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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车上摔伤责任怎么划分【经典20篇】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可划分为好多种,其中一种是按照发行主体来分类的。下面跟随问学吧小编来了解按照发行主体划分的债券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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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个人失业保险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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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那么在这里,小编想问问大家,个人失业保险的责任有哪些呢?不如来好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个人失业保险的责任:

1、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4、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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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石家庄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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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如果没有按照合约诉约定的时间完成会怎么样?工程的开始还有完成是需要按照合约所约定的时间的,如果没有根据合约进行的,就算做违约,违约的认责还有赔偿等也是按照合同来进行的。但是如果合约中没有约定这些内容怎么办?责任要怎么认定?违约金是多少?

工程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如何追究

在当事人适用《建设工程示范文本》的时侯,对通用的违约条款做具体处理时,没有按照要求在专用的条款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做出具体的约定,而造成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第七章违约责任中对此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其中规定,发包人的解除权对于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第10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后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后,对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其质量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而对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但是质量不合格的,则需要参照其解释的第三条规定来做处理的。

工程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是多少?

一、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还有约定违约金之分,而《合同法》中所约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一下的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双方预先进行确定的;

(2)违约金是违约后的一种补救的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的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而言之,就是只要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条件下,支付违约金行为是不能替代履行的合同的,且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之后就免除了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二、违约金是多少?

1.违约金是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的:

(1)合同对于违约金是有明确具体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如果对违约金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按照没有约定来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为合同的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是不得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上限的。

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应当注意到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的罚息自某日起至某日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来进行计算标准计付。

3.合同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所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来执行。

4.对于约定违约金还有罚款的或者只约定了罚款的,只需要全部的金额不超过未履行的部分总额,则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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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司法经济法考点之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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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产品责任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罚则”,较全面地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市场经济主体及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地方政府、行政监督部门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p#副标题#e#

2.销售者的追偿权。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知销售者为何人,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明智的。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49~56条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现分述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已知或应知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入,并处罚款。

2.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行为;

(2)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行为;

(3)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刑事责任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产品质量法的大量条款都涉及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过去一般采取主观主义标准,以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现代多采取客观主义标准,只要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由过错原则发展为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力量消长的变化轨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产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则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生产者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任,它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任。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了法定免责条件,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里的过错是一种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

因产品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规定在产品质量法第四章。归纳起来,主要解决了下列问题:

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为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产品质量法给予消费者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并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二,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由此可见,现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一致。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1.诉讼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享有的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损失的权利。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见,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因受到损害而发生,随后才产生时效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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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青岛教育地产房价怎么划分 哪些教育地产价高

全文共 21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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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学校周围房价差价甚大,市南有教育地产单价已突破3万元/平米,李沧名校周边房价则显得较为亲民,这样一对比,其实教育地产也有性价比高下之分。

市南教育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单价2万仍难读名校

提到青岛首屈一指的学校,青岛人随口就能说出几个:江苏路小学、太平路小学、大学路小学等等,按照岛城市民的说法,这些都是“青岛人挤破头也要进的学校”,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巧合的是,这些口碑不错的学校全都位于市南区,使得原本就偏高的房价“更上一层楼”。

名气越高的学校,其周边的房价越高,江苏路小学作为青岛标杆性学府,周边的老房子单约为26000多元,甚至有的质量比较好的房源单价突破3万元,太平路小学和大学路小学紧跟其后,均达到了25000元/㎡。此外,市南区第二实验小学、基隆路小学和文登路小学的教育地产也突破了20000万/㎡大关,市南区的其他学校,像宁夏路小学、德县路小学、莱芜一路小学、燕儿岛路小学等,周边的房子单价也都在15000元/㎡以上。记者对市南区的14所小学做统计后发现,市南区的教育地产均价约为20307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市南的众多小学中,香港中路小学以单价29092元/㎡位列教育地产价的榜首。香港中路小学虽然在名气上没有站在前排,但在价格上如此突出,这也与其所处地段有很大关系,香港中路本就是青岛的商业中心区域,周边的房价一直都是领跑青岛的,再加上‘教育地产’的帽子,达到这个价位也是情理之中的。

