、制定服务标准、分析反馈信息,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保证体系协调运转。

2、安营部负责贯彻服务规范、监控服务提供过程、执行督察制度和纠正措施、评定快递员服务质量等级。

3、客户服务部负责调查顾客期望、拟定服务质量信息调查方案、收集分析服务质量反馈信息、受理处置顾客投诉、实施服务需求和服务质量评审、提出改进建议、评价并改进办公环境和秩序。客户服务服务部

4、后勤保障部负责提供快递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车辆故障或事故救援、车容车貌整改等服务支持。

5、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培训需求、拟定并执行培训计划、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条公司各岗位尤其是监控岗位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快递员的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及时高效地处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稽查组定期就快递员的执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分类整理作为快递员考评和评价管控手段适宜性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公司对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等级管理,安营部依据相关记录对快递员的服务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等级,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服务质量等级为动态管理,与之相对应的奖惩从《快递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之规定。

第四章持续改进

第一条公司办公室应关注服务过程,抓点带面,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内部刊物、行业刊物、宣传栏等载体及时表扬先进、暴露不足,营造并保持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激励员工创优争先。

第二条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积极策划、认真组织相应的活动,以保持公司的活力和推进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三条客户服务部要拟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信息调查方案并会同信息服务部予以实施。信息调查的时间间隔应能满足公司及时获取阶段性服务质量反馈信息的需要。

第四条公司设专人值守公司公众网站的公开论坛,进行开放式交流沟通并筛选归纳出有效信息以供制定改进措施的参考。

第五条建立队务会和公司工作例会制度,在不同层面上提供内部交流沟通、互教互学的平台。各级管理者要开动脑筋充分利用这个平台,达到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营运一线去发现培训需求,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针对性培训满足这种需求,并验证培训效果。

第五章其他

第一条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正规评审确认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作修订。

第二条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条 宗旨

为增强xx公司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分公司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所有公司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条 本制度使用于分公司。

第五条 所有分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条 对分公司的要求:

1.分公司根据业务上的要求,在必要时对公司进行业务培训。公司应当认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达到分公司要求的培训目标。

2.分公司每月对公司进行考核(考核次数不受限制),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调整以及与公司之间的使用关系是否存续的依据之一。

3.公司拥有CCES快递有限公司的所有品牌、商标、域名及信息平台的所有权。

4.分公司无权以CCES快递有限公司加盟(成员)的名义进行独立经营,自行决定价格、收费方式,更不得假借公司的名义欺骗客户,从而损害公司声誉。

5.分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由分公司自行处理,总公司概不负责。

6.分公司申请者无权在所在地区的下一级城区及周边地区以公司名义发展二级代理,以免和其它的分公司发生冲突。

7.分公司必须在不损害总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如发生损害总公司利益的情况,总公司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双方合同,并按损害程度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8.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标识及各种单证证明,分公司只能在分公司业务范围内进行

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分公司承担责任。

9.分公司必须保证自身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如若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行为给总公司或其它分公司带来任何损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总公司或其它分公司造成的损失。

10.各分公司若因为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经营困难的,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11.分公司应承担自己在市场速递业务中经营的风险,总公司只是配合协调、代理诉讼(仲裁)义务。如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经济、民事、行政等责任,均应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12. 分公司要自备开展业务所需的营运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相关设备。业务员必须具有专业的快递知识。

13.分公司应保证运件包装合格,各种单据清晰、明了、并及时登记。

14.分公司承担按时派送、接货和优质服务责任。

15.在CCES快递网络内能到达的快件,必须在本网络内运转。严禁转运其他网络。如使用总公司面单未在本网络内转运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即由分公司自行承担,并接受总部的处罚。

16.分公司严禁交接承运法律所限制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流质、腐蚀、白色粉末、油漆、易碎品、泄漏、污染、等其他影响安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处所产生的后果造成的事故责任全由自己承担。

17.由分公司(揽件方或派件方)的原因所发生内件短少、内装物质不佳、快件延误、部分损坏或丢失等后果,均由分公司自行负责,与总公司无关。

18.凡发生丢件情况,丢件方须在五天内主动确认,并先将赔偿金划给受损方。

19.无保价快运件丢失,全网络一律按运送契约条款予以赔偿。局域网内的由自己经理协调处理;全国网先由当事双方经理协调处理。处理不了的,由总部管理中心网络经理复检决定,财务部落实追款到位。需要或者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20.保价快递,属于高风险作业范畴。凡有保价的,须有专人专送。发货之前,须将面单传真给总部管理中心及目的地公司确认,并将收取保价费的40%打卡给派件方。没有该程序的,视为无保价运递。如果程序合理,发生丢失事件,各方

