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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限高国家标准最新20篇

现今社会,一些没有车库或是停车场的公寓已是无人问津,可见车库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那么应该怎样选择或是布置车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车库的风水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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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绿色猪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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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猪肉是指按特定生产方式生产不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或因素,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检测合格,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猪肉.其特征是:①强调猪肉生产最佳生态环境.②对猪肉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③对猪肉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那么绿色猪肉国家标准是什么呢?在这里小编没有找到合适的国家标准,下面带您了解一下中国生态联盟绿色商品活猪里相关的标准。

中国生态联盟绿色商品活猪生产技术规程中,规定了绿色商品活猪生产的条件、技术、品种、防疫、饲养管理方式,饲用饲料结构,可追溯制度的建立,监控设施的健全,运送车辆的配备,屠宰场福利等级等。

适用于我国所有符合绿色养猪的地区。

一、水质标准:符合人饮用的水质资源;

二、土壤内以下元素每立方米含量低于砷0.5mg、汞0.05mg、铅0.5mg、铬1mg、镉0.1mg;

三、地理环境为能够自然排水的平地或岗地,距村庄、县级公路等主要交通道路300米以上,3公里之内没有化工、屠宰、印染厂等对空气有污染的生产厂;

四、使用《原生态养猪法》养猪方式;

五、饲用《绿色饲料配方结构》饲料;

六、饲用主粮不能是转基因品种;

七、抗生素使用休药期55天以上;

八、人工抗原少于6种;

九、实行芯片植入和高频监控双向管理;

十、实行农业产业循环产出;

十一、持有中国生态联盟绿色养殖认定书;

十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检验

今天的小编对绿色猪肉国家标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吃绿色猪肉对人体的好处以及其他无公害食品安全知识还请了解更多食品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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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白砂糖色值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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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值是糖厂化学管理工作中衡量白砂糖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那么,白砂糖色值国家标准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白砂糖国家标准

白砂糖GB317-1998Whitegranulatedsugar代替GB317-91GB/T317。2-9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砂糖的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储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甘蔗,甜菜或糖为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14789.31-94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

GB/T5009.55-1996食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3104-91白糖卫生标准

3、技术要求

白砂糖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精制,优级,一级和二级共四个级别.

3.1感官要求

3.1.1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0.8002.50mm;--大粒:0.6301.60mm;

--中粒:0.4501.25mm;--细粒:0.2800.800mm.

3.1.2晶粒或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3.1.3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3.2理化要求

白砂糖的各项理化指标见

项目指标

精制优级一级二级

蔗糖分,%≥99.899.799.699.5

还原糖份,%≤0.030.050.100.17

电导灰分,%≤0.030.050.100.15

干燥失重,%≤0.060.060.070.12

色值,IU≤3080170260

混浊度,度≤37911

不溶于水杂质,mg/kg≤20305080

按照国家标准,白砂糖、绵白糖分为精制、优级、一级、二级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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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厂车间噪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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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了适应各国广泛以A声级作为噪声评价指标的情况,建议以A声级为噪声标准。这个标准提出,工人在噪声环境中每天工作8小时,容许连续噪声的A声级为90分贝;;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许超过115分贝。1971年,ISO又提出声级有起伏时,以等效声级L作为评价指标的听力保护标准。提出听力保护标准为:L=90分贝。工人在90分贝噪声环境中长期工作仍有耳聋的可能性,目前国际上对以90或85分贝作为听力保护标准尚有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颁发《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此项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规定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地点的噪声标准不得超过90分贝。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8小时的工种,规定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但最高不得超过115分贝。这项标准规定,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来降低噪声,如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控制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今天小编对工厂车间噪音国家标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噪音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哪些等更多的噪音污染小知识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环境污染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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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手动挡汽车进出地下车库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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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汽车的司机在驾驶车辆进出地下库的时候会觉得有些困难,所以说需要掌握手动挡汽车进出地下车库技巧,通过的小编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手动挡汽车进出地下车库技巧如下;

1、出入口取卡

首先是出入地库的门口、收费关卡的时候,一定要停稳,然后挂空挡、拉手刹。在自己技术允许的范围内,停车时尽量靠近发卡机,再伸手取卡。离发卡机比较远手够不着卡的话没关系,大不了停稳了下车取卡,不要紧张更不要在自身技术不完善的时候盲目争分夺秒。出入次数多了,车感培养起来了,自然就能熟练了,但是一定要记住,车要确保停稳。

2、上下坡时与前车保持足够距离

上下地库时,又长又陡的斜坡足以难坏各路开手动挡的新手。一旦被前车堵住去路,后面又有车跟着,被迫半坡起步的话就很容易熄火。被人笑话事小,溜车碰撞后车就事大了。所以上下坡时,尽量和前车拉开距离。行驶时控制好油门,平稳加油,与前后车拉开距离,这样真的要起步溜车也不怕,缓解紧张感。另外,平时可以多找机会,练好半坡起步,争取在地库里也能起步成功。

