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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可以要求把房产判给子女吗(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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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夫妻有贷款可以离婚吗?一般是这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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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夫妻之间离婚是很平常的事情。一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发现双方还有贷款没有还清。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还能够离婚吗?今天,就我大家是说一说夫妻有贷款是否可以离婚。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夫妻有贷款是可以离婚的。除了有特别约定,债务是根据财产分割比例予以分配的。一般来说,债务是一人一半。

为了方便还贷,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根据家庭净资产来分配财产,剩下的资产谁获取谁就来负债还债。

家庭净资产=家庭总资产-家庭总负债

举例说明

一个家庭的总资产为100万元,目前有50万元的贷款未还清。夫妻在离婚的时候,每人可以获得的净资产为(100-50)÷2=25万。剩余的50万资产谁获取,谁就来承担50万元的贷款。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贷款分配没有谈妥,那么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总的来说,夫妻有贷款可以离婚,大家不用太过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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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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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但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宋某和曹女士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两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两人对于房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对于宋某的8万元公积金的分割,产生了分歧。

宋某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曹女士则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她有权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官说法:公积金能否分割要看取得时间

该案例,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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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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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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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可以要求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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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案件不断发生,小编提醒大家遇到家庭暴力千万不要心慈手软,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如果走到离婚的地步还可以要求赔偿。那么大家知道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可以要求哪些补偿吗?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可以要求哪些补偿?小编总结如下:

《婚姻法》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家庭暴力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并且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这项请求,那么,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对方如果不同意,受害方可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遭受家庭暴力,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损害赔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在实践中,一般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有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所有权要求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婚姻关系中,一方遭受另一方家庭暴力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则由受诉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找那个我们来了解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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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夫妻分居之间的财产婚后归谁 夫妻分居几年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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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已经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了,中国的离婚率每年都在增长,那么夫妻分居之间的财产婚后归谁呢,夫妻分居几年可以离婚呢。

夫妻分居之间的财产婚后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夫妻分居几年可以离婚

1、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俩的工作单位分属两地致使夫妻分居(例如农村普遍存在的年轻夫妇分处异地打工);有的是子女在外念书,夫妻有一人专程前往异地照顾;有的是一方在监狱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不需以分处异地为标准,即使是在同一所房子中,因感情不和夫妻俩分别在不同的房间居住,相互之间经济分开,只要有足够的证据,或是对方承认,也可认定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

2、分居应达两年或两年以上

婚姻法对此只作简单概述,笔者认为分居期间应适用中断。如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独自另处生活,已达两年十一个月,这期间除共同照顾子女的生活与教育外,夫妻间没有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但在最后一个月中经亲友从中调和,独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与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们重新在一起生活时间长短,他们分居的期间应中断。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夫妻间的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3、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

“分居两年”只是一个参考条件,不是绝对条件。实践中,有将“分居两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误论。有的夫妻是因对方有某种恶习影响了感情,造成分居达两年或两年以上,起诉离婚是因对对方改掉恶习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够表示改掉恶习,并有足够的可能。这种情形应认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应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爱财女人的表现

1、吝啬型:典型表现爱财如命,喜欢不劳而获

吝啬鬼不必多说了吧。她在大多数时候拼命地存钱,不过她攒钱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在很短的时间里将所有的钱挥霍一空。她会因为拥有了金钱本身而快乐,她要的就是财富的增加,无论以什么形式拥有了什么东西,她都会感到无比欣慰。不过,别指望她随意扔掉点什么东西,比如残旧的家具、过时的衣服,这对她来说是件难事。

人们有很多获取金钱的方式,继承、赢取、挣得,但对大多数人来说,钱是劳动所得。但是吝啬型的她在想象金钱的时候,却很少会联想到自己要做的工作。

2、天真型:典型表现不会算计、更重精神世界

她漠视金钱,简朴的生活对她来说意味着自由。金钱对于这种人的价值是—钱能帮助她实现某种理想。窘迫时她也不懂得算计,她会借钱消费,尽管她也知道,如果经常这样做的话,别人便再也不会借给她了。即便借来了钱,她的第一选择也不是购买解决温饱的衣食,而是购买自己喜爱的奢侈品,或者干脆支付一张错误的账单。她做这些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