按揽件方赔偿60%,派送方赔偿40%比例赔偿保价金额。发生司法(仲裁)程序解决的,另议。

21.查询签收单的保存期为三个月。到第四个月,各分公司将第一个月的全部签收单集中打包,发往CCES快递上海总公司中心档案室继续保存三个月,查询时限为30天。若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签收单的,按丢件处理,每票处罚人民币500元。凡发生丢件事故后瞒报十天者,或事后再复报的,即应视为自动放弃本区经营权利。

22.公司实行月结算制。公司每周都应该把自己的工作总结一下,而且必须每周日把这一周的收入全数上交给甲方。严禁公司有私自扣钱、少报、漏报、甚至不报的行为。违者罚款1000元。

23.总公司将某一部分营业区域划拨给分公司,本着对所有分公司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严禁超出自己所管辖区域范围工作,不得跨区取件。违者罚款1000元。

24.分公司不得使用总公司网络资源,获取其它分公司的到达派送业务。

25.分公司不能出现扣件、押件、勒赎等违法行为。

26.分公司若因服务质量被投诉,每次罚款50元。分公司必须上午12点前送完。违者,即超过三十分钟,每票罚款20元;超过二小时,每票罚款50元;迟至次日上午派送的,每票罚款100元;迟至次日下午派送的,罚款200元;又隔日延迟派送的,罚款400元。凡因通联、延误派送引起损失有投诉记录的,每次加罚20元;未经确认程序先予退件的,以延误派送者处罚。

27.分公司对自己所在辖区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严禁出现丢件事件,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件,违反三次以上者直接被取消分公司资格。

28.分公司必须对需要派送货物的外包装进行严格检查,避免由于包装没有达到标准而导致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破损、遗失或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发生。因货物包装不妥导致的货物的破损、遗失或其他不正常情况,或因此导致的对第三方财产产生的损失,派送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29.对于不需要派送但需要到指定地点提取的货物,派送公司须在提取货物后1小时内通知实际收货人。

30.分公司对无特殊要求的派送货品,必须按相关约定在相应时间内派送至收货

人,有送货时限特殊承诺的货品,必须在约定时间内送达。以上两种情况下若货物无法按时送达,需将原因和实际或预计送达时间及时传达至总公司。货物送达收货人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

33.分公司应保证货物提取后至客户签收前整个过程的货物安全,在此期间如发生丢失、破损或延误等情况,派送公司有为豁免自身责任而举证的权利和协助总公司向已知责任人或保险公司索赔的义务。

34.各分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准备转拨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发货方预报对到达货物进行清点,对所有的破损或其他不正常情况进行记录。

35.对待客户的投诉时被投诉的分公司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被投诉的分公司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寻求解决途径并落实改正方案,如投诉无法解决,分公司需及时向总公司提供投诉客户的相关资料,由总公司协助解决。

36.派送费用和代收款的结算时限规定:所有分公司必须对信息平台所输出的对账单予以确认;确认后的往来结算款项必须按约定时间支付,逾期则按欠款总金额的3‰ /天计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欠款本金。

37.所有到付货品需在公司信息平台上货物数据中录入时标明所需代收的金额,同时,所有到达配送费用若已在揽件点收讫,也必须在信息平台上标注。

38.所有相关货物损坏或遗失的信息,揽件公司或派送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确认,以便及时通知发货人。

39.对于所有需要派送的货物,派送公司必须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布货物出发时间,预计到达时间,以及货物实际到达时间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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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篇4

操作部是快递公司货物(包裹、快件等)进出、分拣、包装加工、数据统计等的物流基地,是通过货物联络公司各部门及各关联单位的桥梁、是保障货物的安全性、准确性、时效行的重要部门。为了转运部正常、高效、持续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规章制度

1、热爱公司、热爱中转部,尽忠职守

2、遵守公司各项章程

3、爱护公司财物,爱护转运部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4、维护公司荣誉,维护中转部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及中转部的行为

5、准时上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高效,保质保量,不拖延、不积压

6、待人接物要谦和,谨慎保持与公司个部门及关联单位的良好关系

7、服从上级领导,如有不同意见,须先执行后反映

8、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及转运部业务有关联的各种好处及回扣

9、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勿穿着花俏夸张服饰

10、须保持作业环境的清洁安全,不准在公司转运部吃饭;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不准在公司转运部抽烟

