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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有无区别(精品两篇)

最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摸准了高校大学生单纯、富有同情心、防范意识差的弱点,利用种种手段,想方设法骗取学生或学生家庭的钱财,现将犯罪分子惯用的骗人手段、方式总结如下,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防止校园诈骗的方法,切实保护自身和家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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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票据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的区别

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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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一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那么,票据诈骗一般民事欺诈的区别有哪些呢?

小编了解到,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票据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银行可以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业交易,可以使用商业汇票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使用汇票、本票。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单位使用。因此,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票据使用资格,却假借单位名义或者成立所谓的“皮包”公司签发空头票据骗取财物,则其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可能。

2、看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是否真实。

如果出票人并没有与受票人之间形成真实原因关系的意图,也没有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形成资金关系,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行为人签发票据后是否为票据的承兑付款和清偿做过努力。

在一般民事票据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签发票据时有一定但并不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或资金来源,签发票据后又为票据的承兑、付款、付款后的直接清偿作出过努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仍使票据成为空头票据,此种情况下,不宜定为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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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保险诈骗与一般保险欺诈的区别是什么

全文共 8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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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保险领域中的一种传统型犯罪,其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悠久,它不仅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那么,保险诈骗与一般保险欺诈的区别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保险诈骗与一般保险欺诈的区别:

其一、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其二、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其三,行为方式不同。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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