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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公交车被门夹伤要怎么赔偿【精品14篇】

对于电动车撞人的事件,也是会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此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究撞人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对伤者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那么电动车撞人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问学吧小编整理了坐公交车被门夹伤要怎么赔偿,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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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乘坐公交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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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受伤,就会有人就医,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乘客乘坐公交车也一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问题是双方都关心的事情,那么,乘坐公交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公交车常见安全事故及逃生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汽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包括: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第二,被保险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被保险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公交车出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有一定的限额金额以及限额项目,超过限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会赔付,但如果乘客还有额外的费用产生,就要跟公交公司来划分责任以及商讨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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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坐公交车受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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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安全、有序的社会中生活,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那么,坐公交受伤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坐公交车受伤的赔偿方法: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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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乘客上下公交车被车门夹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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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有效途径。那么,乘客上下公交车被车门夹伤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上下公交车被车门夹伤的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承运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的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公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在其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的人身损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方,对乘客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等损失亦应当予以赔偿。

公交车安全乘车注意事项:

1、不要在马路上挥手叫停公交车;

2、选择好自己要乘坐的公交车线路,到公交站亭处排队依次上车;候车时一定要站在候车亭内候车,不要妨碍了公交车辆的正常靠站停车,从而危害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3、上车前先看清公交车是哪一路,因为公交车的停靠站,往往是几路公交车同一个站台。如慌忙上车,容易乘错车;

4、乘车时,一定要排队,等到公交车停稳后再上,如果人多拥挤,就等别人上完后再上,或者等下一班车;

5、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行动受限的老人须有健康的成年人监护乘坐公交车。

6、乘客上车后要扶好、坐好,注意乘车安全。严禁摆弄和损坏车辆及车厢内的设施;严禁自行开关车门;严禁进入驾驶部位,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车辆运行中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蹬踏座位;不准打闹、斗殴、大声喧哗;严禁妨碍车辆正常行驶、停靠和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严禁要求和协迫驾驶员更改运行线路、非站点停车开门。不准扶靠车门、门轴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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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坐公交车受伤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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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车是城市最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也是普通市民出行的主要代步交通工具。那么,坐公交车受伤赔偿流程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坐公交车受伤赔偿流程:

1、保留证据立即求助

意外伤害发生后,受害乘客应立即告知驾驶员,及时请求救助。并尽可能记好公交车车号及驾驶员驾驶号,以及事故发生的情况。如有可能,请同车乘客留联系方式,以便作证。

妥善保留车票、现场目击人的证言、医疗诊断证明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车票是证明旅客与客运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医疗诊断证明是证实旅客是否受到伤害及损伤程度的必要证据,而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则是确定索赔数额的有力证据。

2、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关于赔偿问题,受伤乘客可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客运公司协商处理,尽量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既能节省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3、明确被告诉讼维权

在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乘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起诉时需注意两个问题:

明确被告。首先应明确,公交司机不宜将其列为被告,因为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是公司的行为,所以,被告一般为公交公司。其次,在有第三者混合侵权情况下,必须要考虑清楚是作为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如是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仅以公交公司为被告,因为乘客只是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若提起侵权之诉,可以将公交公司与第三人共同列为被告。

明确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乘客可结合自身受伤害情况提出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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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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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城市的公交企业虽然下了很大功夫来加强安全管理,但开快车、开情绪车等违章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那么,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否需要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是需要赔偿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若乘客受伤,则其可作为消费者向公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人身损害。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是:

1、必须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这里的旅客,包括持有效客票搭乘的人员和按规定免费搭乘的儿童,以及经承运人同意无票搭乘的人,或者根据货运合同押送货物的人。对于故意逃票的旅客,虽然并非是“合法”旅客,但承运人并非因旅客未支付相应票价而对由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免责。无票旅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承运人亦应赔偿。

2、旅客的人身伤亡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

这里所说“运输过程中”,也是承运人承担的旅客运送责任期间,通常是指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港)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港)或者应当出站(港)时止,不包括旅客在候车室及其他设施内的期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3、旅客的人身伤亡并非是旅客故意、重大原因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旅客的故意是指旅客故意造成自己伤亡,如自杀、自伤等的,旅客应当对其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旅客有重大过失是指旅客对其自身伤亡有重大过失,包括在承运人告知安全事项后旅客严重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其自身的伤害—如车到站尚未停稳时旅客翻车窗跳车造成伤害等,旅客的一般过失不包括在内,如紧急刹车时旅客未坐稳导致身体受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主要是指旅客白身患有严重疾病等对于旅客自身重大原因造成其伤亡的,承运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必须对此负举证责任,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旅客伤亡是旅客自身重大原因所致的,承运人仍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旅客对其伤亡有一般过失,可以相应减少承运人的部分赔偿责任。

除以上免责事由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劫机、劫船)以及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的旅客人身损害,承运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别部门规章对此作出的免责规定,并无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应在审判实践中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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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公交车自燃致乘客伤亡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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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然而近年来公交车事故频频发生,威胁着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公交车自燃乘客伤亡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车自燃致乘客伤亡的赔偿方法:

