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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热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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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公交车上财物被盗公交车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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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公交车上财物被盗,相信做过公交车的人都有此经历,而做为乘客,我们在财物被偷后,除了心痛,可能会责怪公交公司,那么,公交车上财物被盗公交车承担多大责任呢?乘坐公交车应预防哪些安全隐患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汽车出行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乘客乘坐公交车,在购买车票后,其实已经和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也就是雇公交公司代为自己的代步工具,这是一种无形的合同,但既然乘客已经付款,并且司机也没有提出不让其上车,那么双方就已经达成了合同的契约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在合同期间内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现在公交车基本都装有监控视频,如果在发现小偷时,公交司机能够及时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并且配合警方取证,那么公交司机则可以不承担过错,但如果公交司机只顾开车,不顾乘客以及其财物的安危,那么公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乘客乘坐公交车,如果在车上被盗财物,公交司机已经尽到了提醒的责任以及义务,并且配合警方取证,那么公交公司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公交司机不顾乘客以及其财物的安危,那么公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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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内盗抢案伤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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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小区抢盗案件频发不止,小区内发生这样的事情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小区内盗抢案伤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接下来请大家来寻找答案吧。

小区内盗抢案伤人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小编给大家讲讲小区物业的职责:

1、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2、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4、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5、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物业公司对小区承担的多项服务内容中,安全保障是最为重要的一块。业主损失固然由直接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但物业公司应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尽可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但更多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小区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明显增多。至于小区内盗抢伤人案件物业是否有责任首先要看合同的履行情况。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会有具体的条款对保安值班、巡逻等作出规定,这些无疑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虽然在审理中有个案情节和判决尺度的差别,但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到位,这是判定他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报告给有关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常见小区人身伤害事件及处理方法,小编会在下期小区安全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介绍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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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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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也是精神疾病的一种,现实中,精神分裂症犯罪的案例有很多,那么,您知道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吗?

小编了解到,如果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存在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下面我们以一则案例来说明吧。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放火、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被告人谢某是麦积区的一位农民,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两次点燃、烧毁林地。2014年1月2日,谢某擅自进入麦积区党川乡某林区内,持打火机将林地点燃。经测量,本次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147.3亩。2015年7月26日,谢某在麦积区党川乡一背湾里,故意放火烧毁林地,过火林地面积32.3亩。同年7月27日,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党川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谢某家查获“辽宁”牌土枪一支。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把枪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

后经甘肃天泰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故意烧毁国有林地,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构成放火罪;同时,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鉴于被告人谢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虽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谢某因犯放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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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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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必须每15天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当电梯出现重要故障维修之后,必须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其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之后才能进行运行。那么电梯故障致业主伤亡物业承担责任吗?物业负责维修管辖区内哪些公共设施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物业服务小知识。

现行的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也明确把电梯维护列为物业管理的范畴。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电梯、绿化等小区的共用设施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管理。这些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管理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有关业主也应积极配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规定,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为一般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按照程度划分为重大和特大事故。当电梯出现事故时,如果能查明事故原因的,将有依据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原因,电梯使用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只是一般事故,被困人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精神损失费等。

电梯事故发生后,一般是由电梯的制造商、运营方或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乘客使用不当行为,触摸危险部件等,乘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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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验房发现质量问题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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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后业主也应该仔细验房及时发现房子隐藏的问题,如果业主在验房过程中发现了问题的话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找开发商负责,验房时,开发商会指派一名工作人员跟着购房者去验房,如果验房没有问题,会要求购房者在《房屋交接验收单》上签字。验房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当场向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提出质量问题维修要求,并将所有问题落实在书面上,根据不同的质量问题,约定一定期限的维修时间,并让工作人员在纸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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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酒店就餐时汽车被盗酒店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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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餐饮业在中国传统行业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酒店就餐汽车被盗酒店是否承担责任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酒店就餐时汽车被盗酒店承担责任情形:

酒店对消费者就餐时停放车辆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基于饮食服务合同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非保管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它的产生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这种附随义务只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低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只要酒店对丢车事件没有故意或过失就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外就餐注意事项:

1、选择有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

《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且须在经营场所亮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范围应符合许可证核定的项目。《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效。消费者到餐馆用餐,首先要看餐馆吧台或其他显著位置有无悬挂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有证的单位具备了相应的开业条件;如没有取得许可证,则属于违规经营。另外,还要注意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许可备注内容,如是否注有“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因为“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属于高风险食品,较易引起食物中毒,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等,必须具备特定的加工操作条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目中予以注明。

2、选择信誉等级高的餐饮单位

自2002年起,我国在各地陆续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根据餐馆的基础设施和食品安全状况,评定A、B、C、D四个信誉度等级,四个级别相对应的食品安全信誉度依次递减、风险等级依次增加。挂“A级食品卫生单位”标牌的为食品安全信誉度最高。风险度最低、安全条件最好的单位;挂B级牌的是食品安全状况较为放心的单位;挂C牌的餐馆为食品安全状况一般废软单位,也是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强化监管的单位。建议消费者尽量到风险性较低。食品安全信誉度较高的餐馆就餐为了以简洁、方便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餐饮单位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部分省市陆续推行餐饮服务单位监督公示制度。监管部门在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识(笑面、平面、哭面),向消费者动态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消费者英尽量到“笑面”或“平面”的餐饮就餐。

3、观察是否超负荷营运

消费者选择餐馆,尽量不关顾流量徒增的饭店,因为突然集中增大的应量,可能导致餐馆超负荷加工,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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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保安入室抢劫物业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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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入室抢劫有便利条件,因为很多业主觉得保安是保护小区安全的工作人员,所以说对其保安防范意识很差,那么保安入室抢劫物业承担什么责任?小区入室抢劫盗窃我们该怎么办?

保安属于物业的员工,保安有过错的,物业承担主要责任(工作中),业主找的是物业赔偿,物业才找的是保安赔偿。保安若按物业规定的程序出现问题,保安无赔偿物业的责任。保安若没按物业规定程序出现问题,保安失职物业可以要求保安赔偿,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保安要是入室抢劫,那么物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毕竟保安是其物业的工作人员。

从法定职责看,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在治安防范的职责上,与一般人民群众并没有什么区别。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物业管理公司超越其他人民群众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对于犯罪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只有制止和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不仅没有使用任何电警棍、警械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就连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权利都没有。因此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超越安全防范行政责任意外的赔偿责任,显然是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温馨提示,保安入室抢劫物业承担的责任需要多加了解,一旦发生保安入室抢劫事件需要对其保安和物业进行起诉处理,要时刻关注,多了解小区安全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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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外出旅游家中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全文共 6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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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如何保障家中安全是我们外出旅行所要了解的重要知识。虽然现在很多家庭都装有家用防盗报警器,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被盗现象的发生。我们的假期越来越多,我们出去旅游和走亲串友的时间也越来越多,那我们出去不在家的时候家中的财务安全也受到了一定的威胁,那么外出旅游家中被盗物业责任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旅游准备知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合同期限、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资料的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合同办事。

一是如果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失盗赔偿事项,则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提出赔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甚至内外勾结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则物业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业主自己更应当提高警惕,堵塞漏洞,以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三是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如值班岗亭内由脱岗,无人值班;监控中心无人值班;人员,车辆来往记录不全,巡逻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线路巡逻等情况,就应当叫: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您是可以在对偷窃者提起赔偿要求的同时,将物业公司追加为第三被告,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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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业主家财物被盗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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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承担业主财物被盗赔偿责任?

[问题]住本市住宅某小区的业主李某于2013年3月8日下午下班回家发现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的财物包括现金、首饰、手表等,总值12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一直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李某关注公安机关破案进度的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称:业主明知家中存放贵重财物不安全却我行我素,被盗责任应由业主李某自担。李某听到物业公司的回复后气愤问:“家是港湾,家都不安全,哪里才安全?”请问:李某家中被盗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李某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家中被盗的赔偿责任,其起诉权不容质疑。问题的实质在于李某的胜诉率有多高。为争取更高的胜诉率,李某在起诉前有必要理清如下思绪:

第一,业主必须查清物业公司对家中被盗的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责任来自义务。业主就家中被盗的损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物业公司对业主所在小区的管理服务义务。其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

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中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三大义务,即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维护、修缮义务;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的维护义务和包括治安防范的安全保卫义务。本案涉及物业公司的治安防范义务。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规定,物业公司的保安员所负法定治安防范义务,就是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发现有暴力、偷盗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时及时制止、报警以及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履行其他职责等。

物业公司的约定管理服务义务,则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及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法》未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属无名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依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家中被盗的损失,应当审查物业公司在履行法定或约定管理服务义务中有无过错。必须明确的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是管理服务,区别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合同义务,因此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定性为保管合同是不妥当的。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的保管义务,如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财物毁损、灭失、失窃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不然,业主家中的财物不属物业公司法定或约定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前必须选择好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盗窃犯罪嫌疑人是最终的责任人。在公安机关未侦破盗窃案件前,业主查实物业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提高胜诉率或赔偿数额,业主应当在起诉前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做出选择。《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虽规定的是物业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务义务,该条款同时成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奠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基础。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即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责任范围、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均有不同。业主对此类专业问题知之甚少,且确定请求权的基础将关系到诉讼的胜败,起诉前务必咨询律师或法官,在法律专业人士的释明或指导下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三,业主要收集好被盗财物的名称、品质和金额等证据。业主不论提起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依法应由其对失窃的事实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在盗窃案件未侦破的情形下,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出发票等证据来证明被盗财物名称、规格、型号、购买价格等。业主自报或以报案笔录等作为起诉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如果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被盗物品及金额,大多数法官一般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业主对物业公司提起的违约或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也有的法官干脆以业主无证据证实损失数额导致违约或侵权损失后果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第四,业主应当对贵重家庭财产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不应该将贵重财物存放在家,业主听后稍安勿躁,更不要气愤,自审一下防盗意识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有侥幸心理和对物业公司的依赖想法。比如,是否购买家用保险箱、是否将贵重财物放入保险箱、是否投保家庭财产险或平安家财险、是否保管好贵重财物的购买发票、无人在家时有无反锁家门、有无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特别约定物业公司对家庭财产的保管义务,等等。

综上,正如路人在行路中被盗或者被抢,治安警察或治安大队或公安机关不负赔偿责任一样,在物业公司保安员仅负有治安防范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的贵重财物失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特别约定了物业公司对业主家中贵重财物负保管义务。再者,在盗窃刑事案件未被公安机关侦破的情形下,业主难以举证证明失窃的贵重财物及其损失数额。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想获得物业公司的满足或法官的支持,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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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行人横穿马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全文共 60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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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往往会让司机发现自己时已来不及避让而酿成惨剧或因紧急制动而导致连环车祸。今天小编聊聊行人横穿马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大家先看看如下资料: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可见行人横穿马路是违反交通法的,行人横穿马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一.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果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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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饭店就餐财物被盗,饭店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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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就餐时,现金、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被盗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类事件由于突发性强、举证困难、赔偿数额大等原因,处理起来难度较大,是近年来投诉处理过程中的难点。商家在店里贴上“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能因此而免责吗?

饭店就餐时钱包被盗

解放工商分局新华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投诉: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在我市一家饭店吃饭时,将衣服挂在椅子上。散席时,他跟随饭店服务员到柜台结账,其间,衣服口袋里的钱包被盗。饭店负责人拒绝了赔偿请求,王先生打110报警,并向工商部门投诉,目前此事仍没有解决。

山阳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不久前,消费者高先生投诉:他在一家饭店吃饭时,放在旁边椅子上的包被人偷走,内有现金1000余元、手机等,总价值2000余元。饭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等待破案追回被盗的手机,希望十分渺茫,高先生认为,饭店采取保安措施不到位,服务质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顾客物品的附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遂要求饭店老板赔偿。而饭店老板认为,该店内张贴有提示顾客保管好物品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高先生的物品被盗系其疏忽大意所致,与饭店无关。

