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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案怎么判【最新20篇】

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你对破产欺诈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破产欺诈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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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苹果如何屏蔽掉欺诈垃圾短信 苹果屏蔽掉欺诈垃圾短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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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iPhone手机接收到一些垃圾信息是比较常见,像使用苹果手机会时不时的接收到一些“澳门某某平台上线的此类违法垃圾短信”。这让很多用户很讨厌,那么如何屏蔽掉这些垃圾信息呢?

很多用户在不了解的情况下会认为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人知道了,然后给你发布的。其实不是的在使用苹果手机会收到此类的垃圾信息,基本上都是通过苹果的iMessage 发送的。

原因很简单像移动、联通、电信推出的一般短信业务 1 毛一条,但是苹果手机用户只要有 Wifi 就能免费发送 iMessage。

因此最简单的拒绝接受垃圾信息的方法可以直接的关闭掉- iMessage 功能。

具体设置方法:

打开iPhone手机的系统设置中信息选项,点击进入后,关闭 iMessage 信息的功能。

虽然说iMessage 虽然可以让苹果用户之间互发短信省了钱。但是现在大部分的用户都是在使用 微信 等社交工具,早就取代了手机短信!相信使用苹果手机的用户没有多人在使用iMessage相互发送短信因此关闭iMessage也影响都不大。

如果你依旧不想关闭iMessage可以对iMessage进行设置,让功能去自动进行判断。

1、在iMessage 的过滤功能。开启这个按钮以后,即使有垃圾短信进来,iPhone 也会自动给你分组到「过滤信息」中,不会影响你其他正常短信的接收。

2、在 iMessage 信息账户中,删除用邮箱登陆的账号,只保留手机号码。原因是,其实很多垃圾短信是通过用户的邮箱而进行推送的。这样子也就不会接收到垃圾信息了!

如果你感觉被垃圾信息给影响到了,可以按照以上的方法进行设置从此告别垃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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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见的商品房买卖欺诈情形有哪些

全文共 136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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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商品房买卖欺诈吗?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关于商品房的买卖欺诈可不少,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品房买卖欺诈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品房合同内容与注意事项

合同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

1、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3、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

4、聘请专业律师参与。

5、以补充对补充。

6、集体签约。

看过“常见的商品房买卖欺诈情形有哪些”

常见的商品房买卖欺诈情形

商品房买卖欺诈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有: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常见的商品房买卖欺诈情形有哪些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

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二手房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

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二手房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

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

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质地板),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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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虚假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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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虚假包装已成为当今社会一大公害,在多个方面给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下面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虚假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

我国每年大约生产8亿件包装盒,据测算,每生产1亿件包装盒需要用纸3万吨,需要看法直径10厘米的大树20万棵。在端午、中秋、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以粽子、月饼、红酒、茶叶、杂粮、化妆品等商品为重点,这些产品普遍存在着虚假包装过度包装的欺诈行为。有的商品故意增加包装层数,在内包装和外包装间增加中包装,外观漂亮,名不副实;有的商品包装体积过大,实际产品很小,喧宾夺主;还有的商品采用过厚的衬垫材料,保护功能过剩,也属虚假包装。

凡是厂商利用非该商品所必需的、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不相符合的包装形式引诱误导买方,造成买者买到的该商品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质与量小于或不同于他根据该商品包装期望得到的使用价值的质与量的行为属于商品包装欺诈。

需要说明的是,具有包装欺诈的商品并非都是假冒伪劣产品,一些正规厂商生产的优质产品也存在包装欺诈现象,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尚未对商品包装欺诈进行科学界定并出台治理的具体措施,也就是说目前通过商品包装欺诈谋利,不会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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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修手机遭遇欺诈怎么办

