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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雇主责任险赔偿标准【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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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在酒吧丢失物品酒吧有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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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大多光线昏暗,客人饮酒娱乐,处于不容易控制的状态,容易与黄、毒、黑等非常事物紧密相关,如果在酒吧丢失物品酒吧有责任么?下面为大家做了具体分析,如下。

1、酒吧遗失物品,如果酒吧张贴了“消费者自行保管物品,遗失概不负责。”一类的话,那么酒吧不负任何责任,如果酒吧拾到不交还失主,那么酒吧便是非法占有,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强制执行交还。

2、 报警了,酒吧有义务协助调查。除非你有证据证明所丢物品这个事情上酒吧存在过错。否则很难进行索赔。

3、有的酒吧都有存东西的,要是存在那不见了应该是负责的。

4、酒吧都安装监控系统的,可以报警,让老板提供监控录像。

如何才能要到监控录像?如果报警了可以参照第6条,如果没有报警可以参照1-5条,只要理由正当是可以要到的。

1、需向酒店保安部说明调查录像资料的时间段、事件原因并填写调取监控录像资料审批表。

2、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通知保安部经理和总经理,说明相关情况,并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3、保安部经理、主管有调取监控录像资料的审批权,其他人员无权向外部门提供任何监控资料。如查看内容事关重大或涉及广场形象的突发事件必须要报请总经理批准,方可查看。

4、在调取监控录像资料过程中,大堂值班经理和店值班经理可参与监控资料查询过程,其他人员无权查看监控资料。

5、在节假日或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当事人进入中控室查看录像资料时,保安部值班人员可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做好登记和调查结果的汇报工作。事后要补办查阅录像资料的审批手续。

6、如有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调取监控录像资料的,中控室人员应积极给予配合,不得无故阻挠,事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查看结果保安部留档备查,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小编建议大家在出入娱乐场所时,一定要保管好随身物品,增强安全意识。平时一定要多学一些酒吧安全知识,以防遇到突发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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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车辆刮蹭责任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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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流量的增加、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使用代步工具,而汽车则普遍的适用于大江南北,车辆之间的摩擦、刮蹭也愈加多见,那么一旦发生事故,责任怎么认定呢?今天我们借这个平台来学习一下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车辆刮蹭责任认定方法

同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在变更车道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变更车道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另一方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速较快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一方超宽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另一方在超越过程中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一方超宽并在与另一方并行或者超越另一方过程中形成的刮擦交通事故,超宽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的,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6、一方在车道内停车,形成的同向刮擦交通事故,停车一方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的,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向刮蹭交通事故

1、一方骑压中心线行驶或驶入对向车道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该方承担全部责任;

2、一方超宽,对方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超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均在本车道内行驶形成的对向刮擦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小区车辆刮蹭责任认定方法可依据上面所述。想了解各类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以及各类交通事故处罚标准吗?快来我网登录查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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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51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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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名人效应越来越明显,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由于违法成本低,大多涉事名人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也不了了之。那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一)虽然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并不包含在内。因此,一旦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代言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顶多就是向受害的消费者赔礼道歉,承担道德上的责任。那么,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以其身份和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有些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购买商品或服务,使其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失。由于我国广告法及其相关规定不完善,因此,如按广告法来要求虚假广告的代言人来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食品安全法: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具体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在食品安全法中集中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名人更应该维护自己的良好的公共形象,不要随意代言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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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酒驾肇事逃逸致死同车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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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每年因为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酒驾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那么酒驾肇事逃逸致死同车有责任吗?下面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请大家认真阅读下文。

搭乘饮酒人驾驶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而且根据酒驾酿成的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触犯法律,这个不是没有根据的哦。

酒驾肇事逃逸致死同车有责任吗?小编分析如下;

首先需要考虑同车人员对事故是否有直接或是间接的过错,例如教唆逃逸等情形,这个要由交管部门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如果对事故存在过错的,那么因为事故致人死亡,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同车人员有可能构成共犯。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部门将会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因此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时,如果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当事人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自己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要求。

由此我们总结为:同车人如给予了劝阻,但肇事者不肯听从,一意孤行,那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明知醉驾有危险,而未作劝阻,反而持放任的心态,那么应承担部分责任。

温馨提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上内容由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期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讲解各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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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怎么分担_连带责任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