在事故原因未明的情况下,死伤者向谁要求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第一种情况:如果发生自燃的原因在于车辆本身或者因为该车辆的驾驶人员造成的,受害人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应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来确定。伤者具体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业费,另外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死者具体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向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外,每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受伤害的程度;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经济发展生活水平。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某位乘客私自携带危险品导致发生爆炸的,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该乘客要求赔偿,当然,受害人也可以依据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因为乘客购票上车时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作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客运合同违约责任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是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此外,如果受害乘客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不幸,乘客或家属也可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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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公交急刹车乘客受伤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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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私家车突然变道,或者行人乱穿马路而急刹车,导致了车厢内乘客没有站稳而受伤,那么,公交急刹车乘客受伤由谁赔偿呢?公交车常见安全事故及逃生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汽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乘客乘坐公交车,按照公交公司的规定投币后或者购买车票后,就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的关系,此关系具有法律的效应,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送到指定的地点,而公交司机在遇到行人乱穿马路或者私家车变道导致急刹车时,肯定是无法及时的向乘客传达危险的信息,所以乘客没有站稳而受伤,公交公司的责任最大,而他们和行为或者私家车的责任则由他们双方进行协商或者调解。

第二,作为乘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由于急刹车而引起的一切的费用,包括医药费、在就医途中产生的打车费、伙食费以及因为受伤引起的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等。

第三,从法理上来说,乘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而寻求法律救济,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违法为由进行诉讼,也可以依据《侵权法》控告公交公司侵害乘客的人身安全,还可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控告公交公司对其的人身损害,而这三种方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来说,赔偿金额多一些。

以上三点告诉我们,公交车由于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乘客在诉讼法律的过程中,不同的诉讼原由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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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交急刹车受伤事故如何赔偿

全文共 49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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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因为便宜的票价受到广大市民的喜爱,因为环保,受到市政的推崇。但是在乘坐公交车时,如果遇到交通事故急刹车,导致人员受伤应该如何赔偿呢?下面带您了解一下。

从《合同法》角度:受伤乘客只能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除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本身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乘坐公交车,乘客与公交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扯断拉环摔倒,造成关节处骨折、韧带损伤,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的赔偿范围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需要营养的还应赔偿营养费。如果造成乘客残疾,还应当支付伤残赔偿金,但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侵权法》角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人和司机都存在过错,即都有责任的情况之下,两者属于共同侵权,乘客可以要求行人和公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至于行人和公交公司内部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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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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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城市客车,即巴士或大巴,是客车类中大、中型客车的典型车型,是为专门解决城市和城郊运输而设计及装备的商用车。那么公交车要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般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等级,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范围)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温馨提示,公交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很重要的,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就是最好的选择,这里有很多的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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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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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驾驶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安全素质状况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行车的安全性高低。那么,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的赔偿方式: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因公交司机野蛮驾驶致乘客受伤,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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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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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私家车不要小心撞到了公交车,造成公交车主受到了的伤害,无法驾驶公交车,那么这种情况下公交车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吗?请的小编来详细的讲解下。

不光是赔误工费,还有车辆停运损失,合理停运损失应当赔,按出租车实际损失和平均盈利赔偿。不光是出租车,只要是营运车辆,都有可能要赔。但是这个费用不会被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停运损失费,顾名思义就是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到正式上岗间停运期时间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停运时间是从被撞那一天起计算,直到可以恢复营运为止,其间的定损、拆解、等待配件的时间均需要计算在停运时间内,一般以天数作为计量单位,按照车辆每天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区,如北京的营运车辆单位(出租车公司),会为司机发放工资和燃油补贴,所以真正的停运费用应在车辆营运费的基础上减去各类补贴及薪资。

可见公交车交通事故也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公交车属于营运车辆,这些交通事故赔偿必备常识很重要,需要每个人的详细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都需要时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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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乘客上下公交车被门夹伤由谁赔偿

全文共 56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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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基础的公共服务领域之一,其发展程度直接反映了城市的出行条件和城市交通的整体发展水平。那么,乘客上下公交车被门夹伤由谁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上下公交车被门夹伤应由承运人赔偿,因公交司机的不当履职行为所导致的乘客伤亡及财物损失,公交公司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公交车司机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因公交车司机关闭车门太快,使乘客受到伤害,公交司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安全乘坐公交车:

(1)公交车到站时,要有秩序的排队乘车,不要嬉戏打闹。

(2)上车后不要在车门边挤,尽量往里边走,站稳并抓住扶手,头和身体不能伸向窗外,会很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

(3)在没有座位的时候,也不要在车门边站,抓紧车上的扶手,避免刹车或拥挤时摔倒或被车门夹到。

(4)不要在车内吃用竹签或其它金属物串联的食物,比如羊肉串这些。

(5)乘车要尊老爱幼讲礼貌,见老弱病残及孕妇要主动让座。

(6)乘坐车辆时,不要看书(否则会损害眼睛)、向外抛洒物品、相互追逐、打闹。

(7)车辆快到站时,要提前做好下车准备,以免坐过站。

(8)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时,千万不要惊慌,听从驾驶员的指挥,有序离开车厢就行了。

(9)乘车的时候最好不要穿太长的裙子和长围巾,以免被车门夹到发生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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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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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企业在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中,安全生产始终贯穿其全过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公交企业必须永远遵循和坚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方针。那么,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怎么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车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的赔偿方式: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2、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乘客登上所乘车辆时,即已与所乘车辆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虽然这起交通事故责任不在公交车,但由于该公交车与乘客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公交车应对事故中受伤的乘客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该公交车在承担了对乘客的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事故责任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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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致乘客伤亡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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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是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那么,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乘客伤亡如何赔偿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致乘客伤亡的赔偿方式:

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或者违约(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公交车公司赔偿。

1、违约赔偿

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

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

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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