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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绰号侵犯哪项公民权利(最新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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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取绰号侵犯哪项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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绰号对于大众来说并不陌生,而最经常被别人起绰号的就是小学生或者中学生,大家一起玩耍,或者根据某人的特征和习惯的行为来取一个相似或者相近的词汇来概括,有褒义的,也有贬义的,五花八门,那么,取绰号侵犯哪项公民权利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给别人取绰号,让大家都用绰号来记住这个人,把本应该被他人所记住的姓名埋没,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给他人取绰号不仅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同时也是污辱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应该立刻停止侵害,并且向他人赔礼道歉,给他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给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失,侵权人还必须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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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交车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

全文共 52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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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进一步推进,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那么,公交司机拒载是否侵犯公民权利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根据合同法理论,公交车驶进站是要约邀请,乘客招手上车是要约,合同法对公交车进行强制承诺,也就是说公交车必须搭载乘客,否则就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交车违约,您可以追究它的违约责任。

公交车司机拒载的规制举措:

(一)加强典型选树就强制缔约义务、基本道德规范及公交行业规范,在公交交通行业中做实宣传、扩大宣传。选出一批帮扶乘客的公交司机典型,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在整个行业中加以推广,传递社会正能量。

(二)健全权利救济在平等出行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起诉要求赔偿因拒载带来的合理损失,但耗时较长。因此,可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诉监管部门,着力解决向公交公司投诉“无人管”的问题,从快、从严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惩处力度即使是无理的拒载行为,公交公司对驾驶员的惩处力度也较低,起不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赔偿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加大惩处力度是必要的,如增加惩罚数额、扣减驾驶证积分等,严重者予以辞退,以起警示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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