全文共 29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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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担是指当事人只应该承担相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责任的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分担相当的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多个保证人保证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2]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规定内容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下一页更多精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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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给大家带来的解答。从上文叙述的内容可以知道,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小编建议您可以咨询我们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从您的切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多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法

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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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有责任吗

全文共 6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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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中国的许多城市,黑车治理问题已经成为交通客运的顽疾。那么,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责任:

乘坐黑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黑车驾驶人被确定承担事故百分百责任,但在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上,乘客还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选乘黑车,乘客主观上存在过错

首先,黑车从事营运为非法行为,乘车人应当有明确认识;其次,黑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车人也应该有认识;最后,出租车的驾驶人要经过资格考试才可以上岗,为的是确保乘客安全,而黑车驾驶人并不具备出租车驾驶资格,增加事故风险。

基于以上几点,乘车人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其本人具有过错。

二、事故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确定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所作出的确认,而不是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纠纷中,应当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即只要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乘客自身有过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官可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形,确定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在出租车与非法运营车辆并存的环境中,提醒广大乘客不要选择黑车乘坐,一方面黑车的安全性无法保证,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无法考量,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乘客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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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全文共 60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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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意思是指受害人因触电导致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而造成的纠纷,需要法律处理。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序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2ooo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oo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条 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种观点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9条和第73条的规定。该些法条规定了从事如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其责任。但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正在运行的高压电”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持否定观点的通常认为“作业”是一种处于“动态”的行为,且其主体还带有“人为性”和“可视性”。

显然,“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只是电流的移动,电线本身是不会移动的,其运行也只受电站等的控制,电流更是不可以看见的。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正在运行的高压电”不具备上述三个基本的特点,因此高压电致人损害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上述反向观点的理解太过于狭隘和机械化,对于“作业”二字应从广义上进行理解,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的和无形的产品如“电流”和“移动通讯”等正广泛运用于我们日常的实际生活中,旧有的观点已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更无法解释和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司法实务中,触电损害案件的原告在诉讼中往往列举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供电公司具有过错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许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过错的证据来确定赔偿比例。

此种做法是对这类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大误解。电力经营者因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的基准赔偿比例应为100%,然后再根据案件中受害方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和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是否减轻加害方的责任和减轻的责任比例大小。如果让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加害方有多大的过错,判定加害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大小的话,案件的规则原则就变成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我们在没有认真仔细的分析和考虑到这一块的话,认定双方对损害均具有过错,就眉毛胡子一把抓,各打五十大板,这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曲解和错误使用。

三、关于触电损害案件的免责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

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对于前三个,一般不存在有很大的争议。本人在这里重点想说明的是第四个“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2004年2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其中第二项为“向导线抛掷物体”。该种情形往往被电力经营者在“垂钓损害案件”中作为典型的免责事由。这里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垂钓过程中触碰电线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向导线抛掷物体”。

向导线抛掷物体顾名思义是在在故意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向导线作出抛掷行为,其要求是行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对象为导线。而垂钓行为的主体主观故意方面却是钓鱼,且其行为对象是鱼,而不是导线。若将其定性为“向导线抛掷物体“则违反了经验主义法则。《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其中第六项为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但该条例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位阶属于地方性法规,既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在高压电线下进行垂钓行为仅是违反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属于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可以作为减轻电力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加害方免责的事由。

四、在必要处设置警示标志的主体应为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是直接的赔偿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设置警示标志问题,电力企业还经常认为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主体不在于其自身,而是所在地的电力管理部门,如当地的政府部门,从而推卸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人认为,该种说法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赔偿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到触电损害案件中应是电力经营者,而不是所在地的政府部门。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当地的政府部门只是作为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作为电力设施的直接管理人。其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主体,当然也包括设置警示标志的直接义务主体。另外,电力经营者作为以盈利性为目的电力经营性和管理性企业,其有权利收取广大用户的电费,也就负有保障用户用电安全的义务。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电力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适用范围是分高压电和非高压电两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高压电与非高压电的界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了解释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对于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仅仅对此作了授权性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低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失参照高压电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电力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部法律对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规定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第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v)以下者。”这一标准明确的划分了电力高压和低压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则不限于高压电力,换言之是包括了高压和低压的全部电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所规定的致人损害的电力范围是重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的电力范围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电力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电力。

