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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实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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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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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在大家生活找那个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相信大家对于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也都有过一定的了解,可是今天小编想问问大家,究竟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呢?跟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对其他亲属的生活也会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工伤职工的亲属也可以申请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或者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

根据规定,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还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经办机构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好了,今天小编所讲的问题就到这里了,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小编每天的更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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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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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劳动者因为工伤的关系,给生留下了疾病,损坏到了他们的劳动能力,这时候就需要进行鉴定,保证自己能争取到合理的赔偿。那么,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分级原则

5.1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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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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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进行有关工伤鉴定时,都会要求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很多人可能会对这笔费用由谁承担感到疑惑。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怎么收

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收取,大概每人次280元到300元左右;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次之间,鉴定中需要进行检查诊断的,在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诊断费用另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收费一般在350元至1200元/人次之间。所在地具体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检查诊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不服初次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的,改变原结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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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7标准鉴定男人能力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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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一生性能力可分为5个时期,其中,29岁开始,到38岁这个阶段最迷人,堪称性爱的黄金时期。

1、失控期(18岁以前)

男人对性事的关注是从青春期到来后开始的。身体的那一部分在冬眠多年以后,终于无法阻止地复苏了。痛苦的是,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它都可能突然勃起。这种情况甚至发生在衣衫单薄的夏天,被老师喊到讲台上面向同学们背课文的时刻。它似乎越来越难以驾驭了。有些男孩子学生时代光芒四射,进入社会则更显成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恰当地控制了自己的本能。但这谈何容易!随着发育的日益健全,他会时常幻想一个异性和自己亲热,她是谁和漂亮与否的问题倒在其次。

2、最炽烈期(18-28岁)

男人的情绪开始慢慢地稳定下来。性已不是唯一,还有感情和事业,且这些方面都可能出些成绩。假如男人到了这个阶段还不思进取,那他这辈子将一事无成。但他暂时还不够强大,想证明自己的愿望十分强烈,在乎拥有远多于在乎适合。追女孩子的时候,他通常会诚恳地说:“我爱你,真的,一生一世……”然而,女人们往往难以承受他们的炽烈而至无疾而终。这一阶段也是男人对女人进行长足了解的时期。

3、迷人期(29-38岁)

经过多年的风风雨雨,他已经变得十分稳重,举止优雅得体,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更重要的是他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事业。他满怀自信,同时又知道性爱是两个人的事,如果遭到拒绝,也不会像以前伤心难过。他能够举重若轻地面对一切,因为对他来说,女性早已不是神秘的。他对性的渴望很大一部分已让位于和伴侣的互相扶持。他能够欣赏女人的魅力,也能使自己的魅力让女人感受到;他不会让女人尴尬,也不会让自己尴尬。他会在很平静的状态下,激起女人心里的波澜。

4、守成期(39-55岁)

一个让人恐惧的现实摆在面前:性欲减弱了,尽管见到可意的女人还会产生性幻想。他已能够完全控制情绪,但这种平淡又让他们自己担忧。出于有意无意的弥补,他渴望温馨的家庭生活,妻子、孩子、一个个呆在家里的周末。由于主要器官开始衰老,头发逐渐变得稀疏,他常常顾影自怜,幻想拾回逝去的青春,因此,一旦遇到倾慕他的女性,他会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事。但这些关系通常不会长久,而且往往以悲剧收场。

5、怀想期(56岁以后)

尽管性可能曾经给每一个男子带来过痛苦与伤害,但一旦完全丧失了对它的需求,男人们又会产生生命将休的恐惧。进入此期,他们已差不多对性敬而远之,而喜欢把兴趣投入在其他方面,比如下棋种花之类,当然,也包括对似水年华的追忆。据调查,假如一对夫妇停止过性生活,那95%都是由男人提出,虽然这对女人不公平。他们觉得自己齿落发秃,性器官开始萎缩,已经完全失去了吸引力。其实这是生理影响了心理。如果他们能够调适自己,同样可以享受满意的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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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全文共 54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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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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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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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丧失劳动能力简介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标准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2、双眼矫正视力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下一页是“丧失劳动能力”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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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流程

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中度肝功能损害。

各种疾病造瘘者。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度。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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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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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遭遇工伤时,很多劳动者已经开始选择积极维权。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已经成为了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比较注重的方面。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2、鉴定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2、鉴定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3、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到鉴定中心取,个人申请不需要盖章,但要能提供单位名称,单位的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4、病志资料,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在达到规定的医疗期后可以办理,没有最后期限,但是上述所需的材料一样都不能少,都是审核必须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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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定标准

全文共 24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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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法律知识。

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定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认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p#副标题#e#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4.1.12双眼矫正视力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5.3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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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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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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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方面的知识吧。

现行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其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下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0cm2;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5、舌缺损>1/3,但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37、舌缺损>1/3,但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72、三度牙酸蚀病。

八级: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

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

35、一足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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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全文共 91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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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有哪些及其作用是什么对于大家来说都已经很熟悉了,可是大家知道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吗?不如和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范围:

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2、因病办理病退鉴定

3、委托鉴定

3-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公伤;

3-2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委托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

3-3因公负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因果关系确认;

3-4因公负伤与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关系确认;

3-5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

3-6法院、劳动仲裁、信访等部门委托按工伤鉴定标准鉴定处理的;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小结:看完上述文章之后,相信大家对于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够从小编每天的分享得到更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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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全文共 39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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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是有一定鉴定标准的。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吧!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至2012年,中国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200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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