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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霍芬海姆效力过的球星(汇总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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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买房须知:认购书也有法律效力 签时别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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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订房屋认购书,以此确定双方的买卖意向。然而对于很多第一次买房的购房者来说,对签订认购书的相关流程和手续大都处于懵懂状态,往往在盲目签订之后会出现纠纷。那么,购房者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买到心仪的房子呢?

草率签订认购书回头就后悔了

61岁的张女士现在和老伴住在三十年前单位分的老房子里。眼看着老两口的岁数越来越大,张女士动了换房子的念头。2月初,她在南部新城相中一套120多平方米带电梯的高层,看房当天就与售楼处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事后张女士发现,她买的楼层正好是消防连廊,会影响他们的居住舒适度,所以她后悔了。

认购书有法律效力不可小视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会先签订房屋认购书。有些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确定双方买卖意向的作用。但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预售等合同前签订了意向书等,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时绝不能疏忽大意。

“订金”及“定金”一字之差说道多

其实,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有很多说道,必须逐条阅读和考虑之后再做定夺,比如认购书上有“定金”及“订金”之分。在法律上,“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就不同了,它不对合同起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到1万元之间,终以双方的协商为准。

签订认购书不是“必须的”

日前有读者咨询,如果购房时不签订《房屋认购书》,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不可以.就此,记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咨询了律师,发现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签与不签取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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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收受定金的效力及定金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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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定金为金钱担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也可适作于其他有偿的合同。

定金可以分为:

一、成约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二、证约定金;

三、违约定金:给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收受定金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的定金;

四、解约定金;

五、立约定金:担保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不宜定得过低,也不宜定得过高。定金数额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数额定得过高,则有可能使得受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的高于其实际损失。

法律快车网合同律师特别提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约定的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的20%,则把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降至主合同标的的20%即可,而不应将此种定金合同视为当然无效。

定金与预付款均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金额,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点:

一、定金合同是一种要物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定则为主合同内容中的一部分,且为诺成式的协议;

二、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给付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欲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合同债务之履行提前提供资金上的帮助,预付款的给付本身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活迟延履行时,定金发挥着制裁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当定金约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下,无论及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收受方均应将预付款原数退回;

四、定金可广泛的是用于各类合同,而预付款的适用则存在不少法律的限制。

定金额的约定对于定金合同是否有效非常关键,那么,收受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呢?

一、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或者作为给付的一部分。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应予以返还。若定金与应为给付的种类相同,以可以作为给付的一部分。

二、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本应向对方当事人就其违约行为付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守约方可以径直占有定金作为损害赔偿。受约方不能再向给付定金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三、当合同可归责于收受定金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既应向定金给付方赔偿预定金数额相同的损失,又应向定金给付方返还其收受的定金,故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方自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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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阿圭罗世界杯帽子戏法之前效力于曼城多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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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圭罗世界杯帽子戏法

阿圭罗在之前的比赛当中曾经完成过帽子戏法。在2014年和2010年世界杯当中,阿圭罗的表现都很不错,帮助球队获得了很多不错的成绩,在2014年的时候和梅西一起带领阿根廷队获得了2014年世界杯亚军,之前效力于曼彻斯特城足球俱乐部,在俱乐部当中也帮球队获得了很多不错的荣誉,在俱乐部期间多次完成帽子戏法,连进三球,获得了英格兰足球顶级联赛冠军,英格兰联赛杯冠军,英格兰足球总杯冠军,英格兰超级杯冠军。

帽子戏法一般是指在球类比赛当中进三个球,完成帽子戏法是比较困难的,一般来说足球比赛是场地比较大,人数比较多,球迷也比较多的比赛,因为人数众多,场地较大,进球的数量不会特别多,一般是个位数,历史上一场比赛进球最多的也超不过20个,阿圭罗是阿根廷队实力很强的球员,在之前的足球历史当中获得过很多不错的荣誉,在去年世界杯比赛当中也贡献了很大的力量,今年没有参加世界杯比赛,不过也没有退役。

阿奎罗在曼城足球俱乐部当中有很好的表现,也是球迷们熟知的一名球星,在之前的比赛当中速度很快,足球技术很高,过人的方法也比较多,经常能打出很好的配合,曼城足球俱乐部目前是身价最高的足球俱乐部,俱乐部当中有很多实力比较强的球员,比如哈兰德,目前身价是1.7亿欧元,在以往的比赛当中,两人的配合也很不错,足球历史当中,阿圭罗是一个很出名的球员,在世界杯比赛当中也给球迷留下了很好的印象,阿圭罗在英超联赛当中把自己的足球技术又提高了不少,曼城足球俱乐部是一个实力很强的足球俱乐部,经常培养出很多优秀的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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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并存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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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

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

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

(二)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唯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不转移或消灭。

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并存债务承担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承担人的抗辩权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无效.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也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新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在承担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上,其理论界存在一致的看法,但是在抗辩权的具体内容上和相应的程度上,其存在着分歧和争论,进行相应的探讨为之必要。本文就承担人能否以债权人和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对此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黄立教授认为“加入人之义务,在内容上应以原债务人之现存债务为准,并非因此契约而建立新的债权关系.因此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权人之事由,加入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属于债务人之债权为抵销。”林诚二教授认为“对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和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债务加入作了不同的处置。在由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中,系以担保原债务为目的,应以原债务的存在为条件,若原债务经撤销或解除归于消灭,承担契约应溯及的归于消灭。但如果是由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其效力不受该原因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综上所述,笔者同意黄立教授的观点。因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而成立债务加入时,其是以原债务为基础,原债务因撤销、解除、无效或有效的免责履行而消灭的,承担人都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从债务的转移原债在债务承担发生前产生了违约责任,利息这些从债,那么是否随债务承担而发生转移?虽然我国法律对债务加入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相关法条对此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法条看似乎应持肯定回答。但笔者认为这些从债务除非当事人对此达成合意,否则不得转移。因债的相对性之故,所以承担人对于原债的具体情形难于深入了解,对于债务加入前是否发生或者发生了什么与原债相关的其他债务更是一无所知,如果苛以其承担其他债务,则会使承担人的承担风险大幅提升,不利于承担人的保护。当然,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事先向承担人告知,然后再由承担人决定是否仍然承担,但这无异于达成合意。

