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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责任【合集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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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私占共享单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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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年轻人来说,以摩拜单车和ofo为代表的无桩共享自行车平台,已成为健康出行的象征。那么,私占共享单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私占共享单车承担的法律责任:

将本应共享的单车安装私锁仅供自己使用,或者是将放置于公共空间的单车搬回私人领域让其他使用者难以发现等就是典型的“变‘共享’为‘私有’”行为。变“共享”为“私有”主要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合法的使用者在行程结束后不予归还,占为己有;二是并没有产生合法使用关系人员私自窃取共享单车。

如果是按照合法流程,通过专门的APP预定并使用共享单车,但是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付诸实施的就有可能成立刑法意义上的“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为共享单车的使用者是按照合法流程取得了对单车的使用权,此时使用者是占有着共享单车的,但是单车本身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共享单车的公司。如果使用者在行程结束后不返还单车,反而采用换锁、藏起等方式妄图自己占有单车,并在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时拒不返还就有可能成立“侵占罪”。当然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只有在作为被害人的共享单车公司向法院起诉使用者时,才能依法追究使用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并未合法使用而因贪恋私自占有共享单车的行为,会触犯更加严重的刑法罪名,即盗窃罪。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管是采取撬锁、破坏二维码还是将共享单车隐匿在私人空间等方式,只要使共享单车的公司失去了对单车的控制,就构成了盗窃行为。当然,成立刑法上的盗窃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有多次盗窃行为,但是即使无法成立盗窃罪,也可能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惩罚。例如,上海市闵行区曾因韩某盗窃共享单车而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北京的李某也曾因擅自在共享单车上加私锁而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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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刑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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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指的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你对刑事责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其反省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看过“刑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刑事责任的功能

什么是刑事责任的功能

所谓刑事责任的功能,指刑事责任在制定刑法和处理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方面加以考察。

通说认为,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的功能就在于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

具体而言,刑事责任的这种调节功能表现为:犯罪的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犯罪所反映出的严重程度决定着刑事责任的程度。从功能上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个概念各自独立,不能互相取代。

刑事责任的功能如何考量

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从其理论价值来考量的,中国刑事责任理论来源于苏俄刑法理论,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理论都有着较为重大的区别。

实际上,在中国刑法适用中,刑事责任的实际操作的作用并不突出,往往是判定犯罪构成后就直接判定刑罚或其他处罚方式,只有在考虑到欠缺刑事责任能力和年龄的情况下才着重考虑这方面的理论分析,而且中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要件已经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所以中国刑事责任的功能大多是存在于刑法理论研究中。

而大陆法系的刑事责任通常表述为罪责或者有责性,是犯罪构成要件三要件中的最后一个要件,承担着最后一次刑法评价的实际功能,英美法系的刑事责任如前所处也包含犯罪论的内容,而中国刑事责任是独立的内容,主要承担的是指导功能,故而考虑到中国犯罪构成的逻辑缺陷,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实际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要件更应当成为中国努力借鉴的方向;

前述的对刑事责任理论的构建改进更多的是一种权宜之计,亦即罪责平行说可以成为中国刑事责任论向大陆法系的一个跳板,因为它首先把刑事责任提高到高于刑罚的角度,使之从刑罚论的统治下解脱了出来,这对于其将来归入犯罪构成是有积极意义的。

当然,若中国完成了向两大法系刑事责任论的转变后,刑事责任的概念也许又将因为新形势而改变,亦即刑事责任作为一种刑事负担来理解也必然是从苏联法影响下的中国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谈的。