全文共 8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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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手机价格的下降,手机已经进入寻常家庭,成为大众消费品那么,修手机遭遇欺诈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修手机遭遇欺诈的办法: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遭遇欺诈时,有权向经营者索要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依据新《消法》积极维权,会对不法售后服务网点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促使手机维修市场的服务得到改善。建议消费者在消费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保留有效证据,如手机维修项目单、消费单和发票等,或通过录音方式将交易过程保存下来,方便日后有据可查。

遇到维修网点拒不提供相关单据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消协寻求帮助。在遇到双方各执一词举证存难时,消费者还可以寻求第三方鉴定检验机构的帮助,获得客观中立的检测结果,作为维权证据。

手机维修暗藏猫腻:

1、夸大手机故障

由于众多普通消费者对智能手机专业知识缺乏,使得部分手机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通过各种猫腻多收取维修费,其手法之一就是夸大故障。手机摔地上导致碎屏是很多手机用户遇到过的问题,有时虽然屏幕破裂,但还是能进行触控操作。而这背后往往是因为手机外屏破碎,其底层的触控层依旧是完好的。但如果不知真相的用户拿到维修店进行维修,那么往往会被维修师傅夸大其词,要求用户外屏和内屏一起更换,从而抬高收费价格,获取暴利。

2、漫天要价

此外,同样是维修屏幕摔坏的智能手机,但用户在多询问几家维修点后会发现,他们的报价是不一致的。一般而言,屏幕是手机重要的零部件,其价格占比手机价格三分之一左右。比如iPhone6刚出来时,笔者朋友就买入了一台,但不久就被摔碎了外屏,去苹果指定的维修店讯问后发现,更换屏幕需要接近2000块的价格。在询问第三方维修店后发现,各家的报价不一,有要价八九百的,也有要价一千多的。而在笔者追问之下发现,价格不一是因为更换的屏幕有“原装屏”和“非原装屏”一说。非原装屏一般来说价格更低,但质量得不到保障。

3、偷换零部件

另据了解,在用户维修手机过程中,部分维修师傅存在故意延长用户的手机修理周期的情况发生:原本小小的手机问题能够几个小时内处理好的,却非要用户第二天才能拿到。而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或是为了更换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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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如何识别购房中的欺诈行为

全文共 14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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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依然比较火爆,房屋买卖数量依然很大,很多楼盘前都能看到买房人的身影,而他们买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资、也可能是居住等,在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房子开放商存在欺诈行为,那么,我们该如何识别购房中的欺诈行为呢?

在商品房市场中,与开发商相对应,广大消费者仍处于弱势,为了避免陷入开发商的欺诈当中,最好先了解下构成欺诈须具备四大构成要件:

1、须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

3、须有欺诈故意;

4、实施欺诈之人为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陈述。

目前,比较普遍的欺诈行为包括:“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以及开发商向消费者隐瞒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精装修的地板材质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平方米数,应认定为欺诈,应按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那么,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如何识别呢?

识别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几点:

1、行为的手段

对欺诈购房者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方法,即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加以判断,并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如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为的后果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实施这种制裁的充分、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损害发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欺诈,是指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但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了五种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况。

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地照搬以上几个因素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以上是关于如何识别购房中的欺诈行为的阐述,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最后,提醒大家,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开发商为了赚钱,有时会采取一些虚假宣传等的欺诈手段。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开发商诱人的宣传和“丰满”的承诺。如果您不幸遭遇了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建议您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帮助您解决。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常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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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服务欺诈怎样赔偿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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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益一定要受到保护,尤其是在遇到服务欺诈的行为的时候,需要及时的进行举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那么服务欺诈怎样赔偿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欺骗消费者这个问题可大可小,具体看你怎么被欺骗了,商家赔偿是有的,看欺骗消费者之后所造成的后果大小来衡量赔偿问题。

服务欺诈是消费者消费过程中被欺诈的行为,如果消费者遇到欺诈需要商家双倍的惩罚,卖家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卖家道歉,退一赔一。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欺诈消费者的作为等。

严重的情况需要提起诉讼,诉讼一般消费者都会在收到欺诈行为受害后果后才进行诉讼行为,即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提起恶意欺诈诉讼。消费者物品受损以及行为和受损结果等可以提请诉讼。

