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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砖的证据(通用20篇)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往往拉扯出很多纠纷,那么房屋拆迁纠纷需要收集哪些证据?下面由问学吧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屋拆迁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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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美科学家发现星光初次照亮宇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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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发现星光初次照亮宇宙证据

美国一天文学家小组表示,他们发现了星光初次照亮宇宙的证据。另一科学小组报告说,他们探索到了恒星和星系发光前的宇宙“黑暗时期(darkages)”。

科学家相信,宇宙起源于大约 130—140 亿年前的一次大爆炸(theBigBang)。根据斯隆数字天空调查项目的研究结果,宇宙在形成后便进入黑暗时期, 9 亿年后,黑暗时期结束。

这两个研究小组的发现源于科学家针对宇宙中“雾”或薄雾的观察。薄雾在被最初形成的恒星、星际和其他天体结构发出的光“驱散”前,也就是黑暗时期间,早已渗透于宇宙中。

加州大学物理学教授罗伯特·贝克说,重力在漫长时间后才开始起作用,将气体物质聚集起来形成恒星和星系。他领导的小组通过研究离地球 145 亿光年的类星体,发现了宇宙黑暗时期。这个类星体是今年 4 月被斯隆数字天空调查项目观测到的。

加州工学院的天文学家小组在德久古夫斯基的领导下,发现了“宇宙复兴”或宇宙转变的证据。随着首批星际和类星体的出现,宇宙转变得以开始。研究小组成员珊德·卡斯特罗说,在宇宙转变前,整个宇宙似乎散漫着黑暗且不透明的薄雾,研究发现正在形成的恒星和星际发出的亮光燃烧和划破了薄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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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证据来啦!最早的四足动物,可能终生在水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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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科学家在俄罗斯发现了最古老的完整四足动物化石。他们给这种新的四足动物起名为帕尔马斯特加水母。这块化石可以追溯到3.72亿年前的泥盆纪,它的一些骨头仍然和鱼相似。与鳄鱼相似,这种生物的眼睛在头顶,但两侧有侧线来感知水中的振动。此外,这个物种的肩胛骨有一些软骨。它的脊柱和四肢可能无法保存,因为它们完全由软骨组成。这表明这种生物可能只会把头和眼睛暴露在水中,永远不会离开水。这项研究发表在《自然》杂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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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聊天记录算不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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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上的聊天记录是真实的证据,前提是该网络平台账号经过实名认证,以及聊天记录内容真实。在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时候,应该注意日期以及事件发生的全部经过。

1

注意好记录留证。在和朋友有贸易往来或者是有资金往来的时候,可以让对方在网络账号上和自己聊天的时候,打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话以及姓名,这样就可以充作借条的形式。

2

提供自身网络账号信息。需要保证聊天的双方就是当事人双方,两个账号都应该经过实名认证,且要保证俩人在聊天的过程当中,都是由本人全程操作。

3

纸质留证。在有经济往来的时候,最好可以用收据或者借条作为证据,这样有利于法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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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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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的事故种类

一、城市交通事故类:

直行事故。市区非主要路口及边远郊区,由于没有安装红绿灯,直行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约占事故总数30%;

追尾事故。多发生在遇红灯急停车时由于前后车距过近而追尾,或雨雾天气则追尾更为常见,约占事故总数13%;

超车事故。快速车在超慢速车时与对面车相撞,或与突然横穿的行人、骑车人相撞而导致;夜间超车时遇对向车炫目灯光,亦常造成事故;约占事故15%;

左转弯事故。交叉路口左转变时,交织点多,车与车、车与人冲突可能性增大,常引发事故,约占事故总数25%;

右转变事故。在巷道的进出口、单位大门的进出口和一些十字路口,是右转弯事故的多发之处,约占事故总数20%。

二、山区公路交通事故类:

窄道事故。由于公路等级低,加之塌方、损坏失修,多显路径狭窄。行驶车辆不减速,会车不礼让、抢先行,往往导致事故;

弯道事故。行驶弯道,倘车速过快、超载或操作失误,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行驶坡道,常见车辆前溜或后溜,则往往是超载车辆或“病”车,一旦操作失误,则事故难免。

三、干线公路交通事故类:

我国干线公路密布山区和乡镇,旦少划中心线和快慢分道线,由此引发常见事故;

会车事故。由于一般车辆均居路中行驶,一旦车速快而会车不注意礼让,临近才避躲,则往往不及相相撞;

超车事故。居路中行驶,迁有一方超车,倘措施不及或操作失误则相撞难免;

停车事故。干线路窄而不随意停车多,尤其在夜间,一旦停车不开尾灯,或车周边未安置警醒物,过往车辆则易于停车相碰撞而导致事故。

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收集证据

交通事故诉讼中必要有相关证据,那么交通事故诉讼要收集哪些证据呢?

