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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赔偿标准最新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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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房产开发商欺诈行为如何赔偿

全文共 12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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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那么,房产开发商欺诈行为如何赔偿呢?

小编了解到,“商品房”作为商品之一,受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买卖,属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房地产纠纷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依照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在实践中出现的房地产纠纷案中,不乏有认为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而要求双倍赔付者,但胜诉的却寥寥无几,其原因就在于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的理解存在问题。对于商品房这一较为特殊的商品而言,由于其生产周期长、环节多、价格高等特点,不能简单而轻易地把某些开发商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而要求其双倍赔偿。正是为了解决开发商欺诈双倍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开发商的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开发商应当双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上述法律,总结起来,开发商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一房二卖;

2、擅自抵押;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

4、隐瞒抵押事实;

5、房屋面积缩小超过3%;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后,提醒大家,商品房欺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欺诈,并不是所有的欺诈都可以双倍赔偿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开发商应当双倍赔偿。因此,购房者如果想获得双倍赔偿,就必须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请上,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奉上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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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挪威三文鱼出口商通过区块链与食品欺诈作斗争

全文共 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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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鲑鱼生产商KvarøyArctic已加入IBM食品信托基金,以提高透明度并帮助防止海鲜行业的欺诈行为。

总部位于挪威的鲑鱼养殖场生产商KvarøyArctic已成为加入IBM的Food Trust(食品巨头)的最新公司。FoodTrust 是技术巨头为食品行业提供的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解决方案。

KvarøyArctic是美国和加拿大众多餐馆和Whole Foods零售商的供应商,现在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向餐馆和消费者提供有关其产品来源的详细信息。

IBM Food Trust总经理Raj Rao 将此次合作描述为“促进海鲜供应链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区块链提高透明度

企业购买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QR码获取有关KvarøyArctic养殖鲑鱼来源的信息。

客户将能够访问全面的信息和图像,其中详细说明了鲑鱼的生产条件,包括鲑鱼养殖地的人口和密度,年龄,收获日期以及有关从鲑鱼获取的供应路线的信息。从农场到超市。

鲑鱼生产商还与其饲料供应商BioMar合作,还向该项目提供其供应链数据。

优质食品吸引优质欺诈

KvarøyArctic报告说,在过去三个月中,美国对新鲜海鲜的需求急剧增加,生产商的出货量是预期数量的两倍。

IBM Food Trust 代表 Espen Braathe告诉《福布斯》,与其他消费品相比,高档食品引发了更多的欺诈事件,并指出:“当食品价格高昂时,欺诈的费用就会增加。”

非营利性环保组织Oceana 发表的一项研究发现,在美国,所有海鲜产品中有三分之一被贴错标签,导致消费者经常为不合格产品支付高价。

KvarøyArctic首席执行官Alf-GøranKnutsen表示:“就结束海产品行业欺诈而言,区块链是未来。该技术跟踪的细节水平有助于我们减少食物浪费,从而可以养活世界上更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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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消费欺诈可以投诉吗

全文共 88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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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消费能力日渐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与商家因购物所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消费者被商家欺诈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发生消费欺诈可以投诉吗?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首先,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消费者有必要知晓我国法律对商家欺诈消费者、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还应要求商家及时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进行妥善保管。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消费欺诈需要采取法律武器来进行投诉处理,这些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非常重要,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等办法,那么都可以通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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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开发商一房两卖是欺诈还是违约

全文共 30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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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去处理。例如、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具体开发商一房两卖是欺诈还是违约?小编下面和您唠唠。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房合同,购房者先后交足了近38万元房款,可事隔1年后才得知,房子被开发商“一女二嫁”,卖给别人了。购房者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开发商合同欺诈为由,请求“退一赔一”,但没得到支持,而以《合同法》索赔,却获得了双倍赔偿。该判例对广大购房者无疑有着较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购房投资依约全额付款

王某(化名)是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一家乡镇医院的普通医生,2017年11月12日,他到南京市浦口区的一位亲戚家串门。午饭后闲来无事,王某和亲戚散步时逛进了一家售楼部,本不想在南京买房的王某,禁不住售楼小姐的一番游说,决定投资购买。

经挑选,王某看中了1套194平米的大房子,每平方米售价1950元。王某预付了5000元定金,10天后又到售楼部交了28.5万元,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房款共计37.83万元,开发商于2017年11月30日交房;王某在同年12月10日前交清尾款;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请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同年11月30日,王某兴冲冲地去拿新房钥匙,开发商却说工程还有些收尾工作没做完,再等一段时间。虽然没有按时拿到房子,但王某还是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在12月9日结清了购房款。