而目前情况下,强调刑事责任会又有益于凸显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地位,从而可以推进中国刑法的去政治化的社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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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小区楼梯破损致业主受伤物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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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楼梯破损业主受伤物业责任吗?小区楼梯属于公共设施,破损后如果物业没有及时维修,那么造成业主受伤,肯定需要负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区楼梯破损属于公共设施,物业有责任,需要对其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同时还应该对其破损的楼梯及时修缮。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公司具有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责任,不仅包括公用设施设备损坏后的事后修复责任,还应包括日常对公用设施设备实施事前检查和保养,采购相关配件以备不时之需,以确保设施损坏后能及时修复,避免损失扩大,维护安全、健康、便利的居住环境。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和修缮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应为修复责任。当然,受害者也可选择赔偿损失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2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所以说对其小区楼梯破损致业主受伤物业有责任吗等要多加了解,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物业服务小知识,比如小区建筑中共用部分都有哪些等,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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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电动车被撞谁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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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交管部门统计,从2013年到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8431人死亡、6.35万人受伤。当出现电动车被撞的事故时,谁的责任大呢?下面带您了解一下。

部分法律知识匮乏的电动车骑行人总认为电动车小,如果与小车、货车等机动车发生事故,一定是对方的责任。实际上这种认为是错误的,交警部门在划分涉及电动车事故的双方责任时,唯一依据就是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依法判责,并不会因为电动车体积小、事故后通常受损较为严重而降低电动车的责任。

对于电动车闯红灯、乱行、逆行以及驾驶超标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影响路口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别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造成事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车主都得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有关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电动车安全骑行管理,以降低电动自行车事故的发生,确保城市道路的文明、安全、有序。

1.相关部门应立足于源头治理,强化惩治措施,从生产环节、销售环节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与销售,严把质量关。

2.继续加强对骑行人的教育和引导,规范骑行行为,必要时也可采取一些路面检查的办法,约束骑行人违章行驶以及擅自调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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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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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的一种。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也会撞伤他人。那么,电动车撞人,属于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呢?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电动车撞人交通事故划分责任如下;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如果遇到电动车撞人等交通事故,那么最好是报交警,通过交警来划分责任是最好的办法,在行驶的道路中有各种各样的车辆引起交通事故,所以说对于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也需要了解,就可以对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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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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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证件呢?

一般没限制。

要求本地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些要求严格的也会要求担保人提供收入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责任有多大?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

一般这个担保人都比较难找的,所以常见都是机构担保的。

首先担保方式是要符合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要求的,一般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会指定几种担保方式供你选择,比如开发商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担保等,但不包括你所说的个人的担保行为,担保方承担的责任主要就是保证你能够正常归还贷款,如果出现你还不了贷款了,他们要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行替你还款,然后再以其他方式向你追偿。至于担保费各地的计算方法不同,你只有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

只要银行同意,你就用不着管;银行一般不会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销担保的,如果同意也会让你提供新的担保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工作收入稳定,比如公务员、医生、教师等;

2、在银行里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体事项可以咨询住房公积金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担保人最多请两人,并且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总额达到借款额的50%,还有担保人必须是现在没有贷款且没有给别人做担保的人!好像还有一条要50岁以下的!

如果没有担保人就用房产做抵押,房产要求是一处在80平方以上,而且房产价值经评估达到贷款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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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消防责任难以明确时谁为火灾损失承责

全文共 22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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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被多人占有使用时,消防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发生火灾要如何分担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未明确消防义务的,各个管理人消防责任的具体划分。

1、场地所有人未授权提拔他人使用时不承担责任。从理论上说,在所有权与占有、控制分离的情况下,消防义务实际上是占有和控制人的责任,与所有权无关,即占有与控制决定责任。在本案中,该厂所有权人杨某某早已去向不明时,占有人未经授权而占有该厂场地的,属于无权占有,该厂的所有权人失去对厂房的占有和控制,其不应承担责任。

2、未明确消防责任人时,各个使用场地的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占有人利用场地存放物品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当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占有人在维护自身的财产安全的同时,保证不对他人的财产安全产生危险,因此具有谨慎防范火灾发生的消防义务,这既是消防法规定的义务,也是民法中相邻权的要求。因此所有场地使用人均具有管理责任,都属于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法律规定的是科学和理想状态,而在本案中该隐患严重的场地被多人占有使用,既未明确消防职责,也未明确消防责任人,在广大农村并不鲜见,甚至说有一定的代表性。此时,原告张来巧、被告谢某某、被告张某某等三名使用人都是管理人,都应当承担预防火灾的责任。

