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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滑雪场摔伤滑雪场承担责任(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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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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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区虽然有专门的物业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因为其管理上漏洞问题,使得小区内经常有失窃的现象,那么对其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从律师处了解到,遭遇入室盗窃,首先应该从物管公司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来判断。就物业公司一般职责而言,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以看出,小区治安主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在治安工作上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

律师提醒,如何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应做什么工作?这要看物业管理的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物业服务公司应做到:封闭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看守;夜间对重点部位道路进行巡查;有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已做到上述工作,那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内容,又该如何合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呢?

界定难、维权难,呼吁物管升级

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表示,如果该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中明确的包含有该项责任(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财产损失赔偿条款),且该业主按时交纳了物业费,那么应该获得赔偿。反之,该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财产负有丢失赔偿责任,该业主则很难获得赔偿。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只是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完全保障业主的家庭财产安全。而据调查,目前昆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基本都没有涉及对业主家庭财产损失赔偿的条款。

所以,遇到这类事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赔偿与否及赔偿比例都很难界定。如果该物业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安保职责,存在管理的过错,那么该物业要酌情承担损失。如:物业不能提供录像资料、保安没能做好出入登记及定时巡逻、没有保安站岗等。物管的值班制度、值班内容,物管的行为对损失的扩大或缩小有没有必然联系?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法律关系而言,物管不是直接侵权人,它所承担的只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就赔偿而言,可得金额不大。更重要的是,要等到盗窃事实部分得到认定后,才能找物管追责,若公安机关对案件无法认定,追责也就无从进行。

面对小区入室盗窃难以界定、难以追责的窘境,有业主采取了极端的方法应对。家住市中心某小区的夏女士因为小区经常发生盗窃案,对物业管理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物管则以断水断电的方式回应了夏女士。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至今仍纠缠不清。

对此,律师认为,缴费和被盗不缴费是两个不同体系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若业主不缴纳,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但是,由于家庭被盗,业主有直接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失职导致,业主可以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减免费用,或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承担管理不善的损失赔偿。最后,提醒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是有对应服务范围和项目的,建议先看一看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然而,不难发现,业主在购买了小区物业后,对物业的选择处于被动、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也无修改或主导的权力。当遭遇入室盗窃时,一般属于个例,很难发动业主委员会为自己维权,往往势单力薄,难以向物管追责。拒缴物管费成为了不少业主的无奈之举,或许也是业主唯一能够选择的维权方式。

不少业主呼吁,在越来越重视物业服务的今天,物业管理的职责也应该更加全面、明晰,可以根据业主的需求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或职责范围,还广大业主一个放心的生活环境、放心的年关。

温馨提示,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的责任上面对其都有所介绍,让大家知道了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什么,要时刻关注,多了解小区安全小知识,多了解小区入室抢劫盗窃我们该怎么办等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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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 警方不立案 未成年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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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又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建立更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法律制度,加强家庭和学校的教育,以及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力度,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警方也应承担起保障社会正义的责任,严肃处理每一起违法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它起到了激励和惩罚的作用。未成年人作为年少无知的群体,他们还没有完全成熟,尚缺乏判断力和责任感,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一些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逃避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责任。毕竟,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权衡利弊。严厉的法律惩罚无疑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严重影响,可能破坏其未来的发展。因此需要考虑一种更加适合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既能对其进行正确引导,又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根据现行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为附带民事责任和无民事责任两种情况。如果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则只承担教育和矫正的责任。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忽视的。虽然他们尚未成年,但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受害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教育和矫正的层面上,更应该将法律责任适当加以明确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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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儿童商场坠楼商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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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又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当中高楼林立,高楼坠落,在儿童意外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已越来越多,这不能不引起家长和有关方面的重视。那么儿童商场坠楼商场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儿童的监护人监管不力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儿童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进行消费服务时,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同时,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儿童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做好监护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也应该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面向不特定的群体主体。其性质可以是经营性的,也可以是无偿为公民提供文体娱乐的,而商场作为一种公共场所死三人导致儿童受伤的可能性很大。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儿童在商场因为第三人受到伤害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一个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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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网络直播泄露他人隐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54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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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很多人在茶余饭后都喜欢打开网络直播平台看一下网络直播。网络直播泄露他人隐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现在有很多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达到增加点击量和收视率的目的,不惜以侵犯他人隐私为目的,在未经他人允许的前提下,将一些具有隐私性质的活动播放出来。虽然满足了大家的猎奇心理,但是也极大的伤害了他人的个人权益,如果性质比较严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保护个人隐私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是我们社会行为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人都无权私自泄露他人隐私,这点法律上有明文的规定,而且相关条款也是相当具体的。如果一旦有人未经本人许可,私自泄露了他人隐私,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当事人是有权予以追究的。