人身伤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死亡。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人生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以上这些是对欺诈消费者的一些赔偿方法,关于更多的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的详情,可以到查询,很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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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二手车欺瞒里程数属于欺诈吗

全文共 10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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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小姐在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二手车。虽然是二手车,可是里程数不足3万公里,车况也显得比较新,费小姐对于这次交易十分满意。然而,时隔两个月后,当费小姐送车去保养时,4S店的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车的里程数被人为调整过,实际的里程数已经超过了7万公里。于是,费小姐和该二手车公司进行沟通,希望可以退车并获得合理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费小姐认为二手车公司属于欺诈行为,将其起诉至法院。那么,二手车欺瞒里程数属于欺诈吗?

庭审中,二手车公司认为,公司对于路码表中的公里数是否与实际相符不负有担保责任,而且费小姐自己也在提车前检查过车辆,确认无误后公司才交车。此外,实际卖给费小姐的二手车也是公司从他人处购进的,公司并不清楚里程数是不是原来的车主修改的。所以二手车公司销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车辆也可以正常使用,不应退车,更不需要承担三倍赔付的责任。费小姐则认为,正是因为二手车公司隐瞒了实际的里程数,自己才同意购买这辆丰田轿车,如果早知车子的里程数如此之多,她不会选择购买。

法庭就双方的购车细节及车辆的来源进行了询问。二手车公司称曾重点阐明对于里程数不予担保,且要求费小姐去调查,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二手车公司亦没有提供其购买该车的相关凭据。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二手车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车辆行驶里程数应当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手车公司辩称行驶里程不影响二手车价格,显然与其在《购车协议》上明确注明行驶里程的做法,以及与其陈述的二手车市场普遍存在篡改行驶里程的现象不符,所以二手车公司这一辩称意见,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真实、全面披露商品信息当属其法定义务,现因其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致使费小姐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二手车公司既未诚信履约,又未能对自身的免责事由予以举证证明,故费小姐主张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撤销《购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费小姐要求二手车公司按照所买车辆购买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此判决撤销购车合同,由费小姐返还某二手车公司车辆,由某二手车公司返还款项并进行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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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网络购物遇价格欺诈怎么维权

全文共 5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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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同时还影响了网络购物行业整体的发展。那么,网络购物遇价格欺诈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网络购物遇价格欺诈的维权方法:

如果我们已经中了价格欺诈的招数,应该保存获取相关证据,保留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取网页、保留发票,并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举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行为在网络购物中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的问题,那么我们在购物时要怎么防范“价格欺诈”呢?

现在电商平台比较多,消费者在网购时见到所谓“惊爆价”、“最低价”等宣传广告后,应多上几个购物网站,进行比价,也可以去周围的商场或超市,对价格进行比较之后再选择购买。同时,在商家搞活动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清晰的活动规则,以及活动具体实施的附加条件、范围和方式。

消费者若遭遇价格欺诈,消费者要随时收集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让经营者付出相应的代价,让我们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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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未告知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全文共 14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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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月,王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门市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王某购买“丰益广场”门市房xxxx一套,建筑面积约36.68平方米,每平方单价为17480元,总价为641166元。买方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如买方不在上述期限内或因买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作买方自动放弃认购该房产权利,买方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卖方有权将房产另售他人,并无须另行通知。后王某按开发商要求付定金20万元。当王某与开发商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王某发现该门市房套内建筑面积为24.3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1.89平方米。

王某认为开发商在宣传时以及与其签订认购合同时故意不主动告知公摊面积,存在欺诈行为,于是要求开发商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开发商认为自身不存在不当之处,王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同意返还定金。

【审判】

宝应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未说明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撤销认购书的法定理由?众所周知,建筑面积中肯定包含公摊面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不是具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原告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至于公摊面积是否合理,则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原告须于签定此认购书七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原告在签署认购书及交纳定金后,没有按照约定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其请求退还定金等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王某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公摊面积,从而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认购合同应当被撤销。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开发商是否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告知公摊面积。