3、恐惧型:典型表现认为金钱带来了混乱

她害怕金钱,因为大笔能支配的金钱对她来说是太过放任和太过自由了。在她看来,有了金钱,她可能就会有随心所欲的行为,从而陷入困境的可能性也更大。所以她喜欢存定期储蓄,为的就是使自己不能轻易地提取这些钱。

4、低享受型:典型表现只懂攒钱,不懂享受

她经常幻想,如果有朝一日自己拥有了一大笔的财富的话,她会买些什么。遗憾的是,即使拥有了这么一大笔钱财,她也不懂得合理消费,享受生活。是的,她根本缺乏享受的能力。她天生与有质量的生活绝缘,她的存折上可能有着惊人的数字,那都是她省吃俭用的成果。这笔钱是她预留给孩子的,她会因此非常欣慰。

5、冲动型:典型表现不考虑支付能力,追求随心所欲的感觉

她永远没有计划地支出,在购物的时候她永远那么冲动。即使自己的账户透支了,她也不愿意记录一下开销的状况,从而使自己对收支状况做到心里有数。她不愿意那样做,她想保留那种放任冲动的快感。倘若她一旦开始计划一下自己的财务,那么她的冲动本能和自由都将受到限制。

败家的女人有什么好处

1、女人败家,才能留住男人的心

败家女人大多会化妆保养,因此都比较年轻漂亮,一个女人注重自己的外表当然不是为了讨好自己,而是男人,女为悦已者容,所以拥有一个败家女人其实是男人的幸福。没有一个男人不爱面子,当他带着年轻漂亮的老婆出去时,虚荣心满足可以盖过为老婆败家刷卡时的心疼。

女人什么都要帮男人省,其实是在亏待自己,再说你不帮他花钱,他自然会找别的女人来帮他花,所以做为一个新时代的老婆,就要狠狠的败家,花光老公的钱,让他没有机会出去泡别的女人。

2、女人败家,男人才会努力赚钱

为了满足老婆的购物需求,男人们就要拼命努力的赚钱,免得被老婆说没用。养老婆可是很多男人满足自己大男人主义的做法喔,有个败家老婆会让他们更有上进心,为了拥有一个光彩照人的老婆,累死也甘愿。

现在的女人选老公大多要求有房有车有经济基础,其实也别怪她们,谁都希望过得好一些。如果男人想要娶一个漂亮的老婆,那么他的钱包也得够充实才行。

3、女人败家,才会与时俱进

败家女人大多关心时代潮流,流行什么时装,流行什么彩妆,败家女人都能一一的道来。懂得败家的女人才会懂得生活,因为败家,所以对新鲜事物总会充满浓厚的兴趣,这种爱好也会带到婚姻生活当中。

如果女人只会相夫教子,相信男人们都会觉得过于的沉闷,相反,女人败家会让生活更有情趣,更加能够留住男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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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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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婚前再深厚的感情可能也会经不住时间的消磨,从而走到离婚的地步,可是夫妻离婚了,房产该如何分割?双方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又该如何办理?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且付清了所有房款,则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均等分割。

3、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一般视为赠与,不得索回。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

二、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需准备哪些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有时可能还会需要法院开具一个执行函,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怎么办理?

1、房屋贷款已结清

夫妻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房屋贷款已经结清。这时,夫妻双方必须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各项房产的归属问题,协商清楚之后,持生效后的离婚协议或法院仲裁、离婚证、身份证、以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房屋贷款未结清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的第二种情况,那就是房屋贷款未结清。如果房屋仍在按揭,则必须提前还清贷款,取得银行的《结清贷款证明》,但是可能很多人都没有能力一下子就结清剩余贷款,那就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然后办理房屋注销抵押手续和更名手续,最后再按剩余贷款金额与银行重新办理按揭手续及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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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如何在房产证上加夫妻或子女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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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是现在购房者涉及比较多的,也是比较关注的。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共有人添加的时候,可以明确每个人的份额。一般是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或者是夫妻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如果是夫妻双方买房,则不需要,因为只要有任一人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如何在房产证上加夫妻或者子女的名字呢?

