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义务(经典20篇)

浏览

2931

文章

80

篇1: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题应诉规定的理解

全文共 1401 字

+ 加入清单

应诉,简单的说就是应对诉讼,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与起诉一样,应诉也首先是一个评价、衡量的过程,据此制定下一步的行动与计划。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详细规定。如何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该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这是该款规定法律层面从无到有所展现出的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价值。被诉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已是基本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被诉后,该机关有关领导如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应当出庭应诉。

第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是被诉行政机关的领导。这里的负责人的概念比较明确,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需要明确。第一种情况,业务部门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具体业务的科、处、室的负责人有时也会出庭,但因出庭应诉人员并非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领导,故不构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当然,其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第二种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中非行政正职或副职的领导出庭是否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中已经出现这种情况,即被诉行政机关为贯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委派党组或党委中非行政正职、副职的领导出庭应诉。

第三,在具有充分正当理由前提下,行政机关负责人才可以不出庭应诉。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属法律原则,不出庭应诉为例外,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应具有充分合理的正当理由,至于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由法院进行个案考量。

第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情况下,应委托该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且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律师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出庭。修改后,在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允许“告官不见官”的情况出现。确保原告起诉后,必须能够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不允许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实质来看,其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告官要见官”的问题,在审理程序中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新行诉法的规定安排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已实现上述立法目的。而定期宣判程序只是公开向当事人宣告法院裁判结果,故不应再强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一定要出庭,若行政机关在前期审理程序中已经委托律师出庭的,在公开宣判程序中仅委托律师出庭并不违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法院可予准许。

第五,“相应人员”的范围无严格限制。实践中,有人提出,除具体业务部门及法制部门外,被诉行政机关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可否作为“相应人员”出庭?笔者认为,这里的“相应人员”并无严格限制,只要是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只是从诉讼的便利性、专业性来说,委派具体业务部门或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明晰法理,能更好地阐明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的理解

一直以来,部分地区尝试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取得较好效果,这一制度也被吸收进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展开阅读全文

篇2: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全文共 1120 字

+ 加入清单

个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知识。

个人合伙的优势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价,因而必须仔细研究它的法律特征,分析好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

看过“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

一、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合伙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二、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涉及到合伙的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经营的监督、合伙经营结果的承担四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上述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第二、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第四、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加入退出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 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入伙的法律要求,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 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个人合伙的退出,又称退伙, 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原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身份的行为。关于退伙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 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3:可以和朋友一起合伙买房吗

全文共 648 字

+ 加入清单

朋友合伙买房可以

我们可以和朋友一起合伙买房子,哪怕是普通合伙,其实也可以直接按照人头的数目或者是按照一定的出资比例来划分房产,其实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购房合同上面会明确写出出资人的名字,可能有一个房主还有一个或者多个出资人,他们其实都是享有房产的。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每一个共同所有者,他们对这个房子都具有使用权。

现在买房子,可能是因为购买政策方面的影响,很多购买者直接考虑的是合资购买房子,但需要注意的就是没有购买房子的资格的话,通常是不能够在产权证上面签字的,哪怕他们有私下协议,但是私下协议将会面临不遵守法律或者说对应的小伙伴他们的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目前人们在选择购买房子的时候,可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资人,一旦这个房子购买成功之后,其实产生的纠纷概率也会有所增加。

不过对于大众来说,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银行贷款方面只能是以个人的名义去贷款的,如果不涉及到银行贷款,全款买房的话,这一个环节可以直接忽略,但是涉及到银行贷款的话,肯定要考虑的就是投资人的还款能力,如果合营各方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建议,大家在还贷款的时候,还需要注意还款期限偿还的比率。

买房子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情,大家在买房子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对应的协议法律规定,通常合伙买房子的时候,他们也会涉及到的协议,而这个协议肯定是有效的前提条件,是这个协议是根据法律规定来拟定的协议,如果小伙伴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其中一方在还款中直接撤销资金,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能力来还款的话,另外几方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个人觉得还是需要慎重。

展开阅读全文

篇4:Libra负责人:已经准备好参与数字货币“竞赛”

全文共 1119 字

+ 加入清单

2019 年 6 月发布的Libra第一版白皮书威胁到了央行和政府的货币权威。

Libra 协会的政策和通信负责人但丁·迪帕蒂(Dante Disparte)表示,这就是为什么 2020 年 4 月更新的白皮书采取了严格的措施遵守监管合规性要求。随着新版白皮书发布,Libra 项目不仅引入了新的人才,而且正在向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申请支付牌照。

Libra 项目原计划发行锚定一篮子法币的全球稳定币,现在则变为了发行锚定多个法币的稳定币。因此,一些评论家说 Libra 项目已经失去了灵魂。与此同时,Libra 已经遭到了一些加密货币爱好者的指责,他们无论如何都不喜欢这个项目,而且至少有一位美国议员称 Libra 的整改并不到位。

无论你如何看待 Libra 第一版白皮书的定位,正如迪帕蒂所言,这个项目无疑引发了一场央行数字货币(CBDC)领域的‘太空竞赛’。

迪帕蒂表示,目前有 70% 的央行正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这是一个良机。

迪帕蒂在最近的一次采访中表示:“当它们(央行)集体迈出这一步,开始研究央行数字货币并思考开发零售应用时,我们的世界将变得更美好,因为有 Libra 这样的网络存在。”