11、工作时须全神贯注、细致认真,不做无谓的闲聊

12、严禁用转运部电话私聊,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

13、需要调班、工休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准擅自离岗

14、病假休息者在上班前一小时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次日上班后补齐假条,同时附上医生证明或病历;事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15、职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且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6、分工合作,转运部全体职员须时刻提醒自己的职操职守,尽心尽力地完成自身的工作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7、转运部管理人员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领导员工同舟共济,增强团队精神建设,提高工作情绪

18、每周例会,转运部全体职员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上级。

二、转运部办公用具管理办法:

1、公司及转运部提倡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员工要爱惜公物、物尽其用,反对奢侈和浪费

2、文具及纸张统一领取,按需分配,领取责任人明确

3、公司及转运部公物不得挪作私用,不得擅自动用或取用,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起用

4、转运部电话传真主要是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所以电话传真不准私用

5、转运部接电话标准用语为“您好!**速递”或“您好!**速递**转运部”

6、记录口信应尽量逐字逐句记录下来,记录下来电者姓名、电话号码,来电目的及其他信息。不要着急,耐心听对方讲话,如果对方的话不太理解,可以请求对方重复一遍。登记在电话记录笺上,写明应接电话人姓名,来电者电话号码等,最后是记录者的签名

7、电脑维护、网络维护直接找公司IT部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8、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使用转运部电脑及其设备

9、电脑授权人员须负责电脑及其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并及时检查和清洁,并做好交接记录

10、文件是公司及转运部的重要计划或决策,涉及公司机密的须注意__,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文件

11、文件的传阅及交接,须及时做好记录

12、其他管理办法按公司章程处理

三、转运部操作流程:

1、提货:领取提货计划单----出车----提取动作----卸车快递公司规章制度

2、操作:卸车----进港扫描----分拣----出港扫描----包装----装车

3、出货:装车----领取出港单据----出车----关联单位的签收回执

四、转运部各岗位工作职责:

(一)经理

1、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的正常运作

3、研究、制定转运部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等高效的工作方式

4、与公司关联部门及关联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络,维护及提升公司和转运部的良好声誉

5、本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

6、做好各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7、合理化人员的分配和管理

8、转运部办公环境和工作态度的维护监督

9、本部门单据和员工考勤的审核

10、保证本部门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11、制定本部门培训计划及培训事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章程

13、随时跟踪反馈工作事宜

(二)协理

1、直接向经理负责

2、维续转运部本班的正常运作

3、指派本班员工的具体工作并督促其按时按质完成

4、组织协调货物进出港高效作业

5、本班各种数据及员工考勤的统计记录

6、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

7、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8、本班办公环境、工作态度及各种车辆、设备、设施等的维续

9、本班与外界的联络沟通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2、与上、下班协理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内务

1、提货通知的处理(记录、传达等)

2、公司MIS系统及OA平台的操作(收、发邮件等)

3、异常货物的处理

4、各种数据的入录、上传及保存

5、转件的处理

6、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7、资料的记录、分类(详细、真实)

8、电脑的维护,保持电脑的正常运行

9、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0、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1、与上、下班内务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四)操作员

1、进出港货物的扫描(准确、快速)

2、不良货物的处理(安全)

3、货物的分拣(准确、快速、安全)

4、货物的包装(安全、快速)

5、办公用具的使用(正确、维护)

6、办公设备、设施的使用(正确、安全)

7、工作区域的维护(清洁、安全)

8、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9、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0、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1、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搬运工

1、货物的搬运(准确、安全、快速)

2、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3、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4、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5、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押车员

1、配合驾驶员做好提货、出货等工作

2、保证所押车辆中的货物的数量、安全

3、保存所押车辆中的各种单据

4、提醒驾驶员行车安全

5、所押车辆在提货、出货动作中的异常处理

6、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7、所押车辆在途中如发生故障或堵车等原因应及时向转运部报告,并做好应急工作

8、装卸货物时应注意装卸顺序、数量及装卸地点等

9、特急件、急件、限时件的特殊处理

10、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11、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12、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3、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驾驶员

1、遵守公司及转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

3、维护所行驶车辆的良好运行

4、车辆的日常清洗、加油、保养或报修

5、保证自身各项证件的有效使用

6、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雨后必须马上做好清洁整理工作,出车前做到三查,在途中做好例保,做好各项维护记录