3、未明确责任人时,具体责任如何承担。当场所没有具体责任人时,如何承担仍无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大家共同一个场地,每个人却占有不同的空间,由于没有具体责任的划分,各扫自家门前雪的情况,应当是一种普遍状态,但这显然不能够做好火灾预防工作。每个使用人在做好自身占有和控制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的同时,还要做好共用地方的消防安全并协助他人做好其占有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具体来说,应当根据占有的空间、摆放易燃物品的多少、是否占用消防通道、尽到管理职责的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也就是说,各个使用人的责任判断标准为以其是否做好占有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为主,是否尽到对整个场地火灾预防职责为辅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某摆放易燃物品最多,占有空间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严重违反消防法使用明火最终引起火灾,因此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损失的65%;谢某某摆放易燃物品多且也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发现冒烟未及时采取措施,承担次要责任,即损失的25%;原告张来巧将车停在隐患严重且不容易移动的大棚内,承担一定责任,即损失的10%。

4、救火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时,不承担责任。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谢某某为了维护多方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参与救火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在惊慌之下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为了鼓励大家践行社会主义的良好风尚,法院认为即使作为管理者,被告谢某某也不因救火过失承担责任。

【案情】

金湖县塔集镇的原粮油厂为封闭院落,原经营者杨某某因欠债去向不明,院内存放有原告的面包车,被告张某某大量家俱、沙发、床垫,被告谢某某的油菜秸杆、毛毯等物,且院内无任何消防设施。 2015年6月20日上午十时,被告张某某在院内焚烧的菜籽壳,在未确认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院内无其他火源,焚烧痕迹直径约50厘米,当天下午被告谢某某先是发现原处冒烟未予理会,后在在距焚烧点3米的油菜秸秆处发现明火并立即扑救,救火过程中用叉子拍打火场,引燃其他物品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原告张来巧的面包车和被告张某某部分家俱、床垫等物品被烧毁。面包车鉴定价值为32000元。原告认为焚烧菜籽壳的遗留火种引燃其他可燃物发生火灾,被告谢某某救火不当,均存在过错,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消防机关的勘验结果及目击者陈述,被告张某某在火灾隐患严重的院内使用明火具有违法性,焚烧菜籽壳距离起火点较近,焚烧菜籽壳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确认这一事实,张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部分即65%,计20800元。被告谢某某是为避免大棚内多方财物被烧毁而进行灭火,是见义勇为行为,其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在惊慌之下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不因此承担责任,但是其摆放大量可燃物,发现冒烟后未移动油菜秸杆,最终其摆放的油菜秸杆最早发生明火并促使火势增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其承担原告财产损失的25%即8000元。

原告将面包车停放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且过道狭小的大棚内,未尽到对自己财产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的10%即3200元。

4、火灾事故中高度可能性原则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而作为共同责任人的被告张某某在火灾隐患严重地方使用明火焚烧菜籽壳,在未确认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严重违反了火灾预防的规定,存在重大过错,该厂房为封闭区域且无其他火源。由于无法查明事发当日的客观真实情况,那么只有严格依照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探索到的法律真实情况裁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综合判断,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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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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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那么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呢?不如来跟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的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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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行人逆行被撞责任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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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行人逆行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那么行人逆行被撞责任该如何划分呢?小编会给您答案。

原则上逆行的一方要负主要以上责任,如果另一方无明显过失,逆行方就是全责!交通事故的认定路权认定是基本依据!所以行人逆行被撞全是行人的责任。

行人过马路该注意什么:

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黄灯闪烁时,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行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推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雨天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是巨大的。据统计,雨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比晴天高出近25%,其中因驾驶员操作失误、不注意雨天安全行车的要领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占80%以上。因此,驾驶员很有必要掌握一些雨天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