逾期交房一年后方知被骗

此后,王某天天盼着开发商交房,由睢宁县距南京有几百公里,他只能通过电话催促。售楼小姐每次都说“快了”,叫他再等等,可一连几个月过去也没有结果。2017年5月,王某再也坐不住了,专门向单位请假赶到售楼处,找到了负责销售的顾经理。

按顾经理的解释,这套房子是别人买后又退的,退房前,其鉴证信息已上网公布过。按照老政策,购买人退房,开发商可以直接再销售,但到了2017年,南京市出台了新政策,退房不能直接销售,需通过摇号再销售。目前,公司领导正在做房产管理局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设法按照原来老政策将房子卖给他。

王某无奈,只得回家继续等待。隔三岔五,他都会给顾经理打电话询问房子的进展情况。顾经理每次都表示,一定做通房产局方面的工作,保证让他拿到房子。

1年快要过去了,房子迟迟没有着落。王某越来越不放心,在2017年的11月又专程跑到南京去看房,竟发现他已买下的房子正在装修。

王某质问装修师傅,并要求他们停止施工。不久,房主赶到现场并亮出了房产证,说这是他刚刚购买的二手房。王某一下子懵住了,马上带着自己的购房合同到房产局查询。:

结果令王某大吃一惊,原来,早在2017年5月16日开发商就将这套房子卖给了费女士,费女士于2017年1月26日就领到了房产证。2017年7月,该房又被费女士作价70万元出售。现在装修的房主就是从费女士手中买来的二手房。

得知道真相后,王某十分愤怒,马上找到开发商问个究竟。然而,顾经理仍称公司领导即将做有关方面的工作,交房问题不久便能解决。王某当场戳穿了他的谎话,顾经理故作惊讶地找公司领导了解情况,然后一脸无辜地说,事前不知道房子已经卖给了他人,可能是售楼小姐擅自所为。

王某反驳道:“你是主管销售的负责人,怎么可能不知道?如果没有你们的协助,费女士怎么可能办到房产证?”几天后,王某再次上门理论时,竟然找不到顾经理了,工作人员说他已经离职。王某转而向开发商负责人讨说法。负责人提出,像王某原购买的大户型房屋全部售完了,只有中户型的,面积131平方米,如果愿意可以调换一套住宅给他。在对方的一再劝说下,王某同意调换,但当他要求退还短少的60多平方米的购房款时,开发商却不肯退,坚持房屋的总价不变。

“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王某无法接受。而开发商认为,此时房子已涨价,即使这套131平方米的房子,目前的售价也要卖到50余万元。调换给王某,已让他赚了10多万元。

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闹得不欢而散。

一房两卖欺诈还是违约

王某认为开发商行为构成欺诈。2017年3月4日,他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向南京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他已经支付的购房款37.83万元及利息5943元,赔偿经济损失1648元,并承担37.83万元的赔偿责任。

2017年5月27日,南京市仲裁委开庭审理。王某提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已经将房子卖给别人的情况下,又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他,明显是欺诈,应该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而开发商辩称,王某所购的房屋是费女士原来准备退的,后来她反悔又不退了,才造成“一房二卖”的情况。这一切,王某当初在购房时,售楼小姐已经向他说明,并没有欺诈的成分。

王某坚称自己完全不知情,如果知道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他绝对不会购买。

开发商进而辩称,王某身居徐州睢宁县,在当地有现成的住所,他在南京购房根本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专门用于投资,不符合消费者的身份。《消法》第2条明确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再说,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一个社会的普通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所言的“消费”大多指一些小额的生活用品,而住房作为大宗商品,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王某依照《消法》提出“退一赔一”,没有法律依据。

王某承认当初是听了售楼小姐的劝说,作为投资购买房屋,但他认为自己花钱买房就是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身份,有权提出双倍赔偿。

对此,仲裁委认为,我国《消法》中没有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明确规定,对于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退一赔一”的规定,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王某承认当初买房是一种投资行为,很难依照《消法》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见此,王某又提出,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9条还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开发商与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已将房子卖给了费女士这一事实,导致他无法取得房屋,因此申请要求开发商退回房款,并承担已付房款的一倍赔偿责任。