7、备好管好随车工具,便于出车时应急使用

8、正常驾驶车辆,预防车辆事故

9、严禁酒后行驶、疲劳驾驶

10、严禁驾驶员开车回家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11、车辆在工作中的异常处理

12、各种车辆行驶票据的保存、记录及报销

13、提货、出货的相关工作

14、车辆进、出港要及时做好各项记录

15、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迅速排除,若自身无法修复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6、中途堵车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转运部报告

17、装卸货物须亲自清点数量、规格、型号、品牌、包装等情况,必须做到准确、安全

18、对车辆上的人员、货物的安全负责

19、驶员在所行驶的线路中应控制运输成本,注重资源节约

20、对车辆交接的及时记录

21、货物签收回执的交接

22、需要协助的相关工作

23、上、下班的各项交接事宜

24、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快递转运部全体职员须遵守公司及转运部各项章程。勤策勤力,通力合作,以转运部团队为主,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发挥自身的最大精力,为转运部作出最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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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全文共 21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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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运转、绿化管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管理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代办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指提供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物价部门是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严禁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形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

一、对普通住宅区(普通商品住宅、普通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超过1元/平米·月的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对高档公寓、别墅区、综合楼、写字楼、商业性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导价。

三、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性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与业主协商定价。

四、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深度,分类定级进行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结合《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类分级指导标准》(附件一)进行核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内容。

对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统称为物业管理服务费,其费用构成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设置,根据其管理规模、管理面积、服务项目、范围和岗位实际需要而定。员工工资标准和福利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公共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为保障供水、电、气、电梯、中央空调、发电配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污系统、监控监视系统、道路费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3、绿化管理费:根据绿化管理的面积、投资及养护管理所需费用按实际开支情况核定。

4、保洁卫生费:公共区域卫生打扫、经常性的保洁按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5、保安费:保安人员服装、器械、器材所需费用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核定。

6、办公费用:物业管理单位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8、税费:按国家法定税费收取。

9、利润:属政府定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3——5%计算成本利润;属政府指导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5——10%计算成本利润。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取。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住户,委托其物业管理的减半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没有委托的不收费。

10、被评为部、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11、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价格管理,须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开;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底向物价部门报送当年收支盈亏情况,接受物价、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规定行为,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受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报批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饿,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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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区块链管理规定叫什么?区块链的特性

全文共 8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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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作为新兴起来的技术,既然在我国大肆发展,我国自然会制定区块链管理规定。 有了区块链管理规定后,不论是研究发展区块链的企业还是平台,都要符合规定,切不可胡作非为。区块链不同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它是一项独特的技术,有人用它造福社会,却有人因它走上违法之路,所以大家在面对区块链时要有自己正确的选择。今天为大家科普我国对区块链做了哪些规定?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叫什么?区块链具有什么特性

一、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叫什么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条文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2019年1月才指定的规定。我国指定这项规定是为了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人的信息安全责任,可以规范我国对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规避一些区块链服务安全方面的风险。这样区块链相关的业务能得到正常的发展,而且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也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有了规定对大众是一件好事。不过规定建立后,大家发展区块链技术不能胡来,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毕竟区块链技术具有特殊性,发展好了会给我们带来福利,若是发展歪了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二、区块链到底具有什么特性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有了明确的规矩条例后,区块链技术的正常发展可以得到保障。不过想要发展区块链,得先明白它的特性。区块链可以通过共识算法以块的形式来不断增加,但是数据不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因为它具有防篡改性。区块链的每个块都会至少包含一个块的生产时间和出块的签名。另外区块链的交易方式都需要签名,这样可以防止任何一方抵赖。另外区块链的所有节点都具有浏览上面的区块的权限,但却不能完全的控制所有的区块。

正因为区块链具备上面这些特性,所以我国才有了区块链管理规定条例。区块链技术虽然听起来很复杂,但是它运用到数字货币领域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我国有不少人通过投资数字货币来赚钱。若是你想了解区块链或者投资数字货币,你可以通过OKLink浏览器学习相关知识,然后就可以通过区块链轻松赚钱。普通人持有数字货币或做数字货币投资并不违反区块链规定的条例,所以大家可以放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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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上篇

全文共 10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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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出租汽车134万辆,企业8000余家,驾驶员260多万人。出租汽车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有效解决,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基本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予以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及国务院有关出租汽车管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部研究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构建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总体框架,确立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过程