根据新版白皮书,Libra 希望“可以将央行数字货币直接整合进 Libra 网络,让 Libra 网络无需管理相关的准备金,从而降低信贷和托管风险”。

迪帕蒂表示,Libra 未来还有可能为加纳等国家的央行提供一种“在发行方及其所发行的货币之间创建跨链交易窗口,以及具备互操作性的用户级应用”的方法。

除了会威胁到央行之外,Libra 还催生了一些直接竞争对手,例如,由安德森·霍洛维茨基金(Andreessen Horowitz)支持的 Celo Alliance 以及由谷歌和盖茨基金会支持的 Mojaloop 基金会。Mojaloop 基金会旨在为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印度持有 M-Pesa 移动货币的用户提供转账服务。

但是,迪帕蒂表示,中国不容小觑,微信支付、支付宝和中国央行数字货币 CBDC 正在为数亿用户提供服务。

在这场特殊的竞赛中,Libra 似乎正在将手伸向美国数字货币,为消费者提供获取央行数字货币的方法。

数字货币专家兼撰稿人戴夫·伯奇(Dave Birch)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Libra 告诉美联储,如果把你比作 NASA ,那我们就是数字货币行业的 SpaceX 。”

迪帕蒂说:“我认为,如果我们开启一场合规性方面的“太空竞赛”,来为全球 17 亿没有银行账户或未充分享受银行服务的用户提供服务,这对整个世界以及金融普惠来说再好不过了。因此,在我看来,数字货币行业并不存在垄断。让其他人也加入进来,一同参与竞赛。”

展开阅读全文

篇5: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上篇

全文共 1539 字

+ 加入清单

为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管理公安部对《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办法》自1989年5月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交往日益频繁,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范围有所扩展。除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等活动外,边境地区有大量的境外机动车需临时入境从事客货运输、边民往来和借道通行等活动,短期入境的外国人临时驾驶机动车的需求也大大增加,需要对这些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规范和管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入境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实施统一管理,但《办法》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存在各地执行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办法》的部分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不协调的地方。

新修订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2006年12月1日下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共二十五条。增加了12条和4个附件,对原《规定》的6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对5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扩大管理范围,为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

为适应不断增加的对外交往的需要,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更多便利,《规定》增加了两类适用对象:一是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目前,这些车辆只在入境时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检查,大部分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登记,不核发牌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管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在明确这些车辆需按要求申领牌证的同时,规定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二是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不少入境后只作短期停留的外国人为出行方便,需临时驾驶我国机动车,为加强管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允许临时入境的外国人租赁并驾驶我国机动车,同时将这些人驾驶的车辆限定于租赁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据此,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及驾驶人共有五种情形:(1)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适用本《规定》。(2)临时入境后需驾驶租赁的我国机动车的外国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3)边境地区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边民往来或借道通行活动等频繁入出境,且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行驶的外国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适用本《规定》,但可以由省级公安机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因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或其他交往活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因其他原因进入内地行驶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即粤港、澳两地号牌管理制度);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临时进入内地需驾驶机动车的,参照本《规定》执行。(5)与我国签订有双边或者多边过境运输协定的,按照协定办理。国家或者政府之间对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接受法规学习即可发放《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方便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我国驾驶车辆

临时入境的驾驶人在我国境内停留时间短暂,如果要求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换领有效期为6年的驾驶证,则需要进行相关的考试,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方便这部分在我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本《规定》增加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规定持有境外驾驶证的人员无须经过考试,只要接受适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领取《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即可在我国境内临时驾驶机动车。同时,规定临时驾驶许可应当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展开阅读全文

篇6:企业负责人变更要一些什么资料?

全文共 269 字

+ 加入清单

法人代表是企业的法定负责人。只要公司出了事,肯定要被追究责任,并追究具体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那么,企业负责人变更要一些什么资料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更改负责人要一些什么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展开阅读全文

篇7: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主要是指哪些

全文共 356 字

+ 加入清单

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那么,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主要是指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企业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是指统计机关或者其他统计机构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专门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提供资料;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统计员是我国统计工作人员的初级统计专业职务。要求其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能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规定填报统计报表,能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

展开阅读全文

篇8:FBI负责人埃德加·胡佛是一个怎样的人?为何美国总统都会怕他?

全文共 1718 字

+ 加入清单

埃德加·胡佛在1924年期间成为了美国FBI前身司法部门调查局局长,在往后的48年时间里,美国更换看了8位总统,16位总检察官。但是这些人没有一人例外,都没能敢撤换埃德加·胡佛的职位。直至1972年,胡佛在自己上任期间死于了高血压。

胡佛在FBI期间,建立了一个外部看起来高效有纪律的强势部门。他大权独揽,调查局所有人员从上到下都效忠于他一个人。从所有员工的招聘入职,到调离撤职,都是由这位大局长亲自操办。如果他看某人不顺眼,不管那人多么有才华,那人分分钟就得走人,而且联邦政府内别的公职部门也根本不敢再聘用此人。

有一个生动的例子:一天,在联邦调查局的电梯里,胡佛偶遇一个青年文书,这个倒霉的文书那天穿着一件红背心,而且正赶上这几天上火,脸上长满粉刺,胡佛本来这两天遇到点事不太开心,碰上这么一位怎么看怎么不顺眼,越看越恼火。一出电梯,就下令马上找到这个文书,立马开除。这个文书没来由遭此飞来横祸,徒呼奈何,只能怨自己出门前没看黄历了。