三、第三人的追偿权在三方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协议产生的债务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加入债务,其与债务人间一般都会对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此种当事人间对债务处分的合意理应受法律保护。而在无约定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协议时,第三人在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是否享有的追偿权,理论界说法不一,实践中根据债务加入原因及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结果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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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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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是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注册成功商标后会收到的一个法律文书,它也有自己的法律效力,那么,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第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但是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商标申请阶段,也就是商标还没有核准的时候,此商标已经发生变更或者移转的商业行为,如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如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但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仅凭商标注册证不能表明该注册商标真实的法律状态。

第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第四,《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印刷其注册商标,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时都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一定能够表明所述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作为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件,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仍将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也提醒企业要注意,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尤其应该注意,既不一味相信《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也不要视其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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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司对外担保有什么效力

全文共 34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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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人是指在国际借贷协议中,由公司充当借款人的担保人,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履行其债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则由公司负责履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担保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法律分析。

(一)担保合同的成立符合法律的规定。

1、从担保人主体合法性和民事行为的有效性来看,作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担保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的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规定,且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因此,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章是一个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从担保合同的内容来看,担保合同的内容本身一般情况下是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本文探讨担保合同效力主要也是从程序上来展开的,对于其内容由于不固定,不具有可分析性。

从上述两点来看,担保合同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该担保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分析。

本法条作为担保人通常的和主要的抗辩理由,在这里有必要对该法条单独作出深入的分析。

1、从对该条款的属性进行分析。通过该款的内容来看,勿容置疑,该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但强制性法律规定又分为管理性法律规定和效力性法律规定,违反管理性法律规定是不会必然导致无效的,只有违反效力性法律规定才会导致无效。管理性法律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其背后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对照该解释,《公司法》第十六条应当属于管理性法律规定,违反该条的规定只是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另外,从该条款的反向逻辑来进行分析也可以证明本条款的属性。该条款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的章程决议所决定的。这里有两种可能性。

一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形成了决议。

二是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违反公司章程形成了决议。

在第一种情形,所形成的决议当然是有效的,依据该决议所形成的担保也当然是有效的。问题是在第二种情形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效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者决议内容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2、从对该条款的立法宗旨进行分析。该条是规范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操作,避免公司股东、控制人滥用权力使得公司法人为自己或利害关系股东随意提供担保或投资,从而损害公司法人的权益,避免股东害公司的情况出现。因此,《公司法》对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投资予以严格限制,必须要经股东会决议,而对公司对外为其它企业担保或投资,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滥用权力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坑害公司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均可。

可见,《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针对公司内部权限及运营的规定,而并非针对公司对外与担保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无约束力。实际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并非都对本公司不利,法律不宜一律禁止,这也是尊重公司独立自主经营的表现。

3、从公司法对公司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比较来看。《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法律规定的对内担保。但对外担保就没有这样严苛的语句表述,没有类似“必须”等字样。

(三)担保权人应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是否可以提供担保,通常是由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所决定的。这里面涉及到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里面是否有关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二个层面是若公司章程有上述规定,那么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是否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者履行该程序后形成的决议结果是否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无论涉及哪一个层面,其牵涉到的都是公司章程的问题。从公司章程的性质来看,公司的章程是公司股东之间内部的约定。公司章程存放于公司里面,对外一般不予公开。因此,担保权人对这样一个不公开的内部约定是不负有审查义务的。同样,在公司章程基础上形成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属于内部约定并由公司掌控,作为担保权人也不负有审查义务,如果让担保权人去审查公司的章程和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后才决定担保合同的签订与否,无疑是加重了担保权人的责任义务,也不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是对交易的一种束缚,这与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之一的效率是相悖的,它阻碍了经济交易的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枷锁。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印章及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行为将被架空,形同虚设。其实,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当担保权人看到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携带公司的印章在合同上盖章时,就反映了担保人公司内部已形成了统一的决议,同意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权人只负有该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对于这其中的过程及实质内容在所不问。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担保人在抗辩时还会以“担保”不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理由认定担保无效。此种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首先,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民事权利范围不是仅仅局限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这两者是不能划等号的,前者是要大于后者的。公司同自然人主体一样享有基本的民事权利,包括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其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担保本身不属于该条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因此,即使把担保作为一种经营准许项目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只要担保权人同意,该担保合同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对涉及公司提供担保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虽然得出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效的结论,但还是应当注意该类问题,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以保证自己担保权的实现。

(一)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有实力的公司作为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担保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只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时候才会发生,但签订担保合同绝对不仅仅只是一种形式,而且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担保合同的签订程序以及内容再怎么完美,如果担保人没有财产或财产远远无法满足担保权的实现,那么到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可以说,有一个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是非常重要的。

这就要求担保权人在进行交易和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尽可能地收集和了解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证明、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律师调查报告等等,掌握了这些就便于弄清楚担保人的资金情况 、担保能力等,从而考虑交易和接受担保的可行性。

(二)尽量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股东大会的书面决议以及担保人的公司章程,更直观和深入地掌握担保人的资格,从根源上避免了纠纷。