市北教育地产身价平民崂山教育地产近年来价格激增李沧城阳“最亲民”。

相比市南名校的天价,市北几个重点学校周边的教育地产价则稍显亲民。位于市北的台东六路小学、市北区实验小学以及上清路小学凭借优质的教学质量和口碑,周边的房价也均突破15000元/㎡,山东路小学和丹东路小学等也都在13000元/㎡上下徘徊,其他学校无一例外,全部在万元线以上。值得一提的是,市北教育地产与区域内正常住宅并没有特别明显价位区别,属于性价比较高的“教育地产”。

崂山区的情况与市南相比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教育地产的价格在向20000元/㎡逼近,同安路小学和崂山区实验小学周边房价都在一万八九。虽然崂山区基础教育学校数量相对少,但是由于近几年崂山房价飞速增长,本就地理位置优越的教育地产也随着区域升值得到进一步提升售价,因此教育地产价格让不少崂山居民感觉高不可攀。

与市南、市北和崂山几个区相比,李沧的教育地产就显得亲民许多了,不过仍然比市场上的普通住宅高出不少。李沧实验小学和浮山路小学的教育地产在12000元/㎡以上,东山小学、李村小学等也都在万元线上下,均价在10000元/㎡左右。城阳区的教育地产价格相对低廉,只比城阳主城7000元-8000元/㎡的房屋均价略高,其中城阳实验二小学区范围内二手房均价在9000/㎡左右,茵悦小城、加州枫景等社区售价已突破万元线。

家长:买教育地产不为居住只为户口房子老旧、环境脏差均不在乎

岛城的房价居高不下,教育地产的名头又为很多房子提高身价,让人们买房、换房的负担无形中又加重了不少,但为了孩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不少家长宁可花巨资也要买一套教育地产,哪怕环境再差也毫不在乎。

张先生家住市南区,按照区域划分,他5岁半的女儿以后只能进入一个普通的学校,为了能去实验小学、太平路小学或大学路小学,他决定换一套教育地产。但是一连几天咨询了多家中介后,张先生感觉特别无奈:“教育地产价格高,我已经做好心理准备,但没想到这么高的价格可买到的都是居住条件很差的老房子,买了也只能闲置或对外出租,根本没法居住。”再三选择之后,他购置了沂水路上一套35平米的老房子,总价98万元,“只要能把户口落在这套房子上,目的就达到了,我们是肯定不会过来住的。”张先生这样告诉记者说。

在二手房市场上,教育地产面积越小,单价越高,也越好卖,很多家长与孙先生一样,都只是把户口落到学区里,并不真正居住。然而也有很多家长不能像张先生这样“豪气”,市民李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她最近正在寻找合适的教育地产,但市南的价格只能让她“望房兴叹”,“我当然希望儿子去江苏路小学这样的学校读书,但市南、市北的价格太高,现在只能把目光投向李沧了,希望能到李沧比较好的学校周边买到合适的房子。”

专家提醒:买房前先查清楚政策避免买了房却入不了学

针对近年来越来越火爆的教育地产,链家地产市场部经理殷天逸表示,每年的春夏都是教育地产成交的高峰期,大部分家长春夏买好房子、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为孩子们秋季的开学做准备。

不少家长买教育地产就是冲着江苏路小学和太平路小学等市南西部的名校去的,对此,殷天逸特别提醒此类家长,一定要事先查清楚目标学校的政策,“这些名校在这方面的政策还是比较严格的,除了户口在入学的片区范围之内,还对居住的时间有要求,有些家长买了房却不居住,或者入住时间没有达到一定要求,都是不符合学校入学规定的。”

此外,殷天逸还提醒家长朋友们,位于学校附近的房子,不一定全都是教育地产。每个学校的划分片区不同,在选择教育地产的时候一定要对区域范围了然于心。“有时候仅一街之隔,其中一边的房子就不在入学范围之内。”她说,“是不是教育地产也不是以离学校的远近判定的,离学校近的不是教育地产,离得远的反而是,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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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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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成为仅次于公交、地铁的城市第三大公共出行方式,化解了城市居民"初始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出行痛点。那么,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承担责任情形:

共享车软件泄露个人隐私,如果涉嫌有意将用户信息销售给其他人,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犯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审查证据,并依法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作为公民,也要提高相应的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被泄露,且在信息被泄露后,坚决捍卫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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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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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患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那么一般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期限多久呢?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我么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小编在这里可以告诉大家的是,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承保的业务追溯期为零年,在续保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追溯期。

那么,大家知道这项保险的相关责任都有哪些吗?

