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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雇主责任险怎么买(通用20篇)

以下是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平安雇主责任险怎么买作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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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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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也需要承担责任,那么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呢?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来寻找答案吧。

保姆虐待老人家政公司承担哪些责任?小编分析如下:

首先,家政公司给雇主安排保姆时会收取雇主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家政公司不仅仅只是一个居间人,同时还是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姆工作中虐待雇主的家属时,所造成的损害家政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家政公司对该保姆有追偿的权利。

新《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从家庭成员扩大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保姆对你老父亲有看护职责,对你老父亲进行了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的。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可以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非常恶劣,致使被看护的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基于家政职介行业的特殊性,家政公司应对推荐的家政服务员的道德、品行、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其介绍的人员符合家政服务员的基本标准及从业资格。其次,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老人是孤独的,是无助的,小编希望广大子女多陪陪父母,同时也希望保姆们拿出自己的爱心,不要在虐待他们了。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中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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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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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交行业来讲,行车安全是企业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那么,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承担哪些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司机应承担责任的划分:

承运人在为乘客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在车内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很多,应分清责任,理顺法律关系。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承运人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遇到违章行驶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队可先行医治乘客或赔付,然后追究肇事方责任;公交车在道路上突然遇到深坑或无法预见的危险情况(如道路积水下的深坑或没有井盖的井),由于公交车发生颠簸,致使乘客受到伤害的,公交车可在对乘客进行赔付之后,依据法律追究道路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乘客维权保留证据很重要:

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因此,乘车被摔伤要索赔的关键是,消费者要提供是承运人过失致摔伤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乘车凭证、其他乘客证言、司机出具的事情经过、医生诊断书、入院证明、病历、收费票据、药品明细以及护理费、伤者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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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顾客在餐馆摔倒餐馆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96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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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业的竞争异常激烈,谁能够向客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谁就能在市场上取得优势。那么,顾客餐馆摔倒餐馆承担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顾客在餐馆摔倒餐馆承担责任情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其中第六条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客人摔倒和酒店安全设施不当,设施存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那么酒店就必须承担责任。例如:因地板不防滑导致客人摔倒、酒店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导致客人受伤、不法人员进入酒店将顾客摔倒等情况。如果酒店已经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已经尽到危险告知、安全保障措施、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和报警等,那么酒店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

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国家赔偿责任;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物件致害责任;医疗事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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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应用范围

全文共 6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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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任何保险机构都能够成为美容师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的,对于保险对象保险公司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美容医疗机构或生活美容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来介绍下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应用范围,希望大家也能够了解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用范围也并不是像我们想象的全包。我们一起来看看:从技术、风险角度上看,生活美容是指根据顾客脸形、皮肤特点等具体情况和要求,借助器械和化妆品并结合运用多种美容技术为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内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和美体等。而医学美容是指用药物及手术、注射等医疗手段进行的美容服务,其项目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

美容师责任保险的责任也是有限额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人就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计算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就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等其它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20%,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关于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后期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大家可不要错过小编每天的内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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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全文共 79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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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形象。那么,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按规定申请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三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四是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是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监管办法》第14条规定的食品;

六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七是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八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九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十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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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小区盗窃损失物业有责任吗

全文共 66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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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有物业小区也会出现业主住宅被盗的案件,小区盗窃损失物业有责任吗?这也是广大业主都特别关注的问题。毕竟在业主的心里一直会存在这样的想法,既然交了物业费,物业就应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实真的如此吗?下面小编为您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胜诉的机率为70%以为要看警察调查的结果,如果自己有较大责任,那么可能败诉。

上述条例的规定似乎解决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责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可见,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业主的义务是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管理服务费用,而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则是向业主提供各种约定的服务。但是,实践中不同的业主可能有不同的服务要求,所以不同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也不尽相同。所以,具体情况应该具体分析。

如果业主的自行车放在小区的车棚内,也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最好能够安装自行车锁,才能够降低自行车被盗的几率。

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上面的内容,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平时还需要多了解一些小区安全小知识,才能了解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这样也会减少自己遭遇抢劫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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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全文共 228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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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损害赔偿,但在现实生活中情形复杂,侵权者往往并不唯一,且各自之间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各异,这就决定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能对侵权者“一刀切”的采取整齐划一的责任承担方式,必须合理地划定侵权者责任承担的方式。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希望能够帮大家了解到更多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知识。

