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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行为精选两篇

大部分的人现在不管是玩电脑还是看电视在这个过程中都特别不喜欢看到广告,对于广告特别的厌烦,接下来就跟大家具体分析一下,为什么很多人对于广告都喜欢不起来,一起来看一看很多人不喜欢广告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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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有关网络欺诈的法律知识: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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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电视媒体、新闻等,现在人们通过网络、手机甚至走路、吃饭等基本活动获得广告信息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我们应当学会辨别虚假的广告、对于夸大、欺骗的宣传广告要勇于举报,并且及时阻止身边的人上当受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网络欺诈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形式?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2]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中国1994年公布的《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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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告欺诈行为有哪些

全文共 8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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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本身就是商家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宣传方式,但是有些商家却利用虚假广告来对产品进行大肆渲染,使得很多消费者深受其害,那么广告欺诈行为有哪些?

广告欺诈主体对象

广告欺诈的主体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广告欺诈行为的主体有时可能只是广告主,有时可能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有时则有可能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者在内。

广告欺诈主体形态

是否是广告欺诈行为的主体,这不仅与其是否参与实施欺诈行为有关,而且也与参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有密切的联系。需要指出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能会竞合,这种竞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既是广告主,又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如某商业企业自行设计、制作广告,并加以宣传、张扬。

二、是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合而为一,如某一广告公司为宣传自己的服务项目,以扩大业务,自行设计后委托某电视台向社会传播其广告内容。

三、是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合一,如电视台为扩大广告业务,委托一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后,在电视台上向社会公众播放。

四、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重合,如某企业委托电视台制作、发布广告。

还需要注意的是,某一公民受某一企业委托,为该企业推销商品,该行为人为扩大商品销路,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以后,以传单方式分发或者递交,该行为人是商品经营者,为扩大销路介绍商品,同样可以认为是广告主而构成广告欺诈行为的主体。

广告欺诈行为有很多,上面这些都是几种表现形式,对于广告欺诈行为要多加了解,不要过度相信广告宣传,及时预防,通过来了解商业欺诈安全小知识,关注广告欺诈的方式有哪些等相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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