【案例】

赵女士和佟先生在恋爱期间,由佟先生的父母出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佟先生父亲的名字,但交房后的装修以及贷款等则由二人共同支付,如今赵女士和佟先生已经结婚多年,新婚姻法出台后,赵女士了解到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佟先生父母所有,即使自己出资也和她毫无关联,因此,赵女士主张将房产证改为她和佟先生,或者加上她的名字。赵女士想咨询,如何加上她的名字,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律师解析】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分三种情况:1.房产权赠予;2.房屋买卖;3.析产登记。

一、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手续费(手续费、籍图费、贴花费)。

二、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2.办理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费用;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也需要另有费用。

3.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

三、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房产证加名字

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

【律师提醒】

如果是婚前房产,要加夫妻中的另一人的名字,必须纳税。任何人要加名,就是转让1/2产权给他(她),要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手续,双方都要缴纳规定税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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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夫妻多久不同房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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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从法律上来看,夫妻并没有多久时间不同房就可以达到离婚的条件,通常情况下离婚需要满足对应的条件,但这一条肯定不是。要说夫妻之间如果分居两年的话是可以达到离婚的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家想要离婚时,需要找到合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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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居的原因有多种,比如两人在异地工作。虽然说分居两年时间可以满足离婚的条件,但是前提条件是两个人的感情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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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以感情不和并且分居两年,作为理由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法院往往会根据整个案情来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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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夫妻之间的感情一旦破裂之后才能够选择离婚。不得不说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往往会有众多的小吵小闹,当然也会存在许许多多的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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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违背了原则性的问题,此刻双方都不能够忍受那么建议大家先冷静一下,然后两人进行沟通发现真的不能够缓和,也就是说两人不能够选择在一起,与其这样的话那还不如选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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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夫妻房产赠与能撤销吗?这三种情况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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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赠与房产,后期如果夫妻发生婚变等意外情况,夫妻可以随便撤销赠与吗?怎样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案例回顾:老公一句离婚,送的房子也带走了

小丽与老公结婚有五年了,一直没有孩子,小丽也属于事业型的女人,好强。虽然现在住的房子是老公在婚前买的,房产证上只有小丽老公的名字,但是小丽老公也给小丽一个私下的协议,房子归双方共同,几年来房贷也是两口子一起还的。近老公提出离婚,并告诉她房子跟她没有关系,当初协议提到的赠与她一半的房产,他已经撤销了。

属于自己的另一半房产,真的就要不回来了吗?

夫妻房产赠与只要不过户就有任意撤销权

最近,高人民法院相继对“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问题作出答复。

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也就是说,结合2011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关于夫妻婚前婚内个人的房屋,不管是房屋的全部还是部分,只要是属于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的,就被认定为是赠与。

只要是赠与,就不管其性质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一律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没有特殊情况,在过户或者加名之前赠与方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通俗点就是,对妇女同志来说,丈夫写给你的那张“我名下房产归女方”、“我名下房产归双方”“我们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女方一人”的条子,如果不过户,那么就是“逗你玩的”,他一不高兴,想撤销就撤销了。

而且这个撤销,不需要到法院去起诉,他只要随时随地口头通知你就行了!所以,为了不让赠与的房产随时面临一句话就消失的风险,律师朋友们介绍了以下三个办法。

办法一: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落袋为安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内承诺赠与房屋,让他用行动来表达。什么行动?不是写一个书面赠与协议,也不是写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变更登记,将他承诺赠与的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反之,赠与财产权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办法二:进行赠与公证

现实中,由于很多房产有按揭,而很多银行又规定还清按揭前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这时如果受赠方逼着赠与方提前还清按揭去过户,搞得不好就会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偿失。那么怎么办呢?