饭店:我们没有赔偿责任

谈到消费者就餐时被盗这种问题,某酒店的王经理认为,饭店属于公共场所,没有防盗抓小偷的责任。店方只能尽量提醒顾客保管好随身物品。顾客丢失贵重物品后,我们会积极配合寻找,已经做了分内的事,没有赔偿的义务。经营多年餐饮生意的何先生告诉记者,如果顾客进店把物品交给店方保管,发生被盗事件,店方应当承担责任。饭店墙上已贴有提醒标语,顾客因为自身保管不力而被盗,就如同在公交车上丢了东西,店方没有责任。

记者发现,饭店、超市等场所,都有“财物自理,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牌,商家都把消费时被偷的责任推给了消费者,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造成纠纷不断。那么,商家以这种方式对顾客进行提醒后出现物品丢失、被窃,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饭店有义务保护顾客的财物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秦永民律师认为,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对他人负有必要注意义务的人,在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或者依照法律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视为无效。通常情况下,无警示标志,则消费场所应负全部保管义务;贴了警示标志,也只是适当减轻酒店的责任。不光是丢失东西,在消费场所发生受伤之类的事故,也可以要求其赔偿。

消协提醒:注意保存证据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提供的消费场所也应具备必须的安全保障。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除了消费者自身原因外,不管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第三方加害人所致,经营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到公共场所消费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保留证据(发票或单据、经营者过错事实、人证物证)等,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或向消协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类似的事件很多,现在社会消费中,外出在饭店、酒店等餐饮单位就餐已是十分平常的事情,特别是重大节日、活动、聚会等,更是外出就餐的必须。如今有些地方的治安条件不太好,发生就餐时物品被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防范被盗是必须的,但一旦发生被盗之后,有很难破案,往往会发生顾客权利的不到保护,向谁主张权利呢?饭店有时也很无奈,感觉也是受害者。但法律制定规则就是要解决这个矛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这是法律的文明和进步。饭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小偷追偿。我考虑,让饭店经营者但责其实也是规范他们的安全经营行为,指引他们在经营时也要加强安全防范义务,提高自身监管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被盗事情少了,小偷们也许会慢慢“下岗”。法律有时候不是硬性规定,可以是人文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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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业主家被盗物业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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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居住环境也日益改善,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但是提供维持居住环境正常服务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却是极难融洽相处,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重重、甚至对簿公堂的情况频频显著报端,早已屡见不鲜。物业和业主的纠纷种类层出不穷,究竟是与非也不是一言能道尽的。

背景事件;

9月7日晚,家住赣州市鹭江新城小区的李先生散步回家后发现,家中一片狼藉,进小偷了!9月10日,李先生在采访中对记者说,家中失窃后,小区物业无法提供录像不说,还声称无法对其损失进行赔偿。这令他十分气愤。

家门被人反锁家中一片狼藉

李先生说,9月7日晚,他与妻子出门散步,回家后发现门被人从里面反锁了。开锁公司将门打开后,他发现家中一片狼藉,阳台防盗网被剪开一个口子。经清点,家中被盗首饰等价值近3万元的物品。他立即通知小区物业并报案。

李先生说,随后他欲查看小区物业的监控录像时,却发现小区物业提供不出相关的监控录像。小区内的安保人员对小区当天进了小偷也是浑然不觉。

李先生告诉记者,物业的安保工作有漏洞,近段时间小区内类似的盗窃案已经发生了七八起。

保安工作失职

记者随后与李先生来到鹭江新城小区物业客户服务中心。该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根据双方签署的物业协议,他们确实需要进行巡逻、登记进出人员等安保工作,但物业协议中也明确说明,业主被盗出现财物损失时物业不负责,物业只负有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责任。监控录像未能录得小偷作案的情形,与摄像探头摆放的位置有关。至于近段时间发生多起盗窃案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没有听说。

针对此说法,李先生说,小区摄像头没有存储功能,所以当时的录像资料根本无从查看,这是物业的工作失职,否则至少可以查看进出小区的人员。至于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盘查,门口的保安也主要针对车主,行人进出根本无人过问。

记者发现,小区尽管只有两个入口,但入口处的保安并未如物业负责人所说的会对进入小区人员进行登记,记者可以自由出入,无人过问。

律师说法:

管理若有漏洞物业则须赔偿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毅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物业协议,尽管物业不对李先生家中失窃负有直接赔偿责任,但假如未能履行物业协议中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的工作职责的话,那么李先生有权要求物业进行一定赔偿。

相关知识: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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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房暂时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应该按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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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业主因较长时间外出或购买房屋作投资但又没有租售出去而导致房屋空置,往往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管理费,其理由是没有使用房屋,也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这种说法表面上看起来很有道理,其实不然。我们应该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物业管理费的性质和功用。

物业管理费又称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了公共部分卫生清洁、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维护公共秩序、绿化维护等具有共同性质的服务而应该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费的性质具有综合性,不能逐项分割计算,不能象水、电、气费可以用多少交多少。物业管理费是用来支付公共性的绿化清洁、保安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支出不可能因个别业主的房屋暂时不使用而减少,也就是说,虽然个别业主的房屋空置,但物业公司对公共部分的工作量没有减少,原定的保安照常站岗、巡逻,绿化保洁人员依旧浇花、除草、清扫、清运。所以无论是什么原因没入住的房屋,业主都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再说,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

新房未入住物业管理费是否改交?

由此可见,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在入伙之后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只要是已建成的房产,不论是否已经出售,是否入住,均应由产权人(售前为开发商,售后为业主)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因为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已经提供,如保安、保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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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小区内汽车被盗物业是否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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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因为业主车辆停在小区被盗,而出现和物业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小区内汽车被盗物业是否赔偿损失?这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一个关键点,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以及物业公司在车辆丢失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不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仅为场地使用关系。如物业公司尽到了一般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过错的,物业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车辆被盗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分子是直接的侵害行为人。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这里的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车辆进行看护,对业主车辆的丢失或损坏负责任,并由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就车辆管理支付费用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合同只有在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才生效。

如果业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上,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承担保管责任。若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被盗不承担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治安管理方面违反义务,对车辆被盗有一定过错的,应对被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详细介绍之后,能够了解小区内汽车被盗之后,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相关内容。小区内的车位最好安装地锁,地防盗有很多帮助。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平时多关注小区安全小知识,才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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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小区内被抢劫物业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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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人对小区物业不是特别满意,主要是因为乱收费而不作为。小区内被抢劫物业如何承担责任?这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有就是没有安装自行车锁的自行车丢失物业是否需要赔偿?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述。希望能够给大家做一个参考性建议。

如物业已经尽到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不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安全保障职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此有具体约定,则按合同约定、参照有关文件的规定、物业公司日常保安制度、处理纠纷的方式等因素来衡量物业公司是否适当履行保安职责。

物业管理公司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而不履行,属于不作为行为。如果在小区内被抢劫,但物业保安人员没有及时制止,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希望大家看过小编的介绍后,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除了平时应该多掌握一些小区安全小知识,并提高警惕之外,一旦遇到抢劫应该以保护自身安全为目的,事后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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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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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区虽然有专门的物业部门进行管理,但是因为其管理上漏洞问题,使得小区内经常有失窃的现象,那么对其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什么责任?

从律师处了解到,遭遇入室盗窃,首先应该从物管公司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来判断。就物业公司一般职责而言,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此可以看出,小区治安主要职责是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在治安工作上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

律师提醒,如何界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公共秩序时应做什么工作?这要看物业管理的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物业服务公司应做到:封闭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看守;夜间对重点部位道路进行巡查;有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已做到上述工作,那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内容,又该如何合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呢?

界定难、维权难,呼吁物管升级

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表示,如果该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中明确的包含有该项责任(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财产损失赔偿条款),且该业主按时交纳了物业费,那么应该获得赔偿。反之,该业主签订的物业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庭财产负有丢失赔偿责任,该业主则很难获得赔偿。因为,物业管理企业只是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完全保障业主的家庭财产安全。而据调查,目前昆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基本都没有涉及对业主家庭财产损失赔偿的条款。