开发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规定了“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目前建筑材料上涨,房地产企业负担重,生存艰难,因此请求裁决适当承担一小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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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全文共 146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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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是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如果想要打击价格欺诈的行为,需要掌握更多的价格欺诈方面的知识,那么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如下: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价格欺诈5、虚假折价: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再如某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如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再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您了解以上这些知识,对您预防和避免价格欺诈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关注,下期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怎样防范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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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商品过度包装属于包装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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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广泛存在于我们的商品包装中,其中以保健品、食品及化妆品尤为突出。过度包装脱离了包装美观大方的初衷,成为社会一大公害,那么商品过度包装属于包装欺诈吗?下面就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过度包装现象的存在,与中华民族崇尚朴实、节俭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背道而驰。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一是加剧了资源、能源供需矛盾;二是过多包装盒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三是增加了产品成本,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四是助长了奢侈浪费的歪风邪气。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条文不够明确、细化,导致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为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一,尽快制定高档消费品和完善主要商品的包装标准,尤其要制定高档消费品和几类特殊商品的强制性包装标准。第二,应当明确地把过度包装列为商业欺诈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日常监管处罚。第三,在产业政策的设计上,要体现出“反对过度包装”的导向,从税收政策和产业准入政策上,鼓励一般商品的无包装和高档消费品的简单包装。

在法律上,过度包装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原则指人们的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公序良俗即公共道德,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等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商品过度包装浪费资源和能源、污染环境,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节约型社会相悖,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公共利益原则。如果您还想了解商品包装欺诈行为有哪些,可以登录查看更多,海量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供大家查阅,希望大家认真阅读拒绝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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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商家虚构原价后打折是价格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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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构原价打折价格欺诈吗?一件衣服去年售价300元,之间最低售价1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这种行为今后将视为价格欺诈,“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7天内销售的最低价格,所以“原价”应为100元。笔者从我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打折促销深受商家的青睐,更是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但是,细心的消费者都有这个体会,促销活动前后商品价格往往有较大出入,甚至部分商品打折后的价格和平常价格相差不大,消费者在商家的圈套中并没得到什么实惠,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维权,消费者却不太清楚。

市物价局提醒,经营者要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原价”、“特价”以及“最低折扣”等广告宣传是消费者最常看到的,实际上这恰恰是消费者最容易中招的地方。在购物的过程中,如果看到类似的字眼,一定不要盲目购买。以“原价”为例,商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以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原价”必须是有真实成交记录的,有些商家虚构一个原价然后打折,这都属于价格欺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重查看相关标示,如查看海报标价与现场标价是否一致。购物结算后,要注意核对结算价与现场标价签所标价格是否一致。

小编最后感谢大家对信任与支持,我们一定会再接再厉,力求把更加丰富多彩的生活安全知识带到大家面前。请大家关注怎样防范价格欺诈,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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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警惕!买房时开发商这些行为都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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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哪些行为欺诈行为呢?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购房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开发商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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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挪威三文鱼出口商通过区块链杜绝食品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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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的鲑鱼养殖场生产商KvaryArctic已成为加入IBM Food Trust的最新公司。

该生产商是美国和加拿大众多餐馆和Whole Foods零售商的供应商,在供应当中使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帮助消费者和餐馆更好了解食材。

IBM Food Trust总经理Raj Rao表示这将会促进海产品供应链的透明度,并且提高供应链的可持续程度。

利用区块链技术之后,购买者和产品消费者只需要通过扫描二维码就可以获得关于每条鲑鱼的具体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鲑鱼养殖地的人口和密度,年龄,收获日期以及有关从鲑鱼获取的供应路线的信息,供应路线包括从养殖场到超市的全过程。

同时该生产商还和饲料供应商BioMar合作,并且共享了供应链的数据。

优质食品吸引欺诈

KvaryArctic报告说,在过去三个月中,美国对新鲜海鲜的需求急剧增加,生产商的出货量是预期数量的两倍。

鲑鱼属于比较高档的食材,IBM Food Trust负责人表示相比较高档的食材很容易出现欺诈行为,当食材价格越贵的时候,进行欺诈行为获利也就会提高。

非营利性环保组织Oceana发表的一项研究发现,在美国,所有海鲜产品中有三分之一被贴错标签,导致消费者经常为不合格产品支付高价。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高档食材供应链当中无疑是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KvaroyArctic首席执行官Alf-GoranKnutsen认为,区块链是未来发展趋势,能够有助于减少食物的浪费,并且提高事物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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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怎样才算虚构劳动关系?

