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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权的法律法规【经典20篇】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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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司法国际法考点之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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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地区以北冰洋为中心,周围濒临亚洲、欧洲、北美洲三大洲。南极地区以南极洲为中心,周围濒临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三大洋。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除环北极海域的少数国家领土外,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其70%洋面常年冰冻。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其中大部分为公海。某些北极海沿岸国曾按照“扇形原则”对北极地区有关部分提出领土主张,但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目前环北极国家签订了一些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这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 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目前与北极地区联系最密切的多边条约是《斯瓦尔巴条约》。

该条约于1920年,由英国、美国、丹麦、挪威和瑞典等18个国家,为解决各国围绕斯瓦尔巴群岛的利益争夺而签订。该条约承认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拥有主权,但各缔约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出,并规定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随后,1925年,苏联、芬兰和中国等33个国家也加入了该条约。该条约使斯瓦尔巴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非军事区。中国近年积极进行了有关北极的科学考察活动,包括在斯瓦尔巴岛修建了科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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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地区

法律上的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也区,包括南极洲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海域。其中南极大陆面积约为1400万平方公里。南及洲在18世纪被发现后,一些国家先后对其某些部分提出领土主张。这些主张的依据不尽相同,包括先占原则、相邻原则、扇形原则等。这些领土主张彼此存在相互重叠,引起有关国家勺冲突,并且遭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为协调各国利益,1959年,当时进行南极活动的12个主要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生效。此后各国就保护南极动植物、保护海豹、保护生物资源及保护环境等问题相继缔结了一系列条约。它们构成南极条约体系,规范各国在南极的活动。

根据上述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同时各国应促进考察计划、人员和成果的交换和交流。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一般要求该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以及向各国政府提出促进南极条约原则和宗旨的相关措施。 目前,以南极条约为基础,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条约,构成南极法律制度。

包括:《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64),《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72),《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0),《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最后文件(1988),《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2009年4月,第32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又一致同意对前往南极的游船大小以及游客数量进行限制,以减少人类活动对南极环境的影响。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两极的差异

北极与南极的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北极有居民。目前在北极地区的当地居民已达700多万,其中真正的北极土著居民不到200万人。

北极地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有大面积的永久性冻土带,这在世界其他地方是找不到的。这些永久性冻土层和北极、南极冰盖一样,都储存有大量的地球古环境信息,通过钻取冻土芯和冰芯分析,可以了解古气候的变化过程和古环境的变迁情况,从而为预测未来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提供重要依据。除此之外,这些永久性的冻土中还保存有大量的固体碳及碳氢化合物,因而具有调节温室效应,进而影响全球性气候变化的巨大潜力。

北极不同于南极的第三个特点是陆地生物多样性。这个特点显然是由于北极本身的环境因素造成的。首先是北极地区比南极相应纬度的年平均气温高20°C,比南极更有利于不同门类生物的生存与发展。其次是北冰洋周边的陆地可一直向南延伸到中、低纬度环境,极有利于陆地生物的迁徙与进化。所以,与被环极洋流隔绝而几乎成为生命禁区的南极大陆相比,北极陆地的生命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对于北极生物多样性、生物总量、生态环境的研究,不仅直接关系到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而且由于北极与北半球中、低纬度区生物的亲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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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开发者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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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在城市里出现,带来了不少新情况。那么,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开发者有法律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开发者没有法律责任,共享单车的app是被不法分子破解,然后你实名认证的各种个人信息也在他们那里开始了“裸奔”。这些安全漏洞应及时提交给共享单车的技术团队,开发者会及时修复。

APP里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

1、APP分等级管理,设置不同的账号密码

很多人微信账号有工作号和生活号,建议APP最好分类隔离信息管理,分成涉及资金类的APP和一般APP,设置两套不同的账户和密码。

将APP区别不同的安全等级并设置不同的账户密码,可防止连环盗号。

2、不要随意登录免费WiFi,随意刷二维码

下载APP时最好从官方网站上下载或通过合格经营的第三方应用市场下载并适当查核发布者的资质,在平时使用APP时不要随意登录WiFi,随意刷二维码,不经查核就登录钓鱼网站,以及图贪便宜购买假冒的移动终端硬件等。