一、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由于雨天视线比较差,因此要保持比平时更大的车距。如果雨刮器的扫水能力下降,雨天行车观察路面情况将更困难,特别是高速行驶时,雨刮片向上浮起,扫水能力更差。另外,雨夜中行车,没有刮净的雨滴会在灯光下产生各种反射光,使前方视线模糊。因此最好给前挡风玻璃上点蜡,这样可以在玻璃表面形成蜡膜,雨刮器扫水会非常彻底,还可以保护玻璃。

二、要正确制动。由于雨天路面滑溜,使制动距离加大,在保持安全距离的同时,要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或制动过猛,因为紧急制动或制动过猛很容易引起侧滑。再就是要特别注意刚下雨的头几分钟,尤其下毛毛雨不久,路面灰尘及沙土还没有被完全冲洗干净,吸了水分的沙土就变为黏土,非常容易滑胎,行车时应该注意降低车速,特别注意不要急刹车。

三、要保持正常的胎压。在雨中刹车时,最重要的是要有足够的压强把轮胎与路面的雨水排开,如果轮胎气压不足,会使轮胎触地面积变大,对地面单位面积的压强减小,从而导致刹车时力量减弱,不能很快将轮胎与地面间的雨水排出,致使滑行距离变长。同时,要定期检查轮胎磨损情况,及时更换,因为轮胎磨损过度,容易在胎面与水面间形成水膜,造成车辆跑偏、甩尾和制动距离加长。

四、要避免发动机进水。不要高速过水沟、水坑,这样会使水产生飞溅,导致实际涉水深度加大,容易造成发动机进水。如果涉水深度超过前保险杠,则容易从空滤、进气口进水,行车时应该多警惕,最好随时检查一下这些部位,检查时如果发现空滤潮湿或者进水,应该赶快停车采取措施排除。同时,要注意检查前风挡处的防水槽排水是否通畅,避免雨天积水造成发动机进水熄火。

五、雨天停车时不要关闭发动机。虽然有发动机盖防雨,但难免留有空隙及地面溅起的水花淋湿点火系统,造成发动机无法启动。如果过水时熄火,千万不要尝试再打火启动。

六、要注意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异常行为。在雨中许多行人过马路时往往是低头猛跑、埋头急奔而不顾及周围的情况。因此,驾车时应沉着谨慎,注意观察,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纵向和横向间距,必须随时做好刹车的准备。

七、要选择安全路面行驶。久雨或暴雨天气可能造成道路、桥梁损坏,要注意路基疏松和可能出现坍塌。在傍山路、堤路或沿河道上,不宜靠边行驶或停车。超车、会车时更须注意,防止路肩坍塌造成翻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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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电动车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全文共 10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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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需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还需要对电动车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来进行处理,那么电动车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双方都是机动车则,按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若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的是不同的。因为大多数电动车无牌无证,未购买任何保险,认为没必要购买保险,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1、无牌无证,一旦发生事故电动车的车主逃逸,或者离开则很难找到。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案子,也和大家分享过。这时候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确实是个问题,这时候的受害人比较被动。现在有很多地方已经在研究实施电动车上牌发证的问题。

2、未购买任何保险,无保障。普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动车没有保险,一旦出了事故就需要自己承担。如果是较严重的事故,一般电动车的赔偿压力都很大,受害方的权益也不容易得到维护。(交通事故一般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骑电动车最好是小心行驶,也需要跟机动车一样遵守交通秩序,不要随便的闯红灯等等,还需要对常见电动车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等知识详细了解,就是最好的选择,这里有很多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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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网络散播他人隐私会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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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上,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那么,网络散播他人隐私会追究什么法律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散播他人隐私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侵犯他人隐私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可能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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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什么是会计师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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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职业由于特殊性,都是受相关保护的,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会计师责任保险吗?不妨来和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我们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国内的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新近开办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存在职业责任风险,这是开办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基础。

根据我国保险市场上会计师责任保险的条款规定,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会计师责任保险一般以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只要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就该赔偿事宜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保险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对于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期限届满后才发现并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希望大家可以从中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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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会计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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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责任保险很多做会计的朋友应该已经很熟悉了,那么会计师责任保险有哪些除外责任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国内的会计师责任保险是新近开办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如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给委托人、其他利益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存在职业责任风险,这是开办会计师责任保险的基础。