事实上,对于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探讨,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注册会计师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责任的分担;二是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

(一)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责任分担

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责任分担,现行《证券法》第161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专业机构和人员”,第202条规定的则是“专业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异。

《若干规定》第24条中对以上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认为,至少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虚假陈述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但《证券法》和《若干规定》并没有对双方之间的责任分担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注册会计师法》第1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按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不衔接,《证券法》将民事责任主体拓展到了“个人”。

(二)注册会计师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

在此问题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他主体”的范围。

证券市场上涉及到的主体很多,但作为虚假陈述行为人,根据《若干规定》第7条的列举,主要包括:

(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证券承销商;

(4)证券上市推荐人;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从我国的立法上看,《证券法》第161条仅规定:“……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有指出在何人之间产生连带责任。根据字面意义分析,大致可作出两种解释:

(1)连带责任发生于专业机构之间;

(2)连带责任发生于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与其他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之间。

而第202条“……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样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根据《证券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条文释义》[1]来看,更认同后一种观点,但作为一种学理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毕竟仅具参考意义,仍未解决“其他主体”的范围问题。

《若干规定》在第27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法》161条做了说明性解释,但该条的表述同样存在歧义,主要体现在无法从字面上判断到底是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上述机构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从国外的相关立法上看,美国《1933证券发行法》第11条规定,当登记注册的文件中存在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下列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所有在注册登记文件上签名的人;

(2)在上报注册登记文件登记时,发行人的董事、合伙人或者类似职务的人;

(3)所有经其同意列明于注册登记文件中的现任或将任董事、合伙人或履行类似职务的人;

(4)会计师、律师、工程师、评估师及其他因职业使得注册登记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必须经其签字认证或者评估后方可上报备案之人;

(5)承销商;

(6)原告可以证明的被上述五类人加以控制的人。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32条规定,当公开说明书中应记载的主要内容有虚伪或者隐匿的情事时,下列各款所列举之人,对于善意的相对人因而遭受的损害,应就其所应负责部分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1)发行人及其负责人;

(2)发行人之职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3)证券承销商;

(4)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或其他专业职业或技术人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陈述意见者。

可见,国外立法基本上都是将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市场其他主体并列来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因此,建议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对注册会计师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下将两者并称“上市公司”)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分担。

在《若干规定》第27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的表述显然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这意味着对于专业机构而言,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主观过错导致出现虚假陈述,就必须与上市公司一起承担以连带形式出现的共同侵权责任,这很容易使这些专业机构成为诉讼中的“深口袋[2]”,这对经常并非是虚假陈述的始作俑者的中介机构而言是不公平的[3],对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可以说对该条很有检讨的必要。

好了,今天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后期还会为大家更新更多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希望大家不要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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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课外现代文阅读练习:一路平安

全文共 1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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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平安

清晨,我匆忙拉来十几件小百货,塞进长途汽车的尾座下。我刚装完货,便有旅客陆续上车。最后,45个座位全满了。车开出站门,又有四五个人上来站在过道上。

随车售票员从车尾开始卖票。为照看我的货,我坐在了倒数第二排的位子上,在售票员自后排卖票的同时,我就掏出了钱攥在手里。

售票员40来岁,相貌平平,仅左眉角上的一颗黑痣较为明显。

售票员问到坐在我身边的乘客了。这位乘客掏出一张百元大钞说买三个人的票,同时艰难地透过乘客缝隙指出两位分别坐在前面不同牌位的旅客给售票员看。售票员好半天才找齐这位乘客的钱,然后,接过前排旅客递过来的钱,把票卖到前边去了。我以为卖完前面几个人的票他会回头问我的,所以仍然把钱攥在手里等他。可是,我真不知如何是好,估摸他可能把我忘了,所以我又把钱揣进了兜里。

不卖就算了,干脆当一回阿混!虽然车费才仅20元,但已是我一个星期的伙食费啊!我做的是小本生意,如今市场疲软,要卖出多少商品才能赚这20元呀,可我又怕近5个小时的路程,他中途会突然记起来找我买票。我矛盾重重,最后决定,如果他记起来我就买,如果他不找我,我就白搭一趟车。