网络直播平台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或者网络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内容违法违规,该网络直播经营单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以及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要是自律责任,法律责任形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

希望大家看过上面的介绍之后,能够了解在网络直播时泄露他人隐私是违法的行为,如何避免家用智能摄像头造成隐私泄露?平时一定要多掌握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并且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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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出租司机殴打乘客致伤亡承担什么责任

全文共 8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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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在现代生活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出行工具,而作为出租车的驾驶员也已成为了劳动大军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那么,出租司机殴打乘客伤亡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出租司机殴打乘客致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出租司机殴打乘客致伤亡,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乘坐出租车注意事项:

1、乘出租车一定要先问价

为什么要强调是先问价格呢?因为出租车有的时候不是按照计价器来打表收费的,所以一定要问清楚价格和是不是打表,这样再乘车就会更加安全省钱,方便。

2、上车后要注意看副驾驶前面的公司及出租车人姓名

由于我们可能丢失东西或者把贵重物品遗留在车上,所以一定要看看副驾驶前面的一个出租车铭牌,有举报电话,投诉电话,司机名字等。

3、上车后不要和出租车司机透露任何个人信息

由于现在的网络社会特别的发达,所以千万不要上车就打电话,就和出租车司机聊天,因为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可能对你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不好的影响。

4、上车一定要看好计价器的金额:

你不需要随时盯着看,因为那样显得你很小气,但是你一定要隔一会看一下,因为只要你看到计价器金额变化的时候,你就知道你什么时候下车,有时候要是认真地来看会省一块钱左右,所以千万要根据表来下车。

5、下车一定要带好自己的东西和物品

下车后一定要检查下自己的贵重物品,例如手机,钱包等。另外不要忘记检查自己的物品,必要的时候千万别忘记后备箱里面的物品。

6、离开时记得看一下出租车的车牌号

有时候可能我们离开之后会忘记一些东西在车上,所以你该必要的检查下车牌号,到时候要是想找东西的时候就可以方便快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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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群租房发生火灾谁来承担责任

全文共 50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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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常见的起火原因有哪些是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基本常识。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屋租赁不规范现象或多或少存在,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那么群租房发生火灾谁来承担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小区安全小知识。

通常一场火灾,要等消防部门出相关的责任认定书后再来定责。火灾原因有很多种,原因不同,责任人也不同。举个例子,如果是房东提供给租客的房子本身有安全隐患,比如线路老化,责任和相应赔偿要房东来承担。如果是租客在使用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火灾,责任和损失由租客承担。

如果是群租房,火灾如果是一个租客造成的,就由这个租客承担责任。如果是共同引起的,要租客们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谁是责任主体,谁就要来赔偿。

所以大家在租房的时候,一定要有正规的租房合同。签订合同时,最好房东和租客之间对于房屋的状况做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比如房内有什么东西,里面的电器能写明几几年购买或出产的就最好了。详细约定房屋的状况和设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等意外,就会省去很多麻烦。

另外,在租房过程中,租客在正常生活中发现房子安全隐患问题,如果是属于房东的责任,要及时通知。如果没有尽到通知的义务,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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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虚假广告致消费者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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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虚假广告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那么,虚假广告致消费者损害承担什么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虚假广告致消费者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商业广告作为一种极其有效的促销手段,其内容多种多样,大到房屋买卖,小到牙膏、牙刷等生活日用必须品;其形式也是花样翻新,从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到商店橱窗、路标路牌等等,广告所起的作用也日趋重要,它既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重要的促销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少数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看中了广告宣播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利用消费者对某些商品的性能、品质不甚了解,容易盲目轻信广告的心理,制作虚假广告,向消费者传递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与自己真实意愿不相符的商品或者服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与此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消费者的中介组织,其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告法》和国务院及其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承办和代理广告业务,并且负有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的责任,拥有要求广告客户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等必要的证明文件的权利,并且不得制作与广告客户真实内容不符甚至是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对于广告的经营者懈怠管理造成虚假广告的发布,或者有意同广告客户合谋制造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告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予以惩处。对于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使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而无处索赔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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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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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则需要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则向债务人追偿时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债务人在拿到钱款后消失且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就很难得以实现。所以,不能随便担保,那么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不用承担责任的五大情况:

(一)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二)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四)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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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会计要承担哪些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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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等单位,都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可是会计要承担哪些责任义务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小结:今天的问题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的朋友,继续锁定我们网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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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会所空关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共 122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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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之前开发商标榜着高档会所的配套,住进去全部都没有,都大门紧闭,从来不开。这个时候业主该怎么办呢?