3、地库里缓行、看清指示标志

很多地库的道路都有单向通行的设计,并且有清晰的标示行车方向。我们一定要依照其指示方向行车,切不可逆行,同时保持车速不要太快,以防弯角有车冲出来。一些车身较长的车,在过急弯的时候一定要慢,不行就来回倒腾一两次,慢慢通过;实在不确定转弯空间是否足够的话,应下车观察。

4、必须开灯、合理用灯号

地下车库的光线通常比较阴暗,所以在地库里开车一定要开近光灯,远光灯是绝对禁止使用的。另外,不论是转弯还是进出车位时,都要注意打转向灯。

5、停放时一定要车头朝外

有时地下车库的车位比较紧缺,很多车主一找到车位就直接用车头塞进车位,等到取车时才发现将车子倒出来十分困难。所以最可靠的做法,就是停车时多花点时间,用车尾入库,车头朝外。另外,避免选择一些停放难度大的车位,比如靠近柱子的车位、升降架车位、坡道车位和周边车辆密集的。

温馨提示,手动档汽车进出地下车库技巧做了详细的介绍,这里不仅可以让人们了解上述等知识,同时对于安全驾驶知识等都可以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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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照明配电箱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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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电是我们生活中一个不可估量的角色,只有家中有了电,我们才能在夜间感受光明,实现各种各样的功能,所以对于配电箱的安装显得十分重要,下面就一起随小编来了解一下照明配电箱国家标准吧。

照明配电箱没有国家标准,都是行业标准,具体如下:

(1)周围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而且在24h内其平均温度不得超过35℃。

(2)大气条件:空气清洁,在温度40℃时,其相对湿度不得超过50%。在较低温度时,允许有较大的相对湿度。

(3)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除此之外,小编还认为一般家庭的厨房湿度较大,油烟侵蚀不适合安装配电箱,容易造成短路和跳闸,如果非要安装照明配电箱的话,安装在橱柜内,同时要也要考虑使用、维修方便。

(4)污染等级3。

电气参数

(1)额定工作电压

①主电路:220,380V。

(2)额定电流

①额定电流:40~12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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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车位、车库纠纷裁判规则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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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分三款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权属及使用管理规则,但规定过于原则,尚不足以解决车位、车库的全部法律问题。为深入理解相关裁判规则,本文系统整理、提炼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述的裁判要点,力求为您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裁判思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法释〔2009〕7号)

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案例要旨

1.屋顶停车场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若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对于系争屋顶停车场的权属,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系争停车场建造在归业主共有的、本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的屋顶之上,并与屋顶直接合为一体,无法脱离屋顶单独存在,在无相反证据以及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屋顶停车场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的汽车升降梯的权利归属应与屋顶停车场一致。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28号、730号“上海市黄浦区金瓯万国大厦业主委员会诉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见张晓频:《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利归属之法律探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

2.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承租人虽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租赁车位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对租赁车位的管理,应从小区秩序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要求出发,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范要求。

案例索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见殷雪、龚漾:《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三、实务要点

1.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适用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实践中,车位、车库的情况不统一,有的是建筑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物权法》只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予以了明确。那种不属于整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面有偿车位及违反规划要求所建的车位、车库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车位”、“车库”,是指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该条第三款规定的“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车位”、“车库”,实际上是针对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作出的,建设单位是有权处分这些车位、车库的。而其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与该条前款具体所指是有所不同的。第三款规定中所指的车位,立法本义实际上是指初始规划之外另行产生的车位。《物权法》将项目建设时按照规划建成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交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其权属,而在项目建设按照规划的批准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适用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3.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是处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这是处理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其一,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保障设置规定数量的停车设施,禁止开发商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设施建设纳入自己的所有权范围单独开发;其二,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当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在保证小区业主使用的前提下,方可许可小区业主以外的人使用。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4.“满足业主的需要”只能是特定时间段内的需要,而且只能是全体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数量上应当有所限制。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业主的需要”,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

(1)对于业主的需要,在时间上应当是合理的。不是业主任何时候需要车位、车库,开发商都应当满足。

(2)业主的需要在数量上应当合理。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合理需要就是说,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就认为已经满足。

(3)业主的需要,还应当解释为全体业主的需要,或者说最广大业主的需要,而不能是个别业主的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7页。

5.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非赋予业主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

所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指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小区的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小区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小区的业主与小区之外的第三人而言,“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不是赋予小区的业主享有优先于小区之外的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都不能首先卖给或出租给其他人。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8—89页。

6.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已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认定标准是: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其中,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该比例一般由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开发商已经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的情况下,如果还有部分业主的车位、车库需要得不到满足,这部分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开发商有义务为购房人提供车位、车库,而开发商没有满足购房人的要求,则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0—91页。