交通事故诉讼中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并且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具体到交通事故,最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所制作的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相对方是谁,还能够影响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2.医疗费。医疗费包括住院费、医药费和治疗费等。证明医疗费用的证据主要有: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病历(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

3.误工费。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工作而导致的收入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工作单位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医院出据的休假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如果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纳税起点,还应提供完税证明。工作单位开据的误工证明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受害人的工资收入,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的具体数额以及扣发哪些钱。

4.护理费。护理费是由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由于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或者误工费用。护理费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如果是家属护理的,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应当注明护理的时间和护理人数。

5.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交通费的证据就是交通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证据主要是住院费收据。

7.营养费的证据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

8.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包括:伤残评定结论;伤残评定费收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9.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证据包括: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10.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包括:家庭情况证明;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11.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证据有:死亡证明;死者户籍证明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12.财产损失的证据,主要是修车发票或者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上述证据,否则,所主张的赔偿费用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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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举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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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1

举报的时候我们要确保举报的内容是真实性的,最好有人可以提供在场的信息,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

2

举报的时候可以不用提供有利的证据,直接交给司法机关反映,让他们查明真实情况。

3

举报有实名举报,也可以进行匿名举报,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保护,大家不用再担心自己安全问题。

4

如果我们有证据举报这是更利于司法机关对举报人进行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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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关键证据有瑕疵会否影响最终定罪量刑

全文共 24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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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只有证据真实、充分才能让案件审查得以继续,那么证据对定罪量刑影响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分歧】

该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两类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应确认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虽然提供了两类证据即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这两类证据均有瑕疵,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人提出第二次案发时其不在现场,而侦查机关也未进行相关取证,不能排除被告人不在现场的可能性,根据证据定案原则,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故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罪与非罪,非法证据的审查排除等问题。根据证据定案的原则,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并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目前,本案的附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1、被害人杨女士的陈述笔录中关于被告人特征的描述与事实不符。被害人杨女士的陈述笔录中提到抢劫的人嘴唇右边有个痣,而事实上被告人的嘴唇边并没有痣。杨女士被劫案是发生在中午12时,当时光照应该非常充足,杨女士与抢劫犯面对面,抢劫犯的嘴唇边的痣一定给杨女士留下深刻的印象,杨女士对犯罪嫌疑人这一特征的描述很可能是真实的,而事实上被告人嘴唇边并没有痣。根据五部门关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的审查,必须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与事实之间的矛盾。而本案中,这一矛盾并未得到合理排除。

2、关于两份辩认笔录,侦查机关在制作过程中程序上存在瑕疵,辩认结果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五部门关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对辩认笔录的审查判断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上的合法性即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辩认规则和程序的情形;二是内容的真实性,即辩认结果是否存在因程序违法而失真的情形、辩认结果证明能力的大小。本案中,首先,侦查机关在进行辩认时程序上有瑕疵,其选择的辩认照片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影响辩认结果的可信度。《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关于辩认照片的选择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应当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似的照片作为辨认陪衬照片。

陪衬照片都要求年龄、发式相近,对辩认对象照片的选择就更应该反映被告人现在的样貌。而本案在辩认过程中,侦查机关使用的是被告人5、6年前办理身份证时所使用的旧照片,而被告人在发型上、容貌方面与5、6年前均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即使是与被告人较熟悉的人,从旧照片上进行辩别可能都会有一定难度,而被害人与被告人仅见过一面,且受到惊吓,又惊又怕过程中,个人的认识、判断能力必然受到影响,且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抢劫是发生在冬天晚上9点的公园,公园内光线昏暗,仅依靠路灯的照明,在能见度并不好的情况下,被害人要清晰的看清楚被告人的长相都有一定难度,再要从与被告人现在模样差异较大的照片中准确辩认出被告人,难度应该是更大,故辩认笔录的可信度并不高。其次,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周女士的辩认笔录有被手工修改的痕迹,在被修改处没有辩认人的签名捺印,该辩认笔录依法不能采信。在周女士的辩论笔录中,辩论结果:周女士辩认出第5号为犯罪嫌疑人(第5号为被告人王某某),中的“5”被手工改为“3”,对这一手工改动,侦查机关既未加盖印章,也没有被害人的签名捺印,侦查机关仅口头辩称是打印错误,侦查机关的辩解并不能排除被害人辩认过程中认定第5号辩认对象为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即被害人辩认错误的可能,故该份辩认笔录不能被采信。

