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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呢(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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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怎么认定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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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么认定土地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解决的方法,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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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继承纠纷调解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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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通常是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所致,纠纷往往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着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并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死者的亲情纠葛。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调解时要注意什么的知识。

1、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有些人还保留着遗产“传男不传女”的错误观念。因此,应当在继承过程中强调男女平等的法治观念,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男女在继承权上一律平等。具体表现在:财产继承权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应当均等;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亲属不分男女都有权代位继承父或母的遗产;配偶一方死亡,继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后自主决定再婚与否。

2、养老育幼,保护弱者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人未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也要给予分配遗产。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3、权利义务相一致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法定继承的具体方案,实际是推定该方案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体现普遍的社会评价。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贯彻,体现了国家公共政策的导向,鼓励养老助老良好风气的形成,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这些是关于调解土地继承纠纷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帮助,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期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调解时要注意什么方面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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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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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方面的纠纷很多,目前出现了不少的土地继承纠纷的事件,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时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农村土地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试点工作,经过村、乡镇、县和整省试点,目前已有12个省进入“整省推进”阶段,要求2018年完成所有省份的确权工作。从实际工作看,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土地收益逆转,农民争地,矛盾尖锐。自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已有20年,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在农村一直存在。现在确权,大家寸土必争,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矛盾紧张。

土地分配不规范,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矛盾激烈。之前地少地差的农民希望通过这次确权重新分配土地。没地失地的农民也希望通过这次确权调整土地,甚至要求按照人口进行土地再分配。这些问题导致了人地关系复杂,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之间关系紧张,给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带来了难题。

对开荒土地、无主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比如在西南、西北一些县市存在着二轮承包期后农民新开垦出来的荒地,农民在这些荒地上耕作多年,早已视为自家土地,但这些荒地并没有写入二轮承包的合同中。如果确权登记后将这部分荒地全部归入开荒者名下,可能对其他没有荒地资源者不公平;如果将这些荒地全部收归集体或国有所有,不补偿开荒者的前期投入显然也不合理。如果补偿则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由谁给予补偿资金也将会是巨大难题。

基层干部群众认同度低,存在畏难情绪。此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繁重,一般需经过信息搜集、外业调查与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名确认、登记颁证等繁琐程序,尤其是具体的调勘实测工作量大,难度强,费用高,一些基层干部存在畏难情绪。

通过小编的介绍,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呢?如果您还有关于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疑问,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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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继承纠纷的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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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不低导致房产继承纠纷不断出现,有关方面的法律知识需要多了解。房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的误区有哪些?

简单来说,土地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土地作为重要的财产之一,在作为遗产继承时,当事人可能在认识上容易存在误区,有关的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所以会出现纠纷。下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土地继承方面的误区和解读。

关于口头遗嘱,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你现在要证明口头遗嘱有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财产,可以继承。

现在社会,土地居高不下导致地产成为重要财产,因此地产继承纠纷案例也时常发生。国家对地产继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法律知识,以免出现纠纷,因为身外之外伤害彼此感情。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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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有哪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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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集体成员和集体组织的合同规定,是一种约定的权利而不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特定权利。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有哪些难题

一,土地不能继承:

1,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2,承包方只有权用权,没有处置权;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直到承包到期,村里有权收回。

3,对于承包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各继承人可参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原则来分配;

4,对于分配有议异发生纠纷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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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共有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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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共同使用的吗?若父母过世,子女可以直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共有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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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土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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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所属的使用权的土地,关于土地的纠纷目前不少,有些是关于土地继承的纠纷,那么土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农民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但是没有土地继承或是随意分配变卖的权利,具体的关于土地纠纷的处理知识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

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其次,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以上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采纳,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如: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等,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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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怎样快速解决土地继承纠纷

全文共 1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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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共同使用的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样快速解决土地继承纠纷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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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土地继承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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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是一种从所有权中分出来的财产权,这种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依法转让,是一种可变动的权利。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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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土地继承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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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方面的纠纷非常多,但是也很复杂,现在土地继承方面的纠纷很显见,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以看出,仲裁法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只排除了与人身有关的纠纷和行政争议两类。土地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非与人身有关的纠纷,所以,仲裁法并未排除用仲裁方法解决土地争议。

