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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发票(精品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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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电子发票需要打印吗

全文共 5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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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有什么区别,电子发票需要打印吗?关于电子发票的知识,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太了解,下面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电子发票的知识。

电子发票,顾名思义,就是电子形式的发票。具体而言,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付款凭证,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

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发展为数据电文形式;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传统,具备了发票会计档案电子记账的条件。从长远看,电子发票将是发票的未来发展方向。

“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纳税人申领、开具、流转、查验电子发票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发票开具更快捷、查询更方便。”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那么,电子发票需要打印吗?

2016年初,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地位,只要满足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有风险,大家最好多了解下购物维权小知识,下单后记得找商家索要发票等凭证。

接下来我们将要给大家介绍数码电器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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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发票的作用是什么,怎么查询真伪

全文共 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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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公司做账的凭证,同时也是缴纳税收的费用凭证,对员工来说则是用来报销的凭证。发票在经济生活中对员工、企业、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伪造发票。怎么判断生活中遇到的假发票,发票真伪查询怎么办?

为了防止假发票造成的恶劣影响,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发票防伪措施,而且一些网络查询发票真伪的网站软件也纷纷出现。要想知道发票真伪。第一种方法,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后查找“发票查询”功能,然后点击进入页面,之后输入发票代码、验证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就可以查询了。第二种方法,可以登录手机微信,打开微信,搜索地方税务公众号,并进入菜单,查找“发票查验”,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务登记号、开票金额以及验证码等信息,点击查询就可以了。第三种方法,可以通过支付宝查找“发票”,选择对应的应用进行发票验证查询就可以了。

因此,发票真伪查询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和支付宝等渠道进行查询。打击假冒发票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防止偷税漏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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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发票抬头怎么写

全文共 28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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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分为:

商业发票抬头是买方,即收货人 ;

海运提单:抬头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货人,即买方,也有空白抬头的,还有来人抬头的(to bearer) ;

汇票:三种: 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持票人抬头(来人抬头) 抬头人都是卖方或其指定收款人 ;支票:抬头是收款人 。信用证:不讲抬头,只讲受益人和开证人。限制性抬头是指仅限于交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出票人开立限制性抬头的汇票,是不愿使汇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相当于上述限制性抬头的写法。限制性抬头的汇票不可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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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饭店吃饭没有发票可以拒付款么

全文共 40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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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都会遇到吃饭不给发票的情况,这个时候千万不能过于着急,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饭店吃饭没有发票可以付款么?这也是很多消费者特别关注的问题。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很多饭店为了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可谓无所不用其极。除了打折、抹零,有的饭店还以送礼品、送优惠券等方式诱惑消费者主动不要发票。这些为了逃避开发票的招数已经成了餐饮业的“潜规则”,诱惑了很多消费者都主动放弃了索要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饭店如果拒开发票,消费者有权利拒绝付款。如果遇到商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开发票的情况,都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温馨提醒:

大家平时需要多掌握一些饭店安全知识,要去饭店用餐,之后一定要及时索要发票。如果遇到商家不给开发票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拨打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不法商家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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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约定购房面积出现差异 谁为多出的面积买单

全文共 1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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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而言,收到“入住通知单”是一件大喜事。这意味着验房、收房之后,把装修搞好,就可以入住梦寐以求的新家了。可是看到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还得再交两笔钱才行,一是要补齐房屋面积差价,二是要提前交9个月的物业费,你怎么看呢?看看下面的案例解析。

约定购房面积出现差异则多退少补,究竟谁为多出的面积买单?对于多出来的购房面积,区分误差产生的原因是要求购房者支付多余房款的重要依据。

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计算公式

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案件解析

1、虽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面积出现差异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但是实践中大部分的购房合同都会双方约定“对于房屋面积差异,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此处理方式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合法有效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

但是,此约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风险,因为一旦所购房屋的实测面积增加,购房者则需要多支付额外的房款;在“寸土寸金”的购房背景下,购房者已经为购房花费大笔的价款加上装修花费,很多时候已经没有能力承担额外的房款;同时,存在不良开发商宣称“0公摊”,而后又通过增加公摊面积而导致房屋整体面积发生差异或是套内使用面积变小等情况。所以在约定面积差额的处理方式的时候一定要留心,一定要分别约定套内面积的大小和公摊面积的大小,并同时约定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办法,避免为多出的公摊面积买单。

2、购房者是否一定要为购房面积发生差异而买单?