7.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住宅的配置比例为1:1或不足1:1的,开发商任何时候都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否则没有买到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和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购买或者承租了2个或者2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置比例不足1:1,一方面,车位、车库只能出卖给居住在小区内的业主。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违反了要导致相应的后果。因为配置比例不到1:1,如果再出卖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显然肯定有业主买不到车位、车库,就不能“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违反这种义务,没有买到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和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开发商将车位、车库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全部出卖或者出租给居住在小区内的业主以后,如果其中某个业主购买或者承租了2个或者2个以上的车位、车库,那么买不到或者租不到车位、车库的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和该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发商已经按照一个业主1个车位、车库的规则全部将车位、车库出卖或者出租给了业主的情况下,仍然有业主的车位、车库需求满足不了,但此时不能认定开发商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1—93页。

8.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属于当事人约定范围,在处理相关权属争议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

当事人之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约定,通常有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对此应作广义理解,此种约定不仅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议形式。其中,出售主要指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交付业主所有,由业主支付约定价款的方式。附赠是指开发商把属其所有的车位、车库无偿地送给业主,业主同意接受的方式。附赠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开发商提供给买受人的一种优惠措施。出租是指开发商作为出租人把车位、车库交给业主使用,业主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车位、车库返还给开发商的方式。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页。

9.当事人之间未就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权属达成协议的,该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开发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该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进行约定。虽然本条款没有明确写明规划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但从通过当事人约定的表述来看,所有权归开发商。如果不归开发商,那开发商怎么有权利与购房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出售,显然开发商是所有权人。附赠,显然是开发商卖房的时候赠与车位。出租,显然开发商是车位的所有权人,开发商才能出租。因此,通过这些表述,可以认定规划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就是属于开发商的。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3页。

10.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开发商享有选择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的决定权。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这款规定可以看出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既然如此,那么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决定权在开发商,而不在业主。因此,如果开发商决定车位只出租,不出卖,而业主却只要求购买,而不要求承租;或者相反,开发商决定车位只出售,不出租,而业主却只要求承租,不要求购买,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不应支持业主的相应主张。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1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住宅的配置比例不论是多少,开发商均不得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但可以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

车位、车库是业主专有部分的重要辅助设施,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既然是小区房屋的配套设施,那么小区的车位、车库就是为小区的业主提供的。更为重要的是,既然规划已经确定了小区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这个数量无论是多少,都应当为小区业主服务,满足业主的需要。在小区业主按照配置比例提出购买或者承租要求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有义务满足这种要求,除非小区车位、车库已经按照配置比例完全处分给了业主。为了保证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那么就不应当允许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卖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因为一旦卖给了第三人,那么原来没有车位、车库的业主或者只购买或者租赁了一个车位、车库的业主提出车位、车库需求,开发商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开发商就违反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鉴于业主的需要有一个时间段,因此,开发商满足业主的需要也有一个时间段。这时就应当允许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需要说明的是,允许开发商出租车位、车库给第三人,其前提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3—96页。

1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而订立的买卖或出租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或终止履行。

如果该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那么,开发商可以任意处分车位、车库给业主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卖给或者出租给某个业主过多的车位、车库,其结果是整个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但由于不是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出现这种结果,应当认为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初衷是大相径庭的。因此,《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属于其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该规定出卖或者出租车位、车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请求终止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7页。

13.判断业主的停车需求是否合理,应以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住宅的配置比例为准。

业主起诉要求满足其停车需求,必须是其合理的停车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合理的停车需要,其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配置比例。如果该配置比例不到1:1,包括1:1,那么已经购买或者租赁有1个车位、车库的业主,就属于停车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业主。既然其停车需要已经得到满足,其诉讼请求就不应当支持。如果是超过1:1,包括2:1,已经购买或者租赁有2个车位的业主,就属于停车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业主。依此类推。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7—98页。

14.开发商与业主订立的车位、车库买卖合同,超过业主合理停车需要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相应的出租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开发商与某一业主签订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小区的其他业主以其合理的停车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为由,请求确认开发商与该业主签订的超过配置比例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无效部分,就是超过合理停车需要的部分。合理停车需要的车位、车库买卖合同当然是有效的。这里特别需要对合理停车需要进行准确把握。例如,配置比例超过1:1不足2:1的,此时的合理需要是2个车位,而不是1个车位。配置比例超过2:1不足3:1的,此时的合理需要是3个车位,而不是2个车位。凡是在合理停车需要之外多出来的买卖车位、车库的合同就应当被宣布为无效。同理,开发商与业主订立的车位、车库出租合同,超过业主合理停车需要的部分,应当终止履行。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8—99页。

15.当事人就项目建设之初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位、车库的权属达成的协议与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关,当事人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达成协议一般发生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亦应采取书面合同方式。但在此种情况下,车位、车库的归属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系两个法律关系,即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和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附赠或出租的法律关系,两者相互独立,并不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39—240页。