从认购书的性质来看,由于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门市房买卖认购书仅对房屋的单价、付款优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违约定金进行了约定,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因此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而在预约合同中,双方仅需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其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约定时限内进行磋商并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行为,而不是房屋买卖本身。而付款方式、交房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则应该由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继续协商确定。王某所提公摊面积问题,指向的是双方将要通过磋商确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非认购书。因此公摊面积不是认购书必须记载的内容,在王某没有询问公摊面积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向其主动说明的义务,故开发商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本案中王某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对公摊面积有疑问,应该和开发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进行进一步协商,而不是要求撤销原认购合同。如果王某坚持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而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王某即构成违约,非但认购合同不能被撤销,王某所付定金也就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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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怎样应对二手房中介欺诈

全文共 84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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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大多要通过房产中介,一个好的中介会让你买得称心、放心,觉得付的佣金物有所值,一个不好的中介不仅会让你买出一肚子火,而且还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有上当受骗的感觉。那么,怎样应对二手房中介欺诈呢?

1、三方见面、透明交易

房屋买卖十分复杂,所以在交易前应与对方有所沟通。在交易时,*能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都见面,做到透明交易,就不会吃亏上当了。

2、查看相关证件辨明真假房源

对于卖方来说,如果中介公司提出现金收购,一定要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防止中介公司在没有办理手续之前,将房子卖出从中赚取差价。而对于买方而言,要警惕假房源,有些仅是房托并非真正房主,如果在没有查看相关证件及辩明真假房东之前就交了定金,而中介公司又谎称房子被卖走,到时定金也难退回。

3、不让中介公司代理买卖两方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不要委托中介公司代理买、卖两方,而是尽量让中介公司仅代理一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委托方的利益。

4、多方了解信息

之所以被吃差价,与买、卖方不了解房子的信息也不无关系,周边房子的价格是多少?近期房子是否会升值?只要了解了这些,就可以大致估出房子的价格。这样,才不会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或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没有了被吃差价的可能。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自己没有把握的内容可咨询专业人士,不要盲目签约。向房管部门了解二手房办理流程及费用,清楚收费项目,可以自己办理的项目尽量自己办理,规避多缴费的风险。

6、保留书面文字证据

消费者不要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对于工作人员的承诺,可以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由工作人员签字和中介公司盖章确认。如果中介公司拒绝把口头承诺落实在笔头,那么这项“承诺”就不可轻信。

最后,提醒大家,买房,尽量选择大型正规房屋中介,仔细查看其是否具备房管局颁发的资质证和工商部门审发的经营许可证,并保存好一切相关证据。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浸害,应该及时投诉,不要轻易放弃法律武器。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常来关注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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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被消费欺诈的原因有哪些

全文共 10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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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欺骗行为越来越多。其中,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影响大、范围广、花样多,许多消费者已习已为常了,那么被消费欺诈原因有哪些?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一起来给大家讲解下。

消费欺诈的原因如下:

一、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史看,商业欺骗行为是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必然产物。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企业为了获得经济的快速增长,就不惜一切手段来加快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在经济行为上表现为唯利是图、急功近利。英国、美国、日本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初期都经历了这样一个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业欺骗行为无孔不入的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阶段。

二、经济学中所谓“不均等信息”造成的。就是说,在买卖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卖方(即商场)对自己所卖商品质量、性能的了解,总比买方(即消费者)了解的要多,买方只有将商品买回去消费时,才能真正了解它到底好不好。于是,这种现象在市场上持续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次货赶跑好货的“劣胜优汰”的怪现象。只要不均等信息存在,优质品就会受到劣质品的排挤,消费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不均等信息是商业企业对消费者进行欺骗的客观基础。