教大家第二招:做赠与公证。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办法三: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据了解,部分公证处不给有按揭的房屋做赠与公证。还有部分赠与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赠与公证。那么怎么办呢?给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赠与协议里明确约定:赠与人自愿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合同法》赋予赠与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赠与人有权选择是行使还是放弃该民事权利。赠与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属于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赠与人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或者尚未过户,赠与人也不得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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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离婚期间私卖夫妻共有房产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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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裁判】

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

李女士和张先生原是一对夫妻,他们拥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的一处房产。由于张先生欠别人债务,法院曾决定用上述房产拍卖抵债,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部门对盖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盖房屋价值32626.94万元。2002年4月11日,张先生的姐姐张某代张先生交纳了执行款。张先生向其姐姐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2分。同年5月13日,张先生和他的姐姐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的房屋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一般人看来,姐姐替弟弟还债,弟弟把房屋卖给姐姐,似乎合情合理。但因为该处房屋是属于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和李女士又恰逢在诉讼离婚的关键时期,所以在李女士得知此事后,以张先生和张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利为由,将二人告上了法院。

相关阅读:

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终止

因夫妻约定而终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从而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

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替张先生偿还执行款后,张先生向张某打有借条,并约定了利息,这与他们辩称的用房屋偿还执行款的内容相矛盾,另外,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出卖房屋时征得了李女士的同意。张先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双方共有的房屋转让给张某,张某作为张先生的姐姐,对张先生和李女士分居多年且正在办理离婚的事实是知道的,在此情况下还同意接受该房产,并非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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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夫妻二人离婚后房产应该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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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由于财产价值巨大,房产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核心,房产问题也因此成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子的购买时间以及购房的出资情况都会成为影响房产分割的因素。为了帮助大家答疑解惑,下面小编就从以下几种情况,为大家一一进行梳理。

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

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钱是自己的还是父母的,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全款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房产的协议,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来说,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完全赠与对方,另一种还是双方共有。一方全款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来说属于共有。

双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属于共有。双方出资,登记在一人名下,同样需要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要结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原因来判断究竟是出资人对另一方的赠与,还是借贷,也有共有的可能。

贷款或借款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两方一起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为共同财产。如果支付首付和偿还贷款都在婚后,一般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全款购买的房产

婚后买房,即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添置的财产,一般来说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仍属于个人财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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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夫妻离婚应该如何分割房产?不同情况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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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男女双方在恋爱时有多么浓烈的感情,等到结婚之后,这些感情都很容易在柴米油盐中被消耗殆尽,所以闪婚的人多,闪离的人也多。但是,离婚不仅仅是将结婚证换成了离婚证,还关乎着很多问题,比如房产分割,而哈尔滨便针对此情况出台了最新规定。

哈尔滨最新的婚姻法是如何规定夫妻房产分割的?

不同情况下的房产,分割的结果就会不同,而根据哈尔滨最新的婚姻法规定,房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并且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购买方个人的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个人在婚前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升值部分也属于个人的财产,与配偶无关,双方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3、如果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在婚前购买了自己的房产,并且在婚后擅自出售了该房产,那么另外一方无权追回该房产。

4、如果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前为两人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只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5、如果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婚后其配偶参与了还贷,那么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补偿。

6、婚后夫妻双方如果用共同财产购买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改房,那么离婚后该房产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夫妻房产分割的其它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因为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下面就一起来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讨论:

1、夫妻其中一方婚前购买了房产,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若是购买方自己全权支付房款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若另一方参与了房款的偿还,那么该房产依然属于购买方,但应针对对方的还贷部分给予赔偿。

2、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给夫妻二人购买的房产,但是只登记在了其中一人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则认定为夫妻二人按照父母出资的份额共有的财产,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3、夫妻二人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房子,那么该房产则被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现在,你们是否都了解了夫妻离婚时,房产究竟该如何分割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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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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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指通过转让和买卖、赠予以及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然后在房屋权属登记核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在离婚的房产的过户的费用问题上,大部分的离婚的夫妻关注的还是离婚房产过户是不是会免收契税。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费用?离婚后房产怎么过户?