3、被告人辩称第二次案发时他在麻将馆打麻将,没有作案时间,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这一辩解并未核实。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过程中,不仅要调取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还要调取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未核实被告人在第二次案发时的行踪,未排除被告人没有时间作案这一可能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二份被害人陈述及二份被害人的辩认笔录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二次抢劫行为,但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次抢劫犯罪中,被害人杨女士的陈述笔录对被告人的主要特征描述与事实不符,且辩认笔录在制作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次抢劫犯罪中,不仅辩认笔录在制作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且辩认结果直接被更改,不排除第二被害人辩认错误的可能性,辩认结果不具真实性,另外,侦查机关未排除被告人没有时间进行第二次作案的可能性,故上述据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尚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二次抢劫行为,根据疑罪从无之原则,应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市人民公园公厕旁小路上,持刀将被害人杨女士拦住并威胁其将钱交出,后因有路人经过,杨女士呼救并跑离现场。被告人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

2013年1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在市人民公园距离出口20米处,持刀威胁被害人周女士,劫得人民币300元。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被告人零口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完全予以否认,并辩解其在2013年1月1日晚是在麻将馆内打麻将,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被害人的陈述部分与事实不符,辩认笔录不具真实性,案件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无罪。法院在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杨女士陈述中提到抢劫的人嘴唇右边有个痣,这与被告人的特征不符。侦查机关提供的辩认照片系被告人5、6年前的照片,照片与被告人现在样貌差距甚大。周女士的辩认笔录中的辩认结果被手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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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日本科学家发现太古代早期存在生命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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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35亿年前,日本科学家在西澳大利亚地层中发现了细菌产生的甲烷,比以前发现的类似物质早了大约7亿年,为早期古代生命存在提供了新的证据

东京技术研究所地球历史中心的助理教授Yoichiro Ueno和其他人在《自然》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说,他们在大约35亿年前西澳大利亚的地层中发现了应时包围的气泡中的生物产生的甲烷。

这些应时是由热水从基岩上升到海底时溶解在热水中的成分结晶形成的。自然界中有三种碳同位素,即稳定同位素碳12和碳13,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碳14,而生物体容易吸收较轻的碳12。研究人员分析了应时封闭甲烷中的碳,认为甲烷是由海底热水中的细菌产生的。这表明产甲烷菌被认为是最古老的生物,存在于大约35亿年前的太古代早期。

太古代是地质发展史上最古老的时期,开始于46亿年前,结束于24亿至38亿年前。

人们对早期地球的条件和早期生物采用的代谢模式知之甚少。近年来,科学家们重新解释了地球上一些最古老的沉积物,甚至怀疑早期太古代是否存在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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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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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牵扯范围广,情况复杂,因此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接下来小编总结了一些相关资料,请大家看看。

(一)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立即停止拆迁。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二)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的,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三)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四)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的租赁许可证,对无租赁许可证的不应予以保护。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五)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以上内容由小编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全面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尽在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欢迎您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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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劳动仲裁中出示的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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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监察仲裁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执法主体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法律行为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工作职责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法律地位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执法手段

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不同区别

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其不同点在于:

申请程序

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然后才能据此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则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机构设置

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主要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区的市、县设立,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设立。

裁决效力

仲裁法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网友提问:

劳动仲裁中这样的录音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仲裁庭质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经庭审质证后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则可能支持提供录音一方的主张。录音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是否能够得到劳动人民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认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在庭上经举证、质证后才能确定。录音证据除了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性外,还要注意审查录音证据的真伪、是否有删减、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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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关于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

全文共 3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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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为了行使其海事请求权,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的参加下,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海事争议的全部活动。你对海事诉讼证据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海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看过“关于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

关于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

审判实践中,由于海事证据本身的特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法院收集固定证据的时效性差、能力局限等因素,造成海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缺乏统一规范,定案缺乏依据。海事诉讼证据面临的困境,已经影响到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关于海事诉讼证据的困境

(一)海事证据本身的特性

海事证据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证据的特点:

1、证据难收集,难固定。海上环境是一种动态的环境,风、流、浪等环境时刻变化,难以像陆地事故那样维持现场以保存证据的相对静止。海上突发事故,职能部门难以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故多数情况下,会任由船舶继续航行甚至到达港口后才开始调查取证,此时事故现场很可能已经被破坏。若船舶沉没或失踪,还将使大量证据灭失,无法取得。导致海事证据难收集,难固定,收集到的证据“失真”的可能性也很大。