3、APP通过正规渠道下载

山寨APP或存在窃取个人信息、恶意扣费等问题,建议用户通过应用商店下载而不要通过网络搜索下载;对于陌生的APP最好提前了解甄别,以防落入山寨陷阱。遇到山寨APP欺诈的,及时予以举报维权。

4、尽量关闭应用的敏感权限

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下载手机应用要认准知名应用商店,安装应用后查看应用开放的权限,读取通讯录、读取短信通话记录等敏感权限尽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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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根本违约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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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根本违约吗?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根本违约的法律相关知识。

根本违约的构成类型

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其裁量权加以判定的事项,对此加以类型化,将有助于根本违约构成与否的判断。

迟延履行场合

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履行不能场合

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场合

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或者是由于附随义务的不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此种场合通常是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如果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造成扩大的损害,即造成了债权人人身或其他财产(固有利益)的损害,则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

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先期违约场合

在先期违约场合,如债务人已先期明确表示届时不履行合同,此时即可以不待履行期的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如果债务人没有明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而致履行不可期待,此时的合同目的也就无法期待能够实现,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看过根本违约的法律认定

根本违约的法律认定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制度。设立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否则,如果放任当事人在另一方违约时不顾违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而随意解除合同,则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也不利于稳定经济关系。

根本违约的法律认定

我国合同法在规定根本违约的时候,确立了判定是否根本违约的标准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究竟什么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属于立法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司法中的自由裁量并不是任由法官凭借自己的思维作出裁断,而是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方法,凭借一定的法律思维路径,直追立法的本意。

因此,法官在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当从根本违约制度的立法价值着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分析。

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判定是否根本违约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其一,合同的不当履行部分包含了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

对于一个合同来说,其履行中包含的因素包括时间(期限)、地点、标的物情况、特定的身份要求等。对于不同的合同,这些因素发挥的作用并不相同,如果特定因素对权利人而言是其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并且是不能替换的,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合同的关键因素。违约行为只有包含了实现合同的关键因素,方能认定构成根本违约。

其二,在无法判定是否违反合同关键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小于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则不宜认定为根本违约。

合同从当事人角度讲,是为了实现其特定经济目的,从社会角度讲,则是为了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所以,对特定合同的违约是否采用根本违约这种严厉的制裁方式,主要应看实现合同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

在无法判断时,则应当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来判断是否根本违约。如果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远大于非违约方因解除所可以获取的利益时,就不应认定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而应继续履行,同时由违约方对非违约方予以赔偿,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合同的最大效益。

当然,这样的处理方法只有在无法认定合同的关键因素是否被违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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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交易吗 难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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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房价居高不下频频攀升,导致市场出现大批无产权证房地产交易,由此出现一些无产权证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根据规定,没有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仅以双方合同约定所谓的“合同房”交易属于不合法交易,一旦出现纠纷,合同双方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013年6月25日,被告杜先生(卖方)、原告胡先生(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36871平方米的土地及4700平方米房屋和地上一切建筑物等附属物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2100万元。被告在注销抵押权后,原告支付被告房地产转让定金300万元,土地证也交由原告保管,在双方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原告再支付被告房地产转让费1800万元。同时被告告知原告未办房产证,双方还约定必须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即视为违约,被告应双倍赔偿原告共计600万元。

原告、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消防手续不齐全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于是原告以合同违约把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被告双倍支付违约金600万元,并继续全面履行合同。

根据《房地产法》、《合同法》规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因尚未办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从法律上无法确定所涉房产的权属,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而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成房屋登记手续,有客观因素存在,虽对于原告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但被告已构成违约是事实,理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00万元违约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但无法判令强制过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双方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被告双方对于判决结果都不满意,于是提交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诉法》规定,在经过全面查证后,认为在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原告将消防“现场踏看记录”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将其作为办理房产证的资料直接递交到相关部门,同时证实被告2014年4月20日才知道曾经有消防“消防踏看记录”的。二审法院认为消防大队的现场踏看记录不是消防大队的行政许可。“现场踏看表”不是办证的有效资料,并确认了房屋产权证没有及时办下来原告负有主要责任,于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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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中国的土地使用证书种类到底是哪几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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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行业,土地证书有很多,那么到底什么是土地使用证书呢?土地使用证书种类是哪些呢?