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费用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核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

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的征免界定。

离婚后房产怎么过户

一、夫妻的离婚涉及房屋的转移的,一般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双方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的过户的手续,即办理买卖的过户,即按照正常的买卖的程序办理,一周左右的时间即可。

二、离婚的房产的过户,需要办理析产的登记。夫妻离婚的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的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的有关的规定办理离婚的析产的登记。析产的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的登记的种类,与继承的登记及赠与的登记也有一定区别。

析产的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的析产。因此,离婚的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的手续。按照有关的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的税费。

析产的基本的步骤:

1、公证处办理析产的公证(如有离婚的判决书无需办理公证);

2、交易核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的契税的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的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5、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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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异地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异地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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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夫妻如果在感情的维系上面做的不太好的话,确实是很容易走向离婚的,毕竟两人的感情交流是很欠缺的,那么,异地夫妻离婚后孩子房产是怎么分的呢?

异地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夫妻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异地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给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异地夫妻对感情的影响

时间和空间都是让感情减淡的因素,夫妻之间的感情也经受不住这些因素的摧残。所以对于长期分居异地的夫妻来说,彼此的关系很容易受到破坏。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上,男人和女人都需要慰藉,而长时间分居,往往最先承受不住的便是男人,女人在感情上多处于被动,但是当发现男人坚持不住,背叛或者放弃的时候,必然也失去了最后的支柱,对一段婚姻也失去了信心。

异地夫妻怎么相处最好

许多夫妻婚后为了工作不得不分隔两地,那么对于夫妻来说分隔两地该怎么相处才好呢?首先还是应该建立信任感,信任在夫妻之间的相处中是很重要的。对于异地夫妻来说尤为重要。彼此对彼此一点信任感都没有的时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那样只会影响夫妻感情。有些事,已经发生了就发生了,不必太计较。可能这样的事情对某一方或者彼此影响都很大,既然如此,就不必太计较了。平时分隔两地,难得见面,应该多制造一些浪漫感,给对方一些惊喜。

当然,也要尽好各自的职责。这一点很重要,很多夫妻在一起的时候,很多事男主外女主内,有的可能正相反。不论是谁主内主外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都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要相互理解彼此的付出,站好自己的位置,这样就会平衡了。平时聚少离多,有假期的时候,可以好好计划去旅行,让彼此的感情更深厚,而且也更甜蜜。

这样一来,即使分隔两地也可以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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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离婚时可否将房产赠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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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赠与的相关法律知识。

1、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可以撤销吗?

(1)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

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所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律后果,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诉权,但如果主张方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协议的效力。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因财产权利是否转移为撤销依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故朱某认为赠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掺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并且根据规定,该请求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即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出此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虚假的承诺,又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的判决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2、离婚协议书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效力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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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家暴离婚子女可以做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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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个影响家庭成员身心健康正常发展的暴力行为,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那么,在家暴离婚案件中,家暴离婚子女可以证人吗?

小编了解到,家暴离婚诉讼中,子女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那么,家庭暴力如何取证呢?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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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夫妻冷战多久可以离婚 这4种表现离婚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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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冷战其实是很常见的一种处理方式,在现实生活中,还蛮多夫妻闹矛盾都会选择冷战处理的,夫妻冷战并不能解决信任危机,彼此会越来越没有感情。

夫妻冷战多久可以离婚

一、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

不管你分居多少年,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对于离婚,法律上的唯一判断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二、分居满二年,在法律上的意义

在《婚姻法》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有一个定语,分居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别的原因。

这4种表现离婚就不远了

第一:因冷战夫妻不再互相信任

夫妻之间偶尔希望通过冷战来让双方的怒火平息一下,可是往往怒火没平息,反而双方变得互不信任。同一个屋檐下相互猜忌,害怕对方是不是开始有了离婚的念头,于是开始给自己寻找后路,开始各自打小算盘。婚姻中的不信任是非常可悲的,这样的生活也会很压抑。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解决信任危机,任由这么发展下去伴随着冷战,离婚真的是迟早的问题。