根据以上案例,小编提醒并不是所有的因面积差异所增加的购房款都是要购房者买单的,如果房屋面积发生变化是因为施工过程中出现误差的原因造成的,此原因是双方都可以预见的,所以购房者是要支付额外的面积差异购房款的。

但是如果房屋面积发生差异的原因不是因为施工的原因而是因为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这是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如果要购房者一人承担额外的面积差异购房款也是有违公平原则的。

3、此外,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明确区分逾期未支付购房款与逾期未支付面积差异增加或减少而产生的购房款增减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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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网上银行缴费后可以补打发票吗?步骤是什么?

全文共 61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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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因为工作等其他需要发票进行报销,网上银行进行结账或者消费很方便,但是可以打发票吗?网上银行提供很多类业务,比如交水电费,燃气费等,其实只要按照这些银行的规定,即使是在网上银行进行操作,也可以事后补打发票。

建设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可以补打三个月以内的交费发票。

工商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可以补打三个月以内的交费发票。

招商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营业网点的柜台,电费和燃气费可以补打三个月以内交费发票,水费可以补打一年内的交费发票。

农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营业网点的柜台,电费和燃气费可以补打三个月以内交费发票,水费暂时不提供网上银行交费业务。

光大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可以补打发票。补打发票时间以交费时网上提示为准。

哈尔滨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营业网点的柜台,网上银行交费后,可以补打90天以内的交费发票。电话银行交费后,可以补打180天以内的交费发票。

交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可以补打一个月以内的交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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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买房签认购书一定要注意定金约定!

全文共 88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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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选好房源,谈妥价格后,第一步便是去签订《房屋认购书》,并交付一定额度的定金。定金一般在5000元到1万元之间,定金多少才算恰当,并无一定标准,视各人需要而定,由双方协商。发展商此时应把有关的资料和相关文件交付给购房者,并讲清项目进展情况。

这个环节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此房并不理想,想退掉房子拿回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的约定,定金可能不一定顺利返还,因此在签订认购书时,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发展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外行,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据法律专家介绍,“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债务性质完全不同。“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的债务不被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如收取定金方毁约,应以当时实际收取定金的双倍返还。“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如收取订金不履行协议,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定金”也有陷阱。

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认购物业,有些发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购房者在协议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是对购房者的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因此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认购协议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2、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

3、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4、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

在签订完认购书后,发展商还应该给购房人发放《签约须知》,以便使购房人明确细节,购房人只有明白其内容,才能顺利签订购房协议,其内容包括:签约地点、购房者应带证件、购房者委托他人签约时有关委托书的证明、有关贷款凭证的说明、交纳有关税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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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区块链电子发票合适什么公司?票推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全文共 84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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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开始,深圳地区已经在推广区块电子发票。对此,有朋友就特别想知道区块链电子发票合适什么公司?其实要想了解区块链电子发票合适什么公司,我们必须对区块链电子发票的特点或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介绍,这样才能帮助朋友们真正的了解目前市场上的推行的区块链电子发票的使用情况。那么区块链电子发票合适什么公司?区块链电子发票推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

1、区块链电子发票适合什么公司?随着数字货币在全球市场的不断发展,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开始被众多国家及企业所认可,这主要是因为区块链技术具备很多的特殊性,如无中心化、全程可追溯且不可篡改等特点。在这种技术背景之下,2008年深圳部分地区开始测试区块链电子发票,并且很快就受到了税务管理部门和众多企业的欢迎。但是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如今的区块链电子发票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面积推广,原因是什么呢?主要就是区块链发票的适用性的问题。