2013年2月,部启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和科研院所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赴北京、辽宁、上海、浙江、安徽、山东、陕西、四川等地专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反复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了政策风险评估,发文征求了部分省、市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上网征求全社会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规定》送审修改稿,经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令形式颁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4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行业发展定位及发展方向、职责分工;第二章经营许可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车辆经营权配置、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经营协议签订、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等;第三章运营服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服务标准以及行为准则作出要求;第四章运营保障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运价制定及调整等方面的职责,经营者规范经营管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等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主管部门等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职责和义务等;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违法行为的罚则;第七章附则明确相关概念的定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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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医疗服务标准管理有哪些规定

全文共 15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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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服务经济和体验经济环境下,现代医院的管理已经由“以医院为中心的管理”、“以病为中心的管理”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和“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那么,医疗服务标准管理有哪些规定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服务标准管理的规定:

一、从业规范

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二、管理规范

1、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2、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3、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4、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6、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7、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8、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三、医师规范

1、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2、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3、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4、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5、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6、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7、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8、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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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全文共 5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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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

(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

(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

(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

(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章前台业务系统

第五条前台业务系统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自助式和辅助式两种类型。

辅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辅助基金投资人完成业务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应用系统。

自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前台业务系统通过与后台管理系统的网络连接,实现各项业务功能。

第六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以及基金销售人员提供投资资讯的功能,投资资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金基础知识;

(二)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三)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费率、基金转换、手续费支付模式、基金风险评价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开市场信息等;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五)基金相关投资市场信息;

(六)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的投资资讯信息,要有合法来源,还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揭示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

第七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进行管理的功能,包括开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基金投资人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

(一)系统在个人开户时应当记录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交易账户、姓名、出生年月、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法定或授权代理人姓名、个人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

(二)系统在机构开户时应当记录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类型、基金交易账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

(三)系统应当具有可靠的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机制,禁止系统自动生成相同密码或弱密码;基金投资人密码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

(四)系统应当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

第八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功能:

(一)应当检查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

(二)应当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基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更改银行账户的,系统应当视为异常交易并作记录;

(三)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

(四)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提示。

第九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

(一)应当提供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产品、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明细、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的资金划付信息、适合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或基金收益等信息的查询;

(二)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基金投资人选择的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手续费收取情况、分红方式等内容;

(三)记录基金投资人投诉信息,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自助式前台系统

第十条自助式前台系统在满足第二章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要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实自助式前台系统真实身份和资质的方法,包括向基金投资人提供合法销售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便于基金投资人核查的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为自助式前台系统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人员,与当面服务对等岗位的人员资质要求相同;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查相关人员资质的功能。

第十二条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通过在线阅读、文件下载、链接或语音提示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金销售机构情况,包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联系方式等;

二)客户开户协议等相关文档范本;

三)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

四)揭示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应当包括信息安全、异常操作、系统故障等,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对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和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证书等身份数据的义务。

第十三条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要求基金投资人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资料,并采取等效实名制的方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基金投资人自助开户或修改账户信息时,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核对基金投资人名称与银行账户名是否一致。

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操作具有核实身份的功能和合法有效的抗否认措施;基金投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操作者的IP地址、数字证书等;基金投资人通过电话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来电号码。

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重要操作,基金投资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前往柜台办理。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自助式前台系统上设定以下限额:

(一)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认购、申购的最大金额;

(二)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赎回的最大金额。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统失效时的备用服务措施或方案。

第十六条自助式前台系统的各项功能设计,应当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纠正基金投资人误操作的功能。

第四章后台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

第十八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记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具有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行为监控等功能:

(一)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基金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资质证明等;系统应当具有记录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违规信息等功能。

第十九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能够记录和管理基金风险评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相关信息:

(一)基金管理人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产品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代码、名称、类型、交易限额、费率等;

(三)应当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第二十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收到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处理,防止发生基金投资人盘后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的功能,以便完成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银行系统的数据交换:

(一)应当具有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处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起的销户确认、账户冻结、份额冻结、账户解冻、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份额拆分等特殊业务处理功能;

(二)应当具有记录基金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划付信息的功能;

(三)应当具备配合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对所涉及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的功能:

(一)核对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核对基金销售专户出入账金额与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认购、申购金额、赎回金额是否相符;

(三)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资人、分支机构等进行明细核对;

(四)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当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

第五章监管系统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以下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每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交易情况;

(二)每月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情况汇总;

(三)每月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情况汇总;

(四)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察稽核报告;

(五)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经营状况;

(六)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说明;

(七)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委托基金销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销售专户资金流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交易确认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委托清算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清算账户资金流量数据。

第六章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管理平台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数据库、服务器、网络通讯、安全保障等,对于关键的支持系统组成部分应当提供备份措施或方案。