会计师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除了一般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3.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

4.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

5.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经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6.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实际已经进行的审计业务;

7.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

8.保险期限结束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9.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10.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

11.政府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

12.一切罚没款;

13.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或费用。

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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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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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民事责任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司法民法考点1

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A.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B.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C.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A.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

B.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A.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B.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4)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A.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

B.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5)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A.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

B.共同责任是措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6)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A.按份责任

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B.连带责任

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a、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b、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

(a)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

(b)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c)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d)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C.不真正连带责任

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

A.产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产生,是各个独立的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独立存在;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产生,如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由不同,因此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B.存在的目的不同。连带债务是多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为了共同的目的而结合起来,各个债务都是为了达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的,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内容相同纯粹出于偶然的巧合。可以说,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并不需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院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决定。

C.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电损失是1000元,那么乙、丙的赔偿责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以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亦因此消灭。具体到某一个债务人清偿完毕后,是否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则视谁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而定。而真正的连带责任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D.债权人虽然享有数项债权,但一旦实现了某个请求权,即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如上例中甲不得分别或同时从乙、丙身上各获得1000元的赔偿。

(7)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A.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B.无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C.公平责任:――杀富济贫条款

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司法民法考点2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事责任,民事义务的约束性就得不到体现,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预防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民法考点之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2)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这种特点体现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更多体现的是对加害人的惩罚。

(3)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将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区别开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是责任人向国家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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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二手房还没住物管费竟欠钱?原业主责任不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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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由于物业交割产生的问题常常给买卖双方带来纠纷不断,所以做好物业交割对于双方均是重要的事情。

【案例】周先生刚买一套二手房,准备装天然气,需要小区物业签字盖章时被告知,需补交前任房东拖欠的1290元的物管费,如果不补交,物业就不签字盖章。而电话联系前房主胡女士时,她否认拖欠物业费。

物业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过去几年,胡女士陆续欠下1290元的物管费,期间仅缴纳了卫生费。考虑到物管费并非周先生拖欠,给他优惠到800元。

【律师分析】“周先生没义务交前房主欠的物管费。根据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前业主存在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只能找前业主,他们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能约束双方之外的第三人。新业主购房后,与物业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入住后的物管费承担缴纳义务,物业公司的说辞站不住脚。”

【温馨提示】律师表示前房主拖欠的物业费周先生不用缴纳。但此事给周先生带来了诸多的麻烦。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作为购房者尤其是二手房购房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虽然物业交割是购房的最后一个环节,但是物业交割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此环节被疏忽,将会为消费者的未来居住生活造成比较大的麻烦。因此,消费者千万要做清购房物业交割手续。一般来说,在物业交割环节只要遵循以下四个步骤,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方便: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这个案件也给卖家提了一个醒,不能为了贪图小利益而给自己带来更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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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怎么分担_连带责任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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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担是指当事人只应该承担相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责任的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分担相当的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多个保证人保证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2]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规定内容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下一页更多精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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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给大家带来的解答。从上文叙述的内容可以知道,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小编建议您可以咨询我们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从您的切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多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法

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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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业主家财物被盗赔偿责任

全文共 243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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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业主财物被盗赔偿责任?

[问题]住本市住宅某小区的业主李某于2013年3月8日下午下班回家发现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的财物包括现金、首饰、手表等,总值12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李某关注公安机关破案进度的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称:业主明知家中存放贵重财物不安全却我行我素,被盗责任应由业主李某自担。李某听到物业公司的回复后气愤问:“家是港湾,家都不安全,哪里才安全?”请问:李某家中被盗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李某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家中被盗的赔偿责任,其起诉权不容质疑。问题的实质在于李某的胜诉率有多高。为争取更高的胜诉率,李某在起诉前有必要理清如下思绪:

第一,业主必须查清物业公司对家中被盗的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责任来自义务。业主就家中被盗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对业主所在小区的管理服务义务。其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