全文共 104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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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这个社会,劳动关系对于所有的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企业为了达成某种目的,就会虚构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很多人并不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样才算虚构劳动关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呢?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招聘你工作,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规定,先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请劳动仲裁,你必须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证明:

一是尽量提供能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的相关材料。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要增强证据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平时尽可能收集、保存相关物品。

二是请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而且要出庭作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三是让自己任职期间接触过的客户予以证明,证明自己曾经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向其提供过服务。

四是申请调查取证。对一些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单位,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部门向社会保险部门、银行调取相关的资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样才算虚构劳动关系,首先就是虚构一个劳动合同,其次,就是虚构在公司上班的劳动事实,这些虚假的手段是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怎样才算虚构劳动关系?

1、虚构劳动合同

2、虚构劳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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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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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到连锁超市、大卖场批量购物,正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的市民广为采用的一种超市购物消费模式,连锁超市、大卖场以其特有的销售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商品价格优势,不过“买的总归不如卖的精”,从市价格举报中心接受的投诉来看,某些连锁超市、大卖场中也存在着不少商品价格陷阱。这也算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那么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请看一下分解。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温馨提示:超市商品包装中是否有食品安全认证是最应该注意的,因为这个认证或多或少能够证明该食品相对来说安全的,如果连这个认证都没有,那么如何谈食品安全,他的加工制作都没有经过严格监控,那谈何安全保证,所以我们在购物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有这个认证,别乱买;温馨小提示:一般大超市食品里都有这个的,所以不用紧张,只是到时候注意一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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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服务欺诈怎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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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是以服务为标准的行业,很多的商家在服务上有很大的欺诈行为,这样就给消费者带来了影响,那么服务欺诈怎样投诉呢?接下来就让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吧。

如果人们在生活中遇到服务欺诈行为需要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或是到工商部门投诉。在经过公安部门对其处罚,一般消费者都会在收到欺诈行为受害后果后才进行诉讼行为,即对商家的欺诈行为提起恶意欺诈诉讼。、消费者物品受损以及行为和受损结果等可以提请诉讼。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人身伤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死亡。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侵害人生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以上这些知识希望您能采纳,这些都是小编为您尽心介绍的,对您的日常生活是会有帮助的,关注更多的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方面的知识,关注,很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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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汽车维修欺诈消费者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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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汽车的保有量与日俱增,汽车维修行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那么,汽车维修欺诈消费者怎么维权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汽车维修欺诈消费者的维权措施:

一、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

协商是首选的处理方法,因其可以节省时间和维权成本。消费者可直接向修理厂提出汽车维修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返修、换件或赔偿损失的要求,协商时可将依据或证据告知或出示修理厂,但原件和重要物证一定要自己保存好。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鉴定是由消费者和修理厂共同要求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汽修质量责任认定。如果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汽车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机构会做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鉴定报告。

二、调节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手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和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如果承修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道路运管机构申请组织技术鉴定和调解。调解是消费者申请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此时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都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

三、鉴定是纠纷调解的必要条件。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如果需要通过技术分析或鉴定进行责任认定的,技术分析和鉴定由汽车维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质量检测或技术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检车辆有关部位时,当事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在责任认定后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四、诉讼是质量纠纷的终结程序

诉讼是车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不经鉴定程序、在调解失败后直接起诉。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车主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倒置责任",即由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明,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车主应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发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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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Crypto Exchange Owner承认在线拍卖欺诈案中洗钱18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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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现在已经倒闭的罗马尼亚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Flux的拥有者已认罪,该公司利用一项欺诈性计划洗钱了约180万美元,在其中包含假冒的eBay广告和洗车行为。

弗拉德·卡林·尼斯托(Vlad-CalinNistor)和别的14名被告,包含洗车店的全部人,都因涉嫌参加敲诈勒索的阴谋和网络欺诈计划而在肯塔基州东部地方法院认罪,该计划利用出售从美国居民中骗取了数百万美元。事实上不存在的商品。

从2013年开始,被告开始在eBay和Craigslist等网站上发布假冒广告,比如说汽车。该组织时常使用被盗的身份,假装是美国军事人员,他们需要在出差之前出售其货物。他们甚至于建立了一个假电话中心,以缓解受害者对广告的任意担忧。

受害人付款后,该组织将开始将钱从美国迁移回罗马尼亚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也是利用将非法资金转换为一般是比特币的加密货币,随后将其迁移到Nistor以及其加密平台CoinFlux,随后将其转换为本地货币来完成的。

每一个版本司法部周四美国能源部(DOJ),头目是波格丹-斯特凡·波佩斯库,布加勒斯特,罗马尼亚首都洗车的车主。他为Nistor和Coinflux保证了将非法资金从比特币迁移到选定的银行帐户中的指示,这些帐户一般以他的雇员和家人的名义设立。