2、证据分散繁杂,专业性强。船舶管理从行政到经营所涉机构甚众,船舶位移又延伸了证据分散的范围。一个海事行为或事实会牵涉到许多相关方,海事证据因此而分散繁杂。现代船舶科技含量高,船舶驾驶、管理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证据的专业性强。面对诸如船舶技术、船舶操纵、相关处理符合规范等问题,显然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专业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较法院要强。

3、举证能力不对等,伪证可能性大。多数海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占有和掌握证据、获得证据的能力上存在明显差距,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占有证据的不平等、举证能力的不对等,造成当事人篡改证据的现象频繁发生。特别是船舶碰撞案件,除了当事船舶外,少有了解案情的第三者,且能够证明船舶动态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图等图文资料又都掌握在当事船员手中,极易被纂改,故物证、书证的伪证可能性很大,遑论可信度更低的言辞证据、当事人陈述了。这都需要法官慎重选择,去伪存真。

(二)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设计的不足

海事证据保全可以在诉前提出,但必须依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海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海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目的,既为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又为了顺应民诉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院的调查取证)的发展趋势,力图在两者之间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但是海事事故纠纷,往往附带油污损害、环境污染等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分割,这使得海事事故当事人方极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主动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以模糊事故原因,逃避行政责任或者减少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甚至故意隐瞒、篡改、毁灭证据。

因此,海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仅申请诉前扣船、而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法院在明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种记录、海图等书证物证存在灭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或者当事方船员可能出现串供的情况下,依然无法主动实施证据保全。

针对这种情况,英国法下有“证据搜查令制度”,发布上船检查令是法院的固有权力。然而,《海事诉讼法》未赋予我国法院提前介入该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权,很可能会造成对司法公正的实质损害和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的被侵害。

(三)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冲突

目前,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收集的海事证据,应用范围只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调解以及查明事故原因、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之目的。严格意义上讲,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收集的海事调查证据,不是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证据,必须依法经过质证程序方能转化为海事诉讼证据,否则不能为法院直接采信。但难点是:

(1)部分海事调查证据,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不予公开,只是作为其行政行为或者分析事故原因的依据,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有为海事诉讼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

(2)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并非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更不是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义务。所以,让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出庭参与“出示、陈述、质疑、说明、辩驳”质证程序的设想,甚至只是接受庭审询问,在我国目前体制下还都不切实际的。

(3)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收集的海事调查证据,不因行政性而必然具有司法终局效力,如当事人诉讼中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推翻海事调查证据时,会造成司法认定对撞行政认定的后果,使得法院处于要么损害行政权威性,要么削弱司法独立性的两难境地。

目前有些地方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不愿意在海事事故调查报告中划分当事方的责任比例,而将此问题留待诉讼中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解决,这种一定程度上的行政不作为,或者说公权力的主动弱化,在当前社会是十分罕见的异化现象。

究其原因,既是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自我保护(主动避免司法认定推翻行政认定的窘境),更是海事证据调查与收集的双轨制及司法权终局性对行政权积极性的不良挫伤。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未必就能比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收集到更接近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

但是,由于法律对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收集的海事调查证据、制作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等书面材料的诉讼证据效力设计存在缺陷,法院被人为地置于一个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意图扩大海事调查证据向诉讼证据转化的范围,一方面又受限于《民事诉讼法》特别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能作太多的突破性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海事局事故调查中签字确认的调查材料,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和理由,海事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诉讼证据,除非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该规定为海事调查证据向海事诉讼证据转化提供了依据和途径,司法实践效果显著。但是,必须注意到:

(1)根据该规定,海事局制作的调查材料,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信的,仅限于由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不包括对其他第三方(比如路过船舶的船员)调查形成的材料。并且,海事局制作的调查材料、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是可以凭事实证据和理由推翻的。

(2)没有明确海事调查报告及结论意见的质证、认证规则,以及诉讼当事人异议、海事局解释和说明程序的具体操作。

(3)该规定只是指导意见,效力位阶比较低,不足以突破《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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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怎么收集家庭冷暴力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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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的取证,将成为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难题。如果到法院以遭受“冷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将会遇到举证困难,其行为的结果通常看不见伤痕,无法做出伤情鉴定,但这并不等于受害者就无法获得证据。那么,怎么收集家庭冷暴力的相关证据呢?