胡佛在联邦调查局的飞扬跋扈,权倾一时,但美国的政客们包括历任总统们却对他宠爱有加,大加赞誉。每年国会对政府各部门预算案的审议,都是鸡飞狗跳,一地鸡毛,唯独对联邦调查局年年增长的预算方案,却是一路绿灯,惊人的一致赞同。

这些表面光鲜的两党议员如此的偏爱联邦调查局,偏爱胡佛,真实的原因就在于胡佛掌握的秘密档案系统。为投局长大人所好,遍布全国的FBI特工们通过秘密监控,电话监听,跟踪、打听小道消息等各种手段,把各政治人物的不当言行和种种“劣迹”,源源不断地上报胡佛。虽然这些情报很多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但精明的胡佛视若珍宝,亲自动手,分门别类的进行整理,以便随时可以快速查找。有了这些越来越多的黑材料,慢慢的透出一点风声,令当事人有所耳闻,当然胡大局长坚决否认。胡佛的这种威慑战略非常有效,国会的大老爷们担心自己在黑材料里榜上有名,才一次次按捺住对FBI调查一番恶冲动,一次次的对胡局长大肆宣扬该局非凡成就时争相肯首,极力赞誉。

不光国会政客们又恨又怕,胡佛的这套秘密档案对美国总统也是威慑巨大,不亚于原子弹。在胡佛主宰联邦调查局的48年间,经历了8位总统,几乎每一位总统都对他心怀不满,都曾有撤换他的想法,但最终出于恐惧和利用的目的,没人敢下手。

再举个例子,1945年杜鲁门总统就职后,在多次的讲话中都提到联邦调查局,认为在美国这样的民主国家,有这样的机构实在是对民主的挑衅,而包括总统在内的美国上层是不允许这样的挑衅的。一时间,联邦调查局山雨欲来,岌岌可危。胡大局长不慌不忙,先礼后兵,先派去一个和杜鲁门总统自小相熟的人去见总统,说明联邦调查局的重要性,请总统大人高抬贵手。但杜鲁门不为所动。胡佛见状,即刻使出杀手锏,一份份罗斯福时代的FBI电话窃听材料送到了杜鲁门的办公桌上,从开始的漫不经心到后来的震惊和浑身冒汗,杜鲁门总统见识到了联邦调查局的威力,知道这个原子弹绝不能在自己手里爆炸,更知道自己需要这个超级武器来巩固地位,压制对手。从此,总统和局长开始了亲密的合作。

胡佛死后,有人在他的绝密档案中发现,他“拥有883名参议员、722名众议员的黑材料。更重要的是他对白宫要员也同样花费心思搜集黑材料”。当然,有时候也是一些总统给了胡佛这样的机会。据尼克松回忆,埃德加·胡佛曾对他说过“自罗斯福以来的每一位总统”都被窃听过。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在1975年发现,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约翰逊、尼克松等总统为了党派斗争的政治目的,都曾利用胡佛的联邦调查局进行过窃听和监视等活动。他们是在利用联邦调查局为自己争权夺利服务,而胡佛则在为他们办事的同时抓住了他们的把柄。

1972年5月2日早上,胡佛死于华盛顿家中。当天下午,尼克松总统在自己的日记上写道:“他在一个适当的时候死了:幸运的是,他是在位的时候死的。如果他在之前被迫下台抑或主动辞职,他都很可能被人杀死。”

然而,在对全国发表的官方讲话上,尼克松却是这样说的:“今天,所有美国人都对J·埃德加·胡佛先生的去世感到悲伤。作为联邦调查局的局长,胡佛先生拥有赤诚的忠心,卓越的能力和非凡的奉献精神。可以说,他是在他自己所生活的这个年代里的一个传奇。”2

展开阅读全文

篇9:合伙买房应该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全文共 1196 字

+ 加入清单

在限购、限贷的政策环境下,不少人萌生了合伙买房的想法,虽然只要符合相关政策,两人甚至多人共同购买住房是可以的,但这种买房方式,对房产共有方都存在相当风险。那么,合伙买房子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明确合伙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在一个房屋所有权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拥有时,应对房屋共有的性质作出明确区分。所谓的“共同共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不区分份额,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而“按份共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同一房屋按照各自拥有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共有物有约定应从约定,若无约定,当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因此,合伙购房必须明确房屋的共有性质,按份共有还需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

二、明确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合伙购房者中存在已婚人士,且夫妻双方对该合伙购买的房屋归属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话,即使合伙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中没有显示该配偶姓名,但若日后离婚,该配偶也可以对合伙购买的房屋以共有人的名义主张权利。

三、明确一方的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对共有房屋的出资

由于购买房屋的费用不菲,不少人都会选择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购买。实际上,对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按月偿还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向银行的借款也属于该方出资,是通过融资方式的出资;有的法院则认为,只有实际拿出来的首付和每月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资。因此,一方如果以贷款的形式出资购买,且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明确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对共有房屋的出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共同贷款的还贷约定

实际操作中,多人共同贷款买房,银行只会选定一个还款能力强的人作为“主贷款人”,其他人为“共同贷款人”,抵押合同上的出资人均需签字表示同意,但“主贷款人”需要承担其他共同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同时,当主贷款人不能还款时,银行也会向共同贷款人催收贷款。