这么想着,我便表面镇静自若地坐着,心理却忐忑不安,生怕保不住兜里的20元钱。我背靠座椅假装迷糊过去,可售票员的一举手一投足都尽收眼底。

窗外,一些不知名的树木频频伸出热情的手想要抚摸车身;远处不时闪过翠绿的山坡和金黄的稻田,还有那浓阴掩映下的一处处农家,我不禁惊诧于大自然的神奇与美丽,但此时却无心欣赏。

车在一个三岔路口戛然而止,我身边的乘客和站着的几位乘客都下车去了,可又上来一位乘客。他四处瞅瞅,见只有我身边有个空位,于是就坐了过来。我恨透了这位乘客,因为他刚坐定,售票员就跟了过来,害得我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儿。大不了买张票呗,反正这钱注定不是我的。我豁出去了。

我心情紧张到了极点,不敢正视售票员,悄悄把脸转向窗外。由于只顾思索如何应付售票员,新上来的乘客坐在哪里,付了多少钱一概不知。好一阵时间,听不到动静了,我才返回身来,没想到售票员竟到前边跟驾驶员聊天去了,我的心终于又回到了肚里。

沿途又上上下下了不少人,每一次刹车的尖叫声都令我毛骨悚然,售票员的每一次回首、每一句话音量的高低都令我胆战心惊,尤其是那颗黑痣,仿佛就是他的另一只眼睛,能把我看透看穿。

车身在不停地颠簸,我的心也随之上下起伏不定,我在车上真是度“分”如年,限不得立马到站下车完事。我一路提心吊胆地挨着,别人有说有笑,不是抽烟吃零食,而我大气也不敢出一声,生怕引起售票员的注意。

好不容易,我到站了,我四处不见板车夫,只好自己卸货。司机急着赶路,不断催我快些,从车上到车下,我来回跑了几趟已是满头大汗。这时,下车方便回来的售票员正一步一步地向我走来。顿时,我的血液凝固了。我想他可能是因为我的货想起我来了,因为他不曾收过我的货款和车费,这条线上的车都知道很少有人空手坐他们的车??

售票员终于来到了我面前,谁知他却说:“你上去吧,从窗口递出来,我在下面接。”我心里不由一热,眼泪差点掉下来。卸完货,我塞给售票员20元钱,说:“我今天忘了买票了。”售票员一脸疑惑,我则一身轻松。

《一路平安》阅读答案:

1.为句子加点字注音。

(1)把钱攥。在手里(zuàn)

(2)把钱揣。在了兜里(chuāi)

(3)戛。然而止(jiá)

(4)不停的颠簸。(bǒ)

2.文中划线句子“我的心终于回到了肚里”,这句话与上文哪句话相呼应?怎样理解“我的心终于又回到肚里”的意思。

答案:这句话与上文“害得我心都提到嗓子眼儿”一句相呼应。此时“我”又侥幸躲过一次被识破的危险,因为售票员前去与驾驶员聊天去了,“我”又暂时不害怕了。

3.从文中找出体现“我”心理变化的词语。

答案:矛盾重重——忐忑不安——紧张——胆战心惊(提心吊胆)——一身轻松

4.文中在刻画人物上,主要采用了什么方法?

答案:“我”是个有道德的人。一次出轨行为,在主人公的内心激起那么强烈的反应,给主人公带来那么强烈的不安,说明主人公不是好人。

5.你认为文中的“我”是一个怎样的人?

答案:本文在刻画人物上主要采用心理活动(心理描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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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

全文共 32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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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分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之分,当然赔付是一主要责任为主,那么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之间的事故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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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保健品虚假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吗

