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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的义务(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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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民的国防动员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什么

全文共 1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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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主要内容:

1、兵役义务:服兵役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根据中国兵役法的规定,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必须担负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

2、支援军队改革和建设

3、支持民兵预备役建设

4、支前参战的义务

5、拥军优属的义务

6、维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7、实行军民联防的义务

8、保守国家局势秘密的义务

9、维护国家尊严义务

10 、发展生产,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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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丈夫有义务给妻子生活费吗 不给妻子生活费怎处理

全文共 103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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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两个人的关系就从情侣关系转变成了夫妻关系,就是一家人了,对于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要怎么分,大家不要模糊了概念。

丈夫义务妻子生活费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百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度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知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道利。不管是男方还回是女方,都必须扶养对方,如果男方没有经济来源,可以向女方要求扶养。

不给妻子生活费怎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如果问题所描述的妻子在对方不支付扶养费的情形下,没有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一方可以要求给付扶养费。

什么是婚后财产

首先我们明确一个清晰的概念,婚后财产就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能划分它的只有夫妻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一、如果夫妻婚前有协定有效的婚后财产划分协议的话,那么婚后所有取得的财产都需要按照协议是条款进行明确划分,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果婚后没有写上协商拟定相关协议的话,就要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

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具体如下: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因为我国在民事法律方面都以意思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违法法律,那么他们约定的内容就是有效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表明婚内的任何财产都可以是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小结:婚后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共同共有的,但是基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或者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在满足一定的要求之下,婚后个人财产就产生了。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我国民事法律是法律规定的效力低于当事人约定效力的,只有在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才要遵循《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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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基金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全文共 3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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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是指持有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持有人。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投资人要遵守哪些权利义务呢?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1、要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大会可以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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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_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规章制度

全文共 49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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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国家反贪腐的政策,坚决落实教育经费管理是必然的要求,因此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势在必行。小编为你整理了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篇1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一、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二、加强收费管理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三、健全单位经费管理制度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四、严格控制消费性支出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五、加强基建维修与设备采购支出管理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计划的管理,按规定上报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项等方面工作。

2、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维修项目,经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3、学校的房屋维修和绿化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比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支出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决算为依据。

4、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

5、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如皋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学校资产,做到账据、账物、账账相符。布局调整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时,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发展。

七、严格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下一页更多精彩“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规章制度”

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篇2

为有效管理学校教育经费和正确使用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经学校教代会全体成员一致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经费管理制度。

一、学校的预算内外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后勤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要求做到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总务处负责加强对财务人员得管理和业务学习指导。

二、由后勤分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经费收支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需要使用经费的必须逐层请示汇报到主管领导。一百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审批,一百到五千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学校教代会讨论审批。

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计划报经学校教代会批准后,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计划圆满完成。

四、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主管审核,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负责人签字,最后校长经签字后方可办理支出,否则财会人员不准予报销。

五、严格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亮证公开收费,根据上级规定,各项收入使用财政统一规定收费票据,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和个人私自收取、存放资金,私设“小钱柜”。

六、出纳、会计要独立分管经费和帐目,分工明确,尽职尽责。提款数额较大(10000元以上)的经费需要有2人以上财务人员协助,保证资金安全,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七、凡是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全部存入学校的公家户头,凡属于教育经费的一律不得挪做他用,各项专用基金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八、严格控制借款,因公借款,需以书面形式汇报所需的开支数额及相关说明,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并按规定时间及时结算。

九、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禁止动用教育经费变相或乱发奖金、实物、补贴等等。

十、会计每月月末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校长汇报收支结余情况,定期向教师公布有关经费的收支情况,主管领导定期对所属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篇3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夕阳民族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管理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

1、管理模式

我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

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

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

5)教师培训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6)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坚决禁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精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应按一定标准。经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比例:

业务费: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30%;公务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以内;设备购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15%左右;修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左右;教师培训费:支出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

4、经费支出程序

1)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校报账事务。专兼职报账员要在二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经费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凭正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学校校长验核、批报。千元至万元的设备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