根据以上分析,土地法第十六条确有不完备之处,似有修改之必要。建议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或不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为您介绍了这些,希望您能采纳这些知识,小编建议您多掌握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多多关注,我们在下期中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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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土地侵权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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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是现在比较多见的纠纷事件,需要及时的处理,那么土地侵权纠纷一般有哪些形式?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一下。

土地侵权纠纷的一般方式如下: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补偿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5、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通过我们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更多的土地侵权的处理方法方面的疑问,可以找我们的小编为您解答,更多的财产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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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土地继承纠纷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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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意思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如何举证?下面有为大介绍一下。

一、继承诉讼应提交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5、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6、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想要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请到,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帮助大家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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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怎么应对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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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除了这种方法还有很多应对的方法,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么应对土地继承纠纷?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和第50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包”,“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需要到农业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手续。

如果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则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2、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出让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然后,去土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一般在15-20工作日内处理。

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解决的方法,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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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如何避免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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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那么如何避免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根据农村法制现状,司法机关要有选择地与村镇联合,广泛运用农民法制讲座、农村法制图书屋等多样形式对农民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第二,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纠纷解决功能建设,不仅要配备专人负责调解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还要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能力建设,防患于未然,解决纠纷于萌芽状态,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演变。

第三,农村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服务,主动帮助农民解决在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如排污水、宅基地、种植等实际困难。针对四至界限不清的,村级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划清四至界限,明确水路、出路区域,各行其道;对于四至界限分歧不大,因其它原因相处不睦的,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其和好;针对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现状,可会同国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使得农村居民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有据可查,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可能引发人身损害案件的苗头。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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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哪些部门能调解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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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纠纷调解即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目的。那么哪些部门能调解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定程序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涉完全走完一次法定程序可以简述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举证、现场堪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再受理、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系列的过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社会影响非常大,如果根据法律程序处理不好,浪费了农民群众的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形式。人民调解是以乡镇、村委员会为主导的调解形式,适合于土地纠纷发生初期,根据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乡镇、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行政调解是在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土地行政确权期间,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

司法调解是适用于土地侵权纠纷进行诉讼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适用于土地侵权类纠纷。而在土地确权案件进入行政政诉讼程序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诉讼原被告之间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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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土地继承纠纷起诉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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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的知识非常的多,遇到这样的情况需要起诉,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起诉麻烦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受理和处理土地权属案件的具体程序,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和处理全过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土地权属争议,是解决争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土地继承权纠纷不麻烦,但是首先需要申请,是指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

申请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先决条件。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主动处理。但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直接承办,可不须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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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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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的土地纠纷很多,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而兄弟反目的事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正确地利用法律是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最为有效的手段。那么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最好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继承纠纷一般的包括房地产的纠纷,农用土地继承纠纷等,这些都是属于土地继承纠纷中的种类,这些土地继承纠纷也属于农村财产纠纷,这种纠纷中的知识很多,下面小编为您具体的介绍一下。

对农村土地财产继承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协商为主和相关人员照顾,应该继承的财产继承纠纷解决手续后的纠纷。特定的房地产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的处理过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的房屋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涉及房子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判决,判决或者调解,法院必须支付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房屋的实地测绘,发现已经重建或非法建筑的存在,必须提交企划部建立审计书或书面决定。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就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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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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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农民地带,多是需要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那么什么是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继承方面的矛盾。

土地继承权的纠纷就是关于土地继承出现的纠纷,土地不能继承: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方只有权用权,没有处置权;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直到承包到期,村里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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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土地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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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下面为大家介绍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继承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继承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

继承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有的家庭会出现土地纠纷,对于这些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的解决方法,会每期都为大家介绍的,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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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土地继承纠纷调解的好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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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权在现在的时代社会中不断的出现,在解决土地继承纠纷的方面,最好还是选择调节的方式,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调解好处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继承纠纷调解,是指在继承土地纠纷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自愿通过调解人,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用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形式。及时调解,就是查清事实后,立即组织调解,防止借调解为名而推委不办,拖延不办。及时执行,就是一旦达成调解意见后,随时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立即执行,防止夜长梦多,节外生枝。

调解的合法原则含义是:双方协商或主持人调解程度要符合有关规定,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更不得借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名义,故意掩盖责任方的违法行为,或者使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就是说在土地权益纠纷产生中,违约方或责任方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明知自己有错而不承认。另一方应当对违约方或责任方表示谅解,并主动表示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放弃某些要求,变更一些要求,不要一味指责对方,打争气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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