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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纠纷案例(精选20篇)

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你对经济犯罪与债务纠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犯罪与债务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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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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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但在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土地权属的纠纷而影和谐的生活,那么,在生活中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造成的?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一、土地纠纷的实质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凯诺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总之,土地纠纷的调处应先搞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的性质和关键问题,再根据双方就争议问题所持的意见、理由,研究确定土地纠纷的实质。

二、土地纠纷调处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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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地继承纠纷的起诉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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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到法院诉讼,都必须走法院规定的程序,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程序是怎么样的,导致浪费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法院也没有受理。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法院对土地继承确权诉讼要经过的程序具体如下:

1、在土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土地继承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土地继承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土地使用权合同、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土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小编为您介绍了这些关于土地继承权纠纷起诉流程的介绍,希望您能掌握这些知识,关于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以及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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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土地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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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土地纠纷越来越多,目前有不少的土地继承纠纷案件,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可以起诉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如果遇到土地继承纠纷时可以起诉的,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涉案的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则在征收以前就已经在涉案土地上生产经营的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属于征收安置的范围,故重庆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与征收单位签定有《安置补偿协议》,这份协议也能直接证明涉案土地是否被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也应当在国土部门有存档。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就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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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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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是人们和社会非常重视的,其中的知识很多,需要您提前掌握,那么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和解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在农村,家庭分户后承包地都是由其父母指定地块给子女耕种,并且只分给儿子,女儿都没分地,这不存在歧视妇女,因为,女儿嫁出去后,有的远嫁他乡,土地不可能背走,路途遥远也不可能回来耕种,就算是婚嫁本乡本村,也因为每家都有子女,儿子要娶,女儿要嫁,不可能某家娶了儿媳要从女方将土地划过来,女儿出嫁也没把土地承包权划随女儿去,都有一个默认的规距,就是女儿出嫁其土地由其家父母承包,随着年龄增长,最终土地都是由儿子承包,如此户没有儿子,就由其女儿承包。这是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这个争议的焦点是:地方习俗与承包法规定妇女承包权的冲突,按习俗,女儿嫁出去,承包权由其家庭成员承包,按法律,女儿在婚入地未承包土地,其在外家有承包权。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需要您认真的参考,小编建议您多掌握一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多关注,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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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土地继承纠纷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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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使用宅基地时都必须先进行申请,在审批通过后才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过世,孩子可以直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的,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存在哪些问题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在生活中,因土地继承方面出现纠纷的事件非常的多,土地的使用并未损害集体的利益,其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也是没有根据的。就算村集体打算收回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也是属于你的,村集体要对你的损失作出赔偿,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你土地所有权跟你宅基地的使用权权责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土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土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土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土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土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财产继承安全小知识,如: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等,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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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如何避免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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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那么如何避免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根据农村法制现状,司法机关要有选择地与村镇联合,广泛运用农民法制讲座、农村法制图书屋等多样形式对农民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第二,进一步加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纠纷解决功能建设,不仅要配备专人负责调解农民之间的土地纠纷,还要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组织成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能力建设,防患于未然,解决纠纷于萌芽状态,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演变。

第三,农村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服务,主动帮助农民解决在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如排污水、宅基地、种植等实际困难。针对四至界限不清的,村级组织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划清四至界限,明确水路、出路区域,各行其道;对于四至界限分歧不大,因其它原因相处不睦的,耐心细致做好劝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其和好;针对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现状,可会同国土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完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使得农村居民在面对争议时能够有据可查,从而在根本上消除可能引发人身损害案件的苗头。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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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怎么认定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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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怎么认定土地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解决的方法,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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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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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方面的纠纷很多,目前出现了不少的土地继承纠纷的事件,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时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农村土地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试点工作,经过村、乡镇、县和整省试点,目前已有12个省进入“整省推进”阶段,要求2018年完成所有省份的确权工作。从实际工作看,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土地收益逆转,农民争地,矛盾尖锐。自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已有20年,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在农村一直存在。现在确权,大家寸土必争,导致农户与农户之间矛盾紧张。

土地分配不规范,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矛盾激烈。之前地少地差的农民希望通过这次确权重新分配土地。没地失地的农民也希望通过这次确权调整土地,甚至要求按照人口进行土地再分配。这些问题导致了人地关系复杂,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之间关系紧张,给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带来了难题。

对开荒土地、无主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比如在西南、西北一些县市存在着二轮承包期后农民新开垦出来的荒地,农民在这些荒地上耕作多年,早已视为自家土地,但这些荒地并没有写入二轮承包的合同中。如果确权登记后将这部分荒地全部归入开荒者名下,可能对其他没有荒地资源者不公平;如果将这些荒地全部收归集体或国有所有,不补偿开荒者的前期投入显然也不合理。如果补偿则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由谁给予补偿资金也将会是巨大难题。

基层干部群众认同度低,存在畏难情绪。此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繁重,一般需经过信息搜集、外业调查与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名确认、登记颁证等繁琐程序,尤其是具体的调勘实测工作量大,难度强,费用高,一些基层干部存在畏难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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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土地继承纠纷诉讼期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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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后,不少人马上想到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时需要注意诉讼期,也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只有在诉讼时效内容的,法院才会受理。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继承纠纷诉讼期需要多长时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即,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故,如发生继承纠纷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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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土地继承容易发生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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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中有使用权,有继承权,还有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中的知识很多,那么土地继承容易发生纠纷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土地使用和继承权是非常容易引发纠纷的。