但如果合伙购房者约定以一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且由合伙购买方共同偿还该笔贷款时,就需明确约定款项的进出账户,每月还款也要通过银行转账,这么做可以尽量规避现金交付带来的风险;如果一方确实要用现金交给借款的一方来还贷,因没有相关银行流水,则应由收取现金的一方出具收条,以此保障产生纠纷后可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小编提醒:

合伙购房者应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房屋的共有形式、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贷款由谁偿还,还应明确相关的税费缴纳、房屋使用及管理、租金收益等如何承担或分享等,万一双方产生纠纷,这份书面协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篇10:合伙买房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有哪些

全文共 2101 字

+ 加入清单

合伙买房的意思就是两人或以上人数共同出资购房的行为,对于合伙买房的行为,需要注意一定的事项,尤其是要注意防范风险。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买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合伙买房的风险

1.合作风险

“合伙买房”的房屋是属于所有投资人的共有财产,在使用和出售过程中,决策权就很难属于一个人。

如果合伙贷款购房的一方准备将房屋出售或出租,另一方却不同意,这时候谁具有决定权?

如果购买的房屋用于出租,出租给谁,租金多少,租金或出售收益该如何分配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约定;如果合伙贷款人是住在一起的,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该如何分配,好的位置和差的位置怎样协调等难题。

2.投资风险

如果是抱着投资的想法合伙买房,涨了都好说,一旦楼市遇冷、房价降了,合作双方要如何处理?合作购房亏损如何分担?

最后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合伙买房的注意事项

案例:

张先生与李先生是好朋友,为投资所需,在2007年共同购买了一处200万元的房产,其中张先生出资150万元(包括以张先生名义向银行借款120万元和现金30万元),李先生出资现金50万元,两人口头商定银行借款由张先生负责归还,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后来,房价涨到360万元,两人为了房子的事产生了纠纷,于是起诉到法院。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司法实务中法院审判思路也不尽相同,为避免纠纷,建议合伙买房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弄清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共有产权在进行产权登记时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共同共有,一种为按份共有。不同的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分割方式也不一样。

简单地说,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大小的共有,分割时原则上是均分,同时考虑到出资等因素。按份共有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除非双方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割。

所以,如双方出资不同,就应当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将各自所占份额写清楚。

二、签订书面协议

光在产权登记上注明还不够,最好还能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写清楚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贷款由谁偿还、按什么方式分割,相关的税费、租金收益、使用、物业管理费等如何承担或分享等等,将责权利约定明晰。万一双方产生纠纷,这份书面协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借款详细约定

实务中,对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按月偿还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向银行的借款也属于该方出资,是通过融资方式的出资;有的法院则认为,只有实际拿出来的首付和每月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资。

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将投资总额计算为双方首付与已还银行的本金及利息之和,而不将投资总额理解为房价款的简单相加。

因此,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并独自归还,应当在书面协议中写清楚银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资以及将来的分割方式。

如以一方名义向银行借款而由双方共同偿还,应当详细约定款项进出的账户,每月还款也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有的案件中一方把现金交付给借款的一方来还贷,这在产生纠纷后就难以举证自己的出资款项了。要在共同投资中避免这样的风险。

合伙买房产权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I、买卖双方至产权登记部门,上交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

商品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表、购房证明书刊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或预售合同书)、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交易监证文书。

拆迁安置房: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表、房屋拆迁证明书、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书或购房证明书、原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房屋分户平面图、缴款发票。

单位新建房: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码证明或营业执照、房屋登记申请表、建设项目批文、征地批文或用地许可证、征地红线图、建设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竣工平面图、房屋总平面图、房屋分层平面图、竣工验收报告)。

个人新建房屋:个人身份证、房屋登记申请装、建筑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建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2、申请人上交资料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开出收件收具,注明领证日期,领证日期一般距交件日期10天3个月左右。

3、产权登记部门将对所收资料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人所交资料不全等特殊情况.会按房屋登记申请表所上所用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顺廷办证时间.

办理产权证注意事项

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扯皮应交税费。

合伙买房要何时办理产权证

房屋买卖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30日内双方应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产权证。

展开阅读全文

篇11:公民个人与企业法人合伙有何法律效力

全文共 3743 字

+ 加入清单

你听说过合伙吗?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合伙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是否为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理论上有分歧。反对合伙成为民事注意的主要理由是,作为一种组织体的民事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组织、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组织体就是法人。合伙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不是民事主体。亦有学者认为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了上述条件,合伙就能以合伙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认可具备这些条件的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社会生活需要。反之,不认可合伙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能由各个合伙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便于合伙从事活动,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不便于社会生活需要。

各国民法典多规定自然人和法人为民事主体,将合伙作为一种债规定在债编。随着社会和法律观念的发展,一些国家的立法增强了合伙的团体性,1978年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合伙自登记之日其享有法人资格。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更关注合伙的外部特征,认为合伙具有主体属性,承认合伙得以商号名义取得和转让财产。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合伙应当成为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合伙的民事主体资格。

实践中有些合伙虽然有二个以上的人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但是没有合伙名称,组织松散,或者是临时性的,其性质属于合伙合同,没有民事主体资格。隐名合伙也仅仅是合同关系,没有民事主体资格。本节所讲的合伙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合伙组织,除另有说明的以外,是指合伙企业。