土地证书的全称为土地权利证书,是指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

中国现行土地证书种类

国有土地使用证

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集体土地所有证

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

集体土地使用证

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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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遇到相关法律和政策该网站不可点播怎么办

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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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遇到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网站不可点播有没什么什么解决办法呢?以下为大家分享两种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方法一:卸载现有版本,安装快播软件5.0版本或更低

注意:安装5.0或者更低版本后,注意设置一下关闭快播软件的自动升级,不然又可能出现类似问题。快播自动更新关闭方位为:

打开快播播放器,找到设置入口,然后选择“不检测最新版本”,之后点击底部的确定即可,如下图:

方法二:删除快播安装目录文件里的一个playlist文件

该方法不受版本限制,在新版本中删除该文件也可以解决快播提示的相关法律不可点播问题,最大好处是无需卸载软件,缺点是删除方法比较繁琐,详细步骤如下:

进入快播安装磁盘,比如我们将快播软件安装C盘,则进入进入C盘,找到一个文件名是programdata的文件夹。该文件一般是隐藏的,我们需要设置下文件查看方式,显示隐藏文件夹,如下图:

之后在programdata文件夹里面就可以找到qvodplayer 文件夹了,接下来我们进入qvodplayer文件夹即可看到有一个playlist 文件夹,我们要做的就是把playlist文件夹下的东西全删掉,不过默认这个文件安全属性较高,一般不可以直接删除,解决办法有两个,一是重启电脑进入安全模式,找到该文件夹,清空里面的文件即可,另外一种是直接删除,但需要设置下文件安全权限,方法是:鼠标右击playlist文件夹选择“属性”再切换到“安全”然后点击“编辑” 最后再给该文件添加任何人都可以操作全选,我们可以直接搜索或者输入everyone ,然后确定即可。最后把“拒绝”下面的所有多选框都打上对勾 最后一个方框无需打上对勾因为你打不上,然后点“应用”确定就可以了。

你再点击Playlist文件夹,是不是提示“禁止访问”?那么你就成功了,现在,你就可以用快播5.1来看片了。不用卸载,不用安装低版本的快播。即使升级后也能看,也不会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该网站不可点播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点击文件夹没有安全属性选项,则说明我们磁盘不是NTFS格式,需要转换到此种格式,步骤相对较为麻烦,建议大家还是进入电脑安全模式删除playlist文件下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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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拒绝收房7项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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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总会有不如意的时候,开发商延迟交房、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等,碰上这些情况就不必揪心了,可以根据法律依据拒绝收房,下面小编跟大家详细说说拒绝收房7项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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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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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你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

1、罪体

主体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2、罪责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罪量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要内容

罪名解析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四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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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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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你们应该需要知道一些最公共基础的法律知识,那么这些最基础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继承法

1、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嘱抚养协议:签订协议“生前谁养、死后谁继承”,遗嘱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

3、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养子女等个,父母可包括养父母等)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6、 口头遗嘱的两个条件

A、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B、应该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

7、 特留份制度:必须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 继承开始,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9、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继承。

10、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正的为准,如果没有公证,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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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民法

1.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父母单位。

2. 精神病人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妹、其他亲属、居委会或者单位。

3. 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伤害补助、残疾人补助

4. 物权大于债权:有股份的有优先购买股份的权利。

5. 善意的不当得利,要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恶意的不当得利,还要收缴除返回原物和原物的孳息的其他得利。

6. 甲和乙约定,丙向甲履行债务,若丙不履行,则甲有权请乙履行债务。

7. 法人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后果要法人承担

8. 婚姻关系自动取消在一方死亡宣告后,如果一方又结婚了,又撤销死亡宣告,原来的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9. 房产转让必须办理过户,私下转让无效。

10. 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伤害负责赔偿,如没有经济能力则有抚养人垫付。

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合同法

1、 口头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

2、 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自行撤销,但是违背了诚信原则,造成他人损失要进行赔偿。

3、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该由当事人一方独自一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的纠纷,按照法律程序另外解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货运的例子。

4、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要约:一方表示希望和对方订合同。承诺:对方收到要约后表示愿意订合同。承诺到达对方合同成立。

5、 要约的撤回:新要约比旧要约先到对方。要约的撤销:对方承诺前,撤销要约的通知要到达对方。

6、 合同价款不明确的(订合同和交货价格不一),应当以订立合同时的价格。

7、 不安抗辩权:发现合同一方有转移财产、经营恶化的证据,合同一方可以停止履行合同,没有证据停止履行要承担民事责任。

8、 定金:交定金的不履行定金没。收定金的不履行,双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择其一。