3、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效力纠纷产生的原因。

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中最明显的是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是否有效。本文探讨的也仅限于此类型,对于其他情况暂不作分析。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大家对于该条这两款统一的概括表述为“对内担保股决议,对外担保董、股决议”。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往往是没有董、股决议的,而这也正是成为其对担保权人进行抗辩的法律依据,认为其担保的行为没有董、股决议的允许,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担保行为无效。而担保权人则认为该法条只能约束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担保权人,且担保人和法定代表人已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和签字,担保合同已然生效,对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对担保合同效力的争议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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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

全文共 240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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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原有担保效力如何?作为保障债权安全的重要措施,投资人如何辨别担保措施是否对其安全有效?下面为您解析下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

一.债权转让主要类型及债权保障方式国内P2P模式下的债权转让,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将线下已经形成的基础债权通过平台转让给线上一个或多个投资人。基础债权的债权人既包括享有合法债权的经营性主体(后文称项目方),也包括特定的自然人。前者为盘活资产,将经营中产生的债权进行转让以提前回收资金,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后者又称为专业放款人,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并取得债权,再将债权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

第二类是投资人将其通过平台形成或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平台其他投资人。该模式能提高投资人资金流动性,活跃平台交易。既有一笔债权转让给一个投资人的“一对一”模式,也有一笔债权转让给多个投资人的“一对多”模式。

实践中,拟转让债权项下的保障方式主要包括:第一种是基础债权附随的保证担保。鉴于网贷交易的特殊性,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需借助特定主体(多为担保公司)这一通道加以落定。即第三方主体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为此将资产抵质押给第三方主体做反担保。第二种是基础债权附随的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这种方式多用于项目方拟转让的债权中。第三种是第三方主体回购逾期债权的承诺。第三方主体多为项目方或其指定的其他特定主体。第四种是平台的代偿承诺。平台承诺发生债务逾期时,先行向投资人偿付,再向借款人等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转让后担保的效力分析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相应的担保措施是否依然安全有效?

(一)保证担保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如果拟转让债权随附的保证合同未明确禁止债权转让或未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则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对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担保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我国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还会对受让人有效吗?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中,并不包含主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亦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便可生效,若要债权转让人配合变更登记才能生效,显然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无需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贯彻了前述立法精神,该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鉴于物权公示原则及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角度考虑,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障碍。此外,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亦可防止原抵押权人私下撤销抵押登记。据此,建议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受让人的利益。

(三)质押担保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转让时,动产质权一并转让并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需满足交付并占有的前提。

权利质权以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质权是否需办理变更登记,才对债权受让人继续有效?对此,《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未做明确规定。按照前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动产质权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权,此外,根据前述对《合同法》等法律立法精神的分析,除非进行特殊约定,权利质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并有效。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目的在于,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而非单独对其中某一项债权做担保。如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就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若几个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人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问题。

《物权法》持不同意见,其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当事人需进一步明确抵押权如何转让、如何行使,即,可以选择抵押权部分转让,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随之相应减少;也可以选择全部抵押权随之转让,未转让的部分债权成为无担保债权。

三.平台债权受让人如何判断担保继续有效有效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受让人债权安全的重要措施,投资人如何辨别担保措施是否对其有效呢?

(一)关于保证担保的效力

如果拟受让的债权附随的是保证担保,需判断保证人是否同意对转让后的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平台承诺对逾期债权进行代偿,则需评估平台的代偿能力。第三方主体承诺回购逾期债权并非《担保法》和《物权法》意义上的担保,其实质是债权转让,这种保障措施下,需重点考察第三方主体的履约能力。

(二)关于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效力

如果拟转让的债权附随的是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对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或质押权,办理变更登记对债权受让人的保障效力更高,同时,应当确保抵押权或质押权不被注销,以防止权利失效;对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质押权,应当确保债权受让人能对质物实施有效占有。

(三)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

如果拟转让的债权附随的是最高额抵押担保,且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进行转让,需要确认的是抵押权部分转让,还是全部抵押权转让,如果是前者,转让的抵押权需要重新做抵押登记,原最高额抵押权需要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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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应对宝宝食物卡喉的急救法:海姆立克急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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噎住和窒息是婴幼儿两大致命伤害原因,其中,噎住(气道异物)在我们生活中更为常见,不仅孩童就连大人都有因为噎食发生意外。有一个急救措施能够避免这类意外,这就是海姆立克急救法

下面,教会爸爸妈妈一种应对宝宝食物卡喉的急救法:海姆立克急救法。

海姆立克急救法被称为生命的拥抱,可以为孩子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下面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如果3岁以下孩子食物卡喉了】

救护人应该马上把孩子抱起来,一只手捏住孩子颧骨两侧,手臂贴着孩子的前胸,另一只手托住孩子后颈部,让其脸朝下,趴在救护人膝盖上。在孩子背上拍1-5次,并观察孩子是否将异物吐出。

如果实行了上述操作,异物没出来可以采取另外一个姿势,把孩子翻过来,躺在坚硬的地面或床板上,抢救者跪下或立于其足侧,或取坐位,并使患儿骑在抢救者的大腿上,面朝前。抢救者以两手的中指或食指,放在患儿胸廓下和脐上的腹部,快速向上重击压迫,但要很轻柔。重复,直至异物排出。

儿童被噎到情况常发生,家长们一定要记住这些正确科学急救方法,摒弃错误观念哦!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儿童意外窒息有哪些急救方法的相关知识,可以到来查询搜索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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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卡塔尔世界杯比利时队球星阿扎尔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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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世界杯比利时球星阿扎尔、德布劳内、卢卡库等队员,阿扎尔现在担任比利时国家队队长,曾经在2018年世界杯荣获银球奖,个人入选过2018年世界杯足球先生获选名单以及入选年度最佳球员,当选比利时年度最佳运动员,今年首次担任队长带领比利时征战卡塔尔世界杯决赛,个人在赛场当中能与其他球员默契配合,拥有极高的智商以及全面的足球技术,在赛场当中堪称传球天才,同时也是非常典型的进攻型球员。