3、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

对于电力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也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还规定了高压电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中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由此看出两者对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一种情况下,高压电力致人损害才可免承担民事责任。按《电力法》规定则是在不可抗力和用户自身过错的两种情况下,电力(含高压电力)致人损害都可免承担民事责任。如此不一致的规定即产生了法律冲突。同一高压电力致人损害之法律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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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小区盗窃物业负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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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之下,业主的家居然被小偷盗窃了,这是一件既令人气氛,又会给业主带来极大损失的事情。小区盗窃物业负多大责任?这也是大多数业主都想了解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物业管理是否对小区被盗承担责任,前提是看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包括小区安全维护,是否有保安费。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从合同法的角度上看物业企业就有了维护小区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发生小区安全缺失时,物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等于当发生盗窃就一定能够向物业企业获得赔偿,一般而言,小区物业是否不会和你协商一致赔偿你的盗窃损失的。这基本上得通过法律手段。从法律上讲被盗窃的业主要获得物业企业的赔偿,应当具备一下法定条件:

1、服务合同上物业企业具有维护小区业主人生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2,存在被盗窃的事实;(不要简单看这个条件,是否被盗窃需要证据证明,而不是业主的单方声明,这往往是获取赔偿难点所在,因此建议业主被盗立即报案)

3、损害后果的具体确定,即请求赔偿的数额,这些都是需要证据证明;

补强证据

物业企业存在疏忽过错,例如小区保安是否对进入小区的人进行身份验证;小区的主要通道是否有监控录像,被盗时候小区保安是否有脱岗离岗现象。虽然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只需要证明损失事实和损失后果,但是这些补强证据能够更有说服力。

同时,业主对盗窃是否有过错也是赔偿能否顺利实现的因素。从已经有的经验看,这类情况对业主不是很有利,因为业主往往很难找到损失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还有一点是大家应该特别注意的,那就是小区内存放的自行车很容易丢失,所以平时一定要安装自行车锁,对于防止自行车被盗,能够起到一定作用。

通过上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小区盗窃之后,物业需要负多大责任的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可以多关注小区安全小知识,当遇到类似案件之后才能够冷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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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群租房火灾损害房东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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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常见的起火原因有哪些是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的基本常识。群租房内多设置了大量的家用电器和拖线板,线路杂乱,多条电信被杂乱的挂在墙上,有的电信在空中打结,有的电线外皮已经破损脱落,严重危害住户个人身体和财产安全。那么群租房火灾损害房东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小区安全小知识。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和宣传,那么房东要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如果租房人对火灾的发生也有过错,那么租房人也要承担责任。具体到双方的责任比例,要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和双方举证的情况作出判决。

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火灾安全隐患。比如,安装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规范;使用电线线路是否存在短路等安全隐患。如果因为租赁物的安全隐患导致损失,将由房东来赔偿。但如果是因为房客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失,那么该损失将由房客来赔偿。房东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证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后,由于房客的个人原因造成火灾等事故,房东可以免责。除此之外,房东还可以向房客提出索赔。

承租房屋时,房客应该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房东提出,要求房东予以修复。房屋租赁关系中,对于房东而言,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在租赁期间要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包括房东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对于房客而言,除了支付租金外,首先房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转租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因使用房屋或设施不当而造成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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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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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它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吗?不如来和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按其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年度保险、单项工程保险、多项工程保险三种。

(一)综合年度保险是指以工程设计单位1年内完成的全部工程设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综合年度保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由工程设计单位根据该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来确定,保险期限为1年。

(二)单项工程保险是指以工程设计单位完成的一项工程设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项工程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与该项目工程的总造价相同,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

(三)多项工程保险是指以工程设计单位完成的数项工程设计项目,可能发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多项工程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数个项目工程的总造价之和或数个项目工程的总造价之和的一定比例,保险期限由工程设计单位与保险公司具体约定。

自2000年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在深圳、上海、北京试点以来,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年检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单位,资质年检不能通过;有的地方将是否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与工程设计投标挂钩,不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工程设计单位,不能参加工程设计投标;有的地方规定外地工程设计单位承揽本地工程设计任务,必须要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不要错过小编每天的精彩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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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网吧火灾伤亡事故网吧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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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网吧的地理位置的选择很可能会导致网吧发生火灾事故,那种房屋密度大,人多及城市郊区的网吧发生火灾的概率则比其他地理位置的的网吧要大得多。那么网吧火灾伤亡事故网吧承担责任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网吧火灾伤亡事故网吧是要承担责任的,具体责任要看消防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