第二:因冷战夫妻之间不再说话

夫妻之间冷战女方可以采用罢工的形式开展,即不给他煮饭,或者不给他洗衣服,但千万不要关闭双方之间对话的大门。良好的沟通可以让双方平静下来,心平气和的聊聊说不定还能解决问题,如果一方有意想缓和矛盾,另一方就是不搭理,那么时间久了原本主动说话的一方也懒得说。不再说话的双方内心一定不会再有爱,这样将来的离婚缺的就是一根导火索。

第三:因冷战双方开始相互嫌弃

爱情甜蜜的时候我们可以忽略对方的一些不足,因为我们爱他,就爱他的一切。原本事业上男人就很一般,这下因为冷战女人越想越不对劲,为啥当初要选择和这样的窝囊废结婚,真是瞎了眼。而女人如果长得一般,当初男人喜欢上她是因为她的可爱,这下好了,冷战中男人竟然开始怀疑这样的可爱是装出来的。这样的相互嫌弃使你在对方眼里不再有优点,而原本的缺点会无限放大。

第四:因冷战双方竟分开睡

冷战归冷战,但千万不要想着搬去客厅睡,因为只要还在一起睡,就有缓和的空间,话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就是这个道理。原因晚上睡觉是双方最平静的时候,这时空间距离又近,双方非常容易就将心里的话掏出来,如果再来个搂抱估计就差不多解决了。这样一分开睡就彻底关闭了双方最后一道沟通的大门,时间久了说不定还产生婚外情,这样的婚姻是注定要离的。

夫妻经常冷战说明什么

1、彼此感情已经越来越冷漠

夫妻之间如果经常发生冷战时,那说明你们彼此感情已经越来越冷淡了。夫妻之间本身就是情感的共同体,不管冷战的结果最终是谁输谁赢,你们的婚姻都是输家,情感斗争没有赢家,冷战也是一种家庭暴力,只不过是精神上的暴力而已。也许你们总是希望另外一方能够妥协。但其实,你们彼此的精神状态,已经很难再支撑你们正常的情感交流了,即使一方赢了,但你也并不会有任何的开心的感觉。或许,还会让感觉到心力憔悴。冷战最可怕的一面是彼此冷漠,爱的反面不是恨,而是冷漠。

2、失去爱自己和爱别人的能力

当夫妻冷战变成一种常态,夫妻双方都会开始怀疑自己是否具备爱人和爱自己的能力。一对长期冷战的夫妻,他们之间的爱情基础也许早就崩盘了,在这么多年的冷战里,爱全变成了冷漠与受伤。某种意义上,他们又可称之为“战略敌人”,既相互斗争又相互依存,关键在于谁能首先打破僵局。吵架只是“言语暴力”,而冷战属于“精神暴力”,双方都缺乏解释的jq与和好的冲动。冷战是一种精神暴力,就是因为它消耗的不仅是对对方的爱,还包括自己爱的能力。凡事都是“用进废退”,一个人如果长期处于一种无爱的生活环境,他自己就会逐渐变得冷漠,不只对配偶,还包括对家人、同事和朋友,甚至他自身。

夫妻冷战多久会没感情

如果说夫妻之间感情深厚,一段时间的冷战不会怎么影响到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但是如果说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已经出现了裂缝,即使冷战一天,也会让两个人之间误会更深!冷战非常的伤害两个人之间的感情,即使说两个人感情很好,一次又一次的冷战也会是伤害到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的,所以说,夫妻之间还是不要过多的冷战,冷战最影响夫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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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夫妻离婚后可以随意更改子女姓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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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夫妻离婚后,可不可以随意更改子女姓氏的问题引发关注。以下是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父母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后更改小孩姓氏合法吗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美。2014年,李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女儿李小美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向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2016年,王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擅自将女儿的名字改成王小美,李先生知道此事后大怒,要求王女士恢复女儿的原姓氏,并以停止向王女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做要挟。

那么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是否可以单独决定更改女儿的姓氏?