看过“公民个人与企业法人合伙有何法律效力

公民个人与企业法人合伙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永昌县城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性质的企业,为给企业增收、改善职工福利与被告徐克林、杨廷祥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共同从事贩煤的生意。协议同时对双方的投资、分红及利益亏损作了详细的约定。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合伙发生亏损。原告永昌县城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遂起诉至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协议分担亏损。

要点提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现象大量存在,而这些合伙既不能归入个人合伙又不能归入法人合伙,处于法律身份不明确的状态(理论上称之为混合合伙),是主张有效还是否认其效力,为此,探求混合合伙的法律效力便成为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民个人与企业法人合伙有何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的效力问题产生分歧,并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规定的立法本意,作为具有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告,不能与作为公民个人的二被告之间进行合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个人合伙主体为公民的规定,综上,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可以推定,我国法律是允许法人合伙的。理论上把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一般称为混合合伙。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只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限制其无效情形。

结合本案,无论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案件当事人依合伙协议积极履约的情形看,不应主动认定为无效,而应依合同的有效性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观点讨论

承认或禁止:混合合伙的命运选择 法人合伙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法人与公民个人间的混合合伙问题。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的《民法通则》把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截然分开,给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立法留下了盲区,导致合伙立法的不周延。有鉴于此,对法人合伙加以探讨已十分必要。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总体上有禁止主义和许可主义两种主张。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据此,应当说法律是允许法人合伙的。但随着新《公司法》和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又使这种本已渐趋一致的意见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反对法人合伙的一方认为:

首先,允许法人与公民合伙,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若赞成则会有二个问题出现:

一是法人合伙将会导致《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不得超过总资本50%的限制被突破;

二是有限责任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缺乏负无限责任的能力。 笔者是赞成法人与公民之间的混合合伙的。

第一,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有权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分、使用自己的财产。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大量存在,从合同自由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允许混合合伙比禁止混合合伙更为科学,意义更大。

第二,公司与个人合伙,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确切含义。

长期以来,普遍有一种观念:合伙的责任是无限的,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其实,这种观念并不准确。法人责任制度中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是特指企业成员对企业债务承担财产责任范围的有限与无限。

企业成员承担债务的根据在于其作为企业成员的法律地位,而限定企业成员责任范围的理由在于债务并非企业成员个人的债务,而是企业的债务。企业成员的财产无非分为出资于企业的财产和企业成员个人的财产,责任有限与无限的分界线正在于企业成员的出资,以出资额为限即为有限责任,超越出资额的即为无限责任。

公司与个人合伙,它就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是以其所拥有的全部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这对公司债务清偿责任并没有影响,因为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人用来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和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总量上是完全相等的。

换言之,公司法人与个人合伙所负的财产责任同公司法人不与公民个人合伙而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在数量上是完全一致的,根本不会危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人更不会因公司与个人合伙而承担无限责任,主要是法人与法人成员双方对外并没有权利义务的牵涉,他们是彼此独立的两个主体。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司与个人之间混合合伙后,公司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不会变为无限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之禁止性规定,适用于包含企业法人的两个组织形成的合伙企业形式,并不适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合伙形式。

第三,许多持反对混合合伙意见的学者认为混合合伙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这种理由并不能成为禁止混合合伙的根据。法人与公民个人合伙后,其全部出资财产形成了共同共有关系,这种共同共有关系决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财产清算以前无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非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不能转让、处分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这种稳定性,恰好更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而且,为了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已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将在今年5月1日实施。 第四,从国外的立法看,混合合伙已被许多国家法律所接受。在德国,普通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在美国和法国,都通过明确立法允许自然人与法人可以合伙。

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规定,合伙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的组合。该法第2条对“人”的解释是:“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组合”。在美国各州实务上,在设立有限合伙时,为了减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限合伙往往用来支付合伙人的债务之后即使合伙债权人没有能够得到全部清偿责任,一般合伙人仍然不需要负责任。实际上,就全世界范围而言,只有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公司禁止法人与各个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

最后,由于合伙具有投资方式灵活、经营管理方便的特点,它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迅速根据市场变化做出选择,快速占领市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就像本案例中的原告一样,其合伙初衷只是为了取得利益,不能仅因为管理不善造成最后的亏损,就否认其存在的形式及意义,这是不可取的。其次,允许混合合伙的存在还有利于迅速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资产重组,扬长避短,发挥不同组织的各自优势,优化组合使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总之,混合合伙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自身价值,我们应从法律上鼓励、扶持混合合伙,而不应采取禁止的方式。

相关阅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2:武阳毛泽东召开春耕生产区级负责人座谈会旧址

全文共 284 字

+ 加入清单

武阳毛泽东召开春耕生产区级负责人座谈会旧址为江西省文物保护单位。

武阳毛泽东召开春耕生产区级负责人座谈会旧址位于瑞金市武阳镇武阳村围下角,年代为1933年。2018年3月,公布为江西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武阳村: 武阳村位于瑞金市西南部,离市区16公里左右,全村有19小组,3106人,47名党员。村以种植水稻为主,发展脐橙2100亩,现有“赣佛达”、“绿尔康”等多家脐橙加工企业落户。是长征第一桥、“春耕生产大会授旗”旧址所在地。武阳围是武阳村的自然村,元朝时邹瑞斌(范阳公)在武考场后面筑围,后取武考场的武字和范阳公的阳字而得名武阳围。武阳围历来都是武阳的政治。