16.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不包括车库,车库的权属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因而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的权属,亦应随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而确定为业主共有。但车库则不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只规定了车位而不包括车库。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当然地认为属于业主共有。车库基本上都建设在地下部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归属要根据规划批准以及具体实际情况来确定。换言之,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使用的原则,并不能够简单地直接适用于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车库作为独立使用对象,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故车库的归属仍应通过当事人约定进行。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17.建设单位在完成初始规划后在尚未对外销售房屋的情况下增设的车位,以及建设单位在对房屋已经进行销售过程中又增设的车位,如何确定其归属,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单位在完成初始规划、房屋根本未予销售情形下增设的停车位以及建设单位在对房屋已经进行销售过程中又增设的车位,如何确定车位归属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增设车位的行为占用了小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如果建设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增设的车位,所有成本(包括土地成本)等均丝毫未计入对外销售的房屋价格中,而且关于增加形成车位的相关手续齐全、合法,那么,此种状况下就其增加形成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当事人约定范畴。反之,如果建设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就应认定归业主共有。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

18.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要求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上述规定涉及的车位,系建筑区域规划之外的、已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合乎规定条件前提下而增设形成的车位,与那些未经批准就违法停车收费的车位问题,是有所区别的。后者不适用上述规定。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19.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车位而支出的合理成本,应当由全体业主负担。

当增设车位系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建成时,虽然车位权属归业主共有而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无关,但是其为此支出的合理成本,还是应当由权利人负担的,如果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该权利时,只要其能够证明系属建造车位所必须的合理限度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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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业主车辆在车库被偷物业是否担责

全文共 6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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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内被盗成为常见的问题,那么车辆被盗该由谁来负责呢?业主车辆在车库被偷物业是否担责?接下来给大家讲讲小区物业负责管理车辆哪些相关事宜,请各位认真阅读。

业主车辆在车库被偷物业是否担责?小编分析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管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范围是整个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管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这种保安义务应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保安义务。

业主车辆在车库内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有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保管义务,但必须履行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小编建议大家,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业主要询问物业公司有没有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或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律师认为,业主可以拒付相关费用。因为,物业管理合同是规范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所以一旦出现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解决。

以上内容由提供给大家,还望采纳。下期物业服务小知识讲座内容更加精彩,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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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下暴雨地下车库会被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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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地下车库会被淹吗?在我国很多小区内车库都因为暴雨被淹,让很多业主很郁闷,对其小区车库排水系统很质疑,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下暴雨如果持续时间长,车库排水系统不好,车库门口都是水,那么车库也是无法幸免的,在我国很多小区车库都有被淹的现象。地下车库除了车库入口,其它位置是不没有进雨水的地方的。而车库入口面积小,进来那一点雨水流到截水沟,由水泵排出了。地下室排水都是用泵排出,有止回阀,雨水不会从下水反灌。如果雨特别大,能把车库入口地面全部淹掉,车库就会被淹掉的,偶尔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的。

目前我国在车库设计规范上,并没有对车库的给排水系统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商在设计地下车库给排水系统上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选择安装多大的水泵,安装多少台水泵,都是开发商和设计单位决定。正是标准的缺失导致了地下车库给排水水平的参差不齐。

除了这一客观因素,人为因素亦是一大原因。某物业公司经理说,责任心强的物业会定期检查该系统是否正常,一旦失灵就要及时维修。而在暴雨期间,有责任的物业也要到地下车库检查,假如进水了而该系统未自动启动,就需手动启动;假如雨水倒灌严重,还需要及时使用临时泵。

温馨提示,下暴雨地下车库会被淹吗等详细的介绍,让更多人对其上述等知识有详细的了解,那么暴雨会带来哪些危害?这些都属于自然灾害安全小知识,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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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建筑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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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是两片或两片以上玻璃进行夹胶具有很强抵抗外来冲击的能力,同时能够阻挡紫外线照射。即使玻璃破裂,两片玻璃仍然能够粘合在一起。安全玻璃同样也是解决钢化玻璃自爆的最好方法。建筑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建筑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

GB11614-2009平板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和格法玻璃

GB15763.1-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

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15763.4-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GB17840-1999防弹玻璃

GB18045-2000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GBT11944-2002中空玻璃

GBT17841-2008半钢化玻璃

GBT18701-2002着色玻璃

GBT18915.1-2002镀膜玻璃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

GBT18915.2-2002镀膜玻璃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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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道路交通标线的国家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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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的驾驶员对于交通标线的作用都不是很了解,不知道道路标线的特点与分类。这就使得我们在行驶中会发生很多违章的行为,对于驾驶员来说罚款可能还是一件小事,如果因为违章导致自己出现了意外,那么就会给自己带来许多无法言喻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道路交通标线,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道路交通标线的国家标志有哪些。

交通标线(TrafficIndexLine)是指在道路的路面上用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向交通参与者传递引导、限制、警告等交通信息的标识。其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可以与标志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按标准规定设置反光交通标线,其他道路可根据需要按标准设置交通标线。

特点道路交通标线主要划设于道路表面,经受日晒雨淋,风雪冰冻,遭受车辆的冲击磨耗,因此对其性能有严格的要求。首先要求干燥时间短,操作简单,以减少交通干扰;其次要求反射能力强,色彩鲜明,反光度强,使白天、夜晚都有良好的能见度;第三,应具有抗滑性和耐磨性,以保证行车安全和使用寿命。

国家规定了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设置的要求。适用于公路、城镇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的交通标线的制作和设置。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等设置的交通标线的标准也是一样的。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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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家装环保有哪些国家标准?