第一条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患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而应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4,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条本保险第一条所列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患者所拖欠的医疗费用和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尸体检验费等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条所列费用每次合计不超过保险责任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20%,并在每次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一些相关知识,希望大家可以仔细阅读,让更多的朋友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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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草原火灾燃烧过程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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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居民倾倒的炉火复燃、机动车引擎喷火、野外乱扔烟头、禁火区小孩玩火、烧荒积肥生产性用火等,都会引起草原火灾。那么,您知道草原火灾燃烧过程如何划分吗?

小编了解到,草原火灾的发生过程一般可分为3个阶段:

①预热阶段。这时在外界火源的作用下,可燃物的温度缓慢上升,蒸发大量水蒸汽,伴随产生大量烟雾,部分可燃性气体挥发,可燃物呈现收缩和干燥,处于燃烧前的状态。

②气体燃烧阶段。随着可燃物的温度急骤增加,可燃性气体被点燃,发出黄红色火焰,并产生二氧化碳和水蒸汽。

③木炭燃烧阶段。木炭燃烧即表面碳粒子燃烧,看不到火焰,只有炭火,最后产生灰分而熄灭。

另外,草原火灾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草原火灾突发性强

草原面积大,地势平坦,可燃物易燃,一旦发生火灾,在大风作用下,火势迅猛扩展,难以控制;由于草原地区风向多变,常常出现多叉火头,蔓延速度快,形成火势包围圈,人、畜转移困难,极易造成伤亡,危害性严重。

(二)草原火灾季节性明显

草原地区的气候特点和植被特征,决定了草原火灾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我国草原火灾一般多发生在每年的春季3-6月和秋季9-11月。春季,随着草原地区积雪逐渐融化,高温、大风天气增多,进入草原火灾高发期;秋季草原植被开始枯黄,降雨减少,较易发生草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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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什么是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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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大家肯定对会计这个字眼已经都很熟悉了,那么什么是会计责任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就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

一、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据悉,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国网易的股价跌幅超过10%,该公司称过去的会计违规问题可能遭到美国证交会的起诉。可见如果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将会极大地损害国家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个人的,甚至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会计活动的运行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可操作的约束力规范,这是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二、单位负责人是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会计数据并非完全可以由会计人员控制,会计人员一般也很少主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单位经营业绩好坏是和单位领导者休戚相关的,有些单位领导或为完成考核指标、粉饰政绩,或为经济利益逃避债务、逃避税务征收,或为获得投资、贷款等,而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而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聘用人员,与单位领导本就属于上下级关系,大多数会计人员对领导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要么是无奈顺从,要么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由此可见,财务制度、法规能否得到应有的执行效果,领导是关键。通过明确和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针对相关问题,为大家拓展的一些职业保险小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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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5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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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的建设,住宅楼已经建的是越来越高,而高层的建筑意味的是以电梯来代步,虽轻松方便,但难免会遇到电梯停电或者出现故障的时候。那么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什么责任呢?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出现电梯故障,物业公司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为电梯作为住宅的配套设施设备,隶属于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畴。每个物业公司都对电梯收取了相应的电梯运行、保养费用,不管金额多少,是否能有效覆盖电梯运行维护的所有开销都要负责。至于责任如何划分,不能简单推断和判断。物业行业通行的做法是将电梯通过签订维保合同,委托给专业化的电梯维保公司进行日常的运行维修和养护,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只负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对设备本身进行任何的操作,这样的方式可以降低和减轻因风险所带来的责任,也就是可以转嫁一部分责任,一部分物业因资金问题无力外委专业公司,如是这样的话,出现问题和故障就无法将责任抛开。

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会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平日做好监管和维护即为履行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和事故,就要看合同内对责任问题如何规定,由物业公司向维保公司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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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交通事故中的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