2)大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

3)完善批报手续。出具票据要规范,手续要齐全;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大额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等支出,票据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单,工程类票据要附合同(协议)和预决算清单。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2)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

6、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如:各种会计账目、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8、严格把握接待、招待标准,压缩公务支出费用。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三、检查与监督

1、坚持民主理财,推行校务公开。各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的经费支出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校内外,公示、公布;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2、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力,不正确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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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物业管理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和物业打交道必知

全文共 10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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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新房里免不了要跟物业打交道,个中法律你都明白么?业主和物业管理各自有什么权利义务,你都明了么?在物业管理公司方面,公司的一切活动应完全以法律条款为依据,并与业签定契约,双方都应共同遵守,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人。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的公约。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区管理办法可以是综合性的规章制度,也可以针对不同方面制定专项规章,例如卫生公约、保安公约等等。物业管理公司制定规章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必须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认可后,规章制度才能生效。这些规章制度不属于政府行为,没有普遍的效力,只在小区居民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其性质属于团体自律性规章。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者个别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按照规章制度出面协调和解决,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因此根据管理项目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街道和清理垃圾、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和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权利外,也应承担下列义务: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

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契约一方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业主)的义务,其义务则是对方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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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有关房产税的法律知识: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结束时间?

全文共 10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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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确定谁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说:"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种使用土地的行为吗?利用出租这一方式赚钱".千万不要想当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赚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经营,同一块土地,难道就由两个人同时在使用吗?土地使用税政策,并没有直接定义什么叫"使用土地".而按会计的理解,出租行为是"让渡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它是对土地使用权力的让渡行为,而非直接对土地的使用行为.正因为税法没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义,所以,与会计处理形不成差异.结论就出来了,税会无差异应该按会计的规则来,即出租土地行为,不是使用土地行为.进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才是真正的使用土地、占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承租方,自己就无法再使用土地、占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权,他才是土地占用权人.《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曾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确定谁拥有土地使用权

最简单的情况当然是,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农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如果通过租赁合同,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了别人,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呢?当然是承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了.不要把合同不当回事.所以,关于土地出租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判定规则,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土地出租后,承租方拥有了土地使用权.当然是纳税人.但在实务中,许多企业、会计、地税机关、甚至专家对出租土地导致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这样判定的:如果属于应税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判断.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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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照顾孩子是妻子一个人义务吗 父亲应不应该照顾孩子呢

全文共 1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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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生活中应该都会发现平时一般是母亲照顾孩子比较多吧,周末游乐园里一般都是母亲在带着孩子玩,那么他们的父亲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照顾孩子的责任吧,究竟照顾孩子是妻子一个人义务吗,以及父亲应不应该照顾孩子呢?

照顾孩子是妻子一个人义务吗

从古至今,照顾孩子仿佛一直都是妈妈一个人,孩子的爸爸偶尔帮忙带一下孩子,作为妈妈的我们都会“感激不尽”,我们好像忘了照顾孩子从来就不是妈妈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不知道你们是不是也一样,总觉得孩子他爸太粗枝大叶,做事不细心,总担心他带不好孩子,所以从孩子生下来,我们就一直选择自己带孩子。孩子他爸有时候凑过来抱会孩子,我们还总是觉得特别不放心,马上就要从孩子他爸手里把孩子抱回来。时间长了,孩子他爸也会觉得照顾孩子就应该是妈妈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跟爸爸没什么关系。有时候我们想要老公抱下孩子,可能还要用到这样一句话“老公,你可以帮我抱一下孩子吗?”其实,照顾孩子也有爸爸的责任和义务,为什么我们要用到“帮”字呢?所以照顾孩子绝对不只是妻子一个人的责任父亲也是有的。

父亲应不应该照顾孩子呢

肯定是应该的孩子是父夫妻两个人的孩子,为什么父亲就不能照顾孩子呢?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是必不可缺少的关键,父亲当然是有责任和义务照顾孩子的,虽然说日常生活中母亲照顾孩子多一点那是因为女生比较细心所以会时时刻刻跟在孩子的身边照顾,男生心比较粗,所以女生不放心吧孩子交给男生带,但是不会带不代表你就不用带娃,不会是可以学的,一个女生也不是生来就会带娃的,所以父亲带娃也是非常应该的。