全文共 331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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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家装是指装饰装修后的室内空气指标甲醛、苯以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含量符合或优于国家规定的各项环保检测标准。

国家相关权威部门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局等先后出台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其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对民用建筑改建、扩建等污染进行控制,《有害物质限量》是从行业上强制规范企业行为,《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则是检测室内环境是否达到环保标准。

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有哪十项强制性标准?

这十项强制性标准是:《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一、通常说的“家装污染”指什么?

室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散发有害有毒的污染物质,污染室内环境。这种来自装修本身的室内污染称为家装污染。如果室内空气中装修污染物含量过高,并且长期得不到解决,会造成人身体不适,影响健康。

二、装修污染中最主要的有害物质是什么?

根据我国建筑、装饰和家具材料的使用情况,室内家装污染物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甲醛

2、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

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4、游离甲苯二异氰酸脂(TDI)

5、可溶性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元素

三、室内装修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哪些材料?

1、甲醛主要来源于人造板材、胶粘剂和涂料等。

2、苯系物主要来源于油漆稀料、防水涂料、乳胶漆等。

3、含有(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主要来源于油漆、乳胶漆等。

4、(TDI)甲苯二异氰酸脂主要来源于聚氨酯涂料。

5、重金属污染材料主要来源于油漆、胶粘剂等。

四、家装污染物是致病的根本原因吗?

家装污染物一般在新装修的房屋里面,含量较高,如果超过国家标准,而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话,将影响人体健康,并可能致病。

不过,专家指出,目前仍没有科学的证据表明,某种疾病的产生是由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所以,预防空气污染超标,比事后追究责任显得更重要和更有效。

五、甲醛污染有什么危害?

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经呼吸道吸入,可造成肝肺功能、免疫系统下降,甲醛还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1995)确定为可疑致癌物。

六、苯系物污染有什么危害?

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为无色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气体。经皮肤接触和吸收引起中毒,会造成嗜睡、头痛、呕吐等。苯系物被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认为有毒致癌物质。

七、TVOC污染有什么危害?

(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常温下能够挥发成气体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其中主要气体成分有烷、芳烃、烯、卤、酯、醛等。刺激眼睛和呼吸道,可伤害人的肝、肾、大脑和神经系统。

八、TDI甲苯二异氰酸酯污染有什么危害?

(TDI)甲苯二异氰酸脂是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有机化合物,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长期接触或吸入高浓度的TDI可引起支气管炎、过敏性哮喘、肺炎、肺水肿等。

九、重金属污染有什么危害?

可溶性重金属元素包括:铅、镉、汞、砷等。皮肤长期接触可引起接触性皮炎或湿疹。对人体神经、内脏系统会造成危害,特别对儿童发育影响较大。

十、你们提到的虚假环保、概念环保是怎么回事?

虚假环保和概念环保究其根本,是市场中的一种欺骗行为,是对消费者和自己产品品质的严重不负责任。很多装饰企业都在推出家装环保,但要做到真正的家装环保,只有从最根本的材料入手,严格控制,保证所有装饰材料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指标(或更高的环保标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十一、虚假环保、概念环保有什么区别吗?

虚假环保,在宣传中使用各种方式证明自己使用环保材料,但实际工程中并不使用环保材料或使用很少的环保材料,更有甚者,使用的是假环保材料。

概念环保,一种市场炒作行为,在各种环境中通过暗示、文字游戏等方式,使人误解为环保装修,实际工程中没有使用环保材料,更谈不上环保装修。

十二、使用刚刚达标后的装饰材料装修安全吗?

人们通常以为全部使用检测达标的装饰材料就等于合格了、达标了。其实不然,使用刚刚达标的装饰材料,虽然材料本身达标,但容易出现累加效应,造成室内空气中污染物超标。所以,只有使用更高标准的环保装饰材料,才能避免室内污染物的因累加效应而超标。

十三、听说许多环保公司都有环保工艺,请问可靠吗?

据了解,在乳胶漆里加甲醛捕捉剂或把板材加热使甲醛挥发等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保问题,这只是部分公司的炒作行为。

现在市场上很多厂家为了吸引顾客,花钱去买一些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哗众取宠的商业证书,那些证书也没有法律效力。

面对这些证书,我们不要头晕。我们只需关注这几种证书,一是《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BG18582-2001类证书;二是ISO9001-2000版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三是水性漆的十环标志环保认证证书及油性漆的III型环保标志认证证书;再就是核查一下相应产品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这几类证书就包括了与大家最相关的产品质量、环保、安全方面的性能证明了。

十四、装修完后如何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加强,各个城市都出现了一些空气质量检测单位,但只有通过省级以上计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即出具的报告有“CMA”认证标志的检测单位才具有检测资格,另外检测人员还必须获得国家劳动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室内环境检测职业资格证书。一般家庭检测主要是检测化学性和放射性指标,放射性物质是指氡,而化学性指标包含十三项,其中又以甲醛、苯、氨的检测最为重要。

十五如何才知道家人已被室内污染?