那么区块链电子发票合适什么公司?首先,区块链电子发票适合在一些规模比较大、管理比较规范,且具备比较专业的技术人才的公司进行使用。一些比较小的公司,如一些小商贸企业、个体户等并不适合在目前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其次,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的企业其所在的税务管理机关必须开通了区块链电子发票业务,否则也是无法进行使用的,对于这一点,朋友们一定要有所了解。

2、区块链电子发票推广过程中有哪些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市场测试,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深圳部分地区的认可度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截止到目前,全国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的区域还并不是很多,主要是因为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推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介绍区块链电子发票合适什么公司的时候,我们已经提到了区块链发票在企业当中所需要具备的一些基础条件。在现实当中,区块链电子发票业务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区块链发票系统标准化不统一的问题、区块链知识及技术不够普及及相关人才的培训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看似比较简单,但是都需要时间和资金去解决,否则区块链电子发票不可能在短期内有大面积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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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景区饭店开假发票如何处罚

全文共 5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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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饭店开假发票的情况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游客的流动性比较大,店主因此抱有侥幸心理。还有很多店主就是明目张胆的逃税漏税,游客遇到商家开假发票的事情,一定要及时举报。景区饭店开假发票如何处罚?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游客遇到了景区饭店开假发票的行为,一定要积极举报,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直接举报,也可以拨打12366热线举报,或者登陆当地地税局网站举报,注意保存发票等证据材料。

游客外出购物之前,最好多了解一些旅游消费知识。提升自己对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假发票质地较差,用的纸张是普通纸,其印刷字体、荧光度与真发票相比都有质差,无税务水印防伪标志,即便有也印制不清或印制突出。假发票覆盖层较薄,且质地硬滑不宜刮出奖区隐藏文字。游客如果受到景区饭店开的虚假发票,可以直接拨打12366查询或者举报。

温馨提醒:

假发票不仅损害了消费的利益,而且,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属于逃税漏税的行为。一经发现会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惩。作为游客如果遇到饭店开假发票,一定要积极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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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超市购物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全文共 5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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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在超市购物发票时遇到营业员开错发票,发票开错那么对于自己来说会有很大的影响,报销也会很困难,那么超市购物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超市购物发票开错了按下面办法去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如果当月开错的话,可以马上就作作废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当月开错作废:发票管理----发票作废----选择发票----作废;作废完成后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

3、开票系统上发票已经作废了,只要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就可以了。

购物小票又称为购物收据,是指在消费者购物时由商场或其它商业机构给用户留存的销售凭据,除了少数手写的小票之外,大多为收银机打印。打印的购物小票上一般包含有如下内容:销售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收银机号、账单流水号、收银员编号、销售日期、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商品金额、合计金额、付款方式、实收金额、找零额、票据打印时间等。在国内购物小票多数不能作为正式发票使用,其上面一般都有在多长时间之内可以开发票的说明。也有一些购物小票直接用发票的模版打印出来,这样就可以作为发票使用了,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购物小票是消费者经济行为的一种真实记录,可以通过对它的分析为市场营销、经济发展策略等服务。

如果超市购物发票开错可以按照上述等方式去处理,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超市给你开具发票的时候,一定要对其个人或者是公司名头进行审查,看看有没有打印错误的地方,所以说要时刻关注超市安全小知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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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购房发票弄丢了?那你可能摊上大事儿啦!

全文共 8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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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是重要的购房凭证。一般而言,买房子的时候,付了首付款就会首付款发票,付了全款就会有全款发票。你可千万不要小看购房发票,一张发票可是大有用处,如果购房发票不小心丢了,那么,小编这里不得不告诉你的是,你可能摊上大事儿了!

购房发票有什么用处?

1、提取公积金

大家应该都知道,买房是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然而,当你申请提取公积金时,你需要提交身份证、购房全款发票、购房合同、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等资料才行。不过,这时可能会有人问“为什么提取公积金要交购房发票”,因为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只有当你交了购房全款发票,证明房款已经到位,且属于你所有,你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2、办理房产证

不仅是提取公积金需要用到购房发票,办理房产证同样也需要。通常来说,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房屋登记申请表、房屋平面图、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资料,这就意味着如果你没有购房发票,便无法办理房产证,

3、办理落户

办理落户同样也需要出示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等资料,如果开发商不愿为你开具购房发票,你可以直接向他们索要,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你有权从收款方处获得发票。

购房发票丢了怎么办?