全文共 27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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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区分为全责与同等责任。下面一起了解交通事故中的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制作式文书,主要由首部、认定内容、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

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如:“时间:1998年10月28日下午2时30分

地点:××市××街南段”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19××年×月×日×时×分发生在××(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事故一方人姓名)和×××(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二)、认定内容

这是该责任认定书的关键项目,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一一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应依据交通现场勘查、询问见证人及车辆检验等情况进行推论,说明负有责任的一方因何原因,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一条,以致造成了该交通事故,据此应负此起事故的什么责任。分析应入情入理,合理公正,提出的违章依据与后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要紧密关联,互为因果,严密无间。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三)、尾部

根据交通法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该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据此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交通事故全责与同等责任的区分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四)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五)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七)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八)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九)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四十)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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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拖欠租金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全文共 16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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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基本采信了徐律师的观点,根据双方约定,宝辉公司要求依约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要求支付拖欠租金,于法有据。判决:

1、解除宝辉公司与周欢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2、 周欢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宝辉公司支付租金123万元。

3、周欢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房屋场地腾退给宝辉公司。

(此案例为真实案例,文中出现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被告认为】:

周欢认为,因为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无法正常经营,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因政策原因造成损失应由原告赔偿,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拖欠租金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原告北京宝辉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周欢。

宝辉公司与周欢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宝辉公司将位于**区**广场路南1800米路东的房屋、场地有偿提供给周欢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租金采取预付方式。周欢本应于2011年4月12日及10月15日分别给付租金70万元,共计140万元。而其仅给付租金17万元,尚欠123万元。宝辉公司多番要求周欢支付拖欠租金,其仍拒绝给付。所以,宝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两者之间的租赁合同书。要求周欢支付房屋使用费123万元,并立即腾退房屋及场地。

【徐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在于周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说明周欢将政策性变更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一、《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上面三个法条,说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可撤销的情形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书》是自愿真实的,且被告周欢已经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两年的租金,足以证明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期满。

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周欢从2011年4月15日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剩余租金12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周欢主张因为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营业执照,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为无法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因此,其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综上所述,宝辉公司与周欢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欢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

根据《租赁合同书》约定,周欢应于每年4月15日及10月15日分别给付租金70万元,共计140万元。除遭受不可抗力外,如迟延缴纳租金,逾期超过30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房屋,场地。故2011年租金共140万元,而周欢仅支付了17万元,余下123万元拒绝支付。宝辉公司认为对方已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2011年的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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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家庭暴力等级划分标准

全文共 6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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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影响了家庭的幸福生活,同时给受害人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大家知道家庭暴力分哪些等级吗?家庭暴力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下面为你解答。

家庭暴力等级划分标准总结如下: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的等级划分以伤害的标准(《人体轻伤标准》、《人体重伤标准》)和暴力持续(连续)的时间来划分家庭暴力的等级。

1、轻微暴力。偶然实施暴力、造成轻微伤的。

2、一般暴力。造成轻伤害的。

3、严重暴力。造成重伤的,或者虽然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但是属于长期进行肉体和精神摧残情形的。

4、极端暴力。致人严重残疾甚至死亡的。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发生率相当高的一种社会现象,其严峻形势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社会所关注。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家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愈演愈烈。

据媒体报道,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35.7%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都是女性。而30岁~45岁妇女则成为“家庭暴力”的高危人群。从各地妇联统计的数据来看,涉及家庭暴力投诉占婚姻家庭类投诉总数的比例均在30%以上。

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很多人都在遭受家庭暴力,而且受害者基本上都是女性,长期心理遭受着那种折磨,时间长了整个人都要发疯了,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家庭破裂,妻离子散,这些结果都成为了一些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肯定要扰乱社会的安定秩序。

如果经常遭遇家庭暴力,对于屡教不改的,果断报警。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我们来了解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精彩内容大家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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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责任会计执行情况的管理与考核

全文共 67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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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会计应该很多朋友都有了解,可是大家知道责任会计执行情况管理考核是什么吗?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不如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为以下几点:

1、实行责任会计报告制度后,各经营单位须继续按计财中心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未进行责任会计调整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2、各公司、中心室财务部和计财中心核算部于次月11日前将本部门按责任会计办法核算后的经营情况,以责任会计分析报告的形式报送计财中心财务管理部。