十五、室内环境污染的表现有:

(1)每天清晨起床时感到憋闷、恶心,甚至头晕、目眩;

(2)家人经常性的患感冒;

(3)不吸烟,也很少接触吸烟环境,但经常感到嗓子不舒服,有异物,呼吸不畅;

(4)孩子经常咳嗽,打喷嚏、免疫力下降,新装修的房子孩子不愿呆;

(5)家里人常有皮肤过敏等毛病,且是群发性的;

(6)家里人都共有一种疾病,离开这个环境后,症状就有明显变化和好转;

(7)新婚夫妇长时间不孕,查不出原因;

(8)孕妇在正常情况下,发现胎儿畸形;

(9)新搬家后室内植物不易存活,叶子容易发黄、枯萎,特别是一些生命力极强的植物也难以正常生长;

(10)新搬家后,家中的宠物猫、狗,甚至热带鱼莫名其妙地死掉;

(11)新装修写字楼上班就感到喉疼、呼吸道发干,时间长了发晕,容易疲劳,下班后就没问题;

(12)装修一段时间后,清晨起来仍有刺鼻、刺眼等刺激性异味。

您家如果出现以上现象,您就要及时进行空气质量检测了

十六、如何净化室内空气?

专家建议:

1、每天定时开窗,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以早、中、晚三次各通风20分钟为宜。实验证明,室内每换一次,可除去室内空气中60﹪的有害气体;

2、选择适合的室内空气净化器,经常进行室内空气净化和消毒。在流行感冒高发时期,可以用醋来净化空气;

3、保持合适的室内温度,避免室内外温差过大。按照国家标准室温控制在16—24摄氏度为宜;

4、在室内种植一些花草,除有欣赏价值外,还可增加室内氧气,保持室内湿度及净化空气。科学实验证明,许多花草对有害物质有吸收、转化作用,如兰花,对有害物质排在首位的甲醛就有极其显著的吸收、净化作用。

十七、Ⅰ、Ⅱ、Ⅲ型环境标志简介

为了规范全球环境标志工作,ISO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标志的标准,其中:ISO14020标准规定了各国发展环境标志计划必须遵从的自愿、公开、科学、公正和防止贸易壁垒等9条基本原则;ISO14024标准按生命周期要求对企业产品和服务周期进行认证的基本要求,称为Ⅰ型环境标志;ISO14021标准规定了从生产到处置过程,产品原料和过程控制及废弃物利用的12条自我环境声明,称为Ⅱ型环境标志;ISO14025标准规定了量化的环境信息声明,称为Ⅲ环境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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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铁路噪声国家标准

全文共 6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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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标准中规定了城市铁路边界噪声的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昼、夜间噪声限值均为70等效声级leg(A)dB。用Ⅱ或Ⅱ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其它相同精度的测量仪器,在无雪、无雨、小于四级风时,选择昼、夜间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小时进行测量。传声器置于铁路边界高于地面1.2m,距反射物不小于1m处,测量时采用“快档”,采样间隔为1秒。

降低噪声措施

1.用焊接的长钢轨代替短钢轨,以减少钢轨接缝,可降低轮轨噪声8分贝左右。焊接的长轨每节的长度一般为1~2公里,个别的可达3公里以上。

2.磨平钢轨头部由于车辆制动等原因所造成的波浪形表面,一般可降低轮轨噪声6~9分贝。

3.采用轨道减振器,将钢轨安置在弹簧减振器上,这对减弱轮轨噪声有良好效果。

4.改进客、货车车架的装配,在车轮的轮缘内嵌入橡胶块以减振,或在轮辐上粘贴粘弹性材料作为减振环,约可降低噪声2~3分贝。

5.车厢下部两侧加用活动的裙钣,可降低轮轨噪声1~2分贝。

6.选用钢筋混凝土拱桥代替钢桁架桥。

7.路床上的道碴层厚度与轮轨噪声有关。加厚道碴层,选用碎石,可以有效减轻噪声。

8.在铁路线与居住区之间建立由土、石等材料筑成的隔声屏障,或种植几十米宽的浓密绿化林带,以降低传到居民区的列车噪声。

今天小编对铁路噪声国家标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交通噪音污染危害有多大等更多的噪音污染小知识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环境污染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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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自来水余氯国家标准是多少,你清楚吗?

全文共 3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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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几十年前,农村很多地区都没有使用上自来水,人们用水都需要打井挑水,不过随着自来水的普及,人们也慢慢开始减少使用井水。众所周知,自来水里含有氯,那么自来水余氯国家标准是多少呢?