第二十六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有业务集中处理、数据集中存贮的技术特征,将基金投资人信息、交易历史、基金销售人员信息、基金投资人服务信息等电子数据集中保存。

第二十七条系统投入使用、系统重大升级、年度技术风险评估的报告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系统升级时必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进行联网测试。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对系统升级、网络访问、数据库存取、用户密码修改等重要操作要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日志文件。

第三十条系统数据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第三十一条基金投资人身份、交易明细等敏感数据在公网的传输应当进行可靠加密,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不得以明文方式存储和传输;基金销售机构业务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修改基金投资人交易数据和口令密码,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程序并且留痕。

第三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系统项目文档和技术文档,对于定制开发的核心业务系统,应当要求开发商提供源代码或对源代码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系统开发和运行中采用已颁布的行业标准和数据接口。

第三十四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将系统集成、应用开发、运营维护、设备托管、网络通信、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按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与技术外包方签订详细的商业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选定和变更技术外包方的基本情况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实施技术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平台安全运营的最终管理责任由基金销售机构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通过其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对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同时补充和完善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在本规定实施后一年内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同时做好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有关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数据交换格式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通知。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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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全文共 16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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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人类迎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是网络环境正在逐步形成的重要标志。那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4、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7、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8、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9、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10、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1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12、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14、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15、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16、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17、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8、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9、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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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为什么要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

全文共 8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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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关注区块链发展朋友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特别关注。2019年颁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就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如何合理合法的使用、哪些行为可能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等等。很多朋友可能没有关注过这个法律规定,因此在此我们需要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为什么要规范这方面的服务内容进行一个分享,希望能帮助朋友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

1、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我们国家在2017年9月份颁布了禁止在中国境内从事虚拟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及服务的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限制区块链产业在国内的发展,反而是出台了很多的法规来引导区块链相关内容的良序发展,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2019年1月份颁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这则法律规定当中,国家网信办首次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它所指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很多朋友看到这个概念解释可能会感觉到有些拗口或者是太过于专业,不是太容易理解。简单而言,所谓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就是通过口头或者其他的方式,向国内的各种组织或者个人宣传解释区块链相关内容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指为了某一种经济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例如一些区块链项目团队向投资者推介区块链项目、某一个区块链服务开发方向客户介绍其产品或服务等等。

2、为什么要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一些朋友对于国内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方面的内容不理解,认为既然国家已经明确了大力支持区块链产业的发展,为什么又出台一些条条框框的限制来制约区块链信息的传输工作呢?其实国家之所以颁布区块链信息服务方面的规定,并且明确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是什么进行范围界定,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实现行业的优胜劣汰,将行业发展过程当中的虚假区块链技术或运营团队出清。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化的时代,区块链产业在过去几年的发展当中也确实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将产业的发展纳入到合法合规的发展中来就非常的重要。对于这一点,我们一定要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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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雄安监管沙盒项目出炉:征迁安置资金管理区块链信息系统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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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河北雄安新区首批“监管沙盒”应用名单出炉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发布了河北雄安新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2020年第一批),对5个拟纳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雄安新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公示信息表从申请机构来看,雄安新区监管沙盒创新应用申请机构涵盖了3家国有大行、1家全国股份制银行、1家运营商旗下支付机构、1家央企旗下征信机构。从产品类型来看,5项应用中,3项为金融服务、2项为科技产品。从技术使用上看,5项创新应用中有3项涉及区块链技术。5项创新应用具体情况如下:

1.雄安新区建设链金融服务平台(申请机构:建设银行河北雄安分行,下同)

该创新应用为金融服务,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雄安新区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及融资解决方案,基于链上合同数据实现建设项目资金穿透式拨付,保障供应商和工人建设者的资金权益。提供基于链上数据的融资服务,减轻企业融资压力。该项目由建设银行独立研发与运维。

该项目试图达到3项预期效果:1.为项目建设相关供应商、劳务公司提供便利的资金拨付及管理服务,提升项目资金拨付效率;2.穿透式资金拨付解决了传统建设资金拨付领域中工人、供应商应收账款被层层克扣的问题;3.实现中小微企业快速融资。

该项目预计年服务机构客户数1万户,个人客户数10万人,年交易笔数100万笔,年交易金额200亿元,年融资规模30亿元。

2.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

该创新应用为金融服务,运用区块链技术搭建供应链金融系统,为以国家电网体系内企业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生态中小微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该项目由渤海银行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易见股份,600093.SH)联合研发与维护,易见股份提供础区块链技术支持。