父亲带娃应该注意什么呢

父亲带娃一般都比较佛系今天小编就和整理了一些注意给给位家长哦,首先控制孩子的食欲,选择健康的零食。事实上,每个孩子出生时都有零食。面对各种零食,爸爸们要脚踏实地,尽量选择健康的零食。孩子在进食时应注意均衡营养。研究发现,部分进食的孩子会因营养不平衡而导致健康问题,家长应更多地关注孩子的进食问题。爸爸们还要注意带孩子的时候要学会以身作则,好好陪伴孩子,不能在一边自己玩手机。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亲体贴的照顾,也需要父亲的细心照顾。即使再累又累,孩子的笑脸也能使疲惫瘫痪的父亲立刻恢复生命,觉得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新手爸爸如何带娃呢

1、新手爸爸带孩子时,最应该注意的就是温差。不过天气变凉了,新手爸爸们一定要及时给宝宝添加衣服;如果天热的时候,也要及时给宝宝脱下衣服,这样可以避免宝宝生病。

2、新手爸爸带孩子时,也要及时观察宝宝是否拉屎拉尿了。如果爸爸们发现宝宝拉屎拉尿要及时给宝宝更换尿不湿,这样可以预防宝宝红屁股以及湿疹的情况。

3、亲手爸爸带孩子时,一定要仔细观察宝宝是否饿了。如果宝宝只是饿了要及时给宝宝喂奶,不要让宝宝等太久,这样宝宝会容易生病。脆弱的胃部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4、每天给宝宝洗澡也是新手爸爸们必须完成的任务。宝宝这时候皮肤十分娇嫩并且脆弱,如果不能及时给宝宝洗澡,可能会出一些痘痘或者是皮肤感染等情况。就像现在炎热的夏天,爸爸们更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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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什么义务

全文共 10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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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即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那么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什么义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的义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战胜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战胜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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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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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托人(又称受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2)受托人的义务

1)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2)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技术,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价值能在商品的流通和交换中表现出来,因此,也应允许在技术市场上实行等价交换,进行有偿转让。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不是一般的商品,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因此,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必须如实向对方介绍自己的情况,并互相了解对方科学技术力量,技术设备状况和经费来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并做好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条件成熟后再签订。166、违反技术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1)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当事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4)只要合同中有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

(5)因对方违反合同规定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造成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6)由于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7)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可全部或部分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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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的义务

1)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2)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按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出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与第三人关系

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第三人,委托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三、受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四、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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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投保人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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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投保人的主要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投保人的投保权利

1、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2、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4、指定和变更受益人。

1.保险学原理

投保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给付。

投保人义务的主要内容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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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投保条件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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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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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典人?承典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下面小编来告诉大家。

第二、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

(2)转典、转让、出租权;

(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Χ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

(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

(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

第一、承典人的含义

承典人亦称“典权人”。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产,并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产的典价,占有他人物品或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典期内,承典人不但享有对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权,而且有转典和出租权,并负责房屋的维修。典期满后,出典人退还典物或全部房屋典价赎回物品或房屋。承典人为原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产权出典,承典人是房产税的缴纳人。

第三、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实物计算的,应折算为金钱。在典期内,当事人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

(4)返还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应将典物返还给出典人。若承典人放弃典权的,亦应返还典物于出典人。

第四、承典人和承租人有什么区别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

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

承典人为原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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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残疾人乘坐飞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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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体制的陆续完善,残疾人士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全面和周到的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残疾人士平日的出行也越来越方便。那么残疾人乘坐飞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乘坐飞机该注意什么?下面和关注下吧。

无人陪伴但需要他人协助时,有限制乘坐飞机的人数。

首先,在购票阶段,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提前向航空公司提出需求,例如使用飞机上的医用氧气,托运电动轮椅,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携带服务犬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自己无人陪伴但需要他人协助时,《办法》对限乘残疾人数作出了规定。