自来水里的余氯是由自来水厂在供水之前,加入的含氯消毒剂,这主要是起到一种消毒作用,目的就是要杀灭自来水呢的微生物和病原体,防止水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自来水一般存在3中形式的余氯,1、总余氯。包含了游离性余氯以及化合性余氯。2、游离性余氯。包含HOCl和OCl-等物质。3、化合性余氯。包含NH2Cl、NHCl2等物质。不过人们也不需要担心,自来水中含有余氯是正常的,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含量就可以了。我国的饮用水标准有着明确规定,集中式供水厂所供应的自来水余氯含量不得低于0.3毫克每升。

综上所述,自来水余氯含量国家标准为0.3毫克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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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瓦斯抽放管国家标准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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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煤矿各级单位和部门都十分注重对瓦斯气体的相关研究,目前煤矿生产中最常用的措施是用专门的管路将瓦斯气体抽放出来,以保证矿井作业的安全进行。瓦斯管道是煤矿中用于抽放瓦斯气体的专用管道。那么瓦斯抽放管国家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煤矿瓦斯抽放必须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

1、多措并举

多措并举指的是地面抽采、井下抽采和投产前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方法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加以选择。

2、应抽尽抽

应抽尽抽指的是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应当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3、抽采平衡

抽采平衡指的是矿井瓦斯抽放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4、效果达标

效果达标指的是通过抽采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如下规定要求: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³/min)工作面抽采率/%

5≤Q

10≤Q

20≤Q

40≤Q

70≤Q

100≤Q≥70。

关于瓦斯抽放管国家标准的知识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瓦斯抽放管的知识,来来查询搜索相关栏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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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中央空调噪音国家标准

全文共 54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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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系统由冷热源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组成。采用液体汽化制冷的原理为空气调节系统提供所需冷量,用以抵消室内环境的冷负荷;制热系统为空气调节系统提供用以抵消室内环境热负荷的热量。制冷系统是中央空调系统至关重要的部分,其采用种类、运行方式、结构形式等直接影响了中央空调系统在运行中的经济性、高效性、合理性。

中央空调噪音应该足够小,不能影响人们的睡眠。国家中央空调噪音标准是30分贝以下。低于三十分贝的噪音是完全不影响睡眠的,当然,各品牌的噪音主要是指室内机,通常而言,产品样册的数据是在半消音实验室得出的,比方23分贝等,实际由于反射等原因,噪音值会偏大,当然只要在30以内都正常。

中央空调的保养

空调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主要是指对中央空调系统及设备设施定期养护和及时维修,以确保中央空调设备设施各项性能完好,增加各种设备设施的寿命,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中央空调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主要有以下方面:

冷水机组、空气调节处理设备、冷却水系统、电气控制等部分的维修保养。日常的维护保养即在值班运行时,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并对设备清洁处理等。

今天小编对中央空调噪音国家标准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于其他家用电器噪音标准是多少等更多的噪音污染小知识还请关注网站其他更多的环境污染小知识,希望能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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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除四害消杀药品国家标准

全文共 5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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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杀四害的方法有很多,其中药物消杀是一种常见的方法,消杀四害的药品有很多分类也有很多种。那么,除四害消杀药品国家标准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准全国爱卫会除四害标准《全爱卫发(1997)5号》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等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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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如何正确进出地下车库

全文共 7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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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车主有条件都会选择把车停在地下车库,一个是保险,一个是可以不用风吹日晒。车库的位置比较宽敞,是停车的好地方,但是在车库停车的时候也有很多的危险。因为地下车库虽大,但是结构很复杂,一不小心就会造成大事故。如何正确进出地下车库?

正确进出地下车库办法如下;

1、保持车距

在地库里,千万不要与前车跟得太紧,因为前方车辆随时可能会因为找到停车位而急刹。同样上坡时也要注意,眼下新手不少,而坡上溜车,正是新手的常见病。

2、合理使用灯光

地下停车场普遍光线很暗,汽车如果不开灯,在停车场中行驶时识别率会大大降低。在出入口更是这样。一般来说停车场的匝道处都设有弯道反光镜,所以在驶入或者驶出匝道时要养成用远光灯提示的好习惯,让对向来车更容易发现你的车,增加安全系数。

3、取卡时不要挂在D档

在进入停车场取卡时,多数人为了取卡方便,习惯在进入停车场时踩刹车将车停住,带档停车同时取卡,然后直接开走。而对于新手来说,这种操作极为容易发生事故,因为注意力的分散,很可能就忘了带档这件事儿了。如果是挂D档停车,当脚无意间从刹车踏板离开,那自然就会滑车。

4、果断上库

地库上坡路一般都很陡,如果冲坡犹犹豫豫,就容易中途熄火、倒溜出事。对那种把收费口设在坡中间的地库,尤其要警惕,因为在这种地方交费停车、重新冲坡,都有些难度。手刹没调好的要吃亏,而此时自动档车就凸显出了优越性。

5、停放有技巧

停放时一定要车头朝外,有时地下车库的车位比较紧缺,当找到一个空位时,车主往往会将车辆车头朝内直接驶入,先占了再说,等到取车时才发现将车子这样放置很容易撞到后方行驶通过的车辆。