该项目试图达到的预期效果为:为供应链生态中的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贸易融资申请渠道,高效、便捷地满足其高频、不确定期限的融资需求,提高供应链金融覆盖面和服务效率。

该项目预计服务以国家电网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生态中小微企业,单一企业场景融资余额5亿元,融资中小微企业5000家。

3.基于智能风控的支付服务(联通支付有限公司)

该创新应用为金融服务,在获得用户授权和依法合规前提下,获取用户相关个人数据、消费数据、支付数据,并结合公安、银联、运营商的身份核验类数据,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时计算等技术,打造基于智能风控的支付服务。在用户交易过程中,依据用户各类交易行为进行分值计算,高风险采取拦截措施,中风险采取短信验证、图像识别等验证手段,低风险则直接通过。该项目将使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由联通支付有限公司独立研发和运维。联通支付是中国联通的全资子公司。

该项目试图达到2项效果:1.通过大量交易操作行为的监测,实时拦截欺诈风险;2.实现毫秒级交易安全核验。

该项目预计每日为千万笔交易提供基于智能风控的支付服务。

4.征迁安置资金管理区块链信息系统(工银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河北雄安分行)

该创新应用为技术产品,使用具备自主可控能力的底层区块链技术平台,在获得用户授权前提下,依法合规通过雄安块数据平台获取雄安新区征迁对象的征迁合同信息、相关个人信息的加密数据,将上述数据及征迁资金拨付过程数据上链管理。村-乡-县用户逐级审批通过并经过智能合约检查后,征迁资金从县财政专户穿透式拨付到征迁对象账户。基于分布式账本防篡改、抗抵赖的特点,确保数据准确性,为新区政府提供统计分析功能,实现全流程资金监管,为各级系统用户提供拨付失败原因查询功能,实现拨付问题可追溯。

该项目由工银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河北雄安分行共同研发与运维,其中工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工商银行河北雄安分行提供金融场景。

该项目的预期效果为:为雄安新区政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征迁资金管理服务,提供征迁资金拨付效率和监管效率。

该项目预计年服务征迁对象10万户,年资金拨付500亿元。

5.基于链式传导的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国网征信有限公司,邮储银行,邮储银行河北雄安分行)

该创新应用为技术产品,在获得用户授权前提下,依法合规融合国网电力数据、国网电商平台数据、工商、司法、舆情等多维度数据,采用复杂网络技术和多主体建模技术,从复杂网络的视角分析企业间的网络关系,追踪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信息,绘制企业及行业链式关系图谱,对行业的信用关系、风险传播路径、传播结果进行深度分析,实现金融机构对产业链上企业信用风险的主动预测,帮助金融机构实现高信用风险企业的准确识别与风险监测。

该项目由国网征信有限公司独立研发,与所属集团公司(国网雄安金融科技集团)共同运维,集团公司负责服务器等硬件维护;邮储银行、邮储银行河北雄安分行提供金融场景。

该项目的预期效果包括:1.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全产业链的企业风险精准监测,提升金融业务风险防控能力,降低金融机构不良信贷风险;2.提升企业融资审批效率,帮助金融机构发现高质量信贷客户。

该项目预计年贷款金额200亿元。

监管沙盒源自英国,以柔性监管为理念,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通过提供一个风险可控的真实市场空间,支持金融机构对创新产品进行探索和实践,及时发现和规避产品缺陷和风险隐患,从而为新兴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空间。

2019年12月底北京开启监管沙盒试点,自此,中国版“监管沙盒”迅速推进。

2020年4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大到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等6市(区)。

截至目前,7地均已公示试点名单,共49项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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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全文共 24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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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推出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各地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营运效率等因素,科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

第九条 出租汽车运力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十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一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价器,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空车、暂停营运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车辆数量、类型和等级,投入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车辆,并由原许可机关配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第十六条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则上应当无偿使用。

原已经批准实行有偿使用的城市,确需继续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偿使用费应当优先用于为出租汽车服务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八条 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原许可机关可优先收回,并按照剩余期限退回有偿使用费;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也可依法转让,有效期为该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应当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收回。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AAA、AA、A、B四个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级以上的,应当准许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以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优质、优价的约租车经营服务。约租车经营权期限不超过15年。

申请约租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有能够满足约租车服务和管理的平台、人员、待租停车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规范。

约租车的管理,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等客运方式相协调,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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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里面包含哪些内容?