三、我国国民的整体教育水平较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

四、我国的经济法律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客观上怂恿了商业企业的欺骗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已出台,但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实施细节不够明确,在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工商关系不稳定。工业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售后服务的最终承担者,商业企业是商品的销售者,对消费者的质量和服务保证须在工业企业的配合下才能实现。这就要求工商一体化,双方紧密联系,共对消费者承担义务、履行职责。而我国的工商关系极不稳定,商业企业的独立性很强。在工业企业生产了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和售后服务跟不上的情况下,商业企业无所适从,只凭自己的力量是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的。

六、商业企业没有树立“诚信乃经营之本”的信念,没有把消费者尊为“上帝”的诚意。我国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良好的竞争秩序尚未形成,商业企业普遍没有长期的经营战略思想,没有形成视企业信誉如生命的观念,短期行为较严重,唯利是图,为了实现眼前的利益而不惜一切代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再加上我国商业企业管理水平低,经营成本高,企业企图通过各种欺骗性行为来实现其获利的目的。

被消费欺诈原因有很多,所以说大家一定要做好预防消费欺诈事情发生,通过专业人士的介绍后,让更多的人对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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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全文共 9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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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刑事处罚是什么?单位和某些股东在想要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基本都是通过各种各样违规操作的方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的,虚构债权债务也是其中的一种。见利就上,见弊就躲的这种心态根本就不适合投资做股东,即便遇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也不能就想方设法的抽逃出资。

1、一审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2、虚构债权债务抽逃出资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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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汽车4s店有欺诈顾客行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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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在买车过程中都遇到过或多或少的欺诈行为,轻则在价格上动手脚,重则直接连车辆都给掉包了。这些问题也都反映出汽车行业实际上并不像表面看起来的风光,汽车行业内部甚至非常混乱。而4S店的这些欺诈行为也引起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那么,汽车4s店有欺诈顾客行为怎么办呢?

相关人员调查发现,汽车4S店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少忽悠行为,除了捆绑上牌、精品销售等霸王条款外,将事故问题车、旧车当新车卖时有发生,这些都是汽车经销商存在侥幸心理,忽悠不懂车的消费者。广东中车检负责人王旭东说:车主发现新车有问题,往往是买回去使用了数个月,甚至一两年才发现。此时要让4S店承认自身错误,非常困难。汽车等大件商品,技术含量高,专业性较强,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能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最常见的是将责任推卸到消费者使用不当,此时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

我们从某市消委会等部门曾协调的汽车案例发现,遇到类似情况,汽车4S店不仅极少会主动承认,而且还会反过来强硬地要求车主提供证据,消费者需要与车商进行多次“扯皮”。最终让4S店同意退车和巨额赔偿,车主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那么,4S店“店大欺客”很恼人,如果车主一不小心中招了,该如何举证?相关律师告诉我们,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4S店工作人员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车主自行举证的。”不过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如果想打赢官司,还是需要自己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据。

律师还建议:发现问题,车主第一时间应收集车辆历史维修证据。可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等资料,从保险公司或者同品牌其他4S店查询历史出险和维修记录,这是最关键的资料。此时消费者可以请消委会和工商部门介入,进行初步协调。若4S店依然耍赖,通过消委会、工商局等多种方式协调均告失败,车主就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举证过程中,如果车主无法获得历史维修记录,可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具一份中立专业的检测报告,这将是比较有利的证据,同时提供图片、录音、购车发票等证据。

“在这类案例中,只要在法院上出具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案件基本就可以解决。”广东中车检负责人王旭东表示,此前他们遇到一个本地“事故车当新车”销售的案例,车主和销售方协商拖了九个月都没结果,随后车主在消委会等部门的建议下,做了第三方检测并出具了报告,销售方三天内就进行了赔偿。

最后,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务必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介绍购车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如果您还想要学习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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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虚假广告欺诈怎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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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告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讯息,产品通过广告的宣传来走向市场让消费者能够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或服务。但是虚假广告却时有发生,深深危害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虚假广告欺诈怎样起诉这一小常识,教会大家合法维权。