德布劳内是1991年出生于比利时,在场上司职中场,现在效力于曼彻斯特城足球俱乐部,在国家队是在2010年完成个人在国家队首场比赛,此后跟随国家队,参与三届世界杯和两届欧洲杯,今年德布劳内的传球成功率高达70%,尤其是在世界杯,第1轮比赛当中德布劳内4次关键传球和4次对抗以及抢断,帮助比利时1:0战胜加拿大,个人更是荣获全场最佳球员称号。

德布劳内是现在比利时当之无愧的球星,作为全能的球员,拥有非常出色的大盘技术,而且在场上也属于最佳攻击型中场,丝毫不会输给任何其他优秀的,往往会具备所有球员的基本素质,带领其他球员快速的攻向对方的禁区。

卢卡库是1993年出生于比利时,比利时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场上司职前锋,现在效力于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在2010年选入比利时国家队,跟随比利时参与2014年巴西世界杯和2016年,法国欧洲杯以及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在去年参与2020年欧洲杯,今年又成功的入选卡塔尔世界杯,个人在赛场当中永远很清楚目前的局势变化,身体的强壮作为卢卡库的特点,显示出卢卡库的足球实力,而且最为突出的终结能力,能够在射门方面拥有更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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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c罗梅西现在在哪个球队目前效力于葡萄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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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罗梅西现在在哪个球队

C罗目前依旧效力葡萄牙国家队,也是目前葡萄牙国家队的队长和队内绝对核心人物。1985年C罗出生于葡萄牙马德拉岛丰沙尔。当时年仅几岁的C罗就表现出了对于足球浓厚的兴趣和极大的潜力,但是因为在家庭之中C罗从小没有好的地位,他的父亲和家里的哥哥们都不看好C罗能够踢球支持C罗便开始了自己一个人培养足球的路程,一直到1995年被马德拉国民足球俱乐部的球探相中,并且在同年加入到了这次俱乐部之中,在1996年转入到了葡萄牙体育足球俱乐部,开始了自己少年时期的足球职业联赛。

在2003年之前C罗一直效力于葡萄牙体育足球俱乐部,并且跟随着猪俱乐部征战U16一直到U18的所有足球赛事,并且C罗,都有着特别强势的表现,随着年龄的增长,球艺也日益变得越来越精湛,终于在2003年,C罗不仅正式加入到了国家队之中,而且被曼彻斯特足球俱乐部以1224万英镑的转会费牵走,当时1224万的转会费也是一个超级顶薪了,也是从此刻开始,C罗开启了自己真正成为足球巨星的时代。

在2006年C罗跟随的葡萄牙国家队第1次征战世界杯的比赛,在小组赛第2场对阵伊朗的比赛之中,C罗终于获得了自己世界杯的第1颗进球,点球打破伊朗的球门,从这一球开始一直到现在为止,每一届世界杯C罗都有进球,这也成为了目前世界上第1位在每届世界杯都有进球的超级巨星,也成为了一个不败的记录。

曼联俱乐部是C罗在职业俱乐部之中效力时间最长的一个俱乐部,也是他成名的地方,不仅代表俱乐部在联赛之中多次夺得冠军,而且他本人也多次获得联赛的各项个人荣誉。在英超的比赛之中,C罗的存在着实带动了英超另一个足球4代,它的足球技术和表现都是新时代的象征,代表曼联第1个赛季征战英超联赛的时候,获得29次出场机会,就打入了4颗进球,这时的C罗成为了所有人眼中的超级巨星,并且在曼联时代多次带领曼联夺得英超的冠军。

虽然现在的C罗已经37岁的年龄,但是在本届的卡塔尔世界杯之中,作为球员的表现并没有显现出自己明显的退步,反而更加强势的带领球队多次打入进球和助攻。并且带领球队顺利的停到了世界杯的4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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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房屋抵押权怎样认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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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从该价款巾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房屋抵押关系产生之后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房屋抵押如何认定效力?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二)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1. 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处分权的效力。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该效力表现为:未经通知,转训:抵押房屋行为无效,正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讣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讣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房屋;因转讣: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抵押人应当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仍应由债务人清偿。

2.房屋抵押权对后位抵押权的效力。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各国立法都允许在同一房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我国法律亦如此。《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条当然适用房屋抵押合同,因为我国房屋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过关于登记时间问题似乎语焉不详,建议以登记申请时间为判断依据。该法第35条第2款又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可见,该条不反对对同一房屋设定多个抵押权,只不过就房屋余额部分才允许再行设定。就此而言,这对于发挥房屋的交换价值是有害的,只要当事人自愿担当风险,法律就没有过多干预的必要。

3.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上债权的效力。依通常情形,房屋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限制,其优先受偿权须在破产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破产人所欠国家税费等支付后方能行使。

4. 房屋抵押权对房屋承租权的效力。《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见,已经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将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不过,抵押人是否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对与处理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也并无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可以删除。《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租赁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归于终止。

5.房屋抵押权对侵权行为的效力。在第三人为侵害抵押房屋行为时,抵押权人有选择权保护自身利益,既可寻求债权保护方法,也可选择物权保护方法。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

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现分述如下:

(一)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此规定,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其中,利息一般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此,德国法认为约定利息属于担保范围,而日本法则将约定利息排除在担保范围之外。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照此理解,约定利息应当属于担保范围。关于违约金,人们对其属于担保范围并无疑义,但问题是,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定性为补偿性,且事先允许进行约定。有鉴于此,该法第114条允许根据实际的损失予以变更,若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增加,其担保范围应为实际损失,若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至于减少多少为适当,法律尚无规定,有待完善。关于抵押房屋的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物上代位权,但该赔偿金一旦与其他财产混合,因失去特定性,抵押权人就难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第58条关于该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的规定,抵押权人阅此就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成立债权质。抵押房屋发生征用拆迁的补偿,抵押权人有权对征用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征用时所担保的债权仍未到期,抵押权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当然,也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担保,其标的物主要为通过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房屋。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拍卖费、评估费和保全费等。