土地继承权的继承,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人、协管人等多方的利益,并且在继承过程中要顾及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耕地的生产效益,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各权利人之间关系不容易协调,承包经营户的占有使用的土地,虽然被法律赋予了物权的属性,承包人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并且进行相应的处置。但是农户的承包地是一种他物权,其所有权归根到底还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因此,在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过程中,如果土地所有者、继承人、协管人这几方的关系处理不好的话,极易产生纠纷,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顺利进行。

通过小编的介绍这些知识,希望能给您的生活带来帮助,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如: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等,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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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山林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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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山林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根据经验结合自身对参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山林权属纠纷的总结来看,这些纠纷大部分始于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对山林权属的确定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正确调节此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

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

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调处中,工作人员还要耐心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并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感化群众,进而有效防止纠纷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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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土地继承纠纷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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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权是现在人们不叫关注的话题,土地继承权纠纷的事件也很多,那么土地继承纠纷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一、土地继承权纠纷具体介绍如下:

1,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

2,承包方只有权用权,没有处置权;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直到承包到期,村里有权收回。

3,对于承包期限内的,各继承人可参照我国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原则来分配;

4,对于分配有议异发生纠纷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不继承。没有继承的,由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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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共有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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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必须先通过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共同使用的吗?若父母过世,子女可以直接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共有土地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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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土地继承容易引发哪些纠纷

全文共 7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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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为了争夺遗产而兄弟反目的事件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正确地利用法律是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最为有效的手段。那么土地继承容易引发哪些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继承纠纷一般的包括房地产的纠纷,农用土地继承纠纷等,这些都是属于土地继承纠纷中的种类,这些土地继承纠纷也属于农村财产纠纷,这种纠纷中的知识很多,下面小编为您具体的介绍一下。

对农村土地财产继承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协商为主和相关人员照顾,应该继承的财产继承纠纷解决手续后的纠纷。特定的房地产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的处理过程,当房屋的所有权人死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的房屋登记。大致步骤如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涉及房子的所有权,如果法院判决,判决或者调解,法院必须支付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如房屋的实地测绘,发现已经重建或非法建筑的存在,必须提交企划部建立审计书或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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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农村土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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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所属的使用权的土地,关于土地的纠纷目前不少,有些是关于土地继承的纠纷,那么农村土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农民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但是没有土地继承或是随意分配变卖的权利,具体的关于土地纠纷的处理知识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

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其次,需要明确继承发生的条件,《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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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哪些部门能调解土地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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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继承纠纷调解即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协调、说服并帮助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目的。那么哪些部门能调解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法定程序是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而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涉完全走完一次法定程序可以简述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受理、当事人举证、现场堪查、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需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再受理、调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这一系列的过程,必然要消耗巨大的行政成本、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农村土地权属关系到农民的生存问题,社会影响非常大,如果根据法律程序处理不好,浪费了农民群众的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往往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最好、最经济、最实用、最有效的处理办法就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成功调解处理土地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形式。人民调解是以乡镇、村委员会为主导的调解形式,适合于土地纠纷发生初期,根据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乡镇、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行政调解是在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土地行政确权期间,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

司法调解是适用于土地侵权纠纷进行诉讼程序期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的形式,适用于土地侵权类纠纷。而在土地确权案件进入行政政诉讼程序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程序,诉讼原被告之间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可以登录查询,下节小编为您介绍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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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土地存在继承纠纷可以买卖吗

全文共 8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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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不能进行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后也不能自由买卖,不过确土地确权后承包权可以继承。下面为的大家介绍一下土地存在继承纠纷可以买卖吗?

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

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

3、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

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清晰产权,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可以流转的,但你要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那是不可以的。如果宅基地可以卖给社会上任何人,那就是商品房,这个土地的性质就变了。小产权房之所以违法,是因为它不符合规划,跟所有权没有关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那么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下期会为大家介绍解决的方法,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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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关于土地继承纠纷诉讼须知

全文共 125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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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纠纷诉讼至法院的,应向法院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单位证明等证件。另外,继承纠纷的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土地继承纠纷诉讼须知

一、(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十分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为一般公民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遗产继承证明法定继承关系成立的证据: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②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③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④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遗产继承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遗产继承,财产继承等)

①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②公证遗嘱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③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书遗嘱书。

④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⑤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⑥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四)、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者经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五)、财产继承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六)、财产继承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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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土地继承纠纷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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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使用权是国家非常重视的,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那么土地继承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一)农村的土地承包地的组成

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是以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组织内部人人都有份,以每人多少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所说三十年不动地即三十年内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

第二部分就是农村的机动地,机动地也就是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承包剩下的土地,由于他的灵活性,所以称之为机动地。这部分耕地,是以公开竞价、招标或协商的方式承包的土地。第三部分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继承发生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第二还要看这个继承人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如果不是,这个人就没有继承权,这是首要条件。

以上是关于“土地权继承纠纷怎么处理”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关于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不明白的话,不妨问问我们的小编,我网站有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等您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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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什么是土地继承纠纷

全文共 4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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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农民地带,多是需要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那么什么是土地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继承方面的矛盾。

土地继承权的纠纷就是关于土地继承出现的纠纷,土地不能继承: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方只有权用权,没有处置权;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继人在承包期限内,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直到承包到期,村里有权收回。

以上这些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知识,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土地继承纠纷该如何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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