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中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三大义务,即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和包括治安防范的安全保卫义务。本案涉及物业公司的治安防范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所负法定治安防范义务,就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履行其他职责等。

物业公司的约定管理服务义务,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及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法》未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属无名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依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的损失,应当审查物业公司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管理服务义务中有无过错。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管理服务,区别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义务,因此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是不妥当的。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如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毁损、灭失、失窃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不然,业主家中的财物不属物业公司法定或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前必须选择好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盗窃犯罪嫌疑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在公安机关未侦破盗窃案件前,业主查实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提高胜诉率或赔偿数额,业主应当在起诉前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做出选择。《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定的是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该条款同时成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奠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基础。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均有不同。业主对此类专业问题知之甚少,且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将关系到诉讼的胜败,起诉前务必咨询律师或法官,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释明或指导下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业主要收集好被盗财物的名称、品质和金额等证据。业主不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依法应由其对失窃的事实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盗窃案件未侦破的情形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出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被盗财物名称、规格、型号、购买价格等。业主自报或以报案笔录等作为起诉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如果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被盗物品及金额,大多数法官一般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业主对物业公司提起的违约或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也有的法官干脆以业主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导致违约或侵权损失后果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第四,业主应当对贵重家庭财产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应该将贵重财物存放在家,业主听后稍安勿躁,更不要气愤,自审一下防盗意识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有侥幸心理和对物业公司的依赖想法。比如,是否购买家用保险箱、是否将贵重财物放入保险箱、是否投保家庭财产险或平安家财险、是否保管好贵重财物的购买发票、无人在家时有无反锁家门、有无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家庭财产的保管义务,等等。

综上,正如路人在行路中被盗或者被抢,治安警察或治安大队或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一样,在物业公司保安员仅负有治安防范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的贵重财物失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贵重财物负保管义务。再者,在盗窃刑事案件未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情形下,业主难以举证证明失窃的贵重财物及其损失数额。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想获得物业公司的满足或法官的支持,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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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麻烦多 贷款担保人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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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相比商业贷款利率更低,在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事情下尽量不要选择商业贷款,那么,已经申请了商业贷款可以转成公积金贷款吗?商业公积金转公积金额度不够怎么办呢?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吗?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

很多市民现阶段想要把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但是由于收入原因,能够申请的公积金额度低于自己的贷款数目,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能够使用组合贷款吗?

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申请组合贷款的,虽然组合贷款也是用于购房者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的情况,但是组合贷款只能在购房首次申请贷款时办理,在“商转公”业务时不能使用。

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下,只能先把商业贷款超过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还完,然后再将剩下的部分转化为公积金贷款。

别人贷款买房想要让你帮忙做担保人,千万不能稀里糊涂的同意。你知道做担保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吗?

担保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担保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必须信用良好、收入平稳,公积金连续缴存满足一定年限,一些公积金中心甚至会对担保人的工作单位有要求。

除此之外,担保人还要承担一些责任,如果贷款人不能向银行按时还款,公积金中心是有权向担保人追偿的。

另外还有不能使用自己攻击机的风险。如果选择的担保方式是“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解除不了担保关系的,也就是说在贷款人还清房贷之前担保人无法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另外一种担保方式“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可以在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后就可以解决担保关系,担保人也就可以使用自己的公积金了,这一点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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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36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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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应的,即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下面为大家介绍36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出了交通事故,有36种行为要负全责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3、遇放行信号转弯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10、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1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1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1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1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15、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16、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17、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18、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19、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20、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2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22、辅路未让主路车的;

2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2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2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26、逆向行驶的;

27、违章掉头的;

28、违章会车的;

29、违章超车的;

30、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3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3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3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34、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3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3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想要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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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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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患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那么一般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多久呢?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我么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小编在这里可以告诉大家的是,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承保的业务追溯期为零年,在续保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追溯期。

那么,大家知道这项保险的相关责任都有哪些吗?

第一条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患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而应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4,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条本保险第一条所列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患者所拖欠的医疗费用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尸体检验费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所列费用每次合计不超过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并在每次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大家可以仔细阅读,让更多的朋友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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