所以说正确进出地下车库的办法如上,如果你对上述等安全驾驶知识没有详细的了解,那么不用担心,可以关注,有专业的人员为你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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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地下车库消火栓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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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地下车库也是需要有设置消火栓的,而且地下消火栓之间的距离都有严格的要求,那么地下车库消火栓间距是多少?通过的小编介绍一下。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由计算确定,但为了防止布置的不合理,保证灭火使用的可靠性,规定室内消火栓的最大布置间距为: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不应超过30m,其他单层建筑和多层建筑,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等,不应超过50m。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要求

1、为了使在场人员能及时发现和使用消火栓,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消火栓应涂红色,且不应伪装成其他东西。

2、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应成为1.0m。为减小局部水头损失,并便于操作,其出水方向宜向地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3、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扑救火灾的进攻桥头堡。为了标语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在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

4、冷库的室内消火栓为了防止冻结损坏,一般应设在常温的穿堂或楼梯间内。冷库进入闷顶的入口处,应有消防栓,便于扑救顶部保温层的火灾。

5、通宜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带和水枪,以便在火灾上敲碎玻璃使用消火栓。

6、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设减压设施。减压设施一般为减压阀或减压孔板。

7、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底层建筑,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以便及时启动消防水泵,供应火场用水,按钮应设有保护设施,如防灾消防水系统的建筑物,其屋顶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屋顶消火栓对于试验、检查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供水能力,管网运行运行状态、保护本建筑物免遭邻近建筑物火灾的威胁,均有良好的效果。

小编对上述内容讲解后,对于地下车库消火栓间距有了详细的了解,所以说地下车库消火栓间距很重要,要时刻关注,就是你了解生活安全知识最好的选择,对于掌握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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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地下消火栓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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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消防栓都非常的熟悉,在公共场合都能见到消防栓,那么其中的知识您了解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地下消火栓国家标准

消防栓,正式叫法为消火栓,一种固定式消防设施,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分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系统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系统,有的还会有自动喷淋系统,水炮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探系统,水雾系统等。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所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

地下消防栓标准规定了消火栓箱(以下简称栓箱)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适用于建筑物内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栓箱。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以上是小编对地下消防栓标准的介绍,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更多的详情,以及生活安全知识,可以登录查询,我们期待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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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新手如何顺利进出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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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司机来说进出地下车库已经习以为常,不过对于新手司机来说,进出地下车库就显得比较复杂,那么新手如何顺利进出地下车库?因为进出车库不当也会发生事故。

“下库时,车速一定要慢。速度保持在5-10公里/小时为宜,手动挡车挂一挡。脚稳住的同时,注意留意看车库的各种标志标线。”王教练说,下坡后进入车库的转弯角,一般有一面凸面镜,“它很有用,可以查看有无来车。”现场练习时,大家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根本不看这些标志标线,一脸茫然

出库时,手动挡车子上坡道,同样最好挂一挡,离合器处于半联动状态,再加点小油门。动力足够,也不易熄火。

如果刷卡点设在坡道顶端,那么条件允许时,新手最好能等前车完全通过后,再将车驶上斜坡,一气呵成。

万一在坡道上熄了火、需重新起步时,建议:先挂一挡,拉手刹,离合器踩到底;然后,慢抬离合器至半联动状态;稳住离合器的同时,轻踩油门,等车头翘得较厉害时松手刹;最后,完全抬起离合器。

自动挡车问题通常不大。在上坡时如果溜坡,那基本是因为脚刹换到油门时,动作不够快。

坡道刷卡,踩刹车挂空挡拉手刹

刷卡时伸出手臂,才发现车子离机器不够近。这是本场活动中,多数“女魔头”都遇到的问题。这个,没有技巧可言,唯手熟尔。

一般来说,车停在距离机器30-50厘米的地方,可以方便地刷卡。

刷卡时,“最安全的做法是,踩脚刹、挂空挡、拉手刹,再伸出手”。此时,即便车辆离机器较远、手够不着,也可以等车停稳后开门下车刷卡。

车辆再次启动前,别忘了看看方向盘有没有回正——之前为了靠近机器,可能会有修正方向盘的操作。

如果没有回正便再次起步,就会有发生意外的可能。

停车入位,开灯示意车头朝外停

进入地下车库后,最好能开启近光灯。一为照明,二为提醒其他车辆。转弯时,别忘了打转向灯,这点跟路面行车的规矩一样。

地下车库里,各种柱子特别多,小心留意柱子后头突然窜出的车辆和行人。

停放时,车头得朝外。即慢慢倒进车位,而不是开进车位。

车头朝内直接驶入车位,等到取车时,你会发现这完全是给自己找事做——将车倒出来而不碰擦到两边其他车辆可是个技术活。

所以说新手进出地下车库一定要小心谨慎,通过上述的小编来了解这个问题,同时在这里还可以了解更多的安全驾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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