近日,家住某小区的张小姐很烦恼,其居住的小区是全装修酒店式社区,一期去年7月交房,二期今年6月交房。目前入住率已经达到了70%,当初售楼书上明确写着“酒店式服务管理,共享大社区双豪华会所等字样,并且明确标明“提供定购、美容、餐饮等服务功能”。然而,目前一期小区已经入住一年有余,二期也交房三四个月了,东、西两个会所依然空着,当初作为售楼处的东会所,里面仍然挂着售楼牌子,邻近小区物业处的西会所,竟然成了保安们的训练场。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如今迟迟不能兑现,不少业主对物业公司管理不满,拒交物业费。也有业主对会所对外营业不满,认为会所应属业主专享。

一、会所的产权归属问题

关于会所的产权问题,我国《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中,曾对会所权属做出过如下规定:会所、车库、陆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但最终出台的《物权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对于删除的理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回应为: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所有,从法律上讲,其理由是会所具有构造上及功能上的独立性,为开发商投资建设,开发商应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单独申报,且办理了单独的产权证书,则会所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建配套申报,且会所面积也计入公摊面积,则会所的产权应归小区业主共有。

二、会所未兑现,业主应如何维权?

开发商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许诺具体明确,应视为要约,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未兑现,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其义务,否则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亦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该开发商,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此,提醒业主,切莫因会所不兑现而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因为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将会导致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业主买房前应如何规避类似情形?

业主在购房时一定要把小区规划写进《商品房预售合同》里,并有具体的约定及赔偿方式,如游泳池和会所不得向外营业、泳池及花园的面积大小等等,所有开发商承诺的东西都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比如承诺的配套设施如学校等,尤其是要求开发商不得主动提出把原规划的会所、花园等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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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侵害名誉权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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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早有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一旦形成事实真相,则必须要承担法律后果,那么,侵害名誉权需承担什么责任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侵害他人名誉权,一旦形成事实真相,则必须要对权利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些行为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方式进行,但内容必须要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第二,公民或者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权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方面来酌情衡量。

第三,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侵害公民名誉权,侵权人必须要承担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如果侵权人不愿承担这些法律责任,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即登报予以公告,并且支付权利人需要赔偿的损失金额,而这所有产生的费用必须由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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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乘地铁被车门夹伤运营方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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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里人很多,特别是早高峰和晚高峰时段车站站台屏蔽门前都聚集了大量乘客。为了赶时间,部分乘客存在“抢上抢下”的行为,这样做容易被车门夹伤。那么乘地铁被车门夹伤运营承担责任吗?

屏蔽门关门时安全系统能检测到的最小厚度为10mm,宽度40mm约一块橡皮擦大小的障碍物,当被夹物体小于这个尺寸时,屏蔽门安全系统不会报警,此时乘客就有被挤到列车与屏蔽门之间间隙中的危险。当被夹物体大于这个尺寸时,就有乘客被夹伤或物品被夹坏的危险。

有些乘客在车门即将关闭的一刹那,冒险一个箭步冲上列车,很多被车门夹伤的事故就是这样发生的。这种行为也最容易发生挂住包、踩掉鞋、推倒人的情况,对于老人、孩子、孕妇来说,特别容易在拥挤的人流中发生危险。如果乘客因为“抢上抢下”而被地铁车门夹伤,乘客自己负一部分责任。地铁运营方作为承运人对在其运输过程中乘客发生的人身损伤也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被地铁车门夹伤,小编提醒您,一定遵守地铁乘车安全规定:“黄色线外排队,先下后上;留意站台空隙,注意屏蔽门指示灯,不追逐打闹;不阻碍门关闭,不影响门开启,不抢上抢下。”文明的乘车秩序需要我们共同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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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游客景区意外伤亡旅行社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4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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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随着出游人数的增多,旅游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越来越多,且事后往往都会向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索赔。那么游客景区意外伤亡旅行社承担责任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造成游客发生意外伤害,旅行社应当依据旅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对游客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游客受伤是由与旅行社导游服务无关的景区管理过错造成的,由景区承担责任。如果旅行社导游的过失与景区管理过错结合造成游客伤害,应按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处理。