网吧火灾的特点:

1、上网人员以学生和年轻的上班族居多,消防安全意识低。年轻人由于阅历浅,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够,尤其是消防逃生知识缺乏,遇到火灾时的心理素质差,应对能力相对较低。一旦发生火灾,易形成混乱的局面,以致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2、场地面积小,人员密度大,疏散通道不畅通,发生火灾后疏散逃生困难。疏散通道不畅通,缺少安全疏散出口,达不到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定,仅一个安全出口;有的是商业经营与网吧同在一起,门口处作为经营场地,经营各种电脑等机器设备,后面开设网吧,在疏散通道内堆放了大量可燃物,出口狭小,为出现火情时逃生带来了困难。

3、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网吧内工作人员安全防患意识差。大部分网吧没有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消防安全制度相当不健全。同时,在营业中没有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散场时也不能全面清查。网吧工作人员消防意识十分淡薄,消防安全意识差,流动性大。多数网吧业主不参与网吧日常经营,而是聘请网管人员来管理,这样的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消防知识贫乏,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不懂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甚至连灭火器放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更不会安全疏散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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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会计记假账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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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会计对于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可是一般会计记假账承担法律责任吗?来跟随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在这里,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做假账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会计做假账根据所触犯的条款和严重程度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好了,相信大家在看完小编分享的相关知识后,对于上述问题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希望我们每天的分享可以带给朋友们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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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在汽车站电梯上受伤车站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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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老人从电梯滑下来倒至受伤的新闻引起人们关注。一些人问:在汽车站电梯上受伤车站责任吗?下面小编给您介绍下吧。

根据事故的原因才可以找到赔偿的主体,否则法院也不会受理,如果是电梯故障或他人所致,你可以找该场所的负责人,因没有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接下来看下如何安全出入汽车站?在出站口不要与陌生人答话。当你由站台随汹涌的人流出站时,在出站口两旁,往往会有许多不同的人对你“夹道欢迎”。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有一些是专程来接人的,但也有不少是专门来干坑蒙拐骗的勾当的。这些人,他们的最突出表现是,一见到你就装很热情的样子,有的还直呼是你的“老乡”等等。并忙着拉你的行李,希望你坐他(她)的车,或是极力拉你到他(她)那住宿。这时,除了保管好自己的行李,更要提防上当受骗。这些人让你坐的一定是“黑车”,让你住的也一定是个“黑店”!到时候,被骗钱财还不说,甚至还有可能因此被拐卖(如女孩被强迫卖淫等),或引发命案。

为了出行安全,我们应撑握些车站安全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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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会计师责任保险如何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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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赔偿方面,保险人承担的是赔偿金与有关费用两项,其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通常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但如果保险人的赔偿金仅为被保险人应付给受害方的总赔偿金的一部分,则该项费用应当根据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那么大家知道会计师责任保险如何提出索赔吗?想了解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快来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小编建议大家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

1.有关保险人的参与权,会计师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保险基本相同。

2.会计师责任保险以索赔为基础,保险人对每次索赔引起的赔偿金额的依据是: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相应赔偿限额。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4.会汁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有协助义务。

5.会计师责任保险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协商、仲裁和诉讼。

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朋友,请继续锁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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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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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子相关的每一个角色都具有双面性,不仅仅是享受权利,同时具备义务。业主作为个体通常会担心房产开发商责任不到位,但其实业主也有需要履行法律责任。那么,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业主的法律权利

业主的主导地位主要是通过业主享有的权利来体现的,业主的权利包含专有部分的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介绍业主所拥有的权利。

1.专有部分的权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

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包括专有部分的法律责任和共同管理的法律责任,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介绍业主要履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专有部分的法律责任