全文共 105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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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喝就瘦的减肥茶、神奇的视力保护贴、包治百病的保健品…...如今,各类广告充斥着网站、电视及报纸等媒体,其中不乏一些广告属于虚假宣传,那么保健品虚假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对此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当虚假广告坑害到消费者时,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而引发的维权纠纷,因产品销售者下落不明,最终由广告经营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丁某长期受到风湿性关节炎的困恼,多方求医治疗没有效果。2015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江苏某报业集团旗下的知名晚报上看到了北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长寿硒产品的广告,声称能够治疗关节炎、保护视力、延年益寿等,对百余种疾病“有不可思议的神奇效果”。同时该晚报运用大篇幅版面介绍硒产品的健康、养生知识,列举了许多患者治愈的案例,并宣称“我国正在由中华健康协会与全民补硒委员会推动的全民补硒工程,正在举行国家补贴、享健康大型公益活动,补贴9000万”。看到该保健品如此神奇的疗效以及活动的公益性,丁某遂通过报纸上的热线电话一次就订购了6900元的产品。服用十个多月后,丁某觉得未能达到宣传中的疗效。经向有关部门咨询,该长寿硒产品属于保健品,报纸上的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属于虚假宣传。但北京医药公司仅有一个销售电话,登记注册地址空无一人,退货无门的丁某遂将该公司与刊登广告的报业集团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6900元并按三倍赔偿20700元。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北京某医药公司的产品广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报业集团在晚报上为长寿硒产品做广告介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医药公司与报业集团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欺诈的,经营者除退还消费者货款外,还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丁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保健品虚假广告经营者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提醒大家:注意区分保健品和药品,不能以保健品完全代替药品治疗疾病。面对天花乱坠的广告,大家还得学会分辨真伪。另外呼吁相关部门监管增加监管力度,提高处罚金额,从而引起相关经营者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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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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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是指朝着与规定方向相反的方向行进,下面为大家介绍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逆行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的逆行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超速罚款标准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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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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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你对安全生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看过“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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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地铁内自杀地铁方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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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城市交通、政府信誉和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那么,地铁内自杀地铁方有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地铁内自杀地铁方没有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7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具有全部过错的,行为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责任可以减轻。这是法律以过错为依据,对责任进行分配。因此,在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行为人对损害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地铁突发情况应对指南:

1、遇到地铁火灾

遇到火灾的时候,广大乘客首先要镇静,不能慌乱,第二要服从站台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要按照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的疏散。地铁都设有足够的安全设施,但为了预防起见,经常乘坐地铁的乘客还应该尽可能地熟悉地铁站台的环境。

2、遇到毒气袭击

当地铁有毒气袭击的时候,因为这个毒气可能会相互扩散的,乘客一定不要慌张,听从指挥员指挥,用手绢或衣服堵住口鼻,沿着疏散方向进行逃生。在躲避毒气袭击时,乘客还要判断毒源,并迅速向远离毒源的方向逃跑。

3、发现危险物品

作为乘客对这些可疑的易燃易爆物品,不要轻易的用手去触摸,要远离它,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4、不慎掉下站台

不慎掉下站台时,首先应该大声向站台工作人员呼救,工作人员将采取停电措施救助,切忌盲目爬上站台,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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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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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现在不少学校都使用校车接送学生了。但是校车在运输中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如果校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在出险后则可获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避免车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今天就跟大家讲讲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的主要内容,请各位一定要认真阅读。

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内容如下;

为了满足《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快速增长的校车保险市场需求,近期,保险行业又推出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为在校学生上下学时间,或者学校集体组织的校外活动需要使用校车接送时遇到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进一步提高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风险保障水平。这款保险的购买主体为校车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交企业以及专门的校车运营单位、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几个大类。

保险此次推出的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覆盖了被保险人在乘坐校车途中遭受到的人身伤亡,而不同的是,这款产品采用主险及附加险的形式,投保人还可以选择附加险,后者可以涵盖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等。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的主要保障范围是保险期间内,因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途中遭受人身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被保险人还可选择附加学生在乘坐校车期间遭受的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附加驾驶员与随车照管人员在随车期间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等附加险内容。

以上是关于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险的介绍,各位都记下了吗。下期的校车知识讲座中小编为大家总结校车行驶要注意哪些事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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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存疑借贷出借人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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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借贷合同的特征

①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借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

②属于单务合同,借贷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单方面承担偿还的义务。出借人则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权利,而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但对于有偿的借贷,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应另换无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请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一般认为,出借人对故意隐瞒实物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③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借贷合同的目的,在以货币或实物供对方消费或处分,使借用人通过借用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出借人必须是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标的物亦限于货币和其他代替物,其风险亦由借用人承担。因此它与借用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以特定物为标的,且不移转所有权不同。