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准备证据,比如:对方拒绝交流时,给对方发的信息或者留言,在和好期间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证书或者聊天记录,知情的邻居朋友的证言,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知情并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请求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的相关记录等。

最后,友情提醒,存在家庭冷暴力的家庭,只要受害者提供了能够证明家庭冷暴力确实存在,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法院是会根据这些证据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判决准予离婚的。此外,受害一方还可以以受到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也仍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另外,除了法律途径,发动妇联、工会、街道社区、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遍布城乡的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此外,夫妻双方都要有自立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家庭冷暴力不能一味抱着“有容乃大”的态度,要学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将“精神侵害”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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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世界上真有龙出现过吗?专家表示:有龙存在的真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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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大家所知道的,龙是我国神话中的生物。当然对于龙是否真的存在,很多目击者描述龙是真的存在的!但是并没有留下什么直接的证据。所以龙是否存在,也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经常讨论的话题。那么龙是怎么来的呢?那么现实生活中又有龙真实的存在吗?

我国从西周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龙的图样,而到了汉代的时候又进一步的被神化。在之后龙就有了更标准的形象,成为了中华民族的标志。关于它的起源,也是众说纷纭,但是著名学者闻一多在上世纪40年代的时候就讨论了龙的原型,那么龙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

闻一多认为龙的基本形态是蛇,后来以这种以蛇为图腾的部族,兼并吸收了许许多多的图腾文化,于是便组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龙。而他是油麻的马的头,鹿的角,狗的爪,鱼的鳞和须,演变成了我们现在所见的龙的图案。

1934年的时候,根据传说,营口连续下了40多天的大雨之后在辽河北岸穿出了恶臭,而一天有个人发现了,这里有一个长十几米的怪物。当时人们就认为这是天降巨龙,甚至还会其他搭了凉棚,当时有很多著名的报社对这件事情都进行报道了,并且还配发了图片,甚至还进行了展览,人们争相观看。

于是就有专家表示世界上或许真的存在龙。只是他们或许隐藏在人类还没发现的海底,毕竟地球上有很多人类未知的区域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那么你相信龙是否真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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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为何都说王莽是穿越者?因为有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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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许多神秘之人,但是说到神秘就不得不提到王莽了,王莽为何能作为中国历史上最神秘的人之一呢?因为就在两千多年前的时候王莽在当上新朝的开国皇帝之后,推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制度,这些政治制度就算是放在今天来说的话仍然使用,比方说土地国有化,币制改革,建立国营企业,计划经济政策,民主主义等等等,接下来就给大家盘点一下王莽是穿越者的十大证据!

王莽个人简介:

王莽(前45年12月12日—23年10月6日),字巨君,政治家,改革家,魏郡元城人(今河北邯郸大名县),新显王王曼长子、西汉孝元皇后王政君侄,为汉朝皇帝刘家后代,篡夺皇位。新朝开国皇帝,公元8年至23年在位。

一、民族主义者

王莽可以说是极具民族主义的一个人了,他极度仇视匈奴和高句丽,匈奴南下烧杀作恶之时,他将匈奴单于改名为降奴服于,以表藐视。但是对于高句丽来说的话仇视有点过了,当时高句丽是一个鸟不拉屎的地方,王莽将高句丽戏称下句丽。

二、对于新发明新科技的重视

其实王莽当时做过很多的实验,但是这些实验被那些儒家学子们称之为奇技淫巧的新生事物,它曾亲自解刨过人体,还发明过飞行器,并且王莽还亲自接见那些有新发明新创造的人,并且给他们资助。说明这名“穿越者”很明白科技对于生产力的作用,他还发明过游标卡尺这种精密的测量仪器!

三丶土地公有制

王莽规定过,人均土地一百亩,只要你多占了土地不关你是富甲乡绅还是平民百姓,立刻无条件交出土地,分给贫民,并且土地不许买卖抵押!这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啊!