购房发票主要分为首付款发票和全款发票,按照常理来说,购房发票一旦丢失是不能补办的,但是可以找寻办法补救。

如果你丢失的是首付款发票,先不要紧张,因为即使首付款发票丢失,你还是可以在支付完全款之后拿到购房全款发票,因此,不管你是要办房产证,还是要提取公积金都是不受影响的。

如果你是丢失的是全款发票,那么你需要办理的手续相对就会麻烦一些,因为你需要向开发商申请出具他们曾经已为你开具过购房发票的证明,证明上需要标注清楚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规格、发票编码、发票字轨、发票号码等信息。

当然,除了上述的办法之外,你还可以拿着购房合同和身份证等资料去找开发商,让他们为你开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再经由税务机关审查核实便可作为合法凭证使用了。

总而言之,购房发票很重要,与其丢失之后还要费尽周折去补救,还不如妥善保管,你们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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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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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夫妻除有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外,还有约定财产。很多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夫妻财产约定相关知识,一起看看。

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与公证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1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证实务也有待进一步探索。

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1、婚内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另一方对外负债,第三方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债务?

这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对内效力是指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对第三方而言的,即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夫或妻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属于夫或妻一方债务,则由夫或妻一方财产偿还。

2、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约定财产制产生对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之间具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并明确知道与其权利有关的内容。而第三人对此情况“知道”与否,则需要该夫妻举证证明。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别

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为: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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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滴滴打车怎么开发票 滴滴发票索取方法介绍

全文共 18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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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怎么开票,滴滴发票如何索取一直成为了滴滴使用者困扰的话题,在现在滴滴出行越来越普及的时代,滴滴出行难免需要开取发票,票据,但是许多朋友不知道滴滴出行如何索取发票,其实很简单。

1、点开滴滴出行的个人信息,点击“行程”;

2、点击右上角“开发票”;

3、选择对应的栏目,出行则选择“快车、专车、豪华车”,代驾,租车选择对应的即可;

4、填写抬头名即可;

5、即可收到滴滴发送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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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发票怎么领用

全文共 20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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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怎么领用,对于很多小白来说都不是很了解。那么下面就给大家介绍发票领用流程,快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方法

网上申请,快递接收发票,网上搜寻国家税务局,点击电子税务局。

在登录栏上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找到发票管理和发票领用,在新增栏选取领购发票数量提交即可,等待3-5个工作日就可以收到邮寄的普通发票。

到税务局办理,需携带营业执照、发票领购本,购票员身份证原件、金税盘到税务局前台领购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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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电子发票适合哪些行业纳税人使用

全文共 97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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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与传统发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发展为数据电文形式;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的传统,具备了发票会计档案电子记账的条件。从长远看,电子发票将是发票的未来发展方向。那么,电子发票适合哪些行业纳税人使用呢?

小编了解到,电子发票适用于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电子发票的相关知识。

Q1:电子发票可否用于报销?

A:可以用于报销。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正式规定打印版式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Q2:电子发票适合哪些行业纳税人使用?

A:电子发票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Q3:电子发票是否可以享受售后服务?

A: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售后、维权凭据。用户可凭电子发票要求商家和厂家进行维修。

Q4:选择开具电子发票的顾客如何办理退换货流程?

A:和原有退换货流程一样,唯一区别是电子发票的用户在办理退换货时无需用户退回电子发票。

Q5:电子发票是否需要打印?

A:2016年初,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地位,只要满足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Q6:打印的黑白色电子发票是否有效?

A:开票人和受票人可以自选纸张打印(彩色、黑白均可)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电子发票可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Q7:电子发票是如何流转的?