“利用使用数字货币和跨国组织策略,这个犯罪集团认为它们是执法部门没法实现的,”美国特勤局调查办公室助理主任迈克尔·丹布罗西奥说。

早在2018年12月,尼斯托(Nistor)就因洗钱,欺诈和参加有组织犯罪的指控而被国际逮捕。他与别的被告一起,于下个月快速被引渡到美国。在被捕时,尼斯托(Nistor)的律师向罗马尼亚上诉法院辩称,他没法得知所涉比特币来源于犯罪盈利。

CoinFlux宣传自己是一个24小时交易的市场,为罗马尼亚交易者保证了本地法定网关。该交易所始终打算以零交易成本庆祝创立三周年,距Nistor被捕不到一周。

五天后,在Nistor被捕后,CoinFlux的Twitter帐户表明,他们处在“暂时性终止任意数字货币兑换的不愉快状况”。在后续帖子中,CoinFlux的营销负责人表明,“意外调查”代表着他们的银行帐户已被冻结,暂时性被锁定在其站点外。

该帖子说:“我们的期望是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再次得到控制权。”

依据美国法律,被判犯有敲诈勒索罪的人将被处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罚款,并面临最高20年的监禁,并没收其所有不义之财。认罪可将刑期降低至10年。现在,所有15名被告都在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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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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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价格欺诈行为吗?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价格欺诈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个特征

价格违法行为是一种独立于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并与之相并列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价格行政管理秩序。具体是指由于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影响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影响了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侵犯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价格违法行为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某种价格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

二、行政违法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是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方面,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无从谈起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如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如果不影响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不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价格立法就没有必要禁止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也就无法衡量、确定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价格法》中如果没有规定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就无从认定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三、应受惩罚性

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价格法律制裁。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是由价格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派生出来的,是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与此同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受惩罚性又是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的补充。

看过“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

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

1、虚构原价再打折

表现:商家标示一个虚高的价格为原价,再大幅度打折。实际上这个原价从未成交过。

2、使用误导性语言

表现:商家采用以令人误解的语言文字或是图片标价,甚至直接使用欺骗性语言文字图片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

3、不履行价格承诺

表现:商家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对商品或服务价格明确承诺,但交易时却不履行价格承诺。

4、虚假标示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与实际不符。

5、虚夸标价

表现: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以此招徕吸引消费者眼球。如某商户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6、阴阳价目表

表现:商家同时使用高低两种标价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结算。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7、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表现:商家在促销活动的广告、店堂告示等载体中,故意向消费者隐瞒价格交易的附加条件,或用模糊笼统的语言进行描述。如某商场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市物价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应明码标价,市民在购物和消费时一旦发现商家有上述行为,请保存好购物小票等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举报投诉,物价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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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服务欺诈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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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领域的欺诈行为之所以十分猖獗,既有少数经营者存在原因,也有客观上社会的、法律的因素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那么接下来小编就为您具体介绍一下服务欺诈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1、服务欺诈者:道德意识淡漠,法制观念薄弱

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竞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2、法律规定:立法滞后,执法不力

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还需要依法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等。

3、消费者:相关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不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这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丰富的消费品,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内容;但另一方面,它也使消费者所具备的消费知识相对变得日益贫乏,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的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从而加深了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未知性和盲目性。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尽心整理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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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4s店卖翻新车属于欺诈消费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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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欢喜购买了一辆“新车”,但没开多久却发现是辆“二手车”。这种事摊到谁身上恐怕都是“大事儿”了。在接到车主的投诉后,相关人员调查发现,一些“翻新车”竟然出自4S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4S店经销商称,汽车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出现剐蹭,修好后当新车卖在4S店是常事。”那么,4s店卖翻新车属于欺诈消费者吗?