2. 房屋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依一般学理,房犀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抵押房屋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等。在法律和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的所有权转移寸,从物也随之发生转移。房屋作为抵押的主物,其从物(附属物)一般包括门锁、取暖设施、照明设施和通讯设施等。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是从物在抵押权成立前已与主物相分离,并被第三人取得;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了抵押权对从物的效力。当然,已经与房屋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装饰地板等则应属于房屋本身的构成部分,而不应划人从物范围。至于从权利,是指从属房屋并使房屋具有必要效能的某些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等。而房屋的孳息物归属,在抵押权实现前,鉴于发挥抵押物的效用,抵押人有权使用房屋并取得利益,因而房屋所生孳息(如租金)归由抵押人享有;在抵押权实施后,抵押房屋由人民法院扣押或以其他方式保全财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房屋所生孳息归由抵押权,以满足其债权。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精神,在房屋抵押权实现过程巾,虽然法律允许抵押房屋与其该土地上新增房屋一同拍卖,但房屋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新增房屋,抵押权对拍得的新增房屋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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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卡塔尔队球星莫埃兹-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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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球星是谁

卡塔尔国家队将会在北京时间2022年11月21日凌晨零点出席世界杯揭幕战,这个第1次参加世界杯正赛的球队,有很多球员的个人实力也是比较出色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他们的当家射手莫埃兹-阿里,这是一个来自于杜海勒俱乐部的前锋球员,之前在2019年亚洲杯赛事中拿到过最佳射手,当时莫埃兹-阿里在全部7场比赛中大进9个球,帮助卡塔尔国家队拿到了亚洲杯的冠军。

卡塔尔国家队世界杯阵容(26人):

门将:玛莎勒-巴沙姆(萨德),优素福-阿里(加拉法),萨德-西卜(萨德)。

后卫:穆萨布-霍德尔(萨德),塔里克-萨勒曼(萨德),巴萨姆-拉维(杜海勒),布瓦勒姆-胡希(萨德),阿卜德卡里姆-哈桑(萨德),霍马姆-艾哈迈德(加拉法),佩德罗-科雷亚(萨德)。

中场:阿里-阿萨达拉(萨德),阿西姆-马迪博(杜海勒),穆罕默德-沃德(萨德),萨利姆-哈伊里(萨德),穆斯塔法-玛莎勒(萨德),卡里姆-布迪亚夫(杜海勒),阿卜杜勒阿齐兹-哈特姆(赖扬),贾西姆-阿卜杜勒萨拉姆(多哈阿拉伯人)。

前锋:纳伊夫-哈德拉米(赖扬),艾哈迈德-阿拉丁(加拉法),哈桑-海多斯(萨德),阿克拉姆-阿菲夫(萨德),莫埃兹-阿里(杜海勒),穆罕默德-蒙塔里(杜海勒),哈立德-马齐德(沃克拉),伊斯梅尔-穆罕默德(杜海勒)。

在这个阵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球员都是来自于卡塔尔国内联赛的俱乐部,这些球员在亚洲地区也算得上是实力不错的球星,在世界杯正赛阶段的表现也会更好的提升这些球员的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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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买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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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回迁房上市交易,买卖双方的行为有效吗?在回迁房未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有什么风险?搜房网提醒您,回迁房可以买,但是要等到办理了房产证之后,只有具备房产证的回迁房的买卖行为才受法律保护。

1、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回迁房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配给回迁户的房子,基本上每个楼盘都有回迁房。开发商会与回迁户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

只有购房合同的回迁房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只有办理了房产证的回迁房才能上市交易,像商品房那样正常买卖。

2、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的买卖有效吗?

在没有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会有诸多风险。

(1)回迁房办理房产证时,一般是根据业主在签订回迁房协议时所签订的名字确定房产所有人。因此,如果在未获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购买回迁房,则办理房产证时可能房产证上的名字并非购买人。

(2)在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是属于私下交易,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使在公证处办理公证,也不受法律保护,原回迁户也可以收回自己的房产。

所以,未取得房产证的回迁房的交易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对于购买人来说,购买未获得房产证的回迁房是赔了夫人又折了兵,而且还是维权艰难的行为。

提醒回迁房购买者要注意:

1、要留心该回迁房是否已经获得房产证,记住未获得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若该回迁房为夫妻共有,为了保证交易的效力,购房者应要求卖方的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3、因回迁房房产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若卖方发生不测,该回迁房就可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因此尽量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以表明对卖方出卖行为的认可和对继承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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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逃生条款与“重塑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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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条款一般是指大型餐饮、百货企业等为避免经营风险,在签订租赁期限长、租赁面积大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时,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而无需承担解约责任或只承担特定解约责任的条款。“重塑条款”,意指大型物业的出租方,在与入住的商户签订租赁期限长、租赁面积大的房屋租赁合同时,约定出租人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而无需承担解约责任或只承担特定解约责任的条款。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说,这两个条款的本质是一样的,是市场经营方为了利益最大化而在合同上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权利义务博弈。尽管两个词听起来似乎很有高端大气上档次的感觉,但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屋租赁合同如何适用约定解除条款保障自己权益的问题。

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笔者对约定解除条款的适用限制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一下简单的分析:

第一是时限限制。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条是合同法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限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一般不会约定行使解除权行使期限。如果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所述的解除条件出现,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依据约定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并没有时间限制。必须明确的是,如果解除条件出现后,解除权人未及时行使解除权,之后条件已经消除或者该条件不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解除权人继续依照该条件要求依据合同解除条款解除合同的,笔者认为不应再予以支持。