一、首先起诉要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会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一)起诉要找对人儿。要有合格的原告与明确的被告: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被告是明确的,且要实际存在。(二)起诉要找对门儿。并非所有的纠纷都由法院解决,您所起诉的事情得归于法院管,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三)起诉要写起诉书

二、再来到法院立案要经过那些程序,1、按照格式要求书写起诉书2、到立案窗口办理立案手续3、审查不合格,修改或者补充立案材料4、审查合格,七日之内到农业银行预交诉讼费5、到法院换取诉讼费收据,立案结束。

立案后我应该做些什么?案件在法院受理立案之后,会及时转入审判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你在立案之后请耐心等待审判庭通知,根据审判庭的安排继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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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KTV天价消费欺诈消费者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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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KTV遭遇不合理收费如何维权是我们去KTV时要了解的重要知识。KTV是现在常见的满足消费者一种寻求休闲与享乐的高级消费需求的娱乐场所,但是近年来KTV天价消费的情况让人们望而生畏,那么KTV天价消费欺诈消费者如何处罚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KTV安全知识。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而针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以及使用虚假、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诈交易的行为。

价格法在第四十二条、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国务院制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标准。

我们在遇到天价消费的情况时首先,消费者可以主张这个权利,向商家直接主张,要求让商家明示价格,明示套餐种类的内容,服务的内容。如果商家刻意隐瞒价格或者事实,(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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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保加利亚交易所所有人因拍卖欺诈计划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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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一家加密货币交易所所有者被判向东欧网络欺诈集团提供洗钱服务。

Rossen Iossifov是一名现年53岁的保加利亚国民,是“ RG硬币” 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所有者,因跨国拍卖欺诈计划的一部分而被判经营数百万美元的洗钱圈罪名成立。

经过为期两周的审判,伊索西夫夫被肯塔基州法兰克福的联邦陪审团裁定犯有共谋洗钱罪和共谋敲诈罪。肯塔基州居民将于2021年1月12日面临判决。

陪审团发现至少900个美国公民的方案,看到Iossifov的被骗罗马尼亚 – 基于同伙张贴在流行的拍卖平台,像eBay和Craigslist的高价值商品的广告,如不存在的车辆。

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消息,诈骗者将向受害者提供欺诈文件和带有知名公司商标的发票,以培养合法性,甚至雇用呼叫中心和“支持人员”来减轻买家的顾虑。

一旦他们收到付款,Iossifov会将资金转换为加密资产,并将所得款项转移给离岸洗钱者。陪审团裁定,至少从2015年9月到2018年12月,伊西索夫有意为犯罪集团提供服务-将价值490万美元的比特币交换给该组织的其他四个成员。

逮捕行动是由美国各州和联邦当局在罗马尼亚国家警察和罗马尼亚起诉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协助下进行的。

约瑟夫夫(Iossifov)是第17名被判有罪的被告,目前其他3名逃犯已在逃。罗马尼亚引渡了十二多名被告。

RG Coins成立于2014年4月,该网站出售硬件钱包并促进东欧地区的加密货币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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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美发充值欺诈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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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消费方式多种多样,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先交钱后消费的消费模式,迅速的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领域铺展开来。那么,美发充值欺诈如何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美发充值欺诈的维权方法:

如果美发店有欺诈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接受美发服务一定要索要消费凭证,出现问题才能有据可依。美发店不主动出示消费凭证,出现纠纷时举证难。在此,消费者接受美容美发服务一定要索要消费凭证,出现问题才能有据可依。办理美容美发卡除了选择正规的商家外,还要对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使用期限、退卡事宜等进行书面约定。

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与不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收到申诉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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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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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是我国现阶段市场活动中存在普遍、数量繁多、危害极大的不正当文易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经济生活的混乱,那么价格欺诈产生原因有哪些呢?您接下来就看看我们小编的解答吧。