所以,遇到这类事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赔偿与否及赔偿比例都很难界定。如果该物业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安保职责,存在管理的过错,那么该物业要酌情承担损失。如:物业不能提供录像资料、保安没能做好出入登记及定时巡逻、没有保安站岗等。物管的值班制度、值班内容,物管的行为对损失的扩大或缩小有没有必然联系?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法律关系而言,物管不是直接侵权人,它所承担的只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就赔偿而言,可得金额不大。更重要的是,要等到盗窃事实部分得到认定后,才能找物管追责,若公安机关对案件无法认定,追责也就无从进行。

面对小区入室盗窃难以界定、难以追责的窘境,有业主采取了极端的方法应对。家住市中心某小区的夏女士因为小区经常发生盗窃案,对物业管理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物管则以断水断电的方式回应了夏女士。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至今仍纠缠不清。

对此,律师认为,缴费和被盗不缴费是两个不同体系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尽的法定义务,若业主不缴纳,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但是,由于家庭被盗,业主有直接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失职导致,业主可以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减免费用,或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承担管理不善的损失赔偿。最后,提醒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是有对应服务范围和项目的,建议先看一看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然而,不难发现,业主在购买了小区物业后,对物业的选择处于被动、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也无修改或主导的权力。当遭遇入室盗窃时,一般属于个例,很难发动业主委员会为自己维权,往往势单力薄,难以向物管追责。拒缴物管费成为了不少业主的无奈之举,或许也是业主唯一能够选择的维权方式。

不少业主呼吁,在越来越重视物业服务的今天,物业管理的职责也应该更加全面、明晰,可以根据业主的需求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或职责范围,还广大业主一个放心的生活环境、放心的年关。

温馨提示,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的责任上面对其都有所介绍,让大家知道了小区入室盗窃物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什么,要时刻关注,多了解小区安全小知识,多了解小区入室抢劫盗窃我们该怎么办等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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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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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现象普遍存在这,这也是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那么老师体罚学生会受到哪些处罚呢,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老师体罚学生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众所周知,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贵,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老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时见诸报端。教育部也三令五申,要求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往往由行为人所在学校承担,教师本人获得的只是相应的工资。学校工作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对学生的损害是由于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的,学校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当然,如果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还将受到刑事追究。

由此可以证明,老师体罚学生,学校同样承担责任。.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内容由调查整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关于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小编会在下期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讲座中给大家做详细总结,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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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民间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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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责任有哪些?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在借贷中为亲友担保司空见惯,能够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提供担保的人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拿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那么,民间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责任有哪些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民间借贷担保人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上面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担保人应该承担责任问题的相关内容介绍,小编提醒大家,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要为了顾全面子而随意替他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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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家中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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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而言,物业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那么具体而言是怎么处理的呢?到底物业会不会负责任了,或许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接下来的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界定

家中被盗物业该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取决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怎么样规定的,通常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都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有了明确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向物业主张赔偿权利。

二、根据责任义务的履行来界定

这种要求是要看小区物业是否存在违反物业管理合同,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失比如应当有值班而没有值班,或者应当进门查证而没有让小偷混入,等等必须证明物业存在过错,否则,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职责,那么你们就没有办法起诉因为物业公司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保证没有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公安局还会被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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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是否应该加入业主委员会 物业有什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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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区的业主都组织了委员会,这种委员会还是很不错的,主要是可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些职责,而且也可以维护业主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你知道加入业主委员会好处是什么吗,物业的职责和义务业主们需要知道和了解,如果出现需要帮忙的问题可以请物业进行解决和协商,来看看这些具体的内容介绍吧。

加入业主委员会好处

可以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监督,审核各项经费支出。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也是沟通的桥梁。

物业的职责和义务

一,物业公司的职责: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其经营管理的物业进行维修和技术管理,包括对房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包括污染防治、环境保洁、环境绿化等;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的治安进行管理,对小区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以及对出入小区的车辆与人员进行管理。

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二,物业公司的义务:

(一)以为业主服务为宗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等服务;

(三)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四)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上述小编介绍了关于加入业主委员会好处这个问题,具有选聘啊还有监督以及审核等等的好处,对于业主们来说还是很不错的一个方法。物业的职责和义务有很多的方面,比如说公共设施啊,还有物业服务啊保洁啊等等方面,这些内容大家都可以多了解一些,对于物业的服务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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