如合同约定甲商场将商场场地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约定如乙公司迟延缴纳租金三十日以上的,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乙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迟延缴纳租金两个月,第三个月时,乙公司缴清了所有的欠租,之后按期交纳租金,甲商场没有提出异议。之后,双方又产生其他矛盾,如果甲商场如果再以乙公司之前迟延缴纳租金三十日以上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笔者认为,因该约定解除的条件已经消除且不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宜再以该条件解除双方的合同。另外如果合同履行中解除条件出现,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的,对方也可以依法行使催告权。

第二是程序限制。对于约定解除条款效力的程序性限制,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不同,约定解除是纠纷产生前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而协商解除乃是纠纷产生后协商一致的解除。约定解除对当事人来讲只是一种权利的约定,不一定导致真正的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即使条件成就,对方当事人异议的,一般也要经过再次协商或者司法审查才能确定最后的结果。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决定合同的解除,本身既是对行为的定性,也是对合同解除结果的描述。约定解除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对方不一定同意解除,而最终结果不一定是合同解除;而协商解除本身就包含了双方的一致意愿,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也就是说,合同法对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设置限制条件,即使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但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的,解除权人的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后,才能确定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是实体限制。合同解除是当事人终止双方合同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合同约定解除条款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时,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就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及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是否公平、正当、合法予以实体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应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是条款本身内容对约定解除条款效力的限制。合同约定解除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在确定合同约定解除条款效力时,既要考量合同解除条款是否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要考量合同解除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审查合同约定解除条款的效力,首先应审查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否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否是合法的事实,以确定条款本身的效力;其次要确定约定解除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事实,要确定该事实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

其次,责任分配对约定解除条款效力的限制一般来讲,合同的约定解除条款不仅涉及到合同解除与否,还要涉及到解约后的责任分配问题,而且解约责任如何分配往往是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因此不仅需要考量合同解除条款本身是否合理合法,还要考量解除条款的责任分配是否合理合法。

再次,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对约定解除条款效力的限制

解除权人依据约定解除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前提是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有可归咎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也有不可归咎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约定条件实现,在没有其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一方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刻意制造事端导致约定特定条件,然后以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即使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也应当审查还应分析约定条件的成就是人为所致还是自然生成。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应视为不成就。

第四是合同目的的实现对约定解除条款效力的限制。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实现双方预期利益,解除合同则与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相悖的。特定情况下,如果合同继续履行能够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即使一方确实违反合同约定,并出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在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如相对方能够及时修正违约行为,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笔者建议也应当本着鼓励交易的目的,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

四、逃生条款与“重塑条款”的效力认定。逃生条款与重塑条款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条款的两种类型。逃生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赋予承租人特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重塑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赋予出租人特定特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较大型的餐饮、百货企业与出租方订立较为长期的、租赁面积较大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司法实践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也比较固定化,逃生条款一般以承租人在特定期间内的营业额或者利润能否达到特定标准作为解除条件,重塑条款比较少见,但从追逐利益的方面考量,出租方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找对自己有利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条款,并非不可能。

常见的逃生条款中,一般约定承租人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有权提前解约且不承担解约责任,也有的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提前特定时间通知出租人。对于条款中解除合同内容的约定,笔者认为如无特殊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责任分配内容,应当参考租赁期限、已经履行的期限、免租期的长短等内容综合考量。

例如十年的租赁合同,免租期为六个月,而实际经营不到三个月承租人就依据逃生条款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笔者认为在此类极端情况下,应当综合考量守约方的损益情况,如果解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填平,而不应适用逃生条款中关于节约责任的分配约定。因为逃生条款的解约权人一般是承租人,而承租人承租房屋后往往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房屋进行装修整改,这种极端情况较为少见。但是重塑条款中很可能出现对承租人极端不利的情况,

再看上文所举的例子,甲商场将毛坯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十年,约定甲商场有权在提前几个月通知乙公司的情况下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解约责任。如果乙公司刚刚装修好一个月,甲商场即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主张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此种情况,无论是否认定重塑条款中的解除合同内容的效力,约定解除条款的责任分配内容效力的应当不予认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约定解除条款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本文虽然主要讨论的是对合同约定解除条款的限制,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如果约定解除条款不存在违法、显失公平和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

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都是目标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情况、市场情况和将来的收益预期都是经过考察和思量的,合同的条款,也是通过协商博弈之后确定的,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否认约定解除条款的效力。逃生条款与重塑条款也是如此,尽管这类条款规定的当事人的逃生权利和重塑权利与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相比,对相对方来讲似乎有显示公平之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在合同的其他方面已经对相对方有所补足,所以相对方才接受该类条款的。

如合同中有逃生条款的,相对于其他同类合同可能存在租赁期限长、租金标准高、承租方信用度高等因素;而合同中有重塑条款的,相对于其他同类合同可能存在租金标准低、免租时间长或者其他优惠措施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往往是法院无法查明或者当事人难以举证的,但很可能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这些情况都是真实存在的。因此,认定逃生条款与重塑条款的效力时,应当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放在首位,对于限制则持谨慎态度。

2、合同解除类型与

一般来讲,合同解除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特定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毁损的不可抗力;再如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拒绝向出租人交纳房屋租金、承租人因工作、家庭原因需要离开承租房屋所在地生活等情况,对于合同一方或者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助于实现合同目的,带来不必要损失的,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二是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达成合意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订立合同,自然也可以自愿终止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订立后,自愿终止合同关系的,应当准许。