展开阅读全文

篇13:隐名合伙的认定及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全文共 1650 字

+ 加入清单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裁判结果】

经本院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孙X武参与投资一事,盛某、秦某当初知情,且盛某、秦某对原告诉请确认其合伙人身份并无异议,参照隐名合伙理论,应认定原告与孙X林、盛某、秦某经营的事业构成类似隐名合伙关系。本院遂判决确认原告孙X武系合伙人,并根据在案证据确认其出资额为x元。

【评析】

隐名合伙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方(具名合伙人)所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分享其经营所产生利益,但不在有关合伙协议、登记中记明自己为合伙人的特种合伙。据考证,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由于其一方面能够保持小范围的人身信任关系,另一方面投资人往往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投资人不必直接参加管理,因而能够吸引投资客,达到快速大量筹资的目的。尽管隐名合伙存在一些弊端,如隐名合伙人没有相关登记,不便于监督与管理;隐名合伙人常借此转移财产,偷逃税务债务,甚至洗钱,但迄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仍规定了隐名合伙。

当下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隐名合伙现象,但现有法律中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否确立隐名合伙制度,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亦有人反对。反对的理由略谓:1、若肯定隐名合伙,将会给党政机关人员经商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为获取不义之财人员转移财产提供合法安全的渠道,给侦办此类案件带来困难。2、隐名合伙人往往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与责任有限需以公示为前提严重悖理。笔者以为,腐败现象的滋生与隐名合伙制度并无必然联系,相反地,确立、规范隐名合伙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保护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具体到本案,合议庭基于以下因素:

1、原告孙X武参与投资一事证据确凿,且因兄长孙X林未参与经营,自己一直参与经营至今,盛某、秦某当初知情;

2、盛某、秦某对孙X武诉请确认其合伙人身份并无异议,法院如确认原告的合伙人身份不会给合伙带来困境;

3、原告孙X武不属于禁止经商的党政机关人员等;

4、本案中,除原告曾挂在其兄孙X林名下参与投资,无其他类似情形;

5、被告林某等属原告之兄的继承人,确认原告的合伙人身份,有利于钝化矛盾,简法护民。

本院遂参照隐名合伙理论,依法判决确认了原告的合伙人身份。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14日,孙X林、盛某、秦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平均出资购买高坪区某市场营业楼。2005年4月21日,三人以505万元的价格购得该楼,并接手经营至今。孙X林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将此商业信息告知了其弟孙X武,引起孙X武的兴趣,孙X武将部分资金交给孙X林,挂在孙X林名下参与投资。盛某、秦某对孙X武参与投资一事知情。2006年2月17日,孙X林突因车祸死亡,其妻林某与孙X武产生纠纷。孙X武于是将盛某、秦某、林某等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确认其合伙人身份,并确认合伙出资金额为433333元。被告盛某、秦某对原告诉请确认其为合伙人并无异议;被告林某则辩称原告并未参与投资。

隐名合伙的特征

1、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一种合同。所谓出名营业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将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所谓隐名合伙人,是指在隐名合伙中,依约对他方经营的事业投资,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隐名合伙只能由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两方组成。但一个隐名合伙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

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合伙人负出资义务,出名营业人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为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如果出资但不分享利益,或出资但不分担损失,这在意大利民法典中被称为“狮子合伙”。

3、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合伙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合伙合同,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篇14:NASA负责人表示:冥王星应该是行星

全文共 748 字

+ 加入清单

美国宇航局局长吉姆·布里登斯廷认为冥王星应该再次被归类为行星

冥王星

“作为美国宇航局局长,我想告诉你的是,我认为冥王星应该被归类为行星。”上周五在华盛顿举行的国际宇航大会上,美国宇航局局长吉姆·布里登斯廷在众多专业人士面前发表了演讲,表达了这一观点,赢得了掌声。

后来,布里登斯廷回应了他对冥王星的看法,他提到了冥王星上埋藏的海洋、冥王星的月亮和冥王星的多层大气。他补充说,他喜欢“九大行星”的想法,并征求所有在场者的意见。

冥王星在2006年被国际天文联合会取消了行星资格,被归类为矮行星。然而,这种新的分类是有争议的。

这不是布里登斯廷第一次宣布他想将冥王星重新归类为行星。“你可以报告说,美国宇航局官员声称冥王星应该再次被归类为行星。我非常坚持这个。根据我的理解,冥王星是一颗行星,我坚信这一点。”布里顿斯汀曾在科罗拉多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说过这句话。

前俄克拉何马州参议员布里坦斯汀并不是唯一认为冥王星是行星的人。一些科学家也认为冥王星,一颗矮行星,应该再次升级为行星。

《伊卡洛斯杂志》去年发表的一篇文章称,研究人员称冥王星已经失去了行星的地位,这一判断应该是无效的。

国际天文联合会定义行星的标准是恒星必须清除轨道上的所有邻居。这意味着这颗恒星一定是轨道上引力最大的那颗。

中佛罗里达大学的行星科学家Philip Metzger认为,行星评估应该基于内在属性。此外,发表在《伊卡洛斯杂志》上的论文的第一作者菲利普·梅茨格也说,行星的性质可能会改变,它们的轨道动力学也可能会改变。

梅茨格说,行星的分类应该基于行星是否足够大。如果引力足够大,行星的引力将允许它以球体的形式存在。

海王星的引力也影响它的邻居冥王星。研究人员称,海王星是一颗矮行星,与冷冻气体和柯伊伯带共享轨道。

根据福克斯新闻编辑的蝌蚪工作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篇15:女演员坠亡涉事公司参保人为0 负责人称:业务熟练上过央视?