四、废除努力制度

王莽特别讨厌奴隶制度,他颁布了发令严禁禁止买卖奴隶。王莽有着生而平等的思想,而汉代属于农奴制国家,王莽以有违“六合之性报酬贵”的大义,禁止买卖奴隶。

五、强迫无业游民劳动

王莽强迫无业游民必须劳动,没有具体工作的游民每年必须罚布一块,或者劳役,由国家承担食宿。因为无业游民是社会的不安定分子,为了保护社会安定,必须减少流民,增加生产力。

六、国企政策

经济命脉收归国有。酒、铁、盐局部收为国有,国家发行货币。以前富豪们是可以自己铸钱的,现在也成了国有,是以国有经济为主题,宏观调控市场的经济手段

七、计划经济政策

当局掌握物价,禁止商户囤货炒价。这有点像现在的物价局,供大于求时按成本买卖,求大于供时调整物价。王莽对手工业者和牵扯到买卖的贸易收取税收,用于调整物价和存款收入。

八、贷款制度

首创了政府借贷制度,人民由于祭祀或者其他需要的话,可以向政府借贷,不收利息。运营买卖农商的可以向国家存款,国家收取利润的百分之一。

九、租房廉价

王莽曾经实行了租房廉价的政策,长安城中投资建设5个里共200和廉价住宅小区,提供人民居住,社会主义好!

十、币制改革

王莽在世界铸币史上开创了主、辅币相结合的“宝货制”,《汉书·食货志》说:“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五物,指造钱所用的五种质地,即铜、金、银、贝、龟甲。六名,指六种货币名称,即泉货、贝货、布货、龟宝、银货、黄金。品指等级,六种货币各分若干等级,总共有二十八个等级,即二十八品。王莽用一些做工精美但不足值的货币代替以前的金块银块,完全是纸币的模型,是近代币制改革的翻版。

总结:

如果王莽出现在十九世纪,无疑就是个成功的改革家,王莽的思想之先进完全令人咂舌,王莽还曾提出过在古王朝人人生而平等,还有大同社会思想等等,所以才会有人认为这种人人平等的光辉思想也绝对不会出现在一个从小活在豪族的人脑袋中,一个从小相对封闭的教育思想,一个封建制度横行的天下和土壤,是绝对不会出现王莽这种思想的。这才有了王莽是从现代穿越回去的说法,但时至今日对此说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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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网购到假冒伪劣产品索赔需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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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商务领域,在网购领域,确实还存在着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种现象。消费者网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是可以找商家索赔的,那么,网购到假冒伪劣产品索赔需哪些证据呢?

小编了解到,网购到假冒伪劣产品索赔时需要的证据有以下内容:

1、索要并保存发票;

2、交易中使用过的单据:如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

3、涉及交易的聊天记录:购物时通过QQ或阿里旺旺聊天的记录,通过电脑自动存档、截屏、网络公证等方式保存;

4、电商网站的交易记录:大部分电商网站在个人信息页面内设置有交易记录的栏目;

5、交易商品及包装:保留好商品原件,对其进行拍照。

6、所购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明。

另外,提醒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稍后我们将给大家介绍常用日用品维权方法,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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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全文共 162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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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刑事诉讼证据吗?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2、如何理解:

(1)诉讼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

(4) 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所影响或支配;

(5) 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

(二)证明对象

1、概念: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

2、我国的刑事证明对象

(1)实体法律事实:

A、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B、作为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

(2) 程序法事实

(三) 证明责任

1、概念: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诉讼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在我国,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2、举证责任的两种情况:控诉主体和辩护主体在审判阶段负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诉讼当事人承担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

(1) 公诉案件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承担——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

(2) 自诉案件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承担——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3) 特殊情况下的被告人负有的举证责任

(四) 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上的要求。

2、证明标准的主要意义

(1) 是衡量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判断标准;

(2) 恰当设定只能革命标准有利于保证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 外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2、 我国规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前者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后者是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看过“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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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呈上吗

全文共 30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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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关于聊天记录与证据的相关知识。

1、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三、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

结合上面的分析,这位读者作为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就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但其目前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记录。

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胜诉的案例

案例1:三门:男子欠钱被起诉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现今社会中,“微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说它特殊,是因为借贷双方无任何常规实质性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仅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恰恰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

2013年,四川女子罗某与三门籍男子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处在“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罗某又再次给郑某汇了1万元。再往后,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给别人,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有所保留,仅给郑某汇了2000元。

眼看“女友”不再那么爽快,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共同立即归还借贷本金人民币22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借款利息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由于当初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三门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贷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果被告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来源:台州在线)

案例2: 李女士与黄女士是“闺蜜”关系,2013年5月,李女士向黄女士借款2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较好,黄女士很痛快地借给李女士现金2万元,没有让她打借条。2014年4月份,黄女士要交保险,手头紧便在“微信”聊天时告诉李女士,希望她向自己账户中打2万元。李女士当时承诺,最近要进一笔钱,等钱到后就向黄女士账户内打钱。但一年过去了,李女士还是没有还钱,黄女士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2万元借款,尽管黄女士没有借条,但在开庭时,李女士认可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称自己并不欠黄女士的钱,只是双方关系较好,好意帮助黄女士才答应的。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黄女士人民币2万元。