当航班座位数为51—100个时,不得载运超过2名(含2名);航班座位数为101—200个时,不得超过4名(含4名);航班座位数为201—400个时,不得超过6名(含6名);航班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不得超过8名(含8名),这一点需要提前和航空公司沟通好。并且,购票时出示军残证可以享受一定优惠。

购票时残疾人朋友还可以向航空公司提出座位要求。例如,带活动扶手的过道座或者方便出入的座位,陪伴人员和自己坐在一起,带有服务犬的残疾人或者腿部活动受限制的残疾人,可以要求相应舱位第一排的座位。

乘坐飞机是残疾人的权利,残疾人可要求航空公司10日内提供提供书面解释。

在候机阶段,航空公司、机场、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都应在候机楼的主要出入口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设有醒目标识,方便残疾人办理购票、托运行李、办理乘机手续。行李托运时,除了自身的行李,残疾人朋友还可以免费托运一件助残设备,并且助行器、助听设备、盲杖、助视器、盲人眼镜等助残设备可以带上飞机。

在乘机阶段,残疾人从座位离开、就餐、上洗手间、放置携带物品等都可以请空姐提供协助。

乘坐飞机是残疾人的权利,航空公司不得无故拒绝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乘机,如果拒绝,应说明理由。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应在拒绝运输之后10日内提供。

以上是残疾人乘坐飞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机场安全小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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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开发商在产权证办理中承担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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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产权证办理承担义务

在我国,房屋变动采取的是交付+登记模式,也就是要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进行登记然后领取所有权证。在我国,所有权证是证明所有权的唯一凭证,在房屋交易中,即使买受人付清了房屋全部价款,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从法律上讲仍然没有取得所有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产权证办理的协助义务。内容包括:1.办备移转登记前应由开发商先行取得的文件,如测绘、权属登记;2.在购房人申请办证时,提供上述文件;3.依房管部门要求或合同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税费;4.为实现登记办证,应当由开发商配合或履行的其他事项以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的其他办证义务。

二、逾期办证中出卖人原因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出卖人的原因应包括出卖人自身的原因以及可归于出卖人一方的第三人原因,只要是由此造成的逾期办证,出卖人均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导致逾期办证的原因,问题要复杂得多。办证义务通常从开发商交楼后开始起算,在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开发商首先要完成房屋的测绘、权属登记,其次通知业主在合理期限内递交办证资料和费用,在收齐资料后及时递交房管部门,等待房管部门办妥登记后领取房产证,通知购房人领回。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开发商办备必要文件迟延或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启动办证程序迟延,也有购房人怠于递交办证资料及费用导致的递件迟延,还有房管部门审查办证资料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拖延而导致的发证迟延。毫无疑问,由于购房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办证迟延,开发商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房管部门拖延登记办证时间导致逾期办证,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开发商在办备必要文件后,对于登记办证所负有的主要是协助和配合购房人递件办证的义务,在这期间,房管部门用于审查和办理手续的时间,开发商无法控制,也就不能归结于出卖人原因。

三、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非属开发商一方原因造成的迟延,即使存在损失,开发商也无需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购房人主张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却不需要证明是开发商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这一责任构成要件,而只需要证明从收楼至取得房产证这一期间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定的办证期限,就可以推定是开发商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此时,举证证明非开发商一方的原因的责任转移到开发商一方,由开发商举证证明在这一期间存在免责事由。这是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较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是考虑,登记办证期间开发商对登记办证各环节具有全局性的了解,对于是否存在非开发商原因的免责事由更为清楚,相较购房人而言也更有举证能力。因此,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开发商,以便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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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无法确定侵权第三人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责

全文共 273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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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 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 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1.安全保障义务人属于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位于第二顺位