行使专有部分权时应承担的义务: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

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2.共同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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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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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对大家来说已经再熟悉不过了,那么今天小编就想为大家来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什么是医疗责任保险,希望大家也能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拓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方式是完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可以将人民调解的赔付责任落到实处,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和成功率,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可以为医疗责任保险依法、公平、合理的赔付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因此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人民调解机制相互结合,良性互动的关系十分必要。据了解,2006年以来,保险业在中国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提高,截至2008年底,中国保险机构已有3万余家各级医疗机构提供了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近10%,保险责任的金额也超过140亿元,支付各种赔款超过7亿元。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朋友,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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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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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思路和着眼点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呢?不妨来和小编来一起了解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除委托人以外的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注册会计师由于违法执业或自身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达成共识。但是,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确定为“侵权责任”。我国的立法也是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侵权责任。

引起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法律责任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如: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时时都有可能陷入民事法律诉讼之中。从根本上讲,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产生该责任的社会因素。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对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意义重大,必须合理地加以确定。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观点,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推定原则说和公平责任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宜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弱势群体(投资者)的需要和提高鉴证业务执业水平。同时,从世界上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证券交易法》均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有关侵权民事赔偿适用法律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它对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分析相关条文的内容可以认为,现行立法对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解释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发生验资、审计等民事诉讼纠纷时,应采用举证倒置的原则,可以在《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规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注册会计师承担,即由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举证责任,能够大大减轻处于弱势的第三方的证明责任负担,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从效率上看,也能使诉讼的处理更为简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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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出售假冒伪劣服装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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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假牌衣服盈利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那么,出售假冒伪劣服装要负什么责任呢?

小编查询相关法律发现,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卖假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7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你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生产高仿服装的商家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都是要判刑的!

以上内容由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希望广大消费者和小编一样,加入反对假买伪劣服装的队伍中来。

接下来的内容是服装服饰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有兴趣的朋友欢迎来查阅更多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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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儿童坠楼会不会追究父母刑事责任

全文共 10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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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因为其年纪小,好奇心强,家长因为招呼孩子疏忽,导致儿童坠楼事件,那么儿童坠楼会不会追究父母刑事责任?给大家讲解一下。

从中国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伤亡,很少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儿童被遗忘在车内闷死”为例,如果是因为父母疏忽大意造成,几乎就没有刑事侦查介入的先例;如果是被忘在校车内造成的,则幼儿园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都有可能会被判刑,而且毫无例外。

这样的“区别对待”是基于对两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同的认知,与中国传承了几千年的“家务事”观念息息相关。因父母粗心大意在私家车上发生的悲剧,法律认定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因为父母是加害者也是最大的受害者,还有什么比失去至亲更残酷的惩罚吗?

但在此案中,不少网友持另外一种观点——孩子并非父母的私产,如果确实是因为父母的疏忽导致孩子的伤亡,不能因为嫌疑人是父母就网开一面,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是摆设。

在观念上,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与对他报以最深的同情并不矛盾。厘清责任,才能更好地保护儿童。

具体到此案,警方应该主动介入,故意和过失的判断必然是刑法实务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过失犯罪的可能性较大。但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网友提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就涉及到此案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故。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的核心区别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认识发生死亡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义务认识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所以最终家长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负有何种刑事责任,需要更多的细节,包括当时人的心理状况、性格特点、智能水平、常识经验以及悲剧现场的具体情况。不过从现有刑法的规定和过往判例来看,“粗心”家长的行为即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会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在儿童福利体系极其完善的美国,对于监护人疏忽导致孩子伤亡的事件,最终的结果并非都要起诉,乃至入罪。普利策特稿奖作品《那些将孩子忘在车里的父母》里提到,根据美国国家儿童安全宣传小组的统计,60%的事件中,相关部门认为家长的疏忽非常大,后果严重,必须积极的用重罪来起诉。而在大约40%的这类事件中,孩子的死亡被认定是可怕的事故,不予起诉。

通过上面内容的讲解,对其儿童坠楼会不会追究父母刑事责任有了一定的认识,生活中要多了解小区安全小知识,尤其是小区中哪类人群最易发生坠楼事故等,通过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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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注册会计师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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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从我国现实发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来看,主要是民事诉讼,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体系尚不健全,在司法中很容易出现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度诉讼或者过度保护的倾向。那么注册会计师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呢?不妨跟随小编来一起探讨下相关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吧,一起来了解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现代竞争激烈、高度风险的法制社会里,主要在社会、经济、技术、法律等几个方面促成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产生。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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