全文共 585 字

+ 加入清单

简要回答

在近期某地区一表演现场当中出现了重大事故,表演人员在半空中突然掉落最终不幸身亡,针对此次事件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发现这些表演演员都是属于同一家公司的员工,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并没有受到保险的赔偿,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没有给这些演员购置保险,要知道进行这些高危动作表演都需要提前去进行参保,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劳动法当中所固定的五险一金购入,所以相关部门也会对其进行处罚。

1

通过事故的了解发现这名演员在上场的时候安全扣并没有完整的扣入到绳索当中,在上场之前也没有做好完善的检查工作,这才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该公司表示下面与其一同表演的是该女子的丈夫,两个人在表演之前出现了不合并吵架的情况,所以才会有这次事故的发生,但是该男子表示夫妻俩特别恩爱,不存在任何争吵的行为,对此网友也提出自己的观点,若是真正吵架是不可能一起同台表演的,只是吵架也不可能会置对方的安全于不顾,所以这个公司明显是有着推卸责任的存在,这起事故也还在调查当中,后续也会将调查结果进行公布。

2

从当下的情况来看,这两位演员还曾经上过央视节目,可以说在业务方面上非常熟练的,按正常程序来进行也是不可能出现这种低级事故,所以可能存在着一些意外事故在其中,这起事件无论什么情况之下该公司都必须对其进行负责,作为受害者来说也不应该去进行批判,失去自己妻子并不好受,特别少相濡以沫多年也更不可能存在谋害等情况。

展开阅读全文

篇16:合伙做生意的十大禁忌有哪些?

全文共 615 字

+ 加入清单

合伙人的身份背景最好是很熟悉的,至少是了解的一个状态;彼此之间要保持信任,互相的猜忌不信任一定会影响到生意的正常运作以及发展的;亲兄弟明算账,对账目合伙人都要了然于心,不要账目只有其中一人或几人知道。

合伙的好处有很多,可以弥补资金、经验、能力等多方面的不足,还可以应对更大的风险,为成功打下基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伙都是这样的,合伙虽然有好处,可是触碰到了合伙做生意的十大禁忌,做生意照样会困难重重。

十大禁忌:

1、对合伙人的身份背景最好是很熟悉的,至少是了解的一个状态。

2、彼此之间要保持信任,互相的猜忌不信任一定会影响到生意的正常运作以及发展的。

3、亲兄弟明算账,对账目合伙人都要了然于心,不要账目只有其中一人或几人知道。

4、但是也不能过于的斤斤计较了,如果一点点小事就引起纷争是很难在一起共事的。

5、分工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合理分工可以减轻大家的负担,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6、不要一味的埋怨指责对方,要有担当,才能更和谐在一起创业打拼。

7、一切按合作的规则办事,不能只凭感情处理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8、不要让自己的亲属在公司指手划脚。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可以让自己的亲属给你意见,但给意见应在背后,不能让他们当着你的合伙人的面说,特别是不能让他们直接去说你的合伙人。

9、保持经常交流和沟通,可以不断加深双方信任,能更好地协调工作,可以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不让其发展壮大。

10、要坚持共同的目标,一起向目标前进,去开创事业。

展开阅读全文

篇17:老公和婆婆竟然合伙打我

全文共 828 字

+ 加入清单

老公在父母的催促下草率结婚了,婚后一直很不幸福。两个人没有共同语言,大吵小吵不断,家庭暴力也经常发生。

前段时间他外出聚餐3点多才回来,第二天我为这事跟他争了起来,他妈就冲过来说“你想怎么样,在家里也闹,不在家里也闹,既然这样你们回去离婚算了,不要过了”。

晚上睡觉时,我在床上哼小曲子解闷,老公开口就骂我妈,我当时回了他一句,她妈听见了就在外面大骂起来,我回骂了她一句,老公跳起来往我身上踢,她妈也冲进来往我怀里撞,说今天要死在我面前,我不还手只是哭躲,后来3岁的儿子被吓醒了,才没有再打了。

第二天,婆婆抱着儿子说要回去(我们夫妻双方在外打工,婆婆带儿子过来给我们看),而且不让我碰儿子,说孩子是她从3个月带大的,现在不可能给我的,老公也是坚决站在她妈那边。她开口闭口都是脏话。她叫我光屁股走人(老公意见也是一样的,她很孝敬她妈)。后来我姐姐听说了,从婆婆手中把儿子抢了过来,让我不管如何也要把孩子带在身边。于是我辞掉了工作,现在专门负责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孩子上学,学费老公也不交,因为我之前工作有几千块钱积蓄。

我家里的人是坚决不同意我离婚的,她们认为只要我好好带好孩子好好伺候老公,老公总有回心转意的一天,总有一天会站在我这边的。于是我交了孩子的学费,至于生活费老公每周给我100元(每次都是我开口要的),家里的事他什么也不管。他只管他的工作,他的钱有多少我也不知道,每次他睡觉他都会把钱包藏起来。

今天早上我们又发生口角,他向我后背挥了一拳。我现在好想离婚。他之前有写一份离婚协议,具体内容是我一分财产也没有,儿子归他不用我付抚养费。我现在也想就这样协议离婚算了。因为他也没有多少财产,银行存款最多5万,我们结婚时也没有房子。而且他家外面好像有点关系,就算打官司,我也捞不到多大的好处。所以我想就这样结束算了,不想再这样下去了。

小孩才上学不到1个月,我现在只想他按照他之前的协议回家办了离婚手续,孩子我也不要了(因为孩子从小是她妈带的,所以跟我也不亲)。

展开阅读全文

篇18:好朋友做生意为何总是反目成仇?看看这个再想想要不要合伙做生意!