在存在第三人加害行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加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基于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疏于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消除和控制危险、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等。而第三人则是因为其实施了加害行为,该加害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均违反了法定义务,其侵权行为产生了竞合,应各自对受害人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因第三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故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为第一顺位责任。而安全保障义务人一般只是因为消极不作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客观上为直接侵权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条件,间接地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人属于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应为第二顺位责任。即在第三人明确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仅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其只能先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第三人不明确或不能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才能请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被告徐某系字号为金钻娱乐厅的经营者。2014年2月5日晚,原告喻某与朋友冯某等人在该娱乐厅唱歌时,冯某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娱乐厅工作人员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报了警,并对纠纷双方进行了劝阻。但喻某仍在纠纷中被第三人殴打致残,在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事发当日该娱乐厅的监控设备损坏。喻某认为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因监控设备损坏无法确定侵权第三人,导致喻某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徐某作为娱乐厅的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徐某疏于监控设备的维护导致监控设备在事发当日不能正常工作,致使事后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找直接侵权人,导致喻某无法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故徐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喻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确认徐某对喻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徐某垫付的费用后,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喻某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喻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本案中,尽管娱乐厅的工作人员在纠纷发生时对双方进行了劝阻并报警,但娱乐厅未能保障监控设备在事发时正常运行,违反了法定义务,虽然该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与喻某受伤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增加了公安机关查找直接责任人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直接责任人的确定。

且在本案中,事发场所属于被告徐某的管理和控制范围,虽然娱乐厅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劝阻并报警,但是未能有效预防或阻止侵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徐某作为娱乐厅的经营者,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娱乐厅工作人员所采取的保障和防范措施可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程度大小的依据。

4.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

根据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划分,补充责任可分为完全的补充责任和有限的补充责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当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或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前者中的补充责任人应当就全部赔偿义务或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中的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或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责任。本案中,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与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受害人喻某本应首先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第三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徐某的赔偿责任归于消灭或在相应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责任。

但在本案第三人无法确定而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徐某只在其能够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以及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合理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补充责任。若不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等因素,无论是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无赔偿能力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要求其在相应的补充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都会不合理的加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负担,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有限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负有创造安全活动环境,消除或防范不安全因素,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若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时,受害人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请求赔偿,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其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补充责任,而非第三人所不能承担或不足承担所余下的“全部”赔偿责任。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徐某作为娱乐厅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无法确认第三人的情况下徐某是否应当就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喻某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故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娱乐厅工作人员在纠纷发生时对纠纷双方进行了劝阻,并及时报了警,徐某作为娱乐厅的管理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娱乐厅工作人员在纠纷发生时对纠纷双方进行了劝阻,但其并未有效防范和阻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未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在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或其不具备赔偿能力时,徐某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若安全保障义务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因娱乐厅管理者徐某疏于管理和维护,未能保证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违反了法定义务,且其未能有效防范和制止第三人对喻某的侵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无法确认第三人,受害人喻某在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向徐某请求赔偿,但徐某的赔偿责任是相应的、补充性的,徐某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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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物权法》制定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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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4、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约的义务,同时业主行使个人物权时必须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目前在许多地方,业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自己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经常发生,由于没有严格限制的法律规定,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无法行使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那么《物权法》的此项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5、根据第七十九条至八十条之规定,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一栋建筑物的业主,各业主的房产是毗连关系,对该栋建筑物内公共面积和共有设施进行维修,其费用的分摊是以该栋建筑物内的业主为计算分母的。而在公共面积维修问题上,经常发生争议的是对屋顶维修的费用分摊发生歧义。因为住于建筑物顶层的业主直接感受到屋顶维修质量的重要性,而其他楼层的业主往往会认为自己与屋顶无关而拒绝承担费用。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毗连房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毗连房产的屋顶属于公用面积,应该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责任。

对一座建筑规划区内的公共面积和公共设施进行的维修,则是以规划区内全部业主来计算分摊分母的。即由全体业主平均承担维修费用。

6、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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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权利与义务

全文共 13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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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三)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民事义务可分为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司法民法考点2

民事义务的分类

(1)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A.以特定的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积极义务,亦称作为义务。

B.以特定的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是消极义务,亦称不作为义务。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义务发生的根据划分,民事义务可以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A.法定义务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所应负的义务。

B.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3)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A.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B.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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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点3

民事权利的救济

1、公力救济(适用民事诉讼法)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权利与义务

2、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魄力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A.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B.侵害行为应当哪个是违法行为;