小编认为,4s店卖翻新车是属于欺诈消费者。

增城的葛先生今年6月在新塘某4S店花了12万多元买了辆长城H6SUV,高高兴兴开了两个月后去进行保养,结果师傅却告诉他,左侧车门被撬开维修过,里面的胶条乱七八糟。

为了搞清楚状况,葛先生奔波广州和深圳两地,找第三方权威汽车检测机构进行了专业检测,证实车辆不仅左前门被换过,而且更换的还是非原厂车门,车头和其他部位都有二次喷漆痕迹。检测证明,这明显是一辆在出售给他之前就已经发生过事故的车辆!葛先生拿着这份检测报告找4S店索赔,4S店却用各种理由推脱且不同意退车。不得已,梁先生将4S店告上了法院。截至截稿时,此案正在受理当中。

无独有偶,近日,北京的崔女士也将当地某4S店告上了法庭,事由同样是因为她在2014年5月所购买的一辆近百万元的“新车”,在今年保养的时候才发现竟然是一辆自2012年起就有多次维修记录的事故车。根据相关条例,崔女士起诉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并三倍赔偿经济损失。

广东信晖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表示:首先,4S店卖车时对原有车况“瞒天过海”,没有告知消费者实情,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花费12万多元买了哈弗H6“新车”的葛先生到法院诉讼时,可同时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一旦经法院判定为事故车或二手车,可最终获得的赔偿加本金近50万元,崔女士则可获得三百多万元赔偿。

业内专家表示,新消法设定如此高额的赔偿,主要是为了遏制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小编希望4S店正规经营,不要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败坏了自己的声誉和形象。

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购车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欢迎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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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区块链技术将在5年时间削减食品欺诈成本3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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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per Research的一项报告显示,食品行业如果全部使用区块链进行溯源,那么全球食品欺诈成本将会削减310亿美元。

在报告当中指出,这是区块链技术和物联网传感器之间的结合,能够简化溯源的程序,提高对于有问题产品的召回效率,减少食品业损失。

通过使用这些创新技术,食品行业可以在短短五年内节省高达310亿美元的食品欺诈费用。

如果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那么传统的食品追踪只能够通过文稿的方式记录下来,储存时间比较短、容易丢失而且不一定准确。在食品产业上下游的信息数据流动不是特别透明。

当使用区块链技术之后,在食品供应链当中所有参与者就会有一个不可变的共享平台来跟踪资产、节省时间和资源并且减少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预计在使用区块链之后,食品欺诈行为在2021年可大幅降低,到2024年,成本将降低30%。

区块链技术在食品和饮料行业的使用

区块链+物联网已经在食品业和饮料行业展开使用。包括雀巢和家乐福等巨头在内的许多企业都报告了它们在该领域推出的区块链技术。

在该食品行业内采用最多的区块链溯源解决方案是IBM的Food Trust,它基于Hyperledger Fabric区块链协议。很多食品加工企业已经和Food Trust达成深度合作。

比如三文鱼养殖公司Cermaq和烟熏三文鱼生产商Labeyrie正在使用IBM的区块链技术对他们的产品供应链进行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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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免费服务欺诈是服务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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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才去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人们对这样的行为不是很了解,那么免费服务欺诈是服务欺诈吗?接下来小编为您分析。

在目前的社会中有很多的商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推出了一些免费服务的项目,有那些欺骗行为导致的,很多人都不太相信这些免费的服务,怕是上当受骗,但是也不尽然,每个免费的服务都是存在欺诈的,个别的服务个别论,但是也不能忽略免费服务中的欺诈行为存在。

因此,从服务欺诈的特征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实践来看,这类行为一旦实施,必然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危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进行预防欺诈服务的出现,具体介绍如下:

(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改革现有的仲裁,建立适应消费纠纷的仲裁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加强行政职能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以较少的社会投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素质,据统计,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失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多数的消费者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损失小,怕麻烦或在诉讼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加强新闻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通过小编介绍的这些,您应该对服务欺诈的行为有了更好的掌握,关注,关注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我们下节小编为您介绍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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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消费欺诈行为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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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家为了盈利,在出售商品的时候采取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获取暴利,这种欺诈消费者行为是违法的,一经发现消费者是可以及时投诉处理的,那么消费欺诈行为怎样处理?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法给予如下处罚: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何取得消费欺诈行为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前提,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结合消费纠纷的特点,笔者认为消费者应收集3个方面的证据: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服务发票、货物销售单、保修凭证、收款收据、质量承诺书、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诈及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宣传单、促销活动单、问题产品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在消费实际中,消费者往往忽视线上证据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小编建议,消费者在网购时注意保留3个方面的证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如电商平台提供的卖家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尽可能通过聊天工具获取卖家的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证据,如网上商品介绍网页、网上交易(订单)记录、聊天记录、票据、发货单、快递单等;反映欺诈或损害存在的证据,如收到的实物照片、对比照片、检验鉴定结论、聊天记录、损失清单等。

消费欺诈行为有很多,但是只要认定属于消费欺诈,那么就可以通过相应机关来进行投诉处理,所以说要了解服务欺诈该怎样处理等知识,这里有很多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可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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