A:纳税人使用升级版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将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正常报税,同时传输给对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平台将发票信息加盖开票方电子签章后反馈给开票方,开票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发票信息发送给受票方,受票方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接下来要介绍的内容是数码电器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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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金税盘如何在开票软件导入申领的发票

全文共 1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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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盘如何在开票软件导入申领的发票。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快来了解一下吧。

工具/材料

金税盘

操作方法

1

首先我们打开“金税盘”,然后依次选择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票管理”——“领用发票”。

2

然后我们再依次选择点击“查询发票”——“发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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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什么区别

全文共 60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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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其中的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有着不同的区别。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解除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约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可以产生当事人的预期效果。

约定解除包括两种情况: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后而非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因而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议解除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且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非自愿、不真实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解除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既可以由一方享有,也可以双方都享有;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解除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无须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均可直接援引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2、而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解除的条件以及行使方式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要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两者的联系表现在: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

一方面,约定解除权可以对法定解除权作具体的补充,譬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等。

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改变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譬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对方即可解除合同。从合同自由约定和合同法律规范的任意性出发,这些约定均是有效的。

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定解除的根本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经过对方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以及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都是不同的。首先,法定解除区别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而协议解除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并非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其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不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其关键要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当事人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进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由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由当事人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归根到底,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属于合同的约定解除。但是对于法定解除而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不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只要条件成就,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另外,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可以并存的。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出具体的补充。例如,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规定何种具体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即使一方违约对方也不得解除合同;或者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下一页更多精彩“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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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合同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足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⑶经另一方催告。

⑷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⑸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权的概述

解除权从其产生的基础来划分,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前者以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为前提,后者则以法律规定为必要。但无论是约定的解除权抑或是法定的解除权,在性质上都是一种形成权,即仅凭一方当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正由于形成权“赋予了权利主体以单方面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的法律权利”,就势必造成他人必须接受权利主体行使形成权行为的后果。因而如何保相对人亦很重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各国法律在规定各种形成权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解除权亦是如此。一般来讲,法律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的审查是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进行的。

实体上,就合同的约定解除来说,由于约定的部分本身就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所以理论上对合同的实体要求完全适用于约定解除,在此不再赘述;对于法定解除而言,由于中国合同法的订立深受国际上近年来私法立法统一化潮流的影响,因此它抛弃了国内传统上以债务人有可归责事由为要件的思想,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的观念,将违约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作为合同能否解除标准。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

这里所谓的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债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并不是说任何一种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解除权产生的,只有违约行为实际上剥夺了非违约方根据该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以致于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候,违约方的解除行为才会获得支持。

但根本违约毕竟太抽象,为了使解除权的行使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合同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根本违约的情形予以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房合同中解除条件与约定解除权的不同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承租甲公司的一处厂房,租赁期限为十个月,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方可终止本合同:1、甲方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同时约定:“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承担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内,甲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乙公司发出通知:“我司拟在2011年8月31日终止与贵司现行之厂房租赁合同。”甲公司在该通知中同时告知乙公司其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到了提前60天通知,并免收7月、8月两个月的租金。因乙公司在2013年8月31日前并未搬离租赁的厂房。甲公司遂于2013年9月8日再次以书面形式向乙公司发出通知,载明:“我司已于2013年6月8日书面通知终止与贵司现行之厂房租赁合同,至今我司未收到贵司的相关回复意见。现我司再次书面通知贵司,我司将于2013年9月30日作为最终终止现行厂房租赁合同之期限,并遵照厂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免收两个月租金”。后乙公司迟至2014年1月才完全搬离租赁厂房。就租金及相关费用经协商未果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13年7月至乙公司实际搬离厂房的实际使用费、水电费及延期支付利息。乙公司在答辩中则称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免除乙公司两个月租金作为该违约金,且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给乙公司造成了高于两个月租金的损失,应当适当调高该违约金数额。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租赁合同中甲公司“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这一约定的法律性质以及甲公司据此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产生了一定争议。关于租赁合同中甲公司“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这一约定的法律性质: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约定可看做是约定解除权条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是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该条款并非约定解除权,而是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解除权是在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由于在该事实发生后解除权人方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才有可能行使解除权,因此条件的成就与解除权的行使必然是次序有先后的两个独立事件。但是从本案租赁合同的该条款中显然无法分离出这两个阶段。并且,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可能因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告解除,也可能因不行使解除权而继续履行。但是在本案中,当甲方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从通知载明的日期起始60日后合同必然宣告终止。故该项约定并非约定解除权的条款。