李先生又是否有权要求恢复女儿原姓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等。子女在刚出生及未成年时,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姓名往往是由父母经过协商一致后代为决定的。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子女一定要随父姓或随母姓,但子女的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进行改变。

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夫妻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或名进行更改的情况,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以及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本案中王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单方、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存在不当性,李先生有权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对女儿恢复原姓氏。

那么如何合法地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根据相关规定,父母一方要对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需要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并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然后,通过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当地公安局办理更名相关手续。如果父母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强行办理更名,就算当时改成了,另一方也有权利申请或起诉变更,最后还得改回来。

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因此,即便王女士未经李先生许可擅自变更女儿的姓氏,李先生也不得因此而不支付对女儿的抚养费。

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能更改子女姓氏

案情介绍

江苏省丰县农民朱某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在调解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小朱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小孩抚育费200元。2003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单方面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即将“小朱”变更为“小赵”。2004年4月,朱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李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李某的拒绝。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将小赵的称谓恢复为小朱。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小朱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到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所以,在子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前,父母双方应协商决定其子女是随父姓或是随母姓,并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户口登记管理机关也应予以登记。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李某未经朱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综上所述,李某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案情结果

李某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到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权的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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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夫妻名字都在房产证 离婚时妻子未必有份儿

全文共 273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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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结婚前都会先买房,这可是件大事!但你或许不知道,就算房产证写上你的名字,房子也不一定属于你。很多人会想:你在逗我呢!不信?往下看......

1、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只写他,她也出了钱,万一之后闹纠纷,怎么办?

2、小夫妻,两个人名字都写上,是不是让人觉得这婚姻才开始,就彼此不信任了?

3、这结婚买房,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房子到底会归谁?

案例前提

小王有一个女朋友,准备结婚。两人为了“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是求助父母全款买房,还是自己贷款?”“是两人合资买,还是由小王自己承担?”等问题争执不下。

案例条件

小王的女朋友说,即使小王独自全款购房,也要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不然就不结婚了!小王该怎么办呢?

我们假设三种情况,分析小王可能会面临的关于房产证的各种问题:

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1:A在同B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A的?

答案:必须的!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A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A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仍属于他一个人。

情景2:结婚前,A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A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通俗说就是,结婚前A买房,房产证就他自己的名字,结婚后俩人一块生活还贷,万一俩人掰了,那房子怎么分,俩人是可以商量的。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法院可以判房子归A,没还完的贷款成为A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钱和房子的增值则由A补偿B。

情景3:婚后A爸妈全款买房登记在A名下,这房子肯定是他的?

答案:对。

解答:《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时

情景1:这房子是A全款买的,这房子归他俩?

答案:不一定!

解答:A在同B结婚后,利用婚前财产全款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但一旦他俩离婚,如果说B没有证据能证明她买这房子时出了钱,在财产分割时,法官仍能判这房子归A。

情景2:AB俩人一起贷款买房子,房子属于俩人?

答案:是。

解读:如果房子是A婚前贷款买,婚后加上B的名字,那婚后房子增值和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俩人凑首付一起贷款,自然也视作共同财产。

情景3:房子是A的父母出钱买的,写了AB的名字,这房子属于他俩?

答案:如果没有“借条”,这房子就是他俩的。

解读: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出资也会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二人,归双方共有。即使AB闹离婚,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款。

房产证上写着多个人的名字时

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下面用一张图来给大家解答:

离婚案件中8种常见的房产分割纠纷类型

1、婚后共同买房型: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起苦哈哈还贷型: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比较复杂的情况。

4、继续苦哈哈还贷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跟上面的第3种情况相同。

5、闪婚闪离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有爹妈掺合型: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2+1型: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准夫妻买房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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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割?房产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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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伟大的爱情也可能抵不过时间的消磨,再恩爱的夫妻也可能走向分离的结局,一旦夫妻离婚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房产分割的问题。夫妻离婚,房子怎么分?房产产权归谁?这都是很重要的问题,现在就来看看答案是什么吧。

一、房产产权归谁?

法条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法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也属一方的财产。法条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持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也有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法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产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产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二、房产怎么分割?

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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