首先,明确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与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各自内容。旅行社提供游客从出发、游览到结束的服务,全程对游客安全负责。旅游景区仅在游览景区范围对游客负安全义务。

其次,游客在景区受到伤害后,可以起诉旅行社和旅游景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过错正确划分旅行社与景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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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挂名股东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22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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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那么挂名股东合法吗?挂名股东是怎么产生的?挂名股东与一般股东的权利义务一致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表以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通过行使知情权,挂名股东可以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情况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挂名股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时,挂名股东享有要求实际出资人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并应及时行使该权利。

在其他股东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挂名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亦享有要求其缴足出资的权利。挂名股东在充分行使知情权与要求实际出资人或其他股东缴足出资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出现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情形。

内部纠纷资格认定看实际出资

对于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视为内部关系之间的纠纷,此时,认定股东资格时总的原则是应该根据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约定探求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实质要件为标准来加以认定,尊重意思表示和出资事实。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时,要分事先有无协议以及协议如何约定来区别对待。一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双方应该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谁参与公司管理、履行股东职责,则其为公司股东。二是双方事先签有相关协议,但约定不明的,或是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一般依据双方的事实行为加以认定。此时,参与公司管理或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一方,一般认定为股东。

可见,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同时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新闻中的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事先并没有书面约定,实践中,女孩并未参与公司管理或主张股东权利,其他职员也知其真实情况,在女孩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发生股东资格认定纠纷时,女孩不应认定是公司的股东。

挂名股东一般推定为合法股东

股东包含两个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实质要件是指实际出资。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出资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挂名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人头股东。

挂名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此时往往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对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比如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挂名股东被哄骗、强迫而产生。新闻中所说的女孩即是后者,其被哄骗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实际上并未出资,只具有形式要件,就是挂名股东。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否认挂名股东的合法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相比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较强,对于公司股东的认定尤为重要。

挂名股东主要有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第二,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第三,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新闻中的女孩虽然并未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但因其具备形式要件而被推定为公司的合法股东。

外部纠纷资格确认看形式要件

对于挂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视为外部关系之间的纠纷。公司债权人即外部第三人在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上,注重形式要件,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在善意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时,不应也不能苛求其去确认具备形式要件的股东是否与实际出资人一致。因而在处理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纠纷时,应先由挂名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由挂名股东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是,如果公司债权人在交易前就明知挂名股东的事实,并知晓实际出资人,则债权人应该向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需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挂名股东后面的实际出资人或者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有未实际缴足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一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有协议,约定如有债权纠纷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但这个协议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新闻中的女孩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时,其应为公司未实际缴足的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其仅对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新闻中提及90后女孩背负9000万元的债务是因为其之后被骗,以自然人的身份为9000万元的贷款做了担保,而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所致,与其挂名股东的身份并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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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儿童意外坠楼父母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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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所有的孩子都是渴望与人交流的,对新鲜的事物有很强的好奇心。当孩子一个人在家里的时候,他希望观察外面的世界,因此去阳台、去窗户边的机会就很大,发生意外坠楼事故的几率也就越大。那么儿童意外坠楼父母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如果孩子意外坠楼是因为父母重大疏忽或重大监护不力所导致,那么父母就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幼童坠楼事件频发,其首要而关键的原因在于家长看护不周,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全球儿童安全组织指出,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对世界充满好奇,但对危险却没有足够的认识,喜欢跑跳或者攀爬眺望,因而很容易跌伤。鉴于幼儿的这种年龄特征,父母应做到不间断地看护,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杜绝不安全行为。

家庭看护防护不到位,是少儿坠楼主因。家中有儿童的住宅,应该安装防护栏,保证阳台良好的安全防护性。对住宅来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安全问题。不能因盲目追求美观时尚而给房屋留下安全隐患。尤其是家中有小孩子的住宅,安装防护栏就更重要了,除了保证阳台良好的封闭性,同时不要在阳台或窗户附近放置床、桌椅或沙发等家具,以避免小孩子在攀爬时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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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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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业主在收房之后,并没有及时入住。在这期间因为物业行为而导致业主房屋损坏的案例也很多。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如果物业无缘无故将业主房屋破坏,物业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如果主观的对业主房屋进行人为破坏,或者因为业主违规装修,物业强行将违规装修破坏,那么根据《物权法》物业需要赔偿业主损失。因为,物业的做法已经触犯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物业也没有强拆的权利。