C.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D.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A.须有紧迫危险;

B.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C.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D.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1、2两点跟刑法上的规定没有区别)

(3)自助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A.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B.构成要件:

a、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b、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

c、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d、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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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司法商法考点之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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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的和股东权利相联系的义务。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股东义务的相关司法商法考点知识。

违反股东义务的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司法商法考点之股东义务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司法商法考点之股东义务

1.出资义务。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相反,若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则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包括下列情形:(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使其不能实际享有或者行使上述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称为股东资格之革除。但此种情形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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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物业管理费是对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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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是物业纠纷中最常见的,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交费用,也有的业主以没有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以停电,停水为手段,迫使业主交物业费。究其原因,就是业主与物业企业对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了解不清。

其实两者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

物业管理费包括那些内容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括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费用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费用。

水、电、热、气、通讯、有限电视、网络等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公司用停电的方式强迫业主缴费是违法的。

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其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

物业管理是基于业主对住宅楼宇的公共部分以及小区公设施的共有权而产生的,对物业的维护是共有人共同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费,是因为管理共有财产(或者称“公共财产”)而发生的费用。业主是共有人之一,承担因为管理共有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就是全体业主共同的义务。业主的这一义务,是业主基于与其他业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对其他业主应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承担的义务。业主之间应当相互督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缴纳物业管理费又是合同义务

具体的费用收取标准和办法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合同中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尽管没有具体的每一个业主签字,但由于有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对全部业主有效。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法定的合同承受《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精神。《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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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之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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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基本义务:①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②义务具有强制性。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很多,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部分,是构成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③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只有在维护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前提下,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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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会所变医院 楼盘周边配套房企有无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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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因为楼下可能会有会所才买的房子,但是买完之后却被告知现在要变医院,对于这样的情况,业主应该怎么办?该以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初我们之所以买这里的房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售楼中心在宣传时说,小区4号楼下将建一个带健身功能的会所。”13日,长春市民张先生说。张先生家住长春市庆丰路附近郡望安石小区,2013年他到售楼中心买房时,觉着报价并不便宜,但在宣传册上说,靠着路边的4号楼下房屋将建一个会所,售楼人员说,这个会所里会有健身设施供业主使用,正是因为这一点打动了他,才买了房子。

“自从我买房后,也没人来建这个会所。”张先生说,一星期前,来了一些施工人员给4号楼下装修,听物业和施工人员说,这里准备开一家民营医院。后来,他们在一家知名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则招聘信息,正是这个要建的医院招人,“这不和当初售楼时的宣传相违背了吗?”张先生说。

13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小区4号楼靠路边处的楼前,堆放着装修材料,此时,一些业主正在楼前议论这件事儿。

“如果医院真的建成并开业,会给我们业主带来不少影响。”业主王女士说,首先,会打破小区的封闭性;其次,外来患者进入小区,如遇到传染病患者,会带来病菌;再就是医院会产生噪音。这些都会干扰到业主们正常的生活。所以,开医院对业主来讲弊大于利。

居民李女士说,现在要建医院,违背宣传初衷,所以,他们请相关部门能重视此事。

售楼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小区4号楼一到三层的产权归地产公司,目前已经租给一名男子,准备开一个中医养生保健医院,如果租房人经营的项目违背了地产公司的初衷,地产公司也会考虑不租给他。

承租人说,当初地产公司告诉他们租的4号楼楼下房屋属于综合性商业用楼。

随后,新文化记者来到宽城区卫计局,工作人员介绍,小区楼下房屋要开医院的话,必须得到卫生部门审批。今年8月,因为该小区的申请材料齐全,他们就受理了,但由于目前有居民反对,所以,他们已经暂停办理此事,并要求停止对房屋进行施工。

律师:房企有告知义务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说,在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房企有权对项目做出规划和设计变更,但应当履行报批和告知义务。房企宣传册上的广告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如业主认为房企违约,在没有约定责任的情况下,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关于居民小区内商铺的经营业态以及能否设立民营医院,属于卫生部门行政审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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