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如下: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小编为您介绍了以上这些价格欺诈的原因,希望您能采纳,想了解更多的怎样防范价格欺诈方面的详情,以及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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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商品包装欺诈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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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许多商品都在运用精巧的包装,而造假分子也是盯着这些物品冒充,商品包装欺诈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商品包装欺诈的特点有哪些?来给大家讲解下。

商品包装欺诈的特点如下:

1、实行全封闭式包装

凡具有包装欺诈的商品,无不在包装上实行全封闭,厂商既不为买者提供商品样本,也不允许买者在购买前打开包装了解商品状况。厂商有意造成这样一个既成事实:当买方有权打开包装时,交易已经完毕,欺诈已成定局,买方只得默认。

2、欺诈的商品单位价值小

选择小件商品进行包装欺诈易于得手,因为小件商品一般说来价值小,欺诈行为不易引起社会广泛注意,买者对此有默认的普遍性。

3、欺诈的对象众多获利巨大

表面看,欺诈一位买者厂商获利不大,但欺诈对象持续不断人数众多,有包装欺诈行为的商品又主要集中在人们常用的药品、食品和其它生活必需品等方面,为此厂商不愁欺诈不成,你不买他买,厂商不仅获利有保障,而且积少成多获利数额巨大。

4、欺诈的形式复杂多样

一是变换快。由于改变商品包装不需要增加成本就可完成,因此厂商可以很快改变商品包装原来的欺诈面孔开始新的欺诈。

二是样式多。在无形欺诈中有的打着似乎诚实的招牌,如在带有欺诈性图案的包装上印有“本图案与里面的商品无关”等字样,也有的在有形欺诈中打着诚实的招牌,如在包装上用不显著的文字印着实际重量等等。

总之,只要我们细心观察认真分析,会发现形形色色包装欺诈的现象,如有的牙膏看着体积很大,用时却挤出很多空气;有的圆柱形包装的饼干,每片饼干有四个不能再大的圆形空心,诸如此类不胜枚举。通过上面小编的讲解后,大家对于商品包装欺诈的特点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说要时刻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多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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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商品标签瑕疵属于欺诈行为吗

全文共 13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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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反映商品重要特征,由于不规范或者存在瑕疵的商品标签引发争议,那么商品标签瑕疵属于欺诈行为吗?我们先看一下一下两个例子:

进口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应当用中文准确标识产品信息

【基本案情】

苏某某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后苏某某再次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4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价格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苏某某遂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案产品系经装箱包装进行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用规范的中文准确、清晰的标识品名、产地、生产日期等法定内容。但涉案商品标识的到货日期早于生产日期,或者与生产日期相同,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属于未明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该超市作为销售者虽然对涉案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手续进行了查验,但未能对存在明显遗漏中文标识的情形予以审查。同时,该超市在应当知晓产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下,仍然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决该超市向苏某某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生产者对“复原果汁”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标注“100%果汁”、“果汁”【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XXX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250ML装的橙汁96瓶及1ML装的24盒,共计719.16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水、浓缩橙汁;产品标准号:GB/T21731”等内容。张某以该橙汁未标注“复原果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裁判】

根据《饮料通则》(GB10789-2007)、《橙汁及橙汁饮料》(GB/T21731-2008)的相关规定,果汁分为“非复原果汁”和“复原果汁”。其中,“复原果汁”系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通过复原而成的果汁或蔬菜汁,实质上仍为水果(蔬菜)原汁,行业内也通称为100%果汁。《饮料通则》(GB10789-2007)对果汁类产品的标签规定“果汁饮料产品应标明(原)果汁含量”,而并未规定必须标明“复原果汁”。故对于复原果汁,生产者既可标注“复原果汁”,又可以标注“果汁”或者“100%果汁”,而并非必须标注“复原果汁”。生产者未在此类果汁的包装上标注“复原果汁”的,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的案例说明,商品标签瑕疵不是都属于欺诈。时刻为大家提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尤其是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等也可以有所了解。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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