物业给业主造成房屋破坏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如果情节比较严重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人或组织部门都没有权利强行破坏他人房屋。即使是因为业主违规装修,物业也只有警告或制止的权利,并不举被强制执行的权利。

相信大家看过以上的内容之后,会对物业给业主房屋造成破坏的责任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小区建筑中哪些部位需严格管理?可以多关注物业服务小知识,会找到自己想要了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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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汽车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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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非常危险,因行人横穿马路被撞的事情常有耳闻。接下来小编和您谈谈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汽车承担什么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知识

1、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

2、在过马路时,应集中注意力,不要玩手机等等;

3、不要与汽车抢道,宁等三分钟,不争一秒钟;

4、行走时靠右走,不要走马路中间;

5、路过岔道口时,注意车辆,没有车辆再通过;

6、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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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学校教育法律知识:校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多大年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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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推进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虽然年满14周岁的孩子就可以对自己的施暴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了,但在司法实际操作当中,由于法庭又要结合对未成年人从轻判决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基本上,校园暴力的整体惩罚力度还是较轻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学校教育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2、校园暴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多大年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

3、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定

1、宪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46条第2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第2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3款:禁止破坏婚姻,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刑法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3、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4、其他法律

最基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他还有相关情况得就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体规定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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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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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由小编为你带来介绍侵犯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商标权罪尚未明确的问题

(一)对刑法第213条所称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对“同一种商品”的理解,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指根据《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商品的分类来确定。二是按照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来确定。在《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将“同一种商品”的认定为“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的同一种类商品”,而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调研报告认为 “同一种商品”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同一商品名称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质和用途上基本相同。

该报告指出“同一种商品”应当是一个大于“相同商品”而小于“类似商品”的概念。对于何谓同一种商品,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结合《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对商品的分类,由法官综合审查判断。但该分类表不是唯一的判断依据,其只是重要的参考标准。也就是说,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于商品品名是否相同,并不要求其实用性能完全相同;但即使商品品名完全不同,如其实用性能及范围相同,也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有的执法机关对同一种商品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商品,范围过小,不利于有效打击商标犯罪。

(二)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问题。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无论非法经营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解释》中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规定。根据《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有专家认为:

1、对于《解释》施行之后发生的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按照《解释》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即与非驰名商标适用同样的起刑标准;

2、对于《解释》施行之前发生的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当按照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3、4条办理,即“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据此,也应当与非驰名商标适用同样的起刑标准。这样一来,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就不会涉及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方式和标准等问题了。

而对于尚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在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假冒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以侵犯商标权犯罪论处,但由于侵犯商标权犯罪惩治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在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作出特别规定之前,不应当将其上升到刑法保护的高度,只要参照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通过民事程序来处理即可。

此外,虽然驰名商标的民事保护采取的是跨类保护,但由于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规定,在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中仍然应当坚持“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的认定标准。

(三)服务商标能否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区别标志,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我国1997年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假冒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尽管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同时又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性条款,但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不具有约束1997年刑法第213条等条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相反,商标刑事责任只能依据刑法第213条等条述明的构成要件予以实施,并受刑法罪状规定的限制。

而刑法仅就“同一种商品”实施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罪状和后果。因此,未经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只能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对服务商标能否成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应当全面审视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发展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Trips协议第61条明确要求各成员应规定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的刑事程序和处罚。而Trips协议对商标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即不仅包括商品商标,还包括服务商标。也就是说不仅对商品商标,而且也对服务商标予以刑事救济是Trips协议不言而喻的规定,同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既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同时又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就应当认为服务商标也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犯罪对象。否则,不仅立法规定本身没有落在实处,而且意味着我国没有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副标题#e#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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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警惕!这样卖房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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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可以随意卖房吗?不懂这些小心承担违约责任

不久前,赵女士最近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并且在中介的参与下,与卖方楼先生谈妥了价格,三方签订了合同,并且给楼先生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中介公司打来电话称,楼先生的妻子不同意卖房,要求解除合同。赵女士认为,签合同时,楼先生出示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并且也没有说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定金也已经支付,要求楼先生履行合同。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赵女士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楼先生的违约责任。

那么,为什么明明房产证只有楼先生的名字,卖房却要征得妻子同意才能出售呢?

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一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一方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那么当另一人表示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因此,提醒各位购房者要小心的是:

1、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人名字,而只与其中一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一个共有权人同意卖房的书面承诺,并予以公证。

2、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面说明。如果已婚,则需要卖方出具另一方同意卖房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证。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方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人共同财产,且卖方已取得妻子/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一方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则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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