全文共 950 字

+ 加入清单

朋友好兄弟一起合伙生意这是个很普遍的现象,相信我们每个人身边都能找到这些例子,但你发现没有,有相当一部分最后都会闹得不欢而散?这是为什么呢?

本文讨论的只是针对个人之间合作的小型项目而言,例如:合伙开个餐厅、酒吧、小工厂、小商铺等等,不包含那些正规注册的合伙股份制公司。

回到正题,为什么当初的好朋友、好兄弟一起经商却导致关系恶化呢?我归纳出以下几点:

没有完善的制度约束,一切都是从交情、关系出发,盲目的上马。从项目运作一开始,凭借的只是一腔热情和对朋友的信任,而正规的股份制公司是有完整的制度做保障的,一切的运作都要遵循规则去执行。

如果生意赚钱了,总觉得自己的贡献比其它股东大,而分红却少了;如果亏钱了,又觉得是被某个股东给拖累了,内心总是不平衡。

不尊重其它合伙人的感受,拿合伙生意当自己家的,总认为你和朋友之间的交情如何如何深厚,他不会介意你的行为。可是,你偶尔一次二次也就罢了,长期这样,对方嘴上虽然不说什么,但心里的怨气肯定会越来越大,你得知道,在利益的面前大部分人意志是很薄弱滴,这种怨气迟早是会爆发出来的!

那么,怎样才能和朋友、兄弟一起合伙经营并能做得长久且快乐呢?根据我以往多次的合伙经验我觉得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你要明白一件事,人,各有各的长处和短处,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他有各种问题,你也有!而且每个人的能力肯定不会绝对相同,这就要求合伙人里面那个能力最强的人必须心态要好,你要接受你一旦和那些能力比你差一些的朋友合作你自己肯定付出的会多一些!

但你也得清楚,你离不开他们,他们有他们的长处!如果他们在你眼里一文不值,那你干嘛要找他们合作呢?你自己干不就得了?你找他们也必然是有所图的,可能是他们的投资,也可能是他们背后的资源。。。。。。所以,你不要认为是你在帮他们赚钱,大家是平等的合作关系!

在开始合作前一定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虽然不必像股份制公司那样正规,但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必须得有,事先立好规矩,把丑话都说在前头,这样能规避以后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提意见的问题,把生意和交情尽量区分开。

当然,我说的这只是一些重点,如果展开了说太细您看着也烦,总之一句话,朋友间的合伙生意想做长必须得有规矩,而且为人要厚道!不能太奸,吃点小亏不要紧,能和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创业赚钱其实才是最快乐的事情!

展开阅读全文

篇19:商场发生火灾消防负责人该做什么

全文共 836 字

+ 加入清单

商场超市发生火灾该如何逃生是我们日常生活要了解的重要知识。近几年来,大型商场出现火灾事故屡见不鲜,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了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需要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商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那么商场发生火灾消防负责人该做什么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商场安全小知识。

商场内一旦发生火灾,所有工作人员都有引导顾客疏散的义务,而不能只顾自己逃生。逃生时还要注意以下逃生方法:

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每个商场都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火灾初期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电梯逃生,因为发生火灾时,停电将无法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2.自制器材逃生:百货商场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商品种类多,发生火灾后,可就近利用逃生的物资或工具。如将毛巾、口罩浸湿后捂住口、鼻,可制成防烟工具;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来开辟逃生通道;如果还经营五金等商品,还可以利用各种机用皮带、消防水带、电缆线来开辟逃生通道;商场如果经营有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可就地使用以避免烧伤和坠落物资的砸伤。

3.利用建筑物逃生: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二种方法都无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位、各种门窗以及建筑物的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再寻找机会逃生。这种逃生方法使用时,要大胆还要细心,特别是老、弱、病、残、妇、幼等人员,切不可盲目行事,否则容易出现伤亡,三楼以上绝对禁止跳楼的不理智行为。

4.寻找避难处所逃生: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室外阳台、楼层屋顶、洗手间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延时间。无论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展开阅读全文

篇20: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下篇

全文共 1033 字

+ 加入清单

三、规范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种类和式样,提高效率

考虑到原来使用的金属制号牌制作程序复杂,时间长,而临时入境机动车在境内行驶时间短,使用金属制号牌易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此外,在办理号牌的同时还要办理临时行驶证,影响了办牌办证效率。因此,《规定》取消了金属制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统一使用纸制号牌,将号牌和行驶证合二为一,在号牌背面设计了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证,提高办牌效率,节省证件成本。同时,为保证牌证式样的统一,保留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的规定。

四、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在为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方便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源头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一是要求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要有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是要求临时入境机动车必须在限定的行驶区域、路线内行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境。

三是临时入境的驾驶人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而且必须接受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四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要对其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牌证;在我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五是明确了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包括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下一步,公安部将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使民警掌握立法精神,掌握业务审核、办理流程和要求,切实抓好《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广泛深入地社会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的内容;督促边境省份在充分征求当地军区部队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频繁入出境机动车和驾驶许可管理实施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