第三是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事先就解除合同的事由做出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践中,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款一般也是法定解除权的扩张或限制,如迟延或不交纳租金达特定时间的、不履行维修房屋义务导致房屋变为危房或房屋面临政府拆迁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等。但约定解除的目的不是为了重复法定解除的条件,而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根据自身的情况而在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款,即使不存在法定解约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条款适用的限制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出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权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与协商解除不同,约定解除条款对当事人来讲只是特定条件下约定解除权的约定,其结果未必是合同解除;而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了决定合同的解除,本身既是对过程的定性,也是对合同解除的结果描述。

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只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享有了解除权,但解除权人可能放其解除权,也可能因为行使解除权不当或者出现其他阻却事由影响其追求的解除合同的结果。约定解除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正确行使解除权,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才可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另外,约定解除条款不仅涉及到合同解除与否,往往涉及到解约后的责任分配问题。

4、约定解除的事由分类

合同中所约定的解约事由根据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来分类,一般分为三类,即己方因素事由、对方因素事由和非当事人因素事由。己方因素事由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人自身出现特定事由,有权解除合同。对方因素事由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指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对方出现特定情况,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非当事人因素事由是指合同中约定的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方面的因素发生,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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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欠条修改后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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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许多人都听说过欠条修改的情况吧?那么欠条修改后是否还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很多人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具体介绍吧,希望大家喜欢。

欠条修改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欠条被改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对方找人模仿您的笔迹,增加了利息内容。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无效的。而对于借款本金,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故本金部分是有效的。

相关知识:欠条怎么写?

(一)格式应规范、清晰。

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

(二)形式注意事项。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三)标的物应写清楚。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

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如“货款计拾捌万人民币(180000万元)”,此为常见之失误,笔者已见过多次;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零,数额会骤然巨变。

(四)内容表述要清晰。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条”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

对于被修改过的欠条,我们并不能一概认定其是有效或者是无效的。如果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修改,那么对于修改后的欠条则是有效的。要是一方擅自修改欠条的内容,还需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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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2018哪些球星无缘世界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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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俄罗斯世界杯上,我们会看到很多大牌的足球巨星的身影,比如说很多球迷朋友们喜欢的罗纳尔多以及梅西等等,这些足球巨星曾经带给我们的那些精彩瞬间,想必所有球迷朋友们都是难忘的吧?只是一场世界杯,几家欢乐几家愁,还有一些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参加2018世界杯的足球明星也令大家惋惜不已。来吧各位,2018哪些球星无缘世界杯,随着此文一起来看看吧!

操作方法

1

奥巴梅扬

这是多特蒙德的头号球星,更是多特蒙德的主力射手。奥巴梅扬的速度堪称奇迹,总会令对方球队的后卫防不胜防。虽然奥巴梅扬的实力很强,速度很快,曾经在上赛季获得德甲金靴,可效力的球队实在是过于羸弱,世界杯预选赛上只能遗憾出局,这对于这位实力很强的球星来说,实在是憾事。

2

皮亚尼奇

波黑队的核心球员,不但有着高超的传球能力,更有着出众的视野,经过他传的球几乎被称为致命之秋。只是这位球星却属于多灾多病球星,不是伤就是病,三次世界杯都无缘参加,今年的世界杯上,少了他的致命传球,波黑队自然无法挤进世界杯中了。

3

贝尔

威尔士球队的球星,就是在贝尔的带领下,名不见经传的威尔士球队在2016年的欧洲杯赛事上成功打进了四强。明明看着实力越来越高的球队,偏偏辜负了球迷们 期望,五连平的怪圈让这支球队的战绩直线下滑,而最终贝尔的伤情成为了无法扭转进入2018世界杯的最大憾事。

4

比达尔

效力于智利队的比达尔绝对属于智利队的黄金一代,这位在后腰位置拼杀的球星非常的凶悍,给人一种“不好惹”的感觉,况且他强烈的进攻欲望在气势上就足以让对方球员不禁肝颤,美洲杯连续两次的冠军和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只是最终因为他的黄牌累计到了一定数目遗憾缺席,而离开他的智利队最终只能遗憾出局了。

5

安东尼奥·瓦伦西亚

据说这是英超最好的右后卫,是厄瓜多尔和曼联两支球队的队长,不管是在哪支球队,瓦伦西亚都是非常努力的,也带领着这两支球队拥有了很多傲人的成绩。虽然在2018预选赛上,厄瓜多尔曾一度被人看好,只是最后却出局,无缘今年的世界杯了。

6

桑切斯

阿森纳足球队的前锋主将,这是被称为阿森纳足球队的大腿球星,就在和智利队的预选赛上,桑切斯的成绩可以说是非常好的了,打进了七球,只是眼看着即将成为新一代足球巨星的桑切斯却因为转会丑闻闹得状态一落千丈,最终无缘世界杯。

7

罗本

荷兰的前锋主力,也是边锋球员,这位可以说是一位很有实力的球星了,拥有西甲、英超、荷甲一级德甲四国联赛的冠军,据透露这位球星的身价是三千万英镑。这位八四年出生的球星却因为出局,而和自己的球队无缘今年的世界杯了。

8

郑智

说了这么多国外的球星,最后说一说我们国家的球员吧,虽然国内很多球迷对于我们国家足球队的表现有些失望,可是我们不能够忽略那些在球场上非常有实力的球员,比如郑智,国家队与广州恒大队的队长,曾获得过五次中超冠军,只是因为总体足球水平的问题,郑智无缘世界杯,希望有朝一日,我们国家的旗帜能够骄傲的飘扬在世界杯的赛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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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民间借贷用房产证底押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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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证底押有法律效力吗?大多数人在自己资金短缺的时候会考虑到抵押自己的房产证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进行借款,可是作为借款人不知道民间借贷中拥有债权人的房产证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下文解析。