案例3:分手后持微信聊天讨借款胜诉

昔日恋人邹女士借钱不还,扈某为此上法庭索要,而对方却称是恋爱期间共同租房的费用。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邹女士上诉,其需偿还扈某8000元借款。

2014年10月20日,邹女士为交房租便以微信的方式,向当时的男朋友扈某借款8000元。扈某曾发微信称,“我妈不知道这钱还得先借你用,我和两个同事借了8000元,最晚明天到账。”以及“这要是我的就无所谓了,毕竟是借的,还不上就不好了。”邹女士则在微信中承诺:“我尽快给你。”“你别心烦了,不会让你还不上的。”两天后,扈某通过微信向邹女士转账8000元。

因邹女士一直未还款,扈某于两人分手后提起诉讼。而邹女士辩称, 这笔钱不是借款,而是扈某的赠与。一审败诉后,邹女士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根据扈某提供的微信记录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邹女士承认收到扈某的8000元,但主张并非借款,在此情形下,其应当举证证明。虽然她提出扈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有删减,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中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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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离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全文共 25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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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证据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的途径

离婚有两条途径,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离婚证据的收集运用

诉讼主要看证据,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这是个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律师帮助,而且每个案件情况都不一样,下面就一般离婚案件的证据运用进行列举,收集证据也以此为标准进行: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离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此类证人证言特点:

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

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

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代理申请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7、勘验笔录。此类证据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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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举报非法雇佣童工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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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那么如果我们要举报非法雇佣童工需要哪些证据呢?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一起看看相关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这样大家也能了解到更多的我国对未成年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为您解答:在这里,需要孩子的户口本,来证明孩子的年龄小于14岁是童工,还有就是孩子在厂里干活的照片证明他在厂里干活。那么既然说到这里,小编也来为大家讲讲我国对雇佣童工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

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举报非法雇佣童工需要哪些证据的问题,小编今天就为大家降到这里了,希望这些知识,可以帮到有需要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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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老婆出轨怎么找证据 老婆出轨如何取证

全文共 201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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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女人在婚后可能都会不甘寂寞,选择出轨,女人出轨往往比男人出轨投入的感情更多,那么,如果怀疑自己老婆出轨的话,应该如何调查取证呢?

老婆出轨怎么找证据

第一点,截取出轨的聊天记录。现在社会是一个科技社会,而大多数出轨也不会毫无踪迹,女人出轨的表现有很多,最常见的便有会在聊天中,和出轨对象有各种各样暧昧、亲密的话语。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自己能够接触到老婆的手机,截取聊天记录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证据。而且聊天记录最好是真凭实据,对自己最有利的文字表述,不要去截取一些无病呻吟、含糊不清的记录,这样倘若对方反驳,对自己也是非常不利的。

第二点:私人侦探、调查公司进行取证。现在随着婚外出轨的几率不断上升,也伴随着出现了很多的婚外调查公司和私人侦探,他们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委托人调查取证各种婚外出轨的证据。所以,如果自己不想太过麻烦,或者感觉自己找不到比较有利的证据时,可以出钱去找一些私人侦探和调查公司,让他们帮忙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在寻找这些机构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和筛选,选择信誉好的公司进行取证,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点:拍摄老婆出轨的视频。如果确定妻子出轨无误,可进行跟踪然后拍摄老婆出轨的一些照片,或者录视频进行取证。这些证据有画面,有声音,相信对方看到也很难反驳,而且这个对于自己日后打官司,也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点:可进行录音取证。一般情况下,想要捉奸在床这种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录音的形式,录取老婆和出轨对方一些亲密的语言。这种录音证据在处理婚姻出轨问题上还是要相当大的帮助的。

老婆出轨如何取证

调查取证1、复制电话卡

如果要调查老婆出轨,切勿打草惊蛇,以免弄巧成拙,让事情一发不可收拾。先将你老婆的电话卡复制一张…很安全什么信息都知道…如果你的老婆真的出轨了,不可能会发生一次就没后戏的。

调查取证2、跟踪

像电视中的情节一样,随便找个借口说你不在家,然后悄悄地跟着她。不过千万别被老婆发现了,跟踪毕竟是不光彩的事情,也不要因为跟踪后,看见她和男人在一起,就头脑发热的冲上去就理论,一定要理性辨别一番,或许她只是和男性朋友一起,而有什么隐情不想让你知道呢?还是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调查取证3、录音

其实老婆出轨弄证据很简单,一般照相什么的你都弄不到的,那就是给她录音,计划好和她谈一次,准备好录音的东西,套她让她说出实话,她不知道你录音了,应该是会说的!这就是证据!