9、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a) 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b) 显失公平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

10、 无效的合同

a)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b)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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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模式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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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企业而言,有了发明创造,也就有了知识产权,有了市场的经济利益,而申请专利权保护,也是为了打造产品价值以及商品品牌,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律模式有几类呢?不同种类的专利权如何维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中心限定制原则,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第二,周边限定制原则,此项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在书写格式以及语句方面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第三,折衷原则,此项原则介于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它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综上所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模式主要有中心限定制原则、周边限定制原则以及折衷原则,而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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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什么是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全文共 143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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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你对分支机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支机构与销售代理处的区别

销售代理处

1.销售代理处通常只陈列样品以供客户挑选,其本身没有商品存货,也不经 营商品购销业务。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厂商购进商品。2.客户来代理处看样订货后,代理处即将购货定单转交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决定客户能否享受赊销及其赊销额度,并由公司总部直接向客户交货,应收帐款也由公司总部登记入帐并负责催收。

3.销售代理处内需设置定额备用金,由公司总部拨款以应付日常开支,将近用完时向公司总部报销补足,除此之外,代理处不经办其他现金收支业务。

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通常拥有完备的商品存货,除了向公司总部进货之外, 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厂商购进商品。

2.客户订货后,由分支机构自行决定客户能否享受赊销及其赊销额度并由分支机构直接向客户交货,赊销商品引起的应收帐款也由分支机构登记入帐并负责催收。

3.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收到的销货款存入银行,发生的营业费用由分支机构开具支票直接支付。

不同特点

由于分支机构与销售代理处在组织上和管理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它们在会计上的不同特点。

看过“什么是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 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 告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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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全文共 13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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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要从自身角度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和安全第一,生产优先,以人为本的正确理念,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切实摆正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开工、不安全不建设、不安全不运行,确保生产安全,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吗?

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将“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广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足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产,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广,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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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持枪抢劫的法律认定

全文共 136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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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持枪抢劫吗?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持枪抢劫的相关法律知识。

持枪抢劫的刑法判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并未携带枪支但却谎称有枪,以此来威胁被害人的;或者虽携带了枪支,但并未使用,也没有向被害人显露,而是暗藏在身上,准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持枪抢劫”。刑法之所以把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犯,是因为这种抢劫对被害人或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关于“枪支”的概念和范围,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该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其来源如何,在所不问(当然,如果枪支来源非法,同时又触犯有关枪支犯罪的,则影响到数罪)。这里需要探讨的一个问题是,行为人持假枪抢劫的能否视为“持枪抢劫”?

立法者将“持枪抢劫”明列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其意不单在于从严打击那此携带真枪,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生命安全遭受损害的抢劫行为,而且也包括那些携带假枪,足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胁迫,产生巨大心理恐惧的抢劫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将持假枪抢劫理解为“持枪抢劫”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大多数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都是以枪支作为威胁,而持假枪造成的威胁与持真枪造成的威胁基本上没有区别,如果将持假枪抢劫排除在“持枪抢劫”的情形之外,必然宽纵这样同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抢劫犯罪。

持枪抢劫的法律认定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持枪抢劫的法律认定

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可能和真枪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

行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能否包括在内?

这尚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所持的枪支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一特征也是《枪支管理法》中所规范的枪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对于持有机件已经损坏而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的,不能视为“持枪抢劫”,否则,无异于等同于“持械抢劫”,是有违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为人虽然携带有枪支,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携事枪支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加重构成。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多次抢劫”是指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抢劫三次以上的情形;关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应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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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大连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相关法规如何规定?