存疑借贷出借人应承担交付资金的举证责任

【案情】

2011年9月7日,经公某介绍,原告韩某(酒店打工月收入1000元左右)向素不相识的被告解某、被告许某出借30 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2012年9月27日,被告解某、被告许波再次向原告韩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韩某现金30 000元,大写叁万元正”。2013年1月17日,原告韩某持上述两张借据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许波、解某共同偿还借款60 000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两被告主张第二张借据并不是真实的借款,而是因未能及时偿还借款而出具的利息凭据。并提供一段被告许波与原告韩某通话的录音,录音中韩某称“如果你见到他(解某),跟他说若果年前给我4万,我把8万的条全给他,这就清了,我去法院撤了诉,如果什么的话过了年我一分不让他”。 同时,还查明原告韩某主张于2012年8月4日向不相识的解某某(被告解某之父)出借现金20 000元,并已经另案处理。

借贷

【分歧】

关于案涉借款本金的真实数额及举证责任分配,存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即完成了借贷合同成立和交付资金的证明责任,被告主张第二张借条系高额利息凭条,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预扣利息、就利息出具借条是典型的“高利贷”做法,本案中,通过电话录音、双方间关系、多次出具借条的行为、原告的资金来源综合分析看,原告主张的60 000元借贷存有疑义,而且被告提出的证据充分质疑了第二笔资金交付的真实性,故原告应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第二笔借款实际交付,否则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借条是证明借贷行为的简易凭证,通常情况下,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就完成了借贷合同成立和交付资金的证明责任。但是,涉及大额借款、被告否认实际交付资金的情形下,应结合双方关系、原告资金来源、利息与还款期限的约定等对资金出借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当发现借贷真实性存有重大疑问时,应该从当事人间的关系、交易的详细过程(时间、地点、交付形式、在场人)、支付能力、交易凭证、借贷数额、交付形式、借贷用途、利息、期限等多方面认定。当某些借条本身存有异议,或者借款人提出其他合理抗辩时,并有相关证据支持时,原告一方就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实际交付资金),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中,存有以下重大疑问:

一、原告韩某仅凭其打工收入积累,很难具备出借资金80 000元的能力;

二、原告韩某与借款人解某、许波之间既不存在亲朋关系,亦无经济业务往来,其经人介绍向陌生人出借资金而不要求支付利息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

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告韩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形下,仍然向其不熟悉的同一借款人再次出借资金,而且该次借款不仅仅未约定利息,甚至连还款期限亦未约定,显然不合情理;更加不合情理的是,在借款人解某逾期还款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原告韩某不仅再次向其出借资金,而且还向其父亲解某某出借资金20 000元;

四、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录音证据,原告韩某在与被告许波的通话中称“解某如果年前给我4万,我把8万的条全给他,这就清了”。若双方借贷数额真为80 000元,原告平白无故地何以放弃40 000元?

通过以上对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分析,发现了诸多重大疑问,揭示了本案借贷数额上存有重大疑义,特别是第二笔借款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故应责令原告对重大疑问的借款的真实性进一步举证,证明将相应借款资金实际交付给了被告,以便终剧性的解开借贷真实性的疑问,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在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原、被告间第一笔30 000元的借贷关系,并以原告虽提供第二张借条但未举证证明将借条记载的款项实际交付给被告,结合其他证据及事实,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第二张借条所载的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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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是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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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中,大家肯定对会计这个字眼已经都很熟悉了,那么什么是会计责任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我们一起看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以示负责。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就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