3、计财中心根据各责任单位每月报送的责任会计分析报告,在综合考虑国家及行业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于每月15日和下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公司领导上报上月和上季度分析报告。

4、对于出现责任会计账户不健全、责任会计核算不完整的,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该部门财务负责人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罚款。

5、对于没有按要求准确进行责任会计核算,且严重影响了责任考核结果的,参照公司OEC财务管理闸口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对该部门财务负责人给予不低于年薪2%的罚款。

6、对于在责任会计管理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经审计后发现的责任差异,各责任单位经与审计部门交换意见后,要及时进行责任会计账务处理;如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争议的,应提请公司财务总监裁决或以议案形式提交生产经营例会讨论决定。

7、对于没有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在责任会计核算时又未作调整,除依据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外,同时适用于本制度第五条中的规定。

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朋友,不要错过的精彩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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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地震震级根据什么划分

全文共 5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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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常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能引起火灾、水灾、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及放射性物质扩散,还可能造成海啸、滑坡、崩塌、地裂缝等次生灾害。一般来说浅层地震震级越高,危害越大。

震级是指地震的大小是以地震仪测定的每次地震活动释放的能量多少来确定的。中国目前使用的震级标准,是国际上通用的里氏分级表,共分9个等级,在实际测量中,震级则是根据地震仪对地震波所作的记录计算出来的。地震愈大,震级的数字也愈大,震级每差一级,通过地震被释放的能量约差32倍。

地震震级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每一次地震仅有1个震级。它是根据地震时释放能量的多少来划分的,震级可以通过地震仪器的记录计算出来,震级越高,释放的能量也越多。我国用的的震级标准是国际通用震级标准,叫“里氏震级”。各国和各地区的地震分级标准不尽相同。

1.一般将小于1级的地震称为超微震

2.大于、等于1级,小于3级的称为弱震或微震

3.大于、等于3级,小于4.5级的称为有感地震

4.大于、等于4.5级,小于6级的称为中强震

5.大于、等于6级,小于7级的称为强震

6.大于、等于7级的称为大地震

7.8级以及8级以上的称为巨大地震。

迄今为止,世界上记录到最大的地震为8.9级,是1960年发生在南美洲的智利地震。

今天小编对地震震级根据什么划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地震是怎么形成的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小知识,还请了解更多上的自然灾害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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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怎么办

全文共 79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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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经常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及时处理的,要是对责任划分不服的怎么办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怎么办。

目前法律已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做出的一份关于交通事故调查方面的证据。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都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各方具体赔偿责任的定案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赔偿责任承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事实及责任划分不服,该怎么办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以一次为限。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律师建议,当事人不仅仅要关注事故事实、责任划分部分,还要注意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交察是否已经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资格、事故处理单位是否有管辖权、签字是否是一人代签、是否在法定期间做出检验、扣留车、物程序是否合法、相应权利是否告知等等。如果在事实上与实体上遇到困难,不妨从程序上分析分析。

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知识尽在。我们持续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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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乘客跌落地铁月台伤亡属于个人责任吗

全文共 57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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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作为现代交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安全问题。那么,乘客跌落地铁月台伤亡属于个人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跌落地铁月台伤亡责任划分:

我国法律规定,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承运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分配赔偿费用的比例。

地铁突发情况应对指南:

1、遇到地铁火灾的办法

遇到火灾的时候,广大乘客首先要镇静,不能慌乱,第二要服从站台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要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的疏散。地铁都设有足够的安全设施,但为了预防起见,经常乘坐地铁的乘客还应该尽可能地熟悉地铁站台的环境。

2、遇到毒气袭击的办法

当地铁有毒气袭击的时候,因为这个毒气可能会相互扩散的,乘客一定不要慌张,听从指挥员指挥,用手绢或衣服堵住口鼻,沿着疏散方向进行逃生。在躲避毒气袭击时,乘客还要判断毒源,并迅速向远离毒源的方向逃跑。

3、发现危险物品的办法

作为乘客对这些可疑的易燃易爆物品,不要轻易的用手去触摸,要远离它,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4、不慎掉下站台的办法