全文共 7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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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区块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哪些内容呢?虽然很多人在区块链行业都有投资,但是大部分人对于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了解并不是很多,首先为了有效规范整个区块链的信息活动,为了有效维护国家的安全,还有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促进于整个区块链的技术,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也已经有了明确的表示。

1、管理规定一

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首先就可以看到区块链信息服务,一般都是在区块链技术或者是在区块链系统上,通过互联网又或者直接通过应用程序等形式向所有的人提供信息服务,但是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严格按照法律,必须要遵照其规定,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在选择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主体还有节点也需要引起重视,有一些机构或者组织可能并不属于其中的一个。相信区块链的行业,在经过一番整顿之后,必然会朝着健康化的模式发展。

2、管理规定二

首先鼓励区块链行业能够有效达到加强行业自律的效果,可以建立健全的自律制度,而且还能够拥有行业的准则,知道区块链信息服务达到规范化的作用,可以推动行业信用的体系建设,具有督促整个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效果,能够有效接受社会的监督,可以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的素养,可以有效促进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区块链行业早就已经建立完善的行业规则,所有的人都需要落实信息的内容,并且也需要做到安全管理的责任,不管是在信息审核,又或者是用户注册方面都需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来完成,这点是非常关键的,能够有效促进与区块链技术进入到完善化的阶段。

国家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也包含许多内容,在目前的区块链行业中,区块链技术的存在,就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服务,而在整个信息服务过程中,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必然就会影响到正常使用,所以必须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来完成,这就可以有效促进一区块链的技术,也可以更早的进入到完善化的阶段,这是在投资过程中不可以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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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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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关乎到我们每个人的信息安全,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信息的安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

网络安全的安全隐患

1、 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无控制机构的网络,黑客(Hacker)经常会侵入网络中的计算机系统,或窃取机密数据和盗用特权,或破坏重要数据,或使系统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直至瘫痪。

2、 Internet的数据传输是基于TCP/IP通信协议进行的,这些协议缺乏使传输过程中的信息不被窃取的安全措施。

3、 Internet上的通信业务多数使用Unix操作系统来支持,Unix操作系统中明显存在的安全脆弱性问题会直接影响安全服务。

4、在计算机上存储、传输和处理的电子信息,还没有像传统的邮件通信那样进行信封保护和签字盖章。信息的来源和去向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被改动,以及是否泄露等,在应用层支持的服务协议中是凭着君子协定来维系的。

5、电子邮件存在着被拆看、误投和伪造的可能性。使用电子邮件来传输重要机密信息会存在着很大的危险。

6、计算机病毒通过Internet的传播给上网用户带来极大的危害,病毒可以使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瘫痪、数据和文件丢失。在网络上传播病毒可以通过公共匿名FTP文件传送、也可以通过邮件和邮件的附加文件传播。

网络安全主要特性

保密性

信息不泄露给非 授权用户、 实体或过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

数据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坏和丢失的特性。

可用性

可被授权 实体访问并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当需要时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网络环境下拒绝服务、破坏网络和有关系统的正常运行等都属于对 可用性的攻击;

可控性

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

可审查性

出现安全问题时提供依据与手段

从网络运行和管理者角度说,希望对本地网络信息的访问、读写等操作受到保护和控制,避免出现“ 陷门”、 病毒、非法存取、拒绝服务和 网络资源非法占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胁,制止和防御 网络黑客的攻击。对安全保密部门来说,他们希望对非法的、有害的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防堵,避免机要信息泄露,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对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随着 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计算机上处理的业务也由基于单机的数学运算、文件处理,基于简单连接的 内部网络的内部业务处理、 办公自动化等发展到基于复杂的 内部网(Intranet)、企业 外部网(Extranet)、全球互联网( Internet)的企业级计算机处理系统和 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处理。

在系统处理能力提高的同时,系统的连接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但在连接能力信息、流通能力提高的同时,基于网络连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整体的网络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的物理安全、网络 拓扑结构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应用系统安全和 网络管理的安全等。

因此 计算机安全问题,应该像每家每户的防火防盗问题一样,做到防范于未然。甚至不会想到你自己也会成为目标的时候,威胁就已经出现了,一旦发生,常常措手不及,造成极大的损失。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摘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与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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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京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不得强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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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过数年酝酿、几经修改的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印章、相关财物和档案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十九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委托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全体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事实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履行相关义务。

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进行公示。业主共同决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第二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第三十条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服务投诉。

本市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作用,完善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一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

业主以外的其他车库、车位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关于停车管理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责任。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三十七条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全体业主,在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后是指业主大会。

本办法所称业主共同决定,是指业主大会的决定;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是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是指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前期物业服务中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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