民间抵押贷款

房产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不登记,不产生法律效益。按现行法律,农村房子房产管理部门不给抵押。(现在有试点,有省市农商银行可以用农村房抵押贷款)房产证贷款流程:一、贷款人所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2、有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4、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所抵押房产的条件1、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2、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三、房产证抵押贷款流程1、备齐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民间借贷债仅人用本人房产证作底押是产生法律效应的,各位借款人放心,但是记得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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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曝C罗1月1日起为沙特球队效力正式签约沙特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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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C罗1月1日起为沙特球队效力

C罗1月1日起正式成为沙特球队利亚得胜利队的一员。西媒马卡报报道,双方签约两年零六个月,C罗的年薪将达到2亿欧元,当然包含部分广告,随着C罗加入沙特利亚得胜利队, C罗将成为足坛历史上年薪最高的球员,年薪超过了梅西和姆巴佩,C罗在世界杯开赛前夕与前俱乐部解约,成为了一个自由足球运动员。

卡塔尔世界杯表现优异

在世界杯举办期间,C罗的表现非常不错,欧洲球队报价没有能够接近沙特球队提出的报价,美联赛也无法拿出这样的报价,C罗只能选择沙特球队利雅得胜利队,虽然这支球队正在处于成长阶段,竞争能力不强,但沙特球队利雅得胜利队的薪资是最高的,会给C罗想要的发展地位和空间。

C罗当今世界足坛最杰出球星之一,C罗1985年出生于葡萄牙马德拉岛丰沙尔,是葡萄牙国家队队长,司职中锋/边锋,职业足球运动员,2003年进入曼切斯特联足球俱乐部,在2007~2008赛季中,帮助球队获得欧洲联赛冠军,在曼联俱乐部期间收获2006~2007赛季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最佳球员奖,在2008年获得英超金靴奖、最佳球员奖和英超最佳球员奖。

C罗是一名实力强劲的足球明星

C罗是一名自律性非常强的足球明星,拥有极快的代数速度,球技非常全面,善于突破和射门,头球能力很强大,只要这名球员在场上任何动作都可能化为进球,拥有极快的速度和力量,是一个定位球高手,左右脚技术都非常高超,进球能力很强,不管在任何赛事上都可以很多进球,目前C罗已经在葡萄牙队打进了118个进球,是备注广大球迷喜欢的一个伟大的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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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NBA球星过人常用动作

全文共 5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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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材料

篮球

操作方法

1

跳步:跳步是突破摆脱 防守的方法,是指进攻球员在最后一次运球之后,顺势起跳,持球落地。结束本次运球的行为。跳步对于突破篮下,保护球不被切掉,或者躲避封盖颇有益处,所以是球星常用动作

2

胯下运球:换手变向和急停加速。胯下运球核心要义就是配合脚步和手上动作做出变换节奏的假动作,以达到投篮、突破和护球的目的。

3

欧洲步:快速带球突进时,防守人重心如果偏右移动,右脚踝需要向左发力,而此时带球身体向左转。趁防守人重心不稳之时,再迅速向左突破,防守人由于重心问题只能看着被突破。

4

梦幻脚步:上篮时通过身体大幅作用晃动和连续的假动作上篮的方式骗取对手先起跳,致使防守者丢失防守位置。

5

穿花蝴蝶步:一只手持球,拉球至另一手 ,做一个要突破的假动作沉肩 重心下压做一个右向突破的假动作利用连续的换手胯下的运球虚晃过人。后撤一点 跨下运球 回到左手在来个左边突破的假动作这次右换手到右边 是真的突破了 刚刚两个假动作 加胯下运球 你的对手都搞不清楚你到底是走那边了 在他还没反映过来的时候,你就已经走人了

6

虚晃过人:利用耸肩,和脚步,手部的运用,往持球进攻的反方向虚晃,再配合脚下速度。

7

背后运球过人:根据自己的现况把球在背后运转,利用脚步从右边手在背后运转到左手的过人,可以更具自己的习惯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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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国国家队射手榜历届球星亨利等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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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家队射手榜历届球星亨利、齐达内、格列兹曼等,排在首位的当属于亨利,亨利1977年出生于法国巴黎,现在加入比利时国家队教练组,17岁开始在法甲征战,个人曾经是世界杯、欧洲冠军杯、欧冠冠军等大满贯得主,也是法国队出场上百第6位球员,属于法国队历史当中进球最多的球员,进球数量高达51个。

亨利在1996年已经为法国青年队获得欧洲青年足球锦标赛冠军,个人在21岁加入国家队,更随国家队参与世界杯,在1998年与其他队友共同获得世界杯冠军,在2003年个人表现更加突出,荣获赛事神射手等荣誉,直到2010年亨利正式退出国家队,为国家队效力13年期间出场次数高达123次,进球数51个也是排在法国历史射手榜第1名。

齐达内是1972年出生法国马赛,号称齐祖,曾经个人获得三次国际足联世界足球先生和欧洲金球奖等荣誉,在足坛当中属于大满贯球员之一,2006年正式宣布退役,在国家队方面是从1994年完成个人在国家队的首秀,之后一直为国家队效力,出征欧洲杯和世界杯,最后是在2004年整届欧洲杯出场4次,帮助法国队进入1/4决赛,入选最佳阵容,欧洲杯结束之后,个人正式宣布退出国家队,但是在2005年齐达内重新返回国家队,直到2006年德国世界杯结束之后退役,能进世界杯为法国队出场6次,个人荣获世界杯金球奖,在国家队进球31个。

格列兹曼出生于1991年,在场上司职前锋,现在效力于马德里竞技足球俱乐部,2014年首次代表法国队出场比赛,帮助法国队获得欧洲杯冠军,个人荣获金靴奖和最佳球员荣誉,2018年再一次帮助法国队获得世界杯冠军,截止至今格列兹曼在国家队进入42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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