全文共 390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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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之间,永远有说不完的是是非非。其实物业费的收取是有着相关规定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物业费,以及大连市的相关规定。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下为大连市相关规定。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审核工作;其它区、市、县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收费资格。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根据住宅小区物业的配套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物业服务收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个等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详见附件。各等级的收费标准为:

特级: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及相关情况核定;

一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1.30元(含1.00元);

二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70元—1.00元(含0.70元);

三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0.70元(含0.40元);

四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为0.40元以下。

上述标准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

第九条具备物业服务收费条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八)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核算资料;

(九)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具备物业服务收费条件的新建的住宅小区,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暂未建立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能力,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及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购房合同,认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首次认定的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三条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指导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指导价格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商厦、写字楼、公寓、别墅区及其他非住宅类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定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宜。

第十五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拟定的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其中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并在售房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费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之日起按月征收;如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收费周期,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在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与业主签定的购房合同或与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预收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临时收费标准到期前一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区域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其它单位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设面积计算,未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于众,接受监督,并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收支情况。业主大会对报告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或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上年度物业服务收费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验证。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物价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其他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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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何谓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全文共 18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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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船舶碰撞吗?船舶碰撞,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165条、170条)。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

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狭义说

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狭义说和广义说主要区别在于: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水域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

看过“何谓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船舶碰撞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何谓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相关法条

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船舶在修理或改造作业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责任的保险。从广义上说,是海上船舶保险的一种,国际保险市场上称为船舶修理人风险保险。

船舶修理保险具有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⑴船舶修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船舶修理人。

⑵船舶修理保险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保险单,也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以加保船舶修理条款的形式出现。⑶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⑶该保险的其保险价值不应低于该船舶修理之前的市场价值与修理费估算额之和。因为,被保险人若因为船舶在修理期间的危险性较航行中为低,而故意将保险价值压低,必然使保险人收益减小。当然,基于船舶修理的风险性低于航行,该保险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计算赔偿数额的根据。

⑸船舶修理保险的适用,一般是在购买成船后即予以修理或改装,或者是在所投保的船舶保险合同即将届满之时修理该船舶。不过,其条件是在投保的船舶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未发生全损。如果是在定期船舶保险合同期间,船舶进坞维修的,船舶所有人不需另行投保船舶修理保险。

船舶修理险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船舶修理险条款。从国际市场上看,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承保由于船舶修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造成的损失,或因其过失导致被保险的在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同时应注意,由于船舶在修理期间遭受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危险较之船舶航行中更大,故船舶修理保险一般将其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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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手机支付隐患相关法律法规多漏洞

全文共 7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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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不断更新促进了手机的不断更新和进步,手机技术逐渐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手机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手机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跟上手机技术进步的步伐,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明显不足。那么,佰佰小编就这一现状来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

一、手机支付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手机支付领域立法还相对滞后。主要法规有《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规更多的是对准入资质设定门槛。尚没有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安全风险责任划分、争议解决方案以及产业链其他相关主体法律关系的调节等方面做出规定。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对客户备付金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存管银行资质要求、存管职责均未明确;同时这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适应性较差,法律效力有限。

二、消费者保护不足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只是提供了原则性的保护框架,对支付机构的违规操作处罚力度太弱,最高罚款3万元的罚则,难以维护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一是没有明确支付机构应如何承担,技术风险导致消费者的银行账户被篡改,资金被盗取的责任;二是未规定对于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用金或投资亏损,导致支付困难时,如何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三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在手机支付中,用户界面越来越简单,但是普通消费者对后台信息数据产生、传输、保存等内容不了解,同时也缺乏保存电子数据的习惯,因此普通消费者面临较大的举证风险。

通过以上探讨,我们明确了手机支付行业在其法律法规上并不完善以及对消费者保护不足这一现存问题,望相关部门能引起重视,使手机支付行业的法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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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公民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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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2、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民可以提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无限期的使用。

3、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后,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都可以进行转让。公民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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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保险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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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单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单分为财产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

关于财产保险单,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函》明确禁止财产保险单质押。质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质押。

关于人寿保险单,《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几乎是惟一的一条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推导出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当属不争的事实。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为质押物,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短期融资手段,是保险公司为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短时间内急需用钱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户因非自愿退保产生经济损失而推出的一项全新服务措施1.然而,人寿保险单质押不是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

一是依据人寿保险单确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期限与质押贷款期限的关系问题,人寿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很难和贷款期限相衔接,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

二是保险单的财产权利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由受益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显然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是较难控制的。

三是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的缺位,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的冲动可以带来彼此的双赢,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会因担保法没有规定而失去市场空间。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对受益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还做了分类。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

保险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将保险单质押获取融资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截至2013年,我国法律对此类业务采取不明确反对也不明示支持的隐晦态度,这种情况阻碍了保险单质押业务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都认为保险单质押仅限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而否定保险单下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可质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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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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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技、历史、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等诸多方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题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答案】C

2、依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中的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A、国家副主席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国务院副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答案】A

3、哪些职位属于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范围

A、副镇长 B、副主任科员 C、处级调研员 D、副处长

【答案】B

4、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招考机关

【答案】A

5、()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答案】A

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B

7、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答案】C

8、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9、依据宪法,下列哪个领导人或机关或组织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C、全国人大会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答案】C

10、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果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法,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答案】B

11、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答案】D

12、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在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答案】D

13、张某为办养猪场向王某借款1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两年后,养猪场获利。张某归还借款时,王某要求其支付1000元利息,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应否支付利息?