仔细考量该“提前60天通知即可解除合同”条款,可以发现“甲方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包含两部分的事实,一是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再履行合同,要求终止合同。二是60天的期间经过。对于最终发生的合同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终止的法律效果而言,此项约定是把将来可能发生的某个事实即终止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被甲方发出和60天的期间经过约定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而并非将甲方在某种情形下能够单方面解除合同约定为甲方的一项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甲方向乙方发出载明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书面通知并且60日已然经过之时正是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之时,此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关于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此日期前甲公司均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厂房供乙公司使用。但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早于该期限终止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须承担免除两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由于合同明确约定甲公司可以提前6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故甲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不应当视为违约。那么甲公司所承担的免除两个月租金的责任自然也并非违约责任,而是被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所承担的对等义务。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问 题】:

在租房的过程中,当已经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又出现某些情况的时候,出租人想解除出租合同时怎么办,又是在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

【出租人解除权】:

【情况一】: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情况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19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情况三】: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况四】: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况五】:

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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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企业能否随意约定违约金

全文共 13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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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约金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

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

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企业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企业能否随意约定违约金

一是,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如劳动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可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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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美团外卖怎么开发票

全文共 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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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外卖是美团网旗下网上订餐平台,是时下很流行的一个app,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那接下来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在美团外卖上开具发票。

工具/材料

手机

操作方法

1

首先打开美团app,在下方的工具栏中选择“我的”选项。然后在美团服务中选择“发票助手”选项。

2

在发票助手中添加抬头,所有信息都需要如实填写,填写完之后点击保存按钮。

3

然后在消费的订单中选择需要开发票的订单,会出现如下界面,选择“如何申请开票”选项。

4

最后联系客服人员,表明自己要开具发票,具体流程客服人员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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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工程事故保险理赔发票需要原件吗

全文共 17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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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正式开办,主要承保对外工程。承保对象为各类工业、民用以及公共事业的土木建筑项目,那么工程事故保险理赔发票需要原件吗?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据小编了解,工程事故保险理赔发票是需要提供原件的。

事实上,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让客户提供保费发票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二是为了确定保险理赔金额。如果客户不能提供原始发票,但是能够提供证明保险事故真实性和保险金额准确性的证据,则保险公司不能简单拒赔。

工程事故保险理赔标准

(一)雇佣方为伤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责任处理

伤者与雇佣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故发生后,应尽快申请认定工伤(单位30日内,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主要的偿付责任。同时,雇佣方也应按照规定承担伤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部分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偿付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的项目有:医疗康复待遇、工伤职工生活护理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亡待遇。《条例》对相关支付标准和主体也有明确的规定。详细的内容请详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及支付主体》。

(二)雇佣方未为伤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赔偿方式

如果雇佣方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且伤者和雇佣方也认可或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雇佣方则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赔付伤者。如果两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则一般按照侵权法等相关规定,由雇佣方对伤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可从雇佣方的施工资质来评估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若雇佣方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性会**降低。

(三)雇佣方无用工主体资格时,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及法律冲突

雇佣方是班组或自然人的,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此时,雇佣方一般都存在上游发包人,那伤者是否可以主张确认与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互相冲突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确认伤者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向发包人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这些规定认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确认伤者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法办【2011】第442号)第59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以上两种观点虽差异很大,但在生效的判决书中均有过体现,还有待立法上进行统一。

(四)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和伤者的选择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如下两个重要区别:

(1)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赔偿标准不同。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另外,两种赔偿方式的赔偿项目、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计算。

2)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或责任分担不同。工伤保险只在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过错(如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未带安全帽)、第三人侵权等均可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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