不慎掉下站台时,首先应该大声向站台工作人员呼救,工作人员将采取停电措施救助,切忌盲目爬上站台,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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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酒店单方面取消网络订单由谁承担责任

全文共 58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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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的普及,酒店在线预订渐渐成为一种新的预订渠道。那么,酒店单方面取消网络订单由谁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单方面取消网络订单的责任划分: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酒店网上发布的订房信息可以视为要约,消费者可以不提交担保预订客房,在收到预订成功系统信息后,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同时,《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酒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取消订单,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然构成违约,理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酒店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网络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同样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在无法入住预订房间的情况下,同样有权要求网络平台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第三方平台均应建立健全商家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不诚信商家的惩戒力度,还应提高商家进驻的门槛,加强对平台内商家的监管,提升平台服务质量水平,更加有效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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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客人在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7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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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安全第一,生命至上”,这就说明了安全在人们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客人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客人在酒店发生意外酒店承担责任情形:

现在的顾客法律意识比较强,维权能力也很高。很多顾客会误认为酒店会承担全部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往往事故发生后,酒店只承担部分过错,或者无过错。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提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尽到了相关义务,那么责任就是减免的。比如:浴室已有“小心地滑”提示牌,如果滑倒的是小孩子,则作为家长本身就有责任义务照顾孩子防止意外发生;如果是客人醉酒后自已误伤的事故。所以,发生事故后进行赔偿,要看自己过错有多少而定。

酒店安全的特点:

1、不安全因素较多

酒店高层建筑多,生活用品多,用火、用电、用气量大,易燃易爆危险品多,加之来酒店消费的客人情况复杂,流动性大等因素,导致酒店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多。

2、责任重、影响大

客人消费期间发生安全、意外事故,不仅使客人蒙受损失,更重要的是给酒店声誉带来的恶劣影响,其政治上、经济上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作为客人在酒店期间主要活动的区域,必须加强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3、服务人员安全意识要强

酒店安全以防火、防盗、防暴、防突发为主,由于客人居住或消费时间短,流动性大,破案时间急,因而要求服务人员安全意思要强,业务水平要高。

4、顾客的隐私度高

一些客人往往利用客房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如吸毒、贩毒、走私、嫖娼、赌博等。这要求酒店服务人员有观察、识别、判断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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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什么险

全文共 7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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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到医院治病,肯定希望自己能被医治好,但是实践中有的医生由于过失原因发生了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这时候应该追究医院和医生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不是选择争吵。那么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什么险呢?善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顺便帮大家普及一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在这里,小编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医疗责任保险属于医疗保险的一种,其实对大家来说还是很重要的。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后期小编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大家不要错过小编每天的精彩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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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全文共 39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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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分责?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食品安全法第三人责任

此处的第三人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除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违反该法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类:

其一是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

其二是检验机构;

其三是荐证人。

1.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主要是指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他们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5万竞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此外,如果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交易场所的提供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2.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对食品检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责任,受到消费者的充分信赖。一旦他们违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因此,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外,食品检验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还应当承担有期限的禁止从业限制。

3.荐证人。荐证人是指公开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给予推荐、证明、保证的人。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个人(包括各类名人),都曾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保荐食品。为净化商品推介活动,规范食品广告秩序,遏制虚假广告,食品安全法对这些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和严格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为他们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这些都属于行政性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而言: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除未经许可外的其他违法情形。除了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外,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同程度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十类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对这些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了四种比较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 中添加药品。

对这些行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还规定了七类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违法行为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食品

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对事故及时进行处置、不进行相关的报告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关于进出口食品的违法责任。进出口食品对我国和对国外民众的生命健康都至关重要,食品安全法第89条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食品运输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惩罚性赔偿制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性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3.承担责任的顺序。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责任人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给予处罚时,必须考虑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需求,而不能以罚为先,以罚为主。

4.有期限的禁止从业。关于有期限的禁止从业,主要针对两方面的主体:其一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二是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而对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安全法行政责任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作为食品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其应当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起到积极作用,而一旦政府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行政首长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创新,在于开创了各级行政首长的引咎辞职制度。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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