调查取证4、查看短信

有些时候老婆会将自己的出轨短信遗留在手机里,可以趁着老婆睡觉或者是洗澡的时候查看她的短信。如果她真的出轨了,会很难将手机放在你易接触的地方,你偷看的几率会很少,而且她也不会蠢到不设密码,所以需要你自己创造机会,或偷偷记住她的密码。

老婆出轨怎么办

面对妻子出轨,不要动辄就打骂不休闹离婚。首先要让自己平静下来,然后心平气和的去看待这件事情,人在冲动的时候做出的决定往往是后悔的开始。因此面对这样糟糕的情况,一定要问问自己的内心,是自己一时气愤还是真的恩断义绝。如果不管自己怎么努力无法接受妻子出轨的现实,那么就快刀斩乱麻早点结束婚姻,也许是对彼此最好的结果。

既然决定要离婚,那么就要看老婆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话,就可以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只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确定双方对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已经做好适当的处理。这样经过申请,审查,登记,撤销四个步骤就可以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如果是男方单方面的提出离婚,而妻子不同意离婚的话,这个就需要走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在此过程当中需要律师的协助和帮助。在诉讼离婚的过程当中,主要考虑到三个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在诉讼离婚的过程当中,一般有三个步骤:起诉,审理和判决。只要男方有足够的证据和详细的资料的话,那么法院会支持离婚的。

老婆出轨有哪些表现

1、出轨的女人会逃避丈夫的眼神

出轨的女人都会产生一种很深的自责的心理活动,因为这种行为让她觉得自己对不起丈夫,所以回到家之后就不敢直视丈夫的眼神,产生了一种逃避的心理。害怕丈夫从中看出端倪,因此就会产生各种不安的情绪,甚至还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去躲避丈夫。

2、出轨的女人会经常走神健忘

出轨的女人心思都在不在丈夫身上了,自然而然对家庭的事就不关心了,经常忘记家里还没处理好的事。非常容易就走神健忘,或者是她一门心思在纠结出轨的这件事,因此便没有很大的精力来关注家庭了。

3、出轨的女人跟往日比起来出门会更加注重打扮,个人开销增加

出轨的女人会比平常更加注重打扮,更加留意自己的身材跟形象。当女人跟外遇邂逅之后,那么日常消费开销自然也会大量增加了。在这些开销中其中大部分都拿去购买服装跟一系列护肤化妆用品了,以保证自己对外面那个男人足够的吸引力。出门之前会不断照镜子、各种换衣服,想让自己看起来更美、更有魅力。当然咯,这是相比以前出门不会这么明显爱漂亮的女人身上,突然间这段时间很明显爱漂亮,那说明她要去见一个很重要的人。而且要去见的这个人还得用美跟魅力去诱惑的,老公自然就会怀疑老婆出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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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地铁上遭遇骚扰怎么应对 需要准备什么样的证据

全文共 59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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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寻找目击证人,让目击证人维护自身的权利,另外还应该通过录像取证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录音,在拥有这些证据之后。就可以保护自身的权益,能够让骚扰者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要放过这一些作恶者,以免他们继续滋生事端,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产生更多的问题。

人证

在寻找证人时不仅仅需要寻找目击证人,还需要让目击证人愿意为自己作证,但为了有效预防做伪证,一般证人和当事人之间不可以有利害关系。比如不可以是亲人,不可以是朋友。主要是在地铁上的陌生乘客都可以成为自己的证人。但大部分的人可能不愿意出庭作证,此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录下一些描述,可以帮助到自己。

录像取证

受害人可以使用一些录像的证据,或许因为事发突然自己并没有做好拍摄,也可以利用监控。如今的地铁上基本都有监控,在利用这些监控时就可以看到当时事情所发生的一切,通过这些证据就可以有效保护自身。根据目前的规定,在地铁中所发生的咸猪手现象,都需要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情况严重,还需要判处拘禁,因此千万不要忽视去保护自身的权益。

可以选择录音

自己乘坐的地铁好巧不巧没有监控,在此时为了预防万一可以选择录音。或许录音并没有办法把整个来龙去脉全部都录下来,但主要对话在录下来之后,也可以成为呈堂正供,能够有机会保护自身。因此在选择保护自己权益时,录音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现在的手机都会有录音的功能,在操作时比较简单,对于个人不会有太多的影响,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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