一、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据悉,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国网易的股价跌幅超过10%,该公司称过去的会计违规问题可能遭到美国证交会的起诉。可见如果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将会极大地损害国家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个人的,甚至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会计活动的运行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可操作的约束力规范,这是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二、单位负责人是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会计数据并非完全可以由会计人员控制,会计人员一般也很少主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单位经营业绩好坏是和单位领导者休戚相关的,有些单位领导或为完成考核指标、粉饰政绩,或为经济利益逃避债务、逃避税务征收,或为获得投资、贷款等,而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而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聘用人员,与单位领导本就属于上下级关系,大多数会计人员对领导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要么是无奈顺从,要么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由此可见,财务制度、法规能否得到应有的执行效果,领导是关键。通过明确和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针对相关问题,为大家拓展的一些职业保险小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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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小区内被抢劫物业承担多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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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人都在新闻上看到过,有关在小区内被抢劫的案件。有很多人特别纳闷,明明小区内有保安,为什么自己还会被抢劫?小区内被抢劫物业承担多大责任?这也是大家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介绍。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可知,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达到职业所要求的标准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造成的伤害,躲避不可预测的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要经常告诫、提醒业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让歹徒有机可乘。一旦发生抢劫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增加保安人员以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有效的防止案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此同样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将所有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万一发生因物业管理公司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业主、住户等其他人员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有一点大家应该清楚,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如果没有与物业签订相关的保管合同,尤其是自行车有没有安装自行车锁,一旦丢失之后物业是不需要负责任的。

希望广大业主看过小编的介绍之后,能够对小区内抢劫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到底应该承担多大责任这个问题有更加清晰认识,小区内遭遇抢劫该如何应对?平时多掌握一些小区安全小知识,相信大家都会提高警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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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职业责任保险有哪些承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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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可是职业责任保险有哪些承保方式呢?专注于研究相关职业保险小知识的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为以下几点:

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所谓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责任,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这种承保方式实质上是使保险时间前置了,从而使职业责任保险的风险较其他责任保险的风险更大。

采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险人能够确切地把握该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赔款,即使赔款数额在当年不能准确确定,至少可以使保险人了解全部索赔的情况,对自己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或可能支付的赔款数额作出较切合实际的估计。

同时,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各国保险人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

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

它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与其保险期内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相适应,缺点是保险人在该保险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因为货币贬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终索赔的金额可能大大超过职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或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通常规定赔偿责任限额,同时明确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从一些国家经营职业保险业务的惯例来看,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较多些,采用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要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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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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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应该如何分责?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食品安全责任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食品安全法第三人责任

此处的第三人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除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相关组织或个人,违反该法的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类:

其一是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

其二是检验机构;

其三是荐证人。

1.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主要是指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他们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5万竞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此外,如果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交易场所的提供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2.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对食品检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责任,受到消费者的充分信赖。一旦他们违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因此,食品安全法第93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外,食品检验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还应当承担有期限的禁止从业限制。

3.荐证人。荐证人是指公开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给予推荐、证明、保证的人。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个人(包括各类名人),都曾经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保荐食品。为净化商品推介活动,规范食品广告秩序,遏制虚假广告,食品安全法对这些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和严格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为他们是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的始作俑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这些都属于行政性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特别是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具体而言: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食品安全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l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除未经许可外的其他违法情形。除了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外,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同程度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十类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②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③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④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⑤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⑥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⑧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⑨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对这些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了四种比较重大的违法行为:

①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 中添加药品。

对这些行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87条还规定了七类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违法行为及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8条的规定,对于食品

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做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对事故及时进行处置、不进行相关的报告行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关于进出口食品的违法责任。进出口食品对我国和对国外民众的生命健康都至关重要,食品安全法第89条规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食品运输的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惩罚性赔偿制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性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3.承担责任的顺序。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责任人若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规定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给予处罚时,必须考虑受害人的民事赔偿需求,而不能以罚为先,以罚为主。

4.有期限的禁止从业。关于有期限的禁止从业,主要针对两方面的主体:其一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其二是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而对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安全法行政责任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

作为食品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门,其应当积极履行相关职责,对食品安全的保障起到积极作用,而一旦政府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行政首长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创新,在于开创了各级行政首长的引咎辞职制度。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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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抄袭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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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自己的作品能够体现出应有的价值,才不枉努力奋斗创作的心路历程,而抄袭则是一种完全模仿或者恶意照搬别人作品的一种行为,侵权人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抄袭要负哪些法律责任呢?怎样运用法律正确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抄袭,是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者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第二,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必须要受到行政处罚,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剽窃或者抄袭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三,如果抄袭或者剽窃的情节较严重,也就是违法数额超过十万元,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抄袭如果情节一般,那么侵权人要负的是行政处罚或者民事处罚,如果侵权行为很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那么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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