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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小型宾馆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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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措施不落实,尤其是一些单位负责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致使特大火灾连续发生。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型宾馆消防方面的安全制度,供大家参考。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宾馆饭店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饭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饭店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宾馆饭店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相关方责任。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防火检查。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厨房烟道、洗衣房排风道定期清洗情况;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客房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防烟面罩和应急手电筒;

(十)按委托合同规定,技术服务机构每月进行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四、开展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及设有值班的厨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宾馆酒店消防安全管理

一、 客房、公寓、写字间

客房、公寓、写字间是现代宾馆、饭店的主要部分,它包括卧室、卫生间、办公室、小型厨房、客房、楼层服务间、小型库房等。

1.客房、公寓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是烟头、火柴梗引燃可燃物或电热器具烤着可燃物。发生火灾的时间一般在夜间和节假日,尤以旅客酒后卧床吸烟,引燃被褥及其他棉织品等发生的事故最为常见。所以,客房内所有装饰、装修材料均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窗帘一类的丝、毛、麻、棉织品应经过防火处理,客房内除了固有电器和允许旅客使用的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日常生活的小型电器外,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尤其是电热设备。

2.对旅客及来访人员应明文规定: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凡携带进入宾馆者,要立即交服务员专门储存,妥善保管。

3.客房内应配有禁止卧床吸烟的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宾馆客人须知及宾馆、饭店内的消防安全指南。服务员在整理房间时要仔细检查,对烟灰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时应不断巡逻查看,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

二、餐厅、厨房

餐厅是宾馆、饭店人员最集中的场所,包括大小宴会厅、中西餐厅、咖啡厅、酒吧等。这些场所内部可燃装修多,可燃物数量很大,并连通失火率较高的厨房。有的餐厅,为了增加地方风味,临时使用明火较多,如点蜡烛增加气氛,菜肴加热使用炉火等,这方面已多次发生事故。

厨房内设有冷冻机、厨房设备、烤箱等,由于雾气、水气较大,油烟积存较多,电器设备容易受潮和导致绝缘层老化,造成漏电或短路起火;厨房用火较多,油锅起火是十分常见的。因此,餐厅和厨房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餐厅应根据设计用餐的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足够的通道。通道及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二)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每个员工的工作岗位。如餐厅内需要点蜡烛增加气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供应火锅、烧烤风味餐厅,必须加强对炉火的看管,使用酒精炉时,严禁在火焰未熄灭前添加酒精,酒精炉应使用固体酒精燃料。餐厅内应在多处放置烟缸、痰盂,以方便宾客扔放烟头和火柴梗。

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发现燃气燃油泄漏,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燃气库房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楼层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

厨房内使用厨房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油炸食品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食油溢出着火。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开。厨房内抽烟罩应及时擦洗,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厨房内除配置常用的灭火器外,还应配置石棉毯,以便扑灭油锅起火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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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型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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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就是提供气源动力,是气动系统的核心设备,机电引气源装置中的主体,它是将原动(通常是电动机或柴油机)的机械能转换成气体压力能的装置,是压缩空气的气压发生装置。今天小编主要来讲解的是小型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小型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⑴空压机必须要由责任心强的专人看管和使用,使用者应掌握本机结构、操作和维护保养知识,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电动机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电动机章节的规定。

⑵空压机应停置在空气流通、地面平坦的室内,或阴凉、清洁、有防雨装置的室外。环境温度在0~40℃,距空压机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⑶开车前,首先必须检查曲轴箱内的油位,注入适量的润滑油,尤其新机首次使用时,务必注油。

⑷检查空压机的曲轴箱、气缸、缸盖、飞轮、平衡铁及管路等结合部位联结是否紧固,消除松动现象。

⑸检查传动带的松紧度,其传动带的挠度应在10~15mm范围内。

⑹长期停车或检修后第一次运转前,用手转动风扇飞轮,旋转应灵活,无阻滞现象和异常响声,并观察曲轴旋转方向是否与标定方向相同。

⑺进行空负荷运转5~10min,再进行带负荷运转10~20min。并进行下列检查:

⒈气压自动开关、安全阀、压力表工作是否灵敏、可靠。

⒉各有关联结处有无漏气、漏油现象。

⒊呼吸管是否呼吸正常。

⒋是否有异常响声。

⑻储气罐内有气压时,不要松动任何联结部件。

⑼严禁随意调节安全阀,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⑽不得用拔出的电源插头的方法来停机,停机后重新起动空压机前应放尽储气罐内压缩空气。

⑾不得用小于规定截面、而长度大于10m的导线作电源线。

⑿在电控运转状态,自动停机时如发现泄放阀不能放气,应立即查明原因以免损坏电动机。

⒀当压缩机有剧烈振动和异常响声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能开机。

⒁开机后不要随意触摸缸盖、排气管及单向阀等,以免烧伤。

⒂本机使用的润滑油必须是专用的压缩机油,不得另用其他机械油代替。冬、夏季须分别使用13号、19号压缩机油,且润滑油中不得含有杂质和污物。

⒃必须将润滑油的油面控制在规定的油位线内,否则将造成油温过高,耗油量太大或有关零件损坏(严重时使整机报废)等现象。

⒄新机器在运行10h时应更换新油,并清洗曲轴箱,以后每运行

500h更换一次新油,并清洗曲轴箱。

⒅冬季开车时,润滑油不得有凝冻现象,否则应加温确保润滑可靠。

⒆曲轴箱内润滑油最高油温不得超过70℃。

⒇应经常观常压力表、气压自动开关等工作是否灵敏;润滑油的油位和油温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是否有漏气、漏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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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安全锤如何使用 小型安全锤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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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使用安全锤之前,首先要选择合适的位置。一般在杂打车玻璃的时候,应该选择4个角,因为这个位置的玻璃比较薄,也特别容易碎炸机的,效果会特别好。另外要正确的握住安全锤,握紧安全锤的手柄,锤头在玻璃的上方,主要从45度的角倾斜向下砸。

1

需要控制好力度

砸玻璃的时候应该快速有力,但不要用力过大,一旦用力过大很容易会砸伤自己,这样对自己的身体非常不好。

2

使用安全锤的注意事项

一般在使用安全锤的时候,砸玻璃时应向外方弹射,避免玻璃的碎片伤及到人体,避免破坏玻璃时会有非常尖锐的声音。这样很容易会对自身健康造成影响,当然它也很容易会导致耳鸣的情况产生。其实安全锤需要定期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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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需要准备紧急情况的小贴士

车里面要自带逃生的工具,现如今市面上有很多自带紧急逃生的工具,这时候可以考虑购买。另外要使用做头枕,所谓的做头枕就是在车内,不仅可以提供头部支撑,而且还可以作为破窗工具使用。一旦发生意外情况的时候,需要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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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小型瓦斯炉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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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气体现在已经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很多人已经使用上了瓦斯,那么小型瓦斯炉安全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瓦斯炉如果是合格的品牌,当然安全。从安全性来说,瓦斯炉越大越好。不要让锅底超出炉脚范围太多,不然超出部分的锅底会把热量反射到炉身,导致气罐仓的温度会急剧上升。从实用性来说,瓦斯炉首先看火力,目前最高的应该是原装进口的岩谷的CB-AH-41,可以达到4.1KW;岩谷国内合资厂的基本是2.1或2.7KW的。脉鲜的MS-3500S/CS可以达到2.9KW,算是不错的。还有一款3.3KW的,没标的瓦斯炉都不要买,太山寨了,费气且燃烧率低。从便利性来说,最好带电子打火,带防风圈,可徒手拆卸便于清洁,有原配的便携箱。

瓦斯炉的使用是和其他卡式炉的使用一样的,但是在使用的时候要格外的注意安全,因为瓦斯是易燃易爆的气体,我们要注意的自己的安全。

想要了解更多的可燃气体知识请到,在这里会学到很多的安全知识,帮助大家在生活中更好的使用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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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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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在防洪、灌溉、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工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有些已成为库周群众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所以安全管理很重要,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型水库安全方面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和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其他每座小(2)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1)型水库以及对防洪、灌溉有重大影响的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他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九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p#副标题#e#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未按照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三)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看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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