A、张某不必支付利息

B、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C、张某应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张某应在不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四信的范围内支付利息

【答案】A

1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一定顺序清偿。下列哪一清偿顺序是正确的?

A、①破产债权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①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②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④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

D、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答案】D

15、下列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地位、性质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着行政领导关系

B、审判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C、在审判阶段,法院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

D、法院有义务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

【答案】A

16、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当事人的是( )

A、自诉人 B、被害人

C、法定代理人 D、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答案】C

17、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

A、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C、审判公开原则

D、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答案】B

18、甲公司欠银行贷款100万元,现该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关于此笔债务的清偿,以下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A、应由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D、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19、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 )

A、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B、被判外无期徒刑的罪犯

C、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D、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答案】D#p#副标题#e#

20、某甲是乙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便于随时签订合同,某甲随身携带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后乙公司因故将其辞退,但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没有全部收回。某甲以该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不成立 B、有效

C、效力待定 D、无效

【答案】B

21、幸福手表公司为纪念公司成立20周年,特制作纪念手表1千只,每只售价为2万元,其宣传广告称:本纪念手表为金表并镶有非洲进口天然钻石。王某根据其宣传材料,花2万元购买一只。后经鉴定,该表为镀金表,所镶钻石为国产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不超过10元。手表成本约90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幸福手表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

A、为无效合同,理由为欺诈 B、为可撤销合同,理由为重大误解

C、为有效合同 D、为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答案】D

2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提出上诉,上诉状( )提出。

A、应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B、应向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C、应向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不被受理,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D、既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向原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

【答案】D

2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通过( )进行的。

A、抗诉 B、上诉 C、申诉 D、申辩

【答案】A

2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

A、自治区人大会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A

25、根据我国宪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答案】C

26、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答案】 A

27、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

A、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B、受记过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C、受降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也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D、受开除处分的后不得再次被录用为公务员、

【答案】A

28、根据公务员法中地域回避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公务员在原籍和成长地任职需要进行地域回避、

B公务员在原籍的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不需要回避、

C公务员在成长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一律需要回避、

D乡级机关属于基层机关,一般不需要地域回避、

【答案】A

29、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日。

A、十五 B、二十 C、三十 D、六十

【答案】B

30、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答案】C

3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32、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33、被告人张某、李某曾多次与一浴室按摩女王某有性交易。张某、李某预谋以染上性病为由对王某进行讹诈。一日凌晨,张某、李某伙同出租车司机冒某将下班的王某、赵某拦截至出租车上,对王、赵二女进行殴打并以染上性病为由索要钱财。在此情况下,王某于当日打电话至湖北老家,称自己发生交通事故需要1万元人民币,要求家属将钱汇至张某指定的信用卡账户上。在等钱期间,张某等人一直将王、赵二女控制在车内,直至当日下午2时许,在取得1万元后,才将王、赵二女释放。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 敲诈勒索罪 C、 抢劫罪 D、抢夺罪

【答案】C

34、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市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答案】C

35、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

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

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

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

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A

3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答案】D

37、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38、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案】B

3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答案】B

40、洪某的日工资为80元。2004年5月1日至7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7天,其中3天属于法定假日,4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洪某在这7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洪某支付每日80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洪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 A、560元 B、800元 C、1120元 D、1360元

【答案】B

看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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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购房定金比是多少?不超过20%受法律保护

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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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承载着担保的作用,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定比例也有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出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如果购房定金的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话怎么办?《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属于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房屋价格是100万元,但是认购书中的定金是30万,那么超出的10万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约不能签订的,那么开发商应当给购房者双倍返还的定金是40万,而不是60万。当然开发商把超出定金的10万也必须退回给购房者,这样购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万。

此外,经济合同中经常涉及到的定金和订金,概念及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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